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七上 志第十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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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初曆閏餘皆盡。

    雖減章閏,然中氣加時尚差,故未合于春秋。

    其鬥分幾得中矣。

     後代曆家,皆因循玄始,而損益或過差。

    大抵古曆未減鬥分,其率自二千五百以上。

    乾象至于元嘉曆,未減閏餘,其率自二千四百六十以上。

    玄始、大明至麟德曆皆減分破章,其率自二千四百二十九以上。

    較前代史官注記,惟元嘉十三年十一月甲戌景長,皇極、麟德、開元曆皆得癸酉,蓋日度變常爾。

    祖沖之旣失甲戌冬至,以為加時太早,增小餘以附會之。

    而十二年戊辰景長,得己巳;十七年甲午景長,得乙未;十八年己亥景長,得庚子。

    合一失三,其失愈多。

    劉孝孫、張冑玄因之,小餘益強,又以十六年己醜景長為庚寅矣。

    治曆者糾合衆同,以稽其所異,苟獨異焉,則失行可知。

    今曲就其一,而少者失三,多者失五,是捨常數而從失行也。

    周建德六年,以壬辰景長,而麟德、開元曆皆得癸巳。

    開皇七年,以癸未景短,而麟德、開元曆皆得壬午。

    先後相戾,不可協也,皆日行盈縮使然。

     凡曆術在於常數,而不在於變行。

    旣協中行之率,則可以兩齊先後之變矣。

    麟德已前,實錄所記,乃依時曆書之,非候景所得。

    又比年候景,長短不均,由加時有早晏,行度有盈縮也。

     自春秋以來,至開元十二年,冬、夏至凡三十一事,戊寅曆得十六,麟德曆得二十三,開元曆得二十四。

     其三合朔議曰: 日月合度謂之朔。

    無所取之,取之蝕也。

    春秋日蝕有甲乙者三十四。

    殷曆、魯曆先一日者十三,後一日者三;周曆先一日者二十二,先二日者九。

    其偽可知矣。

     莊公三十年九月庚午朔,襄公二十一年九月庚戌朔,定公五年三月辛亥朔,當以盈縮、遲速為定朔。

    殷曆雖合,適然耳,非正也。

    僖公五年正月辛亥朔,十二月丙子朔,十四年三月己醜朔;文公元年五月辛酉朔,十一年三月甲申晦;襄公十九年五月壬辰晦;昭公元年十二月甲辰朔,二十年二月己醜朔,二十三年正月壬寅朔、七月戊辰晦:皆與周曆合。

