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祯記聞錄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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蠹梅家兄弟三人,遂将王紹先、梅四斬首外,兩人各執四十闆釋去。

     前六月終起,至閏六月初旬,征收馬料青草甚嚴急,民争先上納。

    若一日不可缺者,乃自十一日閉城門,十三日民變以後,納草之令遂廢格,城外每日煙焰不絕,兵轉至婁、齊各門外殺人掠财,搶占婦女,慘不□言。

    知此枝兵非為蘇郡而來,原系道經吳地者。

    城中因借以為聲援,彼既飽所欲,遂東去矣。

     二十日,有童執戈登城守陴者,誤闖入營内,綁去欲斬,苦求得免,遂斷去右手指,緣将卒屯紮阊門鼓樓,彼謂此處為營内,有誤入者,所斬不一矣。

     二十一日,兵丁出阊門打糧,守城民之無賴者随之往,多獲銅錫器衣服等物,間有歸而複往,所取過望者,齊門外各棧房儲米殊多。

    是日清晨,官給小粟,令民出城搬取,兵丁守門稽察,随所取多寡,半留入官,半以與若人。

    又腳夫運米一石入城門,給與腳夫一鬥,城下擁擠喧鬧,兵丁鞭笞交下,人莫敢忤視。

    諺雲:「莫作亂離人」,信斯言也。

    從十三日始,城中家家閉戶,途少行人,其往來于途者,率皆手持槍棍,為守城之伍,間有士流及富民,亦皆秃首。

     二十二日,大日晖橋尚有亂民嘯聚,城中出兵抄其後,斬獲及堕水死者幾百人,何彼亡命者之不揣,自速其斃耶! 二十三日,令民夫往上塘棧房取米,強有力者多得之,兼取他貨物錢帛,虛往實歸者,絡繹在途。

    文弱之人,瞪目相視,莫敢并驅争獲也。

     二十四日,縱衙役出阊門取米及遺物,民夫亦得随往。

    至山塘棧,有以布裹頭之輩,潛伏在彼,傷城民數人,亂民亦被殺四人,執二人入城,處斬訖。

    土公原任總鎮都督,至是陞為開府,出示稱都察院,将代李公之任矣。

     是日,餘偶往齊門,望見鼓樓南檐下張帷帳二頂,有兩美人,一披發垂肩女子,共坐卧其間,兵丁時揭帷言笑,自取其樂,不知被擄婦其中心慘戚何如也。

    城内小民候令發票出城取米者,群集以待。

    土公适逗留婁門,逮晚不至齊門,王總捕代為發票,本欲挨圖給與,但人衆争先,何能一一緻詢,大約強者得之耳。

    吳江因殺縣令,不服剃發,發兵往屠。

    是夜兵入城,城中遷者已過半,兵丁各以取材為急,人得逃匿,被屠僅數十人,複往同裡,殺發無算。

     二十五日,複有兵到,并取米者俱不放出,此兵亦屬過往者。

    午間,亂民放火燒山塘棧,土公于阊門城上點民夫百名往救,回時各攜所取之物,令均配作百堆,土公令每人取一推以為賞。

     二十六日,吳縣知縣汪爚南到任,湖廣麻城人也。

    薛令十三日戕于亂民之手,至是新補焉。

    城中民具呈土公,求護家眷入城,許給令旗以往,齊門外有父老自縛,拜懇土官,亦欲招安,乃樹旗齊門,許其自新。

    是夕,楓橋、山塘、下塘及婁門外,又數處放火,狂逞之衆,猶不悔禍,豈殺運尚未除耶! 二十七日,齊門已容出城,但盤诘謹嚴,城中民欲往鄉領家眷者,須具一揭及四保結,禀明土公,又制黃旗一面,上寫都察院給付其圖居民,土公親加佥押為照,途中便無阻礙。

    其有竟自鄉間來者,有婦女偕行,方容入城,慮單身行人或是奸細也,是日,領旗下鄉者如市。

     二十八日,未曾啟門放(疑有脫誤),向來兵丁擄獲婦女無限,戕害及病死者多矣。

    至是,官令給還完聚,許親屬領去,約有二百餘口。

    李公是日将奸淫兵丁一人穿箭遊示,上台既加禁戢,将來或知顧忌耳。

     二十九日,放領旗下鄉者入城,歸來婦女,皆面容失色,衣履狼狽,可憫也。

     顧市巷彭毓泉世織彭段,家本溫裕,子亦在庠,因夜半訛傳屠城之說,驚駭裡中,上台震怒,立并鄰近俞家、内親陳文,同斬于顧市巷口,首懸通衢,妄言立取殺身之禍,可不監諸。

     七月初一日,又戮二人于北寺前。

    總之,城中士庶,自前月十一、二日剃發以來,上官止欲留頂大配口,修之又修,如式者多矣,乃郊外之民,多未刈發,内外相持,實抱隐憂。

    其有冒昧入城,緻罹鋒刃者,未可枚舉。

    丁行甫家一義孫,坐是被殺于城頭,人以惜毛發而反喪首領,此之謂不知類也。

     初一日,系處署,宜雨,微有沾灑。

    初二日夜半,雷雨大作,惜其不久也。

     是日午間,綁一剃發不如式者,遊示城中以驚衆。

    其人即皮市街管氏之族,遊行畢,幸免屠戮。

     初三日,齊門出入相兼,大抵入多于出。

    初四日大雨,過午漸微,亦淋漓。

    初五日亦雨,時作時止。

    初六日不雨,地尚泥濘。

    是日,齊門戮一人于城下。

    初七日午後大雨,過申刻止。

    連日内眷之入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