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主、官僚和人民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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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政使司,會試由禮部主持。

    狀元授官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官翰林院編修,二三甲考選為庶吉士的都是翰林官,其他或授給事、禦史、主事、中書、行人、評事、太常國子博士;或授府推官、知州、知縣等官。

    舉人、貢生多次參加會試不及格的,可以改入國子監,也可選做小京官,或做府佐和州縣正官以及學校教官等。

     科舉各級考試,專用“四書”“五經”出題。

    文體略仿宋經義,但要用古人思想行文,并且隻能根據幾家指定的注疏發揮,絕對不許有自己的見解。

    格式排偶,叫作制義。

    這制度是朱元璋和劉基制定的。

    規定子午卯酉年鄉試,辰戌醜未年會試,鄉試在八月,會試在二月。

    每試分三場,初場試四書義三道,經義四道;二場試論一道,判五道,诏诰表内科(選)一道;三場試經史時務策五道。

    [70] 學校和科舉并行,學校是科舉的階梯,科舉是生員的出路。

    生員通過科舉做了官以後,平日不但用不着制義、也用不着書本了。

    中小地主階級子弟要做官必須通過科舉,中不了舉人進士是不能做官的。

    但是在中舉之前,名為生員,卻不一定真要上學。

    後來學校制度日益松弛,生員隻需參加定期考試,平時根本不在學校,學校名存實亡。

    這樣,科舉日重,學校的地位也就日輕。

    學校和科舉都是培養和選拔官僚的制度,學習和考試的範圍完全一樣,都是“四書”“五經”,不但遠離實際生活,并且還禁止接觸現實生活、過問政治。

    用這種方式培養出來的人才,正如當時人宋濂所刻畫的:“自貢舉法行,學者知以摘經拟題為志,其所最切者唯四子一經之箋,是鑽是窺,餘則漫不加省。

    與之交談,兩目瞪然視,舌木強不能對。

    ”[71]學校則“稍勵廉隅者不願入學,而學行章句有聞者,未必盡出于弟子員。

    ”[72]到後來甚至弄到“生徒無複在學肄業,入其庭不見其人,如廢寺然”[73]。

    科舉人才一般不讀四書五經以外的書,不知時事,學校沒有學生,是普遍現象。

    特别是這種考試制度強制盲從古人的書本,不許有新的思想,不許有和古人不同的思想,結果隻能是進步的思想被扼殺了,科學的發展停滞了。

    在政治上,那個時代所培養的是合于統治階級需要的馴服忠順的官僚,在學術文化上,卻長期被古代的陰魂所壟斷,停留在幾百年前以至千多年前的水平上,這個損失是非常巨大的。

     庶民是被朱元璋叫作賤人的,“趨事執役以奉上者,庶民之事也。

    ”這個事朱元璋也叫作“分”,即應盡的義務。

    洪武十五年他叫戶部出榜曉谕兩浙、江西之民說:“為吾民者當知其分,田賦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

    能安其分,則保父母妻子,家昌身裕,為忠孝仁義之民。

    ”不然呢?“則不但國法不容,天道亦不容矣”。

    應該像“中原之民,唯知應役輸稅,無負官府”。

    隻有如此,才能“上下相安,風俗淳美,共享太平之福”[74]。

    他把東南地區的農民和中原地區的農民區别開來,要東南地區的農民也像中原地區的農民一樣,“唯知應役輸稅,無負官府”,正說明了當時階級鬥争的不平衡情況。

    中原地區土地分散,階級關系較為緩和,而東南地區則土地較為集中,階級鬥争也就日益尖銳了。

     朱元璋要求人民盡應役輸稅的義務,定下制度,要官吏奉公守法,嚴懲貪污,手令面谕,告誡諄諄,期望上下相安,共享太平之福。

    但是封建地主階級的官僚是決不肯照他的話辦事的,地主做官隻會剝削百姓,怎麼肯“奉公守法”?結果許多制度命令都成為空文,官僚政治的惡果,當時便已有人明确地指出: 今之守令,以戶口、錢糧、獄訟為急務。

