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三十四

關燈
欽定四庫全書 明會典卷一百三十四 刑部九 比科 諸司職掌 律令 戶役    田宅    倉庫 課程    錢債    市? 戶役 明律 脫漏戶口 凡一戶全不附籍有賦役者家長杖一百無賦役者杖八十附籍當差 若将他人隐蔽在戶不報及相冒合戶附籍有賦役者亦杖一百無賦役者亦杖八十若将另居親屬隐蔽在戶不報及相冒合戶附籍者各減二等所隐之人并與同罪改正立戶别籍當差其同宗伯叔弟侄及婿自來不曾分居者不在此限 其見在官役使辦事者雖脫戶止依漏口法 若隐漏自已成丁人口不附籍及增減年狀妄作老幼廢疾以免差役者一口至三口家長杖六十每三口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不成丁三口至五口笞四十每五口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入籍當差 若隐蔽他人丁口不附籍者罪亦如之所隐之人與同罪?還本戶附籍當差 若裡長失於取勘緻有脫戶者一戶至五戶笞五十每五戶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漏口者一口至十口笞三十每十口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本縣提調正官首領官吏脫戶者十戶笞四十每十戶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漏口者十口笞二十每三十口加一等罪止笞四十知情者并與犯人同罪受?者計?以枉法從重論若官吏曾經三次立案取勘已責裡長文狀叮咛省谕者事發罪坐裡長 人戶以籍為定 凡軍民驿竈醫蔔工樂諸色人戶并以籍為定若詐冒脫免避重就輕者杖八十其官司妄準脫免及變亂闆籍者罪同 若詐稱各衛軍人不當軍民差役者杖一百?邊遠充軍 私創庵院及私度僧道 凡寺觀庵院除見在處所外不許私自創建增置違者杖一百還俗僧道?邊遠充軍尼僧女冠入官為奴若僧道不給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長家長當罪寺觀住持及受業師私度者與同罪并還俗 立嫡子違法 凡立嫡子違法者杖八十其嫡妻年五十以上無子者得立庶長子不立長子者罪亦同 若養同宗之人為子所養父母無子而舍去者杖一百發付所養父母收管若有親生子及本生父母無子欲還者聽 其乞養異姓義子以亂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與異姓人為嗣者罪同其子歸宗 其遺棄小兒年三歲以下雖異姓仍聽收養即從其姓 若立嗣雖系同宗而尊卑失序者罪亦如之其子亦歸宗改立應繼之人 若庶民之家存養奴婢者杖一百即放從良 收留迷失子女 凡收留人家迷失子女不送官司而賣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得迷失奴婢而賣者各減良人罪一等被賣之人不坐給親完聚 若收留在逃子女而賣為奴婢者杖九十徒二年半為妻妾子孫者杖八十徒二年若得在逃奴婢而賣者各減良人罪一等其被賣在逃之人又各減一等若在逃之罪重者自從重論 其自收留為奴婢妻妾子孫者罪亦如之隐藏在家者并杖八十 若買者及牙保知情減犯人罪一等追價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價還主 若冒認良人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冒認他人奴婢者杖一百 賦役不均 凡有司科徵稅糧及攤泛差役各驗籍内戶口田糧定立等第科差若放富差貧那移作弊者許被告貧民赴拘該上司自下而上陳告當該官吏各杖一百若上司不為受理者杖八十受财者計?以枉法從重論 丁夫差遣不平 凡應差丁夫雜匠而差遣不均平者一人笞二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若丁夫雜匠承差而稽留不着役及在役日滿而所司不放回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隐蔽差役 凡豪民令子孫弟侄跟随官員隐蔽差役者家長杖一百官員容隐者與同罪受财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跟随之人免罪充軍 其功臣容隐者初犯免罪附過再犯住支俸給一半三犯全不支給四犯依律論罪 禁革主保裡長 凡各處人民每一百戶内議設裡長一名甲首一十名輪年應役催辦錢糧勾攝公事若有妄稱主保小裡長保長主首等項名色生事擾民者杖一百遷徙 其合設耆老須於本鄉年高有德衆所推服人内選充不許罷閑吏卒及有過之人充應違者杖六十當該官吏笞四十 逃避差役 凡民戶逃往隣境州縣躱避差役者杖一百?還原籍當差其親管裡長提調官吏故縱及隣境人戶隐蔽在已者各與同罪若裡長知而不逐遣及原管官司不移文起取若移文起取而所在官司占恡不?者各杖六十其在洪武七年十月以前流移他郡曾經附籍當差者勿論限外逃者論如律 若丁夫雜匠在役及工樂雜戶逃者一日笞一十每五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提調官吏故縱者各與同罪受财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不覺逃者五人笞二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不及五名者免罪 點差獄卒 凡各處獄卒於相應慣熟人内點差應役令人代替者笞四十 私役部民夫匠 凡有司官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