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仁宗實錄選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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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衆滋擾之事?必應嚴行懲辦,以淨根株。
從前該鎮、道等辦理此事,未免稍存輕視;一處蠢動,則分赴該處彈壓,希圖将就了結。
民人等無所畏憚,是以旋息旋起。
此時許文谟在彼,頭、二起兵丁現已陸續到台。
着方維甸即飛咨該提督,将滋事粵民為首者查拏懲辦;并酌看情形,如無需兵力則已,倘有必應懾以軍威之處,許文谟即應帶兵剿捕,立時撲滅,以靖地方。
将此傳谕知之』。
二十八日(乙卯),谕軍機大臣等:『方維甸奏「台灣近日情形」一折,台灣滋事緣由,自起釁至今,總未得其确實。
今閱方維甸之折,則伊近在廈門,亦未得其準信;但據台灣鎮、道等禀報之詞及許文谟咨送折稿,遙為揣度。
所有粵人攻搶泉莊一事,其咨報内或稱「意欲」、或稱「實欲」,似目前尚無争鬥之事。
而許文谟折内又稱「台地大局已定,惟中港一處鬥尚未息」;又似争鬥已成。
前後兩歧,殊難憑信。
方維甸竟當親自前往,認真查辦。
究竟此事因何而起?現在會否止息?先将實在情形奏聞,一面妥為辦理。
總兵武隆阿、道員張志緒于地方重大之務,既不早行奏報,前日奏報一次又多含混,究竟有無别情?該二員在任聲名如何?是否可留該處?方維甸到後,着詳細密訪;如該二員竟有激變他故及回護捏飾等情,即據實嚴參。
又據方維甸、張師誠奏近日朱渥匪船情形:數月來在雞籠外洋遊奕,近又駛至福甯府屬之浮鷹、水澳洋面恐吓居民,欲添買纜索、食物;其居心實為叵測。
伊幫船現有四、五十隻、夥黨多至數千,并非力屈勢窮,豈肯困而思返?其投降之語,全不可信;即使朱渥一人實在誠心乞降,而其夥黨數千人又豈能齊心聽從?況以數千人之衆平日皆劫掠營生,一旦棄械投誠,無田可耕、無業可執,又将何以為生?種種詭詐不實,情事顯然,切不可為其所惑;目下惟當以剿為正辦。
但賊船較多,進兵不可冒昧。
惟當将師船次第調齊,厚集兵力;待聲勢壯盛、炮械齊全,方可駛近圍攻,一鼓集事。
該督、撫無庸存安撫之心,緻撓勝算也。
其小仁等分幫南竄之船,并着責成許松年随地截剿,将此谕令知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十九。
十一月二十八日(甲申),谕〔内閣〕:『方維甸奏「洋盜朱渥悔罪乞降,率領夥衆三千餘人投出,并将船隻、炮械全數呈繳,請旨辦理」一折,朱濆一幫匪船為海洋巨寇,本年朱濆被官兵用炮擊斃,伊弟朱渥接管賊船,即心懷悔懼,亟思投首,因候風停泊外洋;今親身登岸,率衆三千三百餘人全行投出,并呈繳海船四十二隻、銅鐵炮八百餘門,其餘器械全數點收。
海洋盜賊,其初本系内地良民,或失業為匪、或被脅入夥,日久自知罪重,不能湔洗自拔。
今朱渥真心悔懼,率衆投誠,與始終怙惡者不同;朕仰體上天好生之德,念此三千餘衆悔罪求生,加恩悉予矜全,準其投首。
且洋面早一日除此巨寇,免緻為害商民,所全亦複不少。
着即照該督所請,查照舊例,分别遣散回籍安插,交地方官查傳鄉保親族人等嚴加管束。
并遍行曉谕伊等:身犯重罪,今準首更生,從此倍當安分;如再犯法,定行加倍治罪。
其情願随同緝捕者,經該督等挑出精壯一百五十餘人同頭目四十餘人,着準其分派兵船,随同出洋緝捕;所有派撥弁兵、運送炮械以及雇用船隻資遣各費,準其于從前撥往台灣備賞餘存銀三萬八千餘兩項内動支,報部核銷』。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二十一。
十二月初六日(辛卯),以福建鹽法道陳觀為浙江按察使。
十六日(辛醜),谕軍機大臣等:許文谟奏「查明械鬥肇釁根由及淡屬中港地方鬥已止息、民情安帖」一折,此次自四月初旬起釁,遲至十月初間方能辦竣;現在械鬥雖已止息,而善後事宜,最為緊要。
台郡弧懸海外,民俗強悍,設立總兵、道員用資彈壓;所有額設官兵,自應責成該鎮、道等督率調遣。
乃以該處兵役,多系籍隸漳、泉,難于調用;一遇械鬥等案,動辄請調内地官兵遠涉重洋,又須大員前往督辦,安用此鎮、道耶?許文谟本系陸路提督,俟諸務辦理完竣,應節内渡回任辦事。
所有台灣善後事宜,着方維甸體察情形,嗣後遇有漳、泉、粵莊等處民人因事争競,如何妥立章程,即為申理曲直,不緻釀成重案;即或有須兵力,不煩内地調遣之處?悉心籌議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二十三。
嘉慶十五年 嘉慶十五年(一八一○、庚午)春正月二十六日(辛巳),以福建台灣水師副将朱天奇為金門鎮總兵官、候補副将陳琴署浙江黃岩鎮總兵官。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二十四。
二月初八日(壬辰),谕内閣:『三載考續為朝廷激揚大典,每屆京察之期,擇其勤奮供職者施恩予以甄叙。
……今兩廣總督百齡,辦理洋匪,剿撫得宜,日有起色;福建巡撫張師誠于海洋嚴斷接濟,實心經理:均着加恩交部議叙』。
十八日(壬寅),谕〔内閣〕:『方維甸等奏:「閩省洋盜現今投誠免罪,所有承緝、接緝之文武職名應否照舊開參」等語。
洋匪蔡牽、朱濆早經殲斃,其鳳尾幫張治等及朱渥全幫亦已率夥投誠,前此被劫案内疏防之承緝、接緝文武各員,自可酌加寬贳,但亦須量為分别;着該督等查明各員疏防在三案以下者加恩準予寬免,其四案以上者仍着照例開參』。
又谕:『方維甸等奏「節年海洋被劫台運米榖,懇恩豁免,并力籌彌補」一折,此項台灣每年應運内地米榖,自乾隆六十年至嘉慶十四年十月因海洋未靖,商船被劫有一百四十六案,計米三千餘石、榖一萬七千餘石,向來本無着賠之例;經該省自定章程,議令聽、縣汛弁以及行保人等分别賠繳,亦未奏咨,着為定例。
今據方維甸等奏:「内洋距廳、縣甚遠,外洋距汛地更遙,勢難兼顧;且末弁以及行保人等類皆無力之人,迄今未能呈繳」等語。
是着落分賠,亦屬有名無實。
現據該督等查有各屬存倉内耗米易榖一項,不在常平額貯之内,堪以撥補;着加恩即照所請,查明各該屬舊存新收确數可抵若幹?咨部辦理。
其原議分别着賠之處,均予豁免。
此外有續經查出之案,亦着照此一律辦理』。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二十六。
三月二十五日(己卯),予福建、廣東捕盜被戕縣丞餘俊、署守備葉過高、千總蘇明揚、梁韬、把總蘇國、外委惠連升、嚴有信、武舉何定鳌祭葬、世職,台灣出洋淹斃把總劉光國祭葬、恤蔭如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二十七。
夏四月十七日(庚子),谕軍機大臣等:『張師誠奏「洋盜悔罪投首,分别辦理」一折,洋盜沈帶悔罪投誠,并将船隻、炮械呈繳,尚非怙惡不悛;可以寬其一線。
所有沈帶等首夥三百一十名,着加恩均免其治罪;即照該撫所請,酌留三十名出洋配緝,餘俱妥為安插。
又據另折奏:「閩洋近日雖無大幫匪船,其小仁及鳳尾等幫尚有餘匪。
目前剿捕,更比從前緊要」等語;所論甚是。
此等零匪雖非大幫可比,然不早為撲滅,則日久勾結,又緻漸成大幫,必須悉數殲除;不可因投誠者多,稍為松勁。
近日廣東盜夥投誠者竟至有數萬人,未免存招緻之見,殊為懸廑。
此等海洋劇盜人數既衆,心各不齊;安能保其不再滋事?是此時該省餘匪竟當悉力剿捕,方為正辦。
張師誠即一面劄會督臣、一面嚴饬各鎮将分投剿捕,期于辦理淨盡。
設鎮将等洩洩從事,即嚴行參辨,俾知儆戒。
将此谕令知之』。
二十三日(丙午),谕軍機大臣等:『台灣屯務,前經福康安等定義,在南、北二路分設各屯,将未懇番地撥給開墾;其民人已墾番地,勘丈收租,官為經理:立法甚為詳備。
今據方維甸奏:體訪番情艱苦,皆由各屯未墾之地多被奸民、社丁人等串通欺詐,誘令典賣、越界霸占,地方官全不經理所緻,實屬廢弛。
至應征屯租,原系廳、縣收發;乃前署台灣府楊紹裘等辄議令屯弁自行征收,散給各丁,不複官為經理,以緻刁民抗欠甚多,而屯弁又從而侵蝕,屯丁苦累益甚。
該府等擅改章程,不奏、不咨,是何意見?除現在台灣一縣仍歸該縣征收外,其餘一聽、三縣,方維甸已派員查勘,分别清厘。
着俟查報到時,将所有屯地、屯租各事宜,會同張師誠查照舊定章程,悉心詳議奏聞,并将違例廢弛各員一并參奏。
方維甸于該處一切辦竣後,起程内渡;前經有旨準其陛見,該督順赴江甯看視伊母,即行來京瞻觐可也。
将此谕令知之』。
二十六日(己酉),谕〔内閣〕:『前因方維甸參奏台灣鎮總兵武隆阿、道員張志緒于械鬥重案辦理遲延,交部嚴議,經部臣議請褫職;複經朕谕令方維甸于到台後詳查該鎮、道有無諱飾及辦理不善之處并平日官聲如何?據實具奏,到日再降谕旨。
茲據覆奏:「該鎮、道于械鬥一案,查核節次折禀俱屬實情,并無激變諱飾情事。
其平日居官辦事,武隆阿于營伍積習未能整饬,尚無别項劣迹;此次在北路查辦,輿情允服。
張志緒外任未久,辦事不能果決,官聲頗為謹慎」等語。
是該鎮、道之咎,止于辦理未能迅速。
武隆阿、張志緒,均着加恩改為革職留任。
仍着方維甸傳知武隆阿,以伊本系棄瑕錄用之人,此次複經朕格外矜全,嗣後一切營伍事宜務須力加整頓;張志緒于地方公事,亦當實心經理,持以果斷,勿得仍前遲緩,以副朕宥過施恩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方維甸奏「察看班兵情形」一折,内稱「班兵三年期滿,即應停饷候代;而内地班兵,又不能按限到台,遂緻舊班曠誤差操、新班未能充額」等語。
此項換防班兵,當新舊更替之際,舊班業經停饷而新班未到,設遇有征調,難期得力。
朕意嗣後班滿候代兵丁仍令其支領饷銀一半,新班換防各兵亦先予一半;俟新班到台後,再将舊班饷銀停止,庶該兵丁等無所借口而差操可期無誤。
至向例派撥班兵,原以漳、泉之兵較勝他處,用資防禦。
但漳人護漳、泉人護泉,每遇械鬥之案,不免心存瞻顧;積習相沿,各分氣類。
嗣後換防班兵,或可于别府各營内揀派東渡,以備操防;如有地方緊要事件,再于漳、泉兵丁量行征調。
如此酌為變通,是否可行?着方維甸等體察情形,詳議具奏』。
尋奏:『查班兵應支糧饷,向例按四月、十月畫一起程;是以班滿候代兵丁,應于班倆之日即行停饷。
茲蒙聖谕,班滿候代兵丁仍令其支領饷銀一半,即内地新派換防各兵亦先予以半饷,俟新班到台後再将舊班兵饷停止。
是新、舊更代之兵,皆有半饷口食,更為充裕。
至換防兵額,系接内地各營兵數派定;若将漳、泉之兵停派,悉于别府各營内改派前往,内地未免空虛。
且核計水陸各營不敷派撥,似可仍循舊例,仍責成台灣鎮約束稽查,随時駕馭,以期漸除積習。
惟查北路協左營班兵内有水師提标兵二百五十名,悉系泉人;該營駐劄彰化縣所轄地方,多系漳莊,竊恐不能相安。
今應請将北路協左營泉籍水師兵二百五十名派往台灣協,即以台灣協之閩安、海壇、烽火營水師兵二百五十名調往北路左營。
該兵等皆福州、福甯等府之人,一轉移間,兵數相符,人地較為妥協』。
從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二十八。
五月初六日(己未),谕内閣:『張師誠奏『舟師攻獲盜船及兵船遭風情形」一折,此次遭風兵船猝遇風暴,人力難施,自系實在情形;業經該撫饬令另換船隻出洋。
其各船下落及沉失炮械等件,仍當嚴饬确查。
所有落水傷斃之兵丁歐日升等二名及壓斃兵丁曾朝等三名、淹斃兵丁陳安等九名,均着咨部議恤。
其受傷兵丁,業經該撫賞給醫藥銀兩;如因傷緻斃,并着照陣亡例賜恤。
其胡于鋐、陳琴兩幫内傷斃、淹斃兵丁,并着分歸閩、粵兩省照例咨部議恤。
又另折奏「提訊乞降之洋匪張弗等犯,審明酌議發遣」一折,未免過當。
此案既據張弗供稱:『赴護總兵陳琴、遊擊周應元兩處乞降,現在等候沈帶同投,适遇兵船,即駕杉闆小船迎投禀訴」等語;該犯若果意存觀望,一見官兵,方逃竄之不暇,豈有轉駕小船上前迎訴之理?該撫于張弗一犯,拟以發遣黑龍江給披甲為奴,黃注等三犯各減一等;辦理未為平允。
所有張弗一犯,着改為徒三年;黃注一犯,着改為杖一百。
李景明、王暹二犯,着改為杖八十發落:以昭情法之平』。
初九日(壬戌),谕〔内閣〕:『已革把總林維相因在台灣染病,講咨内渡,遭風漂至粵洋,猝遇艇匪;該革弁抱病不能殺賊,緻被劫擄,并未聲言身系職官。
迨賊目将伊關禁,伊曾絕粒數日,并欲擰斷手靠自戕;俱被賊看守,不能自盡。
後來賊匪潰亂之際,令伊弟林維意背下小船逃回,即行赴官投到。
核其情節,較從前台灣南投縣丞洪智在軍營避賊被擄者猶稍為有間;林維相着從寬發往烏噜木齊效力』。
十二日(乙醜),以翰林院編修林壽椿為福建鄉試正考官、程德楷為副考官。
十九日(壬申),閩浙總督方維甸奏:『裁并台灣各營汛地:城守營左軍移駐外委二員,裁移十汛兵丁,并入三汛、移改一汛;右軍移駐外委二員,裁移十一汛兵丁,并入五汛。
南路營移駐千總一員,裁移三汛并減三汛兵丁,并入三汛、移改一汛。
下淡水營移駐外委一員,裁移三汛兵丁,并入一汛。
北路協中營共移把總一員、外委三員,裁移九汛兵丁,并入四汛、添設二汛二塘;左營移駐把總一員、外委三員,裁移十八汛兵丁,并入六汛;右營撤回額外外委一員,移駐把總一員、外委一員,裁移三汛并減二汛兵丁,并入三汛,添設一汛、移改二汛。
艋舺營酌撥外委二員,裁移三汛,并撥本營兵丁并入一汛、添設二汛。
滬尾水師營酌撥把總一員,并本營兵丁添防一汛。
以上裁移、歸并各汛,巡防皆歸實用,并未于額外添兵。
其餘各塘汛,俱照舊制安設』。
得旨:『台灣地方負山臨海,道裡袤延,向于南北水陸各路額設戍兵一萬二千餘名,用備巡防;而地方今昔異宜,自應随時酌定。
茲據該督等查明該處緊要地方,或本未設汛、或原設塘汛兵數太少,請于偏僻零星各汛内裁減弁兵、增添移并各情形,自系為因地制宜起見。
所有該督等奏請裁移歸并各汛之處,均着照所請行。
但該處習俗犷悍,海疆營伍關系緊要;各塘汛移并之後,若不勤加操演,遇有緩急仍屬無裨。
該督等惟當嚴饬各該營随時實力合操,俾巡防皆歸實用。
