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七上 志第十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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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三上
開元九年,麟德曆署日蝕比不效,詔僧一行作新曆,推大衍數立術以應之,較經史所書氣朔、日名、宿度可考者皆合。
十五年,草成而一行卒,詔特進張說與曆官陳玄景等次為曆術七篇、略例一篇、曆議十篇,玄宗顧訪者則稱制旨。
明年,說表上之,起十七年頒于有司。
時善筭瞿曇譔者,怨不得預改曆事,二十一年,與玄景奏:「大衍寫九執曆,其術未盡。
」太子右司禦率南宮說亦非之。
詔侍禦史李麟、太史令桓執圭較靈臺候簿,大衍十得七、八,麟德纔三、四,九執一、二焉。
乃罪說等,而是否決。
自太初至麟德,曆有二十三家,與天雖近而未密也。
至一行,密矣,其倚數立法固無以易也。
後世雖有改作者,皆依倣而已,故詳錄之。
略例,所以明述作本旨也;曆議,所以考古今得失也。
其說皆足以為將來折衷。
略其大要,著于篇者十有二。
其一曆本議曰: 易:「天數五,地數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所以成變化而行鬼神也。
」天數始於一,地數始於二,合二始以位剛柔。
天數終於九,地數終於十,合二終以紀閏餘。
天數中於五,地數中於六,合二中以通律曆。
天有五音,所以司日也。
地有六律,所以司辰也。
參伍相周,究於六十,聖人以此見天地之心也。
自五以降,為五行生數;自六以往,為五材成數。
錯而乘之,以生數衍成位。
一、六而退極,五、十而增極;一、六為爻位之統,五、十為大衍之母。
成數乘生數,其筭六百,為天中之積。
生數乘成數,其筭亦六百,為地中之積。
合千有二百,以五十約之,則四象周六爻也;二十四約之,則太極包四十九用也。
綜成數,約中積,皆十五。
綜生數,約中積,皆四十。
兼而為天地之數,以五位取之,復得二中之合矣。
蓍數之變,九、六各一,乾坤之象也。
七、八各三,六子之象也。
故爻數通乎六十,策數行乎二百四十。
是以大衍為天地之樞,如環之無端,蓋律曆之大紀也。
夫數象微於三、四,而章於七、八。
卦有三微,策有四象,故二微之合,在始中之際焉。
蓍以七備,卦以八周,故二章之合,而在中終之際焉。
中極居五六間,由闢闔之交,而在章微之際者,人神之極也。
天地中積,千有二百,揲之以四,為爻率三百;以十位乘之,而二章之積三千;以五材乘八象,為二微之積四十。
兼章微之積,則氣朔之分母也。
以三極參之,倍六位除之,凡七百六十,是謂辰法,而齊於代軌。
以十位乘之,倍大衍除之,凡三百四,是謂刻法,而齊于德運。
半氣朔之母,千五百二十,得天地出符之數,因而三之,凡四千五百六十,當七精返初之會也。
易始于三微而生一象,四象成而後八卦章。
三變皆剛,太陽之象。
三變皆柔,太陰之象。
一剛二柔,少陽之象。
一柔二剛,少陰之象。
少陽之剛,有始、有壯、有究。
少陰之柔,有始、有壯、有究。
兼三才而兩之,神明動乎其中。
故四十九象,而大業之用周矣。
數之德圓,故紀之以三而變於七。
象之德方,故紀之以四而變于八。
