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仁宗實錄選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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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未據該省解送;并着迅速委員趕運,無再遲緩。
嗣後各部、院題奏準行之件,倘外省并不作速查照遵辦、任意遲逾、屢催罔應,一經參奏,必當從嚴懲處不貸。
将此通谕知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八十九。
嘉慶十三年 嘉慶十三年(一八O八、戊辰)春正月初七月(甲辰),閩浙總督阿林保奏報拿獲蔡牽義子蔡三來等。
道員王紹蘭下部議叙,餘升擢有差。
十六日(癸醜),福州将軍賽沖阿奏,剿捕洋匪出力人員。
實授邱良功為台灣協副将,千總黃志輝等升賞有差。
二十一日(戊午),谕〔内閣〕:『浙江提督李長庚宣力海洋,忠勤勇敢,不辭勞瘁,懋着威聲。
數年以來,因閩、浙一帶洋盜滋事,經朕特命為總統大員,督率各鎮舟師,在洋剿捕;李長庚身先士卒,銳意擒渠,統兵在閩、浙、台灣及粵省洋面往來跟剿,艱苦備嘗,破浪沖風,實已數曆寒暑。
每次趕上賊船,無不痛加剿殺,前後殲斃賊匪無數,擒獲賊船多隻。
蔡逆亡魂喪膽,畏懼已極;聞李長庚兵船所至,四處奔逃。
正在盼望大捷之際,乃昨據阿林保等奏到:「李長庚于上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由南澳洋面馳入粵洋追捕蔡逆,望見賊船祗剩三隻、窮蹙已甚,官兵專注蔡逆,窮其所向;追至黑水洋面,已将蔡逆本船擊壞。
李長庚又用火攻船一隻乘風駛近,挂住賊船後艄;已可上前擒獲,忽暴風陡作,兵船上下颠播。
李長庚奮勇攻捕,被賊船炮子中傷咽喉、額角,竟于二十五日未時身故」。
覽奏,為之心搖手戰,震悼之至。
朕于李長庚素未識面,因其在洋出力,疊經降旨褒嘉;并許以奏報擒獲巨魁之時,優予世職。
李長庚感激朕恩,倍矢忠荩。
不意其功屆垂成之際,臨陣捐軀;朕披閱奏章,不禁為之堕淚。
李長庚辦賊有年,所向克捷,必能擒獲巨憝;朕原欲俟捷音奏到,将伊封授伯爵。
此時李長庚雖已身故,而賊匪經伊連年痛剿之後,殘敗已極,勢不能再延殘喘;指日舟師緊捕,自當縛緻渠魁。
況李長庚以提督大員,總統各路舟師;今殁于王事,必當優加懋獎,用示酬庸。
李良庚着加恩追封伯爵,賞銀一千兩經理喪事;并着于伊原籍同安縣地方官為建立祠宇,春秋祭祀。
其靈柩護送到日,着派巡撫張師誠親往同安代朕賜奠;并查明伊子現有幾人,其應襲封爵,俟伊子服阕之日,交該督、撫照例送部引見承襲。
其李長庚任内各處分,着悉予開複。
所有應得恤典,仍着該部察例具奏,以示朕笃念勞臣、恩施無已至意』。
尋予祭葬,谥「忠毅」。
谕軍機大臣等:『李長庚追賊身故,系在粵省潮陽縣地方,該地方官自已禀報吳熊光備知其詳。
因思王得祿本因朱濆匪船逃竄粵洋,跟蹤追捕,并與錢夢虎會合辦理。
今王得祿既經前往追剿蔡逆,則朱逆一路必須大員專辦;且蔡逆現既逃至粵洋,恐有與朱濆盜船勾結之事。
着吳熊光饬知錢夢虎,即責成該提督統率所帶粵省兵船專剿朱濆一股,杜其與蔡逆勾結之路;此為最要』。
又谕:『李長庚此次究因猛于攻敵,猝然被害。
阿林保等仍當密谕王得祿等,于勇猛之中加以慎重,不可輕易冒險,緻涉疏虞;但亦不得因李長庚受害,稍形氣餒。
至水師現無總統之員,阿林保現已前往廈門、漳州一帶,即着阿林保擇要駐劄,調度一切。
再,現訊蔡三來、鄭昌所供「蔡逆本船所挂牛皮網紗多層,于接仗時汲取海水淋濕,炮火不能驟入,必須兵船四面圍攏,先用長柄鈎鐮将鋼紗、牛皮拉去,再用炮火一轟,全船賊衆可以殲獲」等語。
此時王得祿等兵船自應多備長柄鈎鐮,以便應用。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現據阿林保等奏:蔡、朱二逆均已勢極窮蹙,逃竄粵洋,去閩已遠,逆匪自不能折竄回閩。
台灣地方早經甯谧,止有零星餘犯尚未全行拿獲,可無庸将軍大員在彼督辦。
賽沖阿應自行酌量:如現無應辦要務,即可内渡,回将軍本任。
其台灣地方一切巡防事務,俱已辦有章程;應即交該處鎮将等遵照妥辦。
将此谕令知之』。
閩浙總督阿林保奏,追剿蔡牽出力人員。
提督張見升、總兵官許松年等下部議叙,餘升賞有差。
又奏報:追剿甯波韭山洋面等處賊匪、獲賊多名。
總兵官何定江等下部議叙。
以閩、粵南澳鎮總兵官王得祿為浙江提督。
是月,閩浙總督阿林保奏報閩、浙舟師在粵洋追剿朱濆、蔡牽并拿獲粵省盜犯及船隻炮械。
得旨:『嚴谕水師将弁速擒蔡逆,伫膺封爵;若因循畏葸,查明立正國法。
朕為壯烈伯李長庚之事,實深悲憤;若張見升、王得祿等不思為彼報雠,甘心退避,則非我大清國之臣子矣。
将此通谕浙、閩水師知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九十一。
二月十二日(戊寅),谕軍機大臣:『吳熊光折内稱:「粵省土匪設與閩匪勾結,自應一并剿辦。
倘并未聯幫,則應專辦蔡牽為第一要着」等語;所言甚是。
此時張見升等因探有閩匪往西逃竄之信,已統領舟師西下追捕;并有王得祿、錢夢虎等師船先在西路探剿,星羅棋布,正可聚而殲旃。
該逆罪惡貫盈,惟當趁其窮蹙之時克期俘馘,以彰憲典而快人心。
總之,蔡逆為海洋著名巨憝;該逆一日不除,則海洋一日不靖。
無論賊蹤在粵、在閩,總當并力緻圍;并當明立賞格,俾士卒敵忾同仇,鹹知激勸。
着吳熊光、阿林保遍行曉谕閩、粵水師将弁、兵丁等,務須專注蔡牽坐船攻擊。
如兵丁等有能首先跳過蔡逆船内捕捉者,賞給銀二百五十兩,其次賞銀二百兩,又其次賞銀一百五十兩。
至官弁等首先跳上蔡逆船内捕捉者,即加一等拔補錄用;先換頂帶,以勵先登。
若能将該逆擒獲,更當破格升賞。
一俟奏到,立即施恩。
如此剀切曉示,多方鼓勵,将領士卒等畏法感恩,自必争先效命,于海洋捕務自有裨益。
将此傳谕吳熊光并孫玉庭、張師誠知之』。
二十三日(己醜),以廣東春江協副将胡于鋐為南澳鎮總兵官。
二十七日(癸巳),谕軍機大臣等:『據阿林保奏「于浙省沿海口岸分别緊要、次要,添派文武員弁分防駐守,嚴拿接濟」一折,海盜之未能克期殄除,總由接濟之未能查拿詳盡;近年浙省辦理巡防口岸章程不及閩省之嚴密,較之廣東尚為差勝。
阮元去浙江巡撫之任已及三年,今複任其地,務當認真籌辦,以靖盜源。
如從前邪匪奔竄山榖,堅壁清野,即能制其死命;洋面斷絕接濟,為制海盜第一善策。
如果查拿嚴密,一切水、米、火藥、篷索等件無從透漏,其盜匪在洋劫掠商漁貨物亦不能上岸銷贓,匪衆資生之路既絕,黨夥必日形渙散,不患其不束手就縳。
即沿海奸民不能與盜往來,無從覓利,亦必各謀生理,複為良民。
其浙省沿海土盜,亦應上緊緝拿;毋令日久滋蔓,擾害地方為要。
将此傳谕阮元并阿林保知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九十二。
三月十三日(己酉),谕内閣:『賽沖阿奏「請分别修造台灣哨船」;并稱「近年官兵出洋捕盜,每因船隻低小,難以仰攻,應請酌量變通』等語。
台灣戰、哨各船,攸關緝捕,與其多造小船徒糜工材,莫若酌改大船,俾資得力。
着将應行造補梭船十七隻裁汰,改造二丈三、四尺梁頭大船八隻。
其應小修之「善」字号船隻,屢經駕捕,損動過多,并着照大修例價辦理,以便出洋捕盜之用;餘俱着照所請行。
至台灣班滿換回内渡官兵,在洋遭風淹斃漂沒至二百六十餘員名之多,情殊可憫;着加恩照例恤賞』。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九十三。
夏四月十三日(己卯),予福建出洋遭風淹斃把總黃鼎、外委蘇榮宗祭葬、恤蔭,兵丁鄭國寶等五十一名賞恤如例。
十四日(庚辰),予福建出洋遭風淹斃兵丁鄭振光等六名賞恤如例。
十七日(癸未),閩浙總督阿林保奏,大岝洋拿獲盜犯出力人員。
遊擊麥鷹揚等升擢有差。
二十五日(辛卯),閩浙總督阿林保等奏報拏獲蔡牽義子蔡二來。
賞署知府直隸州知州徐汝瀾知府銜。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九十四。
五月初九日(甲辰),閩浙總督阿林保奏,拿獲艇匪出力人員。
遊擊陳夢熊下部議叙。
二十一日(丙辰),閩浙總督阿林保等奏報官兵剿擒蔡逆夥盜多名。
得旨嘉獎,擢參将銜周國泰署福甯鎮總兵官,總兵官孫大剛等下部議叙,千總周應元等升擢有差,賞兵勇詹名顯等頂帶、銀牌。
以福建福甯鎮總兵官馬應國不谙水師,命候補陸路總兵官。
二十四日(己未),浙江巡撫阮元奏,攻擊盜船受傷殺賊并捕盜出力人員。
署參将朱天奇下部議叙,擢千總謝榮耀為守備。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九十五。
閏五月初六日(辛未),谕〔内閣〕:『據阿林保等奏「查明李長庚世職,請以自幼撫養之次子承襲」一折,據稱:「李長庚查無親生子嗣,其諸侄中除螟蛉之子例不準襲外,祗有李世潤、李廷孚二人系屬親侄。
但李世潤赴台年久既無下落,李廷孚又不務正業,皆李長庚素所憎惡;且于李長庚殁後,亦不奔喪成服,不堪承襲。
現據李長庚之妻吳氏呈明,懇請自幼抱養同姓之子李廷钰為嗣襲職等語。
李廷钰既系李長庚自幼撫育,立繼為嗣,李長庚平素鐘愛,現據伊妻吳氏呈明,經阿林保等親加驗看,稱其人尚明白清秀,可有出息;自應即以伊承襲。
李廷钰着準其承襲李長庚世職;俟服阕後,照例由該督、撫給咨送部引見。
至其親侄李世潤赴台年久,查無下落;李廷孚不務正業,于李長庚殁後不知回籍成服,已屬乖謬,将來即應治以不奔喪成服之咎。
設再有争繼等事,着地方官奏明從重辦理』。
閩浙總督阿林保等奏報剿捕蔡牽、朱濆夥黨。
遊擊陳夢熊以參将用,賞花翎。
十一日(丙子),予福建出洋淹斃兵丁蔡宗等十四名賞恤如例。
十六日(辛巳),兩廣總督吳熊光奏:疊獲洋匪出力人員。
守備何國斌等升擢有差。
以翰林院侍講學士陳嵩慶為福建鄉試正考官、兵部郎中慕鏊為副考官。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九十六。
六月初三日(丁酉),福建水師提督張見升以贻誤捕務,革職逮問。
調浙江提督王得祿為福建水師提督;以浙江定海鎮總兵官何定江為提督、福建台灣協副将邱良功為定海鎮總兵官。
十一日(乙巳),以福建按察使慶保為陝西布政使、福建興泉永道王紹蘭為按察使。
十八日(壬子),賞候補都司孫全謀三品頂帶,為廣東左翼鎮總兵官。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九十七。
秋七月初六日(庚午),閩浙總督阿林保奏報遊擊原琴奮勇剿賊。
得旨嘉獎,擢陳琴為參将,賞花翎;餘升擢有差。
初十日(甲戌),谕軍機大臣等:『據阿林保奏「蔡逆竄回閩洋,先遣賊目探聽官兵消息,經舟師将人船一并擒獲」一折,該将領等奮勇可嘉。
惟是官兵所獲賊船并末焚燒,船内炮械亦毫無遺失;即當乘此銳氣,用彼之船,出其不意攻其不備。
當該鎮将具報到日,阿林保亦應密示計謀,令該鎮将或将官兵改換衣裝、乘坐賊艇,往迎蔡逆;該逆見其原船駛回,亦必深信不疑。
設蔡逆自坐大艇前來,該将弁等正可乘勢跳攏,将蔡逆并力擒獲,豈非奇功;乃該督計不出此,失此機會,殊屬不善調度。
今接據禀報,先以一奏塞責,深蹈外省敷衍積習;豈該督漫無策畫,專待朕于數千裡外指示機宜耶!該督現赴泉、廈,所獲賊目不懂消既系蔡逆手下著名頭目,正可向其根究蔡逆實在情形;如蔡逆此時尋蹤來閩,孫大剛等此次所獲賊船尚完整堅固,阿林保仍應揀選勇敢将弁改裝乘坐前往,迎頭探剿。
此後如再獲有賊船,均可效照辦理。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十五日(己卯),予浙江出洋剿賊淹斃外委王國太祭葬、蔭恤如把總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九十八。
十八日(壬午),谕軍機大臣等:『張師誠奏:「據泉州府金城禀稱:在祥芝澳防堵,探得蔡逆從烏艇船上搬過白底船,駛近澳口;經兵役連轟大炮,擊中逆船■〈舟皮〉邊尾樓。
該逆驚懼,忽招各夥船向東北外洋竄去」等語。
蔡逆恐被官兵認識,專注攻剿,由烏艇船上搬過白底船;該府金城既經探知蔡逆的确在内,此乃極好機會,正可誘其上岸悉力擒獲。
乃慮其駛近澳口,僅令兵役施放鎗炮;迨賊衆抗拒,複連轟大炮,反緻蔡逆招夥遠揚,此仍不免意存恇怯。
雖已擊中賊船,尚可不加罪譴,亦無功足錄。
現在蔡逆由東北外洋逃竄,阿林保、張師誠惟當轉饬舟師窮其所向,上緊圍捕;并饬台灣文武一體嚴防,無稍疏懈。
至王得祿在粵洋積受瘴氣、染患頭風,右目生翳,近複得翻胃之證;阿林保已飛緻該提督善為醫治,并令王紹蘭親往探看。
此時如尚未痊愈,不能追捕賊匪;即傳谕王得祿在内地安心調理,不必勉強出洋,轉緻不能得力。
所有捕盜等事,即責成署提督周國泰并總兵孫大剛督率兵船,合力攻剿;毋得稍有松勁,緻滋贻誤。
将此谕令知之』。
二十七日(辛卯),谕軍機大臣等:『阿林保奏「蔡、朱二逆賊情及現饬舟師分路剿捕緣由」一折,據稱:「蔡逆由粵洋竄回,本系坐大烏艇船,旋又換坐白底船;其船頭船尾插有紅、白及粉紅三色旗号,今止留紅旗一面」等語。
