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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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傅文淵閣領閣事翰林院掌院學士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方略館總裁武英殿大學士軍機大臣鑲藍旗滿洲都統管理吏部事務戶部三庫事務加七級軍功加五級随帶加七級紀錄三十次臣寶鋆蒙古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少保文淵閣領閣事體仁閣大學士武英殿總裁正紅旗滿洲都統管理工部光祿寺事務内大臣輔國公軍功加一級随帶加六級紀錄十七次臣宗室載齡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翰林院掌院學士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國史館總裁方略館總裁協辦大學士兵部尚書軍機大臣教習庶吉士管理戶部三庫事務國子監事務加九級軍功加五級随帶加六級紀錄十九次臣沈桂芬稿本副總裁官經筵講官頭品頂帶禮部尚書管理戶部三庫事務随帶加五級紀錄十二次臣徐桐等奉敕修
同治元年。
壬戌。
正月。
甲辰。
孝穆成皇後忌辰。
遣官祭慕陵。
○谕内閣、奕橚等奏、陵寝失去陳設。
請将專司員弁等交部嚴訊。
并自請議處一摺。
昌陵隆恩殿陳設。
失去多件。
該專管員弁等。
既未能小心看守。
事後又不即時禀報。
所獲之副領催文英等。
訊問并無确供。
實屬疏懈颟顸。
内務府郎中海山、内管領珠隆阿、拜唐阿瑞秀、毓芳、景雲、毓秀、并現獲之副領催文英、拜唐阿周二即興林、幼丁孟狗兒即占元、幼丁趙海、沈什即文明、均着解交刑部嚴行審訊。
務須究出真犯。
起獲原物。
不準稍涉疏縱。
奕橚等于陵寝重地。
專司守護。
陳設失去多件。
毫無覺察。
且該司員等于十二月二十七日查知。
何以至正月初六日始行禀報。
未據嚴加诘訊。
亦未能緝獲正犯。
實屬形同聾聩。
僅予議處。
不足蔽辜。
奕橚、載敦、均着交宗人府嚴加議處。
舒精阿着交部嚴加議處。
○又谕、禦史延楷、呂序程奏、刑部于交審要犯。
酷刑斃命。
請将承審司員嚴議等語。
前因張西園即張其翰、挾仇毆傷承審官員。
當經降旨交刑部嚴行審訊。
該司員等派審此等重案。
宜如何悉心研鞫。
明慎用刑。
乃張西園、崔七、兩犯。
數日之閑先後帶傷身死。
死雖因病。
病實因刑。
總由該司員等先有成見在胸。
辄逞一時之忿。
轉使着名棍徒。
斃于刑而未斃于法。
辦理實屬草率。
所有刑部派審此案司員。
着查取職名。
交部嚴加議處。
刑部堂官。
未能督率司員。
持平定谳。
并着交部議處。
仍着刑部堂官。
另派妥員。
将此案細心研究。
以成信谳。
尋議、大學士管理刑部事務桂良等、降一級留任郎中同煊等、降五級調用。
從之。
○又谕、前因倉場侍郎德全等覆奏、發給大通橋車戶銀兩。
并無豫支。
當降旨令戶部核議具奏。
茲據戶部奏、倉場衙門。
上年十一月兩次支放車戶腳價銀兩。
核計曆年章程應放之數。
所多無幾。
亦已如數繳清。
尚非向來長支可比。
而辦理究屬不合。
德全、廉兆綸、均着交部察議。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前因杭州甯波府府失守。
