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生産的恢複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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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得到恢複了。
東南地區蘇、松、嘉、湖四府是盛産糧食的谷倉,但是租稅特别重,自耕農負擔不了。
洪武七年五月下令減租,如畝稅七鬥五升者除其半,以蘇民力。
十三年三月又減了一次,舊額畝科七鬥五升至四鬥四升者減十之二,四鬥三升至三鬥六升者俱止征三鬥五升,以下仍舊。
[38]凡各地鬧水災旱災歉收的,蠲免租稅。
豐年無災荒,也擇地瘠民貧的地方特别優免。
災重的除免交二稅之外,還由官府貸米,或赈米、布和鈔。
各地設預備倉,由地方耆老經管,存貯糧食以備救災。
設惠民藥局,凡軍民之貧病者,給以醫藥。
設養濟院,貧民不能生活的許入院贍養。
月給米三鬥,薪三十斤,冬夏布一匹,小口給三之二。
災傷州縣,如地方官不報告的,特許耆民申訴,處地方官以死刑。
二十六年又令戶部,授權給地方官,在饑荒年份,得先發庫存米糧赈濟,事後呈報,立為永制。
三十多年來,賞賜民間布、鈔數百萬,米百多萬石,蠲免租稅數量也很大。
[39]但是這些措施都有其局限性,因為政權是屬于地主階級的,蠲免、減少租額,受益最多的是地主,貧雇農是沒有份的。
預備倉、惠民藥局、養濟院等公益機構也掌握在地主的手裡,他們用以假公濟私,貪污剝削,名義上是為了貧苦人民,實質上是起不了多大作用的。
元朝蒙漢地主階級的聯合統治,帶來了落後的奴隸制度,驅、奴的數量很大,大量的勞動力被掌握在私人手裡,這對農業生産是非常不利的。
在元末長期戰争中,也有不少丁壯被迫為奴隸。
紅軍起義以後,打擊的矛頭針對着蒙、漢地主,這一批地主被消滅了,所役使的大量奴隸也得到了解放;有些奴隸參加了革命鬥争,從而改變了階級成分。
當時詩人貝瓊有幾句詩說明了這種情況: 海岱初雲擾,荊蠻遂土崩。
王公甘久辱,奴仆盡同升。
[40] 王公久辱,奴仆同升,正是階級鬥争所取得的勝利成果。
面對這種社會變革的新形勢,朱元璋的立場是矛盾的。
為了掌握更多的勞動力,有利于農業生産的發展,他下令解放奴隸,洪武五年五月下诏:“曩者兵亂,人民流散,因而為人奴隸者即日放還,複為民。
”[41]這個命令是指着全國說的,因之而得到“為民”權利的人數是很多的。
這件事在整個曆史發展說,是具有進步意義的。
此後,他也曾下令由朝廷代為贖還因饑荒典賣的男女,如洪武十九年八月,河南布政使司報告,收贖開封等府民間典賣男女凡二百七十四口,計鈔一千九百六十餘錠。
[42]便是一例。
同時,他還立下法令,不許庶民蓄奴,《明律》規定:“庶民之家,存養奴婢者,杖一百,即放為良。
”[43]“福建兩廣等處,有豪戶閹割人驅使者,以閹割抵罪,沒官為奴。
”[44]庶民不許蓄奴,奴隸的數量當然大大減少了。
但是,他是地主階級利益的代表人,貴族、官僚、鄉紳的蓄奴權利,則是被法律承認、保護的。
他解放了一大批奴隸,并且不許庶民蓄養奴隸,是為了争取更多的農業生産勞動力,同時又肯定了地主階級蓄養奴隸的合法地位,則是為了保護自己本階級的利益。
對僧道的政策也是從農業生産出發的,盡管他自己當過和尚,做了皇帝以後,卻用法令限制僧道數量的發展。
洪武六年十二月,他認為釋老教行,僧道日多,蠹财耗民,莫此為甚。
下令全國府、州、縣止存大觀、寺一,僧道并處之。
非有戒行通經典者不得請給度碟。
又禁女子年四十以下為尼者。
[45]十七年全國僧道數二萬九百五十四人,他以為太多了,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為了逃避差役的,規定三年一次出給度碟,嚴加考試。
[46]二十年八月做了更嚴格的規定:“民年二十以上者不許落發為僧。
年二十以下者來請度碟,俱令于在京諸寺試事三年,考其廉潔無過者,始度為僧。
”二十七年正月,又命禮部榜示全國:“僧道有妻妾者,諸人許捶逐,相容隐者罪之。
願還俗者聽。
亦不許收民兒童為僧,違者并兒童父母皆坐以罪。
年二十以上願為僧者,亦須父母具告,有司奏聞,方許。
三年後赴京考試,通經典者始給度碟,不通者杖為民。
”二十八年十月,以全國僧道數多,皆不務本教,令赴京考試,不通經典的一律開除。
年六十以上的免試。
[47]規定一步步加嚴,僧道的數目比元朝大大地減少了,用于僧道的朝廷和民間的費用,也大大地減少了,農業生産勞動力相應地增加了。
