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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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明會典卷一百四十四
刑部十九
囚人罪名二【弘治十年定】
淩遲處死
謀反及大逆但共謀者不分首從
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殺者
奴婢及雇工人謀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母已殺者罪與子孫同
妻妾因奸同謀殺死親夫者
妻妾謀殺故夫祖父母父母已殺者
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
采生折割人者
妻妾故殺夫者
弟妹故殺兄姊若侄故殺伯叔父母姑及外孫故殺外祖父母者
奴婢毆殺家長者若故殺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雇工人故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者
斬罪
收父祖妾及伯叔母
謀反大逆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異年十六以上不論笃疾廢疾謀反大逆知情故縱隐藏者
謀叛但共謀者不分首從
逃避山澤拒敵官兵者
盜大祀神隻禦用祭器等物及享薦玉帛之屬者盜制書及起馬禦寶聖旨起船符驗者
盜乘輿服禦物
強盜得财者不分首從
以藥迷人圖财者罪同強盜不分首從
強盜窩主造意分?者若共謀者行而不分?及分?而不行謀殺人因而得财者同強盜不分首從
部民謀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謀殺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謀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已殺者
謀殺缌麻以上尊長已殺者
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
奴婢及雇工人謀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母已行者若缌麻以上親已殺者罪與子孫同
妻妾謀殺故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
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從者
采生折割人為從者若已行而未曾傷人者
造畜蠱毒殺人及教令者 造魇魅符書呪詛殺人者部民毆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毆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毆本部五品以上長官死者
毆受業師死者 奴婢毆家長死者
雇工人毆家長死者 妻妾毆夫死者
卑幼毆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尊屬死者
弟妹毆兄姊若侄毆伯叔父母姑及外孫毆外祖父母死者
子孫毆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毆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妻妾毆夫之期親以下尊長死者與夫毆同
妻妾毆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奸小功以上親強者
奸從祖祖母姑在室從祖伯叔母從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強者
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孫之婦兄弟之女及與和者
奴及雇工人奸家長妻女者
絞罪
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婦者
謀叛知情故縱隐藏者若謀而未行為首者
逃避山澤不服追喚者
部民謀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謀殺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謀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已傷者
謀殺缌麻以上尊長已傷者
奴婢及雇工人謀殺家長之缌麻以上親已傷者罪與子孫同
妻妾毆夫至笃疾者
卑幼毆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尊屬笃疾者
弟妹毆兄姊若侄毆伯叔父母姑外孫毆外祖父母刃傷及折肢瞎一目者
罵祖父母父母及妻妾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妻妾罵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子孫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誣者奸從祖祖母姑在室從祖伯叔母姑從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之妻及與和者
真犯死罪秋後處決
斬罪
凡官員大臣專擅選用者
大臣親戚非奉特旨除授官職者
文官非有大功勲所司?胧奏請封公侯爵者當該官吏及受封之人
奸邪進讒言左使殺人者
犯罪該死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
在朝官員交結朋黨紊亂朝政者
刑部及大小各衙門官吏不執法律聽從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者
諸衙門官吏及士庶人等上言宰執大臣德政者諸衙門官吏與内官及近侍人員互相交結漏洩事情夤緣作弊扶同奏啓者
官吏人等挾詐欺公妄生異議變亂成法者
棄毀制書及起馬禦寶聖旨起船符驗各衙門印信及夜廵銅牌者
奏事及當該官吏若有規避增減緊關情節?胧奏準施行者
聞知調兵讨襲外番及收捕反逆賊徒機密大事漏洩於敵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