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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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傅文淵閣領閣事翰林院掌院學士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方略館總裁武英殿大學士軍機大臣鑲藍旗滿洲都統管理吏部事務戶部三庫事務加七級軍功加五級随帶加七級紀錄三十次臣寶鋆蒙古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少保文淵閣領閣事體仁閣大學士武英殿總裁正紅旗滿洲都統管理工部光祿寺事務内大臣輔國公軍功加一級随帶加六級紀錄十七次臣宗室載齡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翰林院掌院學士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國史館總裁方略館總裁協辦大學士兵部尚書軍機大臣教習庶吉士管理戶部三庫事務國子監事務加九級軍功加五級随帶加六級紀錄十九次臣沈桂芬稿本副總裁官經筵講官頭品頂帶禮部尚書管理戶部三庫事務随帶加五級紀錄十二次臣徐桐等奉敕修
同治十一年。
壬申。
十一月。
丁酉。
谕内閣、醇親王等奏、部文辦理舛誤。
請旨饬查一摺。
據稱接準兵部來文。
以軍政屆期。
咨行内外火器營。
将本管大臣職名事實造冊送部。
向無辦過成案。
無可咨覆。
旋據兵部兩次咨催。
當照例由内火器營備文聲覆。
兵部于覆文各情。
置之不問。
複以前事逾限未報。
嚴催外火器營。
實屬辦理舛誤。
請饬查究等語。
着兵部堂官查明。
如果辦理舛誤。
即将承辦司員參奏。
至該部三次文件内。
或有職銜花押。
或僅有花押。
并無職銜。
因何兩歧。
着一并查明具奏。
尋奏、部文畫押。
系該司員自行标識。
應否填寫職銜。
原未定有章程。
至軍政造冊。
向分滿洲火器營一冊。
外火器營一冊。
先後行文各營。
據内火器營咨覆。
而外火器營仍未聲覆。
是以再催。
于公事尚無舛誤。
惟該司員于内外火器營有無合辦之處。
未能查悉。
究屬疏忽。
應請交部議處。
從之。
○又谕、左宗棠奏、陝甘民食緊要。
請嚴禁種植罂粟一摺。
民閑栽種罂粟。
本幹例禁。
現在陝甘地方。
瘡痍甫複。
耕墾無多。
民食軍糧。
猶虞不繼。
亟應講求農務。
以冀豐盈。
即着左宗棠嚴饬各地方官。
申明定例。
悉行禁止。
如有民閑貪利私自種植者。
即于根苗初發時。
饬令盡行拔除。
并嚴禁丁差。
不準藉端擾索。
傥有不肖官吏。
仍敢故違例禁。
按畝收稅。
即着照枉法贓嚴參治罪。
其煙土之來自外省者。
并着一律嚴查。
不準入境。
以期淨絕根株。
各直省亦宜一體嚴禁。
有犯必懲。
毋使有妨民食。
○谕軍機大臣等、額勒和布、景瑞奏、遵籌馬隊出邊。
并請饬部速撥銀兩各一摺。
此次調赴烏噜木齊之馬隊一千名。
取道張家口出邊。
所需随軍駱駝約一千五六百隻。
額勒和布等現已派員赴錫林郭勒等旗采買。
仍恐不能如數。
歸綏地面。
向有駝市。
着定安酌核籌款。
迅在該處采買駱駝八百隻。
派委妥員解送張家口應用。
以利師行。
至前撥部帑銀兩。
據額勒和布等奏稱、業經用盡。
轉瞬馬隊出邊。