茫茫巨浸,此信未必甚确。
現在該逆大小匪船雖有三、四十隻,但周國泰、孫大剛兩幫兵船共有五十餘号,較之賊船為多,足敷剿辦。
刻下既探明該逆北竄嵛山一帶外洋,着即饬令跟蹤緊蹑;務将該逆殲擒,不可稍有松勁。
如果該逆被追緊急,逃竄入浙;閩省舟師,自當緊蹑前往。
仍着阮元先行劄饬溫州、黃岩、定海三鎮總兵在于浙洋嚴密防備;仍一面探聽确信,俟蔡逆竄近,該撫即親自馳往海口督饬辦理,将接濟杜絕淨盡,催令三鎮官兵合力追剿,以期收兩面夾攻之效。
至所稱「蔡逆前在越南夷洋,與該處夷人彼此交易,以銀錢貨物換給水、米、菜蔬,以為日用」等語,想該國王阮福映未必知情;事屬已往,可無庸議。
阿林保惟當嚴饬内地海口各文武小心巡防,認真堵截,勿使水、米、火藥等件稍有透漏。
至朱濆匪船現有由台洋竄向銅山之信,并着饬知許松年實力截剿,勿任與蔡逆勾結為要。
将此谕令知之』。
二十九日(癸巳),谕軍機大臣等:『阮元奏:「據黃岩鎮标遊擊禀報:七月初七日瞭見南來烏底匪船十餘隻,同安船四十餘隻,由三蒜洋面超駛過北;探系蔡逆匪船,飛咨何定江等三鎮會合兵船相機剿擊,并知會江蘇省督、撫、提臣一體督饬舟師在于界首嚴密防堵」等語。
因思江南崇明、吳淞各海口與洋面相通,閩、粵等省現将内地奸民接濟水、米之事嚴為杜絕,誠恐該逆勢窮力蹙、無處覓食,或竄入江南地界,乘間劫掠。
設蘇、松等處亦被滋擾,成何事體?即着鐵保督饬該管提、鎮整理水師,前往認真防守。
一經蔡逆匪船駛近,縱不能設法生擒,亦當轟出境外;并将内地接濟嚴行斷絕,毋得稍有疏懈,此為最要』。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九十九。
八月初八日(辛醜),谕軍機大臣等:『阿林保奏「蔡、朱二逆分竄入浙,現饬閩省舟師過浙會剿,并酌留師船截捕緣由」一折,前此蔡逆祗剩三船潰竄粵洋,情形實為窮蹙;閩省舟師過粵剿捕,并會同粵省官兵,其勢數十倍于賊,曾不能痛加擒剿。
該逆半年以來,又得四處勾結,由粵入閩、由閩入浙,毫無攔阻。
該督前此派令在洋截捕之官兵,不知何往?轉托詞由外洋竄駛,陰為水師官兵卸退地步;而折後尚雲「該二逆不過互相依倚,冀延殘喘,可以克日殲除」。
如此大言不慚,朕實為阿林保恥之。
總由水師官兵疲玩之習未能悛改,遇賊尚遠,辄用鎗炮轟擊;及賊匪退去又不能實力追趕,不過托詞風信靡常,任賊奔竄。
本當俱革頂帶,此時姑暫緩懲處。
着該督、撫等通行曉谕:若伊等能激發天良,知愧知奮,趕緊追剿,窮賊所向,将蔡、朱二逆次第擒獲,朕不但寬其既往之咎,仍當格外施恩,加以懋賞;若再遷延畏葸,毫無振作,必當将伊等按軍法治罪,又非但革去頂帶已也。
至年來陸路防堵,似較往年稍為認真;但若雲接濟俱已斷絕,則不可信。
試思該逆夥匪既多,豈能不廣需食米;乃賊匪日久在洋,從來不慮枵腹。
朕聞江、浙等省現在各海口出洋米石甚多,該逆等不惜重價購買;小民惟利是圖,幹冒重禁。
現在江、浙米貴,實由于此。
地方官何嘗不出示禁止,皆不過視為具文;甚至胥吏官兵得受陋規,私行縱放,可恨已極!又如賊船内必資淡水需用,不特海口應有兵役巡視,即附近各海島亦曾擄伊等奏及,皆有兵役就近巡防!如果斷其接濟之路,賊匪又豈能久延殘喘?他如火藥、鉛彈、桅篷一切需用之物,若非海口偷漏,則賊匪早已罄盡,焉能支持至今!此皆該督、撫辦理不嚴所緻。
現當辦賊吃緊之時,不可再有洩洩。
該督、撫務須嚴饬地方文武認真辦理,勿徒于奏折内鋪叙空言,即為塞責。
若将來别經查出海禁松懈,仍有偷漏,該督、撫不能當此重咎也。
将此谕令知之』。
予浙江、福建出洋淹斃把總徐大镛、易龍、外委王福、郭廷揚、陳青山祭葬、恤蔭,兵丁劉飛龍等六十七名賞恤如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
九月初二日(乙醜),福建巡撫張師誠奏報官兵在金門洋面截擊朱濆匪船,殲擒賊犯多名并獲私載硝黃器械。
得旨嘉獎,擢千總陳光求為守備。
初八日(辛未),谕内閣:『阿林保奏「蔡逆匪船竄脫入閩,請将專辦該逆稽延之總兵分别示懲」一折,所參甚是。
水師積習疲玩,出洋剿匪往往以燂洗船隻為名,藉詞推诿;緻賊東奔西竄,來往自如。
間或趕上賊船,又稱陡遇風雨,收入内港;遷延避賊,任意懈弛,實為可恨!此次蔡逆竄入浙洋,總兵周國泰、孫大剛系專辦該逆之人,所帶兵船多于賊船數倍,又有浙省舟師與之夾擊;乃蔡逆在定海北洋潛匿多日,而周國泰等于七月初七日一經追至浙洋,即以燂洗船隻在三盤洋面停泊八日,迨十六日甫經開舟,二十七日至定海複又燂洗五日。
前後兩旬之間,燂洗二次;以緻該逆乘風兔脫,直竄回閩。
而兵船反又向北駛進,以緻折回遲延,終于未能追及。
試問該總兵等又由何處探此不确之信?其為托詞延緩、予賊以暇,情事顯然。
至其具報總督在浙洋攻賊一次,燒毀盜船、斃賊無數,實一賊未獲,皆屬毫無證據之詞,必有捏飾情弊。
現當剿辦吃緊之時,經朕屢降谕旨,明示激勸;本日該督折内,亦稱将籌辦之法,豫先詳晰曉示,與朕所降之旨相符。
乃該鎮毫無振作,仍複一味遷延;若不明示創懲,賊匪何時辦竣!總兵周國泰所帶兵船較多,不知上緊追剿,其咎尤重;着照該督所請,降為千總,随同舟師出洋立功自贖。
孫大剛,着降為參将銜、暫留護理總兵印務,戴罪緝捕,以觀後效。
如果各知愧奮,認真出力,将來尚可施恩;如再有畏葸恇怯情事,并當從重治罪。
其周國泰所遺福甯鎮總兵員缺,着瑞安協副将項統護理;并着該督即嚴饬舟師上緊追及賊船痛加剿殺,務獲巨憝,毋得稍有洩洩。
至阿林保自請嚴議一節,阿林保駐劄陸路,若賊匪接濟未能淨絕或防堵不力,緻賊匪近岸滋擾,則該督咎無可遣。
今賊匪往來奔竄,不敢駛近口岸,可見陸路防堵尚為認真;舟師遠隔重洋,耳目難周,未免鞭長莫及,情稍可原。
着加恩将處分寬免。
倘此後私販不能禁絕,水、米、火藥等項尚有透漏,經朕查出,則不但将奉行不力之員嚴加懲辦,該督亦獲戾不小。
凜之!慎之』! 十九日(壬午),谕〔内閣〕:『阿林保等參奏「虛捏狡詐之知府,請旨革職拿問以儆官邪」一折,前因台灣鎮總兵武隆阿參奏署台灣府知府鄒翰畏避鋪張,不務實政,當經降旨令阿林保秉公詳查,據實參奏;茲據阿林保等奏稱:鄒翰于朱濆匪船竄至滬尾,并不親往會營堵剿;及至賊退之後,複捏稱雇募商船義勇、調集屯番,每月雇船價值番銀八、九千圓,義勇、屯番口糧銀四千六百餘兩,詳請作正開銷。
其實該處将弁等所帶雇募商船僅有五隻,雇集義勇、屯番不滿六百名;與鄒翰原報商船二十五隻、義勇屯番一千五百名之數,多寡懸殊。
其為意存冒銷侵蝕,已屬顯然。
甚至欲以未失之哨船二隻,捏作被賊牽去、後經奪回,掩過為功。
種種捏飾,竟以全無影響之事任意鋪張,實出情理之外。
署台灣府事建甯府知府鄒翰,着革職拿問,交阿林保、張師誠嚴審定拟具奏。
台灣道清華,于所屬知府鄒翰虛捏邀功,并不據實揭參;迨經武隆的會商具奏,尚複遲回,難保無瞻徇庇縱情事。
清華着解任,交阿林保等親提質訊;如有袒護等弊,即着一并參奏」。
二十一日(甲申),谕〔内閣〕:『賽沖阿等奏「福州滿營及水師旗營修械需費并操演賞項不敷,酌議籌款生息」一折,福州駐防八旗及水師營額設軍械,既因存貯日久,未能整齊如式;自應籌款修造,以肅戎政。
着照所請,準其于藩庫存貯旗營馬價内動撥銀二萬兩,發交鹽法這交商一分生息;所有應行修理改造器械需用銀兩,即于此項内動支。
該将軍等務須督率所屬分别緩急,撙節辦理。
餘銀仍着歸還馬價原款,交司庫存貯。
其操賞一項,亦應于息銀内籌撥還額。
至兵丁出口買馬及尋常差使例借公項、不敷盤費,自應于生息項下酌量動用,以恤兵艱。
惟所稱幼丁随衆操演,每名每月酌給銀三錢之處,殊屬取巧市惠。
幼丁随衆操演,豫備将來編隸營伍,即技藝娴熟,亦不過量加獎賞;若技藝生疏,并不必加之懲責。
原以該幼丁等系屬閑散,與入伍食糧者不同;今若每名每月概予銀三錢,足又為幼丁增添錢糧,恐滋冒濫。
此一節,着不準行』。
谕軍機大臣等:『吳熊光奏「準越南國王呈覆,并縳送拿獲匪犯緣由」一折,前此蔡逆等竄往越南夷洋,該國王接奉谕旨,即于所屬洋面一體堵截,并将拿獲各犯解送進關;閱其鈔錄呈覆,情詞恭順,實屬可嘉。
吳熊光應俟其将人犯解到時,親提研訊。
如果有著名賊目在内,即奏明量加恩賞;即使此内并無賊目,亦應移咨獎勵。
并告以該國王此次擒拿匪犯,解送天朝,大皇帝鑒厥悃忱,深為嘉與。
嗣後倍當竭忠效順,協力堵截,無論何幫匪夥竄彼,總應加派舟師并力剿捕;如能擒獲著名賊目,必當奏聞大皇帝優加獎赉,立沛殊恩。
該國王自必倍加感奮,實力堵緝也。
将此谕令知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一。
冬十月十七日(己酉),谕内閣:『許文谟等奏「朱濆匪船前此折竄滬尾,護遊擊王贊兵船擊賊陷失,并經陸路兵勇堵截,匪船折向西北逃竄緣由」一折,此事曾據阿林保等于八月初間奏及,當經降旨令該督查明王贊等落水蹤迹。
茲據許文谟等奏到王贊因追捕賊船落水救起情形,請将王贊革職,令其出洋效力贖罪等語;王贊如果有畏葸退避情事,則獲戾甚重;即當治以軍法,非僅止革職所可蔽辜。
茲王贊于朱濆賊船竄至滬尾之時率師攻擊,被賊順風下壓,身受多傷,颠墜落海;經兵丁救起,幸而得生。
是其鼓勇直前,毫無退怯,幾至被淹殒命,情節實可嘉憫。
王贊着加恩免其革職,并令戴罪立功。
至總兵武隆阿督率水師防禦不力,着交部議處。
其額外外委李合成力敵被害,着加恩照把總陣亡例賜恤。
此外落水淹斃各弁兵,均着查明照陣亡例咨部賜恤』。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二。
十一月初九日(庚午),予福建捕盜淹斃外委武镛祭葬、恤蔭。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三。
十二月初六日(丁酉),予福建捕盜傷亡外委陳紹芳祭葬、世職如例,福建出洋淹斃兵丁潘祿等二名賞恤如例。
十一日(壬寅),予福建傷亡外委李合成祭葬、世職如把總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四。
嘉慶十四年 嘉慶十四年(一八○九、己巳)春正月初八日(戊辰),以浙江定海鎮總兵官邱良功為提督。
初十日(庚午),谕軍機大臣等:『阿林保等覆奏「查明泉州糧價較貴緣由」折内,據稱「漳、泉地方,向賴台米接濟。
近年洋匪未靖,台灣商販較少,泉州米價稍昂,委無通盜濟匪情事。
現在蔡、朱二逆常到淡水一帶劫掠商船,該逆劫得一船即用之不盡,往往放回勒索。
其無須内地米糧,已可概見」等語。
杜絕接濟一事,食米最為要務,阿林保等既知盜船食米不全資内地偷運,祗須将台灣商販劫掠一船即可用之不盡,并借此勒索;是盜匪接濟之源,實在乎此。
該督、撫等頻年查辦海口接濟,于台灣販米從未加意籌及,何以杜絕蘖芽,使之淨盡;無怪蔡、朱二逆之殘喘尚存也。
前已降旨,令該督、撫将台灣商販米船應如何妥為防護、随時稽察之處,酌立章程奏聞;務即妥辦,以清盜源。
又另片奏「查勘蛤仔欄地勢番情另行酌辦」一節,蛤仔欄北境居民現已聚至六萬餘人,且于盜匪窺伺之時協力備禦、幫同殺賊,實為深明大義;自應收入版圖,豈可置之化外?況其地膏腴,素為賊匪觊觎;若不官為經理、妥協防守,設竟為賊匪占踞,豈不成其巢穴,更為台灣添肘腋之患乎?着該督、撫熟籌定議,應加如何設官經理?或用文職、或駐武營,随宜斟酌,期于經久盡善為要。
再,梁上國折内叙及「蔡逆賊船進至蘇岙港之時,先已率衆上岸;有該處番人與鬥,居民吳氏擒獲夥賊,始驚潰而去。
嗣朱逆複又竄往,亦經居民與官兵夾攻敗賊」等語。
該處居民見官兵剿賊,即知如此出力,着即詳查,加之獎賞;若系著名賊目多人,應即奏明酌賞頂帶,以示鼓勵」。
十八日(戊寅),谕軍機大臣等:『本日召見賽沖阿,詢及洋面情形;據稱:「閩省漳、泉二郡向不産米,全仰給于台灣。
從前商販流通,食貨贍足,皆緣商船高大,梁頭有高至一丈數尺者;又準配帶炮位、器械,間遇盜船,克資抵禦。
近年洋匪不靖,恐其牽劫商船,梁頭不準過高;又恐炮械出洋有接濟盜匪之事,不準攜帶。
商船畏懼盜匪,無不裹足。
間有出洋之船,多被盜匪擄劫,米石既資盜糧、船隻亦為盜有,兼有勒索情事;是以商販不通,漳、泉米貴之由在此。
刻下蔡逆實已窮蹙,可否仍準用高大梁頭并配帶火藥、器械,則遇盜足資抵禦」等語。
盜船接濟之源,最重食米。
其搶劫食米,既專注台灣商販之船,則商販往來首當防範。
該督、撫不此之慮,而祗向内地口岸設法稽查,辦理尚非扼要。
上年冬間因禦史條奏,曾經降旨交該督、撫等妥議辦理。
近因該督、撫奏泉州米貴緣由,複經降旨詢及。
此時不可不熟籌良策,迅速施行。
朕思兵船在洋剿賊,東追西逐,總未能肅清洋面;迨經嚴饬跟追,窮其所向,又往往以海洋遼闊不能遇賊為詞。
揆厥緣由,或系盜船畏懼兵威,望而卻走;亦或竟因兵船無可劫掠,故盜船不複驅近,而兵船亦遂無可緻力。
此時商船既因船小無備,每為賊所吞噬;若照賽沖阿所議,遽令改易大船,多帶火藥、器械,又慮賊匪牽劫,所獲滋多。
而商船出洋之後,無可稽查,更難保無不肖奸徒陰為接濟。
此時欲求其有利無弊,莫若酌派兵船與之同行。
在商船資兵力衛護,可以無慮盜劫;而亦不至啟奸商濟盜之漸。
在兵船既可衛護客販,杜絕接濟;設遇盜匪肆劫前來,更可藉以攻剿。
向來兵船、商船各有旗号,盜匪可以瞭望而知。
不如将所用旗号渾為一色,勿示區别;則盜船駛近之時,可以立整兵威,乘機往剿。
