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六 志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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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十七分半
損九
立夏
二十一刻三十九分
七十四度七分
伸九四分
損二十二
小滿
二十刻五十四分
七十度九分
伸六一分
損十六
芒種
二十刻十八分
六十八度五分
伸三七分
損十六
夏至
二十刻
六十七度三分
屈一三分
益十六
小暑
二十刻十八分
六十八度五分
屈三七分
益十六
大暑
二十刻五十四分
七十度九分
屈六一分
益二十二
立秋
二十一刻三十九分
七十四度七分
屈九四分
益九
處暑
二十二刻四十二分
七十九度七分
屈十七分半
益七
白露
二十三刻五十四分
八十五度三分
屈十一八分
益三
秋分
二十五刻
九十一度三分
屈十二二分半
損三
寒露
二十六刻十八分
九十七度三分
屈十一八分
損七
霜降
二十七刻三十分
百二度九分
屈十七分半
損九
立冬
二十八刻三十三分
百七度九分
屈九四分
損二十二
小雪
二十九刻十八分
百一十度七分
屈六一分
損十六
大雪
二十九刻五十四分
百一十三度一分
屈三七分
損十六
置其氣屈伸率,各以發斂差損益之,為每日屈伸率。
差滿十,從分;分滿十,為率。
各累計其率為刻分。
百八十乘之,十一乘綱紀除之,為刻差。
各半之,以伸減、屈加晨前刻分,為每日晨前定刻。
倍之,為夜刻。
以減一百,為晝刻。
以三十四約刻差,為分;分滿十,為度。
以伸減、屈加氣初黃道去極,得每日。
以晝刻乘期實,二百乘,總法除,為昏中度。
以減三百六十五度三百二十八分,餘為旦中度。
各以加日躔,得昏旦中星,赤道計之。
其赤道同太初星距。
遊交終率千九十三萬九千三百一十三。
奇率三百。
約終三萬六千四百六十四,奇百一十三。
交中萬八千二百三十二,奇五十六半。
交終日二十七,餘二百八十四,奇百一十三。
交中日十三,餘八百一十二,奇五十六半。
虧朔三千一百六,奇百八十七。
實望萬九千七百八十五,奇百五十。
後準千五百五十三,奇九十三半。
前準萬六千六百七十八,奇二百六十三。
置總實,以奇率乘之,滿終率去之;不滿,以奇率約,為入交分。
加天正常朔小餘,得朔汎交分。
求次朔,以虧朔加之。
因朔求望,以實望加之。
各以朔望入氣盈朒定積,盈加、朒減之;又六十乘遲速定數,七百七十七除,為限數;以速減、遲加,為定交分。
其朔,月在日道裏者,以所入限數減遲速定數,餘以速減、遲加其定交分。
而出日道表者,為變交分。
不出表者,依定交分。
其變交分三時半內者,依術消息,以定蝕不。
交中已下者,為月在外道;已上者,去之,餘為月在內道。
其分如後準已下,為交後分;前準已上者,反減交中,餘為交前分。
望則月蝕,朔在內道則日蝕。
百一十二約前後分,為去交時。
置定朔小餘,副之。
辰率約之,以艮、巽、坤、乾為次,命筭外。
其餘,半法已下為初;已上者,去之,為末。
初則因餘,末則減法,各為差率。
月在內道者,益去交時十而三除之。
以乘差率,十四而一,為差。
其朔,在二分前後一氣內,即以差為定;近冬至以去寒露、雨水,近夏至以去清明、白露氣數倍之,又三除去交時增之;近冬至艮巽以加、坤乾以減,近夏至艮巽以減、坤乾以加其差,為定差。
艮、巽加副,坤、乾減副。
月在外道者,三除去交時數,以乘差率,十四而一,為差。
艮、坤以減副,巽、乾以加副,為食定小餘。
望即因定望小餘,即所在辰;近朝夕者,以日出沒刻校前後十二刻半內候之。
月在外道,朔不應蝕。
夏至初日,以二百四十八為初準。
去交前後分如初準已下、加時在午正前後七刻內者,蝕。
朔去夏至前後,每一日損初準二分,皆畢於九十四日,為每日變準。
交分如變準已下、加時如前者,亦蝕。
又以末準六十減初準及變準,餘以十八約之,為刻準。
以并午正前後七刻內數,為時準。
加時準內交分,如末準已下,亦蝕。
又置末準,每一刻加十八,為差準。
加時刻去午前後如刻準已上、交分如差準已下者,亦蝕。
自秋分至春分,去交如末準已下、加時巳、午、未者,亦蝕。
月在內道,朔應蝕。
若在夏至初日,以千三百七十三為初準。
去交如初準已上、加時在午正前後十八刻內者,或不蝕。
夏至前後每日益初準一分半,皆畢於九十四日,為每日變準。
以初準減變準,餘十而一,為刻準。
以減午正前後十八刻,餘為時準。
其去交在變準已上、加時在準內,或不蝕。
望去交前後定分,冬,減二百二十四;夏,減五十四;春,交後減百,交前減二百;秋,交後減二百,交前減百。
不足減者,蝕旣。
有餘者,以減後準,百四而一,得月蝕分。
朔交,月在內道,入冬至畢定雨水,及秋分畢大雪,皆以五百五十八為蝕差。
入春分,日損六分,畢芒種。
以蝕差減去交分;不足減者,反減蝕差,為不蝕分。
其不蝕分,自小滿畢小暑,加時在午正前後七刻外者,皆減一時;三刻內者,加一時。
