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三十七
關燈
小
中
大
○庚戌。
谕内閣、桂清奏、司員于咨部要件未經回明率請标畫請交部議處一摺。
内務府銀庫司員。
于咨行戶部請領銀兩稿内。
未經該堂官商定。
辄加入欠撥銀兩字樣。
呈請崇綸标畫先行。
實屬膽大自專。
郎中英绶、員外郎連蔭、紮拉芬、均着交吏部議處以示懲儆。
另片奏、該侍郎入直時。
與該衙門堂官商議将英绶等聯銜參奏。
明善是日未經入直。
春佑、魁齡、俱稱雖畫此稿。
一時未能查出。
誠明亦稱知有其事。
不料崇綸聲稱是伊主意等語。
崇綸何以不與該侍郎等商議。
辄畫先行。
明善等是否均經标畫。
着崇綸、春佑、魁齡、明善、誠明、據實明白回奏。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武毅右營勇丁潰散。
并有戕害營官情事。
當經谕知穆圖善、俟左宗棠進駐蘭州省城。
即督率得力兵勇移紮乾邠一帶。
并察看曹克忠能否得力。
所部勇丁如何分别撤留。
令該将軍悉心酌度。
奏明辦理。
茲據邵亨豫奏稱、曹克忠自接統銘軍後。
駕馭未能得宜。
時逾半年與兵将總不浃洽。
該提督久患足疾。
于營哨各官疏于接見。
軍心已搖訛言四起。
附近居民紛紛遷徙。
營弁亦多乞假。
請饬李鴻章密籌辦理等語。
軍營統帥。
全在謀勇兼施。
聯絡軍心申明紀律。
曹克忠既不能約束勇丁。
緻令戕官潰散。
是其不勝統帥之任。
已可概見。
近複患病。
不能接見營哨各官。
則其兵将離心。
猜疑日積。
勢所必至。
此軍素稱勁旅。
現在不但無益陝防。
且恐激生事端緻滋後患。
着李鴻章悉心籌畫。
将曹克忠所部銘字一軍。
應如何撤回安插。
俾有用之兵不至潰散為患地方。
是為至要。
穆圖善于行抵乾邠後。
妥為布置。
俾銘軍去留。
得以迅速酌定。
不至日久患生。
邵亨豫于銘軍未撤之先。
務當不動聲色。
妥為調處以弭亂萌。
該署撫原片。
着鈔給李鴻章、穆圖善閱看。
此旨關系軍營大局。
穆圖善近在甘肅。
務當饬令在營各員。
不得稍有洩漏緻生他變。
提督成祿被參各節。
穆圖善前奏已派員前往訪查。
何以日久尚未查覆。
并着該将軍迅速查明據實具奏。
毋再延緩。
将此由五百裡各密谕知之。
○又谕、邵亨豫奏、陝省邊境漸安。
墾務日辟。
曹克忠奏會匪誘勇潛逃追拏懲辦各一摺。
陝省北山一帶。
現在雖無賊蹤。
仍應随時嚴防。
邵亨豫拟令譚仁芳統率各營。
移紮北路适中之地。
以資策應。
着即饬令該提督将新集各營認真訓練。
相機防剿。
毋稍懈弛。
北山開墾荒地。
漸次複業。
并着督饬該地方官勤求民瘼。
實力撫綏。
以期闾閻日有起色。
據曹克忠奏、會匪丁恒汰等、暗誘武毅右軍右營勇丁李占标等、迫脅多人。
開營潛逃。
營官楊祺追捕被戕。
旋經該提督帶隊追及。
立将倡逃之李占标等捦斬。
餘衆亦悉數就獲。
分别責革正法。
并先後将會匪頭目丁恒汰等十餘名拏獲骈誅。
地方一律安谧等語。
營官盡先副将劉玉發、于兵丁被誘潛逃。
事前既毫無覺察。
臨時又不能彈壓。
實屬咎無可辭。
姑念從前打仗。
尚屬出力。
從寬摘去頂帶。
拔去花翎。
仍留營差遣。
如再不知愧奮。
即行從嚴參辦。
會匪溷迹各營。
乘機煽惑。
大為軍營地方之害。
自應不動聲色。
随時豫為防範。
乾州為四達之沖。
時有遊匪往來。
着邵亨豫督饬該地方官勤查保甲。
如有形迹可疑之人。
即行查究來曆。
禁止窩留以清奸宄。
并着曹克忠将所部各營加意拊循。
妥為钤束。
毋任再滋事端。