沿海各口。
宜加防範。
谕令薛煥等将購買外國船炮。
速籌辦理。
茲據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奏、購買船炮銀兩。
與署總稅務司赫德核計。
約需八十萬兩。
請饬該撫趕緊與赫德商酌購買。
并請饬閩粵兩關。
分籌銀兩。
兩江總督撥派官兵。
前往上海聽調等語。
逆匪于甯波海口。
擄掠釣艇沿海地方。
均形吃緊所有購買外國船炮。
未可再事因循。
現已由總理各國事務衙門。
劄饬赫德赴滬商辦。
并鈔錄單開船炮價值。
飛咨上海等口。
即着薛煥督饬該稅務司。
将應購船炮軍械等。
速為購買。
其船隻務須購覓兵船。
不可以貨船信船充數。
其駕駛輪船。
應否雇用呂宋等國之人。
以免臨時挾制。
着薛煥商令赫德相機辦理。
至酌配兵丁。
及統帶大員。
着曾國藩于水師官兵内。
遴派得力鎮将并兵丁等聽候調遣。
一俟船炮購齊。
即行饬赴上海等處。
以資防剿。
現在北洋防務。
尤關緊要。
并着薛煥于購齊後。
酌分數隻。
駛赴天津。
毋許稍分畛域。
應需價值銀兩。
着勞崇光、于粵海關稅項下。
籌銀二十萬兩。
文清、慶瑞、瑞瑸、于閩海關廈門稅項下。
籌銀十五萬兩。
以備咨取。
其餘銀兩。
即着薛煥。
于江海關關稅等項下。
趕緊籌款應用。
其閩粵兩海關所籌銀兩。
現已令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行文各省。
辦理洋藥票稅。
俟徵有成數。
即為歸補各關之款。
以昭核實。
事關海疆要務。
該督等務須協力同心。
迅速會同辦理。
不得稍存意見。
推诿遷延。
緻有贻誤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各谕令知之。
○又谕、本日據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奏、請饬江蘇等省籌款。
購買外洋船炮。
複據片奏、逆匪竄擾上海。
萬一情形吃緊。
恐江蘇勢難兼。
顧請即由兩應總督商辦等語。
着勞崇光探明。
如上海有未能兼顧之勢。
或赫已經經抵粵。
即由勞崇光饬令赫德趕緊妥辦。
其閩海廈門二關應籌銀兩。
即着文清等解交勞崇光查收應用。
該督等接奉此旨。
即當探明上海情形。
迅速籌辦。
毋許推許。
如果各關饷項不敷。
即着勞崇光另行籌款辦理。
原片并鈔給閱看。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再各谕令知之。
○直隸總督文煜奏、遵查滄州海口。
并無難民船隻。
得旨嗣後仍須随時嚴察。
不準稍涉疏懈。
○以江西捐輸團練。
永廣撫州府學額五名。
宜黃縣九名。
○乙巳。
派内閣學士綿宜、戶部右侍郎董恂、知貢舉。
○丙午。
孝聖憲皇後忌辰。
遣官祭泰東陵。
○谕内閣、朕奉母後皇太後聖母皇太後懿旨。
三載考績。
黜陟钜典。
向來滿漢諸臣。
有能夙夜精勤勳勞懋着者。
特加甄叙。
其衰庸不職者。
亦必立予罷斥。
不能故示優容。
當此四方多事。
百廢待舉之時。
尤應揚清激濁。
以樹風聲。
茲因京察屆期。
吏部開單照例題請。
允宜詳審。
用示甄叙。
恭親王自簡授議政王以來。
首贊樞廷。
親賢輔翼。
公忠體國于一切用人行政。
事無钜細。
綜核靡遺。
着交宗人府從優議叙大學士桂良、戶部尚書沈兆霖、都察院左都禦史文祥、戶部左侍郎寶鋆、在軍機處行走。
實力匡襄。
和衷共濟。
順天府府丞曹毓瑛自參機務。
克任厥職。
均着交部議叙。
