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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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封進呈取自上裁若知而不言苟延歲月者在内從監察禦史在外從按察司糾察 若百工技藝之人應有可言之事亦許直至禦前奏聞其言可用即付所司施行各衙門但有阻當者鞫問明白斬 其陳言事理并要直言簡易每事各開前件不許虛飾繁文 若縱橫之徒假以上書巧言令色希求進用者杖一百 若稱訴寃枉於軍民官司借用印信封皮入逓者借者及借與者皆斬
見任官辄自立碑
凡見任官實無政迹辄自立碑建祠者杖一百若遣人妄稱已善申請于上者杖八十受遣之人各減一等
禁止迎送
凡上司官及使客經過若監察禦史按察司官出巡按治而所在各衙門官吏出郭迎送者杖九十其容令迎送不舉問者罪亦如之
公差人員欺陵長官
凡公差人員在外不循禮法欺陵守禦官及知府知州者杖六十附過還役曆過俸月不準若校尉有犯杖七十祗候禁子有犯杖八十
服舍違式
凡官民房舍車服器物之類各有等第若違式僭用有官者杖一百罷職不叙無官者笞五十罪坐家長工匠并笞五十 若僭用違禁龍鳳文者官民各杖一百徒三年工匠杖一百連當房家小起發赴京籍充局匠違禁之物并入官 首告者官給賞銀五十兩 若工匠能自首者免罪一體給賞
僧道拜父母
凡僧尼道士女冠并令拜父母祭祀祖先喪服等第皆與常人同違者杖一百還俗 若僧道衣服止許用紬絹布疋不得用紵絲绫羅違者笞五十還俗衣服入官其袈裟道服不在禁限
匿父母夫喪
凡聞父母及夫之喪匿不舉哀者杖六十徒一年若喪制未終釋服從吉忘哀作樂及參領筵宴者杖八十若聞期親尊長喪匿不舉哀者亦杖八十若喪制未終釋服從吉者杖六十 若官吏父母死應丁憂詐稱祖父母伯叔姑兄姊之喪不丁憂者杖一百罷職役不叙無喪詐稱有喪或舊喪詐稱新喪者罪同有規避者從重論 若喪制未終冒哀從仕者杖八十 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各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其仕宦遠方丁憂者以聞喪月日為始奪情起複者不拘此律
棄親之任
凡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笃疾别無以次侍丁而棄親之任及妄稱祖父母父母老疾求歸入侍者并杖八十 若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被囚禁而筵宴作樂者罪亦如之
喪葬
凡有喪之家必須依禮安葬若惑于風水及托故停柩在家經年暴露不葬者杖八十 其從尊長遺言将屍燒化及棄置水中者杖一百卑幼并減二等若亡殁遠方子孫不能歸葬而焼化者聽從其便 其居喪之家修齋設醮若男女溷雜飲酒食肉者家長杖八十僧道同罪還俗
鄉飲酒禮
凡鄉黨序齒及鄉飲酒禮已有定式違者笞五十
人命
明律
謀殺人
凡謀殺人造意者斬從而加功者絞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裡殺訖乃坐 若傷而不死造意者絞從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裡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謀而己行未曾傷人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者各杖一百但同謀者皆坐 其造意者身雖不行仍為首論從者不行減行者一等 若因而得财者同強盜不分首從論皆斬
謀殺制使及本管長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謀殺及部民謀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謀殺本管指揮千戶百戶若吏卒謀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已行者杖一百流二千裡已傷者絞殺者皆斬
謀殺祖父母父母
凡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皆斬已殺者皆淩遲處死謀殺缌麻以上尊長已行者杖一百流二千裡已傷者絞已殺者皆斬 其尊長謀殺卑幼已行各依故殺罪減二等己巳傷者減一等已殺者依故殺法 若奴婢及雇工人謀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母若缌麻以上親者罪與子孫同
殺死奸夫
凡妻妾與人奸通而於奸所親獲奸夫奸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止殺死奸夫者奸婦依律斷罪從夫嫁賣其妻妾因奸同謀殺死本夫者淩遲處死奸夫處斬若奸夫自殺其夫者奸婦雖不知情絞
謀殺故夫父母
凡妻妾謀殺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與謀殺舅姑罪同 若奴婢謀殺舊家長者以凡人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