人在天地中,以閱盈虛之變,則閏餘之初,而氣朔所虛也。
以終合通大衍之母,虧其地十,凡九百四十為通數。
終合除之,得中率四十九,餘十九分之九,終歲之弦,而鬥分復初之朔也。
地於終極之際,虧十而從天,所以遠疑陽之戰也。
夫十九分之九,盈九而虛十也。
乾盈九,隱乎龍戰之中,故不見其首。
坤虛十,以導潛龍之氣,故不見其成。
周日之朔分,周歲之閏分,與一章之弦,一蔀之月,皆合於九百四十,蓋取諸中率也。
一策之分十九,而章法生;一揲之分七十六,而蔀法生。
一蔀之日二萬七千七百五十七,以通數約之,凡二十九日餘四百九十九,而日月相及於朔,此六爻之紀也。
以卦當歲,以爻當月,以策當日,凡三十二歲而小終,二百八十五小終而與卦運大終,二百八十五,則參伍二終之合也。
數象旣合,而遯行之變在乎其間矣。
所謂遯行者,以爻率乘朔餘,為十四萬九千七百,以四十九用、二十四象虛之,復以爻率約之,為四百九十八、微分七十五太半,則章微之中率也。
二十四象,象有四十九蓍,凡千一百七十六。
故虛遯之數七十三,半氣朔之母,以三極乘參伍,以兩儀乘二十四變,因而并之,得千六百一十三,為朔餘。
四揲氣朔之母,以八氣九精遯其十七,得七百四十三,為氣餘。
歲八萬九千七百七十三而氣朔會,是謂章率。
歲二億七千二百九十萬九百二十而無小餘,合于夜半,是謂蔀率。
歲百六十三億七千四百五十九萬五千二百而大餘與歲建俱終,是謂元率。
此不易之道也。
策以紀日,象以紀月。
故乾坤之策三百六十,為日度之準。
乾坤之用四十九象,為月弦之檢。
日之一度,不盈全策;月之一弦,不盈全用。
故策餘萬五千九百四十三,則十有二中所盈也。
用差萬七千一百二十四,則十有二朔所虛也。
綜盈虛之數,五歲而再閏。
中節相距,皆當三五;弦望相距,皆當二七。
升降之應,發斂之候,皆紀之以策而從日者也。
表裏之行,朓朒之變,皆紀之以用而從月者也。
積筭曰演紀,日法曰通法,月氣曰中朔,朔實曰揲法,歲分曰策實,周天曰乾實,餘分曰虛分。
氣策曰三元,一元之策,則天一遯行也。
月策曰四象,一象之策,則朔、弦、望相距也。
五行用事,曰發斂。
候策曰天中,卦策曰地中,半卦曰貞悔。
旬周曰爻數,小分母曰象統。
日行曰躔,其差曰盈縮,積盈縮曰先後。
古者平朔,月朝見曰朒,夕見曰朓。
今以日之所盈縮、月之所遲疾損益之,或進退其日,以為定朔。
舒亟之度,乃數使然,躔離相錯,偕以損益,故同謂之朓朒。
月行曰離,遲疾曰轉度,母曰轉法。
遲疾有衰,其變者勢也。
月逶迤馴屈,行不中道,進退遲速,不率其常。
過中則為速,不及中則為遲。
積遲謂之屈,積速謂之伸。
陽,執中以出令,故曰先後;陰,含章以聽命,故曰屈伸。
日不及中則損之,過則益之。
月不及中則益之,過則損之。
尊卑之用睽,而及中之志同。
觀晷景之進退,知軌道之升降。
軌與晷名舛而義合,其差則水漏之所從也。
總名曰軌漏。
中晷長短謂之陟降。
景長則夜短,景短則夜長。
積其陟降,謂之消息。
遊交曰交會,交而周曰交終。
交終不及朔,謂之朔差。
交中不及望,謂之望差。
日道表曰陽曆,其裏曰陰曆。
五星見伏周,謂之終率。
以分從日謂之終日,其差為進退。
其二中氣議曰: 曆氣始于冬至,稽其實,蓋取諸晷景。
春秋傳僖公五年正月辛亥朔,日南至。
以周曆推之,入壬子蔀第四章,以辛亥一分合朔冬至,殷曆則壬子蔀首也。
昭公二十年二月己醜朔,日南至。
魯史失閏,至不在正。
左氏記之,以懲司曆之罪。
周曆得己醜二分,殷曆得庚寅一分。
