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六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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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決。
○戊午。
以修築海塘。
神靈佑護。
頒江蘇華亭縣金山觜天後廟禦書扁額曰澤普滄瀛。
風神廟禦書扁額曰楊休錫福。
龍神廟禦書扁額曰安瀾顯佑。
○谕軍機大臣等、瑞麟、張兆棟奏、查辦東西兩粵交界伏莽。
疊獲匪犯一摺。
廣東靈山縣捕屬等處。
與廣西接壤。
向多伏莽經瑞麟等派總兵鄭紹忠等馳往會同廣西邊界文武查辦先後拏獲匪犯多名。
業将燔标村匪巢平毀。
仍着瑞麟、張兆棟、會同劉長佑、督饬派出各員。
于兩粵交界地方嚴摉逸犯。
并移軍西鄉。
将該處匪黨悉數殲除。
以清伏莽。
欽州偪近越南。
恐有外匪竄入。
着瑞麟等嚴饬鄭紹忠等、會同地方文武。
随時确探。
妥為防範。
毋稍大意。
将此各谕令知之。
○以甯夏滿營官軍節年剿匪出力。
予協領桂齡、佐領裕通、以副都統簡放。
賞防禦雙祥等花翎。
州判蕭錦炤等藍翎。
餘加銜升叙有差。
○己未。
彗星見。
○庚申。
以翰栗院侍講學士松森、侍講孫诒經、徐郙、充日講起居注官。
司經局洗馬楊紹和、署日講起居注官。
予奉天開原被戕骁騎校紮克當阿祭葬世職。
○辛酉。
谕軍機大臣等、岑毓英奏、摉捕着名賊黨。
殲除首要逆犯。
遣散降回。
暨收獲炮械等件各摺片。
逆首馬德新、業經拏獲正法。
馬應鸾、馬尚雄、亦經官軍殺斃。
尋甸州降回數千戶。
亦已追繳軍火器械。
分遣回籍。
辦理甚為得手。
該省甫就肅清。
一切善後事宜。
亟應妥籌布置。
平彜縣屬之馬頭山等處。
回民二百餘戶。
與漢民仇怨太深。
該署督現拟将尋甸州城十裡外絕産。
清查分撥。
計口授田。
與漢民間雜而居。
惟必須妥慎籌布。
務使彼此相安。
不得複相尋釁。
方為盡善。
提督馬如龍寓中炮械等件。
刻下軍務肅清。
自不應留存寓所。
現經岑毓英收獲。
先後解交善後局存儲。
此外各回寨。
如尚有私藏者。
自應概行追繳。
惟須慎重出之。
不可激成事端。
沙甸大莊一帶。
前有洋人來往。
開化邊界之河口新街。
亦有洋人帶水手跟丁前來。
現雖折回越南。
難保不再圖窺伺。
着岑毓英饬令該地方文武。
随時認真偵探。
嚴密防維。
其餘一切事宜。
統着該署督酌度情形。
慎密籌辦。
以副委任。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岑毓英奏、勸捐委員。
久無禀報。
請饬查辦等語。
雲南補用同知直隸州知州李維翰、經岑毓英于同治十年間。
派令會同休緻同知朱慶椿、前赴廣西試辦勸捐。
發給執照章程等件。
迄今三年之久。
僅據朱慶椿禀報一次。
所報捐冊。
亦多錯誤。
李維翰則并未同路到粵。
亦無隻字禀報。
現在滇省捐例。
業經停止。
李維翰逗遛他省。
難保無藉端招搖情弊。
亟應查明懲辦。
李維翰着即行革職。
并着劉長佑饬屬查明該革員逗遛何處。
嚴行緝拏。
并追繳原領部監空白執照。
一并解滇。
交岑毓英嚴訊究辦。
其休緻同知朱慶椿分獲部監各照及捐獲銀兩。
有無侵那情弊。
着劉長佑查明。
據實參辦。
勒限追繳。