匪首梅金山、張大華、胡明得三犯。
現已逃往甘肅。
着左宗棠饬令所屬地方官嚴密查拏正法。
該犯等仍恐潛回陝境。
并此外有無餘匪藏匿。
着邵亨豫、曹克忠、派員一體訪拏。
毋任漏網。
将此谕知左宗棠、邵亨豫、并傳谕曹克忠知之。
○又谕、前據金順奏、該将軍于六月十六日督率所部啟行西進。
計期已有月餘。
何以中途杳無奏報。
現在已否馳抵甘涼一帶。
即着趕緊前進。
俟行抵該處即行迅速奏聞。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予陝西乾州被戕總兵官楊祺祭葬世職加等。
○壬子。
谕内閣、崇綸等奏、遵旨明白回奏一摺。
内務府前次奏撥戶部銀一百四十萬兩。
經戶部覆奏七八月閑。
約可共撥銀五六十萬兩。
是戶部酌量動撥之款。
止有此數。
即因用款不敷。
尚須添撥亦應奏明請旨遵行。
乃該司員英绶等此次出具印領文稿。
意存蒙混。
未經回明各堂商定。
辄請崇綸标畫先行。
崇綸亦不與同官商酌。
遽準該司員于文尾加入下欠八十萬兩之語。
實屬輕率。
除英绶、連蔭、紮拉芬、膽大自專業經降旨交部議處外。
崇綸着交部議處。
春佑、魁齡、明善、誠明、不加查察。
随同标畫。
亦屬疏忽。
均着交部察議。
尋議崇綸降二級留任。
春佑等各罰俸一年。
得旨均着準其抵銷。
○又谕、前因禦史秀文等奏、工部制造庫支領内務府款項。
有捏飾蒙混情弊。
當谕令該部查奏。
茲據該部查明具奏。
工部制造金冊應領款項。
既據查無捏飾蒙混等弊。
該禦史所奏着無庸議。
另片奏、稽察内務府禦史。
并無兼查工部之責。
請饬無庸幹預等語。
着都察院堂官饬令稽查内務府禦史。
嗣後恪遵定例。
于例應稽察衙門之外。
不得再有幹預。
如實有應查事件。
亦着由内務府轉行。
以免紛歧。
v
谕内閣、桂清奏、司員于咨部要件未經回明率請标畫請交部議處一摺。
内務府銀庫司員。
于咨行戶部請領銀兩稿内。
未經該堂官商定。
辄加入欠撥銀兩字樣。
呈請崇綸标畫先行。
實屬膽大自專。
郎中英绶、員外郎連蔭、紮拉芬、均着交吏部議處以示懲儆。
另片奏、該侍郎入直時。
與該衙門堂官商議将英绶等聯銜參奏。
明善是日未經入直。
春佑、魁齡、俱稱雖畫此稿。
一時未能查出。
誠明亦稱知有其事。
不料崇綸聲稱是伊主意等語。
崇綸何以不與該侍郎等商議。
辄畫先行。
明善等是否均經标畫。
着崇綸、春佑、魁齡、明善、誠明、據實明白回奏。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武毅右營勇丁潰散。
并有戕害營官情事。
當經谕知穆圖善、俟左宗棠進駐蘭州省城。
即督率得力兵勇移紮乾邠一帶。
并察看曹克忠能否得力。
所部勇丁如何分别撤留。
令該将軍悉心酌度。
奏明辦理。
茲據邵亨豫奏稱、曹克忠自接統銘軍後。
駕馭未能得宜。
時逾半年與兵将總不浃洽。
該提督久患足疾。
于營哨各官疏于接見。
軍心已搖訛言四起。
附近居民紛紛遷徙。
營弁亦多乞假。
請饬李鴻章密籌辦理等語。
軍營統帥。
全在謀勇兼施。
聯絡軍心申明紀律。
曹克忠既不能約束勇丁。
緻令戕官潰散。
是其不勝統帥之任。
已可概見。
近複患病。
不能接見營哨各官。
則其兵将離心。
猜疑日積。
勢所必至。
此軍素稱勁旅。
現在不但無益陝防。
且恐激生事端緻滋後患。
着李鴻章悉心籌畫。
将曹克忠所部銘字一軍。
應如何撤回安插。
俾有用之兵不至潰散為患地方。
是為至要。
穆圖善于行抵乾邠後。
妥為布置。
俾銘軍去留。
得以迅速酌定。
不至日久患生。