不但大獲勝戰,并可翦縛渠魁;即為剿捕起見,亦計無逾此。
且商販流通,漳、泉一帶得免食貴;而盜船無由接侪,盜萌即可從此杜絕。
此為正本清源之道;但須妥議周詳,行之不緻窒礙,豫除一切弊端,方為盡善。
着即将如何辦理緣由,詳議速奏。
将此谕令知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六。
二月辛卯朔,谕軍機大臣等:『阿林保等奏「舟師分剿蔡、朱二逆情形」一折,蔡逆止餘七船,賊勢衰弱已極;着即通傳提、鎮等務先專注蔡逆,勿任漏網。
其次,則朱濆亦系稔惡巨憝;現在被剿窮蹙,必當設法殲擒。
又據奏「籌議海洋接濟」一折,盜船伺劫食米,多在台洋;前此阿林保等亦曾自行奏及。
朕連次降旨,谕令設法防範,亦非竟令剿捕兵船置賊不辦,專以護送商船。
誠以兵船與商船同行不分旗号,則賊匪無所辨别;一經馳近兵船,正可乘機攻剿,而商船又可免劫奪勒索之困。
該督、撫不可不加意籌辦。
至杜絕火藥透漏一事,阿林保等折内叙稱:赴山東采買時填明斤數并于經過關隘逐一查驗以及在本省出産地方封閉嚴查等事,總在行之以實。
并恐武營中或有不肖弁兵私偷盜賣情事,嗣後該省于采辦硝黃到日,分給各營存貯時,亦當酌予限制;不可令其存積太多,緻啟侵盜等弊,庶于剿捕有裨。
将此傳谕知之』。
十六日(丙午),以福建台灣水師副将林承昌為浙江定海鎮總兵官。
二十七日(丁巳),閩浙總督阿林保奏報殲斃盜首朱濆賞總兵官許松年花翎并雲騎尉世職,總兵官胡于鋐下部議叙。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七。
三月十一日(辛未),閩浙總督阿林保奏報官兵在竿塘洋擊斃賊目。
守備周應元等升叙有差。
十六日(丙子),調福州将軍賽沖阿為西安将軍,以西安左翼副都統達沖阿為福州将軍。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八。
夏四月二十八日(丁巳),予福建捕盜傷亡外委張大鲸祭葬、世職如例,兵丁焦定國等二名祭葬、世職如外委例。
二十九日(戊午),廣東提督錢夢虎因病解任,以左翼鎮總兵官孫全謀為提督。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十。
五月十一日(庚午),谕軍機大臣等:『阿林保奏「朱渥幫船救護道員清華,并欲投首」一折,盜首朱濆與伊弟朱渥,前因捕獲蔡逆夥黨許凜等一百六十四名,聞金門鎮許松年等兵船駛至,正欲解赴投到;讵官兵一見賊船即放鎗炮,将朱濆轟斃;現在朱渥又于深扈外洋遇見蔡逆圍劫内渡道員清華船隻,立時趕散,并懇該道轉禀準令投首。
核其情節,真僞尚難遽信。
現在朱渥已出外洋,如果往招夥黨相率來投,阿林保等當剀切開導:以前此伊兄朱濆捕獲蔡逆夥匪欲行投獻,彼時舟師駛至,官兵等并不知爾等意欲投誠,惟遇賊即剿,是以開放鎗炮,緻朱濆立時傷斃。
但擒賊投獻,尚系爾等一面之詞,并無憑據,未便遽準上岸;如果爾等真心投首,惟當立功贖罪。
或恐所帶幫船猝被官兵轟擊,此後于該船上設立标識,知會兵船,作為記認,庶不緻誤遭攻擊。
一面設法捕盜,如能将蔡逆生擒縳獻,不特伊兄朱濆罪免戮屍、準令埋葬,伊嫂等亦準登岸居住。
即爾朱渥,既經救獲監司大員、又複擒獲巨憝,自當奏明準予投首免罪,并量加恩賞。
至所獲許凜等一百六十四名,此時自必随同在船;其中或間有病斃逃亡者,諒所不免。
務令核實查朋,将現存各犯悉數送交地方官,以憑審訊。
如此辦理,該匪不能施其詭詐,亦可收以盜攻盜之益。
俟朱渥将許凜等交到後,着阿林保等訊明定拟具奏。
清華由台灣内渡,猝被蔡逆賊船圍劫,經朱渥趕散;彼時朱渥與蔡逆曾否對敵?清華身在船中,見聞自确。
着阿林保等一并詢明奏聞。
将此谕令知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十一。
六月十三日(壬寅),谕軍機大臣等:『據阿林保等奏「洋盜張然悔罪率衆投誠」一折,張然為小臭幫盜首,因家屬拿獲到官,與夥黨等畏罪改悔,率領匪衆并呈繳船隻炮械到官投首;着施恩免其治罪,準予投首。
又另片「奏蔡牽匪船經孫大剛等擊敗之後,竄至鹿耳門牽劫商船,并未往漳州、福清一帶洋面遊奕」,實堪痛恨。
海洋盜首,自知誤陷賊黨,尚有畏法悔罪者;惟蔡逆始終怙惡抗拒官兵、劫害商民,全無悔懼之心。
此逆一日不除,海洋一日不靖;必應及早俘獲,明正典刑,以彰國法而快人心。
現在王得祿率領舟師窮其所往,着饬令趕緊追剿,不可稍予以暇,俾得乘間竄劫。
其投首之張然,本與蔡逆有隙;即将伊投誠首夥内擇其年力精壯者分配兵船,令其随同出洋,攻捕蔡逆。
如能奮勇出力,擒獲盜首,奏明請旨加恩。
若伊等情願入伍,量予拔補官職;或不願入伍,即賞給頂帶榮身,亦無不可。
該督等惟當督饬水師将領實力剿辦,并嚴查口岸透漏接濟,以期速擒巨憝為要。
其朱渥餘匪潛匿在閩者,并責成許松年等上緊搜剿完竣,以安商旅。
所有小臭幫餘夥黨羽二百餘名,即分别發回原籍,給保安插,嚴行管束。
其兵船遭風遇匪傷斃各兵丁,查明咨部照例辦理。
将此谕令知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十三。
秋七月初十日(戊辰),谕軍機大臣等:『百齡等奏「官兵追剿匪船,擊斃著名盜匪總兵寶,旋因賊衆兵少,猝緻失利」一折,此次護總兵許廷桂帶領師船在磨刀洋面見盜首總兵寶匪船數十隻駛至,奮勉攻擊,雖将賊船擊沉三隻、賊匪漂沒多名并将該盜首用炮轟斃;旋因盜首張保仔匪船三百餘隻蜂擁前來幫同抵拒,賊多兵少,被盜船占踞上風乘勢下壓,以緻許廷桂身受多傷,被戕落海,其餘将弁、委員等被戕落海多人,官兵大為損失。
将領兵丁能如此奮不顧身,殺敵緻果;覽奏之下,為之堕淚。
皆由數年以來吳熊光在總督任内懈玩廢弛、不饬武備,以緻盜氛日熾。
今見百齡到彼,諸事認真,大加整頓,營伍中人人畏憚,勇往者既加倍奮勉、懦弱者亦不敢退避;而又未免輕視賊匪,衆寡不敵,緻有此失。
綠營剿賊是其專責,原不應任其遷延畏葸、玩寇養廱;然亦須量力而進,不可冒昧。
若再有疏忽,則士氣綏而賊勢更張,辦理轉為棘手。
此時賊匪幫船蟻聚,兵力單弱,必須養威蓄銳。
百齡且無庸催令攻剿,惟當先在各處口岸嚴其備禦、杜其接濟,将防堵要策力為講求;使賊船不能駛入内洋乘間撲岸,食米、火藥日漸支绌,俟我兵簡練精銳、船隻備辦齊全,然後可一舉殲擒,俾無遺類。
該督等不可不凜遵辦理。
至護總兵參将許廷桂賈勇剿賊,自辰至未力戰四時之久,緻遭戕害,殊堪憫恻!着加恩即照總兵陣亡例給與恤典。
其因救護許廷桂受傷落海之署遊擊林孫、千總毛國斌,均因撈救得生,可為幸慰。
林孫着加恩以遊擊即用,毛國斌着加恩以守備即用;并着先換頂帶,均賞戴花翎。
其陣亡署守備陳大德、署千總葉榮高、外委葉連魁、陳見陽、萬國年、何新興、被戕落海之都司嚴高、未入流施鳴臯,均着施恩加等賜恤。
此外,查無下落之署千總盧大升等十六員同許廷桂之第三子許成福,即着趕緊查尋;如查無蹤迹,應即與陣亡漂沒之官弁兵丁等一體優恤。
此時師船漂沒被燒者多至二十五隻,存船較少,剿賊實不敷用;着即照百齡等另折添造米艇一百隻、加鑄大小鐵炮千餘位,配足兵丁、軍火,豫備攻剿。
目前緩不濟急,亦照所請先在紅單船内擇其高大完固者雇用四十餘号并雇覓拖風大船五十餘号,合成一百号,酌配炮械軍火,調選官兵與原船舵水人等分别管駕,交孫全謀督率應用。
其籌備巡防之策更為緊要,所有挑雇各項船隻以及籌備雇價口糧、配撥壯勇炮械、分派各員管帶防守并于沿海村莊團集兵勇、編查保甲等事,亦均照所請行。
再,此時粵省兵船較少,所有黃飛鵬一路舟師,着百齡即調回本省協剿,先顧本境。
其朱渥幫匪,已有旨令阿林保速派該省舟師馳往剿捕矣。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十一日(己巳),谕軍機大臣等:『百齡等奏:「據黃飛鵬禀報,現在朱渥幫船有數十餘隻,又有夾闆夷船甚屬高大,共計五十餘隻,于五月二十一日在萊蕪洋面分别掎角,據險放炮。
舟師進攻之時,該匪仗其船高,不避炮火,迎頭拒敵;師船損壞二十餘隻,弁兵亦多傷斃。
直至午後,師船搶占上風,奮力擊壞賊船數隻,方始竄逃」等語。
朱渥盜船,前經阿林保奏稱該犯悔懼投首,情詞真切;經朕降旨傳谕,尚須加意察看,不可冒昧辦理。
今朱渥現在南澳等處洋面率同幫匪多船顯然拒敵,并将弁兵殺傷多人、傷壞師船不少,是其兇逆較着,何嘗有愧悔之意!阿林保前奏,竟屬不實。
此時粵省官兵,因剿辦張保仔等賊船有失利之事;該省兵船較少,碣石鎮總兵黃飛鵬一路師船,已令即行調回堵禦協剿。
惟黃飛鵬調回之後,南澳一帶僅有胡于鋐一路舟師,兵力單弱,不敷堵剿。
朱渥一股,本系閩省賊匪,阿林保不得因有前此投誠之說,觀望遷延,緻滋贻誤。
着即飛饬該省得力舟師駛往南澳一帶,曾同胡于鋐認真剿辦;惟當殲獲務盡,不可玩縱。
将此谕令知之』。
十四日(壬申),調閩浙總督阿林保為兩江總督,以陝西巡撫方維甸為閩浙總督。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十五。
二十七日(乙酉),谕内閣:『禦史潘恭辰奏請「嚴查販米出洋」一折,米石出洋例禁綦嚴,節次降旨谕令各督、撫等于沿海口岸實力稽察,以杜透漏;乃積習因循,仍不免視為具文。
即如浙江省本年并無水旱偏災,所産米榖自足供闾閻粒食,市價亦應平賤;乃據該禦史稱:自三、四、五等月以來每米一石自制錢三千四百文起至三千八百九十文不等,甚為昂貴;自系入市者少、出海者多,以緻民食不能充裕。
可見地方官平日嚴斷接濟,竟屬紙上空談。
阮元此任大不似前,諸事因循,不能整饬。
浙省如此,他省可知。
試思各口岸如果食米不放出洋,則盜匪日形困乏;何以現在浙、閩、粵三省盜船尚多,猶煩兵力剿捕?且各衙門不肖胥吏、兵役為之護庇,通同濟匪,得受陋規,甚至有「食海俸」名目;而各海關所用之人又多系官親長随,牟利骫法,其縱容包庇者正複不少。
不可不嚴行饬禁,用杜弊源。
着各該督、撫及管理海關大員一體嚴密留心,實力查察;将前項弊端剔除淨盡,務使盜源禁絕、民食日充,以期海洋甯谧、地方豐裕。
設經此次嚴谕之後,仍不過陽奉陰違仍緻透漏,朕惟執法從事,恐該督、撫等不能當此重咎也。
将此通谕知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十六。
八月十五日(癸卯),福建巡撫張師誠奏:攻獲匪艇出力員弁。
守備許廷進等議叙有差。
十九日(丁未),谕軍機大臣等:『張師誠奏「台灣地方漳、泉民人械鬥已息複起,請調内地官兵前往彈壓」一折,淡水廳屬中港等處因泉州民人黃紅之妻與蔡成通奸,經黃紅查知,将蔡成毆打,起釁械鬥。
武隆阿等前往查拿谕禁,甫經止息,而大甲溪泉民搶割漳州莊民稻谷,複行鬥殺;并有無賴匪徒,乘機焚搶,自不可不及早辦理。
許文谟着暫緩來京陛見,即帶同甯福道馮鞶等先赴台灣,迅速妥辦。
其台營戍兵,既據稱半屬籍隸漳、泉,各存袒護意見,驅策未能得力;着準于省标及長福、興化各營抽撥兵一千名,派委将弁分起配渡,俾資調用。
許文谟到後,該處情形,即由伊專銜具奏。
此時方維甸諒已行至江、浙一帶,接奉此旨,即速兼程徑赴廈門。
伊從前曾至台灣,于該處情形尚為熟悉。
如許文谟足資辦理,自可暫駐廈門;設糾集愈衆,急須剿辦,方維甸應即親自渡台。
現在所調兵丁如有不敷,并當添撥随帶,以壯聲勢。
張師誠不必過台,即在内地鎮靜彈壓,妥為接應。
至該處民人強悍,往往易于械鬥;何以緻匪徒等成群結黨,恣意焚搶,擾及村莊?看來肇釁根由,恐尚有别故;務須詳悉查明,由五百裡具奏。
至奸民等乘機滋事,自當懾以兵威,嚴為懲辦;但此等不過一時烏合,亦不必全用兵力。
惟當将起意為首之犯,按名擒獲;其餘附和之人,出示曉谕,妥為解散,使地方早就甯靖為要。
将此谕令知之』。
二十四日(壬子),谕軍機大臣等:『阮元奏「拿獲蔡逆遭風夥盜」一折,據稱:「通判陳豐禀報:七月十七海上飓風大作,見有盜船吹至龍王堂淺水;随即會營搜拿,先後獲犯蔡城、蔡嶽等五十五名,訊系蔡牽幫盜。
又據副将覺羅海運禀,獲遭風船上逸出匪犯四名。
又據署知縣周鎬禀報,同日有匪船二隻在北關遭風,撞礁擊碎;獲犯四十四名」等語。
是蔡逆幫船,現由閩省竄越浙洋無疑。
該匪在洋遊奕已非一日,若使奸民無所接濟,則日食不敷,久應困乏;即或劫奪商船米石,事屬偶然,不過苟延殘喘。
又何能夥盜多人,俱得果腹,日久尚未窮蹙?可見接濟一事,竟未斷絕。
蔣攸铦昨已調任浙江,務須督饬地方官認真查禁;并密為偵訪,究系何處透漏?如浙省海口有米石偷出外洋情弊,亦非伊任内之事;即當據實參辦,無所用其瞻顧。
至蔡逆情形究竟如何?幫船并有若幹?七月十七日蔡逆船隻是否亦遭飓風折損?現又竄往何處?該撫一面查明奏聞,一面劄知提督邱良功統領舟師蹑蹤追捕,并知會閩省迅速截剿,以收兩面夾攻之效。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張師誠奏「續接台灣鎮、道來禀,郡城有備無患,嘉、彰等處械鬥分投鎮壓,得有頭緒」一折,據稱:「伊前赴廈門,旋據台灣鎮、道于六月二十九及七月初十日所發禀稱:此案起于淡水,延及新莊、艋舺、彰化,經該鎮等分投彈壓,已逐漸安帖。
五月二十外,複有沿山之漳州匪徒與泉人尋鬥,在彰化近城地方攻莊焚搶」等語。
所奏殊未明晰。