    至于農桑、學校、王政之本,乃視為虛文而置之,将何以教養斯民哉! 以農桑言之,方春,州縣下一白帖,裡甲回申文狀而已,守令未嘗親視種藝次第、旱澇戒備之道也。

     以學校言之,廪膳諸生,國家資之以取人才之地也。

    今四方師生缺員甚多,縱使具員,守令亦鮮以禮讓之實,作其成器者。

     朝廷切切于社學,屢行取勘師生姓名、所習課業。

    乃今社鎮城郭,或住置立門牌,遠村僻處則又徒存其名,守令不過具文案備照刷而已。

    上官分部按臨,亦但循習故常,依紙上照刷,未嘗巡行點視也。

     官僚辦的是公文,公文上辦的事應有盡有,和實際情形全不相幹。

    上官按臨地方檢查的也是公文,上下都以公文辦事,做的都是紙上文章,自然“法出而奸生,令下而詐起”了。

    這是洪武九年的事。

    [75]十二年後,解缙奉诏上萬言書,也說: 夏稅一也,而茶椒有糧,果絲有稅,既稅于所産之地,又稅于所過之津,何其奪民之利至于如此之密也!且多貧下之家,不免抛荒之咎。

    今日之土地無前日之生殖,而今日之征集有前日之稅糧。

    或賣産以供稅,産去而稅存;或賠辦以當役,役重而民困。

    土田之高下不均,起科之輕重無别。

    膏腴而稅反輕,瘠鹵而稅反重。

    [76] 道理也清楚得很,正因為是“貧下之家”,才被迫抛荒,地主負擔特别輕,不但不會抛荒,而且還盡力兼并。

    膏腴之田是地主的,瘠鹵之田是貧民的,地主階級自己定的稅額,當然是膏腴輕而瘠鹵重。

     為了鞏固統治,朱元璋對貪官污吏用嚴刑懲治。

    洪武二年二月,元璋告谕群臣說:“從前我在民間時,見州縣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貪财好色,飲酒廢事,凡民疾苦,視之漠然,心裡恨透了。

    如今要嚴立法禁,凡遇官吏貪污蠧害百姓的,決不寬恕。

    ”[77]四年十一月立法,凡官吏犯贓罪的不赦,下決心肅清貪污,說“此弊不革,欲成善政,終不可得”。

    二十五年又編醒貪簡要錄頒布中外。

    [78]官吏貪贓到鈔六十兩以上的枭首示衆,仍處以剝皮之刑。

    府州縣衙門左首的土地廟,就是剝皮的刑場,也叫皮場廟。

    有的衙門公座旁擺着人皮,裡面塞以稻草,叫做官的觸目驚心,不敢做壞事。

    [79]地方官上任給以路費,家屬給衣料。

    來朝時又特别告誡以“天下新定,百姓财力困乏,像剛學飛的鳥兒和新栽的樹木,拔不得毛,也碰不得根”[80]。

    違法的按法處刑。

    從開國以來,兩浙、江西、兩廣、福建的地方官因貪贓被殺的很多,很少人能做到任滿二[81]。

    嚴懲貪污,貪污還是不能根絕,用朱元璋自己的話來證明吧,他說: 浙西所在有司,凡征收害民之奸,甚如虎狼。

    且如折收秋糧,府州縣發故,每米一石折鈔二貫,巧立名色,取要水腳錢一百文,車腳錢三百文,口食錢一百文。

    庫子又要辨驗錢一百文,蒲蒌錢一百文,竹簍錢一百文,沿江神佛錢一百文。

    害民如此,罪可宥乎![82] 折糧原來是便民的措施,浙西運糧一石到南京,要化四石運費,百姓困苦不堪。

    [83]改折為鈔,可以減輕浙西農民五分之四的負擔。

    鈔是用不着很大運費和蒲、竹簍包裝的,但地方官還是照運糧的辦法苛斂,用種種名色加征至九百文,約合折價的百分之五十。

    急得朱元璋隻是跺腳,說:“我欲除貪贓官吏,奈何朝殺而暮犯!今後犯贓的,不分輕重都殺了。

    ”[84] 洪武一朝,“無幾時不變之法,無一日無過之人”[85],是曆史上封建政權對貪污進行鬥争最激烈的時期,殺戮貪官污吏最多的時期。

    雖然貪官污吏随殺随犯,朱元璋也下定決心,随犯随殺,這個規模巨大的統治階級的内部鬥争,一直到朱元璋死去才告一段落。

    但是貪污現象仍然存在,這是社會制度所決定的,朱元璋盡管是最有威權的皇帝,他能夠殺人,卻改變不了社會制度,改變不了社會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