殷曆南至常在十月晦,則中氣後天也。
周曆蝕朔差經或二日,則合朔先天也。
傳所據者周曆也,緯所據者殷曆也。
氣合于傳,朔合于緯,斯得之矣。
戊寅曆月氣專合于緯,麟德曆專合于傳,偏取之,故兩失之。
又命曆序以為孔子脩春秋用殷曆,使其數可傳於後。
考其蝕朔不與殷曆合,及開元十二年,朔差五日矣,氣差八日矣。
上不合於經,下不足以傳於後代,蓋哀、平間治甲寅元曆者託之,非古也。
又漢太史令張壽王說黃帝調曆以非太初。
有司劾:「官有黃帝調曆不與壽王同,壽王所治乃殷曆也。
」漢自中興以來,圖讖漏洩,而考靈曜、命曆序皆有甲寅元,其所起在四分曆庚申元後百一十四歲。
延光初中謁者亶誦,靈帝時五官郎中馮光等,皆請用之,卒不施行。
緯所載壬子冬至,則其遺術也。
魯曆南至,又先周曆四分日之三,而朔後九百四十分日之五十一。
故僖公五年辛亥為十二月晦,壬子為正月朔。
又推日蝕密於殷曆,其以閏餘一為章首,亦取合於當時也。
開元十二年十一月,陽城測景,以癸未極長,較其前後所差,則夜半前尚有餘分。
新曆大餘十九,加時九十九刻,而皇極、戊寅、麟德曆皆得甲申,以玄始曆氣分二千四百四十三為率,推而上之,則失春秋辛亥,是減分太多也。
以皇極曆氣分二千四百四十五為率,推而上之,雖合春秋,而失元嘉十九年乙巳冬至及開皇五年甲戌冬至、七年癸未夏至;若用麟德曆率二千四百四十七,又失春秋己醜。
是減分太少也。
故新曆以二千四百四十四為率,而舊所失者皆中矣。
漢會稽東部尉劉洪以四分疏闊,由鬥分多。
更以五百八十九為紀法,百四十五為鬥分,減餘太甚,是以不及四十年而加時漸覺先天。
韓翊、楊偉、劉智等皆稍損益,更造新術,而皆依讖緯「三百歲改憲」之文,考經之合朔多中,較傳之南至則否。
玄始曆以為十九年七閏,皆有餘分,是以中氣漸差。
據渾天,二分為東西之中,而晷景不等;二至為南北之極,而進退不齊。
此古人所未達也。
更因劉洪紀法,增十一年以為章歲,而減閏餘十九分之一。
春秋後五十四年,歲在甲寅,直應鍾章首,與
十五年,草成而一行卒,詔特進張說與曆官陳玄景等次為曆術七篇、略例一篇、曆議十篇,玄宗顧訪者則稱制旨。
明年,說表上之,起十七年頒于有司。
時善筭瞿曇譔者,怨不得預改曆事,二十一年,與玄景奏:「大衍寫九執曆,其術未盡。
」太子右司禦率南宮說亦非之。
詔侍禦史李麟、太史令桓執圭較靈臺候簿,大衍十得七、八,麟德纔三、四,九執一、二焉。
乃罪說等,而是否決。
自太初至麟德,曆有二十三家,與天雖近而未密也。
至一行,密矣,其倚數立法固無以易也。
後世雖有改作者,皆依倣而已,故詳錄之。
略例,所以明述作本旨也;曆議,所以考古今得失也。
其說皆足以為將來折衷。
略其大要,著于篇者十有二。
其一曆本議曰: 易:「天數五,地數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所以成變化而行鬼神也。
」天數始於一,地數始於二,合二始以位剛柔。
天數終於九,地數終於十,合二終以紀閏餘。
天數中於五,地數中於六,合二中以通律曆。
天有五音,所以司日也。
地有六律,所以司辰也。
參伍相周,究於六十,聖人以此見天地之心也。
自五以降,為五行生數;自六以往,為五材成數。
錯而乘之,以生數衍成位。
一、六而退極,五、十而增極;一、六為爻位之統,五、十為大衍之母。
成數乘生數,其筭六百,為天中之積。
生數乘成數,其筭亦六百,為地中之積。
合千有二百,以五十約之,則四象周六爻也;二十四約之,則太極包四十九用也。
