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紅軍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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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年)下令蒙古貴族和色目人犯奸盜詐僞,由專管蒙古貴族的機關“大宗正府”處理,漢、南人犯法的歸普通法庭判處。

    蒙古人官員犯法定罪行杖,必須由蒙古人判刑和監杖。

    [93]蒙古貴族和色目人不但受特殊法庭的保護,而且遇有重大刑事案件,最後裁決權屬于蒙古大臣[94],更加了一層保障。

    蒙古人打死漢人,隻判處當兵出征和罰交燒埋銀。

    [95]蒙古人員毆打漢人,漢人不得還手,隻能指定證人到官府告狀。

    反過來,如漢人打了或打死蒙古人,就要嚴刑斷罪。

    [96]并禁止漢人聚衆與蒙古人互毆。

    [97]漢、南人犯竊盜罪例須在臉上刺字,蒙古、色目人則免刺。

    [98] 對漢、南人地區用軍事力量控制秩序,鎮壓起義。

    辦法是解除漢、南人武裝,由朝廷分兵駐防各地,建立社甲制度。

    元世祖至元十三年(公元1276年)元軍入臨安(今浙江杭州市)後,就下令沒收民間兵器。

    南人在軍中的尺鐵寸杖不得在手。

    [99]民戶有鐵尺、手撾和杖之藏刃的都要一律交官。

    [100]有馬的拘入官。

    [101]私藏甲仗的處死。

    [102]把民間兵器最壞的銷毀,稍好的給色目人,最好的收歸武庫,留作蒙古人用。

    漢人在出征時所用兵器,打完仗就要交官,完全解除漢、南人在軍中的非戰時武裝。

    [103]甚至漢人将領非經特許也不許執持武器。

    [104]各路、府、州、縣為了捕盜的需要,所用弓矢也嚴格限制為各路十副,府七副,縣五副。

    [105]不許漢人打獵,[106]不許漢人學習武藝,[107]不許漢人集衆祠禱[108]、祈賽神社、集場買賣。

    [109]甚至學習蒙古、色目文字,也不許可。

    [110] 駐防(鎮戍)軍以蒙古軍和探馬赤軍(色目諸部族軍)為主力,分屯河、洛、山東,以探馬赤軍漢軍和新附軍(宋的降兵)駐防淮水以南直到南海,都以蒙古宗王為大将。

    蒙古軍就營地住家,其他軍隊按時換防,都有一定制度。

    江南三行省凡設戍兵六十三處,駐防地區幾十年不改。

    [111]蒙漢地主政府用蒙古軍鎮壓淮水以北金地的漢人,用諸部族軍、漢軍輔以宋的降兵鎮壓淮水、長江以南宋地的南人,利用種族矛盾來貫徹軍事控制,運用軍隊力量來維護統治威權,加強階級壓迫和民族壓迫。

    民族間的猜忌越大,仇恨也就越深。

     和駐防軍相結合的社甲制度,是蒙漢地主統治機構的基層組織。

    在滅宋以前,元世祖至元七年下令諸縣所屬村疃,凡五十家立為一社,擇年高曉農事的一人為社長,戶數達到百家的增設社長一員,不及五十家的與近村合為一社。

    [112]社原來是貧苦農民為了反抗封建壓迫,自願結合的一種組織形式,曆代統治者曾屢次加以禁斷,在禁斷無效的時候,便利用原來基礎,把它納入政府系統,成為官辦的社,通過這一組織,督促農民努力生産,達到增加稅收、便于統治的目的。

    元朝政府繼承了這一制度,目的是為了加強統治和搜括,但是,有了這個組織,也就賦予了廣大農民為了反抗階級壓迫而建立的秘密組織以合法的形式,使得農民普遍組織起來,就有了強大的反抗力量了。