倘嗣後各營汛稍有懈弛情弊,官則據實嚴參、兵則即行斥革』。
二十七日(庚辰),谕内閣:『方維甸奏「遵旨酌籌約束械鬥章程」一折,台灣遠隔重洋,漳、泉、粵三處民人在彼錯處,各分氣類,動滋事端;必須約束嚴明,經籌久遠。
前經節降谕旨,諄饬方維甸到彼熟籌辦理。
茲據該督體察南、北兩路情形,酌議奏聞。
内如總董一項,向在各村莊包庇抗違,甚至地方官号令不行,諸多掣肘;而隸役等亦擅自分保,互相黨護,不服拘傳,最為該處惡習;自應亟行革除。
所有方維甸奏請嚴禁總董及本保隸役黨護把持,立法究治;并佥設約長、族長,責令管束本族、本莊等事,均照所議辦理。
嗣後倘有糾鬥之案,即并未殺傷,亦将為首究辦;如不聽曉谕,即行派兵嚴拏,以示懲儆。
至所請酌減官員處分一節,地方官遇有械鬥、會匪搶奪之案,其失察處分,均幹降調,每有諱飾情弊。
嗣後如該地方官果能随時訪查,據實禀報,俾奸宄得以破露;雖不能全寬處分,該督等具奏到時,朕尚可酌量加恩,免其實降實革。
若再能認真緝獲首夥多名,辦理迅速;則不但寬其處分,并當施恩鼓勵。
設仍前諱飾疏縱,即着照方維甸所奏,分别革職治罪不貸』。
二十八日(辛巳),谕内閣:『方維甸奏「商船貿易口岸牌照不符,官榖難運,酌議三口通行」一折,據稱「台灣商船,向來鹿耳門港口對渡廈門、鹿仔港對渡泉州蚶江、八裡坌港口對渡福州五虎門,各有指定口岸。
然風信靡常,商民并不遵例對渡;往往因牌照不符,勾串丁役捏報遭風,既可私販貨物、又可免配官榖,弊窦甚多:應行酌改章程」等語。
商船往來販易,駛赴海口,自應聽其乘風信之便,徑往收泊。
若必指定口岸令其對渡,不但守風折戗來往稽遲,且弊窦叢生,轉難究诘。
現在台灣未運官榖,積壓至十五萬餘石之多;皆由商船規避不運所緻,不可不速籌良策。
着照方維甸所請,嗣後準令廈門、蚶江、五虎門船隻通行台灣三口,将官榖按船配運;即實在遭風船隻尚堪修理載貨者,亦不得借口遭風,率請免配,以杜假捏之弊。
其責成丞倅等将船照内核實注明、分别咨報以便到台後配運官榖并層層稽查、互相考核之處,均着照該督所請行』。
又谕:『方維甸奏「台灣積年未運内地兵榖,拟照舊例分年帶運」一折,據稱「台灣每年額運官榖八萬五千餘石,遇閏加增四千餘石;因積年停緩積壓,共有未運榖一十六萬千餘石。
本年額榖配運亦屬無多,應行酌定章程,分年趱運」等語。
台灣額運官榖,系供内地兵糧眷榖之需;今積壓太多,以緻近年需用榖石多于内地倉内借支,難敷供用,亟應認真籌辦。
除現将十一年欠運及本年應運榖共已撥運一萬一千石外,所有嘉慶十年至十四年止未運榖一十五萬七千餘石,着照方維甸所請,自本年七月初一日為始,分作五年扣限運完,每年帶運榖三萬一千餘石。
其每年額運之榖,亦不得再有遲誤。
至船戶領運後,如有捏飾稽延以及台灣内地官員有延玩捏飾、苦累商船各情弊,俱着該督、撫等随時查明,分别參奏」。
二十九日(壬午),谕〔内閣〕:『方維甸奏「彰化縣義首士民呈請捐修城垣」一折,據稱彰化向無城垣,難資捍禦,拟請建築土城,自應準其捐建。
其一切捐輸出入、給發工價,俱由該士民等自行經理,毋令吏胥催查攙管;亦無庸限以時日。
俟工竣驗收後,核其捐輸之多寡,據實奏聞,量予鼓勵』。
谕軍機大臣等:『方維甸奏「查明蛤仔欄(即噶瑪蘭)地方情形」一折,噶瑪蘭田土膏腴,米價較賤,民番流寓日多;若不官為經理,必緻滋生事端。
現在檢查戶口,漳人四萬二千五百餘丁、泉人二百五十餘丁、粵人一百四十餘丁,又有生、熟各番雜處其中。
該處居民大半漳人,以強淩弱,似所不免;必須有所钤制,方可相安無事。
其未墾荒埔,查明地界,某處令某籍民人開墾、某處令社番開墾,尤須分割公平,以杜争端。
至所設官職,應視其地方之廣狹,酌量議添;或建為一邑,或設為分防廳、鎮,俱無不可。
其應設官長及營汛等事,該督于回省後,俟楊廷理等查禀到時,即會同張師誠悉心詳議具奏。
至台灣窵處海外,諸務廢弛。
今方維甸到彼,就地方營伍力加整頓,酌改章程;若地方官謹守奉行,自可漸有起色。
第恐日久生懈,且該處俱系漳、泉、粵民人雜處,素行強悍,總須時有大員前往巡閱,使知儆畏。
嗣後福建總督、将軍,每隔二年,着輪赴台灣巡查一次,用資彈壓。
将此谕令知之』。
移福建台灣縣羅漢門巡檢駐番薯藔;從總督方維甸請也。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二十九。
秋七月十一日(癸亥),谕内閣:『方維甸、張師誠奏「小仁等幫首夥率衆投誠,分别辦理」一折,閩洋自蔡牽殲斃之後,餘黨離散;今其夥犯陳贊等帶同蔡牽義子小仁、文幅率衆投誠,又夥犯吳淡、曲蹄幅二人亦相率乞投,各将船隻、炮械全行交出,共計首夥一千三百餘名、船六隻、大小炮五十餘門并鳥鎗、器械等四百餘件。
閱折内所叙、該犯等情詞哀切,出于至誠;自當一律加恩,準其投首。
至小仁等各犯,方維甸折内仍分别定拟具奏,固屬按律辦理;但所拟未免過重。
小仁、文幅二人雖系蔡牽義子,但小仁親生父母即被蔡牽殺害,其時小仁年甫九歲不知原委,被蔡牽收為義子;直至蔡牽死後,其管事陳贊告知,始悉前情,随日夜啼哭,與陳贊等商量投出。
又,文幅亦系蔡牽船上舵工之子,伊親父故時,尚在襁褓之中,被蔡牽收為義子,現在年止七歲。
此二人本非逆犯之子,不必緣坐;且髫齡被劫,久陷賊中,情殊可憫。
今皆自行投出,竟當免罪釋放,妥為安插。
其吳三池一犯,雖曾被蔡牽對為僞職,随同滋擾,但今已畏罪投誠;其翁昑一犯,雖經随同蔡牽打仗,其後畏懼落後,不過在小仁船上寫帳,今亦悔罪投誠:其情罪,皆可末減。
吳三池着發往黑龍江,翁昑着發往伊犁。
其餘各從犯,均着照該督、撫所請,擇精壯者三十餘人分配兵船,令其随緝;餘俱遞籍安插。
但須散而不聚,免緻滋生事端。
設有滋事之徒,即從嚴懲辦,不可姑息。
又據另片奏:「朱渥随同舟師緝捕奮勉,請旨酌量施恩」等語。
朱渥投誠以後,随同兵船出洋,頗知感奮;今能跳過盜船,拏獲多犯,尚屬出力。
着加恩賞拔把總,以示鼓勵。
所有此次拏獲各犯,均着審明核辦。
其出力之弁兵人等,并着詳查奏明,分别獎勵』。
十七日(己巳),以福州協領懷塔布為江甯副都統。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三十二。
八月二十一日(甲辰),命右春坊右庶子方振提督福建學政。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碌」卷二百三十三。
九月初十日(壬戌),谕〔内閣〕:『方維甸上年任閩浙總督,曾将伊母年老不能迎養情形,具折陳奏。
當經降旨,令其速赴新任,經理一切;俟本年來京陛見,順道先由江甯省視伊母,到京後将伊母身體情形據實奏聞。
茲據方維甸奏稱:「伊母上年自陝南旋,緩程數月,途中勞頓,心神日形恍惚;今年又兩次患病。
戀子情殷,勢難刻離」等語。
閩、浙地方緊要,方維甸在彼辦理妥協;設此時海洋尚有要務,伊身膺重寄,亦難遽行簡員更換。
今該處洋面肅清,巨盜均已掃除,地方安谧;而方維甸母老多病,兩地心懸,其情甚為可憫。
若将伊調任他省,伊母仍不能就養;兩江又系伊本籍,與例不符。
朕以孝治天下,不忍拂人子至情。
方維甸着加恩令其開缺,回籍養親,以示體恤」。
調湖廣總督汪志伊為閩浙總督。
十三日(乙醜),予福建出洋淹斃兵丁朱水等七十名賞恤如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三十四。
冬十月十八日(己亥),以福建按察使廣玉為浙江布政使、前任甘肅按察使劉大懿為福建按察使。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三十五。
十二月初二日(壬午),谕〔内閣〕:『戶部奏「請饬催陝西等省軍需駁查未結各案」一折……。
此外,尚有各省協濟軍需及廣東博羅、福建台灣等處未結各案;銀數雖屬無多,究亦未便久延。
着該督、撫等一并速行題報核銷』。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三百三十七。
嘉慶十六年 嘉慶十六年(一八一一、辛未)春二月初四日(癸未),定台灣鎮總兵官非升調不準奏請陛見例。
又谕:『台灣鎮總兵武隆阿「奏懇來京陛見」一折,台灣遠隔重洋,在海疆中尤為最要之區;該處文武大員,惟鎮、道二人管轄兵、民,職守綦重。
現雖洋面肅清,漳、泉客民鬥案亦俱完結,但地處重鎮,時資彈壓。
該鎮豈容暫離!即如新疆辦事大臣,從無奏請陛見之事;邊疆外海,宜同一例。
武隆阿所請,着不準行。
嗣後台灣鎮總兵,除有升調準其奏請陛見外,餘俱不得奏請陛見;着為令』。
二十日(己亥),谕内閣:『武隆阿等奏「審拟兇犯蘇光居謀殺蘇廷玉,請旨即行正法」一折,蘇光居系蘇廷玉缌麻服侄,因口角微嫌辄圖洩忿,并敢起意殺死蘇廷玉,令長房絕嗣,占其産業;于黑夜誘至荒僻地面,用刀連砍緻重傷五處之多,立時斃命,兇惡已極!該犯按有服卑幼圖财謀殺尊長之例,自應斬決枭示。
況海疆重地,有此不法情事,尤當立正典刑,以肅法紀;何必拘泥請旨,以緻兇犯日久稽誅。
蘇光居着即處斬,照例枭示。
嗣後該地方遇有似此案情,當一面恭請王命,即行正法』。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三十九。
三月十八日(丙寅),谕内閣:『汪志伊奏「據台灣鎮總兵武隆阿禀請,将熟悉南路捕匪出力之下淡水營額外外委王登山留台,以資熟手」一折,班滿兵丁更換後,限于半月内即行内渡回營,系屬新例;何得藉此請留,又未聲明留駐年月,恐開逗遛之漸。
該鎮既稱該弁于南路一帶極為熟悉,緝捕勇往出力;将來即可拔補台灣實缺,令其挈眷赴台,以資緝捕。
此時仍饬令該弁内渡,勿任藉辭延宕』。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四十。
閏三月二十四日(壬寅),以緝獲閩洋盜首黃治,賞總兵官徐锟提督銜并花翎,千總張琴以守備用。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四十一。
夏五月十六日(癸巳),予熟悉水師之已革福建提督張見升千總銜、金門鎮總兵官吳奇貴把總銜、閩安協副将張世熊外委銜,俱發往水師營效力,遇缺補用。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四十三。
六月初五日(辛亥),谕内閣:『張師誠奏「閩洋盜匪二起先後投首情節不同,請旨核辦」一折,洋盜悔罪投誠,自當察其情節真僞,随時區别辦理。
閩省盜匪林蔡,因家有老母,不願在洋為盜,現将盜首莊補殺斃,帶同夥衆乞投,并将船隻、炮機一并呈繳;察其情詞懇切,悔懼出于至誠。
林蔡等着加恩準其投首,毋庸再行治罪。
伊等如有情願出洋效力者,準其分撥兵船随緝;餘俱遞籍管束。
至蔡井一起,雖據稱有悔罪之意,而遊移觀望,不遽投誠;因聞兵勇圍拿,始行赴官自首,雖未便仍照洋盜本律辦理,亦不能竟予寬縱。
盜首蔡井及其同行之高啟等五犯,均着免死,發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
其曾經在船接贓一次之柳夢等二犯,亦着問拟杖徒,以示懲儆;餘俱照該署督所奏辦理。
又據另片奏兵船出洋捕盜情形。
金門鎮總兵朱天奇追及盜船,親自督兵攻捕,以緻受傷多處,仍複帶傷進攻,擒獲盜匪七十餘名,殊為奮勉;朱天奇着加恩先交部議叙。
如果再能将此幫匪船一律剿淨,尚當加以優獎。
所有此次傷斃兵丁陳蓋,着照例咨部賜恤。
其現獲各犯,交該督、撫審明定拟具奏』。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四十四。
冬十月十一日(丙辰),調福建按察使劉大懿為山東按察使,以服阕按察使王紹蘭為福建按察使。
十七日(壬戌),建福建台灣噶瑪蘭城樓四座,北關一座、炮台一座,并立山川、社稷壇廟。
設通判、縣丞各一員,聽淡水同知就近控制;守備、千總各一員,把總、外委各二員,額外外委三員,戰兵二百五十五名、守兵一百四十名,歸艋舺營遊擊兼轄。
建設衙署,給予關防:後總督汪志伊請也。
十八日(癸亥),閩浙總督汪志伊奏拿獲洋匪出力人員。
守備林化鳳暨兵丁文成才等升用有差。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四十九。
十一月初九日(甲申),福建巡撫張師誠請假回籍省親,允之;以布政使景敏暫護巡撫。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五十。
嘉慶十七年 嘉慶十七年(一八一二、壬申)春二月十三日(丙辰),予福建出洋淹斃外委劉元得祭葬如例。
二十七日(庚午),谕内閣:『據武隆阿等奏「澎湖地方偶被風災,捐資購買薯絲前往接濟」一折,澎湖地方上年雨澤愆期,小米、高粱收成歉薄;自八月二十一日以後,飓風連作,花生又多被吹毀。
該處孤懸海島,闾閻向鮮蓋藏,貧民口食維艱。
前據汪志伊等奏到時,業經批交該督等将被災情形及應如何酌量撫恤之處?查明速奏;着汪志伊、張師誠即遵照前旨,據實查明,妥速辦理。
其武隆阿等先行捐辦之薯絲二千七百石,即著作正開銷,無庸該鎮、道等捐廉歸補』。
谕軍機大臣等:『閩省自前年辦理降匪之後,洋面已就肅清;近日複有零星土匪駛竄各洋,屢見奏報。
現據武隆阿等奏:有漳、泉土盜竄台伺劫;并據稱該鎮等差役赍遞奏折,舟行至東椗洋面,有被盜劫失折匣之事。
可見該省洋匪仍未淨盡。
近年粵省舟師巡緝嚴密,洋面土盜不敢停留粵界;而閩省洋面仍劫掠頻聞,是閩省水師緝捕懈弛,遠不及粵省,不可不速加整饬。
着傳谕汪志伊等嚴饬水師各将弁分探盜蹤,認真搜緝,悉數殄除,務令海氛永靖。
倘日久疏懈,緻匪船勾結成幫,辦理又形棘手,則該督等不能辭養廱之咎也』。
二十八日(辛未),谕〔内閣〕:『汪志伊等參奏「玩視捕務之護福甯鎮總兵項統,請革職作為兵丁随緝自贖」一折,項統身膺專阃,所轄地方見有洋匪船隻,亟應盡力剿除;乃畏葸遷延,将兵船收泊水澳,緻令匪船擄劫商艘,乘風遠竄,實屬恇怯無能。
該督等奏請将伊革職,作為兵丁随同緝捕;伊曾任大員,仍令與同幫兵丁逐隊出洋,統率之員未必能責令奮勇出力。
況伊屢次托詞逗遛,亦應徹底訊究。
項統着革職拏問,交該督、撫會同嚴審;倘有玩縱情事,即當按律治罪,以儆戎行。
