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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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之。

     9月10日 ○乙亥,左議政崔鳴吉啓曰:「人臣立朝事君,當以恪謹爲心,非有不得已之事故,則不可輕請休告,自圖便安。

    況於今日乎,況於受命任事之人乎?近觀朝報,或有身帶館伴之號,而受由下鄕,或承禦史治裝之命,而呈疏出去。

    宰臣、近臣,不有事體如是,將何以責他人乎?請査出推考。

    」時,金藎國、沈大孚,以私故,請暇而去,遂有是啓。

     9月11日 ○丙子,朝講《詩傳》。

    講訖,左議政崔鳴吉進曰:「臣之行期已迫,請寢徵兵事,不可不熟講而往。

    或者以爲:『彼人時未發端,在我之道,不必先自提起』,又以爲:『不必爲文書,以言語懇陳其悶迫之情爲當』雲。

    臣敢陳群言,以竢睿算。

    」上曰:「若以言語陳情,而彼無的實之語,則無可奈何。

    若以文書,則聽與不聽,俱當有回答矣。

    」 9月13日 ○戊寅,上遣承旨,敦諭于領議政李弘冑 ○備局啓曰:「前縣監崔嶔,以慶尙右兵使先鋒,力戰身死。

    合有褒賞之典。

    」從之。

     ○以徐景雨爲大司憲,李景奭爲副提學,權堣爲持平,柳淰爲修撰。

     9月14日 ○己卯,晝講《詩傳》。

     9月15日 ○庚辰,前議政府右參贊張顯光卒。

    顯光字德晦,仁同人。

    自少不事擧業,專心性理之學。

    宣祖朝大臣薦之,屢除官不赴,又授縣宰,始應命,旋棄歸。

    反正之初,上下敎曰:「國家若不崇信儒道,何以爲治?」乃以司憲府掌令徵,一歲中召命相望,遂赴朝,上深加禮重,將有大用之意,未幾,拜疏乞歸,後又令駕轎上來,累官大司憲,至右參贊。

    丁醜之亂,入永川立巖山中以卒,壽八十四。

    訃聞,上曰:「張顯光,端良謙儉,有古人之風。

    今忽卒逝,予甚悲悼。

    」仍命優給喪需以葬之。

    其所著《易學圖說》及《性理說》等書,行于世。

    遊其門者甚多,稱爲旅軒先生。

     9月16日 ○辛巳,憲府啓曰:「大亂之後,必先訪節義之人,褒而旌之,以爲追奬激勵之地。

    去年江都死節之人,表表在人耳目者,本非一二。

    當初旣有査出旌表之命,而該曹置之尋常,事甚無謂。

    請趁速擧行。

    」上從之。

     ○禮曹佐郞許博,上萬言疏,陳時務,上嘉納之。

     9月17日 ○壬午,夜雷動。

     ○以沈東龜爲司諫,趙重呂爲持平,李烓爲掌令。

     9月19日 ○甲申,成川地雨雹。

     ○上召見左議政崔鳴吉。

    鳴吉曰:「臣昨見陪臣狀啓,則乃以女子進貢事也。

    此事初不載約條中,而今忽有此言。

    雖非皇帝之言,使之啓知者,必皇帝之意也。

    臣入往後,彼復提起,則何辭以答之?」上曰:「難從之事,不可開端。

    」鳴吉曰:「彼之所請,又有大於此者,則此事恐不可終始防塞也。

    」上曰:「何患無辭?以今日國勢、人心,其可爲此擧乎?且父母慈愛之天,人皆有之,亦可忍爲此乎?」鳴吉曰:「臣意則不可拘於人情,以害大事。

    今日國家,雖無紀綱,抄送若幹女子,何至甚難?」又曰:「結婚事,載在約條。

    今若復言,則又將何以處之?」上曰:「此則決難許之,而恐有意外詰責之端也。

    」鳴吉曰:「必將有意外之事,何以爲之?」上曰:「觀勢善對。

    」鳴吉曰:「今年若有徵兵之擧,則何以處之?」上曰:「若在十年五年之後,則猶可圖副,我國軍兵,皆是農畝之民,不習戰陣,且新經喪敗,彼亦知其然矣。

    咨文中淪沒二字,勿令改下者,亦此意也。

    」右副承旨金堉曰:「山城武科,或有父子、奴主同榜者。

    預先査問,使子若奴,以應後榜爲當。

    」上令該曹定奪。

    鳴吉曰:「臣今當遠行,敢陳所懷。

    兪伯曾雖有過中之言,大槪血誠徇國之人。

    臣願更宜收用,言可用則採之,過當則容而恕之。

    」上曰:「近將收用,但慮其不來也。

    」 9月20日 ○乙酉,以李楘爲大司諫,金汝鈺爲掌令,趙重呂爲持平,鄭緻和爲副校理,尹絳爲修撰。

     ○兵曹啓曰:「勑使時差備軍,當以兩南潰軍一千二百人調用,而宣傳官將持標信以去。

    今聞延接都監,更不關由於本曹,直自啓下,移文於兩道雲。

    何以處之?」答曰:「宣傳官依例發遣,都監堂上推考。

    」 9月21日 ○丙戌,憲府啓曰:「敬陵參奉權嶷,頃於江都見陷之日,三寸叔益慶,至嶷泊船處,哀號求活,嶷解纜而去,曾不顧念,益慶終爲敵兵所殺,其子女亦皆被擄。

    此而可忍,孰不可忍也?請削去仕版。

    」上從之。

     ○始賜金慶徵死,斬姜晉昕、邊以惕。

    〈史臣曰:「噫!江都,天險也。

    丁卯以後,設爲保障,修其城郭,利其兵戈,畜其米粟,以爲有事駐蹕之地。

    廟堂固當擇其人而委之,以盡其備禦之道,而慶徵一狂童耳。

    不文無識,貪驕是事,出入行路,市人嗤點。

    金瑬蔽於慈愛,莫知其惡,人謂之敗家子。

    當是時,淸兵大擧而東,聞報數日,已抵畿邑。

    金瑬議出撿察使二人,先送江都,整理舟師,以其子慶徵,力薦于右議政李弘冑,使之入啓。

    弘冑心知其必敗,然怵於權勢,勉從焉,以李敏求爲副使。

    敏求卽兵曹判書李聖求之弟也。

    平生以詩酒自許,素無實用之才。

    以洪命一爲從事,命一卽左相洪瑞鳳之子也。

    迂緩不識事。

    三人奉命而出,三家駄載,連絡於十裡,而其家人行色,華侈太甚,京中避亂者,莫不憤罵。

    至江都,謂敵兵無飛渡之勢,日以沈醉爲事,避亂士子等,不勝痛惋,作數行書,呈于檢察幕下。

    其書曰:『玉趾巡城,儒臣守堞,薪膽卽事,盃酒非時。

    』敏求等尙不知愧。

    一日賊兵渡甲串津,慶徵棄老母,乘船遁去,敏求、命一,亦繼之。

    慶徵之子震標,脅迫其祖母及其母,使之自殺。

    尹昉奉廟社在城中,未及出避,埋瘞列聖神主,爲淸兵所掘,祖宗神主,遂皆汚衊。

    嗚呼!使國事至此者,是誰之罪也?故國人曰:『金瑬以富貴,旣亡其國,又殺其子。

    』」〉○上下敎曰:金慶徵前後罪惡甚重,故不得已用法。

    言念昔日勳勞及厥父情懷,不覺淚下。

    其令該曹禮葬,以表予不忘前功之意。

    「禮曹啓曰:」聖敎至此,凡在瞻聆,孰不感激?但張紳之賜死也,初有禮葬之命,而本曹依亂後規例,隻給棺槨、役糧等物,今不可異同。

    「答曰:」依近例施行。

    「 9月23日 ○戊子,流星出天津星下,入右旗星上。

     9月24日 ○己醜,夜雷電。

     ○晝講《詩傳》。

    講訖,副提學李景奭曰:「國家不幸,陰陽失節,霜雹早下,危亡之象,與衰周無異。

    上無失德,而何至於此?自古禍亂之作,必由於處事乖當,或由於任用匪人,不可不察也。

    」特進官李景曾曰:「臣忝受遠接使之任,行期迫頭而勑使一員,又復出來,接應之事及一路館舍,尤極難便,何以處之?」上曰:「客舍狹隘,則或置之別館,似可矣。

    」 9月25日 ○庚寅,夜雷電。

    流星出鉤陳星上,入北方天際,尾繞四輔西星,白光照地。

     9月26日 ○辛卯,夜有電光。

     ○以鄭緻和爲吏曹佐郞,權堣爲校理,兪?爲副修撰,成楚客爲正言,特敍李景稷爲都承旨。

     9月27日 ○壬辰,朝講《詩傳》。

    講訖,上曰:「國家脫有緩急,無可將之人。

    被罪中沈器遠、申景瑗,厥罪稍輕,移配於南漢」領議政李弘冑曰:「江都雖曰蕩殘,亦不可虛棄。

    今宜與南漢一體修築,而以此兩人,分委其任,未知如何?」上曰:「予亦思之久矣。

    」兩司請還收申景瑗移配之命,上曰:「若無事之時,則何必移配?以今日觀之,景瑗稍有可用之才,且當初陣前,至於自刎,不無可恕之道。

    欲爲移配者此也。

    」副提學李景奭曰:「薦人之道甚重,請行擧主連坐之法。

    」從之。

     ○延豐縣地陷數丈。

     9月28日 ○癸巳,夜雷電。

     ○諫院啓曰:「晉州牧使黃一皓、禮曹佐郞李弘淵,曾在山城之日,皆以東宮僚屬,義當終始陪從,而一皓謀避瀋陽之行,託以尋見老母,終不及期來到,弘淵公然落級,大失君臣分義,而或授南方巨鎭,或擬臺侍之望,公議久而愈激。

