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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倚畀。
上年京畿弗靖。
又複留駐京師。
辦理一切事務。
均極妥協。
我母後皇太後聖母皇太後謹循家法。
授以議政王。
并掌樞機。
此實默體皇考燕翼诒謀。
該親王滋命益恭。
其盡忠竭慮。
以保乂我邦家。
固為至誼所不容辭。
讵非天下臣民所同系望也。
乃茲據王奏稱、責重任大。
當茲中外多事。
深恐見識偶疏。
緻滋贻誤。
籲懇谕饬中外大小臣工。
于朝廷用人行政。
各抒所見。
共求折衷。
并有自古大臣。
未有不開誠布公集思廣益而可以任天下之重等語謙卑恻怛。
具見悃忱。
當此國家多事之秋。
王以懿親而膺重寄。
凡可以安國家利社稷者。
自罔不竭盡心力。
而我諸臣皆身受國恩。
亦豈有不及時思效。
奮其忠誠。
以纾多難者乎。
前經降旨。
诏求直言茲特再行申谕中外大小臣工。
嗣後于朝廷用人行政。
各有所見。
務當切實直陳。
毋得稍存畏匿隐忍之見。
我兩宮皇太後方詢切刍荛。
以求治理。
即恭親王奕?、正欲與諸臣精白一心。
同襄郅治。
亦得虛衷參酌盡其多方延攬之誠。
爾諸臣其書思納誨。
陳善閉邪。
竭爾股肱耳目。
劻予心膂。
毋負諄諄申命爰咨爰度之懷。
實有厚望焉。
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又谕、戶部奏、川省軍需。
延不造報。
請旨饬催一摺。
四川省自鹹豐三年起。
支用饷需。
除經各部核準核減外。
尚未報銷者。
不下二百七十餘萬兩之多。
國帑攸關。
似此任意因循。
何以杜浮冒徇隐之弊。
着駱秉章查取曆任總督暨糧台局員各職名。
交部分别從嚴議處。
仍限三個月内。
将鹹豐三年以後。
軍需未銷各款。
奏報補銷。
其各直省督撫及各路統兵大臣于糧台支應之款。
均着遵照戶部奏定章程。
每屆半年。
奏報一次。
毋許延宕。
○又谕、崇厚奏、派弁解銀赴京。
中途被劫一摺。
直隸外委于立成、由天津管解銀兩赴京。
行至将近通州地方。
忽遇匪徒持械搶去所解銀兩。
該管地方官。
于委員解銀過境。
并不小心護解以緻官項被劫。
捕務實屬廢弛署通州知州蕭履中、武清縣知縣石衡均着摘去頂帶。
勒限嚴緝贓盜務獲。
至所稱該委員有無别項情弊。
即着饬提案證研訊究辦。
毋任狡展。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崇厚奏、畿輔重地。
如遇有強劫之案。
無論本管地方并鄰封州縣。
應不分畛域。
四路兜拏。
請饬順天府尹轉饬通永鎮道。
派兵摉拏等語通州距京師甚近。
現屆冬令。
宵小易生。
正捕務吃緊之時。
着張祥河、董醇、嚴饬通永鎮道轉饬所屬地方文武員弁多派兵役。
認真緝捕。
并令各州縣實力編查保甲。
不準視為具文以靖雈苻而安商旅。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熱河地方。
五方雜處易藏奸宄。
現在朕回宮以後。
該處回民是否安谧。
着春佑不動聲色。
嚴密訪查。
該地方現在如何情形。
迅速具奏。
并着妥為安撫。
毋令稍生事端。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回民生業如常。
并未滋生事端。
報聞。
○又谕、賈臻奏、逆匪吳正誼為苗逆死黨。
現在偪脅颍阜民圩。
幾及二百處。
該署撫存營兵勇無多。
