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生産的恢複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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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人于泗州屯田。
十六年遷廣東清遠瑤民一千三百七人于泗州屯田。
以上皆為繁榮起義根據地及其附近的措施。
二十一年八月,以山東、山西人口日繁,遷山西澤、潞二州民之無田者往彰德、真定、臨清、歸德、太康諸處閑曠之地,置屯耕種。
二十二年以兩浙民衆地狹,務本者少而事末者多,命杭、湖、溫、台、蘇、松諸郡民無田者,許令往淮河迤南滁、和等處起耕。
山西貧民徙居大名、廣平、東昌三府者,凡給田二萬六千七十二頃。
二十五年徙山東登、萊二府貧民五千六百三十五戶就耕于東昌。
二十七年遷蘇州府崇明縣無田民五百餘戶于昆山開種荒田。
二十八年青、兖、登、萊、濟南五府民五丁以上及小民無田可耕者起赴東昌,編籍屯種,凡一千五十一戶,四千六百六十六口。
到二十八年十一月,東昌三府屯田遷民共五萬八千一百二十四戶,朝廷收租三百二十二萬五千九百八十餘石,棉花二百四十八萬斤。
彰德等四府屯田凡三百八十一處,屯田租米二百三十三萬三千三百一十九石,棉花五百零二萬五千五百餘斤。
[16]凡移民墾田都由朝廷給予耕牛、種子和路費。
洪武三年定制,北方郡縣荒蕪田地,召鄉民無田者墾辟,戶給十五畝,又給地二畝種蔬菜,有餘力的不限頃畝,皆免三年租稅。
其馬驿、巡檢司、急遞鋪應役者,各于本處開墾,無牛者官給之。
若王國所在,近城存留五裡以備練兵牧馬,餘處悉令開耕。
[17]這一條法令使北方廣大無地少地的農民得到了田地,投入了生産,改變了這些地區的荒涼面貌,也改善了一部分人民的生活。
為了解決土地的産權問題,又令凡開墾荒田,各處人民先因兵燹遺下田土,他人開墾成熟者聽為己業。
業主已還,有司于附近荒田撥補。
複業人民見(現)在丁少而原來田多者,不許依前占護,止許盡力耕墾為業。
見(現)今丁多而原來田少者,有司于附近荒田驗丁撥付。
[18]這條法令規定貧民墾熟的荒田即為己業,明确了産權,解除了開墾者的顧慮。
同時,原來逃亡在外的地主複業的,也隻許依了撥田,不許多占,這樣,就把戰前的地主産權整個否定了,是對舊地主階級的一個極大的打擊。
洪武二十四年令公侯大官以及民人,不問何處,唯犁到熟田,方許為主。
但是荒田,俱系在官之數。
若有餘力,聽其再開。
把全國荒田都用法令規定為封建皇朝所有,隻要有勞動力的就許報官開墾。
又令山東概管農民,務見丁著役,限定田畝,著令耕種。
敢有荒蕪田地流移者,全家遷發化外充軍。
二十八年令,二十七年以後新墾田地,不論多寡,俱不起科(收田租),若地方官增科擾害者治罪。
[19]鼓勵農民大力開墾。
這一系列法令執行的結果,數量衆多的窮苦農民依法開墾了大量荒地,自耕農的數量大大增加了,元朝後期土地大量集中的情況改變了,這些地區的階級矛盾較之以前,也就大大緩和了。
這就是上文所列舉的洪武一朝的農民起義,江南地區很多而北方很少的經濟原因。
也有從居庸關西北地區移民到内地屯墾的,如徐達平沙漠,徙北平山後民三萬五千八百餘戶散處諸府衛,充軍的給衣糧,為民的給田土。
又以沙漠遷民三萬二千八百多戶屯田北平、置屯二百五十四,開地一千三百四十三頃。
此外,吳元年十月,徙蘇州富民到濠州居住,因為他們幫着張士誠拒守,還不斷說張王好話的緣故。
[20]洪武十五年命犯笞杖罪的犯人都送到滁州種苜蓿。
[21]二十二年命戶部起山東流民居京師,人賜鈔二十錠,俾營生業。
[22]二十八年徙直隸、浙江民二萬戶于京師,充倉腳夫。
[23] 朱元璋在攻克集慶後,便注意水利。
到建國以後,越發重視,進行了一系列大規模的水利建設工程。
洪武元年修和州、銅城堰閘,周回二百餘裡。
四年修治廣西興安縣靈渠,可以溉田萬頃。
六年開上海胡家港,從海口到漕徑千二百餘丈,以通海船。
八年開山東登州蓬萊閣河,浚陝西徑陽縣洪渠堰,溉徑陽、三原、醴泉、高陵、臨潼田二百餘裡。
九年修四川彭州都江堰。
十二年修陝西西安府甜水渠,引龍首渠水入城,居民從此才有甜水可吃。
十四年築江南海鹽海塘、浚揚州府官河。
十七年築河南磁州漳河決堤,決荊州嶽山壩以通水利,每年增官田租四千三百餘石。
修江南江都縣深港壩河道。
十八年修築黃河、沁河、漳河、衛河、沙河堤岸。
十九年築福建長樂海堤。
