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債權之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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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許同發、王合春,今因乏銀别用,向于王益官借出銀貳百大元,言約每月每百元利息銀壹元五角,不關年月,聽讨聽還。

    恐口無憑,立借銀字壹紙,付執為照。

     光緒二十九年五月初五日,合同借銀人許同發、王合春 第二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陳俊臣、楊燕觀,向與吳昌才君手内,借龍銀五十七元。

    其銀限至拾貳月終還清。

    口言無憑,立借單存照。

     保證人陳光泉 光緒參拾年五月廿七日,合同借銀字人陳俊臣、楊燕觀 第三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麻荳堡麻荳莊草店尾角林墩五,移居頂街;今因乏銀納租,托中向麻荳莊蚊港厝角陳海,借出來柒四銀壹百元,言約每年每百元應貼銀主利息七四銀貳拾元。

    若是年終月滿,自當備足母利銀清還明白,不敢挨延短欠;倘或借短月者,聽借主備母利照算送還,贖回原單,銀主不敢刁難。

    口恐無憑,立胎借銀單一紙,并調查驗苓仔林園收單帶一紙,共貳紙,付執為照。

     一批:調查過驗園收單内寫紅、白契貳紙,丈單一紙,批明再照。

     光緒二十八年舊曆捌月廿日,立胎借銀字人林敦五 保認人王連盛 代書人郭朝官 第四信借銀字 立信借銀字人,福建省候官縣龛柄鄉陳寶炎,住在台北廳城内書院街壹丁目四番戶,開張福升春香港雜貨商為業,今因乏銀經營,托連帶保證人楊宗端,偕向艋舺蓮花街參拾九番戶關金城處,借出現金貳百大員正。

    其金當場點交借主親收足訖;其銀按月行利息,三面議定:每百圓每月頭,借主應納銀主利金貳圓五角,逐月計納利息金五大圓正。

    逐月俱要繳清,不得拖欠短少;如有拖欠,皆向連帶處支取,不敢異言推诿。

    此項當場議定,還、借不拘年、月、日期:如逢銀主急需,約先壹個月送達該借主,預備足數金額交還銀主,取贖字據,不可故意拖延;倘其銀主别無緊用,該項仍聽借主經營生利。

    但他年倘遇景況桑滄,借主力不能還此債,皆向連帶保證人福昌隆号楊宗端處支取。

    此系該連帶楊宗端當場自願擔承,異日倘有風雲不測等事,不敢推诿責任。

    仁義交關,銀主毫無抑勒。

    異日恐口無憑,特立借金字壹紙,交與銀主為執照。

     即日當場借主親收字内現金貳百圓正,足訖。

     連帶責任保證人福隆昌号戶主楊宗端 在場并連帶人長男陳長奎 光緒三十三年十二月廿三日,立借金字人福升春号陳寶炎 知見人妻陳楊氏梅棠 代筆人王少山 第五保認單 立保認單人王和利,因盧寶鼎有侵欠利源棧賬項金壹百五拾員正,當日三面議定,限至本年十月終清還;至限,寶鼎如無清還,敝當代為填還清款,不敢異言,二比喜悅。

    口恐無憑,合立保認單壹紙,付執為照。

     光緒三十四年二月十七日,立保認單人王和利 第六借銀字 同立借銀單字,白須公潭堡樹仔腳莊郭華、郭德、郭香等,茲因公事乏銀費用,兄弟相議,托族親郭守向鹽水港後街李茂記,借出六八佛銀壹百伍拾元,明約二莊子前大墓邊園壹坵,每年稅銀貳拾肆員,以尾牙為期,奉抵利息,不敢延緩;若此園典過别人,無稅可收抵利息,每員願貼利息銀貳角半。

    此系二比甘願,三面言議,各無抑勒。

    其銀随即同堂收訖;其園契帶在别業,不得繳連為胎照。

     即日同族親郭守收過六八佛銀壹百五拾員,足訖,照。

    但房份太多,稅銀仍向郭守支取,再照。

    又約至尾牙,華等若無稅銀,其園聽茂記另贌他佃,照。

     光緒三年參月日,立借銀單字人郭東、郭華、郭德、郭萬 保認人郭守 代書人梁春琳 第七胎借銀字 立胎借金字人蔣添貴,有自置水田壹段,第四九番田四分壹厘參毫,址在大加蚋堡三張犁莊,四至界址載在大契内明白。