請饬勝保先派文武大員。
率馬步一二千名。
星馳來颍等語。
該逆偪脅民圩。
勢甚猖獗。
賈臻存兵無多。
不敷剿辦。
自系實在情形。
着勝保酌量情形。
如可分撥馬步官兵。
即着派委得力大員統帶。
前往颍州。
協同賈臻所存兵勇實力攻剿。
毋稍遲誤。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賈臻奏、請饬催豫省協饷等語。
據稱現在派隊赴壽援剿。
民團兵勇數逾萬人。
勢難枵腹荷戈。
自系實在情形着嚴樹森督饬藩司。
迅速籌撥銀數萬兩星夜解赴颍州。
以濟軍食。
毋稍玩延。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以正黃旗滿洲都統惇親王奕誴署正紅旗蒙古都統。
○調兵部尚書朱鳳标為吏部尚書。
以都察院左都禦史萬青藜為兵部尚書。
○調禮部左侍郎孫葆元為吏部右侍郎。
以順天府府尹董醇為戶部右侍郎。
管錢法堂事。
内閣學士單懋謙為工部左侍郎。
○以前任倉場侍郎崇綸為倉場侍郎。
○以齊齊哈爾協領色爾固善為福州副都統。
○以剿滅安徽颍州賊匪。
地方肅清予知府葉春培以道員用。
賞委參領盛德等花翎餘升叙有差。
○甲子。
上即皇帝位于太和殿。
分遣官祗告天。
地太廟。
社稷是日黎明。
大駕鹵簿全設。
百官齊集于朝。
上素服。
詣梓宮前行禮祗告受命于大行皇帝。
更禮服。
詣鐘粹宮母後皇太後前儲秀宮聖母皇太後前行禮。
出禦中和殿。
内大臣執事各官。
行朝賀禮。
上禦太和殿。
即皇帝位升座王貝勒貝子公文武百官、行朝賀禮。
禮成。
上還居倚廬。
是日登極禮成。
頒诏天下。
诏曰我天清仰承上天眷佑。
粵自太祖太宗肇建鴻業。
世祖統一寰區。
聖祖世宗高宗仁宗宣宗重熙累洽。
中外乂安。
我皇考文宗顯皇帝臨禦十有一年。
宵旰憂勤。
日臻上理。
盛德豐功昭垂萬世。
深恩厚澤。
漸被八纮。
方期撫綏寰海。
多福永膺。
讵意臨幸灤陽。
舊疾複作。
元氣日虧。
竟至彌留不起。
七月十六日子刻。
谕立朕為皇太子。
十七日寅刻龍馭遽升。
以神器屬于藐躬朕自惟沖齡薄德。
懼不克勝。
顧念列聖诒謀之要。
皇考付托之隆。
勉抑哀忱。
膺茲重寄恪遵成命。
于十月初九日祗告天地宗廟社稷即皇帝位。
以明年為同治元年仰紹前猷。
彌增寅惕。
際新綸之丕布。
衍景運于無疆。
所有應行事宜。
條列于左。
一、在京在外諸王以下至公等以上。
俱加恩賜。
一、内外自公主以下至格格。
各加恩賜。
一、内外滿漢文武大小官員。
俱加一級。
一、内外大小各官除各以現在品級已得封贈外。
凡升級及改任者。
着照新銜封贈。
一、文官在京四品以上。
在外三品以上。
武官在京在外二品以上。
照現任品級。
各蔭一子入監讀書。
一、内外文職自四品以下。
武職自三品以下。
降革留任及住俸罰俸處分。
準其開複。
一、會試額數。
俟禮部臨期奏明人數。
請旨酌量廣額。
鄉試大省加三十名。
次省加二十名。
小省加十名。
滿洲蒙古加六名漢軍加三名。
一、各直省入學額數。
大學加七名。
中學加五名小學加三名。
一、國子監貢監生及各官學教習。
免坐監一月。
一、各直省儒學。
無論府州縣衛。
俱于本年以正貢作恩貢。
次貢作□山戊不□貢。
一、每府州縣衛。
各舉孝廉方正。
暫賜以六品頂帶榮身。
以備召用。
務期采訪真确。
毋得濫舉。
一、曆代帝王陵寝。
孔子阙裡。
及五嶽四渎等祀應遣官緻祭者。
照舊例行。
一、官吏兵民人等有犯。
除謀反叛逆。
子孫謀殺祖父母父母。
内亂。
妻妾殺夫。
奴婢殺家長。
殺一家非死罪三人。
采生折割人。
謀殺故殺真正人命。