台灣鎮、道本有奏事之責,遇地方有械鬥、焚搶重案,自當一面具奏、一面通禀,何以未見該鎮、道奏報?若謂海洋阻隔,則該督、撫禀報又何以不緻延擱?況五月二十外既複有匪徒搶奪,則前此起于淡水、延及新莊者,究屬何人?因何構釁?起于何日?且本日該鎮、道附報奏到「雨水糧價」一折,即系五月二十九日所發;其時該處械鬥已息複起業經兩次,何以于此折内并無一字提及?至該處漳、泉民人既無積怨深雠,何以僅因奸情、割稻細故,遽爾彼此雠殺;延及彰化、嘉義兩縣地方,緻令匪徒亦得乘機搶掠?恐情節不止于此。
前已有旨令方維甸速赴新任,着接奉此旨,無分晝夜馳抵廈門,察探該處情形究竟如何?是否已就甯靖?官兵曾否與之接仗、擒獲匪犯?并着将該鎮、道曾否繕折馳報?其所遞之折,是否與所具督、撫禀函同船渡台?抑或兩起行走,中途延擱?查明具奏。
又據另片奏「朱渥之弟朱富現與朱渥匪船合幫,在鹿仔港開往大雞籠一帶;恐其竄回,已饬項統前往會同南澳鎮胡于鋐相機攻捕」;又「王得祿欲跟追蔡逆過浙,恐蔡逆蹤迹無定,仍令王得祿先回閩洋防剿朱、蔡二逆」等語。
朱渥與弟總在海洋遊奕,并未登岸呈繳器械;可見前此投誠之語,全不可信。
該逆等蹤迹詭詐,忽南忽北、時合時分,兵船斷不能專注攻剿;惟當嚴饬該提、鎮等分投攔截,遇有竄至之賊,總當随處剿辦,不必指定某一路兵船專剿某一股賊匪。
現在台灣械鬥、搶奪之案尚在未息,尤不可任該逆等乘間撲岸勾結,是為至要。
将此谕令知之」。
二十六日(甲寅),予福建出洋捕盜被戕守備徐锺玺祭葬、世職如都司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十七。
九月初二日(己未),谕軍機大臣等:『阮元奏「舟師剿捕蔡逆得有勝仗,該逆向南竄逸,現在飛咨緊追」一折,據稱:「接據提督邱良功函稱:偵知蔡逆在旗頭一帶遊奕,折戗前進;童鎮升追見盜船,即向前揮令各船進剿。
署守備武定太首先躍過,帶同弁兵拿獲盜匪王鳥等五十一名。
該匪船即竄往東南外洋,現已飛咨邱良功等緊蹑剿捕」等語。
蔡逆匪船奔竄靡常,蹤迹向無一定;此次追剿之匪船究有若幹?蔡逆是否在内?現既據拿獲盜匪王鳥等五十餘名,即可确切訊究,得其實據。
着傳谕蔣攸铦,即将所獲盜匪王鳥等嚴行審訊;一面飛咨該提、鎮專注蔡逆,乘勝進剿。
一經殲擒,即遵前降谕旨,速行馳奏』。
以湖北提督慶成為福州将軍。
初六日(癸亥),谕内閣:張師誠奏「洋盜悔罪投誠」一折,盜匪王諒率同夥匪将所用船隻、炮械一并呈繳,其投誠之意較為真切。
自應準其投首。
所有王諒等一起人犯,均加恩免其治罪;即照從前張治投首之案,分别辦理。
其随同出洋緝捕之精壯盜夥同王諒三十名,如果捕盜出力,另行酌量鼓勵;若有玩違,即行嚴辦。
其餘并遞籍安插,毋任出外滋事』。
谕軍機大臣等:『張師誠奏「途次接到台灣鎮續禀并各處探報台地情形」一折,此事張師誠奏報三次,皆憑武隆阿、張志緒禀報,而該鎮、道迄無奏報之折,殊為可詫!台灣鎮、道均有奏事之責,尋常遇有命盜重案、緝獲洋匪以及年歲收成光景皆經具折奏聞,況如此械鬥巨案、又有匪徒糾衆焚搶先後已數月之久,其關系地方者甚重,何以轉不奏報?且伊等既向内地請兵,甯不知督、撫必據以入奏?乃竟不自行奏明,尤非情理。
着該督、撫将武隆阿、張志緒傳旨申饬;并着詳悉查朋:是否該鎮、道節次奏報之折另由别船放洋,途間有遺失等事?若系該鎮、道竟不發折,即行據實查參速奏。
至本日張師誠折内所叙『自嘉義下茄冬以南至郡城一帶地方均已甯靜,惟東螺等處尚有械鬥及匪徒等在彼出沒,而許文谟等兵船業已配渡前往」;看來情形較前稍定。
方維甸到廈門後,一切惟當察看機宜,妥為辦理;并随時迅速具報。
将此谕令知之』。
十二日(己巳),谕〔内閣〕:『張師誠等奏「殲除海洋積年首逆蔡牽,将逆船二百餘犯全數擊沉落海并生擒助惡各夥黨」一折,覽奏欣慰之至。
洋盜蔡牽一犯原系閩省平民,在洋面肆逆十有餘年,往來閩、浙、粵三省,擾害商旅、抗拒官兵;甚至謀占台灣,率衆攻城,僞稱王号。
不特商民受其荼毒、官兵多被傷亡,并戕及提、鎮大員,實屬罪大惡極。
該逆一日不除,海洋一日不靖;節經降旨,谕令該督等嚴禁接濟,鼓勵舟師速擒巨憝。
茲據張師誠奏稱:「王得祿接到咨會南洋尚有蔡牽匪船,王得祿即與邱良功連船南下,于十七日黎明駛至魚山外洋,見蔡逆匪船十餘隻在彼超駛;當即督催閩、浙兩省舟師專注蔡逆本船,并力攻擊。
該逆複敢用大碇紮住邱良功之船,拼命抗拒;邱良功被賊鎗戮傷,其時王得祿緊攏盜船奮擊。
該匪因不得鉛丸接濟,用番銀作為炮子點放。
王得祿身被炮傷,仍喝令千總吳興邦等連抛火鬥、火礶,燒壞逆船舵邊尾樓。
王得祿複用本身坐船将該逆船後舵沖斷,該逆同伊妻并船内夥衆,登時落海沉沒。
提訊撈獲匪犯十九名并難民六名,均供稱蔡逆手足俱被火藥燒傷,落海淹斃」。
是蔡逆受傷落海,已據所獲賊夥、難民供指确鑿,毫無疑義。
王得祿、邱良功協力奮追,殲除首惡,均屬可嘉!而王得祿額角、手腕各受重傷,仍複奮不顧身,趕攏賊船追剿,緻該逆登時落海,厥功尤偉;王得祿着加恩晉封子爵,并賞給雙眼花翎。
邱良功左腿受傷,本船被賊撞壞,不能前進,勞績稍遜;邱良功着加恩晉對男爵。
至該逆用番銀作為炮子,可見鉛丸已屬罄盡。
總由阿林保、張師誠年來于各海口巡防嚴密,使一切火藥、米石概行杜絕,不得稍有透漏;該逆乃日益窮蹙,立行殲滅,辦理實屬認真。
總督阿林保、巡撫張師誠,均着交部從優議叙,以示嘉獎。
至數年以來,修鑄船隻炮械、籌備口糧并防守口岸、杜絕接濟之大小文武各員弁,交新任總督方維甸會同張師誠秉公确查,分别具奏,候朕施恩。
其蔡牽義子小仁與逆夥矮牛,并着嚴拿務獲,以淨根株。
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谕軍機大等臣:『據張師誠奏「殲除蔡逆」一折,已明降谕旨,将該督、撫、提、鎮等分别優叙矣。
至另片奏「朱渥幫船竄往台灣大雞籠外洋,現饬許松年等就近相機剿辦」等語;朱渥匪船總在外洋遊奕,其無意投首,已屬顯然。
祖之望來京祝嘏,經朕召見,詢以朱渥近日情形;據奏:「聞得朱渥意在投誠,但欲先行奏明,賞給翎頂;仍率領夥衆幫船在外洋駕駛,惟不敢抗拒官兵」等語。
是朱渥居心叵測,尤為狂謬可惡。
試思緝盜原以安民,今該逆黨夥既不肯全行解散,停泊外洋,又将何以謀食?其勢仍不能不劫擄商賈船隻,此時為暫緩官兵之計。
況欲藉此妄邀翎頂,尤無是理。
從前該督、撫等何以未将此等情節據實具奏?刻下蔡逆業已殄除,該匪聞風喪膽;正當乘此機會,勉勵将士上緊剿捕,不難一鼓殲擒。
方維甸、張師誠萬勿再為簧惑也。
将此谕令知之』。
以殲除洋匪蔡牽出力,賞還參将銜護理總兵官孫大剛總兵銜,并賞花翎;賞通判查廷華、遊擊陳寶貴、守備揚康甯、李增階花翎,餘升擢有差。
并賞閩省兵丁一月錢糧、浙省兵丁半月錢糧。
十五日(壬申),谕軍機大臣等:『百齡等奏「近日粵洋防堵賊匪及巡員獲盜各情形」,百齡自抵粵以來,于捕盜接濟等事,辦理尚為認真;現在酌改由陸運鹽章程,已依議行矣。
洋面盜蹤一時豈能盡絕,然果能嚴斷接濟,亦必立有成效。
即如閩省洋面,年來杜絕匪徒接濟,最為嚴密;本月十二日,張師誠馳奏殲斃盜首蔡牽,該匪于舟師追捕時因無鉛丸,用番銀作為炮子,勢極窮蹙,立行殲滅。
可見各海口于一切火藥等項不稍透漏,則該匪立形窘乏,即無所施其伎倆。
今粵省拏獲接濟匪犯案内,蕭式爵一犯販賣西瓜、偷運出洋,拟發黑龍江為奴,辦理亦屬從嚴。
瓜果等物原非例禁,今因偷運出洋售與盜匪,該督等定拟即重治其罪,自不得不如此懲創。
但小民愚昧,祗知販物謀生,焉知厲禁?不獨市賣瓜果視為泛常,即米糧、火藥惟圖目前獲利,甯複計及濟匪,遂幹重戾。
又如商、漁等船出洋攜帶食糧、貨物,遇有盜船,或被其劫掠、或聽其打單,皆為盜匪取資。
如能使少出一船,即盜匪少獲一利。
該督等惟當剀切曉谕,仍為之代謀生計;使伊等在内地有可資生,自不緻輕罹法網,并可免貧民失業滋事。
總在該督等通盤籌劃,計及萬全,方為妥善。
又另片奏請将溫州鎮李光顯調補左翼鎮總兵一節;浙江洋面亦屬緊要,況系總兵大員,未便據奏更調。
所有左翼鎮總兵員缺,仍着該督将熟悉水師在洋出力人員專折保奏,候朕降旨。
将此傳谕知之』。
十九日(丙子),谕軍機大臣等:『張師誠奏「過台兵船被風頂阻,并台地近日情形」一折,台灣械鬥起釁緣由,總未得有确實,而鎮、道等又迄無奏報之折,疊經降旨令方維甸詳查辦理;此次張師誠所奏,閱之仍未明晰,情形亦多歧異。
如據各船戶所供及鹿港廳、營來禀,則八月二十日以前彰化屬一帶猶複械鬥不休;甚至搶劫滋事,燒毀房屋,道路不通。
其滋擾情形,甚為可恨。
而據武隆阿所禀,則稱與張志緒查拏匪徒,料理歸莊安業之民,已就甯帖。
似此禀報互殊,恐地方官不無化大為小,心存諱匿。
現在該處船戶帶來口信,有雲漳、泉莊民欲于八月二十八日兩造會面息鬥、各歸各莊之言。
此等傳聞之詞,難以盡信,即使該處莊民果皆具呈息鬥,亦無任其忽鬥忽息、官不過問之理;必須将起釁為首之犯嚴行懲辦,方為得體。
方維甸到彼酌看情形,如該處尚無甯靜确音,竟當親自渡台,督率妥辦;并将該鎮、道因何不行具奏之處,查明參奏。
張師誠即在廈門料理接濟。
此時蔡逆已經殲斃,朱渥夥匪又經竄往粵洋,自廈門至台灣一路較為平靜;方維甸盡可放心東渡。
其頭、二起渡台官兵尚在蚶江一帶,如台灣必須兵力,并着方維甸酌量帶往,以資彈壓;仍将現在如何酌辦情形,迅即具奏。
将此傳谕知之』。
二十四日(辛巳),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武隆阿等奏「拏獲械鬥案内乘機焚搶匪犯,先行分别辦理」一折,據稱「四月十六日即風聞淡水地方有漳、泉民人分類械鬥之事,當即檄饬查辦,系屬因奸起釁,互相糾衆械鬥。
武隆阿到彼止鬥之後,淡屬地方尚屬安靜;惟彰、嘉兩邑匪徒竄逸,出沒無常。
台地兵役半系漳、泉調派,諸形掣肘;是以禀請督、撫,即調内地别府大兵過台會辦」等語。
台灣械鬥起釁緣由,前以該鎮、道無奏報之折,疊經降旨谕令方維甸詳查辦理。
茲遲至數月,始據該鎮、道奏稱四月十六日即風聞淡水地方有漳、泉民人糾衆械鬥;彼時即當一面嚴查懲辦,一面據實奏聞。
乃本日奏到兩折,一系七月二十日拜發、一系八月十二日拜發,即以該鎮、道前折核計,距其風聞之日已稽遲三月有餘;恐該鎮、道不免有化大為小、心存諱匿情事。
台地遠隔重洋,此等械鬥重案必須及時嚴行懲辦,以靖闾閻。
着方維甸确切查明,其械鬥緣由究系因何起釁?該鎮、道何以奏報稽延?查明該鎮、道實有諱飾情弊,并當據實參奏。
至該鎮、道等所奏漳、泉兵役不能得力、必須請調内地兵丁會辦,向例:渡台班兵原為防禦而設,若稍有不靖,即須調内地兵丁,豈班兵竟屬無用?且班兵内未必盡系漳、泉之人,其因何不能得力必須調派内地别府兵丁過台會辦之處?并着方維甸酌看情形,妥為辦理。
其續獲之林呈等二十三犯,俟拏獲首從各犯質訊确情,按律懲治。
将此谕令知之』。
二十六日(癸未),谕〔軍機大臣等〕:『據方維甸奏「接奉谕旨,趕緊馳赴廈門查辦」一折,方維甸在途次發折時,尚未悉台灣近日情形;同日又據張師誠奏「接據台地文禀,各莊械鬥陸續解散,大局将定」一折,内稱「據船戶帶回鹿港同知錢景文來禀,有九月初一日漳、泉兩處莊民會面和議之語」;似兩造民人業經漸次解散。
現在頭、二兩起官兵俱已渡台,南北兩路均可彈壓鎮定;方維甸到廈門後,着察看情形,如可毋庸渡台,即不必前往。
至此案起釁緣由,據總兵林承昌所禀,祗稱「系黃紅之妻與蔡成通奸肇釁」;而武隆阿等所禀,又有「盜船追劫商船,泉人持械保護,以緻漳人因疑出鬥」之語,因何與前禀不符?并着查明具奏。
至該處鎮、道于台地滋事情形,遲延三月有餘,直至七月杪、八月初始行發折,又不确切具奏,恐有捏飾回護及化大為小情事。
又該處彰化一帶兼被風蝗成災,何以該鎮、道不行奏及?殊屬怠玩。
着查明參奏』。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十八。
冬十月初三日(庚寅),谕軍機大臣等:『方維甸等奏「台灣地方漸就安帖」一折,現在台灣械鬥既已解散,地方自就安谧;其起意要犯,雖指出黃紅、蔡成等名,現尚逃逸未獲,且恐為首者不止此數。
許文谟帶兵已先後到台,務須查明糾衆為首要犯,全行拏獲;将要犯解赴廈門,交方維甸等審明辦理。
其餘即在台灣正法,俾愚民共知儆惕。
再,前此該鎮、道所奏漳、泉兵役不能得力,必須調請内地兵丁會辦;是配渡班兵,竟成虛設。
着方維甸遵照前旨,妥為籌辦。
其泉人護泉、漳人護漳積習如何剔除,該處班兵如何酌派?妥議章程,以期經久無弊。
将此谕令知之』。
十二日(己亥),谕軍機大臣等:『方維甸奏「淡水等處械鬥止息」及同日許文谟奏報「到台日期」各折,淡水、嘉義近海大路一帶地方現已甯靜,其彰化近山處所尚有翁仔社粵民藉端生釁;是一隅複鬥,官兵往捕,自必易于解散。
惟起意糾衆滋事要犯,總須饬令嚴拏,從重懲辦,俾愚民知所警惕。
該處民情強悍,每因細故,動辄械鬥;此時聞大兵已到,畏懼潛逃,誠恐散而複聚。
許文谟既已帶兵到台,即着在彼多駐幾時,藉資彈壓;俟地方全行甯谧,方可内渡。
至朱渥意欲投誠一事,傳言已久;該逆不過藉為緩兵之計,鬼蜮伎倆,未可深信。
其小仁等匪船尚在洋遊奕、乘間劫掠,着方維甸咨崔邱良功并督饬各鎮将率領舟師上緊圍捕,遇賊即剿;總期淨絕根株,以靖海洋。
将此傳谕知之』。
十三日(庚子),赈福建台灣、鳳山、嘉義、彰化四縣被蝗災民,并給械鬥被搶貧民口糧。
二十三日(庚戍),谕〔軍機大臣等〕:『許文谟奏「察看嘉、彰地方已就甯帖,惟淡屬中港鬥尚未息」一折,據稱「酌派員弁分兵駐守,傳谕漳、泉籍鄉耆、總董人等互相約束。