    請竝命罷職。

    」累啓而從之。

     9月29日 ○甲午,兩司合啓曰:「山城被圍之日,元帥以下,無一人赴難者。

    國勢危急,在於呼吸,朝廷以沈器遠才局可仗,特授元帥,付以大事,日望器遠之來救,而受命之後,不卽奬率諸路軍兵,以救君父之急,深入峽中,逗留不出,終緻國事之罔極。

    至於留都之日,以城外之敵,有若火攻而殲滅者然,張皇軍事,欺罔朝廷,器遠前後罪犯,不一而足。

    被罪未久,旋卽移配畿內近地。

    已試敗軍之將,將何補於方今之規畫乎?請還收移配之命。

    」答曰:「沈器遠移配,出於不獲已之計,非以爲全無罪犯也。

    爾等罔念危急,復踵前日之習,君相之言,視如鴻毛,事甚無據矣。

    」累啓而竟不從。

     ○領議政李弘冑,以災異乞免,答曰:「厥咎在予,卿勿待罪。

    」 ○晝講《詩傳》。

    講訖,同知經筵金壽賢進曰:「去年十月,曾有雷電之變,而國事竟至於此。

    近日累有此變,未知前頭,有何事耶?苟欲敬天,則必先於勤民,勤民之道,其可忽乎?」上曰:「自古人君,遇災修省,則災不爲災,而多不知戒,以至覆亡,豈非可畏之甚也?」副提學李景奭曰:「天德、王道,隻在謹獨。

    務修實德,勿事虛文,皆在殿下方寸中耳。

    」 冬十月 10月1日 ○朔乙未,上下敎曰:「頃因大臣啓請,隻令以新産之物,一番封進,而今觀黃海監司狀啓,則禮曹之依例行會,殊極不當。

    當該堂上推考,今此朔膳,使之區處。

    」政院啓曰:「今者以黃海道進上單子,有令該曹區處之命。

    臣等欽仰聖上節損之盛意,而又有所未安於心者矣。

    當初大臣之啓請,實爲禦供之薄略,而隻令一番封進,該曹亦不勝缺然,議于廟堂而行會,決非臆定而緻此也。

    且今封進之物,不過如幹種耳,有何所損於聖德,有何貽弊於民間,而卻其已封之膳,又令該曹區處,則恐非大臣連啓之本意,而爲該曹者,將何以處置乎?」答曰:「曾許封進者,隻是新物,豈有亂後復設之理哉?該曹處事,殊甚乖當,使之區處,固無不可矣。

    」 10月2日 ○丙申,戶曹判書沈悅上箚曰: 作事,必須謀始;慮患,當審其初。

    我國之接待淸使,此是初頭,今日開例之得失,係後日之休戚。

    若務豐侈,少無裁損,則國家何以支吾,生民何以保存乎?況今奏文中,極陳我國蕩殘之狀,而一邊盛張器具,以示豐饒之色,則言與事異,難以見信,此亦不可不慮也。

    請令都監,稟旨裁處。

     答曰:「箚辭似當,當議處焉。

    」 10月3日 ○丁酉,雷動,雙虹見於東方。

     ○備局啓曰:「山城戰亡之人,雖荷哀贈之典,其父母、孤寡,亦不容恝視。

    宜令政院,別撰下諭之辭,明示惻怛之意,各令其所在官,限年給復一結,其父母餽以食物,妻子亦令蠲役。

    監司巡到時,另加厚恤,在京中者,則亦量給米斛宜當。

    」答曰:「依啓。

    外處戰亡人妻子,限三年蠲役」 10月4日 ○戊戌,以沈東龜爲執義,李後陽爲掌令,樸宗阜爲持平,成以性爲校理,趙重呂爲副校理,金弘郁爲副修撰,林墰爲司諫。

     10月5日 ○己亥,晝講《詩傳》。

    講訖,侍讀官權淰進曰:「天變孔棘,式月斯生,恐懼修省,宜無所不至。

    避正殿等事,雖涉虛文,亦不可不行。

    」上曰:「然」知經筵李顯英曰:「頃者副提學李景奭,請更申明薦擧之法,而第其題目太重,人多不稱。

    宜令其擧主,各隨其才,作爲題目以薦之。

    」上曰:「卿言是矣,依此施行。

    且必先擇初入仕然後,各司例陞之官,皆必得人,卿其愼簡。

    」上謂特進官任絖曰:「前者以大臣請對之故,未及詳問南事,今可盡陳。

    」絖對曰:「舟師及變通諸事,具在書啓中矣。

    」上曰:「許多戰船,不可容易盡改。

    新造者務從完厚,最薄者或可改造,惟在卿酌處耳。

    」絖曰:「巡檢使例有從事官三人,今亦差出何如?」上曰:「卿宜自辟。

    」 10月6日 ○庚子,月食土星。

     10月7日 ○辛醜,副提學李景奭、副修撰兪?等上箚曰: 國家之喪亂,旣雲極矣。

    惟天汔可悔禍,而變異之生,愈往愈甚。

    天災之可畏,地變之可怪,人妖之可愕者,沓至而疊出,近又流星、火氣示警未已,而去夜之甚雨大風,亦非偶然者也。

    上年雷電、風雨之作,多出於夜間,識者固憂其倉卒之變矣。

    今者又何不幸而近之也,斯又可懼之甚者也。

    祈天永命,判於是;終底滅亡,判於是。

    惟殿下一心之敬怠,而興亡係焉,嗚呼!殿下其敢不勉?天旣大警動我殿下,而殿下若或無以大警動乎?天心則其亦已矣,昔者雖季世之主,如遇災異,則必勑群下,使各盡言其過失。

    斯雖末節,亦是恐懼之意。

    況果能聞其過而改之,取其善而用之,則其於修省之道,豈少補哉?今殿下則不然,開筵之際,雖有進言者,而未聞酬酢之如響。

    此豈開心見誠,導之使言,從善如不及之意乎?休論他事,此一事已爲殿下之過矣。

    人臣之進言於君上者,雖尋常說話,莫不預思於心中,惶恐而冒達,然其所欲達者,尙有所不敢盡達。

    是以古之好諫之君,必假之以和顔,優之以溫言,眷眷焉惟恐下情之不通,雖狂妄而不之罪,雖過激而不之怒,勉勉焉惟恐直言之不得聞也。

    伏願殿下,克恢大度,務盡誠意,毌憚於改過,毋咈於從諫,毌以芻蕘而不擇,毌以猥妄而峻斥,可用則用之,不可用則置之,必以通一國之志,來衆人之善爲急焉。

    納諫,雖主於寬假,聞言,亦在於頻接。

    比來數禦經筵,誠爲幸甚,而外官之辭朝者,召見絶罕。

    古之治國之主,或試以詞理,或爲之引接者,比比有之。

    況當此危急之日,民之困悴極矣。

    政令之可訪者非一,弊瘼之可詢者何限?非但新赴之官,可賜之淸問,因公幹來者,亦爲召入。

    咨訪之勤,無若七事之應文;採施之快,不爲該曹之防塞,則人人皆盡其所懷,而遐外之元元,皆得其所願矣。

    伏願殿下,勿以人微而輕之,勿以外官而踈之,數禦便殿,特賜顔色焉。

    昔在漢靈之世,久不親郊廟之禮,蔡邕上封事。

    其略曰:「夫迎氣五郊,皆帝者之大業,祖宗之所祇奉也,而有司數以藩國踈喪,宮內産生,廢闕不行,忘禮敬之大,任禁忌之書,以虧大典。

    自古齊制,宜如故典。

    」夫宗廟之禮,國之大事,而改題主,又變禮之大者也。

    今秋永寧殿改題主者二位,而殿下旣不得親行其禮,又不行展謁。

    此禮之變者,雖於《五禮儀》,無所明載,爲禮官者,所當講定而稟行者也,而曾不以爲意,此豈非典禮之虧缺者乎?殿下奉先思孝之意,非不至矣,而行事之際,未免有欠闕者如此。

    伏願殿下,惕然改圖,以重廟禮焉。

    君,以民爲天;國,以民爲本。

    苟失其民,何以爲國乎?殿下卽位以來,十五年于玆矣。

    凡所以安民者,靡不講行,而國家不幸,變亂相仍,重以設施之方,未得其宜,民生之未復,如內癰之潛鑠,今番大亂,又至十分地頭。

    兩南雖全,其動則一也。

    齎送之費如何,死亡之慘如何?況復移定之後,偏被侵擾,往者歲貢之入,減其三分之一,而丙子條則已捧之邑頗多,丁醜條則又復依舊矣。

    雖曰減除,所減者旣往也,新經大亂,曾未一年,而責其賦役,一如平日。

    若是而冀民蒙惠,望民無怨,不亦難乎?淸國亦念我之蕩然,歲弊之期,姑寬數年,而我之所以責民,如此其急,則殘氓之日凋,謗讟之日甚,無足怪也。

    從而牛疫之災,八路同然,秋耕已廢,春事可知。

    雖或以人代耕,餘力已盡,時節已闌,南畝西疇,耕墾者幾何?今歲雖稔,將無以繼矣。

    至於此際,變怪百出,興訛鼓妖,無所不至,民無固志,荷擔而立。

    噫!此誠何時,而中外之所作爲者,尙未免文具之因循?其於革舊圖新,已不足言,而救目前之急,亦無以爲矣。

    祭享及禦供,旣爲之裁減,則其餘無復有難者,而習尙已痼,私意橫流,宜革者猶未盡革,宜減者猶未盡減,宣祖朝壬辰以後,所常行之事,猶未盡擧而行之,民安得不困,國安得不危?爲有司者,所當憂國如家,日夜思度,雖係祭享,苟可以除民弊,則必自公家備用,雖係恒貢,苟可以紓民力,則勿以常式而準之。