綜成數,約中積,皆十五。
綜生數,約中積,皆四十。
兼而為天地之數,以五位取之,復得二中之合矣。
蓍數之變,九、六各一,乾坤之象也。
七、八各三,六子之象也。
故爻數通乎六十,策數行乎二百四十。
是以大衍為天地之樞,如環之無端,蓋律曆之大紀也。
夫數象微於三、四,而章於七、八。
卦有三微,策有四象,故二微之合,在始中之際焉。
蓍以七備,卦以八周,故二章之合,而在中終之際焉。
中極居五六間,由闢闔之交,而在章微之際者,人神之極也。
天地中積,千有二百,揲之以四,為爻率三百;以十位乘之,而二章之積三千;以五材乘八象,為二微之積四十。
兼章微之積,則氣朔之分母也。
以三極參之,倍六位除之,凡七百六十,是謂辰法,而齊於代軌。
以十位乘之,倍大衍除之,凡三百四,是謂刻法,而齊于德運。
半氣朔之母,千五百二十,得天地出符之數,因而三之,凡四千五百六十,當七精返初之會也。
易始于三微而生一象,四象成而後八卦章。
三變皆剛,太陽之象。
三變皆柔,太陰之象。
一剛二柔,少陽之象。
一柔二剛,少陰之象。
少陽之剛,有始、有壯、有究。
少陰之柔,有始、有壯、有究。
兼三才而兩之,神明動乎其中。
故四十九象,而大業之用周矣。
數之德圓,故紀之以三而變於七。
象之德方,故紀之以四而變于八。
人在天地中,以閱盈虛之變,則閏餘之初,而氣朔所虛也。
以終合通大衍之母,虧其地十,凡九百四十為通數。
終合除之,得中率四十九,餘十九分之九,終歲之弦,而鬥分復初之朔也。
地於終極之際,虧十而從天,所以遠疑陽之戰也。
夫十九分之九,盈九而虛十也。
乾盈九,隱乎龍戰之中,故不見其首。
坤虛十,以導潛龍之氣,故不見其成。
周日之朔分,周歲之閏分,與一章之弦,一蔀之月,皆合於九百四十,蓋取諸中率也。
一策之分十九,而章法生;一揲之分七十六,而蔀法生。
一蔀之日二萬七千七百五十七,以通數約之,凡二十九日餘四百九十九,而日月相及於朔,此六爻之紀也。
以卦當歲,以爻當月,以策當日,凡三十二歲而小終,二百八十五小終而與卦運大終,二百八十五,則參伍二終之合也。
數象旣合,而遯行之變在乎其間矣。
所謂遯行者,以爻率乘朔餘,為十四萬九千七百,以四十九用、二十四象虛之,復以爻率約之,為四百九十八、微分七十五太半,則章微之中率也。
二十四象,象有四十九蓍,凡千一百七十六。
故虛遯之數七十三,半氣朔之母,以三極乘參伍,以兩儀乘二十四變,因而并之,得千六百一十三,為朔餘。
四揲氣朔之母,以八氣九精遯其十七,得七百四十三,為氣餘。
歲八萬九千七百七十三而氣朔會,是謂章率。
歲二億七千二百九十萬九百二十而無小餘,合于夜半,是謂蔀率。
歲百六十三億七千四百五十九萬五千二百而大餘與歲建俱終,是謂元率。
此不易之道也。
策以紀日,象以紀月。
故乾坤之策三百六十,為日度之準。
乾坤之用四十九象,為月弦之檢。
日之一度,不盈全策;月之一弦,不盈全用。
故策餘萬五千九百四十三,則十有二中所盈也。
用差萬七千一百二十四,則十有二朔所虛也。
綜盈虛之數,五歲而再閏。
中節相距,皆當三五;弦望相距,皆當二七。
升降之應,發斂之候,皆紀之以策而從日者也。
表裏之行,朓朒之變,皆紀之以用而從月者也。
積筭曰演紀,日法曰通法,月氣曰中朔,朔實曰揲法,歲分曰策實,周天曰乾實,餘分曰虛分。
氣策曰三元,一元之策,則天一遯行也。
月策曰四象,一象之策,則朔、弦、望相距也。
五行用事,曰發斂。
