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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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石其監守盜糧兜攬貨物與迯亡軍囚夫匠廚子等項及力不能納米者依律問斷 五年令在外罪囚贖罪除真犯外文武官吏犯?者送京師如律處治軍職犯死罪者納米贖罪送京師調衛非?罪則不分輕重俱納米還職役 正統十四年令通州運米至京倉雜犯死罪三百六十石三流并杖一百徒三年者二百八十石餘四等遞減四十石杖每一十八石笞每一十四石通州運至居庸關隆慶衛等倉雜犯死罪九十石三流并杖一百徒三年七十石餘四等遞減十石杖每一十二石笞每一十一石 景泰三年令法司罪囚於京倉運米赴宣府宣德倉贖罪雜犯死罪四十五石三流并徒三年三十五石餘四等遞減五石杖一百十石餘四等遞減一石 六年令法司罪囚杖以上自備米運赴宣府上倉斬絞罪二十石三流并徒三年十六石徒二年半十三石五鬥徒二年十一石一年半九石一年六石五鬥杖每十四鬥 又令在京法司并北直隸罪囚運米沿邊贖罪雜犯死罪九十石三流并徒三年七十石俱減二十石杖九十徒二年半六十石減十五石杖八十徒二年五十石杖七十徒一年半四十石杖六十徒一年三十石俱減十石杖罪每一十二石減作一石五鬥笞罪不減 成化二年令罪囚納豆贖罪死罪五十石三流三十五石徒三年三十石二年半二十五石二年二十石一年半一十五石一年一十石杖一百者六石九十者五石五鬥八十者五石七十者四石五鬥六十者四石笞五十者三石五鬥四十者三石三十者二石五鬥二十者二石一十者一石五鬥 弘治四年令法司徒杖罪囚仍照舊例不分軍民人等但審有力犯該杖六十徒一年納米十五石杖七十徒一年半二十石杖八十徒二年二十五石杖九十徒二年半三十石杖一百徒三年三十五石
已上運米
成化二年令罪囚納馬贖罪每徒二年與二年半者納馬一匹徒三年與流罪二匹雜犯死罪三匹餘銀不及市馬一匹者俱送兵部會太仆寺收積 又令在京文武官員軍民人等犯該徒二年以上者送兵部照運灰腳價則例估筭納馬一匹準銀十兩外剩腳價銀兩不勾買馬一匹該司照數追收在官會太仆寺委官随時買馬
已上納馬
永樂十七年令見?做工笞杖徒流罪囚有願并工運磚者每人日運四個各照所犯計筭雜犯死罪囚亦準并工每人運磚一萬個 宣德五年令罪囚無力運磚者雜犯死罪準雜工五年徒流各依年限準工杖罪準工十個月笞罪五個月 天順五年令官員與有力之人照例運磚炭等物每笞一十運灰一千二百斤磚七十個碎磚二千八百斤水和炭二百斤石一千二百斤餘四笞五杖灰各遞加六百斤磚各遞加三十五個碎磚各遞加一千四百斤水和炭各遞加一百斤石各遞加六百斤徒一年運灰一萬二千斤磚六百個碎磚二萬四千斤水和炭一千七百斤石一萬二千斤餘四徒三流灰各遞加六千斤磚各遞加三百個碎磚各遞加一萬二千斤水和炭各遞加九百斤石各遞加六千斤雜犯二死各運灰六萬四千二百斤磚三千二百個碎磚一十二萬八千斤水和炭九千斤石六萬四千二百斤
已上運磚灰并炭
弘治十四年奏準刑部都察院問完例難的決人犯并婦人有力者每杖一百該鈔二千二百五十貫折銀一兩每十以二百貫遞減至杖六十為銀六錢笞五十該鈔七百五十貫折銀五錢每十以一百五十貫遞減至笞二十為銀二錢笞一十該鈔二百貫折銀一錢如收銅錢每銀一兩折七百文其依律贖鈔除過失殺人外其餘亦照此數折收按季類送戶部明立文案照數支給
已上納銀
弘治十三年奏準凡軍民諸色人役及舍餘審有力者與文武官吏監生生員冠帶官知印承差隂陽生醫生老人舍人不分笞杖徒流雜犯死罪俱令運炭運灰運磚納科納米等項贖罪若官吏人等例該革去職役與軍民人役審無力者笞杖罪的決徒流雜犯死罪各做工擺站哨了發充儀從等項情重者煎鹽炒鐵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照徒年限其在京軍丁人等無差占者與例難的決之人笞杖亦令做工 凡各衛所舍餘總小旗犯笞杖者有力運炭納米等項外或令納鈔無力的決 凡養牲官軍有犯奸盜詐僞失誤供祀并一應?私罪名不分輕重官黜罷照例發落軍發原伍若讦告詞訟及因人連累一應公錯犯該笞杖罪名者納鈔并犯徒罪以上不礙行止者運炭等項各還職着役凡在京在外運炭納米贖罪等項囚犯監追半年之
上如果貧難改撥做工擺站的決等項發落若軍職監追三月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