    至於田稅之收,今秋則雖已無及,須自明春,減省其所納,寧爲貊道之歸,切無斂怨之擧,如慈母之乳赤子,若良醫之救大病,期以三四年,則雖有不得已而賦於民者,民必知惠,而不以爲怨矣。

    伏願殿下,講而必行,以蘇邦本焉。

    賞罰者,人主之大柄。

    自古言治國之要,必曰信賞必罰。

    賞不信、罰不必,雖聖人,亦無以爲治矣。

    爵賞者,人主之雨露也;刑罰者,人主之雷霆也。

    其不可以不時也明矣。

    以今言之,爵賞之濫,固已可憂,而至於軍功,尙未盡査,節死之臣,旌表久稽。

    以刑之大者,則江都天塹之陷,人所共憤。

    當初合啓之發,亦非不久,而金慶徵則不卽行誅,一年將盡,始賜其死。

    以罰之小者,則扈從落後之中,尙有士夫之所共冤者,而該曹再査,偶失審察。

    以此推之,被罪之人,抱冤者必多,可謂刑賞俱失矣。

    惟其如是,故賞不足以爲勸,刑不足以爲懲,不亦可惜之甚乎?且夫古之戮人,必有其時。

    自非犯逆、失律,則春夏之月,未嘗行刑,而今之戮人,無復是事,此亦非所以順天時也。

    伏願殿下,謹用大柄,無失其時焉。

     答曰:「箚陳之事,無非格言至論,敢不惕念,而施行哉?」 ○上下敎曰:「尹煌等狂恣誕妄,黨同伐異,惟意所欲。

    君上之言,則毌論愚智,皆以不從爲快;謀國之事,則不計存亡,專以虛名爲重,故主勢日降乎上,國論漸趨於僞。

    雖以一二事言之,張維搆疏,欲請預避,而畏其攻斥,不敢上聞,譯官之行,已渡鴨江,而論執不已,其虛僞箝制,皆若是也。

    經亂之後,欲杜此習,削黜于外,其意專在於同寅協恭,棄名就實也,而中外相傳之言頗險,此亦不幸也。

    以此,未能矯弊,徒取情外之言,實爲無益。

    尹煌、兪榥等,竝放釋。

    」政院啓曰:「臣等伏見備忘記,尹煌、兪榥竝命放釋。

    固知天地之仁,無竟日之雷威也。

    臣等固當承奉之不暇,但聖敎中,多有未安之意,不勝驚惑。

    尹煌論事訐直。

    謂之狂妄則可矣,若謂不從君上之言,專以虛名爲重,則恐非本情也。

    人君待臣之道,實有其罪則罪之,情或可恕則釋之。

    旣謂有罪,而以中外傳說之言,釋之,則大哉王言,恐不當若是也。

    臣等不勝未安,冒死封還。

    」答曰:「所謂險言,乃是情外之言,知之不難矣。

    」仍下敎曰:「尹煌等放釋,果涉無據,前敎勿施。

    」 ○上召見輪對官。

     10月9日 ○癸卯,晝講《詩傳》。

    上曰:「昨日命放尹煌等,而政院封還,未知何意?」李景稷曰:「自上有中外險言之敎,必以此爲未安而封還也。

    」上曰:「此輩不念時勢,使國事至此,罪之以浮薄,爲矯弊也。

    人皆雲以斥和受罪,此非險言而何?」景稷曰:「險之一字,似非聖人寬弘之意。

    放釋諸臣,極是美事,而因封還之擧,使曠蕩聖恩,還寢不行,缺望甚矣。

    」上不答。

    李時白請對,命召之。

    時白進曰:「南漢修築,一日爲急,而農時起役,大失民心。

    臣意欲以潰軍之徵布者,除出二千名,半以爲役,半以爲糧,事甚便當。

    廟堂之議亦然矣。

    」上曰旣以徵布,行會各道,今又改之,則朝家號令,豈容如此?「時白曰:」若許於城役,臣有善處之道,故敢達。

    「上曰:」役軍二千,非一齊赴役之比,排定日月,事甚不便。

    若使他國聞之,亦必笑之矣。

    且當農月,起此大役,予以爲不可。

    潰軍雖曰有罪,國家待以不死,則亦非農民而何?卿宜更思之。

    「 ○以樸明榑爲行左承旨。

     10月10日 ○甲辰,黃海道黃州地震。

     10月11日 ○乙巳,流星出北鬥星上,入艮方。

     10月12日 ○丙午,以趙壽益爲獻納,金應海爲慶尙右兵使。

     ○政院啓曰:「臣等封還備忘記時,徒知險言二字之爲未安,而不深思量,使特宥之恩典,壅閼不行,朝野聞之,豈不曰聖上宥之,而臣等泥之也?聖敎所謂論罪之命,猶或封還,放釋之命,豈可封還雲者,正是臣等思慮之所未及處也。

    伏願聖慈,特恕臣等之罪,使已成之恩命,還速擧行。

    」答曰:「啓辭如此,當量處焉。

    」 ○晝講《詩傳》。

    講訖,參贊官金尙曰:「頃者封還之事,本院亦不無其責,惶恐待罪矣。

    」上曰:「其時承旨,以爲不可釋而封還,其後承旨,以可釋爲辭,予亦不知其所處。

    」尙曰:「聖敎中險言一款,似欠和平,故率爾封還矣。

    」特進官具宏曰:「國家之事,自朝廷旣已停當,則外方所當奉行之不暇,而今者大年號,或書或不書,殊甚未妥矣。

    」上曰:「卿言是矣。

    兩南監司獨不書之,未知其意也。

    若能盡自強之策,則雖書崇德年號,何損於事乎?」 10月15日 ○己酉,以金壽賢爲大司憲,金槃爲大司諫,柳慶昌爲正言,金光煜爲同副承旨,鄭弘溟爲吏曹參議。

     10月16日 ○庚戌,晝講《詩傳》。

    講訖,知經筵李顯英曰:「勑使時盛備諸具,雖出於不得已,而我國則須示以殘破之形可矣。

    今聞訓局新造諸軍布帳雲,恐不宜如是也。

    」上曰:「以舊件間用宜矣。

    」仍謂金尙曰:「筵中煩瑣之語,勿出朝報。

    」 10月17日 ○辛亥,兩司以金自點、申景瑗、李敏求等依律定罪,沈器遠、沈演等還寢移配之命事,連啓,答曰:「不允。

    沈演事依啓。

    」 ○知事金時讓上箚曰: 殿下臨下仁慈,雖有忤旨者,不過半年,待之如初,以罪被謫者,無經三年者,此固高出前古之至德,而不分罪之輕重、怙眚,一視而同仁,故群下少震懾之心,恐非所以處今日之道也。

