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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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請四川每月解銀四萬兩。
湖北每月解銀二萬兩。
陝西每月解銀一萬兩。
作為吉林黑龍江馬隊專饷等語。
着吳棠、李瀚章、郭柏蔭、邵亨豫、每月按數籌撥。
解交西征糧台轉解。
以應亟需。
至山東應撥地丁銀五萬兩。
除已解外。
尚短解銀三萬兩。
并着丁寶桢迅速籌撥。
解交西征糧台。
以清款目。
毋稍延緩。
将此各谕令知之。
○以右春坊右庶子昆岡充日講起居注官。
○以甘肅朱家堡等處疊克賊壘。
賞提督蕭章林、李登第、蘇洪勝、副将李占雄、雷大興、張邦銀、巴圖魯名号。
守備劉殿邦等花翎。
李生财等藍翎。
餘加銜升叙有差。
○以疏防饷鞘被劫。
革奉天佐領嘎力杭阿等職。
仍留學。
○甲子。
遣官祭關帝廟。
○谕内閣、丁寶桢奏、營勇嘩噪。
請将統帶之員革職等語。
記名提督山東德州營參将馮義德、候補參将楊正才等、統帶東治營勇丁。
分駐壩頭。
防護大汛。
馮義德因接統該營未久。
與營哨官弁未能浃洽。
以緻勇丁嘩噪出營。
雖經知府馬映奎剀切曉谕。
即行歸隊。
尚未滋生事端。
惟馮義德身當統領。
馭衆無方。
實屬庸懦不職。
馮義德着革職留營效力。
以贖前愆。
楊正才充當營官。
未能先事覺察。
臨事又不能約束。
尤難辭咎。
楊正才着革職。
不準留營。
由丁寶桢解交原籍地方官嚴加管束。
其畏罪逃逸之哨官遊擊郭友升、參将梅玉烺、守備沉俊秀、均着革職。
并着丁寶桢嚴緝務獲。
歸案按律懲辦。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丁寶桢奏、東治營勇丁嘩噪。
已明降谕旨将參将馮義德等分别懲辦矣。
馮義德既接統東治營。
該營勇丁歸其管轄。
何以遽爾嘩噪出營。
有無另有不法情事。
雖據奏稱馮義德與該營情誼未浃。
諸多操切。
究竟該革員有何不公不法之事。
難以服衆。
未據詳細聲明。
營官楊正才如何約束無方。
以緻勇丁嘩噪。
均着丁寶桢确切查明。
據實具奏。
毋稍含混。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遵查東治營勇丁嘩噪。
尚無不法情事。
馮義德亦無不公不法重情。
惟苛細不明。
緻啟釁侮。
楊正才身充管帶。
臨事未能彈壓。
實屬約束無方。
業經懲辦。
請免置議。
報聞。
○乙醜。
谕軍機大臣等、錢鼎銘奏、捦獲匪首李六。
地方肅清一摺。
匪首李六。
雖經拏獲訊明。
是否即行正法。
刻下地方雖已肅清。
仍恐皖豫交界一帶伏莽未清。
若不将餘匪摉捕淨盡。
難保不暗中跧伏。
伺隙複發。
着錢鼎銘嚴饬在事各員認真摉緝。
務将餘黨悉數捕獲。
以消後患。
并着饬令各該地方官、将編查保甲各事宜實力奉行。
毋稍疏懈。
将此谕令知之。
○以降調刑部左侍郎恩齡為都察院左副都禦史。
○命廣西布政使康國器來京。
以前任廣東布政使文格為廣西布政使。
○以河南固始捦獲匪首李六。
賞總兵官崔廷桂正一品封典。
道員傅壽彤等加銜升叙有差。
○丁卯。
上奉慈安皇太後慈禧皇太後幸漱芳齋。
侍午膳。
○谕軍機大臣等、定安、富勒珲奏、台站經費不敷。
請借撥銀兩一摺。
據稱歸化城土默特台站經費。
前借山西銀兩。
将次用竣。
現在僅存八百餘兩。
如遇緊要差務。
不敷應用。
援案請饬撥濟等語。
着鮑源深查照成案。
再由山西藩庫提借銀五千兩。
專款存儲。
由定安等提撥應用。
此項銀兩。
仍俟土默特減成項下積有成數。
即行歸還。
以清款目。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常順、保英奏、整理台站情形。
請饬撥饷銀以備邊費。
派員經理台務。
挑練蒙古兵丁。
哈薩克頭目捐助駝馬各摺片。
科布多所屬台站。
差使繁重。
駝馬倒斃甚多。
自應量加體恤。
常順等拟将本年呈報駝馬倒斃數目。
照向章加一成核辦。
并于軍需項下動支銀三萬兩。
為整理台站之用。
均着照所議辦理。
科城支應一切差務。
及修築城垣、接濟土爾扈特、需用經費。
請撥銀十萬兩。
着戶部照數撥給。
并于年内先解到銀五六萬兩。
以應急需。
常順等以科屬台站緊要。
拟照烏城章程。
派委筆帖式章京等分赴各台經理。
及給發官兵口糧。
均着照所請行。
蒙古人衆。
積弱已久。
常順等現拟挑選蒙古兵丁二三百名。
訓練成軍。
即着随時認真教練。
俾成勁旅。
藉資臂助。
哈薩克頭目扣凱等捐助駝馬。
尚屬急公。
即照所請賞給五六品功牌。
以昭激勸。
将此各谕令知之。
○撥神機營洋馬槍二百杆。
