卷一百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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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八十徒二年緻囚反獄及殺人者絞其囚在逃未斷之間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者各減一等 若常人以可解脫之物與人及子孫與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與家長者各減一等 若司獄官典及提牢官知而不舉者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 若受财者計?以枉法從重論若獄囚失於點檢緻囚自盡者獄卒杖六十司獄官典各笞五十提牢官笞四十 主守教囚反異 凡司獄官典獄卒教令罪囚反異變亂事情及與通傳言語有所增減其罪者以故出入人罪論外人犯者減一等 若容縱外人入獄及走洩事情於囚罪無增減者笞五十 若受财者并計?以枉法從重論 獄囚衣糧 凡獄囚應請給衣糧醫藥而不請給患病應脫去枷鎻杻而不脫去應保管出外而不保管應聽家人入視而不聽司獄官典獄卒笞五十因而緻死者若囚該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提牢官知而不舉者與同罪 若已申禀上司不即施行者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因而緻死者若囚該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 功臣應禁親人入視 凡功臣及五品以上官犯罪應禁者許令親人入視徒流者并聽親人随行若在禁及至配所或中途病死者在京原問官在外随處官司開具緻死緣由差人引領親人詣阙面奏發放違者杖六十 死囚令人自殺 凡死罪囚已招服罪而囚使令親戚故舊自殺或令雇倩人殺之者親故及下手之人各依本殺罪減二等若囚雖已招服罪不曾令親故自殺及雖曾令自殺而未招服罪辄殺訖或雇倩人殺之者親故及下手之人各以鬪殺傷 若雖已招服罪而囚之子孫為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為家長者皆斬 老幼不考訊 凡應八議之人及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若廢疾者并不合栲訊皆據衆證定罪違者以故失入人罪論其於律得相容隐之人及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若笃疾皆不得令其為證違者笞五十 鞫獄停囚待對 凡鞫獄官推問罪囚有起内人伴見在他處官司停囚待對者雖職分不相統攝皆聽直行勾取文書到後限三日内發遣違限不發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仍行移本管上司問罪督發 若起内應合對問同伴罪囚已在他處州縣事發見問者聽輕囚就重囚少囚從多囚若囚數相等者以後發之囚送先發官司并問若兩縣相去三百裡之外者各從事發處歸斷違者笞五十若違法将重囚移就輕囚多囚移就少囚者當處官司随即收問仍申逹所管上司究問所屬違法移囚之罪若囚到不受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依告狀鞫獄 凡鞫獄須依所告本狀推問若於狀外别求他事撫拾人罪者以故入人罪論同僚不署文案者不坐 若因其告狀或應掩捕捜檢因而檢得别罪事合推理者不在此限 原告人事畢不放回 凡告詞訟對問得實被告已招服罪原告人别無待對事理随即放回若無故稽留三日不放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獄囚誣指平人 凡囚在禁誣指平人者以誣告人論其本犯罪重者從重論 若官吏鞫問獄囚非法栲訊故行教令誣指平人者以故入人罪論 若追徵錢糧逼令誣指平人代納者計所枉徵财物坐?論其物給主 其被誣之人無故稽留三日不放回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若鞫囚而證佐之人不言實情故行誣證及化外人有罪通事傳譯番語不以實對緻罪有出入者證佐人減罪人罪二等通事與同罪 官司出入人罪 凡官司故出入人罪全出全入者以全罪論 若增輕作重減重作輕以所增減論至死者坐以死罪若斷罪失於入者各減三等失於出者各減五等并以吏典為首首領官減吏典一等佐貳官減首領官一等長官減佐貳官一等科罪 若囚未決放及放而還獲若囚自死各聽減一等 辯明寃枉 凡監察禦史按察司辯明寃枉須要開具所枉事迹實封奏聞委官追問得實被誣之人依律改正罪坐原告原問官吏 若事無寃枉?胧辯明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所誣罪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論所辯之人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