    今因乏銀别用,願将此田保存濟出為胎借。

    托中引向與陳氏緞借出金四百大員正,交與蔣添貴親收足訖,言約每年每百圓行利貳拾圓,四百圓計共利息金捌拾大圓正。

    年款年清,不得短欠。

    如銀主要用,須當備齊母利金清還,不得爽約。

    此系二比喜悅,恐口無憑,合立胎借金字壹紙,并繳登記買契壹紙,共貳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保收過胎借字内金四百大圓正完足,照。

     一、批明:胎借字内母利将來如無清楚,向周複白是問,再照。

     一、批明:該金限借六個月,再照。

     代筆并保利息人周複白 光緒三十四年月日,立胎借金字人蔣添貴 第八招耕承耕合約字 同立招耕、承耕合約字業主李元春、佃人王朝,今因業主有新竹廳管下竹北一堡雙溪莊,土名雙溪水田埔園山場合一所;四至界址,明踏分明,原帶陂塘水泉溪圳水通流灌溉,并帶佃屋壹座、瓦室二十間、茅蘆三十間,門窗、戶扇、風圍、竹木、稻埕、牛欄、糞窟,一齊在内。

    而佃人王朝乏地耕種,親身托保證人鄭如蘭,向本城北門街陵茂号内業主李元春手内,贌出右載該莊之業,議定每年六月夏季,佃人應納業主早租粟三千九百石;又每年十月冬季,佃人應納業主晚租粟二千六百石;計每年應納早晚租粟計共六千五百石正,又應納園稅龍銀五千五百大元正。

    佃人自備無利碛地龍銀壹千壹百五拾大圓正,交付業主收用,然後到地竭力守分耕作。

    其租粟園稅,不論年歲豐歉,至期收成,佃人須當曝幹煽淨,收貯在倉,俟業主發粜之時,乃量足照約如數繳納,不得以濕冇榖粒混雜,亦不得以晚粟抵塞早粟,及短欠多少。

    苟或雨水失宜,天時旱害,佃人亦不得藉言減租;倘敢違約,不論已到限或未到限,佃人須将田業等項,由業主起耕,别贌他人;如有欠租諸事,将碛地銀由業主扣抵、賠償,如是不足,保證人自當賠補足數。

    至于莊中派費,以及家屋稅暨地方雜項稅及種子、牛隻、農器等物,欠人自理,不得向業主要求。

    其田園限贌五年:自光緒三十四年冬起至同三十九年冬止;限滿之日,佃人應當将田業等項交還業主,另招别佃耕作。

    該佃即領回碛地銀額,不得任意控耕,損壞樹木等物。

    今欲有憑,同立招耕、承耕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為照。

     光緒三十四年拾月拾五日保證人王大鼻 同立招耕合約字業主李元春 承耕 陰曆戊申年九月廿一日佃人王朝 該佃人前有招耕、承耕字據,從此起一概廢消。

    本合約字到屆限亦當加批,另約蓋印。

    除此至限外,不得為憑。

    而每年納租之時,不論粜出他人或佃人自己粜返業主,均給單付佃人執憑。

    該佃不可無單将租濫交,亦不能以此合約字借貸質押及彼此交接輪流。

     天字第壹号合同 第九招耕字 立招耕字鄭準記,緣前有置買田莊後金草份水田壹所,目前贌佃耕種疊限以滿,而再立招字,招得原佃人洪永好,自備工本種子,當日同保認人言,約定佃人備出無利碛地佛銀捌拾大員正,色現交業主收訖。

    又面約每年應納小租早谷捌拾陸石正。

    其谷每年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務要在埕灑幹煽淨,付業主量清,或收入倉亦當足數。

    俟業主或粜結價,聽從其便,不得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窩藏匪類等弊;如有此情,不論年限,付業主起耕别贌,将碛地扣抵;如是不足,保認人賠補足數。

    倘遇年冬豐歉,均系造化,兩無加減。

    其田限贌三年為滿,自辛醜年冬起至甲辰年冬止。

    限滿之日,銀田兩交還清,不得刁難等弊。

    此系乃業佃相依,口筆有憑,合立招耕字壹紙,付執為照。

     批明:收過無利碛地佛銀八拾大員正,足訖,又照。

     擔耕保認人彭遊賞 光緒二十七年十二月歲次辛醜年十月,立招耕字人鄭準記 代筆人葉淵如 五谷豐登 第十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洪永好,茲因乏田耕作,工本、農器、牛隻、種子俱備,托保認人向得業主鄭準記贌出田莊後水田一所,當日同保認人三面議定:佃人好應備無利碛地佛銀八拾大員正,色現交業主收訖;又約定每年應納小租早谷八拾貳石正,其谷每年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在埕灑幹,經風煽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