如訊無别情,再行奏明令其緝捕自贖。
所有福甯鎮總兵員缺,着劉成魁補授』。
以福建台灣水師副将謝恩诏為浙江黃岩鎮總兵官。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五十四。
三月初二日(甲戌),谕内閣:『汪志伊奏「詳查拏獲洋盜出力各弁兵,請旨獎勵」一折,閩、浙舟師剿捕零匪,先後拏獲多起;其緝捕出力之千、把總等末弁以及兵丁,該督應覆其勞績,自行獎拔。
今單開至數十人之衆,豈能仰邀恩旨,悉予甄錄?所有汪志伊保奏獲賊多名之遊擊柯象額、李增階,着加恩交部議叙;其千總阮朝良等十七員、兵丁五十二名,着該督擇其勞績較優者,自行記名遇缺拔補或酌量從重賞赉,以示區别』。
二十九月(辛醜),以福州副都統紮拉芬為将軍,調正白旗漢軍副都統慶保為福州副都統。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五十五。
夏四月初四日(丙午),谕内閣:『汪志伊等奏「台灣換回弁兵在洋遭風淹斃」一折,據稱「此次台灣換回之督标、撫标五營四起弁兵伍得喜等配坐商船,于二月初七夜在澎湖洋面陡遇暴風,漂至外洋小金嶼地方沖礁擊碎,淹斃弁兵及水手人等一百餘人」等語;可憫之極,不忍覽視。
向來官兵因公差委遭風漂沒者,系照巡洋官兵淹斃之例辦理。
此次淹斃弁兵九十一員名内,如有曾經出兵打仗及殺賊受傷者,着該督、撫查明加恩照陣亡例賜恤;該弁兵等均有名冊可稽,即據實查核,無稍冒濫。
其未經出兵受傷者,仍照巡洋例議恤。
嗣後弁兵設有遭風淹斃,均着照此分别核辦。
至其餘淹斃水手及凫水得生兵丁,仍照例恤賞。
沉失官榖、軍械,均查明照例咨部辦理。
再,海洋風濤危險,官兵遠涉,亦應加以慎重。
着該督撫饬知各将領于往來配渡時,均宜察看風色,诹吉開行,俾資順利;毋得冒險輕濟,緻有疏虞」。
是月,閩浙總督汪志志伊等奏:拏獲入會各犯,審明定拟。
得旨:「嚴行究辦固是;總以拏捕首惡斷其根、脅從勿問為正辦。
若妄拏混緝,滋弊益大矣」。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五十六。
五月十八日(己醜),以福建布政使景敏為貴州巡撫、甘肅按察使積郎阿為福建布政使。
二十五日(丙申),緩征福建澎湖通判所屬上年旱災新舊地種銀。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五十七。
秋七月三十日(庚子),予福建出洋淹斃外委王國材祭葬、恤蔭。
是月,閩浙總督汪志伊奏報舟師在洋節次殲獲匪盜。
得旨:『粵洋安靜,閩洋又熾;若不速除,将來又成蔡、朱之續矣。
水師固宜奮勇,陸地仍須嚴拏接濟為本;不可舍本逐末,勉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五十九。
八月,按察使銜福建台灣道糜奇瑜奏報抵任。
得旨:『「公正廉明,敬慎勤敏」;此八字時存于心,則恩過半矣。
如遇奸民煽惑之事,甯嚴毋縱;水懦民玩,所損者大。
志之勿忽』!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二百六十。
九月庚午朔,谕軍機大臣等:『汪志伊等奏:「據海壇鎮總兵孫大剛禀稱:匪犯吳屬差夥匪前來禀懇投首,願先将妻兒、親屬人等投請管押;該匪俟找尋竄散二船之後,即來呈繳炮械、船隻,全幫投首」等語。
海洋匪犯,本系内地良民;甘心出洋為盜,殺害人口、劫奪貨财,甚至抗拒官兵,實屬罪大惡極。
乃近日習為狡謀,如官兵緝捕疏懈,伊等連擊竄劫,毫無忌憚;一遇官兵追捕緊急,即投首乞哀,以為曲全身命之地。
此等匪徒狡詐性成,即自首後亦難保不故态複萌。
從前辦理海盜投誠各案,原屬一時權宜之計;今吳屬投首一事,經汪志伊等駁饬多次,該犯将其妻兒、親屬人等先令上岸聽候管押核辦,似尚出于真誠。
該犯稱俟找尋竄散二船,定于八月十六、十七等日至竿塘洋面呈繳炮械、船隻;此時計已投到。
着該督等察看:如情狀谲詐,尚有遲疑邀重之意,仍即威以兵力,痛加剿戮。
若真心悔過、俯首受罪,則該督等于訊取供詞時,谕以爾等聚衆肆劫,本當問拟淩遲;姑念悔罪投誠,僅能奏明免其一死,不能别有希翼。
該督等一面将其炮械、船隻等件照例驗收分撥,一面将首犯問拟發遣黑龍江等處。
其餘各夥犯,亦查明分别安插,妥為辦理,不可意存姑息。
将此谕令知之』。
初八日(丁醜),谕軍機大臣等:『據汪志伊等奏:「審訊已革護總兵事副将項統尚無畏葸玩縱情事,惟緝捕不力,請旨在海口先行枷号三個月」等語;所辦非是。
項統率領兵船在所轄洋面巡緝,因半年之内未據追獲一船、報擒一犯,以緻吳屬匪船在境疊劫,前經該督等參奏,将該員作為兵丁,責令緝捕自贖。
因恐該員尚有玩縱情事,當經降旨交該督等嚴審。
該督、撫審辦此案,自應訊明罪狀,按律問拟。
倘該革員情罪較輕,亦不妨據實聲明,革職責令效力。
今該督等率請将該革員在海口枷号三月;試思項統以副将護理總兵系屬專阃大員,豈微末弁兵可比!督、撫統轄營伍,其标下弁兵遇有獲譴枷杖之事,伊等可以自行辦理。
至于大員間有枷号示警者,則必出自特旨,并無常例;豈臣下所可輕拟!此端斷不可開,恐啟文員陵轹武職之漸。
汪志伊等原折發還,仍交該督等将項統獲罪情節,核其應得罪名,按律定拟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建福建台灣鹿耳門、淡水等處炮台三座,每座設兵房二十六間;從總督汪志伊請也。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六十一。
冬十月二十四日(癸亥),谕内閣:『汪志伊等奏「海疆知縣呈請終養,懇将該員調補内地」一折,彰化縣知縣楊桂森因伊母年老,久患目疾,遠隔重洋,不能?養,懇請終養;該督等即應據實轉奏,令其終養,以遂烏私。
今以改補内地知縣,實屬違例。
此端一開,将來海疆知縣或煙瘴地方遇有缺分疲難者,家有老親,皆得援請改補内地,易啟規避之漸。
楊桂森着令其回籍終養;汪志伊等所請以該員調補同安縣之處,着不準行』。
三十日(己巳),免福建台灣府屬抄叛各産被賊搶失租榖應征銀。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六十二。
十二月初六日(乙巳),除福建噶瑪蘭被水沖陷田園正供各榖石,并緩征被淹田地榖石有差。
十一日(庚戌),予福建出洋淹斃外委林士得、林有環、黃鵬海、郭錦明祭葬、恤蔭,兵丁周振廣二百三十二名賞恤如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六十四。
嘉慶十八年 嘉慶十八年(一八一三、癸酉)春月二十一日(己醜),谕軍機大臣等:『汪伊志等奏「閩、浙兩省舟師節次報獲盜犯」一折,據稱「該省洋盜節經嚴饬舟師分催緝捕,現計水、陸先後拏獲洋盜、奸民共二百五十三犯;其黃茂匪幫,經舟師追捕,原船已被擊碎無存。
黃茂一犯,僅坐小漁船一隻,率夥十人在洋竄匿;現分饬各舟師加緊追捕」等語。
前此地方文武各官往往狃于招撫之說,以圖将就了事。
不思此等奸民稔惡多年,商民受其屠毒至為慘酷,一經投首,得以幸逃法網;而該匪等投首後,轉瞬間又故智複萌,逃逸下海,勾結舊日夥匪仍肆行劫掠。
是招撫不如剿捕,應有明征。
朕屢經訓谕,奈該督等姑息存心,終無成效。
況受降宥罪,其法祗可施于外夷;若内地莠民必當拿獲嚴辦,方足以彰國法而杜奸萌。
現在該省洋面盜首祇有黃茂一名,其勢極為窮蹙,該督斷不可再事姑息。
惟有嚴饬舟師,上緊追捕,務期迅速殲擒,盡法懲治,以清海疆。
将此谕令知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六十五。
三月初十日(丁醜),以福建按察使王紹蘭為布政使,調甘肅按察使遇昌為福建按察使。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六十七。
夏五月初三日(己巳),谕内閣:『汪志伊等奏「審明私與洋盜書劄招令投首之參軍護遊擊許廷進等分别定拟」一折,海洋盜匪皆内地奸民,法所難宥;惟當擒捕治罪,以彰國典。
其有窮蹙投首,經該、撫奏明請旨赦罪免死,原系法外之仁;前曾屢降谕旨,不準帶兵之員私行招撫。
許廷進以水師将領,捕盜是其專責;且曾任總兵大員,獲咎後棄瑕錄用,複賞戴花翎、擢至都司兼護遊擊。
乃不認真緝捕,私寫劄谕招緻洋匪吳屬投首;并聽營書之詞,劄内稱盜匪為兄,卑鄙無恥已極。
汪志伊等拟以杖一百、流三千裡,甚屬疏縱,不足蔽辜。
許廷進着在閩省枷号三個月,滿日責處三十闆,發往黑龍江充當苦差,以示懲儆』。
初八日(甲戌),以陝西道禦史孫汶為福建鄉試正考官、翰林院檢讨李德立為副考官。
以山西雁平道瑞麟為福建按察使。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六十九。
秋七月三十日(甲午),予福建、浙江出洋捕盜淹斃額外外委林上珠、兵丁李法等六十五名賞恤如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七十一。
八月初九日(癸卯),命右春坊右中允汪潤之提督福建學使。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七十二。
九月二十日(癸未),予福建出洋淹斃千總許法、把總全紳、外委周國龍、呂國魁祭葬、恤蔭如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七十四。
冬十一月初五日(戊辰),谕〔内閣〕:『汪志伊、張師誠、許文谟系地方文武大員,于匪徒詹天香、林茂等築寨制械、冀圖拒捕并勒索斃命搶劫積有二十餘案,不早嚴拏懲辦;特旨交部議處,系先懲其積壓遲延之咎。
今吏、兵二部覆奏,聲請該督等處分應俟二十餘案定谳後,始能按其案情大小核議;殊屬錯誤!所有吏、兵二部堂官,着交都察院查明,将創為此議者議處、随同畫稿者察議。
其汪志伊等處分,着軍機大臣議奏』。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七十八。
嘉慶十九年 嘉慶十九年(一八一四、甲戌)春正月十一日(癸酉),谕軍機大臣等:『汪志伊等奏:「閩省牌甲保長,人多畏避承充,皆由易于招怨。
今拟将緝拏人犯、催征錢糧二事不派牌甲保長,專責以編查戶口、稽察匪類。
凡有匪徒藏匿,令其密禀地方官作為訪聞,俾免招怨」等語。
人果存心公正,何慮怨尤!惟私心不免,遂喜市恩而畏招怨。
近日内外臣工,竟成通病;此等微末牌長,又何足責?所有緝拏人犯、催征錢糧二事,自無庸再派伊等管理。
至于責以稽查戶口,即當予以糾察之權。
如果地方藏匿匪徒,正當令其指名首報,俾匪黨共知畏憚,不敢潛蹤;若令密禀地方官作為訪聞,則匪徒不懼甲長,何以除莠安良乎?至所稱甲長等三年後果有成效,加以獎賞,其怠玩者随時革究;自應分别懲勸。
其畬民、熟番久與齊民無異,俱當一律辦理。
又,沿海及内河大、小船隻藏奸濟匪,均所不免;所議設簿登記,按季查點以昭嚴密之處,亦應照所議行。
将此谕令知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八十二。
二月二十日(壬子),以服阕總兵官許松年為延綏鎮總兵官。
二十三日(乙卯),調福建漳州鎮總兵官韋陀保為陝西延綏鎮總兵官、延綏鎮總兵官許松年為漳州鎮總兵官。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二百八十五。
三月十一日(壬寅),調福建巡撫張師誠為江蘇巡撫,以刑部右侍郎陳預為福建巡撫。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八十七。
夏四月十三日(甲戌),改福建分巡甯福道複為糧儲道;從總督汪志伊等請也。
十八日(己卯),予福建出洋淹斃巡檢于尚敬祭葬、外委巫铋等三十二名賞恤如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八十九。
五月初六日(丙申),調福建巡撫陳預為浙江巡撫,以福建布政使王紹蘭為巡撫;調雲南布政使李長森為福建布政使。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九十。
六月十七日(丙子),谕内閣:『汪志伊等參奏「把總朱渥,請革職審訊」一折,朱渥本系洋盜投首,施恩賞給把總自效;茲管駕營船赴台,乃敢捏報遭風擊碎船隻、漂失兵丁,并将撈獲炮位藏匿島嶼,其情節尤為可惡!此等狼子野心,顯系故智複萌。
如訊有蓄謀為匪及通盜情事,即行淩遲處死并将妻子緣坐,以示懲儆。
通判利瓦伊铮訪出捏報情形,即馳往查起所匿炮械,據實禀辦,實屬明幹認真;着加恩以同知即用』。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九十二。
秋七月初二日(庚寅),調福建布政使李長森為江甯布政使、江甯布政使陳桂生為福建布政使。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九十三。
八月二十九日(丁亥),以福建按察使瑞麟為陝西布政使、山西冀甯道讷福為福建按察使。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九十五。
九月戊子朔,調陝西布政使瑞麟為福建布政使,以山西按察使楊懋恬為陝西布政使;調福建按察使讷福為山西按察使,以福建汀漳龍道習振翎為按察使。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九十六。
冬十一月二十六日(癸醜),閩浙總督汪志伊奏,緝獲結會首犯熊毛。
賞生員李玉衡舉人,知縣周珩等升賞有差。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九十九。