現在漳、泉人民俱已陸續歸莊,惟淡屬貓裡等處粵人糾集多人,名為保護村莊,實欲攻搶中港漳莊」等語。
漳、泉民人械鬥,既經該提、鎮等派兵彈壓、曉谕鄉民,已就甯帖,何以淡屬貓裡等處粵人又有
嗣後各部、院題奏準行之件,倘外省并不作速查照遵辦、任意遲逾、屢催罔應,一經參奏,必當從嚴懲處不貸。
将此通谕知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八十九。
嘉慶十三年 嘉慶十三年(一八O八、戊辰)春正月初七月(甲辰),閩浙總督阿林保奏報拿獲蔡牽義子蔡三來等。
道員王紹蘭下部議叙,餘升擢有差。
十六日(癸醜),福州将軍賽沖阿奏,剿捕洋匪出力人員。
實授邱良功為台灣協副将,千總黃志輝等升賞有差。
二十一日(戊午),谕〔内閣〕:『浙江提督李長庚宣力海洋,忠勤勇敢,不辭勞瘁,懋着威聲。
數年以來,因閩、浙一帶洋盜滋事,經朕特命為總統大員,督率各鎮舟師,在洋剿捕;李長庚身先士卒,銳意擒渠,統兵在閩、浙、台灣及粵省洋面往來跟剿,艱苦備嘗,破浪沖風,實已數曆寒暑。
每次趕上賊船,無不痛加剿殺,前後殲斃賊匪無數,擒獲賊船多隻。
蔡逆亡魂喪膽,畏懼已極;聞李長庚兵船所至,四處奔逃。
正在盼望大捷之際,乃昨據阿林保等奏到:「李長庚于上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由南澳洋面馳入粵洋追捕蔡逆,望見賊船祗剩三隻、窮蹙已甚,官兵專注蔡逆,窮其所向;追至黑水洋面,已将蔡逆本船擊壞。
李長庚又用火攻船一隻乘風駛近,挂住賊船後艄;已可上前擒獲,忽暴風陡作,兵船上下颠播。
李長庚奮勇攻捕,被賊船炮子中傷咽喉、額角,竟于二十五日未時身故」。
覽奏,為之心搖手戰,震悼之至。
朕于李長庚素未識面,因其在洋出力,疊經降旨褒嘉;并許以奏報擒獲巨魁之時,優予世職。
李長庚感激朕恩,倍矢忠荩。
不意其功屆垂成之際,臨陣捐軀;朕披閱奏章,不禁為之堕淚。
李長庚辦賊有年,所向克捷,必能擒獲巨憝;朕原欲俟捷音奏到,将伊封授伯爵。
此時李長庚雖已身故,而賊匪經伊連年痛剿之後,殘敗已極,勢不能再延殘喘;指日舟師緊捕,自當縛緻渠魁。
況李長庚以提督大員,總統各路舟師;今殁于王事,必當優加懋獎,用示酬庸。
李良庚着加恩追封伯爵,賞銀一千兩經理喪事;并着于伊原籍同安縣地方官為建立祠宇,春秋祭祀。
其靈柩護送到日,着派巡撫張師誠親往同安代朕賜奠;并查明伊子現有幾人,其應襲封爵,俟伊子服阕之日,交該督、撫照例送部引見承襲。
其李長庚任内各處分,着悉予開複。
所有應得恤典,仍着該部察例具奏,以示朕笃念勞臣、恩施無已至意』。
尋予祭葬,谥「忠毅」。
谕軍機大臣等:『李長庚追賊身故,系在粵省潮陽縣地方,該地方官自已禀報吳熊光備知其詳。
因思王得祿本因朱濆匪船逃竄粵洋,跟蹤追捕,并與錢夢虎會合辦理。
今王得祿既經前往追剿蔡逆,則朱逆一路必須大員專辦;且蔡逆現既逃至粵洋,恐有與朱濆盜船勾結之事。
着吳熊光饬知錢夢虎,即責成該提督統率所帶粵省兵船專剿朱濆一股,杜其與蔡逆勾結之路;此為最要』。
又谕:『李長庚此次究因猛于攻敵,猝然被害。
阿林保等仍當密谕王得祿等,于勇猛之中加以慎重,不可輕易冒險,緻涉疏虞;但亦不得因李長庚受害,稍形氣餒。
至水師現無總統之員,阿林保現已前往廈門、漳州一帶,即着阿林保擇要駐劄,調度一切。
再,現訊蔡三來、鄭昌所供「蔡逆本船所挂牛皮網紗多層,于接仗時汲取海水淋濕,炮火不能驟入,必須兵船四面圍攏,先用長柄鈎鐮将鋼紗、牛皮拉去,再用炮火一轟,全船賊衆可以殲獲」等語。
此時王得祿等兵船自應多備長柄鈎鐮,以便應用。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現據阿林保等奏:蔡、朱二逆均已勢極窮蹙,逃竄粵洋,去閩已遠,逆匪自不能折竄回閩。
台灣地方早經甯谧,止有零星餘犯尚未全行拿獲,可無庸将軍大員在彼督辦。
賽沖阿應自行酌量:如現無應辦要務,即可内渡,回将軍本任。
其台灣地方一切巡防事務,俱已辦有章程;應即交該處鎮将等遵照妥辦。
将此谕令知之』。
閩浙總督阿林保奏,追剿蔡牽出力人員。
提督張見升、總兵官許松年等下部議叙,餘升賞有差。
又奏報:追剿甯波韭山洋面等處賊匪、獲賊多名。
總兵官何定江等下部議叙。
以閩、粵南澳鎮總兵官王得祿為浙江提督。
是月,閩浙總督阿林保奏報閩、浙舟師在粵洋追剿朱濆、蔡牽并拿獲粵省盜犯及船隻炮械。
得旨:『嚴谕水師将弁速擒蔡逆,伫膺封爵;若因循畏葸,查明立正國法。
朕為壯烈伯李長庚之事,實深悲憤;若張見升、王得祿等不思為彼報雠,甘心退避,則非我大清國之臣子矣。
将此通谕浙、閩水師知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九十一。
二月十二日(戊寅),谕軍機大臣:『吳熊光折内稱:「粵省土匪設與閩匪勾結,自應一并剿辦。
倘并未聯幫,則應專辦蔡牽為第一要着」等語;所言甚是。
此時張見升等因探有閩匪往西逃竄之信,已統領舟師西下追捕;并有王得祿、錢夢虎等師船先在西路探剿,星羅棋布,正可聚而殲旃。
該逆罪惡貫盈,惟當趁其窮蹙之時克期俘馘,以彰憲典而快人心。
總之,蔡逆為海洋著名巨憝;該逆一日不除,則海洋一日不靖。
無論賊蹤在粵、在閩,總當并力緻圍;并當明立賞格,俾士卒敵忾同仇,鹹知激勸。
着吳熊光、阿林保遍行曉谕閩、粵水師将弁、兵丁等,務須專注蔡牽坐船攻擊。
如兵丁等有能首先跳過蔡逆船内捕捉者,賞給銀二百五十兩,其次賞銀二百兩,又其次賞銀一百五十兩。
至官弁等首先跳上蔡逆船内捕捉者,即加一等拔補錄用;先換頂帶,以勵先登。
若能将該逆擒獲,更當破格升賞。
一俟奏到,立即施恩。
如此剀切曉示,多方鼓勵,将領士卒等畏法感恩,自必争先效命,于海洋捕務自有裨益。
将此傳谕吳熊光并孫玉庭、張師誠知之』。
二十三日(己醜),以廣東春江協副将胡于鋐為南澳鎮總兵官。
二十七日(癸巳),谕軍機大臣等:『據阿林保奏「于浙省沿海口岸分别緊要、次要,添派文武員弁分防駐守,嚴拿接濟」一折,海盜之未能克期殄除,總由接濟之未能查拿詳盡;近年浙省辦理巡防口岸章程不及閩省之嚴密,較之廣東尚為差勝。
阮元去浙江巡撫之任已及三年,今複任其地,務當認真籌辦,以靖盜源。
如從前邪匪奔竄山榖,堅壁清野,即能制其死命;洋面斷絕接濟,為制海盜第一善策。
如果查拿嚴密,一切水、米、火藥、篷索等件無從透漏,其盜匪在洋劫掠商漁貨物亦不能上岸銷贓,匪衆資生之路既絕,黨夥必日形渙散,不患其不束手就縳。
即沿海奸民不能與盜往來,無從覓利,亦必各謀生理,複為良民。
其浙省沿海土盜,亦應上緊緝拿;毋令日久滋蔓,擾害地方為要。
将此傳谕阮元并阿林保知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九十二。
三月十三日(己酉),谕内閣:『賽沖阿奏「請分别修造台灣哨船」;并稱「近年官兵出洋捕盜,每因船隻低小,難以仰攻,應請酌量變通』等語。
台灣戰、哨各船,攸關緝捕,與其多造小船徒糜工材,莫若酌改大船,俾資得力。
着将應行造補梭船十七隻裁汰,改造二丈三、四尺梁頭大船八隻。
其應小修之「善」字号船隻,屢經駕捕,損動過多,并着照大修例價辦理,以便出洋捕盜之用;餘俱着照所請行。
至台灣班滿換回内渡官兵,在洋遭風淹斃漂沒至二百六十餘員名之多,情殊可憫;着加恩照例恤賞』。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九十三。
夏四月十三日(己卯),予福建出洋遭風淹斃把總黃鼎、外委蘇榮宗祭葬、恤蔭,兵丁鄭國寶等五十一名賞恤如例。
十四日(庚辰),予福建出洋遭風淹斃兵丁鄭振光等六名賞恤如例。
十七日(癸未),閩浙總督阿林保奏,大岝洋拿獲盜犯出力人員。
遊擊麥鷹揚等升擢有差。
二十五日(辛卯),閩浙總督阿林保等奏報拏獲蔡牽義子蔡二來。
賞署知府直隸州知州徐汝瀾知府銜。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九十四。
五月初九日(甲辰),閩浙總督阿林保奏,拿獲艇匪出力人員。
遊擊陳夢熊下部議叙。
二十一日(丙辰),閩浙總督阿林保等奏報官兵剿擒蔡逆夥盜多名。
得旨嘉獎,擢參将銜周國泰署福甯鎮總兵官,總兵官孫大剛等下部議叙,千總周應元等升擢有差,賞兵勇詹名顯等頂帶、銀牌。
以福建福甯鎮總兵官馬應國不谙水師,命候補陸路總兵官。
二十四日(己未),浙江巡撫阮元奏,攻擊盜船受傷殺賊并捕盜出力人員。
署參将朱天奇下部議叙,擢千總謝榮耀為守備。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九十五。
閏五月初六日(辛未),谕〔内閣〕:『據阿林保等奏「查明李長庚世職,請以自幼撫養之次子承襲」一折,據稱:「李長庚查無親生子嗣,其諸侄中除螟蛉之子例不準襲外,祗有李世潤、李廷孚二人系屬親侄。
但李世潤赴台年久既無下落,李廷孚又不務正業,皆李長庚素所憎惡;且于李長庚殁後,亦不奔喪成服,不堪承襲。
現據李長庚之妻吳氏呈明,懇請自幼抱養同姓之子李廷钰為嗣襲職等語。
李廷钰既系李長庚自幼撫育,立繼為嗣,李長庚平素鐘愛,現據伊妻吳氏呈明,經阿林保等親加驗看,稱其人尚明白清秀,可有出息;自應即以伊承襲。
李廷钰着準其承襲李長庚世職;俟服阕後,照例由該督、撫給咨送部引見。
至其親侄李世潤赴台年久,查無下落;李廷孚不務正業,于李長庚殁後不知回籍成服,已屬乖謬,将來即應治以不奔喪成服之咎。
設再有争繼等事,着地方官奏明從重辦理』。
閩浙總督阿林保等奏報剿捕蔡牽、朱濆夥黨。
遊擊陳夢熊以參将用,賞花翎。
十一日(丙子),予福建出洋淹斃兵丁蔡宗等十四名賞恤如例。
十六日(辛巳),兩廣總督吳熊光奏:疊獲洋匪出力人員。
守備何國斌等升擢有差。
以翰林院侍講學士陳嵩慶為福建鄉試正考官、兵部郎中慕鏊為副考官。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九十六。
六月初三日(丁酉),福建水師提督張見升以贻誤捕務,革職逮問。
調浙江提督王得祿為福建水師提督;以浙江定海鎮總兵官何定江為提督、福建台灣協副将邱良功為定海鎮總兵官。
十一日(乙巳),以福建按察使慶保為陝西布政使、福建興泉永道王紹蘭為按察使。
十八日(壬子),賞候補都司孫全謀三品頂帶,為廣東左翼鎮總兵官。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九十七。
秋七月初六日(庚午),閩浙總督阿林保奏報遊擊原琴奮勇剿賊。
得旨嘉獎,擢陳琴為參将,賞花翎;餘升擢有差。
初十日(甲戌),谕軍機大臣等:『據阿林保奏「蔡逆竄回閩洋,先遣賊目探聽官兵消息,經舟師将人船一并擒獲」一折,該将領等奮勇可嘉。
惟是官兵所獲賊船并末焚燒,船内炮械亦毫無遺失;即當乘此銳氣,用彼之船,出其不意攻其不備。
當該鎮将具報到日,阿林保亦應密示計謀,令該鎮将或将官兵改換衣裝、乘坐賊艇,往迎蔡逆;該逆見其原船駛回,亦必深信不疑。
設蔡逆自坐大艇前來,該将弁等正可乘勢跳攏,将蔡逆并力擒獲,豈非奇功;乃該督計不出此,失此機會,殊屬不善調度。
今接據禀報,先以一奏塞責,深蹈外省敷衍積習;豈該督漫無策畫,專待朕于數千裡外指示機宜耶!該督現赴泉、廈,所獲賊目不懂消既系蔡逆手下著名頭目,正可向其根究蔡逆實在情形;如蔡逆此時尋蹤來閩,孫大剛等此次所獲賊船尚完整堅固,阿林保仍應揀選勇敢将弁改裝乘坐前往,迎頭探剿。
此後如再獲有賊船,均可效照辦理。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十五日(己卯),予浙江出洋剿賊淹斃外委王國太祭葬、蔭恤如把總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九十八。
十八日(壬午),谕軍機大臣等:『張師誠奏:「據泉州府金城禀稱:在祥芝澳防堵,探得蔡逆從烏艇船上搬過白底船,駛近澳口;經兵役連轟大炮,擊中逆船■〈舟皮〉邊尾樓。
該逆驚懼,忽招各夥船向東北外洋竄去」等語。
蔡逆恐被官兵認識,專注攻剿,由烏艇船上搬過白底船;該府金城既經探知蔡逆的确在内,此乃極好機會,正可誘其上岸悉力擒獲。
乃慮其駛近澳口,僅令兵役施放鎗炮;迨賊衆抗拒,複連轟大炮,反緻蔡逆招夥遠揚,此仍不免意存恇怯。
雖已擊中賊船,尚可不加罪譴,亦無功足錄。
現在蔡逆由東北外洋逃竄,阿林保、張師誠惟當轉饬舟師窮其所向,上緊圍捕;并饬台灣文武一體嚴防,無稍疏懈。
至王得祿在粵洋積受瘴氣、染患頭風,右目生翳,近複得翻胃之證;阿林保已飛緻該提督善為醫治,并令王紹蘭親往探看。
此時如尚未痊愈,不能追捕賊匪;即傳谕王得祿在内地安心調理,不必勉強出洋,轉緻不能得力。
所有捕盜等事,即責成署提督周國泰并總兵孫大剛督率兵船,合力攻剿;毋得稍有松勁,緻滋贻誤。
将此谕令知之』。
二十七日(辛卯),谕軍機大臣等:『阿林保奏「蔡、朱二逆賊情及現饬舟師分路剿捕緣由」一折,據稱:「蔡逆由粵洋竄回,本系坐大烏艇船,旋又換坐白底船;其船頭船尾插有紅、白及粉紅三色旗号,今止留紅旗一面」等語。
茫茫巨浸,此信未必甚确。
現在該逆大小匪船雖有三、四十隻,但周國泰、孫大剛兩幫兵船共有五十餘号,較之賊船為多,足敷剿辦。
刻下既探明該逆北竄嵛山一帶外洋,着即饬令跟蹤緊蹑;務将該逆殲擒,不可稍有松勁。
