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勞動保護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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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調節工資的新形式。
它規定工資的最低限額,而不是工資的最高限額。
我們看到,澳洲出現了這種調節工資的形式。
澳洲殖民地制定出兩種不同的國家調節工資的形式&mdash&mdash新西蘭式和維多利亞式。
新西蘭從1894年起工資就由仲裁法庭規定,仲裁法庭有國家、工人和企業主三方的代表。
當企業主和工人之間發生争執時,根據争執一方的要求,工資可由仲裁法庭規定,企業主和工人都必須遵守。
與此相反,維多利亞從1896年起,法令中特别指出的勞動部門的工資,直接由政府委員會規定,該委員會規定工資的最低限額,企業主必須執行。
澳洲的調節工資法令,總的說來,效果是好的。
這種新事物盡管有實際困難,但它迄今進展得十分順利,這些殖民地的輿論都贊成國家調節工資這一原則繼續發展下去。
近年來,英國也走上了國家調節工資這條道路。
1909年頒布一項法令,确認在家庭工業某些部門實行規定最低工資限額的原則,1912年,在煤礦工人舉行的持久的總罷工結束以後,頒布了煤礦工人最低工資限額的法令。
這一重大的法令,取消了經過企業主和工人鬥争來規定工資的做法,改由社會當局決定重要勞動部門(如采煤業)的工資。
它标志着人類生活中一個新時代,并且就其曆史作用而言,也把著名的1847年10小時工作制法案遠遠地抛在後面了,而這個法案,馬克思在當時認為它是新原則的勝利。
根據1912年法令,煤礦工人的最低工資限額須由特别委員會規定,特别委員會由企業主和工人對等人數的代表組成,并選舉一名非黨主席,如果雙方達不成協議,則由商業部任命主席。
參考書目 工廠立法: 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
T.I.艾爾弗雷德:《工廠運動史》,1857年。
E.V.普累内爾:《英國工廠的立法》,1871年。
揚茹爾:《論文集和學術著作》,1882年。
哈欽斯和哈裡森:《工廠立法史》,1903年。
G.豪厄爾:《勞工立法,勞工運動和勞工領袖》,1905年,第2版。
賴歇爾:《英國兒童保護》,1904年;《勞動保護立法》,譯自《政治經濟學詞典》的條文(《國家學說詞典》),1901年。
工人保險: 戈登威澤:《德國社會立法》,1890年。
B.亞羅茨基:《工人保險與企業主責任的關系》,1895年。
E.傑緬季耶夫:《工人保險》,1906年。
M.赫爾岑施泰因:《德國工人國家保險》,1905年。
H.И.蘇維洛夫:《德國工人國家保險》,1905年。
A.列佩納克:《德國工人不幸事故保險》,1911年。
八小時工作制: S.韋伯和X.科克斯:《八小時工作制》,英譯本,第2版,1904年。
約翰·雷:《八小時工作制》,譯自英文,1906年。
米茹耶夫:《八小時工作制》,1907年。
考茨基:《勞動保護立法和八小時工作制》,德譯本,1906年。
克裡切夫斯基:《八小時工作制》,1906年。
失業保險: G.阿德勒:《失業情況下的國家任務》,1894年。
山茨:《論失業保險問題》,1895年;《關于失業保險問題新論文集》,1895年;《三論失業保險問題》,1901年。
瓦爾茨:《失業保險》,1903年。
M.瓦格納:《社會失業救濟問題論文集》,1904年。
H.蘇維洛夫:《西歐的失業和對失業後果的保險》,1907年。
國家調節工資: &Pi.米茹耶夫:《當代社會的進步民主制》,1906年,第4版。
克拉克:《澳大利亞的工人運動》,英譯本,1908年。
W.裡夫斯:《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的國家實驗》,1902年。
A.梅旦:《澳大利亞和新西蘭工人與社會立法》,1901年。
格雷戈爾:《強制仲裁,是成功之道嗎?》,1901年。
S.洛伊德(奧維爾斯頓):《沒有罷工的國家》,1900年。
