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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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明會典卷一百三十三
刑部八
問拟刑名二
五刑贖罪
明令
笞一十贖銅半斤
杖六十贖銅一斤
徒一年贖銅一百二十斤
徒一年半贖銅一百四十斤
徒二年贖銅一百六十斤
徒二年半贖銅一百八十斤
徒三年贖銅二百斤
流二千裡贖銅二百二十斤
流二千五百裡贖銅二百四十斤
流三千裡贖銅二百六十斤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笃廢殘疾犯笞杖徒流者聽贖若有教令之人罪坐教令者其犯奸盜死罪并十惡者不用此令犯徒流之罪有祖父母父母年及八十以上别無以次侍丁者依例斷決留養
凡各處知府知州知縣有犯公罪笞四十以下者許令贖銅
凡民官月俸錢米相兼罰俸止罰俸錢軍官月支全米如遇罰俸合與民官一體扣筭追罰俸錢
事例
洪武三十二年奉準凡合罰官員月俸計十分為率追罰一分入官合依律令每俸一石罰鈔一百文 永樂十一年令除公罪依例紀録收贖及死罪情重者依律處治其情輕者斬罪贖鈔八千貫絞罪及榜例死罪六千貫流罪三千貫徒罪二千貫杖罪一千貫笞罪五百貫 宣德二年定笞杖罪囚每一十贖鈔二十貫其徒流罪名每徒一等折杖二十三流并折杖一百四十其所罰鈔悉如笞杖所定 景泰元年令内外法司問拟笞杖罪囚有力者納鈔笞一十二百貫每十以二百貫逓加至笞五十為一千貫杖六十一千八百貫每十以三百貫逓加至杖一百為三千貫其貪?官吏除金銀珠寶仍追本色餘物亦照今例折鈔羅段每疋八百貫绫紗三百貫大絹一百貫小絹三梭布各三十貫大綿布二十貫小綿布八貫 天順五年令罪囚納鈔每笞一十鈔二百貫餘四笞五杖各遞加一百貫至杖六十增為一千四百五十貫餘杖各遞加二百貫 成化元年奏準收贖過失殺人絞罪追鈔三十六貫六百文銅錢八貫四百文與死者之家營葬 弘治十三年奏準皇陵戶皇陵衛軍旗守衛軍與守衛上直操備官旗舍餘将軍校尉勇士力士運糧駕送黃馬快舡官旗犯笞杖罪俱納鈔 凡婦人有犯奸盜不孝并審無力與樂婦各依律決罰其餘有犯笞杖并徒流雜犯死罪該決杖一百者審有力與命婦軍職正妻俱納鈔
已上納鈔
洪武二十三年令罪囚運米贖罪除十惡并殺人者論死餘死罪運米北邊力不及者或二人并力運納 三十年令罪囚運米贖罪死罪一百石徒流遞減其力不及者死罪自備米三十石徒流罪十五石俱運赴甘州威虜地方上納就彼充軍 永樂三年令官民雜犯死罪以下量增贖罪米聽於京倉上納免赴北京雜犯死罪納米一百一十石流罪三等八十石加役者九十石徒罪三年者六十石二年半五十石二年并遷徙者四十五石一年半三十五石一年三十石杖罪九十一百俱二十五石六十至八十二十石笞罪十石 十一年令流罪運米四十石徒罪三年三十五石二年半三十石二年二十五石一年半二十石一年十五石杖罪十石笞罪五石俱於北京官倉給糧自備車牛運赴懷來上納 宣德二年令南京法司問拟監守自盜雜犯死罪以下各自備米於南京倉上納贖罪死罪官吏一百石軍民人等八十石流罪六十石徒三年五十石二年半四十石二年三十五石一年半三十石一年二十五石杖罪一百二十石九十十五石八十一十二石七十一十石六十八石笞罪五十六石四十五石三十四石二十三石一十二石 三年令雜犯死罪以下官吏依例納米軍匠力能納者亦如之若家遠不能者行原籍追納就彼官倉收貯若非存留操備上工者遞回納米四年令北京法司并直隸河間等八府及河南山東
官吏軍民人等犯罪俱納米於北京倉雜犯死罪五十石流罪比死罪減十石徒三年三十五石以下四等遞減五石杖一百十石以下四等遞減一石笞五十五石四十減一石三十又減五鬥二十又減一石一十又減五鬥南京法司及湖廣江西并南直隸太平等府州縣所問雜犯死罪以下官送北京吏典軍民人等納米於南京倉浙江并直隸蘇松常鎮四府及江北直隸鳳陽等府州縣所問雜犯死罪以下官送北京吏典軍民人等納米於淮安倉其徐州納米於臨清倉俱依南京例死罪官吏一百石軍民八十石流罪減十之四徒三年五十石二年半四十石以下三等遞減五石杖一百二十石九十十五石八十十二石七十六十遞減二石笞五十六石以下四等遞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