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的新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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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上帝本身,在創造諸存在者的同時,看到他自己的原初旨令也要服從于同一種性質的必然性,那麼,這個上帝本身也就從内部遭受到法的普遍傳染了!如果他制定了這些統治着世界的法,那麼終究是因為它們和&ldquo他的睿智與力量存在着關系&rdquo。
一旦和上帝了結了債務,剩下的一切都迎刃而解。
降服對手的最好辦法,就是把他拉到自己一邊。
他過去一直照管着那些舊的領域。
現在那些領域都向着孟德斯鸠開放了,而首要的領域,便是人們在城邦中、在曆史中存在的整個世界。
孟德斯鸠終于可以把他的法強加給這些領域了。
必須正視導緻這場理論革命的前提。
其前提意味着,有可能把牛頓式的法則(loi)範疇運用于政治的和曆史的素材。
其前提意味着,有可能從人類制度本身提取所需要的東西,去思考它們在統一性中的多樣性,在不變中的變化:它們多樣化的法則,它們生成變異的法則。
這樣的法(loi)将不再是一種理想的秩序(ordre)[7],而是一種内在于現象的關系[8]。
它将不是在對本質的直觀中被給予,而是要在摸索中,通過研究和比較,從不帶先入之見的事實本身中得出。
在發現它的時候,它将隻是一種假設,而隻有在被最為多樣化的全部現象所證實之後,它才成其為原則:&ldquo我追随着我的對象而沒有定型的計劃;我不懂得什麼是規則,什麼是例外;我找到了真理,隻是為了把它再丢掉:但是,當我一旦發現了我的原則的時候,我所尋找的東西便全都向我源源而來了。
&rdquo(《論法的精神》,序)&ldquo我提出了一些原則,我看見了,個别情況本身都是服從于這些原則的,所有民族的曆史都不過是由這些原則而來的結果&hellip&hellip&rdquo(《論法的精神》,序)除了沒有直接使用實驗方法之外,這完全就是那種旨在尋求其對象的法則的經驗科學的循環了。
但是,這場理論革命的前提同樣意味着,不能把科學研究的對象(這裡指的是人類社會的公民法與政治法)與這一研究本身的成果相混淆:不能玩弄法這個字眼。
在這方面,危險的混淆來源于,孟德斯鸠要在所有認識對象當中根據事實得出它們的法則(lois),但他在這裡力圖認識的,卻是一種特殊的對象,即人類社會的各種人為法(lois)。
而人們在公元前5世紀的希臘,或者在早期法蘭克人的王國所發現的法,顯然都不是前一種意義上的法:科學法則。
它們是一些法律制度,而孟德斯鸠想要說明的,是關于它們如何歸類或演變的(科學)法則。
通過區分法和法的精神,他非常清楚地表明了這一點:&ldquo我讨論的不是法,而是法的精神&hellip&hellip這個精神存在于法與各種事物可能具有的各種關系之中。
&rdquo(《論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三節)因此,孟德斯鸠并沒有把他的對象的法則(法的精神)與他的對象本身(法)混為一談。
我認為,如果想要避免某種誤會,這個十分簡單的區分就是必不可少的。
同樣在第一章裡,在說明了宇宙間的一切存在者乃至上帝都要服從于法&mdash關系之後,孟德斯鸠考慮到這些法&mdash關系在形态上的不同。
于是,他區分了那些統治着無生命的物質、并且從未遇到絲毫偏離的法,和那些制約着動物與人類的法。
沿着存在的階梯越是上升,法就越是失去它們的确定性,至少是失去對于它們的嚴格遵守。
&ldquo智能的世界遠遠不像物理的世界那樣容易統治。
&rdquo(《論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一節)于是,對于其他存在者擁有認識特權的人,就會犯錯誤(erreur)和濫用激情。
