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唐中葉後社會經濟的下降和政府的挽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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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陸要沖及所有可以進行交易的處所,計錢至一千以上皆以分數稅之。

    乃緻商旅無利,多至失業(以上據《通典·食貨》十一《雜稅門》中的附注)。

     元載為相之後,在762年要向江淮民戶清算八年以來所欠負的租調而迫令補交,“擇豪吏為縣令而督之,不問負之有無,赀之高下,察民有粟帛者發徒圍之,籍其所有而中分之,甚或十取八九,謂之白著。

    有不服者嚴刑以威之。

    民有蓄谷十斛者則重足以待命。

    或相聚山澤為&lsquo群盜&rsquo,州縣不能制”(《通鑒》卷二二二)。

     由于這樣的“征斂多名,且無恒數”,而又加之以“貪吏橫恣,因緣為奸,法令莫得檢制,烝庶不知告訴”,雖已使得民戶“困竭日甚”,而唐政府卻仍然是感到“經費不充”(據《通典·食貨》七《丁中篇》末的附注)。

     二、劉晏當政期内對财政制度的改革 在唐政府亟求克服财政難關的窘迫情況下,在762年(寶應元年)再度任用劉晏為戶部侍郎、京兆尹,且兼任度支鹽鐵轉運使。

    從此直到780年(德宗建中元年)二月被楊炎排斥出政府,在此近二十年的長時期内(亦即代宗在位的整個時期),劉晏幾乎是始終擔任着唐政府财賦行政方面的職責的。

     1.對轉運工作的整頓 劉晏于受命之後,首先以整頓轉運工作為己任,親到潼關以東以及江淮一帶去視察,找出了漕運阻塞難通的原因所在,并提出了具體的改善辦法,逐步實施,以恢複洛陽及其周圍這一廣大殘破地區的繁榮,恢複運河中的漕運并提高其運輸量,減輕關東關中人民的賦役負擔,藉以挽回唐帝國已漸衰頹的勢運。

     一、運河“岸石崩毀,水流決溢”,劉晏便首先着手于疏浚和修複的工作。

     二、沿運河各州郡人煙稀少,而前此卻偏要沿運河各州縣的富人督漕挽,壯丁任役夫。

    劉晏改變其法,從鹽稅鹽利中抽取一部分作為“漕傭”,雇募人丁挽漕,“不發丁男,不勞郡縣”,漕運卻反而得以順利進行了。

     三、沿運河和黃河的兩岸,有的地方是“寇盜充斥”,有的地方則“屯戍相望”,二者都同樣地遇到過境船隻便攘奪截留。

    劉晏規定:每十船組織為一綱,每綱三百人,另有篙工五十人,并自揚州派遣将兵護送至于河陰,沿途的艱險和兵匪的劫掠全可因此而得以克服了。

     四、采行分段運輸的辦法,使“江船不入汴,汴船不入河,河船不入渭”,并“各随便宜造運船,教漕卒”。

    也緣水置倉,以便轉相受給。

     在劉晏未改革漕運辦法以前,從關東運往長安的糧米,由于河流湍悍,沿途沉溺損耗,故隻要能實際送到十分之八,轉運人便受優賞。

    及劉晏改革之後,每年運到關中的糧米達百餘萬石,無升鬥覆溺者。

    舊史對劉晏這番整頓工作的效果,曾非常誇大地加以描述,說道,從此以後,關中雖遭水旱之災,谷物也不再翔貴了。

     2.對鹽法的改革 從唐玄宗即位以後,即又開始征收鹽稅。

    安史起兵之後,第五琦向唐肅宗建議,把鹽的煮造和銷售都改由政府專營,禁止私煮私賣。

    鹽的售價突然從每鬥十文提高為每鬥一百一十文。

    要“積其利以充國用”,藉以減輕百姓其他方面的負擔,故同時便規定“百姓除租庸外無得橫賦”。

    及劉晏擔任了理财責任的時候,唐政府的财政情況既還是那樣的窘迫,劉晏認為“因民所急而稅之,則國用足”,于是“上鹽法輕重之宜”,對第五琦所曾施行的鹽專賣制度加以改善,使其“法益精密,官無遺利”。

    主要為以下兩項: 一、劉晏以為“官多則民擾”,故所設鹽官數量要盡可能地減少。

     二、把“專賣制”和“課稅制”相參使用,就各地不同的具體情況而決定采行二者中的某一種辦法。

    而在鹽商銷售區域,政府亦備有常平鹽,以免鹽商擡高鹽價。

     在劉晏未改鹽法之前,唐政府每年所得鹽稅鹽利共為錢六十萬貫,在既經改革之後,“官收厚利而民不知貴”,到七十年代之末,通計政府一歲征賦所入,共為一千二百萬貫,而鹽利居半,較前恰為十倍。

    單是吳越揚楚四地的四場十監,一歲便得錢百餘萬缗,可以當百餘州郡的租賦。

    就民戶來說,據說是“人無厭苦”,而唐政府的百官俸祿、軍馕以及宮闱服禦也全得賴此而濟了(《通典·食貨十·鹽鐵篇》末附注謂自上元(760)以後,天下鹽司節級榷利,每歲所入九百餘萬貫文。

    與兩《唐書·食貨志》所載不同,疑“九”字為“六”字之誤)。

     3.諸道知院官申報年景豐兇的辦法 劉晏于掌握财賦行政大權之後,于諸道均設置巡院,各置知院官。

    每旬或每月,巡院都要具州縣雨雪豐歉之狀,以重價募疾足,置遞相望,使其申報于各道的租庸轉運常平使司,或直接申報于京師。

    四方之豐兇,物價之起落,雖是極遠的地區,不四五日便可知道。

    豐則貴籴,歉則賤粜。

    知院官見有年景不好的征象亦須預先申報:某月須蠲免若幹,某月須救助若幹,至其所指之期,不須再行乞請,劉晏即已為之奏行。

    “應民之急未嘗後時”,不是待人民困敝流亡然後才加以赈救,以此“食貨之輕重盡權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