如果該逆被追緊急,逃竄入浙;閩省舟師,自當緊蹑前往。
仍着阮元先行劄饬溫州、黃岩、定海三鎮總兵在于浙洋嚴密防備;仍一面探聽确信,俟蔡逆竄近,該撫即親自馳往海口督饬辦理,将接濟杜絕淨盡,催令三鎮官兵合力追剿,以期收兩面夾攻之效。
至所稱「蔡逆前在越南夷洋,與該處夷人彼此交易,以銀錢貨物換給水、米、菜蔬,以為日用」等語,想該國王阮福映未必知情;事屬已往,可無庸議。
阿林保惟當嚴饬内地海口各文武小心巡防,認真堵截,勿使水、米、火藥等件稍有透漏。
至朱濆匪船現有由台洋竄向銅山之信,并着饬知許松年實力截剿,勿任與蔡逆勾結為要。
将此谕令知之』。
二十九日(癸巳),谕軍機大臣等:『阮元奏:「據黃岩鎮标遊擊禀報:七月初七日瞭見南來烏底匪船十餘隻,同安船四十餘隻,由三蒜洋面超駛過北;探系蔡逆匪船,飛咨何定江等三鎮會合兵船相機剿擊,并知會江蘇省督、撫、提臣一體督饬舟師在于界首嚴密防堵」等語。
因思江南崇明、吳淞各海口與洋面相通,閩、粵等省現将内地奸民接濟水、米之事嚴為杜絕,誠恐該逆勢窮力蹙、無處覓食,或竄入江南地界,乘間劫掠。
設蘇、松等處亦被滋擾,成何事體?即着鐵保督饬該管提、鎮整理水師,前往認真防守。
一經蔡逆匪船駛近,縱不能設法生擒,亦當轟出境外;并将内地接濟嚴行斷絕,毋得稍有疏懈,此為最要』。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一百九十九。
八月初八日(辛醜),谕軍機大臣等:『阿林保奏「蔡、朱二逆分竄入浙,現饬閩省舟師過浙會剿,并酌留師船截捕緣由」一折,前此蔡逆祗剩三船潰竄粵洋,情形實為窮蹙;閩省舟師過粵剿捕,并會同粵省官兵,其勢數十倍于賊,曾不能痛加擒剿。
該逆半年以來,又得四處勾結,由粵入閩、由閩入浙,毫無攔阻。
該督前此派令在洋截捕之官兵,不知何往?轉托詞由外洋竄駛,陰為水師官兵卸退地步;而折後尚雲「該二逆不過互相依倚,冀延殘喘,可以克日殲除」。
如此大言不慚,朕實為阿林保恥之。
總由水師官兵疲玩之習未能悛改,遇賊尚遠,辄用鎗炮轟擊;及賊匪退去又不能實力追趕,不過托詞風信靡常,任賊奔竄。
本當俱革頂帶,此時姑暫緩懲處。
着該督、撫等通行曉谕:若伊等能激發天良,知愧知奮,趕緊追剿,窮賊所向,将蔡、朱二逆次第擒獲,朕不但寬其既往之咎,仍當格外施恩,加以懋賞;若再遷延畏葸,毫無振作,必當将伊等按軍法治罪,又非但革去頂帶已也。
至年來陸路防堵,似較往年稍為認真;但若雲接濟俱已斷絕,則不可信。
試思該逆夥匪既多,豈能不廣需食米;乃賊匪日久在洋,從來不慮枵腹。
朕聞江、浙等省現在各海口出洋米石甚多,該逆等不惜重價購買;小民惟利是圖,幹冒重禁。
現在江、浙米貴,實由于此。
地方官何嘗不出示禁止,皆不過視為具文;甚至胥吏官兵得受陋規,私行縱放,可恨已極!又如賊船内必資淡水需用,不特海口應有兵役巡視,即附近各海島亦曾擄伊等奏及,皆有兵役就近巡防!如果斷其接濟之路,賊匪又豈能久延殘喘?他如火藥、鉛彈、桅篷一切需用之物,若非海口偷漏,則賊匪早已罄盡,焉能支持至今!此皆該督、撫辦理不嚴所緻。
現當辦賊吃緊之時,不可再有洩洩。
該督、撫務須嚴饬地方文武認真辦理,勿徒于奏折内鋪叙空言,即為塞責。
若将來别經查出海禁松懈,仍有偷漏,該督、撫不能當此重咎也。
将此谕令知之』。
予浙江、福建出洋淹斃把總徐大镛、易龍、外委王福、郭廷揚、陳青山祭葬、恤蔭,兵丁劉飛龍等六十七名賞恤如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
九月初二日(乙醜),福建巡撫張師誠奏報官兵在金門洋面截擊朱濆匪船,殲擒賊犯多名并獲私載硝黃器械。
得旨嘉獎,擢千總陳光求為守備。
初八日(辛未),谕内閣:『阿林保奏「蔡逆匪船竄脫入閩,請将專辦該逆稽延之總兵分别示懲」一折,所參甚是。
水師積習疲玩,出洋剿匪往往以燂洗船隻為名,藉詞推诿;緻賊東奔西竄,來往自如。
間或趕上賊船,又稱陡遇風雨,收入内港;遷延避賊,任意懈弛,實為可恨!此次蔡逆竄入浙洋,總兵周國泰、孫大剛系專辦該逆之人,所帶兵船多于賊船數倍,又有浙省舟師與之夾擊;乃蔡逆在定海北洋潛匿多日,而周國泰等于七月初七日一經追至浙洋,即以燂洗船隻在三盤洋面停泊八日,迨十六日甫經開舟,二十七日至定海複又燂洗五日。
前後兩旬之間,燂洗二次;以緻該逆乘風兔脫,直竄回閩。
而兵船反又向北駛進,以緻折回遲延,終于未能追及。
試問該總兵等又由何處探此不确之信?其為托詞延緩、予賊以暇,情事顯然。
至其具報總督在浙洋攻賊一次,燒毀盜船、斃賊無數,實一賊未獲,皆屬毫無證據之詞,必有捏飾情弊。
現當剿辦吃緊之時,經朕屢降谕旨,明示激勸;本日該督折内,亦稱将籌辦之法,豫先詳晰曉示,與朕所降之旨相符。
乃該鎮毫無振作,仍複一味遷延;若不明示創懲,賊匪何時辦竣!總兵周國泰所帶兵船較多,不知上緊追剿,其咎尤重;着照該督所請,降為千總,随同舟師出洋立功自贖。
孫大剛,着降為參将銜、暫留護理總兵印務,戴罪緝捕,以觀後效。
如果各知愧奮,認真出力,将來尚可施恩;如再有畏葸恇怯情事,并當從重治罪。
其周國泰所遺福甯鎮總兵員缺,着瑞安協副将項統護理;并着該督即嚴饬舟師上緊追及賊船痛加剿殺,務獲巨憝,毋得稍有洩洩。
至阿林保自請嚴議一節,阿林保駐劄陸路,若賊匪接濟未能淨絕或防堵不力,緻賊匪近岸滋擾,則該督咎無可遣。
今賊匪往來奔竄,不敢駛近口岸,可見陸路防堵尚為認真;舟師遠隔重洋,耳目難周,未免鞭長莫及,情稍可原。
着加恩将處分寬免。
倘此後私販不能禁絕,水、米、火藥等項尚有透漏,經朕查出,則不但将奉行不力之員嚴加懲辦,該督亦獲戾不小。
凜之!慎之』! 十九日(壬午),谕〔内閣〕:『阿林保等參奏「虛捏狡詐之知府,請旨革職拿問以儆官邪」一折,前因台灣鎮總兵武隆阿參奏署台灣府知府鄒翰畏避鋪張,不務實政,當經降旨令阿林保秉公詳查,據實參奏;茲據阿林保等奏稱:鄒翰于朱濆匪船竄至滬尾,并不親往會營堵剿;及至賊退之後,複捏稱雇募商船義勇、調集屯番,每月雇船價值番銀八、九千圓,義勇、屯番口糧銀四千六百餘兩,詳請作正開銷。
其實該處将弁等所帶雇募商船僅有五隻,雇集義勇、屯番不滿六百名;與鄒翰原報商船二十五隻、義勇屯番一千五百名之數,多寡懸殊。
其為意存冒銷侵蝕,已屬顯然。
甚至欲以未失之哨船二隻,捏作被賊牽去、後經奪回,掩過為功。
種種捏飾,竟以全無影響之事任意鋪張,實出情理之外。
署台灣府事建甯府知府鄒翰,着革職拿問,交阿林保、張師誠嚴審定拟具奏。
台灣道清華,于所屬知府鄒翰虛捏邀功,并不據實揭參;迨經武隆的會商具奏,尚複遲回,難保無瞻徇庇縱情事。
清華着解任,交阿林保等親提質訊;如有袒護等弊,即着一并參奏」。
二十一日(甲申),谕〔内閣〕:『賽沖阿等奏「福州滿營及水師旗營修械需費并操演賞項不敷,酌議籌款生息」一折,福州駐防八旗及水師營額設軍械,既因存貯日久,未能整齊如式;自應籌款修造,以肅戎政。
着照所請,準其于藩庫存貯旗營馬價内動撥銀二萬兩,發交鹽法這交商一分生息;所有應行修理改造器械需用銀兩,即于此項内動支。
該将軍等務須督率所屬分别緩急,撙節辦理。
餘銀仍着歸還馬價原款,交司庫存貯。
其操賞一項,亦應于息銀内籌撥還額。
至兵丁出口買馬及尋常差使例借公項、不敷盤費,自應于生息項下酌量動用,以恤兵艱。
惟所稱幼丁随衆操演,每名每月酌給銀三錢之處,殊屬取巧市惠。
幼丁随衆操演,豫備将來編隸營伍,即技藝娴熟,亦不過量加獎賞;若技藝生疏,并不必加之懲責。
原以該幼丁等系屬閑散,與入伍食糧者不同;今若每名每月概予銀三錢,足又為幼丁增添錢糧,恐滋冒濫。
此一節,着不準行』。
谕軍機大臣等:『吳熊光奏「準越南國王呈覆,并縳送拿獲匪犯緣由」一折,前此蔡逆等竄往越南夷洋,該國王接奉谕旨,即于所屬洋面一體堵截,并将拿獲各犯解送進關;閱其鈔錄呈覆,情詞恭順,實屬可嘉。
吳熊光應俟其将人犯解到時,親提研訊。
如果有著名賊目在内,即奏明量加恩賞;即使此内并無賊目,亦應移咨獎勵。
并告以該國王此次擒拿匪犯,解送天朝,大皇帝鑒厥悃忱,深為嘉與。
嗣後倍當竭忠效順,協力堵截,無論何幫匪夥竄彼,總應加派舟師并力剿捕;如能擒獲著名賊目,必當奏聞大皇帝優加獎赉,立沛殊恩。
該國王自必倍加感奮,實力堵緝也。
将此谕令知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一。
冬十月十七日(己酉),谕内閣:『許文谟等奏「朱濆匪船前此折竄滬尾,護遊擊王贊兵船擊賊陷失,并經陸路兵勇堵截,匪船折向西北逃竄緣由」一折,此事曾據阿林保等于八月初間奏及,當經降旨令該督查明王贊等落水蹤迹。
茲據許文谟等奏到王贊因追捕賊船落水救起情形,請将王贊革職,令其出洋效力贖罪等語;王贊如果有畏葸退避情事,則獲戾甚重;即當治以軍法,非僅止革職所可蔽辜。
茲王贊于朱濆賊船竄至滬尾之時率師攻擊,被賊順風下壓,身受多傷,颠墜落海;經兵丁救起,幸而得生。
是其鼓勇直前,毫無退怯,幾至被淹殒命,情節實可嘉憫。
王贊着加恩免其革職,并令戴罪立功。
至總兵武隆阿督率水師防禦不力,着交部議處。
其額外外委李合成力敵被害,着加恩照把總陣亡例賜恤。
此外落水淹斃各弁兵,均着查明照陣亡例咨部賜恤』。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二。
十一月初九日(庚午),予福建捕盜淹斃外委武镛祭葬、恤蔭。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三。
十二月初六日(丁酉),予福建捕盜傷亡外委陳紹芳祭葬、世職如例,福建出洋淹斃兵丁潘祿等二名賞恤如例。
十一日(壬寅),予福建傷亡外委李合成祭葬、世職如把總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四。
嘉慶十四年 嘉慶十四年(一八○九、己巳)春正月初八日(戊辰),以浙江定海鎮總兵官邱良功為提督。
初十日(庚午),谕軍機大臣等:『阿林保等覆奏「查明泉州糧價較貴緣由」折内,據稱「漳、泉地方,向賴台米接濟。
近年洋匪未靖,台灣商販較少,泉州米價稍昂,委無通盜濟匪情事。
現在蔡、朱二逆常到淡水一帶劫掠商船,該逆劫得一船即用之不盡,往往放回勒索。
其無須内地米糧,已可概見」等語。
杜絕接濟一事,食米最為要務,阿林保等既知盜船食米不全資内地偷運,祗須将台灣商販劫掠一船即可用之不盡,并借此勒索;是盜匪接濟之源,實在乎此。
該督、撫等頻年查辦海口接濟,于台灣販米從未加意籌及,何以杜絕蘖芽,使之淨盡;無怪蔡、朱二逆之殘喘尚存也。
前已降旨,令該督、撫将台灣商販米船應如何妥為防護、随時稽察之處,酌立章程奏聞;務即妥辦,以清盜源。
又另片奏「查勘蛤仔欄地勢番情另行酌辦」一節,蛤仔欄北境居民現已聚至六萬餘人,且于盜匪窺伺之時協力備禦、幫同殺賊,實為深明大義;自應收入版圖,豈可置之化外?況其地膏腴,素為賊匪觊觎;若不官為經理、妥協防守,設竟為賊匪占踞,豈不成其巢穴,更為台灣添肘腋之患乎?着該督、撫熟籌定議,應加如何設官經理?或用文職、或駐武營,随宜斟酌,期于經久盡善為要。
再,梁上國折内叙及「蔡逆賊船進至蘇岙港之時,先已率衆上岸;有該處番人與鬥,居民吳氏擒獲夥賊,始驚潰而去。
嗣朱逆複又竄往,亦經居民與官兵夾攻敗賊」等語。
該處居民見官兵剿賊,即知如此出力,着即詳查,加之獎賞;若系著名賊目多人,應即奏明酌賞頂帶,以示鼓勵」。
十八日(戊寅),谕軍機大臣等:『本日召見賽沖阿,詢及洋面情形;據稱:「閩省漳、泉二郡向不産米,全仰給于台灣。
從前商販流通,食貨贍足,皆緣商船高大,梁頭有高至一丈數尺者;又準配帶炮位、器械,間遇盜船,克資抵禦。
近年洋匪不靖,恐其牽劫商船,梁頭不準過高;又恐炮械出洋有接濟盜匪之事,不準攜帶。
商船畏懼盜匪,無不裹足。
間有出洋之船,多被盜匪擄劫,米石既資盜糧、船隻亦為盜有,兼有勒索情事;是以商販不通,漳、泉米貴之由在此。
刻下蔡逆實已窮蹙,可否仍準用高大梁頭并配帶火藥、器械,則遇盜足資抵禦」等語。
盜船接濟之源,最重食米。
其搶劫食米,既專注台灣商販之船,則商販往來首當防範。
該督、撫不此之慮,而祗向内地口岸設法稽查,辦理尚非扼要。
上年冬間因禦史條奏,曾經降旨交該督、撫等妥議辦理。
近因該督、撫奏泉州米貴緣由,複經降旨詢及。
此時不可不熟籌良策,迅速施行。
朕思兵船在洋剿賊,東追西逐,總未能肅清洋面;迨經嚴饬跟追,窮其所向,又往往以海洋遼闊不能遇賊為詞。
揆厥緣由,或系盜船畏懼兵威,望而卻走;亦或竟因兵船無可劫掠,故盜船不複驅近,而兵船亦遂無可緻力。
此時商船既因船小無備,每為賊所吞噬;若照賽沖阿所議,遽令改易大船,多帶火藥、器械,又慮賊匪牽劫,所獲滋多。
而商船出洋之後,無可稽查,更難保無不肖奸徒陰為接濟。
此時欲求其有利無弊,莫若酌派兵船與之同行。
在商船資兵力衛護,可以無慮盜劫;而亦不至啟奸商濟盜之漸。
在兵船既可衛護客販,杜絕接濟;設遇盜匪肆劫前來,更可藉以攻剿。
向來兵船、商船各有旗号,盜匪可以瞭望而知。
不如将所用旗号渾為一色,勿示區别;則盜船駛近之時,可以立整兵威,乘機往剿。
不但大獲勝戰,并可翦縛渠魁;即為剿捕起見,亦計無逾此。
且商販流通,漳、泉一帶得免食貴;而盜船無由接侪,盜萌即可從此杜絕。
此為正本清源之道;但須妥議周詳,行之不緻窒礙,豫除一切弊端,方為盡善。
着即将如何辦理緣由,詳議速奏。