并且,僧道從此不許有妻有妾,和世俗人民有了顯著的區别了。
幾十年比較安定的生活,休養生息,積極鼓勵生産,解放勞動力的結果,社會生産力
東南地區蘇、松、嘉、湖四府是盛産糧食的谷倉,但是租稅特别重,自耕農負擔不了。
洪武七年五月下令減租,如畝稅七鬥五升者除其半,以蘇民力。
十三年三月又減了一次,舊額畝科七鬥五升至四鬥四升者減十之二,四鬥三升至三鬥六升者俱止征三鬥五升,以下仍舊。
[38]凡各地鬧水災旱災歉收的,蠲免租稅。
豐年無災荒,也擇地瘠民貧的地方特别優免。
災重的除免交二稅之外,還由官府貸米,或赈米、布和鈔。
各地設預備倉,由地方耆老經管,存貯糧食以備救災。
設惠民藥局,凡軍民之貧病者,給以醫藥。
設養濟院,貧民不能生活的許入院贍養。
月給米三鬥,薪三十斤,冬夏布一匹,小口給三之二。
災傷州縣,如地方官不報告的,特許耆民申訴,處地方官以死刑。
二十六年又令戶部,授權給地方官,在饑荒年份,得先發庫存米糧赈濟,事後呈報,立為永制。
三十多年來,賞賜民間布、鈔數百萬,米百多萬石,蠲免租稅數量也很大。
[39]但是這些措施都有其局限性,因為政權是屬于地主階級的,蠲免、減少租額,受益最多的是地主,貧雇農是沒有份的。
預備倉、惠民藥局、養濟院等公益機構也掌握在地主的手裡,他們用以假公濟私,貪污剝削,名義上是為了貧苦人民,實質上是起不了多大作用的。
元朝蒙漢地主階級的聯合統治,帶來了落後的奴隸制度,驅、奴的數量很大,大量的勞動力被掌握在私人手裡,這對農業生産是非常不利的。
在元末長期戰争中,也有不少丁壯被迫為奴隸。
紅軍起義以後,打擊的矛頭針對着蒙、漢地主,這一批地主被消滅了,所役使的大量奴隸也得到了解放;有些奴隸參加了革命鬥争,從而改變了階級成分。
當時詩人貝瓊有幾句詩說明了這種情況: 海岱初雲擾,荊蠻遂土崩。
王公甘久辱,奴仆盡同升。
[40] 王公久辱,奴仆同升,正是階級鬥争所取得的勝利成果。
面對這種社會變革的新形勢,朱元璋的立場是矛盾的。
為了掌握更多的勞動力,有利于農業生産的發展,他下令解放奴隸,洪武五年五月下诏:“曩者兵亂,人民流散,因而為人奴隸者即日放還,複為民。
”[41]這個命令是指着全國說的,因之而得到“為民”權利的人數是很多的。
這件事在整個曆史發展說,是具有進步意義的。
此後,他也曾下令由朝廷代為贖還因饑荒典賣的男女,如洪武十九年八月,河南布政使司報告,收贖開封等府民間典賣男女凡二百七十四口,計鈔一千九百六十餘錠。
[42]便是一例。
同時,他還立下法令,不許庶民蓄奴,《明律》規定:“庶民之家,存養奴婢者,杖一百,即放為良。
”[43]“福建兩廣等處,有豪戶閹割人驅使者,以閹割抵罪,沒官為奴。
”[44]庶民不許蓄奴,奴隸的數量當然大大減少了。
但是,他是地主階級利益的代表人,貴族、官僚、鄉紳的蓄奴權利,則是被法律承認、保護的。
他解放了一大批奴隸,并且不許庶民蓄養奴隸,是為了争取更多的農業生産勞動力,同時又肯定了地主階級蓄養奴隸的合法地位,則是為了保護自己本階級的利益。
對僧道的政策也是從農業生産出發的,盡管他自己當過和尚,做了皇帝以後,卻用法令限制僧道數量的發展。
洪武六年十二月,他認為釋老教行,僧道日多,蠹财耗民,莫此為甚。
下令全國府、州、縣止存大觀、寺一,僧道并處之。
非有戒行通經典者不得請給度碟。
又禁女子年四十以下為尼者。
[45]十七年全國僧道數二萬九百五十四人,他以為太多了,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為了逃避差役的,規定三年一次出給度碟,嚴加考試。
[46]二十年八月做了更嚴格的規定:“民年二十以上者不許落發為僧。
年二十以下者來請度碟,俱令于在京諸寺試事三年,考其廉潔無過者,始度為僧。
”二十七年正月,又命禮部榜示全國:“僧道有妻妾者,諸人許捶逐,相容隐者罪之。
願還俗者聽。
亦不許收民兒童為僧,違者并兒童父母皆坐以罪。
年二十以上願為僧者,亦須父母具告,有司奏聞,方許。
三年後赴京考試,通經典者始給度碟,不通者杖為民。
”二十八年十月,以全國僧道數多,皆不務本教,令赴京考試,不通經典的一律開除。
年六十以上的免試。
[47]規定一步步加嚴,僧道的數目比元朝大大地減少了,用于僧道的朝廷和民間的費用,也大大地減少了,農業生産勞動力相應地增加了。
并且,僧道從此不許有妻有妾,和世俗人民有了顯著的區别了。
幾十年比較安定的生活,休養生息,積極鼓勵生産,解放勞動力的結果,社會生産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