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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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明會典卷一百四十五 刑部二十 申明誡谕 諸司職掌 凡貪官汚吏玩法頑民有犯罪名各該部分取問明白議拟審允依律發落外将各人所犯情由罪名開付廣西部明立文案照依原犯情罪備榜差人發去各囚原籍張挂申明誡谕其欽依戴罪官員各該部分自行備榜發去原籍任所張挂曉谕取各囚原籍任所官司回文到部完卷 官吏過名 諸司職掌 凡本部十二部遇有問失出入人罪躭悞公事含糊行移等項一應犯該公罪官吏該笞者官收贖吏移付廣西部紀録候一季終照數類決杖罪以上并取到各衙門官公罪招伏各部亦開付廣西部明立文案候年終案呈通咨吏部紀録通考黜陟 事例 洪武二十三年诏有司官凡犯過誤者初犯至三犯皆問罪複職許令改過自新 三十二年奏準官吏行移錯誤果有害於事者官收贖吏每季類決不必附過永樂二十二年令内外官貪?者并録其罪名于官以便稽考 正統九年勅禮部三法司春陽肇序萬物鹹新在京文武官員除?罪外自正統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以前所犯過名紀録在官者悉與湔除俾奉公守法成化十七年奏準各處吏典有犯公罪問該還役者 系在京衙門仍行查抄招由在外各衙門備抄原問略節招由俱轉行本處布政司及直隸府州年終造冊類繳兩京吏部以憑查考 弘治十一年奏準南京各衙門文武官員過名照在京事例湔除 類填勘合 諸司職掌 凡本衙門遇有追?提人合行下各布政司直隸府州追問刑名并取招斷決等項開寫犯人姓名鄉貫住址?物名項并備細緣由移付廣東部置立文簿逐件附寫每布政司府州類至四五件六七件案呈本部照依原編定字号勘合文簿将案呈事件通具手本差官於原編底簿内附寫明白前赴内府刑科關填勘合完備領回本部押字用印照會布政司劄付直隸府州施行 事例 洪武二十九年令本部每司各設勘合卷其各項卷内遇有應行下各布政司及直隸府州者俱付該司自行類填勘合其有不系所隸地方開付該隸司分轉行三十二年令本部各司勘合仍付廣東清吏司類填每年終各布政司直隸府州将奉到勘合開立前件責差該吏齎送赴部注銷 抄劄 諸司職掌 凡本部各子部凡問拟犯該奸黨等項合抄劄者明白具本開寫某人所犯合依某律該某罪财産人口合抄入官牒發大理寺審録平允回報各部備由開寫犯人鄉貫住址明白案呈本部具手本赴内府刑科填批差人前去抄劄戶下成丁男子如法枷杻同抄到人口金銀細軟馬騾驢羊差人解部如前該庫進納麄重什物變賣價鈔牛隻農具入官并田地房屋召人佃賃照例當差 應合抄劄 律令 奸黨         謀反大逆 奸黨惡        造僞鈔 殺一家三人      采生折割人為首 大诰 ?納戶        安保過付 詭寄田糧       民人經該不解物 灑派抛荒田土     倚法為奸 空引偷軍       黥刺在逃 官吏長解賣囚     寰中士夫不為君用 明令 凡犯罪應合籍沒家産除謀反叛逆外其餘遇革者革前未曾抄劄到官革後原免革前已抄劄者沒官凡犯籍沒者除反叛外其餘罪犯止沒田産孳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