将此谕令知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六。
二月辛卯朔,谕軍機大臣等:『阿林保等奏「舟師分剿蔡、朱二逆情形」一折,蔡逆止餘七船,賊勢衰弱已極;着即通傳提、鎮等務先專注蔡逆,勿任漏網。
其次,則朱濆亦系稔惡巨憝;現在被剿窮蹙,必當設法殲擒。
又據奏「籌議海洋接濟」一折,盜船伺劫食米,多在台洋;前此阿林保等亦曾自行奏及。
朕連次降旨,谕令設法防範,亦非竟令剿捕兵船置賊不辦,專以護送商船。
誠以兵船與商船同行不分旗号,則賊匪無所辨别;一經馳近兵船,正可乘機攻剿,而商船又可免劫奪勒索之困。
該督、撫不可不加意籌辦。
至杜絕火藥透漏一事,阿林保等折内叙稱:赴山東采買時填明斤數并于經過關隘逐一查驗以及在本省出産地方封閉嚴查等事,總在行之以實。
并恐武營中或有不肖弁兵私偷盜賣情事,嗣後該省于采辦硝黃到日,分給各營存貯時,亦當酌予限制;不可令其存積太多,緻啟侵盜等弊,庶于剿捕有裨。
将此傳谕知之』。
十六日(丙午),以福建台灣水師副将林承昌為浙江定海鎮總兵官。
二十七日(丁巳),閩浙總督阿林保奏報殲斃盜首朱濆賞總兵官許松年花翎并雲騎尉世職,總兵官胡于鋐下部議叙。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七。
三月十一日(辛未),閩浙總督阿林保奏報官兵在竿塘洋擊斃賊目。
守備周應元等升叙有差。
十六日(丙子),調福州将軍賽沖阿為西安将軍,以西安左翼副都統達沖阿為福州将軍。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八。
夏四月二十八日(丁巳),予福建捕盜傷亡外委張大鲸祭葬、世職如例,兵丁焦定國等二名祭葬、世職如外委例。
二十九日(戊午),廣東提督錢夢虎因病解任,以左翼鎮總兵官孫全謀為提督。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十。
五月十一日(庚午),谕軍機大臣等:『阿林保奏「朱渥幫船救護道員清華,并欲投首」一折,盜首朱濆與伊弟朱渥,前因捕獲蔡逆夥黨許凜等一百六十四名,聞金門鎮許松年等兵船駛至,正欲解赴投到;讵官兵一見賊船即放鎗炮,将朱濆轟斃;現在朱渥又于深扈外洋遇見蔡逆圍劫内渡道員清華船隻,立時趕散,并懇該道轉禀準令投首。
核其情節,真僞尚難遽信。
現在朱渥已出外洋,如果往招夥黨相率來投,阿林保等當剀切開導:以前此伊兄朱濆捕獲蔡逆夥匪欲行投獻,彼時舟師駛至,官兵等并不知爾等意欲投誠,惟遇賊即剿,是以開放鎗炮,緻朱濆立時傷斃。
但擒賊投獻,尚系爾等一面之詞,并無憑據,未便遽準上岸;如果爾等真心投首,惟當立功贖罪。
或恐所帶幫船猝被官兵轟擊,此後于該船上設立标識,知會兵船,作為記認,庶不緻誤遭攻擊。
一面設法捕盜,如能将蔡逆生擒縳獻,不特伊兄朱濆罪免戮屍、準令埋葬,伊嫂等亦準登岸居住。
即爾朱渥,既經救獲監司大員、又複擒獲巨憝,自當奏明準予投首免罪,并量加恩賞。
至所獲許凜等一百六十四名,此時自必随同在船;其中或間有病斃逃亡者,諒所不免。
務令核實查朋,将現存各犯悉數送交地方官,以憑審訊。
如此辦理,該匪不能施其詭詐,亦可收以盜攻盜之益。
俟朱渥将許凜等交到後,着阿林保等訊明定拟具奏。
清華由台灣内渡,猝被蔡逆賊船圍劫,經朱渥趕散;彼時朱渥與蔡逆曾否對敵?清華身在船中,見聞自确。
着阿林保等一并詢明奏聞。
将此谕令知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十一。
六月十三日(壬寅),谕軍機大臣等:『據阿林保等奏「洋盜張然悔罪率衆投誠」一折,張然為小臭幫盜首,因家屬拿獲到官,與夥黨等畏罪改悔,率領匪衆并呈繳船隻炮械到官投首;着施恩免其治罪,準予投首。
又另片「奏蔡牽匪船經孫大剛等擊敗之後,竄至鹿耳門牽劫商船,并未往漳州、福清一帶洋面遊奕」,實堪痛恨。
海洋盜首,自知誤陷賊黨,尚有畏法悔罪者;惟蔡逆始終怙惡抗拒官兵、劫害商民,全無悔懼之心。
此逆一日不除,海洋一日不靖;必應及早俘獲,明正典刑,以彰國法而快人心。
現在王得祿率領舟師窮其所往,着饬令趕緊追剿,不可稍予以暇,俾得乘間竄劫。
其投首之張然,本與蔡逆有隙;即将伊投誠首夥内擇其年力精壯者分配兵船,令其随同出洋,攻捕蔡逆。
如能奮勇出力,擒獲盜首,奏明請旨加恩。
若伊等情願入伍,量予拔補官職;或不願入伍,即賞給頂帶榮身,亦無不可。
該督等惟當督饬水師将領實力剿辦,并嚴查口岸透漏接濟,以期速擒巨憝為要。
其朱渥餘匪潛匿在閩者,并責成許松年等上緊搜剿完竣,以安商旅。
所有小臭幫餘夥黨羽二百餘名,即分别發回原籍,給保安插,嚴行管束。
其兵船遭風遇匪傷斃各兵丁,查明咨部照例辦理。
将此谕令知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十三。
秋七月初十日(戊辰),谕軍機大臣等:『百齡等奏「官兵追剿匪船,擊斃著名盜匪總兵寶,旋因賊衆兵少,猝緻失利」一折,此次護總兵許廷桂帶領師船在磨刀洋面見盜首總兵寶匪船數十隻駛至,奮勉攻擊,雖将賊船擊沉三隻、賊匪漂沒多名并将該盜首用炮轟斃;旋因盜首張保仔匪船三百餘隻蜂擁前來幫同抵拒,賊多兵少,被盜船占踞上風乘勢下壓,以緻許廷桂身受多傷,被戕落海,其餘将弁、委員等被戕落海多人,官兵大為損失。
将領兵丁能如此奮不顧身,殺敵緻果;覽奏之下,為之堕淚。
皆由數年以來吳熊光在總督任内懈玩廢弛、不饬武備,以緻盜氛日熾。
今見百齡到彼,諸事認真,大加整頓,營伍中人人畏憚,勇往者既加倍奮勉、懦弱者亦不敢退避;而又未免輕視賊匪,衆寡不敵,緻有此失。
綠營剿賊是其專責,原不應任其遷延畏葸、玩寇養廱;然亦須量力而進,不可冒昧。
若再有疏忽,則士氣綏而賊勢更張,辦理轉為棘手。
此時賊匪幫船蟻聚,兵力單弱,必須養威蓄銳。
百齡且無庸催令攻剿,惟當先在各處口岸嚴其備禦、杜其接濟,将防堵要策力為講求;使賊船不能駛入内洋乘間撲岸,食米、火藥日漸支绌,俟我兵簡練精銳、船隻備辦齊全,然後可一舉殲擒,俾無遺類。
該督等不可不凜遵辦理。
至護總兵參将許廷桂賈勇剿賊,自辰至未力戰四時之久,緻遭戕害,殊堪憫恻!着加恩即照總兵陣亡例給與恤典。
其因救護許廷桂受傷落海之署遊擊林孫、千總毛國斌,均因撈救得生,可為幸慰。
林孫着加恩以遊擊即用,毛國斌着加恩以守備即用;并着先換頂帶,均賞戴花翎。
其陣亡署守備陳大德、署千總葉榮高、外委葉連魁、陳見陽、萬國年、何新興、被戕落海之都司嚴高、未入流施鳴臯,均着施恩加等賜恤。
此外,查無下落之署千總盧大升等十六員同許廷桂之第三子許成福,即着趕緊查尋;如查無蹤迹,應即與陣亡漂沒之官弁兵丁等一體優恤。
此時師船漂沒被燒者多至二十五隻,存船較少,剿賊實不敷用;着即照百齡等另折添造米艇一百隻、加鑄大小鐵炮千餘位,配足兵丁、軍火,豫備攻剿。
目前緩不濟急,亦照所請先在紅單船内擇其高大完固者雇用四十餘号并雇覓拖風大船五十餘号,合成一百号,酌配炮械軍火,調選官兵與原船舵水人等分别管駕,交孫全謀督率應用。
其籌備巡防之策更為緊要,所有挑雇各項船隻以及籌備雇價口糧、配撥壯勇炮械、分派各員管帶防守并于沿海村莊團集兵勇、編查保甲等事,亦均照所請行。
再,此時粵省兵船較少,所有黃飛鵬一路舟師,着百齡即調回本省協剿,先顧本境。
其朱渥幫匪,已有旨令阿林保速派該省舟師馳往剿捕矣。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十一日(己巳),谕軍機大臣等:『百齡等奏:「據黃飛鵬禀報,現在朱渥幫船有數十餘隻,又有夾闆夷船甚屬高大,共計五十餘隻,于五月二十一日在萊蕪洋面分别掎角,據險放炮。
舟師進攻之時,該匪仗其船高,不避炮火,迎頭拒敵;師船損壞二十餘隻,弁兵亦多傷斃。
直至午後,師船搶占上風,奮力擊壞賊船數隻,方始竄逃」等語。
朱渥盜船,前經阿林保奏稱該犯悔懼投首,情詞真切;經朕降旨傳谕,尚須加意察看,不可冒昧辦理。
今朱渥現在南澳等處洋面率同幫匪多船顯然拒敵,并将弁兵殺傷多人、傷壞師船不少,是其兇逆較着,何嘗有愧悔之意!阿林保前奏,竟屬不實。
此時粵省官兵,因剿辦張保仔等賊船有失利之事;該省兵船較少,碣石鎮總兵黃飛鵬一路師船,已令即行調回堵禦協剿。
惟黃飛鵬調回之後,南澳一帶僅有胡于鋐一路舟師,兵力單弱,不敷堵剿。
朱渥一股,本系閩省賊匪,阿林保不得因有前此投誠之說,觀望遷延,緻滋贻誤。
着即飛饬該省得力舟師駛往南澳一帶,曾同胡于鋐認真剿辦;惟當殲獲務盡,不可玩縱。
将此谕令知之』。
十四日(壬申),調閩浙總督阿林保為兩江總督,以陝西巡撫方維甸為閩浙總督。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十五。
二十七日(乙酉),谕内閣:『禦史潘恭辰奏請「嚴查販米出洋」一折,米石出洋例禁綦嚴,節次降旨谕令各督、撫等于沿海口岸實力稽察,以杜透漏;乃積習因循,仍不免視為具文。
即如浙江省本年并無水旱偏災,所産米榖自足供闾閻粒食,市價亦應平賤;乃據該禦史稱:自三、四、五等月以來每米一石自制錢三千四百文起至三千八百九十文不等,甚為昂貴;自系入市者少、出海者多,以緻民食不能充裕。
可見地方官平日嚴斷接濟,竟屬紙上空談。
阮元此任大不似前,諸事因循,不能整饬。
浙省如此,他省可知。
試思各口岸如果食米不放出洋,則盜匪日形困乏;何以現在浙、閩、粵三省盜船尚多,猶煩兵力剿捕?且各衙門不肖胥吏、兵役為之護庇,通同濟匪,得受陋規,甚至有「食海俸」名目;而各海關所用之人又多系官親長随,牟利骫法,其縱容包庇者正複不少。
不可不嚴行饬禁,用杜弊源。
着各該督、撫及管理海關大員一體嚴密留心,實力查察;将前項弊端剔除淨盡,務使盜源禁絕、民食日充,以期海洋甯谧、地方豐裕。
設經此次嚴谕之後,仍不過陽奉陰違仍緻透漏,朕惟執法從事,恐該督、撫等不能當此重咎也。
将此通谕知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十六。
八月十五日(癸卯),福建巡撫張師誠奏:攻獲匪艇出力員弁。
守備許廷進等議叙有差。
十九日(丁未),谕軍機大臣等:『張師誠奏「台灣地方漳、泉民人械鬥已息複起,請調内地官兵前往彈壓」一折,淡水廳屬中港等處因泉州民人黃紅之妻與蔡成通奸,經黃紅查知,将蔡成毆打,起釁械鬥。
武隆阿等前往查拿谕禁,甫經止息,而大甲溪泉民搶割漳州莊民稻谷,複行鬥殺;并有無賴匪徒,乘機焚搶,自不可不及早辦理。
許文谟着暫緩來京陛見,即帶同甯福道馮鞶等先赴台灣,迅速妥辦。
其台營戍兵,既據稱半屬籍隸漳、泉,各存袒護意見,驅策未能得力;着準于省标及長福、興化各營抽撥兵一千名,派委将弁分起配渡,俾資調用。
許文谟到後,該處情形,即由伊專銜具奏。
此時方維甸諒已行至江、浙一帶,接奉此旨,即速兼程徑赴廈門。
伊從前曾至台灣,于該處情形尚為熟悉。
如許文谟足資辦理,自可暫駐廈門;設糾集愈衆,急須剿辦,方維甸應即親自渡台。
現在所調兵丁如有不敷,并當添撥随帶,以壯聲勢。
張師誠不必過台,即在内地鎮靜彈壓,妥為接應。
至該處民人強悍,往往易于械鬥;何以緻匪徒等成群結黨,恣意焚搶,擾及村莊?看來肇釁根由,恐尚有别故;務須詳悉查明,由五百裡具奏。
至奸民等乘機滋事,自當懾以兵威,嚴為懲辦;但此等不過一時烏合,亦不必全用兵力。
惟當将起意為首之犯,按名擒獲;其餘附和之人,出示曉谕,妥為解散,使地方早就甯靖為要。
将此谕令知之』。
二十四日(壬子),谕軍機大臣等:『阮元奏「拿獲蔡逆遭風夥盜」一折,據稱:「通判陳豐禀報:七月十七海上飓風大作,見有盜船吹至龍王堂淺水;随即會營搜拿,先後獲犯蔡城、蔡嶽等五十五名,訊系蔡牽幫盜。
又據副将覺羅海運禀,獲遭風船上逸出匪犯四名。
又據署知縣周鎬禀報,同日有匪船二隻在北關遭風,撞礁擊碎;獲犯四十四名」等語。
是蔡逆幫船,現由閩省竄越浙洋無疑。
該匪在洋遊奕已非一日,若使奸民無所接濟,則日食不敷,久應困乏;即或劫奪商船米石,事屬偶然,不過苟延殘喘。
又何能夥盜多人,俱得果腹,日久尚未窮蹙?可見接濟一事,竟未斷絕。
蔣攸铦昨已調任浙江,務須督饬地方官認真查禁;并密為偵訪,究系何處透漏?如浙省海口有米石偷出外洋情弊,亦非伊任内之事;即當據實參辦,無所用其瞻顧。
至蔡逆情形究竟如何?幫船并有若幹?七月十七日蔡逆船隻是否亦遭飓風折損?現又竄往何處?該撫一面查明奏聞,一面劄知提督邱良功統領舟師蹑蹤追捕,并知會閩省迅速截剿,以收兩面夾攻之效。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張師誠奏「續接台灣鎮、道來禀,郡城有備無患,嘉、彰等處械鬥分投鎮壓,得有頭緒」一折,據稱:「伊前赴廈門,旋據台灣鎮、道于六月二十九及七月初十日所發禀稱:此案起于淡水,延及新莊、艋舺、彰化,經該鎮等分投彈壓,已逐漸安帖。
五月二十外,複有沿山之漳州匪徒與泉人尋鬥,在彰化近城地方攻莊焚搶」等語。
所奏殊未明晰。
台灣鎮、道本有奏事之責,遇地方有械鬥、焚搶重案,自當一面具奏、一面通禀,何以未見該鎮、道奏報?若謂海洋阻隔,則該督、撫禀報又何以不緻延擱?況五月二十外既複有匪徒搶奪,則前此起于淡水、延及新莊者,究屬何人?因何構釁?起于何日?且本日該鎮、道附報奏到「雨水糧價」一折,即系五月二十九日所發;其時該處械鬥已息複起業經兩次,何以于此折内并無一字提及?至該處漳、泉民人既無積怨深雠,何以僅因奸情、割稻細故,遽爾彼此雠殺;延及彰化、嘉義兩縣地方,緻令匪徒亦得乘機搶掠?恐情節不止于此。