    三年以後,為了便于監視漢民,又令探馬赤軍随處入社與編民等。

    蒙古色目人雖然有随便居住各地的權利[113],蒙古軍卻不與漢兒人戶一處相合為社。

    [114]這是北方地區的情況。

    到滅宋後,把南方人民編二十家為甲,以蒙古人為甲主,對甲内編戶有絕對的威權:“衣服飲食唯所欲,童男少女唯所命。

    ”城鄉到處編甲,甲主糟蹋掠奪平民妻女,誰也不敢說話。

    [115]甚至夜間禁止人民通行,以鐘聲為号:一更三點鐘聲絕,禁人行;五更三點鐘聲動,聽人行。

    違者笞二十七。

    隻有在禁鐘之前,曉鐘之後,才許市井點燈做買賣,平民人家點燈讀書、工作。

    [116]這雖然隻是滅宋以後的初期情況,但給南方人民的慘酷印象卻是世代難忘的。

    元朝蒙漢地主階級透過社長甲主,向農民施行兇殘的掠奪,在各種名目的苛捐雜徭下,到元朝中葉以後,每年田稅賦役所征調的數量,比元初時增加到二十倍以上。

    [117]因而使全國農業生産下降,廣大農民陷入破産的深淵。

     從官書記載的戶口數字來看,宋的戶口,嘉定十六年(公元1223年)戶數一千二百六十七萬,口數二千八百三十二萬。

    金的戶口,泰和七年(公元1207年)戶數七百六十八萬四千,口數四千五百八十一萬。

    兩國合計有戶約二千萬,口約七千四百萬。

    這個數字當然不包括蒙古色目的戶口數字。

    可是到元世祖至元十八年(公元1281年),全國合計戶數隻有一千三百二十萬,口數五千八百八十三萬,這個數字是應該包括蒙古色目的戶口數在内的。

    兩數比較,可以看出長期戰争破壞的結果,戶數減損了約七百萬,口數減損了約一千五百萬。

    到元文宗至順元年(公元1330年),全國戶數還是一千三百四十萬,和至元十八年的數字差不多,經過了五十年的漫長歲月,戶數仍然停留在原來的基礎上,盡管過去官書的戶口數字是很不可靠的,但就這許多數字對比起來看,也可以說明這五十年間戶口損耗情況,奴隸占有情況,這是階級壓迫和民族壓迫的悲慘結果。

     蒙古統治階級内部矛盾的尖銳化和政治的腐化,是元朝政府崩潰的内因。

     蒙古大汗國是由成吉思大汗子孫所分封的幾個汗國組織成功的,以元朝皇帝的宮廷作中心。

    自從忽必烈大汗(元世祖)破壞了蒙古向來召開大會選舉大汗的習俗,采用漢人封建制度立嫡長子為皇太子以後,帝位繼承的争奪造成蒙古貴族上層矛盾的深化,政變、内亂,接連不斷,削弱了元朝政府的統治力量,政治局面經常在不穩定之中。

     事實上,蒙古大汗國的分裂是元世祖即位以前的事。

    蒙古人習慣于遊牧生活,終年随水草轉徙,沒有一定住處,也沒有城郭可以守護。

    如果沒有強而有力善于指揮作戰的軍事領袖,在突然遭遇強敵襲擊時,就會崩潰不可收拾。

    多少世代以來,在蒙古的部族社會組織裡,所有關于各部族共同酋長——大汗的選舉與罷免,對其他部族的戰争,和應付嚴重的天災和遷徙等大事,都由部族成員的全體大會——“庫利爾台”來解決。

    原任大汗有提名繼承人之權,但大會也可以另選他人。

    因之,各族中軍力最強大的軍事領袖,對選舉的決定權也最大。

    遇有意見不一緻,堅持的雙方軍事力量又不相上下的時候,就不可避免地各自承認一個大汗,造成分裂以至用武力解決,陷于長期内戰的境地。

    從成吉思大汗以來,曆次大汗的選舉都為幾個強大的軍事集團所操縱,發生了内戰。

    長期内戰的結果,蒙古大汗國瓦解了,元世祖和他的子孫所直接統治的隻是中國這一部分土地。

    [118] 元世祖以後的元朝帝位的繼承,不是宮廷陰謀,便是軍事實力貴族的争奪戰,大會通過隻不過是照例文章罷了。

    [119]從元世祖死到元順帝立(公元1294——1333年)四十年間,換了九個皇帝,政變不到四五年就爆發一次,特别是從公元1328年到1333年,六年之中竟換了六個皇帝。

    蒙古貴族上層内部的矛盾更加深化、激化了,自相殘殺更厲害,政治局面變化更快,更不穩定,統治階級的力量也就進一步更加削弱;皇朝權力愈弱,地方的權力也就愈重,内輕外重,政令不行,最後就造成了軍事貴族混戰,自掘墳墓的局面。

     一面是統治階級的争權奪利,自相殘殺,一面是統治階級的荒淫無恥,堕落腐化。

     元世祖從滅宋以後,為了積累更多财富,發動了多次海外侵略戰争。

    至元十九年發兵十萬打日本,遭飓風大敗而回。

    又三次興兵打安南(公元1284——1294年),兩次打緬國(公元1282—1287年),打占城(公元1282——1284年),打爪哇(公元1292年),越打敗仗,越不服氣。