    《易》曰:「有嚴君之謂也。

    」家道尙待嚴君而乃成,況治邦國乎?臣非欲導殿下以嚴刻,人君之德,不可無剛克故也。

    徐佑申當戰而不戰,雖諉諸帥臣,不當戰而戰,自作之孽也。

    旣和之後,設或戰勝,奇禍立至。

    況空殺士卒數千餘人,佑申獨逃死,而終得活,是輕視士卒數千之命,而重惜有罪佑申一人,臣竊痛哭。

    伏願更議廟堂而處之。

    李禬、徐擇履之流配,專爲酒失,則酒失之罪,無大於蔡??後,而被罪反輕,聖意所在,非愚臣所敢知。

    若以不加警戒而恕之,則從臣戒酒之敎,在李聖求之行,??後乃其一行之人,其敢曰我非從官,而縱酒號哭於瀋陽,以取彼人之駭侮乎?一樣罪犯,而輕重不倫,則人心不服矣。

    嗚呼!今日朝臣,無寅協之美,有物色之猜。

    名官犯罪,則有情意相親,而不欲言者;有蹤迹相嫌,而不肯言者,是非相蒙,黑白混淆,是臺諫之痼弊也。

    若非聖明洞燭此習,激勵群下,則得罪者擧皆倖免,終至於國不爲國也。

    近日六卿之病辭者,皆疑其非實者,蓋有質子故也。

    此是人心澆薄之緻,而亦安可諉之萬無此理?臣之愚意,六卿旣已出仕之後,則雖或辭遞,質子則仍送之,酌定朔數,使後繼者代之,則人知必不得免,而浮言可息,國綱可立也。

    臣聞,尹璛之死,大臣以其有勞于國,請給職牒雲。

    臺諫方論諸將敗軍、失律之罪,則尹璛之還給職牒,豈不相舛也?似當姑待臺論之決局然後,從容處之也。

    公論之不嚴,國威之不立,皆坐此等事,臣竊惜之。

    又聞兪伯曾上疏,極言竭論,故亦多有過當之語。

    自古人臣進言,言不激切,不足以動上聽,故例多如此,不可以爲罪也。

    殿下雖盡用伯曾之言,於伯曾之身,少無利益,不過多結怨耳。

    爲人臣而不顧其身,不避怨仇,斷斷一心,惟在國家,則斯可賞也。

    伯曾爲人,樸直、無文,言語鶻突,故疏辭亦然矣。

    金自點,乃伯曾相避之親。

    使伯曾爲臺諫於此時,必引避不得參其論。

    疏中不言自點之罪者,情理當然,非爲自點私也。

    且上疏之人,語有詳略,安得每人而論之?宋臣王十朋,言於孝宗曰:「陛下求伏節、死義之人,當於犯顔敢諫中求之。

    」此殿下之所當體念者也。

     答曰:「省卿上箚,深嘉卿不忘之忠。

    所陳之事,實有意見,敢不以此爲絃韋,而施行也哉?待春上來,以副予望。

    」 10月18日 ○壬子,以徐祥履爲掌令,成楚客爲正言。

     10月20日 ○甲寅,上出禦敦化門放榜,招文武狀元鄭知和、崔??[1]進前,各賜貂皮、耳掩,仍下敎曰:「爾等功勞甚重,用是賜物,以表予意。

    爾等益勉忠誠,終始勿替。

    」武科出身六千五百餘人,訓鍊都監砲手,居其半焉。

    以仍隷編伍爲冤,至有上疏請免者,朝廷遂設七局以別之,砲手之出身者,稱以局出身,置局將以領之。

     10月21日 ○乙卯,憲府啓曰:「科擧之法,至嚴且重。

    砲、射入格之數,旣不能詳盡抄別,又於出榜之際,遺其一軸,不盡出於榜目,緻有許多人落漏之患,及其更査時,文書錯雜,眞僞眩亂,無非試官誤事之罪。

    試官及出榜時次知差備官,竝罷職。

    守禦廳軍官犯禁之後,臺官雖未能善處,而工曹判書李時白,因此細微事,至於上箚,與臺官辨詰,顯加輕侮之言。

    重臣體面,亦不當如是,請推考。

    慶尙左水使李義立,爲人愚劣,不合於節度之任,請遞差。

    」答曰:「依啓。

    試官推考。

    且李時白陳箚,固無不可,李義立擢用試可,未爲過當,竝勿煩論。

    」 10月23日 ○丁巳,兩司竝停金自點、李敏求等依律之論。

     ○晝講《詩傳》。

     10月24日 ○戊午,流星出奎星下,入天倉星下。

     ○以金榮祖爲大司諫,趙重呂爲掌令,金尙爲左承旨,金廵爲右承旨,閔應亨爲左副承旨。

     ○軍功廳啓曰:「諸處戰亡將官、武學及復讐軍以下二百二十一人,則査其輕重、虛實,旣已追贈,而未及施行者,亦二十五人,竝令査出,分輕重贈職。

    軍人戰亡者甚多,不可一樣追贈,依前受敎,各其妻子,限年蠲役爲當。

    」上從之。

     10月25日 ○己未,執義沈東龜,以沈器遠移配停啓之論,簡通於正言成楚客及大司憲金壽賢、司諫林墰,壽賢、楚客皆以爲然,而墰獨以爲不可,遂皆引避。

    玉堂處置以爲:「移配之擧,物情不快。

    不念僉議,徑先發簡,以緻紛鬧,難免率爾。

    簡通、答送,自是循例,更加商確,亦或無妨,不可以此輕遞。

    憲長執法爲重,終不苟同,則風采可想,有何所失?請成楚客、沈東龜遞差,金壽賢、林墰出仕。

    」答曰:「依啓。

    林墰亦遞差。

    」 10月26日 ○庚申,上命以襦衣,分賜軍士之薄衣者。

     10月27日 ○辛酉,定配蔡??後于江西。

    以金時讓箚論酒失,故有是命。

     10月28日 ○壬戌,禮曹請緻祭于右議政金尙容。

    修撰趙重呂撰進祭文。

    其辭有曰:「泰山義重,鴻毛命輕。

    」上以爲,似涉失實,付籤而下,令政院招問重呂,重呂對以『金尙容於死生大節,講之有素,臨死之時,先取火藥而來,故爲落火,以成殺身之仁,此非暗昧之事,合有褒揚之擧。

    不可沒人之善,故祭文中據實直陳矣,今承此敎,不勝惶恐。

    「答曰:」揚善雖曰美事,其褒揚之言,眞實然後,死者榮而生者慕。

    國家事體極重,安有以褒揚爲主,而不辨眞僞之理哉?且書啓中故爲落火之說,亦不近似,此祭文還出給。

    「 ○政院啓曰:「臣等竊念,匹夫匹婦之死義,特施褒典,而況大臣死節,豈可置之晻昧,使不得瞑目乎?臣金廵曾到江都,得聞顚末,蓋當事急之日,尙容脫表衣付家人,卽上城門樓,取火藥樻,托以吸南草,取火自焚,其家人取其遺衣,以爲招魂之用。