因此就會出現對法的偏離:&ldquo作為一個智能的存在者,他不斷地違背上帝所制定的法,并且不斷地更改自己所制定的法。
&rdquo(《論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一節)更糟糕的是,就連他給自己制定的那些法,他也并不總是會遵守!然而,恰恰是這種在自身曆史中愛犯錯誤的(errant)[9]存在者,成了孟德斯鸠研究的對象:這種存在者的行為并不總是會遵從那些為他制定的法;除此之外,這種存在者還可以擁有他自己制定的一些特殊的法&mdash&mdash人為法,而他對人為法也一樣談不上敬重。
孟德斯鸠的這些反思可能就像是出自一個對人類弱點表達悲憫的道德家。
但我更願意相信,它們是出自一個在這裡遭遇到了某種深刻的歧義性的理論家。
事實上,關于法在形态上的這種區分,我們可以作出兩種不同的解釋,而它們在孟德斯鸠本人那裡,表現為兩種傾向。
在第一種解釋中,我們可以說:隻要堅持這個方法上的原則&mdash&mdash那些能夠從人類法中得出的、關于關系和變化的法則,是跟這些法本身不同的東西,那麼,人們面對他們的法所表現出來的彷徨(errance)與偏離,也就完全不成其為問題了。
因為社會學家不是物理學家,他要打交道的,不是遵從簡單決定論、沿着單線運動、從不發生偏離的某個對象(物體)&mdash&mdash而是一種類型非常特殊的對象:那些人們,他們甚至會偏離自己給自己制定的法。
那麼,關于人們和他們的法的關系,我們又能說些什麼呢?&mdash&mdash他們更改、規避或者違背這些法。
但這一點兒都不會影響到這樣一種觀念:我們可以從他們不論是服從還是忤逆的行為當中,得出某種法則&mdash&mdash他們遵循這個法則,但卻并不知道這一點&mdash&mdash我們可以從他們的錯誤本身當中,得出關于這種法則的真理。
要想打消去發現人們行為的法則這個念頭,就必須頭腦簡單到把人們給自己制定的法當成是統治着他們的那種必然性!事實上,他們的錯誤,他們情緒上的反常,他們對法的違背和更改,都無非是他們的行為的組成部分。
隻不過要從對法的違背或更改中得出一些法則來。
而這正是孟德斯鸠在《論法的精神》中幾乎每一節裡所做的事情。
翻開有關曆史的某一章(羅馬
一旦和上帝了結了債務,剩下的一切都迎刃而解。
降服對手的最好辦法,就是把他拉到自己一邊。
他過去一直照管着那些舊的領域。
現在那些領域都向着孟德斯鸠開放了,而首要的領域,便是人們在城邦中、在曆史中存在的整個世界。
孟德斯鸠終于可以把他的法強加給這些領域了。
必須正視導緻這場理論革命的前提。
其前提意味着,有可能把牛頓式的法則(loi)範疇運用于政治的和曆史的素材。
其前提意味着,有可能從人類制度本身提取所需要的東西,去思考它們在統一性中的多樣性,在不變中的變化:它們多樣化的法則,它們生成變異的法則。
這樣的法(loi)将不再是一種理想的秩序(ordre)[7],而是一種内在于現象的關系[8]。
它将不是在對本質的直觀中被給予,而是要在摸索中,通過研究和比較,從不帶先入之見的事實本身中得出。
在發現它的時候,它将隻是一種假設,而隻有在被最為多樣化的全部現象所證實之後,它才成其為原則:&ldquo我追随着我的對象而沒有定型的計劃;我不懂得什麼是規則,什麼是例外;我找到了真理,隻是為了把它再丢掉:但是,當我一旦發現了我的原則的時候,我所尋找的東西便全都向我源源而來了。
&rdquo(《論法的精神》,序)&ldquo我提出了一些原則,我看見了,個别情況本身都是服從于這些原則的,所有民族的曆史都不過是由這些原則而來的結果&hellip&hellip&rdquo(《論法的精神》,序)除了沒有直接使用實驗方法之外,這完全就是那種旨在尋求其對象的法則的經驗科學的循環了。
但是,這場理論革命的前提同樣意味着,不能把科學研究的對象(這裡指的是人類社會的公民法與政治法)與這一研究本身的成果相混淆:不能玩弄法這個字眼。