解赴科布多軍營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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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請四川每月解銀四萬兩。
湖北每月解銀二萬兩。
陝西每月解銀一萬兩。
作為吉林黑龍江馬隊專饷等語。
着吳棠、李瀚章、郭柏蔭、邵亨豫、每月按數籌撥。
解交西征糧台轉解。
以應亟需。
至山東應撥地丁銀五萬兩。
除已解外。
尚短解銀三萬兩。
并着丁寶桢迅速籌撥。
解交西征糧台。
以清款目。
毋稍延緩。
将此各谕令知之。
○以右春坊右庶子昆岡充日講起居注官。
○以甘肅朱家堡等處疊克賊壘。
賞提督蕭章林、李登第、蘇洪勝、副将李占雄、雷大興、張邦銀、巴圖魯名号。
守備劉殿邦等花翎。
李生财等藍翎。
餘加銜升叙有差。
○以疏防饷鞘被劫。
革奉天佐領嘎力杭阿等職。
仍留學。
○甲子。
遣官祭關帝廟。
○谕内閣、丁寶桢奏、營勇嘩噪。
請将統帶之員革職等語。
記名提督山東德州營參将馮義德、候補參将楊正才等、統帶東治營勇丁。
分駐壩頭。
防護大汛。
馮義德因接統該營未久。
與營哨官弁未能浃洽。
以緻勇丁嘩噪出營。
雖經知府馬映奎剀切曉谕。
即行歸隊。
尚未滋生事端。
惟馮義德身當統領。
馭衆無方。
實屬庸懦不職。
馮義德着革職留營效力。
以贖前愆。
楊正才充當營官。
未能先事覺察。
臨事又不能約束。
尤難辭咎。
楊正才着革職。
不準留營。
由丁寶桢解交原籍地方官嚴加管束。
其畏罪逃逸之哨官遊擊郭友升、參将梅玉烺、守備沉俊秀、均着革職。
并着丁寶桢嚴緝務獲。
歸案按律懲辦。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丁寶桢奏、東治營勇丁嘩噪。
已明降谕旨将參将馮義德等分别懲辦矣。
馮義德既接統東治營。
該營勇丁歸其管轄。
何以遽爾嘩噪出營。
有無另有不法情事。
雖據奏稱馮義德與該營情誼未浃。
諸多操切。
究竟該革員有何不公不法之事。
難以服衆。
未據詳細聲明。
營官楊正才如何約束無方。
以緻勇丁嘩噪。
均着丁寶桢确切查明。
據實具奏。
毋稍含混。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遵查東治營勇丁嘩噪。
尚無不法情事。
馮義德亦無不公不法重情。
惟苛細不明。
緻啟釁侮。
楊正才身充管帶。
臨事未能彈壓。
實屬約束無方。
業經懲辦。
請免置議。
報聞。
○乙醜。
谕軍機大臣等、錢鼎銘奏、捦獲匪首李六。
地方肅清一摺。
匪首李六。
雖經拏獲訊明。
是否即行正法。
刻下地方雖已肅清。
仍恐皖豫交界一帶伏莽未清。
若不将餘匪摉捕淨盡。
難保不暗中跧伏。
伺隙複發。
着錢鼎銘嚴饬在事各員認真摉緝。
務将餘黨悉數捕獲。
以消後患。
并着饬令各該地方官、将編查保甲各事宜實力奉行。
毋稍疏懈。
将此谕令知之。
○以降調刑部左侍郎恩齡為都察院左副都禦史。
○命廣西布政使康國器來京。
以前任廣東布政使文格為廣西布政使。
○以河南固始捦獲匪首李六。
賞總兵官崔廷桂正一品封典。
道員傅壽彤等加銜升叙有差。
○丁卯。
上奉慈安皇太後慈禧皇太後幸漱芳齋。
侍午膳。
○谕軍機大臣等、定安、富勒珲奏、台站經費不敷。
請借撥銀兩一摺。
據稱歸化城土默特台站經費。
前借山西銀兩。
将次用竣。
現在僅存八百餘兩。
如遇緊要差務。
不敷應用。
援案請饬撥濟等語。
着鮑源深查照成案。
再由山西藩庫提借銀五千兩。
專款存儲。
由定安等提撥應用。
此項銀兩。
仍俟土默特減成項下積有成數。
即行歸還。
以清款目。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常順、保英奏、整理台站情形。
請饬撥饷銀以備邊費。
派員經理台務。
挑練蒙古兵丁。
哈薩克頭目捐助駝馬各摺片。
科布多所屬台站。
差使繁重。
駝馬倒斃甚多。
自應量加體恤。
常順等拟将本年呈報駝馬倒斃數目。
照向章加一成核辦。
并于軍需項下動支銀三萬兩。
為整理台站之用。
均着照所議辦理。
科城支應一切差務。
及修築城垣、接濟土爾扈特、需用經費。
請撥銀十萬兩。
着戶部照數撥給。
并于年内先解到銀五六萬兩。
以應急需。
常順等以科屬台站緊要。
拟照烏城章程。
派委筆帖式章京等分赴各台經理。
及給發官兵口糧。
均着照所請行。
蒙古人衆。
積弱已久。
常順等現拟挑選蒙古兵丁二三百名。
訓練成軍。
即着随時認真教練。
俾成勁旅。
藉資臂助。
哈薩克頭目扣凱等捐助駝馬。
尚屬急公。
即照所請賞給五六品功牌。
以昭激勸。
将此各谕令知之。
○撥神機營洋馬槍二百杆。
解赴科布多軍營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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