大寒畢立春交前五時外、大暑畢立冬交後五時外者,皆減一時;五時內者,加一時。
諸加時蝕差應減者,交後減之,交前加之;應加者,交後加之,交前減之。
不足減者,皆旣;加減入不蝕限者,或不蝕。
月在外道,冬至初日,無蝕差。
自後日益六分,畢於雨水。
入春分,畢白露,皆以五百二十二為差。
入秋分,日損六分,畢大雪。
以差加去交分,為蝕分。
以減後準,餘為不蝕分。
十五約蝕差,以百四,為定法。
其不蝕分,如定法得一,以減十五,餘得日蝕分。
歲星 總率五十三萬四千四百八十三,奇四十五。
伏分二萬四千三十一,奇七十二半。
終日三百九十八,餘千一百六十三,奇四十五。
平見,入
差滿十,從分;分滿十,為率。
各累計其率為刻分。
百八十乘之,十一乘綱紀除之,為刻差。
各半之,以伸減、屈加晨前刻分,為每日晨前定刻。
倍之,為夜刻。
以減一百,為晝刻。
以三十四約刻差,為分;分滿十,為度。
以伸減、屈加氣初黃道去極,得每日。
以晝刻乘期實,二百乘,總法除,為昏中度。
以減三百六十五度三百二十八分,餘為旦中度。
各以加日躔,得昏旦中星,赤道計之。
其赤道同太初星距。
遊交終率千九十三萬九千三百一十三。
奇率三百。
約終三萬六千四百六十四,奇百一十三。
交中萬八千二百三十二,奇五十六半。
交終日二十七,餘二百八十四,奇百一十三。
交中日十三,餘八百一十二,奇五十六半。
虧朔三千一百六,奇百八十七。
實望萬九千七百八十五,奇百五十。
後準千五百五十三,奇九十三半。
前準萬六千六百七十八,奇二百六十三。
置總實,以奇率乘之,滿終率去之;不滿,以奇率約,為入交分。
加天正常朔小餘,得朔汎交分。
求次朔,以虧朔加之。
因朔求望,以實望加之。
各以朔望入氣盈朒定積,盈加、朒減之;又六十乘遲速定數,七百七十七除,為限數;以速減、遲加,為定交分。
其朔,月在日道裏者,以所入限數減遲速定數,餘以速減、遲加其定交分。
而出日道表者,為變交分。
不出表者,依定交分。
其變交分三時半內者,依術消息,以定蝕不。
交中已下者,為月在外道;已上者,去之,餘為月在內道。
其分如後準已下,為交後分;前準已上者,反減交中,餘為交前分。
望則月蝕,朔在內道則日蝕。
百一十二約前後分,為去交時。
置定朔小餘,副之。
辰率約之,以艮、巽、坤、乾為次,命筭外。
其餘,半法已下為初;已上者,去之,為末。
初則因餘,末則減法,各為差率。
月在內道者,益去交時十而三除之。
以乘差率,十四而一,為差。
其朔,在二分前後一氣內,即以差為定;近冬至以去寒露、雨水,近夏至以去清明、白露氣數倍之,又三除去交時增之;近冬至艮巽以加、坤乾以減,近夏至艮巽以減、坤乾以加其差,為定差。
艮、巽加副,坤、乾減副。
月在外道者,三除去交時數,以乘差率,十四而一,為差。
艮、坤以減副,巽、乾以加副,為食定小餘。
望即因定望小餘,即所在辰;近朝夕者,以日出沒刻校前後十二刻半內候之。
月在外道,朔不應蝕。
夏至初日,以二百四十八為初準。
去交前後分如初準已下、加時在午正前後七刻內者,蝕。
朔去夏至前後,每一日損初準二分,皆畢於九十四日,為每日變準。
交分如變準已下、加時如前者,亦蝕。
又以末準六十減初準及變準,餘以十八約之,為刻準。
以并午正前後七刻內數,為時準。
加時準內交分,如末準已下,亦蝕。
又置末準,每一刻加十八,為差準。
加時刻去午前後如刻準已上、交分如差準已下者,亦蝕。
自秋分至春分,去交如末準已下、加時巳、午、未者,亦蝕。
月在內道,朔應蝕。
若在夏至初日,以千三百七十三為初準。
去交如初準已上、加時在午正前後十八刻內者,或不蝕。
夏至前後每日益初準一分半,皆畢於九十四日,為每日變準。
以初準減變準,餘十而一,為刻準。
以減午正前後十八刻,餘為時準。
其去交在變準已上、加時在準內,或不蝕。
望去交前後定分,冬,減二百二十四;夏,減五十四;春,交後減百,交前減二百;秋,交後減二百,交前減百。
不足減者,蝕旣。
有餘者,以減後準,百四而一,得月蝕分。
朔交,月在內道,入冬至畢定雨水,及秋分畢大雪,皆以五百五十八為蝕差。
入春分,日損六分,畢芒種。
以蝕差減去交分;不足減者,反減蝕差,為不蝕分。
其不蝕分,自小滿畢小暑,加時在午正前後七刻外者,皆減一時;三刻內者,加一時。
大寒畢立春交前五時外、大暑畢立冬交後五時外者,皆減一時;五時內者,加一時。
諸加時蝕差應減者,交後減之,交前加之;應加者,交後加之,交前減之。
不足減者,皆旣;加減入不蝕限者,或不蝕。
月在外道,冬至初日,無蝕差。
自後日益六分,畢於雨水。
入春分,畢白露,皆以五百二十二為差。
入秋分,日損六分,畢大雪。
以差加去交分,為蝕分。
以減後準,餘為不蝕分。
十五約蝕差,以百四,為定法。
其不蝕分,如定法得一,以減十五,餘得日蝕分。
歲星 總率五十三萬四千四百八十三,奇四十五。
伏分二萬四千三十一,奇七十二半。
終日三百九十八,餘千一百六十三,奇四十五。
平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