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勞動保護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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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廠法。

    英國工廠法。

    其他國家的工廠法。

    八小時工作制問題。

    二、工人保險。

    德國工人保險。

    英國和澳洲殖民地老年人養老金。

    失業保險。

    根特制。

    三、國家調節工資。

    早期社會政權對工資的調節。

    澳洲殖民地工資的國家調節。

    英國的工資調節。

     一、工廠法 工會是保護工人階級利益的工具。

    勞動保護立法的目的也是如此,其中起作用最大的是所謂工廠法。

    英國是工廠法的起源地。

     早期英國和蘇格蘭的工廠主由于難以找到工人,廣泛利用教區學生的勞動,這些學生是救濟窮人慈善機關收養的兒童。

    慈善機關向廠主提供使用教區學生勞動的權利,隻收微乎其微的酬金。

    廠主剝削童工勞動達到了無以複加的程度。

    1802年頒布法令,禁止棉紡和毛紡廠童工上夜班,并将白天勞動限制為12小時。

    到1819年,1802年法令又在棉紡工業中的未成年工人中全面生效,并且第一次規定兒童從9歲起始得進廠勞動。

    然而,這些法令由于缺乏監督(隻是到1833年工廠檢查機關才建立監督制度),實際上幾乎沒有遵行。

    1833年法令把受勞動保護的工人按年齡分成兩類:童工(9&mdash13歲)和未成年工人(13&mdash18歲),并規定童工每天工作8小時,未成年工人一晝夜工作12小時。

    禁止童工和未成年工人上夜班。

    這個法令對紡織廠和織布廠全部有效。

     初期頒布的工廠法均沒有工人階級參與制定。

    隻是從十九世紀二十年代末起,英國工人階級才開展了旨在進一步推行工廠法的運動,提出了女工和未成年工人10小時工作制的要求。

    這個運動勝利了,因為工人的要求得到土地所有者階級的支持,這個階級同工廠勞動條件沒有經濟上的利害關系,并且由于1846年廢除糧食法而想對工廠主進行(征收進口糧食稅)報複。

    在這個階級的支持下,議會于1847年通過了一項限定紡織廠未成年工人和女工一晝夜勞動10小時的法案。

     1847年法令,不但把未成年工人和女工一晝夜工作時間縮短為10小時,而且也使成年人的工作日縮短到10小時,這适用于那種除雇用成年男工外還雇用婦女和兒童的工廠,因為單雇用成年男子做工,對廠主來說無利可圖。

     當時經濟學家大都認為,紡織廠把工作日從12小時(1847年以前的情況)縮短到10小時,必将使工廠的利益蒙受重大損失。

    有一些經濟學家,如西尼爾,甚至斷言,如果勞動時間縮短,工廠主無利可得,工廠生産便無法繼續下去。

    但是,1847年法令頒行幾十年來,英國工業出現了空前的高漲,利潤率不僅沒有下降,而且據輿論分析,英國五十和六十年代的利潤率要高于三十和四十年代。

     由于勞動生産率的提高和勞動強度的加強,勞動日的縮短并沒有對廠主的利潤産生不良的影響。

    生産技術取得了很大的進展,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新機器,其結果,工人在較短的工作日内生産的産品不是少了,而是多了。

     縮短勞動日對工人來說,好處很多。

    縮短勞動時間本身就等于增加了工人的閑暇時間,也就是說,工人有更多的機會參與現代人類的文化生活和提高自己的智力水平。

    此外,縮短勞動日,對工資也有極大的間接影響。

    勞動生産率的增長是提高工資的有利因素。

    如果勞動時間縮短了,而勞動生産率不能相應地随之提高,完成該項工作所需的工人數就要增多,因此,對勞動力的需求就要增長,資本主義的失業後備軍也就減少了,因為存在失業後備軍,工人階級争取提高工資就非常困難。

    縮短工作日的結果,工人階級進入全面發展的時期。

     英國立法曆史的進一步發展主要表現在立法在所有新的勞動部門中推行開來。

    1867年,它僅限于小生産推行,而現在,它不僅在工廠生産而且在手工業生産中實行了,盡管附加某些限制條款,但在大工業家庭體制中也實行了。

    然而,英國立法迄今仍然堅持老觀點,認為法律隻應對童工、未成年工人和女工的工作日,而絕不是對成年工人的工作日進行調整。

    現行的英國立法承認12&mdash14歲孩子為童工,14&mdash18歲為未成年工人。

    不滿12歲的兒童禁止工作,童工工作時間照例限制為一晝夜6個半小時,紡織工廠及某些工廠未成年工人一周工作為56小時,而其他工廠一周為60小時。

    夜班以及星期日和專門規定的節日工作,通常禁止各類受法律保護的工人參加。

    女工勞動通常和未成年工人享受同等待遇。

     對礦工實行特别規定。

    禁止女工井下工作(禁止13歲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