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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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八月日。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一本一三頁。
同安侯诰命稿 奉天承運皇帝制曰:朕惟開國之始,論功錫爵,其爵有不酬功者,理當破格以尊顯之。
爾鄭芝龍忠貞智勇,曾于明季經理海上,聲名已着。
及朕定鼎中原,大兵未入福建,爾深識時務,先差人赴京投誠。
及波羅貝勒統兵進福建,爾盡撤關隘守兵,無敢抗違王師,親率所屬官兵軍前投順,其心忠,其功偉。
彼時曾約以赴京朝見,加以封爵,乃墨勒根王攝政,僅授以京奇尼哈番之職,後又疑爾,撥兵看守九閱月,及爾二子來京,方得釋豁。
家中子弟眷屬灰心解體者,理勢必然。
朕親政以來,每念芝龍功大賞薄,未惬于懷。
茲特封爾為同安侯,錫以诰命,子孫世襲,爾其益抒忠誠,竭力報效,服茲寵命,永永罔替,欽哉!故敕。
順治十年五月初十日。
——錄自「明清史料丁編」第一本八六頁。
廂黃旗下正欽尼哈番鄭芝龍揭帖(順治十年五月二十二日到) 廂黃旗下劉固山同旗正欽尼哈番鄭芝龍謹揭為人多宅窄、難以合住、懇賜曠地、以便蓋屋分居事:職初入京時,蒙朝廷宏恩,撥入正白旗下,賜屋齊化門小街居住。
因原屋破壞,職重新起蓋,得以苟安。
嗣而次男世忠、四男世蔭并職小家春,先後三次,各帶婢仆入京。
今計宅内男女有百二十多人。
此宅後面有一大抗,沖陷背脊,大傷風水。
數年來職宅中男女損失去共二十六人,堪輿家鹹謂必填此坑,乃可無傷。
職二月間徑移本牌工部,未準料理。
合請聖上着工部看驗,職宅後果有大坑,并後面大小碎房四十八間,每間估銀若幹,工部定價之外,職另再加,以示睦鄰之誼,許職買并歸一拆卸築牆,以便填坑蓋屋,使将來無損傷之災,亦是皇仁無量恻心。
聖上或念旗下人役,欲使安身得所,令工部就于本旗撥出空地,職當就地蓋屋,論間對換。
蓋職果因人口年年屢傷,風水有礙,十分極苦無奈,不得不實情上告,伏祈鑒諒。
職男世忠現随班侍從,年紀長大,應娶親分居。
且職嫡妻及二幼兒奉聖谕搬取入京,已将束裝就道。
此來大小男女有五、六十人,無處安身。
請乞聖上着工部于廂黃旗地方國監前面撥大曠地二所,與職蓋屋,以為福建妻兒及世忠家眷居住。
職承皇恩寵眷,既榮其身,又榮及弟男,天高地厚,刻骨難忘。
今不揣瑣事,冒渎天廳,實有罪過,望祈原宥,伏乞聖裁。
為此,除具奏外,理合具揭,須至揭帖者。
順治十年五月日。
——錄自「明清史料丁編」第一本八八頁。
谕兵刑二部 谕兵刑二部:海逆鄭成功父鄭芝龍投誠之後,世祖皇帝赦其前罪,優封侯爵,置之左右,恩養優隆。
芝龍自應洗心圖報,永戴洪恩。
讵意怙惡不悛,包藏異志,與其子成功潛通教唆,圖謀不軌,奸細往來,漏洩軍機等項事情,經伊家人尹大器出首,究審各款俱實。
如此負恩叛國重犯,不宜尚加監候。
議政王貝勒大臣九卿科道會議具奏。
特谕。
順治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錄自「明清史料丁編」第三本二五五頁。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一本一三頁。
同安侯诰命稿 奉天承運皇帝制曰:朕惟開國之始,論功錫爵,其爵有不酬功者,理當破格以尊顯之。
爾鄭芝龍忠貞智勇,曾于明季經理海上,聲名已着。
及朕定鼎中原,大兵未入福建,爾深識時務,先差人赴京投誠。
及波羅貝勒統兵進福建,爾盡撤關隘守兵,無敢抗違王師,親率所屬官兵軍前投順,其心忠,其功偉。
彼時曾約以赴京朝見,加以封爵,乃墨勒根王攝政,僅授以京奇尼哈番之職,後又疑爾,撥兵看守九閱月,及爾二子來京,方得釋豁。
家中子弟眷屬灰心解體者,理勢必然。
朕親政以來,每念芝龍功大賞薄,未惬于懷。
茲特封爾為同安侯,錫以诰命,子孫世襲,爾其益抒忠誠,竭力報效,服茲寵命,永永罔替,欽哉!故敕。
順治十年五月初十日。
——錄自「明清史料丁編」第一本八六頁。
廂黃旗下正欽尼哈番鄭芝龍揭帖(順治十年五月二十二日到) 廂黃旗下劉固山同旗正欽尼哈番鄭芝龍謹揭為人多宅窄、難以合住、懇賜曠地、以便蓋屋分居事:職初入京時,蒙朝廷宏恩,撥入正白旗下,賜屋齊化門小街居住。
因原屋破壞,職重新起蓋,得以苟安。
嗣而次男世忠、四男世蔭并職小家春,先後三次,各帶婢仆入京。
今計宅内男女有百二十多人。
此宅後面有一大抗,沖陷背脊,大傷風水。
數年來職宅中男女損失去共二十六人,堪輿家鹹謂必填此坑,乃可無傷。
職二月間徑移本牌工部,未準料理。
合請聖上着工部看驗,職宅後果有大坑,并後面大小碎房四十八間,每間估銀若幹,工部定價之外,職另再加,以示睦鄰之誼,許職買并歸一拆卸築牆,以便填坑蓋屋,使将來無損傷之災,亦是皇仁無量恻心。
聖上或念旗下人役,欲使安身得所,令工部就于本旗撥出空地,職當就地蓋屋,論間對換。
蓋職果因人口年年屢傷,風水有礙,十分極苦無奈,不得不實情上告,伏祈鑒諒。
職男世忠現随班侍從,年紀長大,應娶親分居。
且職嫡妻及二幼兒奉聖谕搬取入京,已将束裝就道。
此來大小男女有五、六十人,無處安身。
請乞聖上着工部于廂黃旗地方國監前面撥大曠地二所,與職蓋屋,以為福建妻兒及世忠家眷居住。
職承皇恩寵眷,既榮其身,又榮及弟男,天高地厚,刻骨難忘。
今不揣瑣事,冒渎天廳,實有罪過,望祈原宥,伏乞聖裁。
為此,除具奏外,理合具揭,須至揭帖者。
順治十年五月日。
——錄自「明清史料丁編」第一本八八頁。
谕兵刑二部 谕兵刑二部:海逆鄭成功父鄭芝龍投誠之後,世祖皇帝赦其前罪,優封侯爵,置之左右,恩養優隆。
芝龍自應洗心圖報,永戴洪恩。
讵意怙惡不悛,包藏異志,與其子成功潛通教唆,圖謀不軌,奸細往來,漏洩軍機等項事情,經伊家人尹大器出首,究審各款俱實。
如此負恩叛國重犯,不宜尚加監候。
議政王貝勒大臣九卿科道會議具奏。
特谕。
順治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錄自「明清史料丁編」第三本二五五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