    且其時參議洪命亨、別坐權順長亦隨往,尙容揮之使卻,而終不去,同死於火,故尙容、命亨、順長之屍,終不得收。

    此其明白不可誣者也。

    大抵尙容之不吸南草,國人所知,豈至捨生之日,變其初心,眞欲吸南草哉?脫衣取火之時,其志已定,而江都狀啓,不能據實以達,故聖明未得實狀,有此未安之敎。

    臣等待罪近密,不得不達。

    」答曰:「死節非欺隱之事,國法無容情之理,故予不欲爲虛僞之事,實非薄於尙容而然也。

    金廵之自爲明證,亦甚率爾,予不知其可也。

    此祭不必行於今年,祭文勿製入。

    」 ○東陽尉申翊聖上箚曰: 節義之於國家,猶棟幹焉,其隆其替,興喪攸繫。

    是以,國有死節之臣,史官必謹書之,朝廷必褒錄之,雖在敵國,有封其墓,而表其閭者。

    臣於出城之後,見人之視死節者,殊不以爲聳,反加訾議,或以爲過中,甚至或掩其事迹,濟其忮焉。

    臣以此,慨人心之不古,蔔世道之難爲也。

    竊聞故相臣金尙容賜祭之文,有未安之敎。

    以殿下之聖明,於死節之臣,難愼於一句之褒者,特未及察於一國公共之論也。

    噫!江都之敗也,金尙容觀其形勢,知不可支然後,還入城中,登城南譙樓樓上。

    樓下人趾如束,使人揮而卻之,解所服戎衣,授家人送與本家。

    取火藥樻,置其前,遂自放火,其時逃生之人,多目見而能言之者矣。

    且江都未敗之前,人有知其必敗,勸具舟楫,以備緩急者,尙容喟然曰:「主上被圍,安危未可知,宗社、元孫,皆在此,萬一不幸,隻有一死而已。

    」就死之日,謂諸人曰:「受命任事之人,當便宜善處,如我老病,隻辦一死耳。

    」此則士大夫親聽而言之,尙容之死於義,素所定曙矣。

    一國公共之論,已歸於一,而日月之明,尙有所未燭,臣竊歎之。

    昔張巡、許遠同死於義,當時或有疑於遠者,韓愈著文而伸其枉。

    嘵嘵之談,自古爲然,而終有所不可掩者也。

    目今大亂之後,國家褒忠之典,若或一差,則無以慰九地之忠魂,將沮一世義士之心,可不懼哉?黑白易處,眞贗相蒙,非國家細故。

    臣於病中,紆軫未釋,敢陳所聞。

     箚入不報。

     ○知中樞府事姜碩期上箚,陳金尙容江都死節之狀,又不報。

     ○故相金尙容子光煥、光炫等上疏曰: 臣等俱以罪逆不死之頑命,遭意外罔極之至冤,不得不冒陳。

    竊聞江都陷沒之日,臣父聞敵兵大至,從大君晨往津頭,見敵船將渡,而無禦之者,知國事已去。

    還至分司,則尹昉、樸東善、姜碩期、李尙吉在座。

    臣父曰:「賊今渡江,事無可爲。

    老病原任,身無所管,山城之安危未知,而此都又陷,我則有一死而已。

    」因各起去,而臣父遂往南門自決。

    經亂之後,昉、東善、碩期來弔,鹹以此言言之。

    以此觀之,臣父殉節之素定,審矣。

    今有一種人言謂:「臣父吸南草失火,誤緻延燒之禍。

    」臣父平生,疾惡南草,未嘗近口,此擧世之所共知也。

    安有死生迫頭之際,反吸平生所疾惡之物哉?臣父脫所着衣,付與下人,蓋已定自決之意,留以爲復也。

    遂至門樓,則賊鋒已迫,乃逼坐于火藥側,令傍人退去,或去或不去,下輩疑有秘報,欲竊聽,逡巡不去。

    臣父乃呼從者曰:「取火來。

    」從者遲疑不卽進,乃紿曰:「欲吸南草,可速取來。

    」從者遂進火。

    時,庶孫壽全者,年十三,亦隨而在傍。

    臣父顧奴曰:「將此兒下去。

    」壽全察知氣色,遽前抱持曰:「吾亦從大父死矣。

    」臣父乃投火於藥中,烈焰忽起,竝與門樓而飛去。

    就死實狀,蓋如是矣,言者遂以此,做出吸南草失火,仍緻誤死之說。

    殊不知當此之際,若不方便誑人,而直曰:「取火來。

    吾將自焚」雲爾,則誰肯從之?臣等入江都,尋覓亡父遺體者,幾十日,城中之人,來道其事頗詳。

    或有其親屬同死南門者,號泣而怨之曰:「何不獨死,而使他人混死乎?」此愚夫愚婦訾譽之言不同,而臣父自決之實,自不掩矣。

    京中老人廉龍雲者,避亂于江都,臣父自決之時,渠亦在樓上。

    臣父厲色呵斥,遂怏然下去,纔及門路,火已發矣,始知斥退有以雲。

    此皆臣父自決事蹟,在人耳目者也。

    日者臣等伏見,因賜祭祭文,有自燒死不分明之敎,繼有虛僞等敎。

    日月之明,有所未到,而以臣父自決,爲不分明也。

    臣父位至台鼎,年近八秩,爲國一死,志願畢矣,夫豈爲身後名哉?國家雖嘉奬而寵之,非臣父之所期也;雖抑遏而置之,亦非臣父之所冤也。

    然其爲人子之至痛,則曷有極乎?臣非敢有希冀,罔極之情,不敢自外於君父,庶幾洞燭其實狀也。

     答曰:「先卿之事,同燒者甚衆,予以此爲疑,未敢輕許也。

    卿等之言,今雖若此,事體甚重,當令該曹,査問處置焉。

    」仍下其疏於禮曹。

    禮曹啓曰:「金尙容之事,江都留守尹履之以爲:『燒火而死』,而臣等亦聞其臨亂自焚,節義彰著,故以旌表之類,報於政府矣。

    今者下敎如此,請更移文江都,使之明査以聞。

    」答曰:「問於其時大臣、宗室之在江都者以啓。

    」禮曹啓曰:「以金尙容事,問于尹昉則以爲:『其日聞敵兵大至津邊,臣等俱會館門外,尙容自津上來,言敵必渡江之狀。

    且謂臣曰:「公則旣奉廟社,與我有異,不如吾一死之易也。

    」語未卒,而敵騎已到南丘,相與一揖而散,俄聞火藥爆起聲,驚起視之,南門烈火漲天。

    卽令老蒼頭探問,則金相以火藥自燒雲,令軍官更問之,則所聞亦如之。

    臣旣聞尙容臨別之言,卽信其爲自決,而不曾緻疑於其間』雲。

    懷恩君德仁、珍原君世完以爲:『其日午時,南門火發,烈焰漲天,竝與門樓而飄去,城中鼎沸,蒼黃奔走,來傳者皆曰:「金政丞自燒死」雲。

    江都入往大臣、宗室等所言如此,金光煥等爲父訟冤之疏,似不虛矣。

    依前啓請,令本府,更加査報以處爲當。

    」答曰:「依啓。

    」 10月29日 ○癸亥,流星出危星下,入南方。

     十一月 11月1日 ○朔乙醜,以沈東龜爲司諫,嚴鼎耉爲正言,特除參判尹暉爲都承旨。

    暉上疏請免,上不許。

     11月4日 ○戊辰,憲府啓曰:「都承旨尹暉,爲人麤鄙,見棄淸議。

    今玆新命,出於意慮之外。

    伏見尹暉疏批答,則有曰:『此時此任,非計慮深遠者,不可也。

    』國人不以暉之計慮爲深長,而殿下則以爲深長;銓曹未嘗一擬於淸選,而殿下則至於拔擢,其可謂知臣莫如君乎?知申事前後特除,固知聖意之有在,而何必用麤鄙尹暉而後,可以待此使乎?玷辱名器,莫此爲甚,請命遞差。

    」答曰:「予暗於知人,故國事如此,爾等之言,不亦宜乎?雖然,此人在山城,識淸人之意,在備局爲有司堂上。

    以此論之,不可謂無計慮矣。

    」其後累啓,不從。

     ○忠淸監司鄭太和馳啓曰:「水使奇宗獻,貪鄙日甚,在任五箇月,盜用米五百餘石、綿布一百六十餘匹。

    且以官船三隻,私賣於人,而其一賣於前參議羅萬甲之奴。

    請令朝廷,按法處置。

    」上命拿問刑訊。

    時,萬甲遭母喪,居于瑞山,求買戰船,宗獻與之。

    及是,事覺被逮,遂定配于寧海。

     11月5日 ○己巳,右議政張維乞終喪制,疏十八上,乃許之。

     ○上命摘奸典獄,放釋輕囚。

     11月7日 ○辛未,以平城府院君申景禛爲右議政。

    故事,蔔相必使相臣薦望然後,落點。

    時,李弘冑以病呈告,上命進前日蔔相單子而拜之。

    景禛目不知書,性且麤悍,以勳戚,遽登鼎軸,朝野駭歎。

    以金槃爲大司成,徐景雨爲承旨,李必行爲司諫,崔繼勳爲持平,樸宗阜爲修撰,李楘爲行右承旨。

     11月8日 ○壬申,憲府啓曰:「今之收拾人心,莫急於痛革民弊。

    勑行、歲弊之備,雖不可廢,而國中經費,猶可隨意裁損。

    土産時物,可合禦供者,着令諸道,隨便封進,而他餘貢物,一依壬辰年例停罷,待民力稍完,然後復設。

    復設之時,燕山增益之數,則盡皆蠲減,大同之法,依中朝設行,則生民幸甚。

    魚鹽之地,爲諸宮家冒占者,盡還之公家然後,擇重臣中廉謹有智慮者句管,俾無踈漏之弊,則歲弊之備,庶可以不煩民力,請令廟堂議處。

    」答曰:「依啓。

    所謂歲幣,雖盡一國之力,難可措辦,而爾等以不煩民力爲言,可謂迂闊之甚也。

    且亂後,則燕山時濫定貢物,無一遺存,而今以蠲減爲請,此亦不察也。

    」仍下敎政院曰:「此啓辭殊極迂闊。

    若使他國之人見之,則不無有害之理。

    所啓及批答,竝勿出朝報。

    」 ○時,淸使及鄭命壽,於沿路諸邑,責納房妓,妓輩以死拒之。

    廟堂以爲,不可不副其意,上乃從之。

     ○倭人來求良鷹、良馬、野鶴。

    禮曹請令慶尙道買給之,答曰:「鷹、鶴則不可創開新規。

    令司僕寺,買馬以送之。

    」 11月9日 ○癸酉,憲府以諸宮家魚鹽事連啓,答曰:「深山窮谷之民,無不食魚鹽,諸宮家獨不可食無魚鹽,爾等宜勿煩。

    」 ○右議政申景禛,上箚辭職,上溫諭不許。

     11月10日 ○甲戌,吏曹啓曰:「以前右議政張維上疏,有依願施行之敎矣。

    然則所授資級,亦在還收中乎?」答曰:「資級則宜勿還收。

    」 11月11日 ○乙亥,以沈詻爲右承旨。

     11月12日 ○丙子,領議政李弘冑上箚,請以所帶訓鍊都監提調,移授申景禛,從之。

     11月13日 ○丁醜,日暈有左珥。

    夜,月犯昴星。

     ○右議政申景禛上箚,辭監春秋館事,答曰:「所辭之任,皆是例兼,卿宜勿辭。

    」 11月15日 ○己卯,火星犯木星。

     11月16日 ○庚辰,月食。

     ○淸人來自黃州,變着驛子衣服、氈笠,馳來前路,遠接使覺之,牒報于備局。

    備局請嚴飭撥路,密傳往來文書,俾無意外之弊,從之。

     11月17日 ○辛巳,上下敎曰:「諸道朔膳,有依前封進者,事甚不當。

    明白申飭,俾無煩民之弊。

    」 ○以柳淰爲持平,李禂爲副修撰。

     11月20日 ○甲申,淸使入京。

    上出西郊,迎之。

    其勑書曰: 朕惟,禮不廢玉帛,賞以勸忠,誠所從來矣。

    念爾歸命,宜有封賜。

    今特遣英俄兒代、馬付達、戴雲,封爾爲國王,齎予誥詞、貂狐、鞍馬,王其祇受,以見朕優眷至意。

    故諭。

     其制曰: 天地布寒燠之令,帝王操賞罰之公。

    惟叛、服者無常,顧恩、威之異用。

    念爾朝鮮,係我隣國,往來行李,不啻弟兄。

    朕方期金石之堅,王忽起參商之異,拒我信使,戒爾邊臣,王實興戎,朕方耀武。

    雖雲問罪以緻討,猶圖格面而回心。

    王今旣悔前非,朕豈仍念舊惡?從玆創始,嘉汝維新。

    旣定藩封,宜申新命。

    爰燒傳國之印,用頒同文之寶。

    特遣使臣,齎捧印、誥,仍封爾姓諱爲朝鮮國王。

    嘉乃恭順,金章、寶冊重新,作我藩屛,帶礪山河不改。

    立一時之名分,定萬載之綱常,天地無移,冠履不易。

    王其洗心滌慮,世修職貢之常,善始令終,永保平康之福。

    敬祗懋哉,勿替朕命。

    今以黑貂皮一張、玄狐皮一領、紫貂皮一百領、駿馬一匹、玲瓏鞍一副賜之,王其祇受雲。

     11月21日 ○乙酉,陳賀、大赦。

    以淸國頒勑故也。

    下敎曰:「代射、借述之罪,勿赦。

    」 11月22日 ○丙戌,上幸南別宮,行翌日宴。

    淸使等仍陳五件事。

    其一,向化刷還事也;其二,漢人執送事也;其三,被擄逃還者執送事也;其四,偸馬人推問事也;其五,戊午、丁卯被擄人中,以通事使喚,而逃還者執送事也。

    上以隨事曲副之意,措辭以答之。

    上還宮後,淸使招館伴語之曰:「宰相子女婚媾事及侍女抄送事,須速定奪以報」雲。

     11月24日 ○戊子,上引見大臣及備局堂上,議侍女、婚媾等事。

    大臣以爲:「侍女則於各邑、各司婢子中,揀其有姿色者,一道一人,凡八人;婚媾則使方在宰列者,進其庶女,或以家人子爲己女,凡五人,粧束以待之,姑令譯舌,微探其意以處之爲當。