蠱毒魇魅毒藥殺人。
強盜妖言十惡等。
真正死罪不赦外。
軍務獲罪。
隐匿逃人。
亦不赦外。
其餘自鹹豐十一年十月初九日以前。
已發覺、未發覺、已結未結者。
鹹赦除之。
有以赦前事告讦者。
以其罪罪之。
一、各省軍流人犯。
查明到配三年。
實在安靜守法。
及年逾七十者。
釋放回籍。
一、各處盜賊。
或為饑寒所累。
或為貪官所迫。
實有可憫。
如能改過就撫者。
準赦其罪。
一、各旗籍内務府及五旗包衣人等。
凡侵貪那移。
一切賠罰應追銀兩。
實系本人家産盡絕者。
查明準予豁免。
其分賠代賠以及牽連着賠者。
一概豁免。
一、凡官員因公賠罰等項。
而其子孫又代祖父着賠者。
查明豁免。
一、旗營官兵。
有因出征及被災借支俸饷者。
免其扣還。
一、滿漢兵丁。
有曾經效力行間。
因被傷年老閑住者。
除例得優恤外。
查明酌加恩赉。
一、曆年驿站。
軍興甚屬勞苦。
着各省督撫加意撫恤。
一、各直省有同堂五世及親見七代者。
除例賞扁額外。
查明各加恩赉。
一天下之本農為重。
各府州縣衛。
果有勤于耕種。
務本力作者。
地方官不時加獎。
以示鼓勵。
一、除五旗包衣佐領下披甲人等不賞外。
八旗滿洲蒙古漢軍護軍披甲人炮手步軍。
各賞一月錢糧。
一、軍民年七十以上者。
許一丁侍養。
免其雜派差役。
八十以上者。
給與九品頂帶。
九十以上者。
給與八品頂帶。
百□山戊不□以上者。
給與七品頂帶。
一百二十□山戊不□以上者。
給與六品頂帶。
百□山戊不□至一百二十□山戊不□以上者。
均仍題明。
給與建坊銀兩。
一、各處養濟院。
所有鳏寡孤獨及殘疾無告之人。
有司留心以時養贍。
毋緻失所。
于戲。
觐光揚烈。
敢稍寬繼述之心。
錫類推恩。
期共慰隆平之望。
諸王文武大小臣工。
其各矢忠誠。
贊襄郅治。
以垂我國家萬年有道之庥。
布告天下。
鹹使聞知。
上年京畿弗靖。
又複留駐京師。
辦理一切事務。
均極妥協。
我母後皇太後聖母皇太後謹循家法。
授以議政王。
并掌樞機。
此實默體皇考燕翼诒謀。
該親王滋命益恭。
其盡忠竭慮。
以保乂我邦家。
固為至誼所不容辭。
讵非天下臣民所同系望也。
乃茲據王奏稱、責重任大。
當茲中外多事。
深恐見識偶疏。
緻滋贻誤。
籲懇谕饬中外大小臣工。
于朝廷用人行政。
各抒所見。
共求折衷。
并有自古大臣。
未有不開誠布公集思廣益而可以任天下之重等語謙卑恻怛。
具見悃忱。
當此國家多事之秋。
王以懿親而膺重寄。
凡可以安國家利社稷者。
自罔不竭盡心力。
而我諸臣皆身受國恩。
亦豈有不及時思效。
奮其忠誠。
以纾多難者乎。
前經降旨。
诏求直言茲特再行申谕中外大小臣工。
嗣後于朝廷用人行政。
各有所見。
務當切實直陳。
毋得稍存畏匿隐忍之見。
我兩宮皇太後方詢切刍荛。
以求治理。
即恭親王奕?、正欲與諸臣精白一心。
同襄郅治。
亦得虛衷參酌盡其多方延攬之誠。
爾諸臣其書思納誨。
陳善閉邪。
竭爾股肱耳目。
劻予心膂。
毋負諄諄申命爰咨爰度之懷。
實有厚望焉。
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又谕、戶部奏、川省軍需。
延不造報。
請旨饬催一摺。
四川省自鹹豐三年起。
支用饷需。
除經各部核準核減外。
尚未報銷者。
不下二百七十餘萬兩之多。
國帑攸關。
似此任意因循。
何以杜浮冒徇隐之弊。
着駱秉章查取曆任總督暨糧台局員各職名。
交部分别從嚴議處。
仍限三個月内。
将鹹豐三年以後。
軍需未銷各款。
奏報補銷。
其各直省督撫及各路統兵大臣于糧台支應之款。
