茗柯文補編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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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之役。

    則董事亦可以不患勞矣。

    民閑既有副冊。

    總理守之以稽察一鄉。

    有事則與公牌相檢。

    胥吏雖欲為奸。

    不可得矣。

    然此數事不出于上官。

    不足以率衆而為久遠之例。

    願先生條其利害。

    酌其便宜。

    更咨撫軍。

    請劄饬到縣,遵照奉行,則可以必行而無弊。

    先生之功于鄉裡,豈一時哉!風聞撫文到縣,本不拟奉行,近因首領官有虧公帑者,請于太守,乞行此牌,藉行填補。

    此時各鄉觀望,惟先生是視。

    牌式朝出,則婪泉暮入,願先生力持其事,勿以為貪吏之資,百姓幸甚! 拟撫軍劄饬事例 一儲公費 保甲之法。

    原為保安富戶起見。

    一切冊報往來之費。

    既不能取給公帑。

    若按戶科派。

    即貧民不能不受其累。

    地方官宜勸各鄉殷實富戶。

    捐資輸公即。

    于本鄉設局存貯。

    公議一人司其出入會計。

    以備領牌報冊。

    及修理寨栅公事車馬之費,其有給賞,亦出于此。

    收貯開銷,皆聽本鄉經管。

    地方官一切不問,一專責成。

     舊例有鄉正、甲長、牌頭,次第檢統。

    然牌頭即十家之一,責以領率,勢有不能。

    甲長案牌立人所用既多,轉或賢愚不等。

    今惟大鄉鎮立公局,局立總理一人,以本鄉紳衿素為人所敬服者為之。

    酌其地之遠近,立董事數人,以本鄉有才德能辦事者為之。

    皆聽本鄉公同議舉,地方官不得差派,又不得以保長充當。

    小村坊但立董事一人,附于大鄉鎮公局,十家共為一牌,不論牌尾,每一家輪值稽查,五日更換,謂之值牌。

    每日日将入值牌,持本日縣印牌文,親赴各家稽察有無事故。

    或有外出遠歸,或有親戚宿歇,一一填注牌中各名下,十日彙送各董事,各董事各領每月副冊一本,每十日值牌送緻牌文,逐一察核,填注副冊。

    每月初三日彙齊一月正牌、副冊送至公局,總理親自檢查。

    初五日令保長送縣,正牌存案,副冊钤印,發貯本局,以備考對,毋許遺失。

     凡十家中有不孝不弟、酗酒打降、窩娼窩賭、淫邪偷盜者,同牌之家告知董事總理,總理董事先行勸戒,果不可化誨,即令保長報縣究治。

    如同牌知情不舉,事發之日,十家同罪。

    如有來曆不明之人,來往住宿,值牌之人必須盤诘,苟系可疑,即告知董事、總理,董事詳加察驗。

    果系奸匪,告總理令保長報縣究辦。

    如值牌漫不經心,以緻容藏匪類,事發之日,與窩賊之家同罪。

    其有查出奸匪呈報得實者,總理量事給賞,誣告捏報者,以其罪反坐。

    董事随時稽察各值牌,知其勤惰,或有怠慢不遵約束者,告知總理,許即送縣究處。

    總理稽察各董事,務期實心辦公,倘有怠玩及滋事者,即公議更換并議罰條,以示誡警。

    為總理者。

    亦不得曲狥已私。

    各矢至公。

    以為鄉裡表率。

    總理不稱職。

    許本鄉赴縣呈請另舉一杜擾累 保甲之意。

    所以使民相保相受。

    乃是百姓自顧自家。

    自保鄉裡。

    并非官為督責。

    自來行之不善。

    官民相違。

    胥役滋擾。

    往往反以病民。

    今惟責成本鄉紳士遵照條法,實力舉行。

    地方官止受紳士成報,時加勸導,不得令差役挨查。

    如有公事,止傳總理面議。

    其董事值牌受法于總理,填造煙戶清冊,編審十家門牌,即令總理交董事辦造底冊,保長謄寫報縣,不得假手吏書。

    其底冊送縣钤印,發貯公局。

    以便核對。

    毋許遺失。

    每月需用日報牌。

    亦聽各鄉公局照式印造。

    送縣钤印。

    每月保長赴縣領一月牌。

    交與總理。

    分給董事。

    董事十日一給。

    牌戶領牌钤印。

    地方官嚴饬胥吏。

    毋許稽留。

     一、謹編審。

     編牌以十家為常。

    或多少參差。

    附近合編。

    亦不拘。

    一、務須街巷鄰近整齊,皆由董事編派。

    不問官民大小戶,一體均編。

    總理董事保長皆在其内。

    廟寺尼庵,亦與民家同例,輪日值牌。

    女戶單丁不在派例。

     客店來往人雜,所關尤重。

    除一體編牌,列十家稽查,其本家夥伴外,另給日報牌簿,每日填寫所住何人何人何業何往。

    務須清楚。

    不許蒙混。

    此簿亦與十家日報牌一例報局。

    以憑報縣副冊存局連坐例并同。

     乞丐無歸。

    易藏奸匪。

    每鄉令總理酌與公所歇宿丐甲造冊查點。

    日閑任其行乞。

    夜閑必歸一處歇宿。

    如有不歸歇宿。

    即逐出鄉。

    不許容留丐甲不察。

