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債權之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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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業主足數運回,或收入倉亦當足數。

    俟業主或粜或結價,聽從其便,不得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

    倘遇年冬豐歉,均系造化,兩無加減。

    其田限贌三年為滿,自辛醜年冬起至甲辰年冬止。

    限滿之日,聽業主起耕别贌。

    起耕之時,若有少欠租谷等弊,将無利碛地銀扣抵。

    如是不敷,認耕人應當賠補足數,不敢異言推诿。

    如無少欠等弊,銀田兩相交清,不得刁難。

    此乃業主、佃人相依,口恐無憑,合立贌耕字一紙,付業主收執為照。

     擔耕保認人彭遊賞 光緒二十七年拾貳月歲次辛醜年十月,立贌耕字人洪永好 代筆人葉淵如 五谷豐登 第十一贌耕茶園合約字 同立贌耕茶園合約字人唐德木,茲因乏茶園耕作,托得保認人向業主許文基贌過茶園參段,坐落竹北二堡頭湖莊。

    各段四界面踏分明。

    佃人即備出定銀貳員,交業主收訖。

    文基将參段茶園交付德木,自備工本前去裁種耕作。

    其茶園租三面言定:每年每壹萬茶欉應大小園租銀拾員正;計共點算壹萬貳千欉,每年供納園租銀拾貳員正,分春、秋兩季均納清款,向給完單執照,不得拖欠等情;如有拖欠,任從業主起耕别贌。

    又帶茶贌六間,及禾埕菜地風圍竹木在内,其茶園風圍竹木,聽從佃人砍伐;及限滿尾五年,風圍竹木當留抵風,不得砍伐。

    贌限自光緒三十年冬起至民國十三年冬止,計貳拾年為期。

    限滿之年,佃人所贌茶園、屋宇及風圍竹木,一概交還業主别贌;業主将定銀交還佃人收回。

    此乃二比允悅,兩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贌耕合約字貳紙,各執壹紙為照。

     批明:即日基實收過字内定銀貳員足訖,立照。

     又批明:日後諸佃若有加伸租,德木應照衆佃規例而行批明。

     又批明:每年家屋稅系佃人自納;若歸業主完納,佃人應幫貼業主,批照。

     茂盛合約保認人王華斌 在場人唐德玉 光緒三十年十月日,同立贌耕茶園合約字人唐德木 代筆人許運道 第十二招耕合約字 同立招耕合約字業主王美記、佃人曹興雲等,緣有圳田壹小段,址在芝蘭一堡雙溪口水空仔莊;其東西四至界址,載在圳約字内明白。

    原耕圳田當修圳路,其圳田系有田畝灌溉,此水者同得之業。

    茲因欲舊佃缺乏顧圳工人,雲備設筵席,邀同衆業主及衆佃戶人等,議準水尾業主美記出贌。

    于是雲即向記贌出,此處圳田原帶陡門費銀四元,雲先備佛銀貳元,交記收入為定。

    同堂明約,逐年雲自應修理圳路,補塞圳底,俾圳水通流灌田。

    即将所耕圳田收租,以抵顧圳工資;至或圳路崩壞,大者衆業主理,小者佃人自理。

    時舊佃墾耕一年不得了局,邀請公親潘五老爺定限,年來仍歸舊佃耕作修理圳路,俟于本年冬起,撤起舊佃,付雲耕作,仍照前約所行。

    至總草時,再備佛銀貳元交記收入,湊足陡門費銀四元交還舊佃,各不得推诿。

    其田限贌自戊子年冬起至庚子年冬止,限滿之期須于中秋節前,先送定銀貳元,餘候新佃總草時,湊足陡門費銀四元交雲收回,随付業主起耕别贌,不敢異言。

    如是圳路無修,以緻圳水不足,無論屆限未屆,徒門費銀收足,即聽業主起耕别贌,亦不敢異言生端。

    今欲有憑,預先同立招贌耕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批明:記于中秋節前,經收過字内佃人雲定銀貳元,批照。

     萬寶吉成認佃曹興泰 業主吳源齡 光緒拾參年丁亥拾壹月日,同招贌耕合約字業主王美記 佃人曹興雲 代筆人邱壽甫 第十三甘願拆夥退船股字 順風得利 立甘願折夥退船股字人增順号,茲年與淡水永成、裕合号合夥置造烏艚壹隻,船名金吉成,給領象山縣牌照。