前已有旨令方維甸速赴新任,着接奉此旨,無分晝夜馳抵廈門,察探該處情形究竟如何?是否已就甯靖?官兵曾否與之接仗、擒獲匪犯?并着将該鎮、道曾否繕折馳報?其所遞之折,是否與所具督、撫禀函同船渡台?抑或兩起行走,中途延擱?查明具奏。
又據另片奏「朱渥之弟朱富現與朱渥匪船合幫,在鹿仔港開往大雞籠一帶;恐其竄回,已饬項統前往會同南澳鎮胡于鋐相機攻捕」;又「王得祿欲跟追蔡逆過浙,恐蔡逆蹤迹無定,仍令王得祿先回閩洋防剿朱、蔡二逆」等語。
朱渥與弟總在海洋遊奕,并未登岸呈繳器械;可見前此投誠之語,全不可信。
該逆等蹤迹詭詐,忽南忽北、時合時分,兵船斷不能專注攻剿;惟當嚴饬該提、鎮等分投攔截,遇有竄至之賊,總當随處剿辦,不必指定某一路兵船專剿某一股賊匪。
現在台灣械鬥、搶奪之案尚在未息,尤不可任該逆等乘間撲岸勾結,是為至要。
将此谕令知之」。
二十六日(甲寅),予福建出洋捕盜被戕守備徐锺玺祭葬、世職如都司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十七。
九月初二日(己未),谕軍機大臣等:『阮元奏「舟師剿捕蔡逆得有勝仗,該逆向南竄逸,現在飛咨緊追」一折,據稱:「接據提督邱良功函稱:偵知蔡逆在旗頭一帶遊奕,折戗前進;童鎮升追見盜船,即向前揮令各船進剿。
署守備武定太首先躍過,帶同弁兵拿獲盜匪王鳥等五十一名。
該匪船即竄往東南外洋,現已飛咨邱良功等緊蹑剿捕」等語。
蔡逆匪船奔竄靡常,蹤迹向無一定;此次追剿之匪船究有若幹?蔡逆是否在内?現既據拿獲盜匪王鳥等五十餘名,即可确切訊究,得其實據。
着傳谕蔣攸铦,即将所獲盜匪王鳥等嚴行審訊;一面飛咨該提、鎮專注蔡逆,乘勝進剿。
一經殲擒,即遵前降谕旨,速行馳奏』。
以湖北提督慶成為福州将軍。
初六日(癸亥),谕内閣:張師誠奏「洋盜悔罪投誠」一折,盜匪王諒率同夥匪将所用船隻、炮械一并呈繳,其投誠之意較為真切。
自應準其投首。
所有王諒等一起人犯,均加恩免其治罪;即照從前張治投首之案,分别辦理。
其随同出洋緝捕之精壯盜夥同王諒三十名,如果捕盜出力,另行酌量鼓勵;若有玩違,即行嚴辦。
其餘并遞籍安插,毋任出外滋事』。
谕軍機大臣等:『張師誠奏「途次接到台灣鎮續禀并各處探報台地情形」一折,此事張師誠奏報三次,皆憑武隆阿、張志緒禀報,而該鎮、道迄無奏報之折,殊為可詫!台灣鎮、道均有奏事之責,尋常遇有命盜重案、緝獲洋匪以及年歲收成光景皆經具折奏聞,況如此械鬥巨案、又有匪徒糾衆焚搶先後已數月之久,其關系地方者甚重,何以轉不奏報?且伊等既向内地請兵,甯不知督、撫必據以入奏?乃竟不自行奏明,尤非情理。
着該督、撫将武隆阿、張志緒傳旨申饬;并着詳悉查朋:是否該鎮、道節次奏報之折另由别船放洋,途間有遺失等事?若系該鎮、道竟不發折,即行據實查參速奏。
至本日張師誠折内所叙『自嘉義下茄冬以南至郡城一帶地方均已甯靜,惟東螺等處尚有械鬥及匪徒等在彼出沒,而許文谟等兵船業已配渡前往」;看來情形較前稍定。
方維甸到廈門後,一切惟當察看機宜,妥為辦理;并随時迅速具報。
将此谕令知之』。
十二日(己巳),谕〔内閣〕:『張師誠等奏「殲除海洋積年首逆蔡牽,将逆船二百餘犯全數擊沉落海并生擒助惡各夥黨」一折,覽奏欣慰之至。
洋盜蔡牽一犯原系閩省平民,在洋面肆逆十有餘年,往來閩、浙、粵三省,擾害商旅、抗拒官兵;甚至謀占台灣,率衆攻城,僞稱王号。
不特商民受其荼毒、官兵多被傷亡,并戕及提、鎮大員,實屬罪大惡極。
該逆一日不除,海洋一日不靖;節經降旨,谕令該督等嚴禁接濟,鼓勵舟師速擒巨憝。
茲據張師誠奏稱:「王得祿接到咨會南洋尚有蔡牽匪船,王得祿即與邱良功連船南下,于十七日黎明駛至魚山外洋,見蔡逆匪船十餘隻在彼超駛;當即督催閩、浙兩省舟師專注蔡逆本船,并力攻擊。
該逆複敢用大碇紮住邱良功之船,拼命抗拒;邱良功被賊鎗戮傷,其時王得祿緊攏盜船奮擊。
該匪因不得鉛丸接濟,用番銀作為炮子點放。
王得祿身被炮傷,仍喝令千總吳興邦等連抛火鬥、火礶,燒壞逆船舵邊尾樓。
王得祿複用本身坐船将該逆船後舵沖斷,該逆同伊妻并船内夥衆,登時落海沉沒。
提訊撈獲匪犯十九名并難民六名,均供稱蔡逆手足俱被火藥燒傷,落海淹斃」。
是蔡逆受傷落海,已據所獲賊夥、難民供指确鑿,毫無疑義。
王得祿、邱良功協力奮追,殲除首惡,均屬可嘉!而王得祿額角、手腕各受重傷,仍複奮不顧身,趕攏賊船追剿,緻該逆登時落海,厥功尤偉;王得祿着加恩晉封子爵,并賞給雙眼花翎。
邱良功左腿受傷,本船被賊撞壞,不能前進,勞績稍遜;邱良功着加恩晉對男爵。
至該逆用番銀作為炮子,可見鉛丸已屬罄盡。
總由阿林保、張師誠年來于各海口巡防嚴密,使一切火藥、米石概行杜絕,不得稍有透漏;該逆乃日益窮蹙,立行殲滅,辦理實屬認真。
總督阿林保、巡撫張師誠,均着交部從優議叙,以示嘉獎。
至數年以來,修鑄船隻炮械、籌備口糧并防守口岸、杜絕接濟之大小文武各員弁,交新任總督方維甸會同張師誠秉公确查,分别具奏,候朕施恩。
其蔡牽義子小仁與逆夥矮牛,并着嚴拿務獲,以淨根株。
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谕軍機大等臣:『據張師誠奏「殲除蔡逆」一折,已明降谕旨,将該督、撫、提、鎮等分别優叙矣。
至另片奏「朱渥幫船竄往台灣大雞籠外洋,現饬許松年等就近相機剿辦」等語;朱渥匪船總在外洋遊奕,其無意投首,已屬顯然。
祖之望來京祝嘏,經朕召見,詢以朱渥近日情形;據奏:「聞得朱渥意在投誠,但欲先行奏明,賞給翎頂;仍率領夥衆幫船在外洋駕駛,惟不敢抗拒官兵」等語。
是朱渥居心叵測,尤為狂謬可惡。
試思緝盜原以安民,今該逆黨夥既不肯全行解散,停泊外洋,又将何以謀食?其勢仍不能不劫擄商賈船隻,此時為暫緩官兵之計。
況欲藉此妄邀翎頂,尤無是理。
從前該督、撫等何以未将此等情節據實具奏?刻下蔡逆業已殄除,該匪聞風喪膽;正當乘此機會,勉勵将士上緊剿捕,不難一鼓殲擒。
方維甸、張師誠萬勿再為簧惑也。
将此谕令知之』。
以殲除洋匪蔡牽出力,賞還參将銜護理總兵官孫大剛總兵銜,并賞花翎;賞通判查廷華、遊擊陳寶貴、守備揚康甯、李增階花翎,餘升擢有差。
并賞閩省兵丁一月錢糧、浙省兵丁半月錢糧。
十五日(壬申),谕軍機大臣等:『百齡等奏「近日粵洋防堵賊匪及巡員獲盜各情形」,百齡自抵粵以來,于捕盜接濟等事,辦理尚為認真;現在酌改由陸運鹽章程,已依議行矣。
洋面盜蹤一時豈能盡絕,然果能嚴斷接濟,亦必立有成效。
即如閩省洋面,年來杜絕匪徒接濟,最為嚴密;本月十二日,張師誠馳奏殲斃盜首蔡牽,該匪于舟師追捕時因無鉛丸,用番銀作為炮子,勢極窮蹙,立行殲滅。
可見各海口于一切火藥等項不稍透漏,則該匪立形窘乏,即無所施其伎倆。
今粵省拏獲接濟匪犯案内,蕭式爵一犯販賣西瓜、偷運出洋,拟發黑龍江為奴,辦理亦屬從嚴。
瓜果等物原非例禁,今因偷運出洋售與盜匪,該督等定拟即重治其罪,自不得不如此懲創。
但小民愚昧,祗知販物謀生,焉知厲禁?不獨市賣瓜果視為泛常,即米糧、火藥惟圖目前獲利,甯複計及濟匪,遂幹重戾。
又如商、漁等船出洋攜帶食糧、貨物,遇有盜船,或被其劫掠、或聽其打單,皆為盜匪取資。
如能使少出一船,即盜匪少獲一利。
該督等惟當剀切曉谕,仍為之代謀生計;使伊等在内地有可資生,自不緻輕罹法網,并可免貧民失業滋事。
總在該督等通盤籌劃,計及萬全,方為妥善。
又另片奏請将溫州鎮李光顯調補左翼鎮總兵一節;浙江洋面亦屬緊要,況系總兵大員,未便據奏更調。
所有左翼鎮總兵員缺,仍着該督将熟悉水師在洋出力人員專折保奏,候朕降旨。
将此傳谕知之』。
十九日(丙子),谕軍機大臣等:『張師誠奏「過台兵船被風頂阻,并台地近日情形」一折,台灣械鬥起釁緣由,總未得有确實,而鎮、道等又迄無奏報之折,疊經降旨令方維甸詳查辦理;此次張師誠所奏,閱之仍未明晰,情形亦多歧異。
如據各船戶所供及鹿港廳、營來禀,則八月二十日以前彰化屬一帶猶複械鬥不休;甚至搶劫滋事,燒毀房屋,道路不通。
其滋擾情形,甚為可恨。
而據武隆阿所禀,則稱與張志緒查拏匪徒,料理歸莊安業之民,已就甯帖。
似此禀報互殊,恐地方官不無化大為小,心存諱匿。
現在該處船戶帶來口信,有雲漳、泉莊民欲于八月二十八日兩造會面息鬥、各歸各莊之言。
此等傳聞之詞,難以盡信,即使該處莊民果皆具呈息鬥,亦無任其忽鬥忽息、官不過問之理;必須将起釁為首之犯嚴行懲辦,方為得體。
方維甸到彼酌看情形,如該處尚無甯靜确音,竟當親自渡台,督率妥辦;并将該鎮、道因何不行具奏之處,查明參奏。
張師誠即在廈門料理接濟。
此時蔡逆已經殲斃,朱渥夥匪又經竄往粵洋,自廈門至台灣一路較為平靜;方維甸盡可放心東渡。
其頭、二起渡台官兵尚在蚶江一帶,如台灣必須兵力,并着方維甸酌量帶往,以資彈壓;仍将現在如何酌辦情形,迅即具奏。
将此傳谕知之』。
二十四日(辛巳),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武隆阿等奏「拏獲械鬥案内乘機焚搶匪犯,先行分别辦理」一折,據稱「四月十六日即風聞淡水地方有漳、泉民人分類械鬥之事,當即檄饬查辦,系屬因奸起釁,互相糾衆械鬥。
武隆阿到彼止鬥之後,淡屬地方尚屬安靜;惟彰、嘉兩邑匪徒竄逸,出沒無常。
台地兵役半系漳、泉調派,諸形掣肘;是以禀請督、撫,即調内地别府大兵過台會辦」等語。
台灣械鬥起釁緣由,前以該鎮、道無奏報之折,疊經降旨谕令方維甸詳查辦理。
茲遲至數月,始據該鎮、道奏稱四月十六日即風聞淡水地方有漳、泉民人糾衆械鬥;彼時即當一面嚴查懲辦,一面據實奏聞。
乃本日奏到兩折,一系七月二十日拜發、一系八月十二日拜發,即以該鎮、道前折核計,距其風聞之日已稽遲三月有餘;恐該鎮、道不免有化大為小、心存諱匿情事。
台地遠隔重洋,此等械鬥重案必須及時嚴行懲辦,以靖闾閻。
着方維甸确切查明,其械鬥緣由究系因何起釁?該鎮、道何以奏報稽延?查明該鎮、道實有諱飾情弊,并當據實參奏。
至該鎮、道等所奏漳、泉兵役不能得力、必須請調内地兵丁會辦,向例:渡台班兵原為防禦而設,若稍有不靖,即須調内地兵丁,豈班兵竟屬無用?且班兵内未必盡系漳、泉之人,其因何不能得力必須調派内地别府兵丁過台會辦之處?并着方維甸酌看情形,妥為辦理。
其續獲之林呈等二十三犯,俟拏獲首從各犯質訊确情,按律懲治。
将此谕令知之』。
二十六日(癸未),谕〔軍機大臣等〕:『據方維甸奏「接奉谕旨,趕緊馳赴廈門查辦」一折,方維甸在途次發折時,尚未悉台灣近日情形;同日又據張師誠奏「接據台地文禀,各莊械鬥陸續解散,大局将定」一折,内稱「據船戶帶回鹿港同知錢景文來禀,有九月初一日漳、泉兩處莊民會面和議之語」;似兩造民人業經漸次解散。
現在頭、二兩起官兵俱已渡台,南北兩路均可彈壓鎮定;方維甸到廈門後,着察看情形,如可毋庸渡台,即不必前往。
至此案起釁緣由,據總兵林承昌所禀,祗稱「系黃紅之妻與蔡成通奸肇釁」;而武隆阿等所禀,又有「盜船追劫商船,泉人持械保護,以緻漳人因疑出鬥」之語,因何與前禀不符?并着查明具奏。
至該處鎮、道于台地滋事情形,遲延三月有餘,直至七月杪、八月初始行發折,又不确切具奏,恐有捏飾回護及化大為小情事。
又該處彰化一帶兼被風蝗成災,何以該鎮、道不行奏及?殊屬怠玩。
着查明參奏』。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十八。
冬十月初三日(庚寅),谕軍機大臣等:『方維甸等奏「台灣地方漸就安帖」一折,現在台灣械鬥既已解散,地方自就安谧;其起意要犯,雖指出黃紅、蔡成等名,現尚逃逸未獲,且恐為首者不止此數。
許文谟帶兵已先後到台,務須查明糾衆為首要犯,全行拏獲;将要犯解赴廈門,交方維甸等審明辦理。
其餘即在台灣正法,俾愚民共知儆惕。
再,前此該鎮、道所奏漳、泉兵役不能得力,必須調請内地兵丁會辦;是配渡班兵,竟成虛設。
着方維甸遵照前旨,妥為籌辦。
其泉人護泉、漳人護漳積習如何剔除,該處班兵如何酌派?妥議章程,以期經久無弊。
将此谕令知之』。
十二日(己亥),谕軍機大臣等:『方維甸奏「淡水等處械鬥止息」及同日許文谟奏報「到台日期」各折,淡水、嘉義近海大路一帶地方現已甯靜,其彰化近山處所尚有翁仔社粵民藉端生釁;是一隅複鬥,官兵往捕,自必易于解散。
惟起意糾衆滋事要犯,總須饬令嚴拏,從重懲辦,俾愚民知所警惕。
該處民情強悍,每因細故,動辄械鬥;此時聞大兵已到,畏懼潛逃,誠恐散而複聚。
許文谟既已帶兵到台,即着在彼多駐幾時,藉資彈壓;俟地方全行甯谧,方可内渡。
至朱渥意欲投誠一事,傳言已久;該逆不過藉為緩兵之計,鬼蜮伎倆,未可深信。
其小仁等匪船尚在洋遊奕、乘間劫掠,着方維甸咨崔邱良功并督饬各鎮将率領舟師上緊圍捕,遇賊即剿;總期淨絕根株,以靖海洋。
将此傳谕知之』。
十三日(庚子),赈福建台灣、鳳山、嘉義、彰化四縣被蝗災民,并給械鬥被搶貧民口糧。
二十三日(庚戍),谕〔軍機大臣等〕:『許文谟奏「察看嘉、彰地方已就甯帖,惟淡屬中港鬥尚未息」一折,據稱「酌派員弁分兵駐守,傳谕漳、泉籍鄉耆、總董人等互相約束。
現在漳、泉人民俱已陸續歸莊,惟淡屬貓裡等處粵人糾集多人,名為保護村莊,實欲攻搶中港漳莊」等語。
漳、泉民人械鬥,既經該提、鎮等派兵彈壓、曉谕鄉民,已就甯帖,何以淡屬貓裡等處粵人又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