大學士湖廣總督官文、久任封圻。
虛懷延攬。
于吏治戎行。
均能整饬。
着交部從優議叙。
協辦大學士兩江總督曾國藩、督軍剿賊。
勤勞罔懈。
于江皖地方。
疊複名城。
戰功卓着。
甄拔所部将士。
賢能稱職。
前經簡授協辦大學士。
仍着交部從優議叙。
四川總督駱秉章、前在湖南巡撫任内。
剿辦賊匪。
不分畛域。
其所薦舉人才。
尤為有裨實用。
自升任川督。
辦理丹棱股匪。
及整頓地方。
均能妥速。
着賞加太子少保銜。
用示嘉獎。
倉場侍郎廉兆綸、辦事颟顸。
聲名甚劣。
福建巡撫瑞瑸、老病昬庸。
難期振作。
均着勒令休緻。
該二員各有牽涉被參之款。
仍均着聽候查辦。
餘着照舊供職。
○又谕、前因江浙軍務。
統帥需人。
特降谕旨。
令曾國藩以欽差大臣、節制江南浙江等省巡撫提鎮。
以重事權。
旋據曾國藩奏陳。
自受任兩江總督以後。
于皖則無功可叙。
于蘇則負疚良深。
并稱用兵之要。
貴得人和而勿尚權勢。
貴求實濟而勿争虛名。
懇請收回成命。
覽奏具見悃忱。
深為嘉許。
仍谕令節制四省。
以收實效。
茲據該大臣奏稱、接奉恩谕。
再陳下情。
現在諸道出師。
将帥聯翩。
權位太重。
恐開斯世争權競勢之風。
兼防他日外重内輕之漸。
懇恩仍收回成命各等語。
具見謙卑遜順。
慮遠思深。
得古大臣之體。
在曾國藩遠避權勢。
自應如此存心。
方不至啟驕矜之漸。
而國家優待重臣。
假以事權。
從前本有成例。
曾國藩曉暢戎機。
公忠體國。
中外鹹知。
當此江浙軍務吃緊。
生民塗炭。
我兩宮皇太後孜孜求治。
南望增憂。
若非曾國藩之悃忱真摯。
亦豈能輕假事權。
所有江南安徽江西浙江四省巡撫提鎮以下。
仍悉歸曾國藩節制。
該大臣務當以軍務為重。
力圖攻剿。
以拯生民于水火之中。
毋許再行固辭。
國家用人行政。
自有權衡。
各路統帥。
諒不敢妄行矜诩。
希假事權。
以瑣渎陳奏。
上煩朝廷裁抑也。
将此宣示中外知之。
○又谕、前任浙江巡撫羅遵殿、于鹹豐十年二月間。
賊陷杭州。
即時殉難。
當經文宗顯皇帝降旨優恤。
嗣因禦史高延祜奏參、該故撫當賊匪攻城。
不肯出一軍抵禦。
坐待省城失陷。
複經降旨将恤典撤銷。
至伊妻伊女應得旌典。
仍着照例辦理。
我皇考于褒忠之典。
偾事之懲。
一秉大公。
原無成見。
茲據曾國藩奏、羅遵殿以死勤事。
懇仍照初次谕旨。
給予優恤等語。
詳加核度。
羅遵殿曆任官聲均好。
辦事實心。
浙省向恃甯國一軍為藩籬。
迨賊由甯國甯入浙境。
該故撫到任未及三月。
倉卒登城。
布置未能周密。
尚屬情有可原。
及至城破之日。
從容赴義。
合門殉難。
大節無虧。
尤堪務憫。
着仍遵皇考文宗顯皇帝初次谕旨。
從優賜恤。
應得恤典。
該衙門察例具奏。
尋予祭葬世職。
谥壯節。
○又谕、前任安徽巡撫翁同書、身任專圻。
當此多事之秋。
宜如何力濟時難。
勉圖報稱。
茲據曾國藩奏稱、鹹豐九年六月間。
定遠失守。
文武官紳。
殉難甚衆。
該撫獨棄城遠遁。
逃往壽州。
複不能妥為辦理。
緻有紳練仇殺之事。
迨壽州城陷後。
奏報情形。
前後多自相矛盾。
實屬贻誤取巧。
苟且偷生。
翁同書着即革職拏問。
交王大臣九卿會同刑部。
秉公定拟罪名具奏。
袁甲三與翁同書共辦一事。
且有督辦軍務之責。
豈能辭咎。
着交部嚴加議處。
○又谕、曾國藩奏、遵保堪勝水師總兵人員一摺。
提督銜以總兵盡先題奏李朝斌、總兵銜盡先選用副将喻俊明、任星元、記名總兵丁泗濱、均着記名以水師總兵用。
俟軍務告竣。
再行送部引見。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曾國藩奏、瀝陳下情。