邵亨豫于銘軍未撤之先。
務當不動聲色。
妥為調處以弭亂萌。
該署撫原片。
着鈔給李鴻章、穆圖善閱看。
此旨關系軍營大局。
穆圖善近在甘肅。
務當饬令在營各員。
不得稍有洩漏緻生他變。
提督成祿被參各節。
穆圖善前奏已派員前往訪查。
何以日久尚未查覆。
并着該将軍迅速查明據實具奏。
毋再延緩。
将此由五百裡各密谕知之。
○又谕、邵亨豫奏、陝省邊境漸安。
墾務日辟。
曹克忠奏會匪誘勇潛逃追拏懲辦各一摺。
陝省北山一帶。
現在雖無賊蹤。
仍應随時嚴防。
邵亨豫拟令譚仁芳統率各營。
移紮北路适中之地。
以資策應。
着即饬令該提督将新集各營認真訓練。
相機防剿。
毋稍懈弛。
北山開墾荒地。
漸次複業。
并着督饬該地方官勤求民瘼。
實力撫綏。
以期闾閻日有起色。
據曹克忠奏、會匪丁恒汰等、暗誘武毅右軍右營勇丁李占标等、迫脅多人。
開營潛逃。
營官楊祺追捕被戕。
旋經該提督帶隊追及。
立将倡逃之李占标等捦斬。
餘衆亦悉數就獲。
分别責革正法。
并先後将會匪頭目丁恒汰等十餘名拏獲骈誅。
地方一律安谧等語。
營官盡先副将劉玉發、于兵丁被誘潛逃。
事前既毫無覺察。
臨時又不能彈壓。
實屬咎無可辭。
姑念從前打仗。
尚屬出力。
從寬摘去頂帶。
拔去花翎。
仍留營差遣。
如再不知愧奮。
即行從嚴參辦。
會匪溷迹各營。
乘機煽惑。
大為軍營地方之害。
自應不動聲色。
随時豫為防範。
乾州為四達之沖。
時有遊匪往來。
着邵亨豫督饬該地方官勤查保甲。
如有形迹可疑之人。
即行查究來曆。
禁止窩留以清奸宄。
并着曹克忠将所部各營加意拊循。
妥為钤束。
毋任再滋事端。
匪首梅金山、張大華、胡明得三犯。
現已逃往甘肅。
着左宗棠饬令所屬地方官嚴密查拏正法。
該犯等仍恐潛回陝境。
并此外有無餘匪藏匿。
着邵亨豫、曹克忠、派員一體訪拏。
毋任漏網。
将此谕知左宗棠、邵亨豫、并傳谕曹克忠知之。
○又谕、前據金順奏、該将軍于六月十六日督率所部啟行西進。
計期已有月餘。
何以中途杳無奏報。
現在已否馳抵甘涼一帶。
即着趕緊前進。
俟行抵該處即行迅速奏聞。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予陝西乾州被戕總兵官楊祺祭葬世職加等。
○壬子。
谕内閣、崇綸等奏、遵旨明白回奏一摺。
内務府前次奏撥戶部銀一百四十萬兩。
經戶部覆奏七八月閑。
約可共撥銀五六十萬兩。
是戶部酌量動撥之款。
止有此數。
即因用款不敷。
尚須添撥亦應奏明請旨遵行。
乃該司員英绶等此次出具印領文稿。
意存蒙混。
未經回明各堂商定。
辄請崇綸标畫先行。
崇綸亦不與同官商酌。
遽準該司員于文尾加入下欠八十萬兩之語。
實屬輕率。
除英绶、連蔭、紮拉芬、膽大自專業經降旨交部議處外。
崇綸着交部議處。
春佑、魁齡、明善、誠明、不加查察。
随同标畫。
亦屬疏忽。
均着交部察議。
尋議崇綸降二級留任。
春佑等各罰俸一年。
得旨均着準其抵銷。
○又谕、前因禦史秀文等奏、工部制造庫支領内務府款項。
有捏飾蒙混情弊。
當谕令該部查奏。
茲據該部查明具奏。
工部制造金冊應領款項。
既據查無捏飾蒙混等弊。
該禦史所奏着無庸議。
另片奏、稽察内務府禦史。
并無兼查工部之責。
請饬無庸幹預等語。
着都察院堂官饬令稽查内務府禦史。
嗣後恪遵定例。
于例應稽察衙門之外。
不得再有幹預。
如實有應查事件。
亦着由内務府轉行。
以免紛歧。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