    」上曰:「然。

    」申景禛進曰:「金尙容死節,明白無疑。

    未知聖明,聽何說而乃爾耶?」上曰:「當日同死者太多,故欲明査耳,此實愼重之意也。

    」李弘冑、李顯英、兪伯曾,皆陳其實狀,上曰:「南草失火延及之說,予亦知其誣矣,及見諸卿箚辭,予疑已釋矣。

    」伯曾曰:「旣已洞燭其實狀,則卽擧旌異之典然後,方快於人情矣。

    」上不應。

     ○以沈悅爲判義禁府事,李行遠爲大司成。

     ○以金慶餘爲謝恩使書狀官,不至。

    其後除拜,皆不就。

     11月25日 ○己醜,命張維、李慶全、趙希逸、李景奭,撰三田渡碑文。

    維等皆上疏辭之,上不從。

    三臣不得已皆製進,而希逸故澁其辭,冀不中用,李慶全病不製,卒用景奭之文。

     ○上宴淸使於仁政殿。

     11月26日 ○庚寅,上下敎曰:淸人所言婚媾一款,似係安危,令廟堂速爲處置,俾無更詰之弊。

    「 ○備局堂上請對,上召見之。

    李弘冑曰:「侍女以幾名定數,以何樣人爲之乎?」上曰:「姑勿定數,隻言從後擇送之意,且不言入送日期。

    彼若問之,以明年入送之意,答之可也。

    」弘冑曰:「以可樣人定送乎?」上曰:「此則徐議處之可也。

    彼言中所重,在於婚媾,故處女年歲父母姓名,皆令書示雲,此是目前緊急事也。

    」弘冑曰:「群議皆以爲,宰臣中無女子者,當以養女爲之矣。

    」上曰:「彼無迫促之意,以年少兒書示,以待年壯之間,自至遷延,是則幸矣。

    宰臣中必有妾女者。

    國事到此地頭,爲臣子者,豈惜一妾女乎?先以妾女送之可也。

    」申景禛曰:「以幾人書示乎?」上曰:「書示四五人,亦可矣。

    」 ○上宴淸使于館所。

     11月27日 ○辛卯,備局抄啓婚媾女子六人。

    右議政申景禛,以妾孫女,爲養女年八歲,前判書李溟妾女年八歲,工曹判書李時白養女年八歲,前僉知李厚根妾女年十二歲,前判書沈器遠妾女年十一歲,宗室之女一人,亦在其中,上命去之,遂以平安兵使李時英妾女,充其選。

     11月29日 ○癸巳,申京禛請官鄭命壽妻弟奉永雲,以慰其心,上從之。

     ○謝恩使崔鳴吉,病留瀋陽,副使及書狀官等,率贖還人七百八十人而還。

    勑書曰: 覽王稱:「小邦自經兵火,國內空虛。

    」又稱:「民間相傳有徵兵之擧,疑懼逃徙,且牛疫起於國中。

    」等語。

    誠若此則王之奏文固宜,朕豈念不及此?但徵兵,自當量時勢,詎肯強其所甚難乎?且王曩者委身入營,爲生靈計,朕之所以置王者,亦爲生靈計也。

    朕旣爲民加恩於其始,寧不斟酌於其終乎?初,王在南漢時,投我麾下,雖被迫委身,一則爲宗社計,一則爲一身故,而緻亡國、殃民,縱戮及一身,奚足惜哉?惟其全廟社、生靈雲爾。

    抑又見朕素不爽信,諒必格恩,故不惑不懼而來耳。

    若計不出此,怯不敢下,必將喪身、絶祀。

    朕縱恩撫鮮民,兵戈離散之餘,必有大不堪者,則東方一國,終至破壞矣。

    王之如此深謀長算,不知者或謂,窮斯來歸;知者觀之,謂之大智可,謂之大勇亦可。

    但朕之所慮者,王之復似當年聽書生之迂,以空言,掩飭巧計,朦朧爲尙耳。

    然文人固不可不用,而書生之談,亦不可盡信也。

    蓋書生,但知摘句尋章,拘泥古義,不知達變通權,雖有文章辭藻之美,竟何益哉?朕曩已灼見其然矣。

     又勑曰: 王奏具悉。

    「父子情切」等語,及「君臣猶父子,苟有情願,理宜畢達」,此語誠然,朕終不以爲非。

    第今旣言「君臣猶父子,兩國猶一家」,而復有返國之請者,乃是異國意也。

    王果攄誠圖報,渾忘彼此之時,不待奏請,聽其自往自來,如此責成,爲義方之訓矣。

    送黑貂皮、白金鞍馬等物,以爲禮焉。

     11月30日 ○甲午,淸使還。

    上幸慕華館,設餞宴以送之。

     十二月 12月1日 ○朔乙未,日食。

     12月2日 ○丙申,命以襦衣,分給軍士之薄衣者。

     ○憲府啓曰:「凡初通淸顯者,銓曹僚議歸一,又須廣詢公論,僉曰可然後,始擬淸望,而頃日成楚客之擬正言,不告於參議,柳碩之擬掌令,不告於判書,揆之政體,前所未有之事也。

    請郞官罷職,堂上推考。

    」答曰:「竝推考。

    」 ○上下敎曰:「李命雄罪犯,與李禬無異,拿推。

    」蓋命雄在瀋時,有酒失,故有是敎。

     ○以尹昉爲領中樞府事,趙錫胤爲應敎,鄭緻和、趙壽益爲吏曹正郞,李??爲持平,柳潁爲獻納,沈大孚爲校理,兪?爲副校理,睦行善爲修撰,尹文擧爲副修撰。

     ○君尹昉上疏曰: 臣負罪旣重,受恩至深。

    當其臺論之再發也,罪名狼藉,日添前所未有之語,幸賴天日下臨,無幽不燭。

    臺論以爲失節,而聖批則曰失實;臺論以爲徑往敵陣,而聖批則但曰處事未盡。

    如非聖明在上,則臣身已虀粉矣。

    啓辭中論臣罪狀,不一其端,而所謂失節一款,有人理所不能容受,爲人臣子,豈能一日安於心哉?前疏所謂,事去之後,移伏於廟下草屋,以爲同燬之計,卽臣所定之志,故終始不離其地。

    最晩,韓興一以大君之意,邀臣而往,則韓興一已因敵使請和,往來陣中,仍言彼要見大君雲。

    大君泣謂臣曰:「山城被圍已久,彼固要王世子,而上不忍焉。

    今吾出見,仍爲此行,則山城或有解圍之望,若因此而少紓君父之憂,所不辭也。

    」淚隨言下。

    臣對以「山城大臣,旣有往見之例,而彼又以講和爲名,試往見之,如有他變,一死不難。

    」卽與韓興一同往,臣坐輿擔,入陣中,則軍士成列呵叱,或扶執之,臣徐曰:「老病將死,死不足惜」,直入王子在處下輿,使人扶入。

    譯者仲男、汝亮呵責曰:「胡不拜?」再三迫促,甲卒環立,瞋目按劍。

    王子見臣終不動,仍言「大君可相見乎?」俄而,大君往見九王,仍竝馬入城。

    過一日後,請大君及臣等出向山城。

    臣默念,宗社在此,旣不得奉陪以行,決不可捨置先去。

    臣仍稱老病,不任登途,則一再強之,而終不強焉。

    臣兩度與王子相接,自始至終,臣之膝,未嘗一屈也;臣之手,未嘗一擧也;臣之首,未嘗一至地也,何所據而謂之拜乎?因此而演其罪,曰拜稽、曰泥首、曰款首,又曰失節、失身、虧節,又曰忘君、負國、偸生苟活。

    又擧金宗一之疏,正月晦日以前,卽殿下在山城之日,爲第一確論。

    其時連因有旨齎來人,已聞山城,自歲前請成,而正月十七日,文書體式,已成今日之局,而謂以江都講和,在於晦日之前,而成其罪案,臣實未曉也。

    當敵騎渡江之日,一島屠戮,隻在呼吸之頃,則已知有朝家成算,而不爲臨機變通,終使廟社、嬪宮及滿城民命,擧不免魚肉之禍然後,方可謂之合於義,而快於心耶?大臣之道,國亡與亡,國存與存,而臣於其時,旣無城守之責,又非將兵之官,則吾君在上,社稷未亡之前,臣未見有必死之義矣。