二十三年修江南崇明海門決堤二萬三千九百餘丈,役夫二十五萬人。
疏四川永甯所轄水道。
二十四年修江南臨海橫山嶺水閘,甯海、奉化海堤四千三百餘丈,築上虞海堤四千丈,改建
十六年遷廣東清遠瑤民一千三百七人于泗州屯田。
以上皆為繁榮起義根據地及其附近的措施。
二十一年八月,以山東、山西人口日繁,遷山西澤、潞二州民之無田者往彰德、真定、臨清、歸德、太康諸處閑曠之地,置屯耕種。
二十二年以兩浙民衆地狹,務本者少而事末者多,命杭、湖、溫、台、蘇、松諸郡民無田者,許令往淮河迤南滁、和等處起耕。
山西貧民徙居大名、廣平、東昌三府者,凡給田二萬六千七十二頃。
二十五年徙山東登、萊二府貧民五千六百三十五戶就耕于東昌。
二十七年遷蘇州府崇明縣無田民五百餘戶于昆山開種荒田。
二十八年青、兖、登、萊、濟南五府民五丁以上及小民無田可耕者起赴東昌,編籍屯種,凡一千五十一戶,四千六百六十六口。
到二十八年十一月,東昌三府屯田遷民共五萬八千一百二十四戶,朝廷收租三百二十二萬五千九百八十餘石,棉花二百四十八萬斤。
彰德等四府屯田凡三百八十一處,屯田租米二百三十三萬三千三百一十九石,棉花五百零二萬五千五百餘斤。
[16]凡移民墾田都由朝廷給予耕牛、種子和路費。
洪武三年定制,北方郡縣荒蕪田地,召鄉民無田者墾辟,戶給十五畝,又給地二畝種蔬菜,有餘力的不限頃畝,皆免三年租稅。
其馬驿、巡檢司、急遞鋪應役者,各于本處開墾,無牛者官給之。
若王國所在,近城存留五裡以備練兵牧馬,餘處悉令開耕。
[17]這一條法令使北方廣大無地少地的農民得到了田地,投入了生産,改變了這些地區的荒涼面貌,也改善了一部分人民的生活。
為了解決土地的産權問題,又令凡開墾荒田,各處人民先因兵燹遺下田土,他人開墾成熟者聽為己業。
業主已還,有司于附近荒田撥補。
複業人民見(現)在丁少而原來田多者,不許依前占護,止許盡力耕墾為業。
見(現)今丁多而原來田少者,有司于附近荒田驗丁撥付。
[18]這條法令規定貧民墾熟的荒田即為己業,明确了産權,解除了開墾者的顧慮。
同時,原來逃亡在外的地主複業的,也隻許依了撥田,不許多占,這樣,就把戰前的地主産權整個否定了,是對舊地主階級的一個極大的打擊。
洪武二十四年令公侯大官以及民人,不問何處,唯犁到熟田,方許為主。
但是荒田,俱系在官之數。
若有餘力,聽其再開。
把全國荒田都用法令規定為封建皇朝所有,隻要有勞動力的就許報官開墾。
又令山東概管農民,務見丁著役,限定田畝,著令耕種。
敢有荒蕪田地流移者,全家遷發化外充軍。
二十八年令,二十七年以後新墾田地,不論多寡,俱不起科(收田租),若地方官增科擾害者治罪。
[19]鼓勵農民大力開墾。
這一系列法令執行的結果,數量衆多的窮苦農民依法開墾了大量荒地,自耕農的數量大大增加了,元朝後期土地大量集中的情況改變了,這些地區的階級矛盾較之以前,也就大大緩和了。
這就是上文所列舉的洪武一朝的農民起義,江南地區很多而北方很少的經濟原因。
也有從居庸關西北地區移民到内地屯墾的,如徐達平沙漠,徙北平山後民三萬五千八百餘戶散處諸府衛,充軍的給衣糧,為民的給田土。
又以沙漠遷民三萬二千八百多戶屯田北平、置屯二百五十四,開地一千三百四十三頃。
此外,吳元年十月,徙蘇州富民到濠州居住,因為他們幫着張士誠拒守,還不斷說張王好話的緣故。
[20]洪武十五年命犯笞杖罪的犯人都送到滁州種苜蓿。
[21]二十二年命戶部起山東流民居京師,人賜鈔二十錠,俾營生業。
[22]二十八年徙直隸、浙江民二萬戶于京師,充倉腳夫。
[23] 朱元璋在攻克集慶後,便注意水利。
到建國以後,越發重視,進行了一系列大規模的水利建設工程。
洪武元年修和州、銅城堰閘,周回二百餘裡。
四年修治廣西興安縣靈渠,可以溉田萬頃。
六年開上海胡家港,從海口到漕徑千二百餘丈,以通海船。
八年開山東登州蓬萊閣河,浚陝西徑陽縣洪渠堰,溉徑陽、三原、醴泉、高陵、臨潼田二百餘裡。
九年修四川彭州都江堰。
十二年修陝西西安府甜水渠,引龍首渠水入城,居民從此才有甜水可吃。
十四年築江南海鹽海塘、浚揚州府官河。
十七年築河南磁州漳河決堤,決荊州嶽山壩以通水利,每年增官田租四千三百餘石。
修江南江都縣深港壩河道。
十八年修築黃河、沁河、漳河、衛河、沙河堤岸。
十九年築福建長樂海堤。
二十三年修江南崇明海門決堤二萬三千九百餘丈,役夫二十五萬人。
疏四川永甯所轄水道。
二十四年修江南臨海橫山嶺水閘,甯海、奉化海堤四千三百餘丈,築上虞海堤四千丈,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