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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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傳台灣縣鋪四:府前鋪、南路鋪、北路鋪、新港鋪,鋪兵各四名。

    鳳山縣鋪七:縣前鋪、下淡水鋪、楠仔坑鋪、中沖崎鋪、鲫魚潭鋪、岡山鋪、府前鋪,鋪兵各四名。

    諸羅縣鋪一十五:新港鋪,鋪兵四名;目加溜灣鋪、麻豆鋪、佳裡興鋪、茅港尾鋪、 大路邊鋪、赤山鋪、新港鋪、哆咯啯鋪、諸羅山鋪、打貓鋪、他裡霧鋪、猴悶鋪、柴裡鋪、草埔鋪,鋪兵各三名。

    彰化縣鋪七:草埔鋪、西螺鋪、埔羗林鋪、小岡鋪、大郡鋪、半線鋪、大肚鋪,鋪兵 各三名。

    淡水廳鋪一十一:大甲鋪、貓孟鋪、吞霄鋪、後壟鋪、中港鋪、竹塹鋪、南崁鋪、淡水鋪、雞柔鋪、雞籠鋪、金包裡鋪,鋪兵各三名。

     第十鋪遞制度 鳳城鋪:在參将署内。

    西北距阿公店鋪四十裡;東南距東港鋪三十裡。

    鋪司一名,鋪目一名,鋪兵六名。

    南路營轄阿公店鋪,在仁壽裡阿公店街,縣西北四十裡。

    北距府治四十裡;南距鳳城鋪四十裡。

    鋪目一名,鋪兵六名,南路營轄。

     東港鋪:在港東裡東港街,縣東南三十裡。

    西北距鳳城鋪三十裡;東南距枋藔鋪三十裡。

    鋪司一名,鋪兵六名,下淡水營轄。

     枋藔鋪:在港東裡枋藔街,縣東南六十裡。

    西北距東港鋪三十裡;南距恒春楓港鋪三十七裡。

    鋪司一名,鋪目一名,鋪兵五名,南路營轄。

     第十一碼子單 第十二交棧單 第十三碑文 奉憲訂價碑,在頂橫街隘門西壁;高三尺一寸,寬一尺七寸;正書十三行,行二十九字。

    其辭雲: 特授福建台灣府鳳山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曹為曉谕事。

    案奉憲核饬禁各小夫扛擡轎價一案,業經出示嚴禁,茲據夫頭李榮等具禀:裡長林祥雲,藉以婚娶争轎,妄拿小夫兜留等情。

    又經傳集原、被訊明斷結,并當堂定價取遵在案。

    合行示谕,為此示仰該處軍民、士庶人等知悉:爾等嗣後嫁娶應出埠頭,各夫頭店雇倩花轎隻準六名,每十裡路往返共給夫價錢一千八百文。

    如新婚有另用小轎,每名來往該夫頭錢三百文。

    具自埠頭至莊扛擡空轎往返,不給夫價,毋許在莊藉端私開受雇,緻滋事端。

    仍着該管夫頭約束小夫,不準勒索重價,已攬炒擾;倘敢故違,立拿重懲,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本城内衆夫頭李榮等重建 道光十七年十二月日給 第十四碑文 淩邑侯禁碑,在雙慈亭外左壁;高四尺二寸,寬二尺一寸;正書十七行,行三十一字。

    其辭雲: 即補分府署鳳山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淩為申明舊章再行示禁事。

    據生員葉大綸、張仰欽、梁登元,港郊李勝興課館合同号爐主興成号職員丁節南、李廷蘭、黎占極暨各鋪戶等佥稱:轎店夫頭将民間婚娶包勒轎價,屢鬧婚姻喜事,曹前縣定價,夫頭藉為包索之由。

    先阿公店局紳控,經吳前縣示禁,毋許再行輪擡包勒,并谕各裡設立公轎。

    該夫頭等不遵,偵知本月初六日,大林尾莊民顔旺婚娶,會黨截途較鬧,斬壞公轎,莊衆不平,理較将小夫一名兜留,并獲刀一支,蒙差谕止,将小夫帶案,呈請究辦等到縣。

    據此,卷查前據,阿公店局紳王佐才等,以轎店各夫頭将嫁娶倩轎一節,挨次輪流,分地勒索,甚至用車代轎者,亦欲迫勒貼費,爰集公議,共置花轎、烏轎數乘,俾婚姻通用,以絕輪索等情,呈準吳前縣示谕在案,自應遵照辦理。

    乃夫頭等辄敢抗違,縱令小夫向民截鬧,甚将公轎斬壞,似此肆行無忌,實屬藐視法紀,若不嚴懲責,何以安良懦而儆效尤。

    除饬差谕止并将小夫提究暨呈批示外,合再嚴禁,為此示仰閣邑諸色人等知悉:嗣後無論何項人家,凡有婚姻喜事,準用公轎、花轎或自己置轎,倩人扛擡,聽民自便。

    自再示谕之後,務宜勒石永遠遵行,該轎店夫頭倘再踏覆轍,一經訪聞或被告發,定即提案究懲,決不稍寬,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同治六年十一月日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