以示懲儆。
将此各谕令知之。
○浙江巡撫楊昌浚奏、遵旨整頓營伍。
現經分饬各營。
挑選精壯。
練習洋槍炮隊。
計可得勁旅二千餘人。
仍當随時稽察。
饬令按期操練。
報聞。
○壬戌。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近年川省匪徒日衆。
聯名結社。
有帽頂會燈花教諸名目。
聚衆連盟省垣附近地方。
肆行搶劫。
崇慶州高縣彭縣鹽亭等處。
均有匪徒嘯聚。
恐釀成巨患。
請饬防患未萌等語。
匪徒糾衆搶劫。
實為闾閻之害。
且川省與滇黔各省毗連。
尤恐句結各處匪徒。
乘機竊發。
亟應認真拏辦。
着吳棠派委妥員。
會同各該處地方文武。
一體實力查拏嚴行懲辦。
以絕根株。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常順等奏、酌拟棍噶紮勒參安插徒衆事宜。
請仍歸塔城管轄。
将該呼圖克圖所遞章程開單呈覽一摺。
棍噶紮勒參呈遞章八條。
經常順等分别酌拟辦理。
并請将嗣後該呼圖克圖徒衆一切事宜。
仍歸塔城參贊大臣管轄。
所奏各節。
是否妥協。
額勒和布到任後。
着即詳加查察。
覆核具奏。
原摺單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甲子。
孝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軍機大臣等、景廉奏、請停止大同官兵西進。
以節經費一摺。
前因景廉軍營需兵助剿。
定安等部署大同官兵起程。
需款緊要。
曾谕各該省迅解專款。
并由定安先行籌墊。
料理該官兵迅速西進。
現在金順。
張曜等軍。
陸續出關。
與景廉軍營聲勢可期聯絡。
從此兵力漸厚。
自無須另調征兵。
所有大同官兵。
既因款項支绌。
沿途跋涉維艱。
據景廉奏請停止前進。
自系為樽節經費起見。
着照所請。
即由定安。
鮑源深。
饬将所調大同官兵一千名全行停止西行。
其山東等省應解專款。
如已解到綏城。
即着定安撥解景廉軍營。
并饬屬采買駝隻。
解交應用。
以利轉運。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命刑部尚書崇實馳赴山海關查辦事件。
○予廣西賓州等處陣亡外委曾守振等十四員祭葬世職。
○乙醜。
谕軍機大臣等、都興阿等奏、核明奉省災戶确數。
請饬續撥赈款。
并災民聚衆乞食。
設法彈壓安撫各一摺。
奉省上年被災各城。
既經都興阿等派員覆勘明确。
實需赈款等項共銀二十九萬餘兩。
除前經戶部奏明由直隸河南兩省共撥給銀十萬兩外。
所虧甚钜。
災黎嗷嗷待哺。
情形迫不可待。
且各處已有聚衆乞食分糧搶糧情事。
雖經都興阿等捐赀助赈。
并派員各處勸捐惟為數無多。
而災民戶口至三十餘萬。
深恐乘機生變。
關系非輕。
着戶部按照該将軍等續請十九萬三千餘兩數目。
趕緊籌撥委解。
以濟要需。
并咨行直隸河南兩省。
速将前次奉撥之項埽數撥解。
毋稍遲延。
并着都興阿、清凱、志和、銘安、恭镗、妥為赈撫。
饬令各該地方文武。
随時設法彈壓撫綏安輯。
毋令滋生事端。
至各處勸捐。
辦有成數。
準由該将軍等随時奏明。
給予獎勵。
将此谕知戶部、并由四百裡谕令都興阿、清凱、志和、銘安、恭镗知之。
○丙寅。
谕軍機大臣等、沈葆桢等奏、到台日期。
籌辦大概情形。
并番目籲乞歸化。
台澎防兵。