    其所記多周、齊、晉事,蓋周王所頒,齊、晉用之。

    僖公十五年九月己卯晦,十六年正月戊申朔;成公十六年六月甲午晦;襄公十八年十月丙寅晦、十一月丁卯朔,二十六年三月甲寅朔,二十七年六月丁未朔:與殷曆、魯曆合。

    此非合蝕,故仲尼因循時史,而所記多宋、魯事,與齊、晉不同可知矣。

     昭公十二年十月壬申朔,原輿人逐原伯絞,與魯曆、周曆皆差一日,此丘明即其所聞書之也。

    僖公二十二年十一月己巳朔,宋、楚戰于泓。

    周、殷、魯曆皆先一日,楚人所赴也。

    昭公二十年六月丁巳晦,衛侯與北宮喜盟;七月戊午朔,遂盟國人。

    三曆皆先二日,衛人所赴也。

    此則列國之曆不可以一術齊矣。

    而長曆日子不在其月,則改易閏餘,欲以求合。

    故閏月相距,近則十餘月,遠或七十餘月,此杜預所甚繆也。

    夫合朔先天,則經書日蝕以糾之。

    中氣後天,則傳書南至以明之。

    其在晦、二日,則原乎定朔以得之。

    列國之曆或殊,則稽於六家之術以知之。

    此四者,皆治曆之大端,而預所未曉故也。

     新曆本春秋日蝕、古史交會加時及史官候簿所詳,稽其進退之中,以立常率。

    然後以日躔、月離、先後、屈伸之變,偕損益之。

    故經朔雖得其中,而躔離或失其正;若躔離各得其度,而經朔或失其中,則參求累代,必有差矣。

    三者疊相為經,若權衡相持,使千有五百年間朔必在晝,望必在夜,其加時又合,則三術之交,自然各當其正,此最微者也。

    若乾度盈虛,與時消息,告譴於經數之表,變常於潛遯之中,則聖人且猶不質,非籌曆之所能及矣。

     昔人考天事,多不知定朔。

    假蝕在二日,而常朔之晨,月見東方;食在晦日,則常朔之夕,月見西方。

    理數然也。

    而或以為朓朒變行,或以為曆術疏闊,遇常朔朝見則增朔餘,夕見則減朔餘,此紀曆所以屢遷也。

    漢編訢、李梵等又以晦猶月見,欲令蔀首先大。

    賈逵曰:「春秋書朔晦者,朔必有朔,晦必有晦,晦朔必在其月前也。

    先大,則一月再朔,後月無朔,是朔不可必也。

    訢、梵等欲諧偶十六日,月朓昏,晦當滅而已。

    又晦與合朔同時,不得異日。

    」考逵等所言,蓋知之矣。

    晦朔之交,始終相際,則光盡明生之限,度數宜均。

    故合於子正,則晦日之朝,猶朔日之夕也,是以月皆不見。

    若合於午正,則晦日之晨,猶二日之昏也,是以月或皆見。

    若陰陽遲速,軌漏加時不同,舉其中數率,去日十三度以上而月見,乃其常也。

    且晦日之光未盡也,如二日之明已生也。

    一以為是,一以為非。

    又常朔進退,則定朔之晦、二也。

    或以為變,或以為常。

    是未通於四三交質之論也。

     綜近代諸曆,以百萬為率齊之,其所差,少或一分,多至十數失一分。

    考春秋纔差一刻,而百數年間不足成朓朒之異。

    施行未幾,旋復疏闊,由未知躔離經朔相求耳。

    李業興、甄鸞等欲求天驗,輒加減月分,遷革不已,朓朒相戾,又未知昏明之限與定朔故也。

    楊偉採乾象為遲疾陰陽曆,雖知加時後天,蝕不在朔,而未能有以更之也。

     何承天欲以盈縮定朔望小餘。

    錢樂之以為:「推交會時刻雖審,而月頻三大二小。

    日蝕不唯在朔,亦有在晦、二者。

    」皮延宗又以為:「紀首合朔,大小餘當盡,若每月定之,則紀首位盈,當退一日,便應以故歲之晦為新紀之首。

    立法之制,如為不便。

    」承天乃止。

    虞〈廣刂〉曰:「所謂朔在會合,苟躔次旣同,何患於頻大也?日月相離,何患於頻小也?」春秋日蝕不書朔者八,公羊曰:「二日也。

    」穀梁曰:「晦也。

    」左氏曰:「官失之也。

    」劉孝孫推俱得朔日,以丘明為是,乃與劉焯皆議定朔,為有司所抑不得行。

    傅仁均始為定朔,而曰「晦不東見,朔不西朓」,以為昏晦當滅,亦訢、梵之論。

    淳風因循皇極,皇極密於麟德,以朔餘乘三千四十,乃一萬除之,就全數得千六百一十三。

    又以九百四十乘之,以三千四十而一,得四百九十八秒七十五太彊,是為四分餘率。

     劉洪以古曆鬥分太彊,久當後天,乃先正鬥分,而後求朔法,故朔餘之母煩矣。

    韓翊以乾象朔分太弱,久當先天,乃先考朔分,而後覆求度法,故度餘之母煩矣。

    何承天反覆相求,使氣朔之母合簡易之率,而星數不得同元矣。

    李業興、宋景業、甄鸞、張賔欲使六甲之首衆術同元,而氣朔餘分,其細甚矣。

    麟德曆有總法,開元曆有通法,故積歲如月分之數,而後閏餘偕盡。

     考漢元光已來史官注記,日蝕有加時者凡三十七事,麟德曆得五,開元曆得二十二。

     其四沒滅略例曰: 古者以中氣所盈之日為沒,沒分偕盡者為滅。

    開元曆以中分所盈為沒,朔分所虛為滅。

    綜終歲沒分,謂之策餘。

    終歲滅分,謂之用差。

    皆歸于揲易再扐而後掛也。

     其五卦候議曰: 七十二候,原于周公時訓。

    月令雖頗有增益,然先後之次則同。

    自後魏始載于曆,乃依易軌所傳,不合經義。

    今改從古。

     其六卦議曰: 十二月卦出於孟氏章句,其說易本於氣,而後以人事明之。

    京氏又以卦爻配期之日,坎、離、震、兌,其用事自分、至之首,皆得八十分日之七十三。

    頤、晉、井、大畜,皆五日十四分,餘皆六日七分,止於占災眚與吉兇善敗之事。

    至於觀陰陽之變,則錯亂而不明。

    自乾象曆以降,皆因京氏。

    惟天保曆依易通統軌圖。

    自入十有二節、五卦、初爻,相次用事,及上爻而與中氣偕終,非京氏本旨及七略所傳。

    按郎顗所傳,卦皆六日七分,不以初爻相次用事,齊曆謬矣。

    又京氏減七十三分,為四正之候,其說不經,欲附會緯文「七日來復」而已。

     夫陽精道消,靜而無跡,不過極其正數,至七而通矣。

    七者,陽之正也,安在益其小餘,令七日而後雷動地中乎?當據孟氏,自冬至初,中孚用事,一月之策,九六、七八,是為三十。

    而卦以地六,候以天五,五六相乘,消息一變,十有二變而歲復初。

    坎、震、離、兌,二十四氣,次主一爻,其初則二至、二分也。

    坎以陰包陽,故自北正,微陽動於下,升而未達,極於二月,凝涸之氣消,坎運終焉。

    春分出於震,始據萬物之元,為主於內,則羣陰化而從之,極于南正,而豐大之變窮,震功究焉。

    離以陽包陰,故自南正,微陰生於地下,積而未章,至于八月,文明之質衰,離運終焉。

    仲秋陰形于兌,始循萬物之末,為主於內,羣陽降而承之,極於北正,而天澤之施窮,兌功究焉。

    故陽七之靜始於坎,陽九之動始于震,陰八之靜始于離,陰六之動始于兌。

    故四象之變,皆兼六爻,而中節之應備矣。

    易爻當日,十有二中,直全卦之初;十有二節,直全卦之中。

    齊曆又以節在貞,氣在悔,非是。

     其七日度議曰: 古曆,日有常度,天周為歲終,故係星度于節氣。

    其說似是而非,故久而益差。

    虞喜覺之,使天為天,歲為歲,乃立差以追其變,使五十年退一度。

    何承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