均着遵照戶部奏定章程。
每屆半年。
奏報一次。
毋許延宕。
○又谕、崇厚奏、派弁解銀赴京。
中途被劫一摺。
直隸外委于立成、由天津管解銀兩赴京。
行至将近通州地方。
忽遇匪徒持械搶去所解銀兩。
該管地方官。
于委員解銀過境。
并不小心護解以緻官項被劫。
捕務實屬廢弛署通州知州蕭履中、武清縣知縣石衡均着摘去頂帶。
勒限嚴緝贓盜務獲。
至所稱該委員有無别項情弊。
即着饬提案證研訊究辦。
毋任狡展。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崇厚奏、畿輔重地。
如遇有強劫之案。
無論本管地方并鄰封州縣。
應不分畛域。
四路兜拏。
請饬順天府尹轉饬通永鎮道。
派兵摉拏等語通州距京師甚近。
現屆冬令。
宵小易生。
正捕務吃緊之時。
着張祥河、董醇、嚴饬通永鎮道轉饬所屬地方文武員弁多派兵役。
認真緝捕。
并令各州縣實力編查保甲。
不準視為具文以靖雈苻而安商旅。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熱河地方。
五方雜處易藏奸宄。
現在朕回宮以後。
該處回民是否安谧。
着春佑不動聲色。
嚴密訪查。
該地方現在如何情形。
迅速具奏。
并着妥為安撫。
毋令稍生事端。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回民生業如常。
并未滋生事端。
報聞。
○又谕、賈臻奏、逆匪吳正誼為苗逆死黨。
現在偪脅颍阜民圩。
幾及二百處。
該署撫存營兵勇無多。
請饬勝保先派文武大員。
率馬步一二千名。
星馳來颍等語。
該逆偪脅民圩。
勢甚猖獗。
賈臻存兵無多。
不敷剿辦。
自系實在情形。
着勝保酌量情形。
如可分撥馬步官兵。
即着派委得力大員統帶。
前往颍州。
協同賈臻所存兵勇實力攻剿。
毋稍遲誤。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賈臻奏、請饬催豫省協饷等語。
據稱現在派隊赴壽援剿。
民團兵勇數逾萬人。
勢難枵腹荷戈。
自系實在情形着嚴樹森督饬藩司。
迅速籌撥銀數萬兩星夜解赴颍州。
以濟軍食。
毋稍玩延。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以正黃旗滿洲都統惇親王奕誴署正紅旗蒙古都統。
○調兵部尚書朱鳳标為吏部尚書。
以都察院左都禦史萬青藜為兵部尚書。
○調禮部左侍郎孫葆元為吏部右侍郎。
以順天府府尹董醇為戶部右侍郎。
管錢法堂事。
内閣學士單懋謙為工部左侍郎。
○以前任倉場侍郎崇綸為倉場侍郎。
○以齊齊哈爾協領色爾固善為福州副都統。
○以剿滅安徽颍州賊匪。
地方肅清予知府葉春培以道員用。
賞委參領盛德等花翎餘升叙有差。
○甲子。
上即皇帝位于太和殿。
分遣官祗告天。
地太廟。
社稷是日黎明。
大駕鹵簿全設。
百官齊集于朝。
上素服。
詣梓宮前行禮祗告受命于大行皇帝。
更禮服。
詣鐘粹宮母後皇太後前儲秀宮聖母皇太後前行禮。
出禦中和殿。
内大臣執事各官。
行朝賀禮。
上禦太和殿。
即皇帝位升座王貝勒貝子公文武百官、行朝賀禮。
禮成。
上還居倚廬。
是日登極禮成。
頒诏天下。
诏曰我天清仰承上天眷佑。
粵自太祖太宗肇建鴻業。
世祖統一寰區。
聖祖世宗高宗仁宗宣宗重熙累洽。
中外乂安。
我皇考文宗顯皇帝臨禦十有一年。
宵旰憂勤。
日臻上理。
盛德豐功昭垂萬世。
深恩厚澤。
漸被八纮。
方期撫綏寰海。
多福永膺。
讵意臨幸灤陽。
舊疾複作。
元氣日虧。