    又以未有君命,而徑往爲罪,自古受命在外之臣,雖以邊臣之微,未及稟命而徑行之者,亦多有之。

    一島之禍,決於片刻,而山城隔絶,聲聞未通,則何暇稟命而爲之乎?去歲春間,朝家斥和之議,起於人情憤激之餘,浮議風生,莫可止遏。

    臣乃於議戰之日,敢陳早避之說,蓋以邊無所恃,將無其人,釁端一生,後禍無窮。

    臣雖怯弱,微意有在,而聖明不加傾察,在列隨卽面斥,區區所見,未能盡明而退。

    纔出閤門,毀言四集,翌朝章疏,至以宋之汪、黃比之。

    臣遂不安官次,忞忞而去。

    終至邠駕窘蹙,迫於孤城,四顧,將兵之臣,無一赴敵而死,此臣所以北向撫膺,心腸欲裂者也。

    臣雖材識短淺,不得與議於大振作、大更張之效,而若以爲今日國事,緣臣而誤;大亂緣臣而緻,則臣不服矣,人誰信之?但臣之所難免者,當龍差跳出之日,不能追回於中路,罪一也;冒進先避之說,而衆怒難犯,不能血誠力爭,期回天聽,罪二也;浮議之權,必至貽禍,而臣力不能禁,罪三也;言旣不合,迫於人言,隻得奉身而退,罪四也。

    以此罪臣,則臣亦何辭,而辭其責乎?自古大臣得罪於公論者,多出於權勢、貪贓,而外此則又有以無所建白爲罪者。

    若以無所建白爲罪,則臣亦甘心,至於權勢、貪贓,則人亦不以此目之矣。

    臣於此時,隻合緘口刺舌,以俟百年公議,而所以冤結壹鬱,不能自已者,以臣平生愛君之衷,反受忘君之名;憂國之念,終被負國之累。

    此臣所以指天爲正,而籲天無從者也。

    且臣立朝五十餘年,雖無過人材能,而平生所守,隻是重惜名節,逆境之來,亦未嘗不以名節自礪。

    不圖臨死之年,陷爲隳名壞節之人,他日亦何面目,歸見先臣於地下乎?臣犬馬之齒,已迫八十,一命如絲,已成鬼形,就木之期,隻在朝暮。

    伏乞聖慈,俯念簪履之舊,特垂蓋帷之恩,依法緻仕,俾得死於父母丘墓之下。

     答曰:「予之所謂未盡雲者,當初不善檢飭,事無可爲之後,亦不奉避,非以往來敵陣,爲未盡也。

    且上年不用卿言,事至於此,深自悔恨而無及也。

    卿之無罪,予已洞燭,卿須終始共戚,勿以年少輩無倫之語,介懷也。

    」 12月5日 ○己亥,流星出北河星下,入內平星上。

     ○憲府啓曰:「前縣監鄭亨道,曾爲結城縣監時,領舟師赴難,坐見姜晉昕戰船中丸,而莫之救。

    縱其所率軍兵,拾得避亂人遺棄財物,誘一避亂人,先載其財,終不濟人,被奪者雖搥胸頓足,無可奈何。

    且在官時,盡用國穀,勒定虛數於民,本縣之民,欲食其肉,請拿鞫定罪。

    」上不從。

    及連啓,答曰:「此人之船,元孫自初騎行,其無雜物,一行之人,無不詳知,爾等如是明言,以此推之,則末端所謂盡用國穀,亦不可信也。

    首論攘奪一款,未久刪去,更不論執,今日論事,可謂不成模樣也。

    爾等所爲若此,而欲免欺罔,又欲使予信聽,其無謂甚矣。

    」 ○上下敎曰:「《五禮儀》忌辰祭,諸享官以淡服行禮。

    況再朞日,大君以黑團領行禮可乎?與禮文有異,令禮官更議以啓。

    」禮曹啓曰:「《五禮儀》內喪在先條:『自祥至禫,深染玉色衣;自禫至再朞,則無揚赤色黑衣』雲,故大君行祭時服色,依此講定,而下敎如此,以淺淡服改定爲當。

    」答曰:「禮莫重於服色,而不加詳察,事甚怠忽,郞廳推考。

    」 12月6日 ○庚子,以許啓爲右承旨,李德洙爲吏曹參議,趙錫胤爲執義,趙重呂爲掌令,沈東龜爲校理,金弘郁爲正言,李尙馨爲副修撰。

     12月7日 ○辛醜,太白見。

     ○大司憲兪伯曾啓曰:「臣伏見尹昉之疏,歷擧大君同事之首末,其意必欲借重大君,以爲自明之地也。

    大君謂昉曰:『山城被圍已久,彼固要王世子,而上不忍焉。

    今吾出見,仍爲北行,則山城或有解圍之望』雲,此則大君得之矣。

    程子論趙苞曰:『當思所以活母之方,奈何不顧而拒戰乎?必不得已,身往降之可也。

    』大君之事,雖與趙苞不同,而其爲親屈,則當如程子之言可也,若夫廷臣則不然。

    昔在宋恭帝時,右丞李庭芝,守楊州甚力,及臨安旣降,阿朮以太皇太後手詔,諭降,庭芝登城謂使者曰:『奉詔守城,未聞以詔諭降也』,發弩射之,一使斃,餘皆奔去。

    阿朮復遣使,持元主詔招之,庭芝開壁,引使者斬之,焚其詔於陴上,其軍敗,爲其所殺。

    忠臣烈士之事,固不當如是耶?今昉托以朝廷請成,未有君命而徑詣敵陣,此非降而何?旣已納款,則其拜與不拜,非所論也。

    臣於謝恩之後,所當卽爲論列,而遷延等待,以至今日,緻令昉陳疏自列,眩亂四聰,殿下亦下溫批,諭以無罪,無非臣苟且之緻,請罷臣職。

    」答曰:「敵兵渡江之後,少無可恃之勢,故爲宗社及世子嬪以下,爲此臨機變通之擧。

    其時不如是,則必未免不測之禍也。

    且降字,尤涉已甚,似非和平之論也。

    勿辭。

    」 ○君尹昉又上疏,陳情乞骸,不許。

     ○三公、六卿質子赴瀋者,命給妻子廩料。

     12月10日 ○甲辰,憲府啓曰:「行副護軍韓興一,雖已罷職,而罪名甚重,其時物議,皆以臺諫輕論爲非。

    纔蒙敍命,旋擬於銓曹,其不有公議甚矣。

    請吏曹堂上推考,郞廳罷職。

    」答曰:「所失不重,不必罷推。

    」 ○以崔繼勳爲掌令,李碩達爲黃海監司,柳淰爲持平。

     12月11日 ○乙巳,兩司合啓曰:「尹昉、金瑬,俱是亡國之大臣。

    瑬則多怯無謀,猜愎自用。

    罔念擧義之意,惟以黷貨爲事,國家安危,生民休戚,置之於相忘之域。

    甲子之變,謂逆适不叛,及其動兵也,欲嚴其獄,以解上疑,一夜之間,亂斫三十八人,以貽君父之失德。

    萬科之設,上意不欲,而力請行之,再試失信,大失西路人心。

    權兼將相,賂遺輻輳,泥醉富貴,越視秦瘠,以緻是非混亂,賞罰顚倒,公道日廢,貪風日熾,民怨日滋,軍政日踈。

    不思自強之道,力主斥和之議,樸??之不卽發送,自上特下『敵若深入,體察難免重責』之敎,自此以後,附會和議。

    及夫淸兵之已迫都城,束手無策,惟請幸江都而已,駐駕南漢之夜,惟勸上潛出而已,恇怯退縮,動失機會,傳令在外諸將,惟相機進退而已。

    北門之戰,多喪精銳,歸罪於幕下,金秋則斬之,申景禋、黃緝則杖之。

    所帶軍官,多送於挈家之行,或使之守其家舍,或使之護其蔔駄,此輩賞職,先於守堞之將士。

    爲其家屬之避亂,圖授其子以檢察,緻令江都陷沒,及夫還都之日,有兩人自其家,持破器而出者,爲軍官所執,卽竝斬之。

    欲免其子之質,敢以官高、遭喪,註其下。

    國家敗亡,視若尋常,君父出城,若以爲功,高拱廟堂,科罪諸將。

    兩司方論其子之日,至於入侍朝講,士夫廉恥,掃地盡矣。

    其罪豈止於削奪而已乎?昉則無才無德,至庸至懦,久居鼎軸,容身保位,以緻朝綱國勢,日就委靡,而不可收拾。

    上年龍將之來,妄陳絶和之計,以開兵釁,以速奇禍。

    及受廟社之托,一任慶徵所爲,惶怯失措,無意防守。

    長江天塹,北軍飛渡,廟社、嬪宮,在所當避,而不思奉以登船,始則竄身,終爲降俘,非但廟社主汚衊、散失,及其奉還都城,載之於馬,使其婢僕,跨其上,先入其家,至於經夜。