在這方面,危險的混淆來源于,孟德斯鸠要在所有認識對象當中根據事實得出它們的法則(lois),但他在這裡力圖認識的,卻是一種特殊的對象,即人類社會的各種人為法(lois)。
而人們在公元前5世紀的希臘,或者在早期法蘭克人的王國所發現的法,顯然都不是前一種意義上的法:科學法則。
它們是一些法律制度,而孟德斯鸠想要說明的,是關于它們如何歸類或演變的(科學)法則。
通過區分法和法的精神,他非常清楚地表明了這一點:&ldquo我讨論的不是法,而是法的精神&hellip&hellip這個精神存在于法與各種事物可能具有的各種關系之中。
&rdquo(《論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三節)因此,孟德斯鸠并沒有把他的對象的法則(法的精神)與他的對象本身(法)混為一談。
我認為,如果想要避免某種誤會,這個十分簡單的區分就是必不可少的。
同樣在第一章裡,在說明了宇宙間的一切存在者乃至上帝都要服從于法&mdash關系之後,孟德斯鸠考慮到這些法&mdash關系在形态上的不同。
于是,他區分了那些統治着無生命的物質、并且從未遇到絲毫偏離的法,和那些制約着動物與人類的法。
沿着存在的階梯越是上升,法就越是失去它們的确定性,至少是失去對于它們的嚴格遵守。
&ldquo智能的世界遠遠不像物理的世界那樣容易統治。
&rdquo(《論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一節)于是,對于其他存在者擁有認識特權的人,就會犯錯誤(erreur)和濫用激情。
因此就會出現對法的偏離:&ldquo作為一個智能的存在者,他不斷地違背上帝所制定的法,并且不斷地更改自己所制定的法。
&rdquo(《論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一節)更糟糕的是,就連他給自己制定的那些法,他也并不總是會遵守!然而,恰恰是這種在自身曆史中愛犯錯誤的(errant)[9]存在者,成了孟德斯鸠研究的對象:這種存在者的行為并不總是會遵從那些為他制定的法;除此之外,這種存在者還可以擁有他自己制定的一些特殊的法&mdash&mdash人為法,而他對人為法也一樣談不上敬重。
孟德斯鸠的這些反思可能就像是出自一個對人類弱點表達悲憫的道德家。
但我更願意相信,它們是出自一個在這裡遭遇到了某種深刻的歧義性的理論家。
事實上,關于法在形态上的這種區分,我們可以作出兩種不同的解釋,而它們在孟德斯鸠本人那裡,表現為兩種傾向。
在第一種解釋中,我們可以說:隻要堅持這個方法上的原則&mdash&mdash那些能夠從人類法中得出的、關于關系和變化的法則,是跟這些法本身不同的東西,那麼,人們面對他們的法所表現出來的彷徨(errance)與偏離,也就完全不成其為問題了。
因為社會學家不是物理學家,他要打交道的,不是遵從簡單決定論、沿着單線運動、從不發生偏離的某個對象(物體)&mdash&mdash而是一種類型非常特殊的對象:那些人們,他們甚至會偏離自己給自己制定的法。
那麼,關于人們和他們的法的關系,我們又能說些什麼呢?&mdash&mdash他們更改、規避或者違背這些法。
但這一點兒都不會影響到這樣一種觀念:我們可以從他們不論是服從還是忤逆的行為當中,得出某種法則&mdash&mdash他們遵循這個法則,但卻并不知道這一點&mdash&mdash我們可以從他們的錯誤本身當中,得出關于這種法則的真理。
要想打消去發現人們行為的法則這個念頭,就必須頭腦簡單到把人們給自己制定的法當成是統治着他們的那種必然性!事實上,他們的錯誤,他們情緒上的反常,他們對法的違背和更改,都無非是他們的行為的組成部分。
隻不過要從對法的違背或更改中得出一些法則來。
而這正是孟德斯鸠在《論法的精神》中幾乎每一節裡所做的事情。
翻開有關曆史的某一章(羅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