竟至彌留不起。
七月十六日子刻。
谕立朕為皇太子。
十七日寅刻龍馭遽升。
以神器屬于藐躬朕自惟沖齡薄德。
懼不克勝。
顧念列聖诒謀之要。
皇考付托之隆。
勉抑哀忱。
膺茲重寄恪遵成命。
于十月初九日祗告天地宗廟社稷即皇帝位。
以明年為同治元年仰紹前猷。
彌增寅惕。
際新綸之丕布。
衍景運于無疆。
所有應行事宜。
條列于左。
一、在京在外諸王以下至公等以上。
俱加恩賜。
一、内外自公主以下至格格。
各加恩賜。
一、内外滿漢文武大小官員。
俱加一級。
一、内外大小各官除各以現在品級已得封贈外。
凡升級及改任者。
着照新銜封贈。
一、文官在京四品以上。
在外三品以上。
武官在京在外二品以上。
照現任品級。
各蔭一子入監讀書。
一、内外文職自四品以下。
武職自三品以下。
降革留任及住俸罰俸處分。
準其開複。
一、會試額數。
俟禮部臨期奏明人數。
請旨酌量廣額。
鄉試大省加三十名。
次省加二十名。
小省加十名。
滿洲蒙古加六名漢軍加三名。
一、各直省入學額數。
大學加七名。
中學加五名小學加三名。
一、國子監貢監生及各官學教習。
免坐監一月。
一、各直省儒學。
無論府州縣衛。
俱于本年以正貢作恩貢。
次貢作□山戊不□貢。
一、每府州縣衛。
各舉孝廉方正。
暫賜以六品頂帶榮身。
以備召用。
務期采訪真确。
毋得濫舉。
一、曆代帝王陵寝。
孔子阙裡。
及五嶽四渎等祀應遣官緻祭者。
照舊例行。
一、官吏兵民人等有犯。
除謀反叛逆。
子孫謀殺祖父母父母。
内亂。
妻妾殺夫。
奴婢殺家長。
殺一家非死罪三人。
采生折割人。
謀殺故殺真正人命。
蠱毒魇魅毒藥殺人。
強盜妖言十惡等。
真正死罪不赦外。
軍務獲罪。
隐匿逃人。
亦不赦外。
其餘自鹹豐十一年十月初九日以前。
已發覺、未發覺、已結未結者。
鹹赦除之。
有以赦前事告讦者。
以其罪罪之。
一、各省軍流人犯。
查明到配三年。
實在安靜守法。
及年逾七十者。
釋放回籍。
一、各處盜賊。
或為饑寒所累。
或為貪官所迫。
實有可憫。
如能改過就撫者。
準赦其罪。
一、各旗籍内務府及五旗包衣人等。
凡侵貪那移。
一切賠罰應追銀兩。
實系本人家産盡絕者。
查明準予豁免。
其分賠代賠以及牽連着賠者。
一概豁免。
一、凡官員因公賠罰等項。
而其子孫又代祖父着賠者。
查明豁免。
一、旗營官兵。
有因出征及被災借支俸饷者。
免其扣還。
一、滿漢兵丁。
有曾經效力行間。
因被傷年老閑住者。
除例得優恤外。
查明酌加恩赉。
一、曆年驿站。
軍興甚屬勞苦。
着各省督撫加意撫恤。
一、各直省有同堂五世及親見七代者。
除例賞扁額外。
查明各加恩赉。
一天下之本農為重。
各府州縣衛。
果有勤于耕種。
務本力作者。
地方官不時加獎。
以示鼓勵。
一、除五旗包衣佐領下披甲人等不賞外。
八旗滿洲蒙古漢軍護軍披甲人炮手步軍。
各賞一月錢糧。
一、軍民年七十以上者。
許一丁侍養。
免其雜派差役。
八十以上者。
給與九品頂帶。
九十以上者。
給與八品頂帶。
百□山戊不□以上者。
給與七品頂帶。
一百二十□山戊不□以上者。
給與六品頂帶。
百□山戊不□至一百二十□山戊不□以上者。
均仍題明。
給與建坊銀兩。
一、各處養濟院。
所有鳏寡孤獨及殘疾無告之人。
有司留心以時養贍。
毋緻失所。
于戲。
觐光揚烈。
敢稍寬繼述之心。
錫類推恩。
期共慰隆平之望。
諸王文武大小臣工。
其各矢忠誠。
贊襄郅治。
以垂我國家萬年有道之庥。
布告天下。
鹹使聞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