嘉慶二十年 嘉慶二十年(一八一五、乙亥)春二月三十日(丙戌),谕内閣:『王紹蘭奏「酌撥閩屬倉榖接濟浙西民食」一折,浙西杭、嘉、湖等府上年歉收,米價昂貴福建系屬鄰省,海運較便,着照王紹蘭所請,于福、興、泉、甯四府近海各廳、縣存倉榖石内抽撥榖十萬石,咨明顔檢迅速招商按所定價腳,備銀給照領運,以資接濟。
其撥運事宜,并着王紹蘭督同該藩司等妥為經理;于浙商到閩時,随到随給,勿使停留守候。
如浙省米價平減,由顔檢奏明停止。
其浙省價腳解閩後,即發交台灣府如數買足,委員運交原撥各廳、縣歸款:均照所議辦理』。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三。
夏四月十二日(丁卯),賞福建台灣緝獲逸盜員生蔡啟賢六品頂帶。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五。
秋七月初二日(乙酉),除福建台灣縣沙壓地畝一百七十甲有奇額賦。
十六日(己亥),刑部奏審拟林表等一案;得旨:『林表、林顯、林媽定均系台灣逆匪林達之子,例應緣坐。
林表、林顯因年未及歲,解京閹割充當内監,本屬免死之犯,理宜安靜守法;乃喚令伊弟林媽定來京,又擅留伊戚劉碧玉在花洞居住,将大内膳單、戲單聽其攜至台灣,借勢招搖。
林媽定漏網幸免緣坐,林表等辄為娶妻,冀圖生子延後;林媽定複将劉碧玉留給噶瑪蘭田簿,托人打點:種種不法。
林表、林顯、林媽定均着照律斬監候,歸入本年朝審情實辦理。
已革侍衛林寅登身系職官,與林表等往還,并将林媽定所交噶瑪蘭田簿攜回寓所,不行送官究辦;僅拟杖流,尚覺輕縱。
林寅登着改發伊犁,俟劉碧玉等解到質訊後再行發遣。
已故織造和明之子内務府員外郎慶琛曾給林顯紗料、候補主事普琳于林媽定過蘇州時付給銀三十兩,均屬不合;慶琛着降為主事、普琳着降為筆帖式。
餘依議』。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八。
八月二十五日(丁醜),調福建按察使習振翎為山西按察使,以福建汀漳龍道李赓芸為按察使。
是月,閩浙總督汪志伊奏:查明海洋土盜出沒,請饬剿捕。
得旨:『嚴谕王得祿即日帶兵出洋,迅速辦理。
近海各口岸,嚴斷接濟。
文武同心合力共辦一事,勉之毋忽。
如有因循疲玩遲疑觀望者,即行參劾,重懲不恕。
将此朱谕通谕知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九。
九月二十八日(庚戌),浙江黃岩鎮總兵官謝恩诏因病休緻,以福建澎湖水師副将陳夢熊為黃岩鎮總兵官。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十。
冬十一月初三日(甲申),擢浙江鎮海營參将林孫為福建金門鎮總兵官。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十二。
嘉慶二十一年 嘉慶二十一年(一八一六、丙子)春正月初八日(戊子),緩征福建澎湖廳上年風災未完額賦。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十五。
夏六月初十日(戊午),以翰林院編修何彤然為福建鄉試正考官、工部主事吳孝銘為副考官。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十九。
秋八月十一日(丁亥),命光祿寺少卿吳椿提督福建學政。
二十六日(壬寅),以福建台灣水師副将陳光求為浙江定海鎮總兵官。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二十一。
九月十八日(甲子),調福建布政使瑞麟為浙江布政使,以福建按察使李赓芸為布政使、浙江甯紹台道麟祥為福建按察使。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二十二。
冬十一月二十九日(甲戍),谕〔内閣〕:『戶部奏:「福建省額貯常平榖石,自嘉慶九年以後,并未照例按年具題。
又,乾隆六十年清查案内缺額榖石,尚未買補足額。
又,台灣府屬每年運供内地沿海各營兵米,嘉慶十年至十四年未運榖十五萬七千餘石;前經奏明自十五年七月起,分作五年運完。
此時例限久逾,亦未據随案報部,實屬延玩。
着該督、撫即督率藩司将該省各屬額貯并缺額未補及台灣應運榖石,迅速逐案查明曾否買運足額,據實報銷;并将單開駁查未結各案,一并趕緊清厘,分别奏咨核辦。
其遲延各職名,查明照例議處』。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二十四。
嘉慶二十二年 嘉慶二十二年(一八一七、丁醜)春二月初九日(癸未),以廣東按察使明山為福建布政使。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二十七。
三月甲辰朔,閩浙總督汪志伊因病解任,以廣東巡撫董教增為閩浙總督。
十六日(己未),調福建漳州鎮總兵官許松年為直隸天津鎮總兵官,以前任廣東陽江鎮總兵官馬建紀為漳州鎮總兵官。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二十八。
夏五月二十七日(庚午),谕内閣:『……王紹蘭着照部議革職」。
以貴州布政使史緻光為福建巡撫。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三十。
秋九月十四日(乙卯),以福建澎湖水師副将郭繼青為金門鎮總兵官。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三十四。
冬十月十一日(辛巳),調福建按察使麟祥為江蘇按察使,以福建台灣道糜奇瑜為按察使。
十七日(丁亥),福建台灣鎮總兵官武隆阿等奏,拿獲洋盜出力人員。
得旨嘉獎,賞守備謝建雍花翎、縣丞範邦幹等升叙有差。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三十五。
十二月十五日(甲申),予福建、廣東出洋淹斃署千總葉逢珠、蔡攀龍、把總林得升祭葬、世職,兵丁何連登一百五十三名賞恤如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三十七。
嘉慶二十三年 嘉慶二十三年(一八一八、戊寅)夏四月二十日(丁亥),予福建協捕洋匪被害義民陳鳳、黃興祭葬、世職如把總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四十一。
五月初八日(乙巳),以翰林院編修張敦頤為福建鄉試正考官、内閣中書陳詩為副考官。
十三日(庚戌),予福建出洋淹斃外委謝得高祭葬、世職,額外升委李新榮、兵丁劉高等七十一名賞恤如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四十二。
六月二十六日(壬辰),谕内閣:『史緻光奏「閩省積欠錢糧未完尾數較多,請分限追完」一折,福建省自嘉慶元年起、至二十一年止,共積欠地丁銀一百六十三萬一千八十二兩零、耗羨銀一十三萬八千六百六十三兩零。
曆年既久,為數較多,念其或系畸零貧戶、或系鬻産逃亡,該撫現在設法清厘,若将舊欠與新賦同時征解全完,糧戶勢難兼顧。
着加恩将元年起、至十三年止積欠丁耗銀兩,予限一年半;十四年起、至二十一止積欠丁耗銀兩,予限三年:均自奉旨之日起限,認真督催,于限内全數完解。
倘逾限不完,除将包抗頑戶懲辦外,并将經征、督征不力各員一并參處』。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四十三。
秋九月二十三日(戊午),谕内閣:『董教增等奏「商民置造海船,免立禁限」一折,閩省商民置造海船,大小本受限制;嗣因洋匪滋事,劫坐商船,奏明商民造船祗以一丈八尺為準,原屬一時權宜之計。
現在洋面肅清,該省商民以船小不能重載,難涉風濤,多緻失業;并官運兵糧,亦多積壓。
茲據該督等查明,請複舊章。
着照所請,嗣後商民置造船隻,梁頭丈尺照前聽民自便,免立禁限;仍報官給照,驗烙放行。
其配載米榖,亦令查照舊章如數配運,毋任積壓』。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四十五。
冬十月初二日(丁卯),福建台灣鎮總兵官武隆阿以病乞假,允之;以浙江平陽協副将慶山署台灣鎮總兵官。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四十八。
十二月十四日(丁醜),予福建捕賊淹斃把總林天桂祭葬、世職,兵丁傅日新等十三名賞恤如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五十一。
十八日(辛巳),福州副都統慶保年老,命留京以參領用;以西安協領瑚松額為福州副都統。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五十二。
嘉慶二十四年 嘉慶二十四年(一八一九、己卯)春三月十四日(丙午),調福建按察使糜奇瑜為河南布政使,降調刑部右侍郎彭希濂為福建按察使。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五十五。
夏四月二十日(辛巳),谕内閣:『董教增奏「海洋被劫舊案文武疏防職名懇免開參」一折,閩省洋面盜匪久經悉數殄平,其劫案疏防承緝文武職名共一千餘件,事隔二十餘年;此時即輾轉行查,官經屢易,一切地界情形,均無從指證,徒勞案牍,終于不能核實。
所有嘉慶元年至十五年該省海洋被劫各案應參文武職名,着加恩全行寬免,毋庸查參』。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五十六。
五月初七日(丁卯),以右春坊右庶子何淩漢為福建鄉試正考官、翰林院編修為副考官。
初八日(戊辰),調雲南巡撫李堯棟為福建巡撫、福建巡撫史緻光為雲南巡撫。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五十八。
六月十四日(甲辰),予福建出洋淹斃外委李捷高祭葬、世職如陣亡例。
二十二日(壬子),調福建巡撫李堯棟為湖南巡撫、湖南巡撫吳邦慶為福建巡撫。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五十九。
秋八月二十六日(乙卯),以福建鹽法道孫爾準為江西按察使。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六十一。
九月初五日(甲子),命都察院左副都禦史韓鼎晉提督福建學政。
初七日(丙寅),調江西按察使孫爾準為福建按察使。
二十一日(庚辰),調甯夏将軍祥保為福州将軍、福州将軍紮拉芬為鑲黃旗蒙古都統。
二十九日(戊子),以福建巡撫吳邦慶為刑部右侍郎。
調貴州巡撫韓克均為福建巡撫。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六十二。
冬十月十二日(辛醜),谕内閣:『董教增奏「遵查閩省官墊民欠各款分别辦理」一折,福建省額征錢糧曆年征收不足者,該州、縣等回護處分,臨時挪墊輾轉交代;現将該省積欠銀糧全行豁免,不能再向民間征納。
該州、縣等催征不力,本有應得處分;第念官非一任,事閱多年,且墊解完公,尚與侵蝕入己者不同。
着照該督所請,将墊解未補銀一十二萬一千七百餘兩、米一萬八千八百餘石,按照追賠例限,加嚴勒追。
其存留項内時憲書工價等八款銀三萬八千九百餘兩,亦于未經聲明民欠各員名下一律追賠。
至進士牌坊等五款銀八萬二千九百餘兩并驿站銀一千九百餘兩未經征完,是否報部有案?着戶部查明具奏,再降谕旨』。
尋奏稱:『此項銀兩,業由州、縣官将征存之銀墊解起運,以緻存留之項尚欠在民;該督已請勒追,應一并着落賠補,毋庸再向民間征收』。
得旨:『如所議行』。
二十一日(庚戌),予福建出洋緝捕遭風淹斃外委饒成瑛、王慶雲、把總張文耀、歐得龍等祭葬、世職如陣亡例,額外外委施兆龍、兵丁周興寶等一百五十二名、水手洪天壽等二十三名、漂流無着兵丁周武略等十六名恤賞如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六十三。
十二月十四日(壬寅),予閩、浙交界出洋剿賊淹敝兵丁陳日生等十九名、出洋緝捕斃淹兵丁林太全等三名恤賞如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六十五。
嘉慶二十五年 嘉慶二十五年(一八二○、庚辰)春正月十八日(乙亥),調直隸宣化鎮總兵官音登額為福建台灣鎮總兵官。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六十六。
二月二十七日(癸醜),谕軍機大臣等:『福建澎湖協水師副将,前經該省以張保題升。
張保系由海盜投誠之人;澎湖孤懸海外、地方險要,副将統轄舟師,責任綦重,張保在彼究屬非宜。
國家立賢無方,如桂涵、羅恩舉皆由鄉勇出身,用至總兵,均能稱職。
該二員本系良民,由軍功洊擢,所屬将弁、兵丁無不翕服。
若張保系盜賊出身,從前聚衆至一萬七千餘人之多,戕害生靈無算;恐其舊性未馴。
且朕聞該員常食鴉片煙,不知禮節,諸多任性;所屬舟師亦不能約束,時有賭博、奸淫、訛詐、逼吓之事。
若在任日久,恐所屬備弁心懷不服,别生枝節。
着董增教接奉此旨,即密行訪查張保在任有何恣縱劣迹?即他無确據,其服食鴉片煙已屬有玷官箴;一面以商辦公事為名,先将該員調至省城,再行具折劾參。
将此谕令知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六十七。
夏四月二十三日(戊申),以福建布政使明山為貴州巡撫、福建按察使孫爾準為布政布、浙江杭嘉湖道舒靈阿為福建按委使。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六十九。
五月十六日(辛未),予福建出洋捕盜淹斃外委邱峻賞恤如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七十一。