拟另招精壯充補。
請将台灣課稅等銀撥充經費各摺片。
沈葆桢、潘霨、先後行抵台灣。
察看該處情形。
沈葆桢給與日本西鄉從道照會。
詞義頗為嚴正。
潘霨于本月初八日親赴琅<
○戊午。
以修築海塘。
神靈佑護。
頒江蘇華亭縣金山觜天後廟禦書扁額曰澤普滄瀛。
風神廟禦書扁額曰楊休錫福。
龍神廟禦書扁額曰安瀾顯佑。
○谕軍機大臣等、瑞麟、張兆棟奏、查辦東西兩粵交界伏莽。
疊獲匪犯一摺。
廣東靈山縣捕屬等處。
與廣西接壤。
向多伏莽經瑞麟等派總兵鄭紹忠等馳往會同廣西邊界文武查辦先後拏獲匪犯多名。
業将燔标村匪巢平毀。
仍着瑞麟、張兆棟、會同劉長佑、督饬派出各員。
于兩粵交界地方嚴摉逸犯。
并移軍西鄉。
将該處匪黨悉數殲除。
以清伏莽。
欽州偪近越南。
恐有外匪竄入。
着瑞麟等嚴饬鄭紹忠等、會同地方文武。
随時确探。
妥為防範。
毋稍大意。
将此各谕令知之。
○以甯夏滿營官軍節年剿匪出力。
予協領桂齡、佐領裕通、以副都統簡放。
賞防禦雙祥等花翎。
州判蕭錦炤等藍翎。
餘加銜升叙有差。
○己未。
彗星見。
○庚申。
以翰栗院侍講學士松森、侍講孫诒經、徐郙、充日講起居注官。
司經局洗馬楊紹和、署日講起居注官。
予奉天開原被戕骁騎校紮克當阿祭葬世職。
○辛酉。
谕軍機大臣等、岑毓英奏、摉捕着名賊黨。
殲除首要逆犯。
遣散降回。
暨收獲炮械等件各摺片。
逆首馬德新、業經拏獲正法。
馬應鸾、馬尚雄、亦經官軍殺斃。
尋甸州降回數千戶。
亦已追繳軍火器械。
分遣回籍。
辦理甚為得手。
該省甫就肅清。
一切善後事宜。
亟應妥籌布置。
平彜縣屬之馬頭山等處。
回民二百餘戶。
與漢民仇怨太深。
該署督現拟将尋甸州城十裡外絕産。
清查分撥。
計口授田。
與漢民間雜而居。
惟必須妥慎籌布。
務使彼此相安。
不得複相尋釁。
方為盡善。
提督馬如龍寓中炮械等件。
刻下軍務肅清。
自不應留存寓所。
現經岑毓英收獲。
先後解交善後局存儲。
此外各回寨。
如尚有私藏者。
自應概行追繳。
惟須慎重出之。
不可激成事端。
沙甸大莊一帶。
前有洋人來往。
開化邊界之河口新街。
亦有洋人帶水手跟丁前來。
現雖折回越南。
難保不再圖窺伺。
着岑毓英饬令該地方文武。
随時認真偵探。
嚴密防維。
其餘一切事宜。
統着該署督酌度情形。
慎密籌辦。
以副委任。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岑毓英奏、勸捐委員。
久無禀報。
請饬查辦等語。
雲南補用同知直隸州知州李維翰、經岑毓英于同治十年間。
派令會同休緻同知朱慶椿、前赴廣西試辦勸捐。
發給執照章程等件。
迄今三年之久。
僅據朱慶椿禀報一次。
所報捐冊。
亦多錯誤。
李維翰則并未同路到粵。
亦無隻字禀報。
現在滇省捐例。
業經停止。
李維翰逗遛他省。
難保無藉端招搖情弊。
亟應查明懲辦。
李維翰着即行革職。
并着劉長佑饬屬查明該革員逗遛何處。
嚴行緝拏。
并追繳原領部監空白執照。
一并解滇。
交岑毓英嚴訊究辦。
其休緻同知朱慶椿分獲部監各照及捐獲銀兩。
有無侵那情弊。
着劉長佑查明。
據實參辦。
勒限追繳。
以示懲儆。
将此各谕令知之。
○浙江巡撫楊昌浚奏、遵旨整頓營伍。
現經分饬各營。
挑選精壯。
練習洋槍炮隊。
計可得勁旅二千餘人。
仍當随時稽察。
饬令按期操練。
報聞。
○壬戌。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近年川省匪徒日衆。