仍請收回節制四省谕旨。
并遵保皖撫各摺片。
○見該大臣慮遠思深。
實深嘉悅。
已明白宣示。
仍令該大臣節制四省矣。
曾國藩所籌浙省進兵情形。
雖辦理稍形遲緩。
然舍此别無可籌之策。
已照該大臣所拟。
谕知左宗棠妥籌辦理。
所保堪勝皖撫之李續宜、前已降旨調補。
張亮基才甚可用。
惟前因滇省需人。
該督在滇有年。
情形熟悉。
谕令前往督辦軍務。
嚴樹森調補湖北巡撫。
不日即可抵任。
該撫辦事甚屬認真。
器局較小。
軍務恐非所長。
自應饬令李續宜先駐六安。
兼以回顧鄂疆。
其所需湘勇全饷。
即着該大臣知照官文、嚴樹森、接續撥解。
不得稍有欠缺。
多隆阿因鄂省軍糧未到。
未能進攻廬州。
廬郡一日不克。
則官軍一日不得東下。
恐軍情變遷靡定。
不可不迅圖克複。
前谕該大臣将江南北饷項。
通盤籌畫。
原因專恃楚省供應東征。
必有停兵待饷之虞。
仍着該大臣通籌兼濟。
以期師行迅速。
徽郡既經解圍。
則朱品隆一軍。
自可節節進剿。
與鮑超會攻甯國。
鮑超浃辰之間。
疊受厚恩。
自當益加奮勵。
速将青陽縣城攻克。
以圖進攻甯國。
為疏通入浙之路。
其餘将弁中。
如有勇往無前者。
該大臣不妨先行奏請獎勵。
以鼓其氣。
操縱駕馭。
全在該大臣調度得宜。
不必稍避嫌疑。
曾國荃諒已抵營。
即饬馳赴上海。
李鴻章若俟二月間赴鎮。
為日較遲。
現在鎮江情形吃緊。
海全鎮守鎮江。
恐不能得力。
若非李鴻章迅往。
則水陸各軍。
無人整理。
甚為可虞。
即着該大臣另撥撥給兵勇。
交李鴻章帶赴。
俟新募之勇齊集。
再行抽換。
方合機宜。
上海兵勇雖多。
均不得力。
李鴻章、曾國荃、迅速赴鎮赴滬。
則南北兼籌。
壁壘一新。
自可力圖保全。
以裕饷源。
前谕該大臣保奏閩省督撫。
及江浙籌省司道。
諒已斟酌有人。
如有堪備封疆之任者。
該大臣仍當訪察具奏。
朝廷黜陟之權。
原非封疆大吏所能侵越。
第該大臣簡任綸扉。
督師江皖。
膺股肱心膂之寄。
朕疇咨嶽牧。
延訪甚殷。
該大臣圖濟時艱。
不當稍有避嫌之見。
方合古大臣知無不言之義。
嗣後如有所知。
不妨密封呈進。
以備采擇。
另片奏翁同書贻誤各情。
不避嫌怨。
甚可嘉尚。
惟袁甲三與翁同書同辦一事。
而該大臣并未參劾。
該因袁甲三與該大臣同為統帥。
未便奏參。
殊非委任之意。
嗣後務當以國事為重。
斷不可存此等意見。
方能裨益朝廷。
至該大臣奏報。
以後
壬戌。
正月。
甲辰。
孝穆成皇後忌辰。
遣官祭慕陵。
○谕内閣、奕橚等奏、陵寝失去陳設。
請将專司員弁等交部嚴訊。
并自請議處一摺。
昌陵隆恩殿陳設。
失去多件。
該專管員弁等。
既未能小心看守。
事後又不即時禀報。
所獲之副領催文英等。
訊問并無确供。
實屬疏懈颟顸。
内務府郎中海山、内管領珠隆阿、拜唐阿瑞秀、毓芳、景雲、毓秀、并現獲之副領催文英、拜唐阿周二即興林、幼丁孟狗兒即占元、幼丁趙海、沈什即文明、均着解交刑部嚴行審訊。
務須究出真犯。
起獲原物。
不準稍涉疏縱。
奕橚等于陵寝重地。
專司守護。
陳設失去多件。
毫無覺察。
且該司員等于十二月二十七日查知。
何以至正月初六日始行禀報。
未據嚴加诘訊。
亦未能緝獲正犯。
實屬形同聾聩。
僅予議處。
不足蔽辜。
奕橚、載敦、均着交宗人府嚴加議處。
舒精阿着交部嚴加議處。
○又谕、禦史延楷、呂序程奏、刑部于交審要犯。
酷刑斃命。
請将承審司員嚴議等語。
前因張西園即張其翰、挾仇毆傷承審官員。
當經降旨交刑部嚴行審訊。
該司員等派審此等重案。