秋七月二十五日(己卯),上崩于避暑山莊行殿寝宮。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七十四。
從前該鎮、道等辦理此事,未免稍存輕視;一處蠢動,則分赴該處彈壓,希圖将就了結。
民人等無所畏憚,是以旋息旋起。
此時許文谟在彼,頭、二起兵丁現已陸續到台。
着方維甸即飛咨該提督,将滋事粵民為首者查拏懲辦;并酌看情形,如無需兵力則已,倘有必應懾以軍威之處,許文谟即應帶兵剿捕,立時撲滅,以靖地方。
将此傳谕知之』。
二十八日(乙卯),谕軍機大臣等:『方維甸奏「台灣近日情形」一折,台灣滋事緣由,自起釁至今,總未得其确實。
今閱方維甸之折,則伊近在廈門,亦未得其準信;但據台灣鎮、道等禀報之詞及許文谟咨送折稿,遙為揣度。
所有粵人攻搶泉莊一事,其咨報内或稱「意欲」、或稱「實欲」,似目前尚無争鬥之事。
而許文谟折内又稱「台地大局已定,惟中港一處鬥尚未息」;又似争鬥已成。
前後兩歧,殊難憑信。
方維甸竟當親自前往,認真查辦。
究竟此事因何而起?現在會否止息?先将實在情形奏聞,一面妥為辦理。
總兵武隆阿、道員張志緒于地方重大之務,既不早行奏報,前日奏報一次又多含混,究竟有無别情?該二員在任聲名如何?是否可留該處?方維甸到後,着詳細密訪;如該二員竟有激變他故及回護捏飾等情,即據實嚴參。
又據方維甸、張師誠奏近日朱渥匪船情形:數月來在雞籠外洋遊奕,近又駛至福甯府屬之浮鷹、水澳洋面恐吓居民,欲添買纜索、食物;其居心實為叵測。
伊幫船現有四、五十隻、夥黨多至數千,并非力屈勢窮,豈肯困而思返?其投降之語,全不可信;即使朱渥一人實在誠心乞降,而其夥黨數千人又豈能齊心聽從?況以數千人之衆平日皆劫掠營生,一旦棄械投誠,無田可耕、無業可執,又将何以為生?種種詭詐不實,情事顯然,切不可為其所惑;目下惟當以剿為正辦。
但賊船較多,進兵不可冒昧。
惟當将師船次第調齊,厚集兵力;待聲勢壯盛、炮械齊全,方可駛近圍攻,一鼓集事。
該督、撫無庸存安撫之心,緻撓勝算也。
其小仁等分幫南竄之船,并着責成許松年随地截剿,将此谕令知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十九。
十一月二十八日(甲申),谕〔内閣〕:『方維甸奏「洋盜朱渥悔罪乞降,率領夥衆三千餘人投出,并将船隻、炮械全數呈繳,請旨辦理」一折,朱濆一幫匪船為海洋巨寇,本年朱濆被官兵用炮擊斃,伊弟朱渥接管賊船,即心懷悔懼,亟思投首,因候風停泊外洋;今親身登岸,率衆三千三百餘人全行投出,并呈繳海船四十二隻、銅鐵炮八百餘門,其餘器械全數點收。
海洋盜賊,其初本系内地良民,或失業為匪、或被脅入夥,日久自知罪重,不能湔洗自拔。
今朱渥真心悔懼,率衆投誠,與始終怙惡者不同;朕仰體上天好生之德,念此三千餘衆悔罪求生,加恩悉予矜全,準其投首。
且洋面早一日除此巨寇,免緻為害商民,所全亦複不少。
着即照該督所請,查照舊例,分别遣散回籍安插,交地方官查傳鄉保親族人等嚴加管束。
并遍行曉谕伊等:身犯重罪,今準首更生,從此倍當安分;如再犯法,定行加倍治罪。
其情願随同緝捕者,經該督等挑出精壯一百五十餘人同頭目四十餘人,着準其分派兵船,随同出洋緝捕;所有派撥弁兵、運送炮械以及雇用船隻資遣各費,準其于從前撥往台灣備賞餘存銀三萬八千餘兩項内動支,報部核銷』。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二十一。
十二月初六日(辛卯),以福建鹽法道陳觀為浙江按察使。
十六日(辛醜),谕軍機大臣等:許文谟奏「查明械鬥肇釁根由及淡屬中港地方鬥已止息、民情安帖」一折,此次自四月初旬起釁,遲至十月初間方能辦竣;現在械鬥雖已止息,而善後事宜,最為緊要。
台郡弧懸海外,民俗強悍,設立總兵、道員用資彈壓;所有額設官兵,自應責成該鎮、道等督率調遣。
乃以該處兵役,多系籍隸漳、泉,難于調用;一遇械鬥等案,動辄請調内地官兵遠涉重洋,又須大員前往督辦,安用此鎮、道耶?許文谟本系陸路提督,俟諸務辦理完竣,應節内渡回任辦事。
所有台灣善後事宜,着方維甸體察情形,嗣後遇有漳、泉、粵莊等處民人因事争競,如何妥立章程,即為申理曲直,不緻釀成重案;即或有須兵力,不煩内地調遣之處?悉心籌議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二十三。
嘉慶十五年 嘉慶十五年(一八一○、庚午)春正月二十六日(辛巳),以福建台灣水師副将朱天奇為金門鎮總兵官、候補副将陳琴署浙江黃岩鎮總兵官。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二十四。
二月初八日(壬辰),谕内閣:『三載考續為朝廷激揚大典,每屆京察之期,擇其勤奮供職者施恩予以甄叙。
……今兩廣總督百齡,辦理洋匪,剿撫得宜,日有起色;福建巡撫張師誠于海洋嚴斷接濟,實心經理:均着加恩交部議叙』。
十八日(壬寅),谕〔内閣〕:『方維甸等奏:「閩省洋盜現今投誠免罪,所有承緝、接緝之文武職名應否照舊開參」等語。
洋匪蔡牽、朱濆早經殲斃,其鳳尾幫張治等及朱渥全幫亦已率夥投誠,前此被劫案内疏防之承緝、接緝文武各員,自可酌加寬贳,但亦須量為分别;着該督等查明各員疏防在三案以下者加恩準予寬免,其四案以上者仍着照例開參』。
又谕:『方維甸等奏「節年海洋被劫台運米榖,懇恩豁免,并力籌彌補」一折,此項台灣每年應運内地米榖,自乾隆六十年至嘉慶十四年十月因海洋未靖,商船被劫有一百四十六案,計米三千餘石、榖一萬七千餘石,向來本無着賠之例;經該省自定章程,議令聽、縣汛弁以及行保人等分别賠繳,亦未奏咨,着為定例。
今據方維甸等奏:「内洋距廳、縣甚遠,外洋距汛地更遙,勢難兼顧;且末弁以及行保人等類皆無力之人,迄今未能呈繳」等語。
是着落分賠,亦屬有名無實。
現據該督等查有各屬存倉内耗米易榖一項,不在常平額貯之内,堪以撥補;着加恩即照所請,查明各該屬舊存新收确數可抵若幹?咨部辦理。
其原議分别着賠之處,均予豁免。
此外有續經查出之案,亦着照此一律辦理』。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二十六。
三月二十五日(己卯),予福建、廣東捕盜被戕縣丞餘俊、署守備葉過高、千總蘇明揚、梁韬、把總蘇國、外委惠連升、嚴有信、武舉何定鳌祭葬、世職,台灣出洋淹斃把總劉光國祭葬、恤蔭如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二十七。
夏四月十七日(庚子),谕軍機大臣等:『張師誠奏「洋盜悔罪投首,分别辦理」一折,洋盜沈帶悔罪投誠,并将船隻、炮械呈繳,尚非怙惡不悛;可以寬其一線。
所有沈帶等首夥三百一十名,着加恩均免其治罪;即照該撫所請,酌留三十名出洋配緝,餘俱妥為安插。
又據另折奏:「閩洋近日雖無大幫匪船,其小仁及鳳尾等幫尚有餘匪。
目前剿捕,更比從前緊要」等語;所論甚是。
此等零匪雖非大幫可比,然不早為撲滅,則日久勾結,又緻漸成大幫,必須悉數殲除;不可因投誠者多,稍為松勁。
近日廣東盜夥投誠者竟至有數萬人,未免存招緻之見,殊為懸廑。
此等海洋劇盜人數既衆,心各不齊;安能保其不再滋事?是此時該省餘匪竟當悉力剿捕,方為正辦。
張師誠即一面劄會督臣、一面嚴饬各鎮将分投剿捕,期于辦理淨盡。
設鎮将等洩洩從事,即嚴行參辨,俾知儆戒。
将此谕令知之』。
二十三日(丙午),谕軍機大臣等:『台灣屯務,前經福康安等定義,在南、北二路分設各屯,将未懇番地撥給開墾;其民人已墾番地,勘丈收租,官為經理:立法甚為詳備。
今據方維甸奏:體訪番情艱苦,皆由各屯未墾之地多被奸民、社丁人等串通欺詐,誘令典賣、越界霸占,地方官全不經理所緻,實屬廢弛。
至應征屯租,原系廳、縣收發;乃前署台灣府楊紹裘等辄議令屯弁自行征收,散給各丁,不複官為經理,以緻刁民抗欠甚多,而屯弁又從而侵蝕,屯丁苦累益甚。
該府等擅改章程,不奏、不咨,是何意見?除現在台灣一縣仍歸該縣征收外,其餘一聽、三縣,方維甸已派員查勘,分别清厘。
着俟查報到時,将所有屯地、屯租各事宜,會同張師誠查照舊定章程,悉心詳議奏聞,并将違例廢弛各員一并參奏。
方維甸于該處一切辦竣後,起程内渡;前經有旨準其陛見,該督順赴江甯看視伊母,即行來京瞻觐可也。
将此谕令知之』。
二十六日(己酉),谕〔内閣〕:『前因方維甸參奏台灣鎮總兵武隆阿、道員張志緒于械鬥重案辦理遲延,交部嚴議,經部臣議請褫職;複經朕谕令方維甸于到台後詳查該鎮、道有無諱飾及辦理不善之處并平日官聲如何?據實具奏,到日再降谕旨。
茲據覆奏:「該鎮、道于械鬥一案,查核節次折禀俱屬實情,并無激變諱飾情事。
其平日居官辦事,武隆阿于營伍積習未能整饬,尚無别項劣迹;此次在北路查辦,輿情允服。
張志緒外任未久,辦事不能果決,官聲頗為謹慎」等語。
是該鎮、道之咎,止于辦理未能迅速。
武隆阿、張志緒,均着加恩改為革職留任。
仍着方維甸傳知武隆阿,以伊本系棄瑕錄用之人,此次複經朕格外矜全,嗣後一切營伍事宜務須力加整頓;張志緒于地方公事,亦當實心經理,持以果斷,勿得仍前遲緩,以副朕宥過施恩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方維甸奏「察看班兵情形」一折,内稱「班兵三年期滿,即應停饷候代;而内地班兵,又不能按限到台,遂緻舊班曠誤差操、新班未能充額」等語。
此項換防班兵,當新舊更替之際,舊班業經停饷而新班未到,設遇有征調,難期得力。
朕意嗣後班滿候代兵丁仍令其支領饷銀一半,新班換防各兵亦先予一半;俟新班到台後,再将舊班饷銀停止,庶該兵丁等無所借口而差操可期無誤。
至向例派撥班兵,原以漳、泉之兵較勝他處,用資防禦。
但漳人護漳、泉人護泉,每遇械鬥之案,不免心存瞻顧;積習相沿,各分氣類。
嗣後換防班兵,或可于别府各營内揀派東渡,以備操防;如有地方緊要事件,再于漳、泉兵丁量行征調。
如此酌為變通,是否可行?着方維甸等體察情形,詳議具奏』。
尋奏:『查班兵應支糧饷,向例按四月、十月畫一起程;是以班滿候代兵丁,應于班倆之日即行停饷。
茲蒙聖谕,班滿候代兵丁仍令其支領饷銀一半,即内地新派換防各兵亦先予以半饷,俟新班到台後再将舊班兵饷停止。
是新、舊更代之兵,皆有半饷口食,更為充裕。
至換防兵額,系接内地各營兵數派定;若将漳、泉之兵停派,悉于别府各營内改派前往,内地未免空虛。
且核計水陸各營不敷派撥,似可仍循舊例,仍責成台灣鎮約束稽查,随時駕馭,以期漸除積習。
惟查北路協左營班兵内有水師提标兵二百五十名,悉系泉人;該營駐劄彰化縣所轄地方,多系漳莊,竊恐不能相安。
今應請将北路協左營泉籍水師兵二百五十名派往台灣協,即以台灣協之閩安、海壇、烽火營水師兵二百五十名調往北路左營。
該兵等皆福州、福甯等府之人,一轉移間,兵數相符,人地較為妥協』。
從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二十八。
五月初六日(己未),谕内閣:『張師誠奏『舟師攻獲盜船及兵船遭風情形」一折,此次遭風兵船猝遇風暴,人力難施,自系實在情形;業經該撫饬令另換船隻出洋。
其各船下落及沉失炮械等件,仍當嚴饬确查。
所有落水傷斃之兵丁歐日升等二名及壓斃兵丁曾朝等三名、淹斃兵丁陳安等九名,均着咨部議恤。
其受傷兵丁,業經該撫賞給醫藥銀兩;如因傷緻斃,并着照陣亡例賜恤。
其胡于鋐、陳琴兩幫内傷斃、淹斃兵丁,并着分歸閩、粵兩省照例咨部議恤。
又另折奏「提訊乞降之洋匪張弗等犯,審明酌議發遣」一折,未免過當。
此案既據張弗供稱:『赴護總兵陳琴、遊擊周應元兩處乞降,現在等候沈帶同投,适遇兵船,即駕杉闆小船迎投禀訴」等語;該犯若果意存觀望,一見官兵,方逃竄之不暇,豈有轉駕小船上前迎訴之理?該撫于張弗一犯,拟以發遣黑龍江給披甲為奴,黃注等三犯各減一等;辦理未為平允。
所有張弗一犯,着改為徒三年;黃注一犯,着改為杖一百。
李景明、王暹二犯,着改為杖八十發落:以昭情法之平』。
初九日(壬戌),谕〔内閣〕:『已革把總林維相因在台灣染病,講咨内渡,遭風漂至粵洋,猝遇艇匪;該革弁抱病不能殺賊,緻被劫擄,并未聲言身系職官。
迨賊目将伊關禁,伊曾絕粒數日,并欲擰斷手靠自戕;俱被賊看守,不能自盡。
後來賊匪潰亂之際,令伊弟林維意背下小船逃回,即行赴官投到。
核其情節,較從前台灣南投縣丞洪智在軍營避賊被擄者猶稍為有間;林維相着從寬發往烏噜木齊效力』。
十二日(乙醜),以翰林院編修林壽椿為福建鄉試正考官、程德楷為副考官。
十九日(壬申),閩浙總督方維甸奏:『裁并台灣各營汛地:城守營左軍移駐外委二員,裁移十汛兵丁,并入三汛、移改一汛;右軍移駐外委二員,裁移十一汛兵丁,并入五汛。
南路營移駐千總一員,裁移三汛并減三汛兵丁,并入三汛、移改一汛。
下淡水營移駐外委一員,裁移三汛兵丁,并入一汛。
北路協中營共移把總一員、外委三員,裁移九汛兵丁,并入四汛、添設二汛二塘;左營移駐把總一員、外委三員,裁移十八汛兵丁,并入六汛;右營撤回額外外委一員,移駐把總一員、外委一員,裁移三汛并減二汛兵丁,并入三汛,添設一汛、移改二汛。
艋舺營酌撥外委二員,裁移三汛,并撥本營兵丁并入一汛、添設二汛。
滬尾水師營酌撥把總一員,并本營兵丁添防一汛。
以上裁移、歸并各汛,巡防皆歸實用,并未于額外添兵。
其餘各塘汛,俱照舊制安設』。
得旨:『台灣地方負山臨海,道裡袤延,向于南北水陸各路額設戍兵一萬二千餘名,用備巡防;而地方今昔異宜,自應随時酌定。
茲據該督等查明該處緊要地方,或本未設汛、或原設塘汛兵數太少,請于偏僻零星各汛内裁減弁兵、增添移并各情形,自系為因地制宜起見。
所有該督等奏請裁移歸并各汛之處,均着照所請行。
但該處習俗犷悍,海疆營伍關系緊要;各塘汛移并之後,若不勤加操演,遇有緩急仍屬無裨。
該督等惟當嚴饬各該營随時實力合操,俾巡防皆歸實用。
倘嗣後各營汛稍有懈弛情弊,官則據實嚴參、兵則即行斥革』。
二十七日(庚辰),谕内閣:『方維甸奏「遵旨酌籌約束械鬥章程」一折,台灣遠隔重洋,漳、泉、粵三處民人在彼錯處,各分氣類,動滋事端;必須約束嚴明,經籌久遠。
前經節降谕旨,諄饬方維甸到彼熟籌辦理。
茲據該督體察南、北兩路情形,酌議奏聞。