    有事連坐。

     每月朔日。

    各董事赴各家門首。

    檢月内生死出入。

    即于門牌上改注。

    仍于副冊上注明。

    俟歲終另造清冊。

    另注門牌。

     一謹巡更。

     每街每巷。

    或百家或二百家為率。

    處處設立寨栅。

    同栅之内。

    合力巡更。

    皆聽總理董事相地分派十家牌式、 某縣正堂 為保甲事、 年 月 日奉 撫憲牌開雲  雲。

    等因到縣、為此合行遵照 憲式、給與各鄉十家牌、各宜仰體 憲心、各顧身家、各安鄉裡、實力稽查、毋得視為具文、自贻後悔、須至牌者、計開某鄉某都某圖、其街巷第 牌。

     第一戶家長親丁男 人、女 人、 婢妾雇婦 人、親戚夥伴  人、  家人。

    雇工 人。

    第二戶以下同。

    以上十家為聯。

    務須共相親睦。

    彼此互相稽察。

    如有忤逆不孝。

    酗酒打降。

    窩娼窩賭。

    奸淫邪盜。

    違礙不法之人。

    同牌之家即行告知公局董事。

    以憑送官究處。

    倘有知情隐庇。

    不早首告。

    一經發覺。

    十家同罪。

    各家亦不得挾嫌誣告。

    如有首告不實,如法反坐,年 月 日給 發挂值牌門首 門牌式 縣正堂 為保甲事, 年 月 日奉撫憲牌開雲  雲。

    等因到縣,為此合行遵照 憲式,給與各家門牌,填寫合家男婦花名、年貌、職業,各各張挂門首,以憑逐日稽查,須至牌者。

    計開 鄉 都 圖 街 巷、第 牌第 戶、 家長  年  歲  生理、現在 弟   年  歲  生理現在 子侄年  歲  生理現在。

    年  歲  生理現在。

     親戚  系  人年  歲、 夥伴  系  人年  歲、 婦女共。

    人  婢妾共。

    人 家人雇工系  人年  歲、雇婦 氏系  人夫、  現在 子 年 月 日給 發、懸門首 日報牌式、 縣正堂 為保甲事、 年 月 日奉 撫憲牌開雲  雲。

    等因到縣、為此合行遵照 憲式、給與十家日報門牌、本日酉時、該值牌親持牌文詣同牌之家、備細查問有無生死出入、或親戚來往歇宿、填注牌内、務必實力稽查、毋得狥庇容隐、自贻後悔、須至牌者 計開年 月 日 鄉 都 圖 街巷第 牌值牌  查得本日同牌十家 第一戶生  死  出  入去  來。

     第二戶以下同、 如有生子女者,則于生下注某人生子。

    或女有死者,則于死下注某人死。

    有出外者,則于出下注。

    某人往某處作某事。

    有歸家者,則于入下注,某人自某處歸。

    夥伴仆妾有去者,則于去下注,夥伴某人去,或婢仆雇工某人去。

    有新來者,于來字下注:新來夥伴某人,系某處人、年若幹歲。

    婢仆雇工男婦皆同。

    有親友在家住宿者,則于來字下注親戚或朋友某人自某處來住宿。

    至其去,則于去下注:親友某人往某處去。

    如住宿未去,則于來字下注。

    親戚某人未去。

    如本日無此等事,即于各項下注無字 年 月 日給值牌。

     煙戶清冊式即照門牌前,雲  雲。

    合行遵照 憲式,編聯十家,造具煙戶清冊、副冊。

    即照清冊前。

    雲  雲。

    除遵照 憲式編聯十家造具煙戶清冊存案外,合行造具副冊,給與本鄉公局總理董事存貯,以便按冊稽查。

      乞丐另造清冊。

    客店日報簿式十日一本。

     縣正堂 為保甲事、奉 撫憲牌谕、遵照編審十家門牌、各戶協力稽查,務使民安盜弭。

    除已給牌日報外,惟招商客店,四方行旅往來,或有奸匪潛藏,尤宜細心稽察。

    為此遵照 憲式,給與日報牌簿。

    該店每日行客住宿,問明姓名、住址,從何處來、往何處去、有何貨物、一一填寫簿内、十日一報本局董事、以憑彙報本縣存案、該店家尤宜實力稽查、毋許容留蹤迹可疑之人、倘漫不經心、以及填寫模糊、倘奸匪發覺、該容隐之店即、與窩家同罪、凜遵毋忽、須至牌者、 計開 鄉 都 圖 裡第 牌第 戶客店 年 月 日住 客 人 一夥客 人系 人:系 人。

    從 來 帶有  貨 往  在店住 晚 以下皆同 乞丐甲頭日報牌式 縣正堂 為保甲事、奉 憲編審十家門牌。

    除已給牌日報外。

    惟乞丐流民。

    易滋奸匪。

    為此遵照 憲式。

    給與甲頭日報牌簿。

    該甲頭點集本鄉乞丐。

    願在本處行乞者。

    日閑聽其各處行乞。

    至晚歸公所歇宿。

    甲頭親自查點。

    毋許一名不到。

    倘有不到公所歇宿者。

    即行逐出。

    不許在本鄉行乞。

    該甲頭每日查齊。

    填寫牌簿。

    十日送報到公局董事。

    以憑報縣存案。

    該甲頭仍宜稽查各丐。

    其有為匪滋事。

    報局究處。

    該甲頭狥庇隐匿、一經發覺、懲治不貸、須至牌者、 計開 鄉 都 圖 乞丐  人住年 月 日 甲頭  查得本日乞丐 病   死 去   來、 有病者、于病下注某人病、有死者、于死下注某人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