    論以漢法,乃是大不敬也。

    江都失守之罪,豈獨慶徵當之哉?乃敢陳疏自列,眩亂四聰。

    誤國如此,而少無引咎之意,神人共憤,公論益激。

    豈可使隨於大臣之列哉?尹昉、金瑬請竝命圍籬安置。

    」答曰:「大臣,與庶官不同,設有重罪,其所論啓,宜有斟酌,而措語幾盡過當,罪目太半不實,以予揆之,似非公言也。

    」 ○憲府啓曰:南漢駐蹕之初,淸人求王子、大臣,朝廷遂卽發送。

    沈諿敢以假王子、假大臣之說,言於淸人,與蘭英所答眞王弟、眞大臣之說相左。

    因此激怒,蘭英至於被害,此人非但國家之罪人,實乃蘭英之罪人也。

    其欲免使行,賣國、挑禍之狀,誠極無據。

    此無非朝廷見輕,法令不行之緻,請命極邊定配。

    金慶徵之罪,上通於天,擧國欲食其肉,而蔡??後、金世濂、梁曼容等,前爲臺諫,再發簡通,遽停其啓,使邦憲不擧,軍法不行,其沮遏公論之罪,不可不懲。

    ??後則已爲竄配,今不必加罪,世濂等尙保職名,物情鹹以爲駭。

    請命罷職不敍。

    白川郡守洪柱一,亦以其時臺諫,爲慶徵立異,張皇辭說,略不顧忌。

    其不有朝廷,循私蔑法之狀,尤極痛駭。

    不可以補外而置之,請命削奪官爵。

    「答曰:」不允。

    沈諿厥罪雖重,實無他腸,宜勿煩論。

    「金世濂、洪柱一事,累啓而從之。

     12月12日 ○丙午,上問于政院曰:「廟社主所載之馬上,婢僕騎來之說,承旨亦聞之耶?」右承旨許啓適在直所,對曰:「臣則未及聞之矣。

    」 12月14日 ○戊申,大司諫金榮祖、正言嚴鼎耉、持平李??、柳淰,以合啓批答嚴峻,且有下詢政院之擧,皆引避。

    玉堂以失實請遞,答曰:「依啓。

    大司憲兪伯曾亦遞差。

    」 ○政院以被斥於臺諫,待罪,答曰:「勿待罪。

    且此事,査覈不難,卽招其時侍衛官員,詳問某人婢子,自何處騎來之狀以啓。

    」政院啓曰:「宗廟奉事池鳳遂,終始侍衛,而方在嶺南,卽招社稷參奉李震行而問之,則曰:『正月二十九日,與鳳遂隨尹昉,奉廟社主,發江都,而皆步行,故是日僅到甲串止宿。

    厥明到通津則淸人乃給五匹馬,遂以三匹,奉廟社主,一匹則載行資以歸。

    天日在上,豈有婢子跨行之理?到三田渡,欲付糧米於載主之馬,曺文秀見而止之。

    跨行之說,不知何自而作也,此實萬萬無理。

    雖被重罪,何敢一毫隱諱?』雲矣。

    」 ○命加守陵官洪靌崇祿階。

     ○遣備局郞成釴,貿牛于蒙古地。

     12月15日 ○己酉,左議政崔鳴吉,在瀋陽病重,上命送禦醫、禦藥。

     ○以李楘爲大司憲,金南重爲大司諫,柳昌文爲掌令,柳潁爲副校理,金弘郁爲副修撰,權堣、金重鎰爲持平,成以性爲獻納,成楚客、鄭之虎爲正言,申景琥爲黃海兵使。

     ○政院啓曰:「春帖子迎祥詩,今亦依前例,使之製進乎?」答曰:「勿爲也。

    」 12月16日 ○庚戌,對馬島聞我國被兵,送平成連于東萊,持書契,欲上京,不許。

     12月18日 ○壬子,禮曹啓曰:「臣等考見前後査報,則故判敦寧府事金尙容熊掌之取,已定於分司;鴻毛之擲,旣決於南樓,則身雖灰燼,節義澟澟,非溝瀆莫知之比也。

    弔祭等事,尙未擧行,今已畢査,依前啓下,擧行弔祭之典爲當。

    」上從之。

     12月19日 ○癸醜,兩司以尹昉、金瑬安置事連啓,答曰:「金瑬不念分義之重,利害之大,專以虛名爲事,故謂之士論,則事之是非,國之利害,皆不入於思慮之中,加以好勝太甚,殊欠捨己從人之美,其自用誤事,皆出於要名好勝也。

    至於不廉,則設有是事,必是妻子所爲,非自己之過也。

    越視、圖授等語,亦非本情,以是爲罪,無乃已甚乎?且尹昉,弘濟之才,雖或不足,其淸德則過人。

    立節昏朝,亦非庸人所可爲也,親往敵陣之事,實出於爲國。

    其時若無變通之擧,則嬪宮以下,皆未得生存,不亦慘乎?爾等宜加三思,更勿煩瀆。

    」 ○左議政崔鳴吉回到義州,馳啓以爲:「臣擅改奏請文字,且以世子請還事,輕自陳奏,緻有誥責,惶恐待罪」雲。

     12月20日 ○甲寅,諫院啓曰:「副修撰金弘郁,彈墨未乾,旋授淸班,所當屛縮,以俟公議,而偃然行公,處置劾己之臺官,且自知見非於公議,乃敢陳疏乞縣,其無忌憚之罪,不可不治。

    成楚客當此合啓之日,陳疏至再,已極不可,聖批未下,徑先出去,臨事謀避,甚可惡也。

    請竝罷職。

    」答曰:「金弘郁行公無妨,成楚客推考。

    」先是,弘郁之拜正言也,李??以不卽署經,臨事巧避,劾去之。

    及弘郁入玉堂,以尹昉論啓中,婢僕跨行之無據,請遞兩司,故之虎輩大怒,又駁之,其傾軋甚矣。

     ○以李景曾爲大司諫,南老星爲校理,尹鳴殷爲修撰,盧峻命爲正言,沈詻爲江原監司。

     12月22日 ○丙辰,上引見大臣、備局堂上。

    領議政李弘冑曰:「今日之務,莫急於保民,而凡百需用,皆責於民。

    雖不得全減,不可無節損之事。

    如臺諫所論,諸宮家魚鹽,若皆革罷,則豈無所補乎?」右議政申景禛曰:「諸宮家魚鹽免稅,漸至濫觴,不可無變通。

    雖不全罷,若有定數,則公私兩便矣。

    」上曰:「其果賜牌之處,則不可革罷,若非賜牌,則本邑自當收稅,臺諫何必論列乎?」上又曰:「去夏枯木自立,今年又有此變,乃是變之大者,予甚憂之。

    」弘冑曰:「近以倭寇爲憂,而情形未著,不必爲慮。

    」上曰:「倭情,姑無顯著可憂之端,而災不虛生,大臣深思善慮,以爲陰雨之備可也。

    」景禛曰:「鹹鏡一道,饑饉太甚,朝廷宜另加賑恤。

    」上曰:「賑救之策,移粟而已,令該曹擧行。

    」禮曹判書韓汝溭曰:「祭享雖重,而一年所用犧牲甚多。

    宜限牛畜孶息間,代以他牲。

    」上曰:「國法不行,私家屠宰不能禁,而減省祭享之用,甚不可也。

    」 12月25日 ○己未,上命以襦衣,賜漢人之在囚者。

     ○有都目政。

    以金南重爲京畿監司,申得淵爲左副承旨,洪命一爲吏曹佐郞,權堣、李禂爲校理,南老星爲持平。

     12月26日 ○庚申,京畿暗行禦史洪命一書啓曰: 京畿一道,蕩殘無形,其中楊、廣、衿、果等邑,爲尤甚。

    去南漢稍遠之邑,則村閭稍完,人民稍集,而牛畜盡死,明年耕墾,束手無策。

    人皆羸病,盡是喪失父母妻子及被擄逃還之髡徒,慘目傷心,不可盡陳。

    諸邑官庫,一樣蕩然,爲守令者,寄坐空館,徒謀朝夕繼糧之資,如有不得已差役之事,則不用文書,招集開諭,而民窮已甚,事事怨咨雲。

     12月28日 ○壬戌,執義趙錫胤,以言事之臣,皆在罪籍,臣獨冒受榮寵,喪失廉恥,引避。

    政院擧前事勿避之規,啓稟而卻之,錫胤又以卻之爲未安,而再避,上命先罷後推。

    政院啓曰:「趙錫胤之再避,隻以廉恥所關,職非閑漫,深有所不安於心,非有他意於其間,而臣等纔承卻之之命,故不得不先爲仰稟,緻有嚴譴。

    聖君待臺諫之道,務在優容,不宜如是摧折之也。

    伏願少霽雷霆之威,還寢罷推之命。

    」答曰:「不欲來仕,則臥而不起可也。

    何必勞苦上來,如彼故犯也?」 ○王世子遣文學鄭雷卿,問安。

     12月30日 ○甲子,太白見。

     ○憲府啓曰:「凡爲臺諫者,如有一毫不安於心,則必吐出所懷,上達天聰,退俟公議,例也。

    前執義趙錫胤再避,斷無他腸,非故犯之事,而罷推之命,遽下於意外。

    聖上待臺諫之道,殊欠優容。

    恐非淸朝之美事,請還收罷推之命。

    都承旨尹暉特授之命,出於與淸人相識。

    今者勑使已回,別無可用之處,而尙據銀臺首席,有若偃然承當者然,其無廉恥、蔑公議甚矣。

    請命遞差。

    」上不從。

     ○黃海兵使李碩達馳啓曰:「上年團束五營出身、武學三千一百四人,束伍八千六百七十九人,合一萬一千七百八十三人。

    經亂之後生存者,武學、出身二千六百七十人,束伍七千二百四十二人,合一萬十二人。

    姑以生存者,改作隊伍」雲。

     ○以權淰爲執義。

     ○有盜殺人夫婦,燒其家。

    都城之內,乃有此變,人皆驚懼。

    命拿治捕盜軍官不勤巡邏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