饋運轉輸。
需用甚钜。
若待各省解饷。
深恐緩不濟急等語。
自系實在情形。
着戶部迅即籌撥銀十五萬兩。
交順天府派員解至察哈爾。
交額勒和布等收存支用。
以應急需。
此項馬隊到口。
如有疲乏。
即由額勒和布等查看。
調取捐輸馬匹。
按數更換。
俾免濡滞。
其餘未盡事宜。
并着該都統等随時奏明辦理。
将此由四百裡各谕令知之。
○戊戌。
谕内閣、李瀚章、王文韶奏、節婦孝女。
同時自盡。
請特賜旌表。
并道員處置乖方。
請旨革職各摺片。
湖南已故知府李杏春、于鹹豐五年在湖北剿賊陣亡。
該故員之妻朱氏痛夫成瞽。
矢志守節。
其女嫦貞。
娥貞。
均經許字。
立志不嫁。
茹素。
求愈母目。
李杏春之兄李光燎、向伊侄女勸解。
強令開齋。
嫦貞等孝思純笃。
堅執己志。
李朱氏因伊目失明。
緻誤二女終身。
乘閑自盡。
嫦貞、娥貞、痛母情切。
亦即自缢殒命。
一門節孝。
深堪嘉憫。
李朱氏并其女嫦貞、娥貞、着交部一并照例旌表。
貴州候補道李光燎勸伊侄女開齋出嫁。
操之過切。
緻釀三命。
已屬咎無可辭。
且事後複以李朱氏母女吃齋入魔自盡等詞呈報。
希圖掩飾己過。
居心尤為險詐。
李光燎着即行革職。
以示懲儆。
○谕軍機大臣等、常順、保英、奏、竄匪圖犯科城一摺。
與十一月十四日奎昌等所奏。
情形大略相同。
該匪現已偪近濟爾根地方。
距科城僅一百餘裡。
亟應迅速撲滅。
托倫布計已抵科。
即着常順将該城防剿事宜。
與該署參贊等妥籌辦理。
并着托倫布。
保英。
懔遵前旨。
趕緊布置城防。
并于附近各要隘嚴密扼守。
一面設法派撥兵勇。
會同烏城派出官兵探蹤擊剿。
以淨逆氛。
達爾濟馬隊。
追剿此股賊匪。
現抵何處。
着奎昌、常順、多布沁紮木楚、志剛、嚴饬該總管督率隊伍。
無論賊匪竄擾何地。
即行迅速兜剿。
務絕根株。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前據景廉奏調道員黎獻赴營差遣。
當谕令吏部傳知該員。
在楚省酌帶舊部将弁。
采買軍火器械。
前赴景廉軍營。
應需價值。
由湖北應撥景廉軍饷内提撥應用。
茲據李瀚章奏、接據景廉咨稱。
已饬黎獻就近在湘楚地方招募數營。
現在該員到鄂。
當籌撥銀三萬兩。
交該員前赴上海采辦軍火。
并籌備銀一萬兩。
俟該員回鄂兌交。
惟由湘鄂募勇出關。
行糧甚钜。
且該勇丁于西北風霜水土。
皆未服習。
尤恐中途逃散。
壬申。
十一月。
丁酉。
谕内閣、醇親王等奏、部文辦理舛誤。
請旨饬查一摺。
據稱接準兵部來文。
以軍政屆期。
咨行内外火器營。
将本管大臣職名事實造冊送部。
向無辦過成案。
無可咨覆。
旋據兵部兩次咨催。
當照例由内火器營備文聲覆。
兵部于覆文各情。
置之不問。
複以前事逾限未報。
嚴催外火器營。
實屬辦理舛誤。
請饬查究等語。
着兵部堂官查明。
如果辦理舛誤。
即将承辦司員參奏。
至該部三次文件内。
或有職銜花押。
或僅有花押。
并無職銜。
因何兩歧。
着一并查明具奏。
尋奏、部文畫押。
系該司員自行标識。
應否填寫職銜。
原未定有章程。
至軍政造冊。
向分滿洲火器營一冊。
外火器營一冊。
先後行文各營。
據内火器營咨覆。
而外火器營仍未聲覆。
是以再催。
于公事尚無舛誤。
惟該司員于内外火器營有無合辦之處。
未能查悉。
究屬疏忽。
應請交部議處。
從之。
○又谕、左宗棠奏、陝甘民食緊要。
請嚴禁種植罂粟一摺。
民閑栽種罂粟。
本幹例禁。
現在陝甘地方。