内如總董一項,向在各村莊包庇抗違,甚至地方官号令不行,諸多掣肘;而隸役等亦擅自分保,互相黨護,不服拘傳,最為該處惡習;自應亟行革除。
所有方維甸奏請嚴禁總董及本保隸役黨護把持,立法究治;并佥設約長、族長,責令管束本族、本莊等事,均照所議辦理。
嗣後倘有糾鬥之案,即并未殺傷,亦将為首究辦;如不聽曉谕,即行派兵嚴拏,以示懲儆。
至所請酌減官員處分一節,地方官遇有械鬥、會匪搶奪之案,其失察處分,均幹降調,每有諱飾情弊。
嗣後如該地方官果能随時訪查,據實禀報,俾奸宄得以破露;雖不能全寬處分,該督等具奏到時,朕尚可酌量加恩,免其實降實革。
若再能認真緝獲首夥多名,辦理迅速;則不但寬其處分,并當施恩鼓勵。
設仍前諱飾疏縱,即着照方維甸所奏,分别革職治罪不貸』。
二十八日(辛巳),谕内閣:『方維甸奏「商船貿易口岸牌照不符,官榖難運,酌議三口通行」一折,據稱「台灣商船,向來鹿耳門港口對渡廈門、鹿仔港對渡泉州蚶江、八裡坌港口對渡福州五虎門,各有指定口岸。
然風信靡常,商民并不遵例對渡;往往因牌照不符,勾串丁役捏報遭風,既可私販貨物、又可免配官榖,弊窦甚多:應行酌改章程」等語。
商船往來販易,駛赴海口,自應聽其乘風信之便,徑往收泊。
若必指定口岸令其對渡,不但守風折戗來往稽遲,且弊窦叢生,轉難究诘。
現在台灣未運官榖,積壓至十五萬餘石之多;皆由商船規避不運所緻,不可不速籌良策。
着照方維甸所請,嗣後準令廈門、蚶江、五虎門船隻通行台灣三口,将官榖按船配運;即實在遭風船隻尚堪修理載貨者,亦不得借口遭風,率請免配,以杜假捏之弊。
其責成丞倅等将船照内核實注明、分别咨報以便到台後配運官榖并層層稽查、互相考核之處,均着照該督所請行』。
又谕:『方維甸奏「台灣積年未運内地兵榖,拟照舊例分年帶運」一折,據稱「台灣每年額運官榖八萬五千餘石,遇閏加增四千餘石;因積年停緩積壓,共有未運榖一十六萬千餘石。
本年額榖配運亦屬無多,應行酌定章程,分年趱運」等語。
台灣額運官榖,系供内地兵糧眷榖之需;今積壓太多,以緻近年需用榖石多于内地倉内借支,難敷供用,亟應認真籌辦。
除現将十一年欠運及本年應運榖共已撥運一萬一千石外,所有嘉慶十年至十四年止未運榖一十五萬七千餘石,着照方維甸所請,自本年七月初一日為始,分作五年扣限運完,每年帶運榖三萬一千餘石。
其每年額運之榖,亦不得再有遲誤。
至船戶領運後,如有捏飾稽延以及台灣内地官員有延玩捏飾、苦累商船各情弊,俱着該督、撫等随時查明,分别參奏」。
二十九日(壬午),谕〔内閣〕:『方維甸奏「彰化縣義首士民呈請捐修城垣」一折,據稱彰化向無城垣,難資捍禦,拟請建築土城,自應準其捐建。
其一切捐輸出入、給發工價,俱由該士民等自行經理,毋令吏胥催查攙管;亦無庸限以時日。
俟工竣驗收後,核其捐輸之多寡,據實奏聞,量予鼓勵』。
谕軍機大臣等:『方維甸奏「查明蛤仔欄(即噶瑪蘭)地方情形」一折,噶瑪蘭田土膏腴,米價較賤,民番流寓日多;若不官為經理,必緻滋生事端。
現在檢查戶口,漳人四萬二千五百餘丁、泉人二百五十餘丁、粵人一百四十餘丁,又有生、熟各番雜處其中。
該處居民大半漳人,以強淩弱,似所不免;必須有所钤制,方可相安無事。
其未墾荒埔,查明地界,某處令某籍民人開墾、某處令社番開墾,尤須分割公平,以杜争端。
至所設官職,應視其地方之廣狹,酌量議添;或建為一邑,或設為分防廳、鎮,俱無不可。
其應設官長及營汛等事,該督于回省後,俟楊廷理等查禀到時,即會同張師誠悉心詳議具奏。
至台灣窵處海外,諸務廢弛。
今方維甸到彼,就地方營伍力加整頓,酌改章程;若地方官謹守奉行,自可漸有起色。
第恐日久生懈,且該處俱系漳、泉、粵民人雜處,素行強悍,總須時有大員前往巡閱,使知儆畏。
嗣後福建總督、将軍,每隔二年,着輪赴台灣巡查一次,用資彈壓。
将此谕令知之』。
移福建台灣縣羅漢門巡檢駐番薯藔;從總督方維甸請也。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二十九。
秋七月十一日(癸亥),谕内閣:『方維甸、張師誠奏「小仁等幫首夥率衆投誠,分别辦理」一折,閩洋自蔡牽殲斃之後,餘黨離散;今其夥犯陳贊等帶同蔡牽義子小仁、文幅率衆投誠,又夥犯吳淡、曲蹄幅二人亦相率乞投,各将船隻、炮械全行交出,共計首夥一千三百餘名、船六隻、大小炮五十餘門并鳥鎗、器械等四百餘件。
閱折内所叙、該犯等情詞哀切,出于至誠;自當一律加恩,準其投首。
至小仁等各犯,方維甸折内仍分别定拟具奏,固屬按律辦理;但所拟未免過重。
小仁、文幅二人雖系蔡牽義子,但小仁親生父母即被蔡牽殺害,其時小仁年甫九歲不知原委,被蔡牽收為義子;直至蔡牽死後,其管事陳贊告知,始悉前情,随日夜啼哭,與陳贊等商量投出。
又,文幅亦系蔡牽船上舵工之子,伊親父故時,尚在襁褓之中,被蔡牽收為義子,現在年止七歲。
此二人本非逆犯之子,不必緣坐;且髫齡被劫,久陷賊中,情殊可憫。
今皆自行投出,竟當免罪釋放,妥為安插。
其吳三池一犯,雖曾被蔡牽對為僞職,随同滋擾,但今已畏罪投誠;其翁昑一犯,雖經随同蔡牽打仗,其後畏懼落後,不過在小仁船上寫帳,今亦悔罪投誠:其情罪,皆可末減。
吳三池着發往黑龍江,翁昑着發往伊犁。
其餘各從犯,均着照該督、撫所請,擇精壯者三十餘人分配兵船,令其随緝;餘俱遞籍安插。
但須散而不聚,免緻滋生事端。
設有滋事之徒,即從嚴懲辦,不可姑息。
又據另片奏:「朱渥随同舟師緝捕奮勉,請旨酌量施恩」等語。
朱渥投誠以後,随同兵船出洋,頗知感奮;今能跳過盜船,拏獲多犯,尚屬出力。
着加恩賞拔把總,以示鼓勵。
所有此次拏獲各犯,均着審明核辦。
其出力之弁兵人等,并着詳查奏明,分别獎勵』。
十七日(己巳),以福州協領懷塔布為江甯副都統。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三十二。
八月二十一日(甲辰),命右春坊右庶子方振提督福建學政。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碌」卷二百三十三。
九月初十日(壬戌),谕〔内閣〕:『方維甸上年任閩浙總督,曾将伊母年老不能迎養情形,具折陳奏。
當經降旨,令其速赴新任,經理一切;俟本年來京陛見,順道先由江甯省視伊母,到京後将伊母身體情形據實奏聞。
茲據方維甸奏稱:「伊母上年自陝南旋,緩程數月,途中勞頓,心神日形恍惚;今年又兩次患病。
戀子情殷,勢難刻離」等語。
閩、浙地方緊要,方維甸在彼辦理妥協;設此時海洋尚有要務,伊身膺重寄,亦難遽行簡員更換。
今該處洋面肅清,巨盜均已掃除,地方安谧;而方維甸母老多病,兩地心懸,其情甚為可憫。
若将伊調任他省,伊母仍不能就養;兩江又系伊本籍,與例不符。
朕以孝治天下,不忍拂人子至情。
方維甸着加恩令其開缺,回籍養親,以示體恤」。
調湖廣總督汪志伊為閩浙總督。
十三日(乙醜),予福建出洋淹斃兵丁朱水等七十名賞恤如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三十四。
冬十月十八日(己亥),以福建按察使廣玉為浙江布政使、前任甘肅按察使劉大懿為福建按察使。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三十五。
十二月初二日(壬午),谕〔内閣〕:『戶部奏「請饬催陝西等省軍需駁查未結各案」一折……。
此外,尚有各省協濟軍需及廣東博羅、福建台灣等處未結各案;銀數雖屬無多,究亦未便久延。
着該督、撫等一并速行題報核銷』。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三百三十七。
嘉慶十六年 嘉慶十六年(一八一一、辛未)春二月初四日(癸未),定台灣鎮總兵官非升調不準奏請陛見例。
又谕:『台灣鎮總兵武隆阿「奏懇來京陛見」一折,台灣遠隔重洋,在海疆中尤為最要之區;該處文武大員,惟鎮、道二人管轄兵、民,職守綦重。
現雖洋面肅清,漳、泉客民鬥案亦俱完結,但地處重鎮,時資彈壓。
該鎮豈容暫離!即如新疆辦事大臣,從無奏請陛見之事;邊疆外海,宜同一例。
武隆阿所請,着不準行。
嗣後台灣鎮總兵,除有升調準其奏請陛見外,餘俱不得奏請陛見;着為令』。
二十日(己亥),谕内閣:『武隆阿等奏「審拟兇犯蘇光居謀殺蘇廷玉,請旨即行正法」一折,蘇光居系蘇廷玉缌麻服侄,因口角微嫌辄圖洩忿,并敢起意殺死蘇廷玉,令長房絕嗣,占其産業;于黑夜誘至荒僻地面,用刀連砍緻重傷五處之多,立時斃命,兇惡已極!該犯按有服卑幼圖财謀殺尊長之例,自應斬決枭示。
況海疆重地,有此不法情事,尤當立正典刑,以肅法紀;何必拘泥請旨,以緻兇犯日久稽誅。
蘇光居着即處斬,照例枭示。
嗣後該地方遇有似此案情,當一面恭請王命,即行正法』。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三十九。
三月十八日(丙寅),谕内閣:『汪志伊奏「據台灣鎮總兵武隆阿禀請,将熟悉南路捕匪出力之下淡水營額外外委王登山留台,以資熟手」一折,班滿兵丁更換後,限于半月内即行内渡回營,系屬新例;何得藉此請留,又未聲明留駐年月,恐開逗遛之漸。
該鎮既稱該弁于南路一帶極為熟悉,緝捕勇往出力;将來即可拔補台灣實缺,令其挈眷赴台,以資緝捕。
此時仍饬令該弁内渡,勿任藉辭延宕』。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四十。
閏三月二十四日(壬寅),以緝獲閩洋盜首黃治,賞總兵官徐锟提督銜并花翎,千總張琴以守備用。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四十一。
夏五月十六日(癸巳),予熟悉水師之已革福建提督張見升千總銜、金門鎮總兵官吳奇貴把總銜、閩安協副将張世熊外委銜,俱發往水師營效力,遇缺補用。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四十三。
六月初五日(辛亥),谕内閣:『張師誠奏「閩洋盜匪二起先後投首情節不同,請旨核辦」一折,洋盜悔罪投誠,自當察其情節真僞,随時區别辦理。
閩省盜匪林蔡,因家有老母,不願在洋為盜,現将盜首莊補殺斃,帶同夥衆乞投,并将船隻、炮機一并呈繳;察其情詞懇切,悔懼出于至誠。
林蔡等着加恩準其投首,毋庸再行治罪。
伊等如有情願出洋效力者,準其分撥兵船随緝;餘俱遞籍管束。
至蔡井一起,雖據稱有悔罪之意,而遊移觀望,不遽投誠;因聞兵勇圍拿,始行赴官自首,雖未便仍照洋盜本律辦理,亦不能竟予寬縱。
盜首蔡井及其同行之高啟等五犯,均着免死,發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
其曾經在船接贓一次之柳夢等二犯,亦着問拟杖徒,以示懲儆;餘俱照該署督所奏辦理。
又據另片奏兵船出洋捕盜情形。
金門鎮總兵朱天奇追及盜船,親自督兵攻捕,以緻受傷多處,仍複帶傷進攻,擒獲盜匪七十餘名,殊為奮勉;朱天奇着加恩先交部議叙。
如果再能将此幫匪船一律剿淨,尚當加以優獎。
所有此次傷斃兵丁陳蓋,着照例咨部賜恤。
其現獲各犯,交該督、撫審明定拟具奏』。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四十四。
冬十月十一日(丙辰),調福建按察使劉大懿為山東按察使,以服阕按察使王紹蘭為福建按察使。
十七日(壬戌),建福建台灣噶瑪蘭城樓四座,北關一座、炮台一座,并立山川、社稷壇廟。
設通判、縣丞各一員,聽淡水同知就近控制;守備、千總各一員,把總、外委各二員,額外外委三員,戰兵二百五十五名、守兵一百四十名,歸艋舺營遊擊兼轄。
建設衙署,給予關防:後總督汪志伊請也。
十八日(癸亥),閩浙總督汪志伊奏拿獲洋匪出力人員。
守備林化鳳暨兵丁文成才等升用有差。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四十九。
十一月初九日(甲申),福建巡撫張師誠請假回籍省親,允之;以布政使景敏暫護巡撫。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五十。
嘉慶十七年 嘉慶十七年(一八一二、壬申)春二月十三日(丙辰),予福建出洋淹斃外委劉元得祭葬如例。
二十七日(庚午),谕内閣:『據武隆阿等奏「澎湖地方偶被風災,捐資購買薯絲前往接濟」一折,澎湖地方上年雨澤愆期,小米、高粱收成歉薄;自八月二十一日以後,飓風連作,花生又多被吹毀。
該處孤懸海島,闾閻向鮮蓋藏,貧民口食維艱。
前據汪志伊等奏到時,業經批交該督等将被災情形及應如何酌量撫恤之處?查明速奏;着汪志伊、張師誠即遵照前旨,據實查明,妥速辦理。
其武隆阿等先行捐辦之薯絲二千七百石,即著作正開銷,無庸該鎮、道等捐廉歸補』。
谕軍機大臣等:『閩省自前年辦理降匪之後,洋面已就肅清;近日複有零星土匪駛竄各洋,屢見奏報。
現據武隆阿等奏:有漳、泉土盜竄台伺劫;并據稱該鎮等差役赍遞奏折,舟行至東椗洋面,有被盜劫失折匣之事。
可見該省洋匪仍未淨盡。
近年粵省舟師巡緝嚴密,洋面土盜不敢停留粵界;而閩省洋面仍劫掠頻聞,是閩省水師緝捕懈弛,遠不及粵省,不可不速加整饬。
着傳谕汪志伊等嚴饬水師各将弁分探盜蹤,認真搜緝,悉數殄除,務令海氛永靖。
倘日久疏懈,緻匪船勾結成幫,辦理又形棘手,則該督等不能辭養廱之咎也』。
二十八日(辛未),谕〔内閣〕:『汪志伊等參奏「玩視捕務之護福甯鎮總兵項統,請革職作為兵丁随緝自贖」一折,項統身膺專阃,所轄地方見有洋匪船隻,亟應盡力剿除;乃畏葸遷延,将兵船收泊水澳,緻令匪船擄劫商艘,乘風遠竄,實屬恇怯無能。
該督等奏請将伊革職,作為兵丁随同緝捕;伊曾任大員,仍令與同幫兵丁逐隊出洋,統率之員未必能責令奮勇出力。
況伊屢次托詞逗遛,亦應徹底訊究。
項統着革職拏問,交該督、撫會同嚴審;倘有玩縱情事,即當按律治罪,以儆戎行。
如訊無别情,再行奏明令其緝捕自贖。
所有福甯鎮總兵員缺,着劉成魁補授』。
以福建台灣水師副将謝恩诏為浙江黃岩鎮總兵官。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五十四。