羅伯特·沙赫納:《澳大利亞仲裁法庭與工資争端》(社會科學文獻第27&mdash28卷);《最低限額工資》(社會科學文獻第35卷)。
*** [1]丹麥也實行老年人領取國家養老金的制度。
它規定工資的最低限額,而不是工資的最高限額。
我們看到,澳洲出現了這種調節工資的形式。
澳洲殖民地制定出兩種不同的國家調節工資的形式&mdash&mdash新西蘭式和維多利亞式。
新西蘭從1894年起工資就由仲裁法庭規定,仲裁法庭有國家、工人和企業主三方的代表。
當企業主和工人之間發生争執時,根據争執一方的要求,工資可由仲裁法庭規定,企業主和工人都必須遵守。
與此相反,維多利亞從1896年起,法令中特别指出的勞動部門的工資,直接由政府委員會規定,該委員會規定工資的最低限額,企業主必須執行。
澳洲的調節工資法令,總的說來,效果是好的。
這種新事物盡管有實際困難,但它迄今進展得十分順利,這些殖民地的輿論都贊成國家調節工資這一原則繼續發展下去。
近年來,英國也走上了國家調節工資這條道路。
1909年頒布一項法令,确認在家庭工業某些部門實行規定最低工資限額的原則,1912年,在煤礦工人舉行的持久的總罷工結束以後,頒布了煤礦工人最低工資限額的法令。
這一重大的法令,取消了經過企業主和工人鬥争來規定工資的做法,改由社會當局決定重要勞動部門(如采煤業)的工資。
它标志着人類生活中一個新時代,并且就其曆史作用而言,也把著名的1847年10小時工作制法案遠遠地抛在後面了,而這個法案,馬克思在當時認為它是新原則的勝利。
根據1912年法令,煤礦工人的最低工資限額須由特别委員會規定,特别委員會由企業主和工人對等人數的代表組成,并選舉一名非黨主席,如果雙方達不成協議,則由商業部任命主席。
參考書目 工廠立法: 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
T.I.艾爾弗雷德:《工廠運動史》,1857年。
E.V.普累内爾:《英國工廠的立法》,1871年。
揚茹爾:《論文集和學術著作》,1882年。
哈欽斯和哈裡森:《工廠立法史》,1903年。
G.豪厄爾:《勞工立法,勞工運動和勞工領袖》,1905年,第2版。
賴歇爾:《英國兒童保護》,1904年;《勞動保護立法》,譯自《政治經濟學詞典》的條文(《國家學說詞典》),1901年。
工人保險: 戈登威澤:《德國社會立法》,1890年。
B.亞羅茨基:《工人保險與企業主責任的關系》,1895年。
E.傑緬季耶夫:《工人保險》,1906年。
M.赫爾岑施泰因:《德國工人國家保險》,1905年。
H.И.蘇維洛夫:《德國工人國家保險》,1905年。
A.列佩納克:《德國工人不幸事故保險》,1911年。
八小時工作制: S.韋伯和X.科克斯:《八小時工作制》,英譯本,第2版,1904年。
約翰·雷:《八小時工作制》,譯自英文,1906年。
米茹耶夫:《八小時工作制》,1907年。
考茨基:《勞動保護立法和八小時工作制》,德譯本,1906年。
克裡切夫斯基:《八小時工作制》,1906年。
失業保險: G.阿德勒:《失業情況下的國家任務》,1894年。
山茨:《論失業保險問題》,1895年;《關于失業保險問題新論文集》,1895年;《三論失業保險問題》,1901年。
瓦爾茨:《失業保險》,1903年。
M.瓦格納:《社會失業救濟問題論文集》,1904年。
H.蘇維洛夫:《西歐的失業和對失業後果的保險》,1907年。
國家調節工資: &Pi.米茹耶夫:《當代社會的進步民主制》,1906年,第4版。
克拉克:《澳大利亞的工人運動》,英譯本,1908年。
W.裡夫斯:《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的國家實驗》,1902年。
A.梅旦:《澳大利亞和新西蘭工人與社會立法》,1901年。
格雷戈爾:《強制仲裁,是成功之道嗎?》,1901年。
S.洛伊德(奧維爾斯頓):《沒有罷工的國家》,1900年。
羅伯特·沙赫納:《澳大利亞仲裁法庭與工資争端》(社會科學文獻第27&mdash28卷);《最低限額工資》(社會科學文獻第35卷)。
*** [1]丹麥也實行老年人領取國家養老金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