聯名結社。
有帽頂會燈花教諸名目。
聚衆連盟省垣附近地方。
肆行搶劫。
崇慶州高縣彭縣鹽亭等處。
均有匪徒嘯聚。
恐釀成巨患。
請饬防患未萌等語。
匪徒糾衆搶劫。
實為闾閻之害。
且川省與滇黔各省毗連。
尤恐句結各處匪徒。
乘機竊發。
亟應認真拏辦。
着吳棠派委妥員。
會同各該處地方文武。
一體實力查拏嚴行懲辦。
以絕根株。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常順等奏、酌拟棍噶紮勒參安插徒衆事宜。
請仍歸塔城管轄。
将該呼圖克圖所遞章程開單呈覽一摺。
棍噶紮勒參呈遞章八條。
經常順等分别酌拟辦理。
并請将嗣後該呼圖克圖徒衆一切事宜。
仍歸塔城參贊大臣管轄。
所奏各節。
是否妥協。
額勒和布到任後。
着即詳加查察。
覆核具奏。
原摺單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甲子。
孝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軍機大臣等、景廉奏、請停止大同官兵西進。
以節經費一摺。
前因景廉軍營需兵助剿。
定安等部署大同官兵起程。
需款緊要。
曾谕各該省迅解專款。
并由定安先行籌墊。
料理該官兵迅速西進。
現在金順。
張曜等軍。
陸續出關。
與景廉軍營聲勢可期聯絡。
從此兵力漸厚。
自無須另調征兵。
所有大同官兵。
既因款項支绌。
沿途跋涉維艱。
據景廉奏請停止前進。
自系為樽節經費起見。
着照所請。
即由定安。
鮑源深。
饬将所調大同官兵一千名全行停止西行。
其山東等省應解專款。
如已解到綏城。
即着定安撥解景廉軍營。
并饬屬采買駝隻。
解交應用。
以利轉運。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命刑部尚書崇實馳赴山海關查辦事件。
○予廣西賓州等處陣亡外委曾守振等十四員祭葬世職。
○乙醜。
谕軍機大臣等、都興阿等奏、核明奉省災戶确數。
請饬續撥赈款。
并災民聚衆乞食。
設法彈壓安撫各一摺。
奉省上年被災各城。
既經都興阿等派員覆勘明确。
實需赈款等項共銀二十九萬餘兩。
除前經戶部奏明由直隸河南兩省共撥給銀十萬兩外。
所虧甚钜。
災黎嗷嗷待哺。
情形迫不可待。
且各處已有聚衆乞食分糧搶糧情事。
雖經都興阿等捐赀助赈。
并派員各處勸捐惟為數無多。
而災民戶口至三十餘萬。
深恐乘機生變。
關系非輕。
着戶部按照該将軍等續請十九萬三千餘兩數目。
趕緊籌撥委解。
以濟要需。
并咨行直隸河南兩省。
速将前次奉撥之項埽數撥解。
毋稍遲延。
并着都興阿、清凱、志和、銘安、恭镗、妥為赈撫。
饬令各該地方文武。
随時設法彈壓撫綏安輯。
毋令滋生事端。
至各處勸捐。
辦有成數。
準由該将軍等随時奏明。
給予獎勵。
将此谕知戶部、并由四百裡谕令都興阿、清凱、志和、銘安、恭镗知之。
○丙寅。
谕軍機大臣等、沈葆桢等奏、到台日期。
籌辦大概情形。
并番目籲乞歸化。
台澎防兵。
拟另招精壯充補。
請将台灣課稅等銀撥充經費各摺片。
沈葆桢、潘霨、先後行抵台灣。
察看該處情形。
沈葆桢給與日本西鄉從道照會。
詞義頗為嚴正。
潘霨于本月初八日親赴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