宜如何悉心研鞫。
明慎用刑。
乃張西園、崔七、兩犯。
數日之閑先後帶傷身死。
死雖因病。
病實因刑。
總由該司員等先有成見在胸。
辄逞一時之忿。
轉使着名棍徒。
斃于刑而未斃于法。
辦理實屬草率。
所有刑部派審此案司員。
着查取職名。
交部嚴加議處。
刑部堂官。
未能督率司員。
持平定谳。
并着交部議處。
仍着刑部堂官。
另派妥員。
将此案細心研究。
以成信谳。
尋議、大學士管理刑部事務桂良等、降一級留任郎中同煊等、降五級調用。
從之。
○又谕、前因倉場侍郎德全等覆奏、發給大通橋車戶銀兩。
并無豫支。
當降旨令戶部核議具奏。
茲據戶部奏、倉場衙門。
上年十一月兩次支放車戶腳價銀兩。
核計曆年章程應放之數。
所多無幾。
亦已如數繳清。
尚非向來長支可比。
而辦理究屬不合。
德全、廉兆綸、均着交部察議。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前因杭州甯波府府失守。
沿海各口。
宜加防範。
谕令薛煥等将購買外國船炮。
速籌辦理。
茲據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奏、購買船炮銀兩。
與署總稅務司赫德核計。
約需八十萬兩。
請饬該撫趕緊與赫德商酌購買。
并請饬閩粵兩關。
分籌銀兩。
兩江總督撥派官兵。
前往上海聽調等語。
逆匪于甯波海口。
擄掠釣艇沿海地方。
均形吃緊所有購買外國船炮。
未可再事因循。
現已由總理各國事務衙門。
劄饬赫德赴滬商辦。
并鈔錄單開船炮價值。
飛咨上海等口。
即着薛煥督饬該稅務司。
将應購船炮軍械等。
速為購買。
其船隻務須購覓兵船。
不可以貨船信船充數。
其駕駛輪船。
應否雇用呂宋等國之人。
以免臨時挾制。
着薛煥商令赫德相機辦理。
至酌配兵丁。
及統帶大員。
着曾國藩于水師官兵内。
遴派得力鎮将并兵丁等聽候調遣。
一俟船炮購齊。
即行饬赴上海等處。
以資防剿。
現在北洋防務。
尤關緊要。
并着薛煥于購齊後。
酌分數隻。
駛赴天津。
毋許稍分畛域。
應需價值銀兩。
着勞崇光、于粵海關稅項下。
籌銀二十萬兩。
文清、慶瑞、瑞瑸、于閩海關廈門稅項下。
籌銀十五萬兩。
以備咨取。
其餘銀兩。
即着薛煥。
于江海關關稅等項下。
趕緊籌款應用。
其閩粵兩海關所籌銀兩。
現已令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行文各省。
辦理洋藥票稅。
俟徵有成數。
即為歸補各關之款。
以昭核實。
事關海疆要務。
該督等務須協力同心。
迅速會同辦理。
不得稍存意見。
推诿遷延。
緻有贻誤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各谕令知之。
○又谕、本日據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奏、請饬江蘇等省籌款。
購買外洋船炮。
複據片奏、逆匪竄擾上海。
萬一情形吃緊。
恐江蘇勢難兼。
顧請即由兩應總督商辦等語。
着勞崇光探明。
如上海有未能兼顧之勢。
或赫已經經抵粵。
即由勞崇光饬令赫德趕緊妥辦。
其閩海廈門二關應籌銀兩。
即着文清等解交勞崇光查收應用。
該督等接奉此旨。
即當探明上海情形。
迅速籌辦。
毋許推許。
如果各關饷項不敷。
即着勞崇光另行籌款辦理。
原片并鈔給閱看。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再各谕令知之。