    軍費的負擔天天擴大,财政發生困難,隻好任命一批刮錢能手的商人做大臣,專門搜括财富,增加賦稅,賣官鬻爵,剝削人民,造成了貪污腐化的政治風氣。

    [120] 巨額軍費之外,還有對諸王貴族的巨額歲賜(定期賞賜),特賜(額外賞賜),朝會賞賜,庫利爾台大會後的賞賜。

    歲賜如斡真那顔位銀一百錠(五十兩為錠),絹五千九十八匹,緞三百匹,諸物折中統鈔一百二十錠,羊皮五百張,金一十六錠四十五兩;特賜如中統四年(公元1263年)賜公主古巴銀五萬兩;朝會賞賜如元貞二年(公元1296年)定太祖位下金千兩、銀七萬五千兩,世祖位下金各五百兩,銀二萬五千兩等,成吉思大汗的子孫遍布歐亞兩洲,元朝曆年這筆開支該有多大?庫利爾台大會盡管是個形式,但為了報答諸王貴族的支持,賞賜數目更是驚人,如至大四年(公元1311年)仁宗即位後的賞賜總數為金三萬九千五百五十兩,銀一百八十四萬九千五十兩,鈔二十萬三千二百七十九錠,币帛四十七萬二千四百八十八匹。

    這一年的額外賞賜是鈔三百餘萬錠。

    往往開一次大會,把上都大都的庫藏全部給光了還不夠數。

    [121]這種種不同名目的賞賜,實質上都是為争取諸王貴族支持所付出的賄賂,來源就是漢、南人辛勤勞動所創造的财富。

    此外,還有供養僧侶的大量費用。

    因為要利用宗教麻醉人民,元朝對各種宗教都予以保護,曆代皇帝都崇奉佛教,在即位前都先受佛戒,尊“番僧”為帝師、國師,窮極供奉。

    内廷做佛事,最多的一年達到五百多次。

    各寺做佛事,有的每天用羊一萬頭。

    [122]據至大三年(公元1310年)的統計,元朝政府經費用在寺院的占很大的比重。

    [123]至大四年的财政收支情況,歲出鈔約二千萬錠,歲入常賦卻隻有鈔四百萬錠,其中上繳到大都的隻有二百八十萬錠。

    赤字為歲收的七倍多。

    這一年十一月國庫的現金隻有鈔十一萬錠。

    [124]彌補赤字的辦法是預賣鹽引,加稅加賦,甚至動用鈔本(發行鈔的準備金、銀)。

    至順二年(公元1331年)的财政歲出入,虧空鈔二百四十萬錠。

    [125]元朝初年的鈔法原來有相當完整的制度,發行有定額,可以随時兌取現金,和物價有一定的比例,通行全汗國,信譽極好。

    到了财政無辦法時,把鈔本都支用完了,變成不兌現紙币,加上無限制地發行,發行得越多,币值越跌,相對的物價就愈高,到了14世紀中期,整車整船運鈔到前線,一貫鈔還不值一文錢,紙币既失去效用,民間隻好進行物物交換,皇朝财政和國民經濟都接近崩潰的邊緣了。

    [126] 政治方面的情況也和經濟相适應。

    從元武宗以來,用人不問才力,隻要得到皇帝歡心,就可做大官:一無所長的人有做到中書左丞、平章、參政的;國公、司徒、丞相也非常之多。

    諸王貴族随便殺人,随便薦人做官。

    地主豪民犯法該殺的,隻要買通帝師、國師,就可以得到皇帝特赦。

    後來索性賣官鬻爵,賄賂公行了。

    [127]地方官吏貪污的情況,元朝末年浙江人葉子奇做了典型的刻畫。

    他說,蒙古、色目的官吏,根本不知道有廉恥這回事,問人讨錢,各有名目,例如,下屬來拜見有“拜見錢”,無事白要叫“撒花錢”,逢節要“節錢”,過生日要“生日錢”,管事要“常例錢”,送迎有“人情錢”,發傳票拘票要“赍發錢”,打官司要“公事錢”。

    弄得錢多說是“得手”,除得美州縣(肥缺)說是“好地分”,補得職近說是“好窠窟”。

    甚至監察官都可以用錢買,出錢多的得缺。

    肅政廉訪司官巡察州縣,各帶庫子(管錢的吏役),檢鈔秤銀,争多論少,和做買賣一般。

    [128]大官吃小官,小官吃百姓。

    民間有詩嘲官道:“解賊一金并一鼓,迎官兩鼓一聲鑼,金鼓看來都一樣,官人與賊不争多。

    ”[129]地方官對百姓剝削得太窮兇極惡了,元朝政府怕百姓反抗,造成民變,有時也派大員到各地方宣撫,企圖緩和一下官民之間的矛盾。

    宣撫剛出京時,地方官吏大為震動,誰知到了地方以後,還是一樣要錢,大收賄賂,和地方官“官官相護”起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