瘡痍甫複。
耕墾無多。
民食軍糧。
猶虞不繼。
亟應講求農務。
以冀豐盈。
即着左宗棠嚴饬各地方官。
申明定例。
悉行禁止。
如有民閑貪利私自種植者。
即于根苗初發時。
饬令盡行拔除。
并嚴禁丁差。
不準藉端擾索。
傥有不肖官吏。
仍敢故違例禁。
按畝收稅。
即着照枉法贓嚴參治罪。
其煙土之來自外省者。
并着一律嚴查。
不準入境。
以期淨絕根株。
各直省亦宜一體嚴禁。
有犯必懲。
毋使有妨民食。
○谕軍機大臣等、額勒和布、景瑞奏、遵籌馬隊出邊。
并請饬部速撥銀兩各一摺。
此次調赴烏噜木齊之馬隊一千名。
取道張家口出邊。
所需随軍駱駝約一千五六百隻。
額勒和布等現已派員赴錫林郭勒等旗采買。
仍恐不能如數。
歸綏地面。
向有駝市。
着定安酌核籌款。
迅在該處采買駱駝八百隻。
派委妥員解送張家口應用。
以利師行。
至前撥部帑銀兩。
據額勒和布等奏稱、業經用盡。
轉瞬馬隊出邊。
饋運轉輸。
需用甚钜。
若待各省解饷。
深恐緩不濟急等語。
自系實在情形。
着戶部迅即籌撥銀十五萬兩。
交順天府派員解至察哈爾。
交額勒和布等收存支用。
以應急需。
此項馬隊到口。
如有疲乏。
即由額勒和布等查看。
調取捐輸馬匹。
按數更換。
俾免濡滞。
其餘未盡事宜。
并着該都統等随時奏明辦理。
将此由四百裡各谕令知之。
○戊戌。
谕内閣、李瀚章、王文韶奏、節婦孝女。
同時自盡。
請特賜旌表。
并道員處置乖方。
請旨革職各摺片。
湖南已故知府李杏春、于鹹豐五年在湖北剿賊陣亡。
該故員之妻朱氏痛夫成瞽。
矢志守節。
其女嫦貞。
娥貞。
均經許字。
立志不嫁。
茹素。
求愈母目。
李杏春之兄李光燎、向伊侄女勸解。
強令開齋。
嫦貞等孝思純笃。
堅執己志。
李朱氏因伊目失明。
緻誤二女終身。
乘閑自盡。
嫦貞、娥貞、痛母情切。
亦即自缢殒命。
一門節孝。
深堪嘉憫。
李朱氏并其女嫦貞、娥貞、着交部一并照例旌表。
貴州候補道李光燎勸伊侄女開齋出嫁。
操之過切。
緻釀三命。
已屬咎無可辭。
且事後複以李朱氏母女吃齋入魔自盡等詞呈報。
希圖掩飾己過。
居心尤為險詐。
李光燎着即行革職。
以示懲儆。
○谕軍機大臣等、常順、保英、奏、竄匪圖犯科城一摺。
與十一月十四日奎昌等所奏。
情形大略相同。
該匪現已偪近濟爾根地方。
距科城僅一百餘裡。
亟應迅速撲滅。
托倫布計已抵科。
即着常順将該城防剿事宜。
與該署參贊等妥籌辦理。
并着托倫布。
保英。
懔遵前旨。
趕緊布置城防。
并于附近各要隘嚴密扼守。
一面設法派撥兵勇。
會同烏城派出官兵探蹤擊剿。
以淨逆氛。
達爾濟馬隊。
追剿此股賊匪。
現抵何處。
着奎昌、常順、多布沁紮木楚、志剛、嚴饬該總管督率隊伍。
無論賊匪竄擾何地。
即行迅速兜剿。
務絕根株。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前據景廉奏調道員黎獻赴營差遣。
當谕令吏部傳知該員。
在楚省酌帶舊部将弁。
采買軍火器械。
前赴景廉軍營。
應需價值。
由湖北應撥景廉軍饷内提撥應用。
茲據李瀚章奏、接據景廉咨稱。
已饬黎獻就近在湘楚地方招募數營。
現在該員到鄂。
當籌撥銀三萬兩。
交該員前赴上海采辦軍火。
并籌備銀一萬兩。
俟該員回鄂兌交。
惟由湘鄂募勇出關。
行糧甚钜。
且該勇丁于西北風霜水土。
皆未服習。
尤恐中途逃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