三月初二日(甲戌),谕内閣:『汪志伊奏「詳查拏獲洋盜出力各弁兵,請旨獎勵」一折,閩、浙舟師剿捕零匪,先後拏獲多起;其緝捕出力之千、把總等末弁以及兵丁,該督應覆其勞績,自行獎拔。
今單開至數十人之衆,豈能仰邀恩旨,悉予甄錄?所有汪志伊保奏獲賊多名之遊擊柯象額、李增階,着加恩交部議叙;其千總阮朝良等十七員、兵丁五十二名,着該督擇其勞績較優者,自行記名遇缺拔補或酌量從重賞赉,以示區别』。
二十九月(辛醜),以福州副都統紮拉芬為将軍,調正白旗漢軍副都統慶保為福州副都統。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五十五。
夏四月初四日(丙午),谕内閣:『汪志伊等奏「台灣換回弁兵在洋遭風淹斃」一折,據稱「此次台灣換回之督标、撫标五營四起弁兵伍得喜等配坐商船,于二月初七夜在澎湖洋面陡遇暴風,漂至外洋小金嶼地方沖礁擊碎,淹斃弁兵及水手人等一百餘人」等語;可憫之極,不忍覽視。
向來官兵因公差委遭風漂沒者,系照巡洋官兵淹斃之例辦理。
此次淹斃弁兵九十一員名内,如有曾經出兵打仗及殺賊受傷者,着該督、撫查明加恩照陣亡例賜恤;該弁兵等均有名冊可稽,即據實查核,無稍冒濫。
其未經出兵受傷者,仍照巡洋例議恤。
嗣後弁兵設有遭風淹斃,均着照此分别核辦。
至其餘淹斃水手及凫水得生兵丁,仍照例恤賞。
沉失官榖、軍械,均查明照例咨部辦理。
再,海洋風濤危險,官兵遠涉,亦應加以慎重。
着該督撫饬知各将領于往來配渡時,均宜察看風色,诹吉開行,俾資順利;毋得冒險輕濟,緻有疏虞」。
是月,閩浙總督汪志志伊等奏:拏獲入會各犯,審明定拟。
得旨:「嚴行究辦固是;總以拏捕首惡斷其根、脅從勿問為正辦。
若妄拏混緝,滋弊益大矣」。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五十六。
五月十八日(己醜),以福建布政使景敏為貴州巡撫、甘肅按察使積郎阿為福建布政使。
二十五日(丙申),緩征福建澎湖通判所屬上年旱災新舊地種銀。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五十七。
秋七月三十日(庚子),予福建出洋淹斃外委王國材祭葬、恤蔭。
是月,閩浙總督汪志伊奏報舟師在洋節次殲獲匪盜。
得旨:『粵洋安靜,閩洋又熾;若不速除,将來又成蔡、朱之續矣。
水師固宜奮勇,陸地仍須嚴拏接濟為本;不可舍本逐末,勉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五十九。
八月,按察使銜福建台灣道糜奇瑜奏報抵任。
得旨:『「公正廉明,敬慎勤敏」;此八字時存于心,則恩過半矣。
如遇奸民煽惑之事,甯嚴毋縱;水懦民玩,所損者大。
志之勿忽』!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二百六十。
九月庚午朔,谕軍機大臣等:『汪志伊等奏:「據海壇鎮總兵孫大剛禀稱:匪犯吳屬差夥匪前來禀懇投首,願先将妻兒、親屬人等投請管押;該匪俟找尋竄散二船之後,即來呈繳炮械、船隻,全幫投首」等語。
海洋匪犯,本系内地良民;甘心出洋為盜,殺害人口、劫奪貨财,甚至抗拒官兵,實屬罪大惡極。
乃近日習為狡謀,如官兵緝捕疏懈,伊等連擊竄劫,毫無忌憚;一遇官兵追捕緊急,即投首乞哀,以為曲全身命之地。
此等匪徒狡詐性成,即自首後亦難保不故态複萌。
從前辦理海盜投誠各案,原屬一時權宜之計;今吳屬投首一事,經汪志伊等駁饬多次,該犯将其妻兒、親屬人等先令上岸聽候管押核辦,似尚出于真誠。
該犯稱俟找尋竄散二船,定于八月十六、十七等日至竿塘洋面呈繳炮械、船隻;此時計已投到。
着該督等察看:如情狀谲詐,尚有遲疑邀重之意,仍即威以兵力,痛加剿戮。
若真心悔過、俯首受罪,則該督等于訊取供詞時,谕以爾等聚衆肆劫,本當問拟淩遲;姑念悔罪投誠,僅能奏明免其一死,不能别有希翼。
該督等一面将其炮械、船隻等件照例驗收分撥,一面将首犯問拟發遣黑龍江等處。
其餘各夥犯,亦查明分别安插,妥為辦理,不可意存姑息。
将此谕令知之』。
初八日(丁醜),谕軍機大臣等:『據汪志伊等奏:「審訊已革護總兵事副将項統尚無畏葸玩縱情事,惟緝捕不力,請旨在海口先行枷号三個月」等語;所辦非是。
項統率領兵船在所轄洋面巡緝,因半年之内未據追獲一船、報擒一犯,以緻吳屬匪船在境疊劫,前經該督等參奏,将該員作為兵丁,責令緝捕自贖。
因恐該員尚有玩縱情事,當經降旨交該督等嚴審。
該督、撫審辦此案,自應訊明罪狀,按律問拟。
倘該革員情罪較輕,亦不妨據實聲明,革職責令效力。
今該督等率請将該革員在海口枷号三月;試思項統以副将護理總兵系屬專阃大員,豈微末弁兵可比!督、撫統轄營伍,其标下弁兵遇有獲譴枷杖之事,伊等可以自行辦理。
至于大員間有枷号示警者,則必出自特旨,并無常例;豈臣下所可輕拟!此端斷不可開,恐啟文員陵轹武職之漸。
汪志伊等原折發還,仍交該督等将項統獲罪情節,核其應得罪名,按律定拟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建福建台灣鹿耳門、淡水等處炮台三座,每座設兵房二十六間;從總督汪志伊請也。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六十一。
冬十月二十四日(癸亥),谕内閣:『汪志伊等奏「海疆知縣呈請終養,懇将該員調補内地」一折,彰化縣知縣楊桂森因伊母年老,久患目疾,遠隔重洋,不能?養,懇請終養;該督等即應據實轉奏,令其終養,以遂烏私。
今以改補内地知縣,實屬違例。
此端一開,将來海疆知縣或煙瘴地方遇有缺分疲難者,家有老親,皆得援請改補内地,易啟規避之漸。
楊桂森着令其回籍終養;汪志伊等所請以該員調補同安縣之處,着不準行』。
三十日(己巳),免福建台灣府屬抄叛各産被賊搶失租榖應征銀。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六十二。
十二月初六日(乙巳),除福建噶瑪蘭被水沖陷田園正供各榖石,并緩征被淹田地榖石有差。
十一日(庚戌),予福建出洋淹斃外委林士得、林有環、黃鵬海、郭錦明祭葬、恤蔭,兵丁周振廣二百三十二名賞恤如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六十四。
嘉慶十八年 嘉慶十八年(一八一三、癸酉)春月二十一日(己醜),谕軍機大臣等:『汪伊志等奏「閩、浙兩省舟師節次報獲盜犯」一折,據稱「該省洋盜節經嚴饬舟師分催緝捕,現計水、陸先後拏獲洋盜、奸民共二百五十三犯;其黃茂匪幫,經舟師追捕,原船已被擊碎無存。
黃茂一犯,僅坐小漁船一隻,率夥十人在洋竄匿;現分饬各舟師加緊追捕」等語。
前此地方文武各官往往狃于招撫之說,以圖将就了事。
不思此等奸民稔惡多年,商民受其屠毒至為慘酷,一經投首,得以幸逃法網;而該匪等投首後,轉瞬間又故智複萌,逃逸下海,勾結舊日夥匪仍肆行劫掠。
是招撫不如剿捕,應有明征。
朕屢經訓谕,奈該督等姑息存心,終無成效。
況受降宥罪,其法祗可施于外夷;若内地莠民必當拿獲嚴辦,方足以彰國法而杜奸萌。
現在該省洋面盜首祇有黃茂一名,其勢極為窮蹙,該督斷不可再事姑息。
惟有嚴饬舟師,上緊追捕,務期迅速殲擒,盡法懲治,以清海疆。
将此谕令知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六十五。
三月初十日(丁醜),以福建按察使王紹蘭為布政使,調甘肅按察使遇昌為福建按察使。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六十七。
夏五月初三日(己巳),谕内閣:『汪志伊等奏「審明私與洋盜書劄招令投首之參軍護遊擊許廷進等分别定拟」一折,海洋盜匪皆内地奸民,法所難宥;惟當擒捕治罪,以彰國典。
其有窮蹙投首,經該、撫奏明請旨赦罪免死,原系法外之仁;前曾屢降谕旨,不準帶兵之員私行招撫。
許廷進以水師将領,捕盜是其專責;且曾任總兵大員,獲咎後棄瑕錄用,複賞戴花翎、擢至都司兼護遊擊。
乃不認真緝捕,私寫劄谕招緻洋匪吳屬投首;并聽營書之詞,劄内稱盜匪為兄,卑鄙無恥已極。
汪志伊等拟以杖一百、流三千裡,甚屬疏縱,不足蔽辜。
許廷進着在閩省枷号三個月,滿日責處三十闆,發往黑龍江充當苦差,以示懲儆』。
初八日(甲戌),以陝西道禦史孫汶為福建鄉試正考官、翰林院檢讨李德立為副考官。
以山西雁平道瑞麟為福建按察使。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六十九。
秋七月三十日(甲午),予福建、浙江出洋捕盜淹斃額外外委林上珠、兵丁李法等六十五名賞恤如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七十一。
八月初九日(癸卯),命右春坊右中允汪潤之提督福建學使。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七十二。
九月二十日(癸未),予福建出洋淹斃千總許法、把總全紳、外委周國龍、呂國魁祭葬、恤蔭如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七十四。
冬十一月初五日(戊辰),谕〔内閣〕:『汪志伊、張師誠、許文谟系地方文武大員,于匪徒詹天香、林茂等築寨制械、冀圖拒捕并勒索斃命搶劫積有二十餘案,不早嚴拏懲辦;特旨交部議處,系先懲其積壓遲延之咎。
今吏、兵二部覆奏,聲請該督等處分應俟二十餘案定谳後,始能按其案情大小核議;殊屬錯誤!所有吏、兵二部堂官,着交都察院查明,将創為此議者議處、随同畫稿者察議。
其汪志伊等處分,着軍機大臣議奏』。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七十八。
嘉慶十九年 嘉慶十九年(一八一四、甲戌)春正月十一日(癸酉),谕軍機大臣等:『汪志伊等奏:「閩省牌甲保長,人多畏避承充,皆由易于招怨。
今拟将緝拏人犯、催征錢糧二事不派牌甲保長,專責以編查戶口、稽察匪類。
凡有匪徒藏匿,令其密禀地方官作為訪聞,俾免招怨」等語。
人果存心公正,何慮怨尤!惟私心不免,遂喜市恩而畏招怨。
近日内外臣工,竟成通病;此等微末牌長,又何足責?所有緝拏人犯、催征錢糧二事,自無庸再派伊等管理。
至于責以稽查戶口,即當予以糾察之權。
如果地方藏匿匪徒,正當令其指名首報,俾匪黨共知畏憚,不敢潛蹤;若令密禀地方官作為訪聞,則匪徒不懼甲長,何以除莠安良乎?至所稱甲長等三年後果有成效,加以獎賞,其怠玩者随時革究;自應分别懲勸。
其畬民、熟番久與齊民無異,俱當一律辦理。
又,沿海及内河大、小船隻藏奸濟匪,均所不免;所議設簿登記,按季查點以昭嚴密之處,亦應照所議行。
将此谕令知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八十二。
二月二十日(壬子),以服阕總兵官許松年為延綏鎮總兵官。
二十三日(乙卯),調福建漳州鎮總兵官韋陀保為陝西延綏鎮總兵官、延綏鎮總兵官許松年為漳州鎮總兵官。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二百八十五。
三月十一日(壬寅),調福建巡撫張師誠為江蘇巡撫,以刑部右侍郎陳預為福建巡撫。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八十七。
夏四月十三日(甲戌),改福建分巡甯福道複為糧儲道;從總督汪志伊等請也。
十八日(己卯),予福建出洋淹斃巡檢于尚敬祭葬、外委巫铋等三十二名賞恤如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八十九。
五月初六日(丙申),調福建巡撫陳預為浙江巡撫,以福建布政使王紹蘭為巡撫;調雲南布政使李長森為福建布政使。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九十。
六月十七日(丙子),谕内閣:『汪志伊等參奏「把總朱渥,請革職審訊」一折,朱渥本系洋盜投首,施恩賞給把總自效;茲管駕營船赴台,乃敢捏報遭風擊碎船隻、漂失兵丁,并将撈獲炮位藏匿島嶼,其情節尤為可惡!此等狼子野心,顯系故智複萌。
如訊有蓄謀為匪及通盜情事,即行淩遲處死并将妻子緣坐,以示懲儆。
通判利瓦伊铮訪出捏報情形,即馳往查起所匿炮械,據實禀辦,實屬明幹認真;着加恩以同知即用』。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九十二。
秋七月初二日(庚寅),調福建布政使李長森為江甯布政使、江甯布政使陳桂生為福建布政使。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九十三。
八月二十九日(丁亥),以福建按察使瑞麟為陝西布政使、山西冀甯道讷福為福建按察使。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九十五。
九月戊子朔,調陝西布政使瑞麟為福建布政使,以山西按察使楊懋恬為陝西布政使;調福建按察使讷福為山西按察使,以福建汀漳龍道習振翎為按察使。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九十六。
冬十一月二十六日(癸醜),閩浙總督汪志伊奏,緝獲結會首犯熊毛。
賞生員李玉衡舉人,知縣周珩等升賞有差。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九十九。
嘉慶二十年 嘉慶二十年(一八一五、乙亥)春二月三十日(丙戌),谕内閣:『王紹蘭奏「酌撥閩屬倉榖接濟浙西民食」一折,浙西杭、嘉、湖等府上年歉收,米價昂貴福建系屬鄰省,海運較便,着照王紹蘭所請,于福、興、泉、甯四府近海各廳、縣存倉榖石内抽撥榖十萬石,咨明顔檢迅速招商按所定價腳,備銀給照領運,以資接濟。
其撥運事宜,并着王紹蘭督同該藩司等妥為經理;于浙商到閩時,随到随給,勿使停留守候。
如浙省米價平減,由顔檢奏明停止。