候策曰天中,卦策曰地中,半卦曰貞悔。
旬周曰爻數,小分母曰象統。
日行曰躔,其差曰盈縮,積盈縮曰先後。
古者平朔,月朝見曰朒,夕見曰朓。
今以日之所盈縮、月之所遲疾損益之,或進退其日,以為定朔。
舒亟之度,乃數使然,躔離相錯,偕以損益,故同謂之朓朒。
月行曰離,遲疾曰轉度,母曰轉法。
遲疾有衰,其變者勢也。
月逶迤馴屈,行不中道,進退遲速,不率其常。
過中則為速,不及中則為遲。
積遲謂之屈,積速謂之伸。
陽,執中以出令,故曰先後;陰,含章以聽命,故曰屈伸。
日不及中則損之,過則益之。
月不及中則益之,過則損之。
尊卑之用睽,而及中之志同。
觀晷景之進退,知軌道之升降。
軌與晷名舛而義合,其差則水漏之所從也。
總名曰軌漏。
中晷長短謂之陟降。
景長則夜短,景短則夜長。
積其陟降,謂之消息。
遊交曰交會,交而周曰交終。
交終不及朔,謂之朔差。
交中不及望,謂之望差。
日道表曰陽曆,其裏曰陰曆。
五星見伏周,謂之終率。
以分從日謂之終日,其差為進退。
其二中氣議曰: 曆氣始于冬至,稽其實,蓋取諸晷景。
春秋傳僖公五年正月辛亥朔,日南至。
以周曆推之,入壬子蔀第四章,以辛亥一分合朔冬至,殷曆則壬子蔀首也。
昭公二十年二月己醜朔,日南至。
魯史失閏,至不在正。
左氏記之,以懲司曆之罪。
周曆得己醜二分,殷曆得庚寅一分。
殷曆南至常在十月晦,則中氣後天也。
周曆蝕朔差經或二日,則合朔先天也。
傳所據者周曆也,緯所據者殷曆也。
氣合于傳,朔合于緯,斯得之矣。
戊寅曆月氣專合于緯,麟德曆專合于傳,偏取之,故兩失之。
又命曆序以為孔子脩春秋用殷曆,使其數可傳於後。
考其蝕朔不與殷曆合,及開元十二年,朔差五日矣,氣差八日矣。
上不合於經,下不足以傳於後代,蓋哀、平間治甲寅元曆者託之,非古也。
又漢太史令張壽王說黃帝調曆以非太初。
有司劾:「官有黃帝調曆不與壽王同,壽王所治乃殷曆也。
」漢自中興以來,圖讖漏洩,而考靈曜、命曆序皆有甲寅元,其所起在四分曆庚申元後百一十四歲。
延光初中謁者亶誦,靈帝時五官郎中馮光等,皆請用之,卒不施行。
緯所載壬子冬至,則其遺術也。
魯曆南至,又先周曆四分日之三,而朔後九百四十分日之五十一。
故僖公五年辛亥為十二月晦,壬子為正月朔。
又推日蝕密於殷曆,其以閏餘一為章首,亦取合於當時也。
開元十二年十一月,陽城測景,以癸未極長,較其前後所差,則夜半前尚有餘分。
新曆大餘十九,加時九十九刻,而皇極、戊寅、麟德曆皆得甲申,以玄始曆氣分二千四百四十三為率,推而上之,則失春秋辛亥,是減分太多也。
以皇極曆氣分二千四百四十五為率,推而上之,雖合春秋,而失元嘉十九年乙巳冬至及開皇五年甲戌冬至、七年癸未夏至;若用麟德曆率二千四百四十七,又失春秋己醜。
是減分太少也。
故新曆以二千四百四十四為率,而舊所失者皆中矣。
漢會稽東部尉劉洪以四分疏闊,由鬥分多。
更以五百八十九為紀法,百四十五為鬥分,減餘太甚,是以不及四十年而加時漸覺先天。
韓翊、楊偉、劉智等皆稍損益,更造新術,而皆依讖緯「三百歲改憲」之文,考經之合朔多中,較傳之南至則否。
玄始曆以為十九年七閏,皆有餘分,是以中氣漸差。
據渾天,二分為東西之中,而晷景不等;二至為南北之極,而進退不齊。
此古人所未達也。
更因劉洪紀法,增十一年以為章歲,而減閏餘十九分之一。
春秋後五十四年,歲在甲寅,直應鍾章首,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