○直隸總督文煜奏、遵查滄州海口。
并無難民船隻。
得旨嗣後仍須随時嚴察。
不準稍涉疏懈。
○以江西捐輸團練。
永廣撫州府學額五名。
宜黃縣九名。
○乙巳。
派内閣學士綿宜、戶部右侍郎董恂、知貢舉。
○丙午。
孝聖憲皇後忌辰。
遣官祭泰東陵。
○谕内閣、朕奉母後皇太後聖母皇太後懿旨。
三載考績。
黜陟钜典。
向來滿漢諸臣。
有能夙夜精勤勳勞懋着者。
特加甄叙。
其衰庸不職者。
亦必立予罷斥。
不能故示優容。
當此四方多事。
百廢待舉之時。
尤應揚清激濁。
以樹風聲。
茲因京察屆期。
吏部開單照例題請。
允宜詳審。
用示甄叙。
恭親王自簡授議政王以來。
首贊樞廷。
親賢輔翼。
公忠體國于一切用人行政。
事無钜細。
綜核靡遺。
着交宗人府從優議叙大學士桂良、戶部尚書沈兆霖、都察院左都禦史文祥、戶部左侍郎寶鋆、在軍機處行走。
實力匡襄。
和衷共濟。
順天府府丞曹毓瑛自參機務。
克任厥職。
均着交部議叙。
大學士湖廣總督官文、久任封圻。
虛懷延攬。
于吏治戎行。
均能整饬。
着交部從優議叙。
協辦大學士兩江總督曾國藩、督軍剿賊。
勤勞罔懈。
于江皖地方。
疊複名城。
戰功卓着。
甄拔所部将士。
賢能稱職。
前經簡授協辦大學士。
仍着交部從優議叙。
四川總督駱秉章、前在湖南巡撫任内。
剿辦賊匪。
不分畛域。
其所薦舉人才。
尤為有裨實用。
自升任川督。
辦理丹棱股匪。
及整頓地方。
均能妥速。
着賞加太子少保銜。
用示嘉獎。
倉場侍郎廉兆綸、辦事颟顸。
聲名甚劣。
福建巡撫瑞瑸、老病昬庸。
難期振作。
均着勒令休緻。
該二員各有牽涉被參之款。
仍均着聽候查辦。
餘着照舊供職。
○又谕、前因江浙軍務。
統帥需人。
特降谕旨。
令曾國藩以欽差大臣、節制江南浙江等省巡撫提鎮。
以重事權。
旋據曾國藩奏陳。
自受任兩江總督以後。
于皖則無功可叙。
于蘇則負疚良深。
并稱用兵之要。
貴得人和而勿尚權勢。
貴求實濟而勿争虛名。
懇請收回成命。
覽奏具見悃忱。
深為嘉許。
仍谕令節制四省。
以收實效。
茲據該大臣奏稱、接奉恩谕。
再陳下情。
現在諸道出師。
将帥聯翩。
權位太重。
恐開斯世争權競勢之風。
兼防他日外重内輕之漸。
懇恩仍收回成命各等語。
具見謙卑遜順。
慮遠思深。
得古大臣之體。
在曾國藩遠避權勢。
自應如此存心。
方不至啟驕矜之漸。
而國家優待重臣。
假以事權。
從前本有成例。
曾國藩曉暢戎機。
公忠體國。
中外鹹知。
當此江浙軍務吃緊。
生民塗炭。
我兩宮皇太後孜孜求治。
南望增憂。
若非曾國藩之悃忱真摯。
亦豈能輕假事權。
所有江南安徽江西浙江四省巡撫提鎮以下。
仍悉歸曾國藩節制。
該大臣務當以軍務為重。
力圖攻剿。
以拯生民于水火之中。
毋許再行固辭。
國家用人行政。
自有權衡。
各路統帥。
諒不敢妄行矜诩。
希假事權。
以瑣渎陳奏。
上煩朝廷裁抑也。
将此宣示中外知之。
○又谕、前任浙江巡撫羅遵殿、于鹹豐十年二月間。
賊陷杭州。
即時殉難。
當經文宗顯皇帝降旨優恤。
嗣因禦史高延祜奏參、該故撫當賊匪攻城。
不肯出一軍抵禦。
坐待省城失陷。
複經降旨将恤典撤銷。
至伊妻伊女應得旌典。
仍着照例辦理。
我皇考于褒忠之典。
偾事之懲。
一秉大公。
原無成見。
茲據曾國藩奏、羅遵殿以死勤事。
懇仍照初次谕旨。
給予優恤等語。
詳加核度。
羅遵殿曆任官聲均好。
辦事實心。
浙省向恃甯國一軍為藩籬。
迨賊由甯國甯入浙境。
該故撫到任未及三月。
倉卒登城。
布置未能周密。
尚屬情有可原。
及至城破之日。
從容赴義。
合門殉難。