    原此船作三股:增順号得壹股,永成、裕合号各得壹股。

    經往各處貿易,此幫回閩,所有船面本銀及得利等數,俱各算清領回。

    增順号近有别圖,随将船身在閩省就與淡水永成、裕合号承買,三面議妥船價銀台伏壹萬貳千元,增順号三份應得壹份,船價應收台伏肆千元正。

    其船價銀本日如數收足,賬目亦會算清楚,随将船股歸與永成、裕合号承管,永遠為業,聽其各處貿易。

    他日發财萬金,系是裕合、永成号造化,與增順号無幹。

    自歸結之後,價足心願,永斷葛藤,不敢别生技節。

    其船中人欠欠人數目,歸船支理,與增順号無幹。

    此系心甘意願,各無反悔異言。

    因恐口無憑,今欲有憑,故立退股船字壹紙,付執存照。

     中保人葉郁文、柯昆源 代書人莊采芹 光緒貳拾年六月日,立折夥退股船字人增順号 第十四親押約字 立親押約字人薛榮耀,即薛獅記,茲因舊東捷記号停罷截止薪金,獅現家務夥食浩繁,曾托王蘭哥、石福泉兄二君,誘薦利路。

    幸蒙東家裕昌謝老爺景我翁全諾提拔,雇理内外買賣,并代出官訊案各事。

    獅當竭力向前當理,不敢推诿。

    議明每月薪金六八銀五元,逐月照給,不得多侵。

    蒙先賜六八銀五拾元,别還前款,實叨德深。

    獅宜認真勉力營為,以圖報效,毋敢怠慢,倘有越心,由交關諸人私借銀物等弊,即向保薦人是問。

    恐口無憑,今欲有憑,親押約字壹紙,送執為照。

     保薦人王蘭、石福泉 光緒十八年十月日,親立約字人薛榮耀即薛獅記 代書人親筆 第十五保儎字 立保儎字人,艋舺永成号,茲有清國船金榮順,欲裝糙米五拾石,當即照信分交,勿介。

    此據。

    晉源寶号照戊五月二十二日單 第十六之一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洪安然,有承祖父水田一所,坐落土名吞霄背第三磚;四至界址,載明印契内明白。

    今因來塹城乏項經營,奈人地兩疏,無從告借,幸得好友鄭慶蘭兄弟稱伊乏項,願出覓借,同為分用。

    然思乏項維艱,所以聽從此業印契交與鄭慶蘭,向林和成手内借出洋銀一百大元,同中交付然等親收足訖。

    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每年願貼利息銀貳拾肆大員正。

    其銀約借一年為滿,至期若無母利還清,可向認借鄭慶蘭兄弟催讨,應當措足母利銀完清,不敢短欠分文。

    此系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各無迫勒。

    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銀字一紙,并繳契連司單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然同為中保認,親收胎借銀字内洋銀壹佰大元正足訖,照。

     再批明:然素與林和成不相識,此次向借銀元,深信鄭慶蘭引到,并為保認,其印契敢以繳交為質。

    然恐其為商外出年久,至期若無母利可清,聽鄭慶蘭兄弟借出母利完清,贖回胎借字據并交印契,林和成不得刁難,任從鄭慶蘭兄弟就契管業起耕贌田,立批再照。

     代筆人鄭德全 為中人鄭慶會 認保人鄭慶蘭 光緒五年十一月日,立胎銀字人洪安然 第十六之二判決文 提訊名單承呂祥差張清 計開: 原告民婦林黃氏 抱告林和成 被告耽保鄭慶蘭 驗得林和成堂呈契字,批明由鄭慶蘭擔保,如借主母利不清,應由中保坐還等語。

    茲借主洪安然抗欠多年,經林黃氏赴撫憲行轅呈控,奉批:該民老而且瞽,贍銀被吞,應令全數追還,惟中人是問等因發縣。

    查鄭慶蘭代借代還,非尋常中保可比,斷令備出母銀壹百元,限五日交清給林黃氏收領。

    利銀從寬免還,其洪安然契業,應歸鄭慶蘭承受。

    兩比具結完案,契暫存。

    此谕。

     拾貳月二十一日訊 第十七之一訴狀及批 具呈:本城鋪戶林騰郊,為局謀售賣,恃強毆打,乞恩追究斷還事。

    切郊素做火炭生理,禍因李反築籌燒炭,到店所說:一切火食向郊支取,燒好火炭歸郊售賣。

    郊不肯許諾,後又邀瑤琴、李就到來擔認,李反如有少欠,惟伊二人是問。

    陸續支有火食錢一百餘千,除對來火炭,仍欠六十餘千。

    李反約本月初八日湊付火炭一萬觔,歸郊售賣;不料有陳四點,與李反商謀,強将火炭歸四點發售。

    郊至期出炭一無所有。

    現潭仔埔出便四五千觔火炭,李反所說系陳四點之炭。

    郊即投明瑤琴、李就,不敢出言;與陳四點理論,反被毆打二次,衫褲扯破,衆人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