其浙省價腳解閩後,即發交台灣府如數買足,委員運交原撥各廳、縣歸款:均照所議辦理』。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三。
夏四月十二日(丁卯),賞福建台灣緝獲逸盜員生蔡啟賢六品頂帶。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五。
秋七月初二日(乙酉),除福建台灣縣沙壓地畝一百七十甲有奇額賦。
十六日(己亥),刑部奏審拟林表等一案;得旨:『林表、林顯、林媽定均系台灣逆匪林達之子,例應緣坐。
林表、林顯因年未及歲,解京閹割充當内監,本屬免死之犯,理宜安靜守法;乃喚令伊弟林媽定來京,又擅留伊戚劉碧玉在花洞居住,将大内膳單、戲單聽其攜至台灣,借勢招搖。
林媽定漏網幸免緣坐,林表等辄為娶妻,冀圖生子延後;林媽定複将劉碧玉留給噶瑪蘭田簿,托人打點:種種不法。
林表、林顯、林媽定均着照律斬監候,歸入本年朝審情實辦理。
已革侍衛林寅登身系職官,與林表等往還,并将林媽定所交噶瑪蘭田簿攜回寓所,不行送官究辦;僅拟杖流,尚覺輕縱。
林寅登着改發伊犁,俟劉碧玉等解到質訊後再行發遣。
已故織造和明之子内務府員外郎慶琛曾給林顯紗料、候補主事普琳于林媽定過蘇州時付給銀三十兩,均屬不合;慶琛着降為主事、普琳着降為筆帖式。
餘依議』。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八。
八月二十五日(丁醜),調福建按察使習振翎為山西按察使,以福建汀漳龍道李赓芸為按察使。
是月,閩浙總督汪志伊奏:查明海洋土盜出沒,請饬剿捕。
得旨:『嚴谕王得祿即日帶兵出洋,迅速辦理。
近海各口岸,嚴斷接濟。
文武同心合力共辦一事,勉之毋忽。
如有因循疲玩遲疑觀望者,即行參劾,重懲不恕。
将此朱谕通谕知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九。
九月二十八日(庚戌),浙江黃岩鎮總兵官謝恩诏因病休緻,以福建澎湖水師副将陳夢熊為黃岩鎮總兵官。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十。
冬十一月初三日(甲申),擢浙江鎮海營參将林孫為福建金門鎮總兵官。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十二。
嘉慶二十一年 嘉慶二十一年(一八一六、丙子)春正月初八日(戊子),緩征福建澎湖廳上年風災未完額賦。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十五。
夏六月初十日(戊午),以翰林院編修何彤然為福建鄉試正考官、工部主事吳孝銘為副考官。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十九。
秋八月十一日(丁亥),命光祿寺少卿吳椿提督福建學政。
二十六日(壬寅),以福建台灣水師副将陳光求為浙江定海鎮總兵官。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二十一。
九月十八日(甲子),調福建布政使瑞麟為浙江布政使,以福建按察使李赓芸為布政使、浙江甯紹台道麟祥為福建按察使。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二十二。
冬十一月二十九日(甲戍),谕〔内閣〕:『戶部奏:「福建省額貯常平榖石,自嘉慶九年以後,并未照例按年具題。
又,乾隆六十年清查案内缺額榖石,尚未買補足額。
又,台灣府屬每年運供内地沿海各營兵米,嘉慶十年至十四年未運榖十五萬七千餘石;前經奏明自十五年七月起,分作五年運完。
此時例限久逾,亦未據随案報部,實屬延玩。
着該督、撫即督率藩司将該省各屬額貯并缺額未補及台灣應運榖石,迅速逐案查明曾否買運足額,據實報銷;并将單開駁查未結各案,一并趕緊清厘,分别奏咨核辦。
其遲延各職名,查明照例議處』。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二十四。
嘉慶二十二年 嘉慶二十二年(一八一七、丁醜)春二月初九日(癸未),以廣東按察使明山為福建布政使。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二十七。
三月甲辰朔,閩浙總督汪志伊因病解任,以廣東巡撫董教增為閩浙總督。
十六日(己未),調福建漳州鎮總兵官許松年為直隸天津鎮總兵官,以前任廣東陽江鎮總兵官馬建紀為漳州鎮總兵官。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二十八。
夏五月二十七日(庚午),谕内閣:『……王紹蘭着照部議革職」。
以貴州布政使史緻光為福建巡撫。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三十。
秋九月十四日(乙卯),以福建澎湖水師副将郭繼青為金門鎮總兵官。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三十四。
冬十月十一日(辛巳),調福建按察使麟祥為江蘇按察使,以福建台灣道糜奇瑜為按察使。
十七日(丁亥),福建台灣鎮總兵官武隆阿等奏,拿獲洋盜出力人員。
得旨嘉獎,賞守備謝建雍花翎、縣丞範邦幹等升叙有差。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三十五。
十二月十五日(甲申),予福建、廣東出洋淹斃署千總葉逢珠、蔡攀龍、把總林得升祭葬、世職,兵丁何連登一百五十三名賞恤如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三十七。
嘉慶二十三年 嘉慶二十三年(一八一八、戊寅)夏四月二十日(丁亥),予福建協捕洋匪被害義民陳鳳、黃興祭葬、世職如把總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四十一。
五月初八日(乙巳),以翰林院編修張敦頤為福建鄉試正考官、内閣中書陳詩為副考官。
十三日(庚戌),予福建出洋淹斃外委謝得高祭葬、世職,額外升委李新榮、兵丁劉高等七十一名賞恤如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四十二。
六月二十六日(壬辰),谕内閣:『史緻光奏「閩省積欠錢糧未完尾數較多,請分限追完」一折,福建省自嘉慶元年起、至二十一年止,共積欠地丁銀一百六十三萬一千八十二兩零、耗羨銀一十三萬八千六百六十三兩零。
曆年既久,為數較多,念其或系畸零貧戶、或系鬻産逃亡,該撫現在設法清厘,若将舊欠與新賦同時征解全完,糧戶勢難兼顧。
着加恩将元年起、至十三年止積欠丁耗銀兩,予限一年半;十四年起、至二十一止積欠丁耗銀兩,予限三年:均自奉旨之日起限,認真督催,于限内全數完解。
倘逾限不完,除将包抗頑戶懲辦外,并将經征、督征不力各員一并參處』。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四十三。
秋九月二十三日(戊午),谕内閣:『董教增等奏「商民置造海船,免立禁限」一折,閩省商民置造海船,大小本受限制;嗣因洋匪滋事,劫坐商船,奏明商民造船祗以一丈八尺為準,原屬一時權宜之計。
現在洋面肅清,該省商民以船小不能重載,難涉風濤,多緻失業;并官運兵糧,亦多積壓。
茲據該督等查明,請複舊章。
着照所請,嗣後商民置造船隻,梁頭丈尺照前聽民自便,免立禁限;仍報官給照,驗烙放行。
其配載米榖,亦令查照舊章如數配運,毋任積壓』。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四十五。
冬十月初二日(丁卯),福建台灣鎮總兵官武隆阿以病乞假,允之;以浙江平陽協副将慶山署台灣鎮總兵官。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四十八。
十二月十四日(丁醜),予福建捕賊淹斃把總林天桂祭葬、世職,兵丁傅日新等十三名賞恤如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五十一。
十八日(辛巳),福州副都統慶保年老,命留京以參領用;以西安協領瑚松額為福州副都統。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五十二。
嘉慶二十四年 嘉慶二十四年(一八一九、己卯)春三月十四日(丙午),調福建按察使糜奇瑜為河南布政使,降調刑部右侍郎彭希濂為福建按察使。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五十五。
夏四月二十日(辛巳),谕内閣:『董教增奏「海洋被劫舊案文武疏防職名懇免開參」一折,閩省洋面盜匪久經悉數殄平,其劫案疏防承緝文武職名共一千餘件,事隔二十餘年;此時即輾轉行查,官經屢易,一切地界情形,均無從指證,徒勞案牍,終于不能核實。
所有嘉慶元年至十五年該省海洋被劫各案應參文武職名,着加恩全行寬免,毋庸查參』。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五十六。
五月初七日(丁卯),以右春坊右庶子何淩漢為福建鄉試正考官、翰林院編修為副考官。
初八日(戊辰),調雲南巡撫李堯棟為福建巡撫、福建巡撫史緻光為雲南巡撫。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五十八。
六月十四日(甲辰),予福建出洋淹斃外委李捷高祭葬、世職如陣亡例。
二十二日(壬子),調福建巡撫李堯棟為湖南巡撫、湖南巡撫吳邦慶為福建巡撫。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五十九。
秋八月二十六日(乙卯),以福建鹽法道孫爾準為江西按察使。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六十一。
九月初五日(甲子),命都察院左副都禦史韓鼎晉提督福建學政。
初七日(丙寅),調江西按察使孫爾準為福建按察使。
二十一日(庚辰),調甯夏将軍祥保為福州将軍、福州将軍紮拉芬為鑲黃旗蒙古都統。
二十九日(戊子),以福建巡撫吳邦慶為刑部右侍郎。
調貴州巡撫韓克均為福建巡撫。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六十二。
冬十月十二日(辛醜),谕内閣:『董教增奏「遵查閩省官墊民欠各款分别辦理」一折,福建省額征錢糧曆年征收不足者,該州、縣等回護處分,臨時挪墊輾轉交代;現将該省積欠銀糧全行豁免,不能再向民間征納。
該州、縣等催征不力,本有應得處分;第念官非一任,事閱多年,且墊解完公,尚與侵蝕入己者不同。
着照該督所請,将墊解未補銀一十二萬一千七百餘兩、米一萬八千八百餘石,按照追賠例限,加嚴勒追。
其存留項内時憲書工價等八款銀三萬八千九百餘兩,亦于未經聲明民欠各員名下一律追賠。
至進士牌坊等五款銀八萬二千九百餘兩并驿站銀一千九百餘兩未經征完,是否報部有案?着戶部查明具奏,再降谕旨』。
尋奏稱:『此項銀兩,業由州、縣官将征存之銀墊解起運,以緻存留之項尚欠在民;該督已請勒追,應一并着落賠補,毋庸再向民間征收』。
得旨:『如所議行』。
二十一日(庚戌),予福建出洋緝捕遭風淹斃外委饒成瑛、王慶雲、把總張文耀、歐得龍等祭葬、世職如陣亡例,額外外委施兆龍、兵丁周興寶等一百五十二名、水手洪天壽等二十三名、漂流無着兵丁周武略等十六名恤賞如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六十三。
十二月十四日(壬寅),予閩、浙交界出洋剿賊淹敝兵丁陳日生等十九名、出洋緝捕斃淹兵丁林太全等三名恤賞如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六十五。
嘉慶二十五年 嘉慶二十五年(一八二○、庚辰)春正月十八日(乙亥),調直隸宣化鎮總兵官音登額為福建台灣鎮總兵官。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六十六。
二月二十七日(癸醜),谕軍機大臣等:『福建澎湖協水師副将,前經該省以張保題升。
張保系由海盜投誠之人;澎湖孤懸海外、地方險要,副将統轄舟師,責任綦重,張保在彼究屬非宜。
國家立賢無方,如桂涵、羅恩舉皆由鄉勇出身,用至總兵,均能稱職。
該二員本系良民,由軍功洊擢,所屬将弁、兵丁無不翕服。
若張保系盜賊出身,從前聚衆至一萬七千餘人之多,戕害生靈無算;恐其舊性未馴。
且朕聞該員常食鴉片煙,不知禮節,諸多任性;所屬舟師亦不能約束,時有賭博、奸淫、訛詐、逼吓之事。
若在任日久,恐所屬備弁心懷不服,别生枝節。
着董增教接奉此旨,即密行訪查張保在任有何恣縱劣迹?即他無确據,其服食鴉片煙已屬有玷官箴;一面以商辦公事為名,先将該員調至省城,再行具折劾參。
将此谕令知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六十七。
夏四月二十三日(戊申),以福建布政使明山為貴州巡撫、福建按察使孫爾準為布政布、浙江杭嘉湖道舒靈阿為福建按委使。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六十九。
五月十六日(辛未),予福建出洋捕盜淹斃外委邱峻賞恤如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七十一。
秋七月二十五日(己卯),上崩于避暑山莊行殿寝宮。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七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