大節無虧。
尤堪務憫。
着仍遵皇考文宗顯皇帝初次谕旨。
從優賜恤。
應得恤典。
該衙門察例具奏。
尋予祭葬世職。
谥壯節。
○又谕、前任安徽巡撫翁同書、身任專圻。
當此多事之秋。
宜如何力濟時難。
勉圖報稱。
茲據曾國藩奏稱、鹹豐九年六月間。
定遠失守。
文武官紳。
殉難甚衆。
該撫獨棄城遠遁。
逃往壽州。
複不能妥為辦理。
緻有紳練仇殺之事。
迨壽州城陷後。
奏報情形。
前後多自相矛盾。
實屬贻誤取巧。
苟且偷生。
翁同書着即革職拏問。
交王大臣九卿會同刑部。
秉公定拟罪名具奏。
袁甲三與翁同書共辦一事。
且有督辦軍務之責。
豈能辭咎。
着交部嚴加議處。
○又谕、曾國藩奏、遵保堪勝水師總兵人員一摺。
提督銜以總兵盡先題奏李朝斌、總兵銜盡先選用副将喻俊明、任星元、記名總兵丁泗濱、均着記名以水師總兵用。
俟軍務告竣。
再行送部引見。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曾國藩奏、瀝陳下情。
仍請收回節制四省谕旨。
并遵保皖撫各摺片。
○見該大臣慮遠思深。
實深嘉悅。
已明白宣示。
仍令該大臣節制四省矣。
曾國藩所籌浙省進兵情形。
雖辦理稍形遲緩。
然舍此别無可籌之策。
已照該大臣所拟。
谕知左宗棠妥籌辦理。
所保堪勝皖撫之李續宜、前已降旨調補。
張亮基才甚可用。
惟前因滇省需人。
該督在滇有年。
情形熟悉。
谕令前往督辦軍務。
嚴樹森調補湖北巡撫。
不日即可抵任。
該撫辦事甚屬認真。
器局較小。
軍務恐非所長。
自應饬令李續宜先駐六安。
兼以回顧鄂疆。
其所需湘勇全饷。
即着該大臣知照官文、嚴樹森、接續撥解。
不得稍有欠缺。
多隆阿因鄂省軍糧未到。
未能進攻廬州。
廬郡一日不克。
則官軍一日不得東下。
恐軍情變遷靡定。
不可不迅圖克複。
前谕該大臣将江南北饷項。
通盤籌畫。
原因專恃楚省供應東征。
必有停兵待饷之虞。
仍着該大臣通籌兼濟。
以期師行迅速。
徽郡既經解圍。
則朱品隆一軍。
自可節節進剿。
與鮑超會攻甯國。
鮑超浃辰之間。
疊受厚恩。
自當益加奮勵。
速将青陽縣城攻克。
以圖進攻甯國。
為疏通入浙之路。
其餘将弁中。
如有勇往無前者。
該大臣不妨先行奏請獎勵。
以鼓其氣。
操縱駕馭。
全在該大臣調度得宜。
不必稍避嫌疑。
曾國荃諒已抵營。
即饬馳赴上海。
李鴻章若俟二月間赴鎮。
為日較遲。
現在鎮江情形吃緊。
海全鎮守鎮江。
恐不能得力。
若非李鴻章迅往。
則水陸各軍。
無人整理。
甚為可虞。
即着該大臣另撥撥給兵勇。
交李鴻章帶赴。
俟新募之勇齊集。
再行抽換。
方合機宜。
上海兵勇雖多。
均不得力。
李鴻章、曾國荃、迅速赴鎮赴滬。
則南北兼籌。
壁壘一新。
自可力圖保全。
以裕饷源。
前谕該大臣保奏閩省督撫。
及江浙籌省司道。
諒已斟酌有人。
如有堪備封疆之任者。
該大臣仍當訪察具奏。
朝廷黜陟之權。
原非封疆大吏所能侵越。
第該大臣簡任綸扉。
督師江皖。
膺股肱心膂之寄。
朕疇咨嶽牧。
延訪甚殷。
該大臣圖濟時艱。
不當稍有避嫌之見。
方合古大臣知無不言之義。
嗣後如有所知。
不妨密封呈進。
以備采擇。
另片奏翁同書贻誤各情。
不避嫌怨。
甚可嘉尚。
惟袁甲三與翁同書同辦一事。
而該大臣并未參劾。
該因袁甲三與該大臣同為統帥。
未便奏參。
殊非委任之意。
嗣後務當以國事為重。
斷不可存此等意見。
方能裨益朝廷。
至該大臣奏報。
以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