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節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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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毗連,内有水溝一條;胞叔阿苟欲将水溝填平築造埔塍,遇有洪水,小的水田必被沖廢。

    先經向阻不聽,六月二日,親叔阿苟複行堆築,小的再去阻擋,親叔先用刀砍傷小的手上,以緻打架,哥子阿宗并無在場。

    小的兄弟有舊屋地一塊,從前起有房子二間,周圍插竹為籬,親叔阿苟初向小的借住,言定三年滿交還,計今有十餘年,屢讨不還,強欲霸占。

    小的田園在此門首,伊養牛百餘隻,因此出入踐踏小的禾苗。

    昨蒙饬原差朱秀、古阿昂等處辦,以罰小的兄弟豬羊祭祖及酒席二棹,需銀十元;神轎一頂,需銀三十元;藥資銀二十元;謝禮銀六元,共銀六十六元;二比均各甘願。

    因謝煥彬從中阻撓,聲要牽小的之牛,今蒙訊明:斷令二造悉照古阿昂等原處了案,所有屋地二造已起房子,毋庸置議,惟此後不準再行起造。

    謝煥彬雖有趕牛情事,未有牽去,當枷責示衆。

    小的甘願遵斷就是。

     據謝阿宗供:與謝天生同。

     據謝煥彬供:年二十八歲,父在母故,兄弟二人,妻賴氏,子未。

    廣東嘉應州人,來台多年,向皆生理,現住蚊蟀埔,生理營生。

    因謝天生毆打伊叔謝阿苟,其子謝阿玉曾投經小的族叔謝阿容暨各本家等處辦,嗣古阿昂等調處清楚未有說明,以緻小的族叔謝阿容不肯,令人往趕謝阿苟牛隻是實。

    小的雖有在場,而衆人皆系謝阿容主使。

    現在牛隻均已牽回,謝阿苟并未牽有一隻。

    今蒙訊明,斷結小的今已知罪,求恩典就是。

     七月十一日 第四之四判決文 名單差朱秀 計開: 原告謝阿玉 受傷謝阿苟 被告謝阿宗、謝天生 應訊謝煥彬 謝阿苟傷雖平複,謝天生毆打期親尊長,例應徒罪;惟據謝阿宗、謝天生同稱:情願備辦牲醴肴馔,祭祖服禮,并賠還謝阿苟醫藥洋二十六元,又願罰助本鄉王爺廟神轎一乘,由通事古阿昂經理懇求寬免等語;謝阿苟亦以誼關叔侄,代為乞恩。

    查謝天生既已知罪悔過,并願祭祖服禮,出醫藥、罰神轎,姑寬薄責示懲,具結完案。

    至與謝阿苟同姓不識之謝煥彬,竟敢欺弄阻撓,魚目鄉民,嗣因索詐不遂,複行叫衆強牽謝阿苟牛隻,殊屬不法已極,重責二百闆,荷枷示衆,以昭炯戒。

     七月十一日 第五之一訴狀及批 喊狀人方旺、張串,住大埔莊,離城二裡。

     具懇喊呈人,大埔莊民方旺、張串等,為逞兇毆打,乞恩驗明提究事。

    竊旺等向本莊尤太包工搬掘土堤,去年底曾往搬二日,頭溝莊張港并不聲阻。

    本日早,旺等複往搬掘,張港突來,手執鋤頭先毆串右膊肘一傷,複将鋤頭毆旺左膊肘一傷,骨折。

    忖思旺等系受雇于尤太為工,其土堤與張港有無糾葛,與旺等亦無幹涉;張港并不出阻于前,竟敢逞兇于後,實屬目無法紀,不得不奔赴青天大老爺台前,恩準驗明傷痕,差提張港到案究訊嚴辦,沾恩上叩。

     署恒春縣正堂兼管招撫事務呂批 已分别提驗,訊供堂谕,集質察究矣! 光緒十六年正月十四日叩 第五之二訴狀及批 具告狀人張光贊,年六十八歲,莊頭溝莊,離城□裡。

     具呈狀,頭溝莊民張光贊,為橫行塞圳,向阻不聽,叩乞迅提察斷事。

    竊贊有向尤姓買過大埔洋田一埒,與陳媽愛田鄰界;愛田在上,贊在下。

    經愛十月間轉賣大埔莊尤舵,不料舵存心不良,就于十一月初七日,雇工三人,在田塞圳,贊遂投尤魁元及黃總理往阻斥非。

    據尤魁元言,限俟其調楚,舵亦停止。

    迨本年正月十八日,尤舵膽敢又雇方添、方旺、張券等三人複行塞圳,贊子張港往田邊巡看知向阻,讵添等不分理會,因此口角,添等三人将手執鋤頭亂行砍毆,時港以緻誤傷張券、方旺。

    伏恩升平世界,而舵如此橫行,複至十八日夜,又帶同伊芋員、尤磁、尤興、尤老等二十餘人,乘夜将圳全塞。

    似此耕農之際,被斷水源,使贊田抛荒,誰心奚甘?勢不得已,奔叩青天大老爺為良作主,迅提尤舵等到案,察訊究斷,俾良沾恩,切叩。

     署恒春縣正堂兼管招撫事務呂批 舵雇工填塞水圳,果屬不合;惟爾子張港辄因理阻口角,恃蠻兇毆,亦大可惡。

    受傷之方旺等業已提案,查驗傷真事确,無可遁逃,當堂谕:候集案分别訊究核奪。

    爾既來縣具訴,着帶爾子張港投審可也。

    如違并究,毋誤。

     光緒十六年正月十九日叩 第五之三判決文 名單 計開: 原告方旺 原告張串 被告張港、張光贊 應訊尤太 查核圖冊,兩造所控之處有水溝一條,尤舵填塞殊屬非是,着限十日内将原溝清出,候饬本城總理驗明,以免淺深不符原樣也。

    張港以此溝之塞,不先理論,遽然逞兇,亦屬不合,着薄責以懲其辜。

    兩造遵依,具結完案,此谳。

     正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