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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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太子太傅文淵閣領閣事翰林院掌院學士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方略館總裁武英殿大學士軍機大臣鑲藍旗滿洲都統管理吏部事務戶部三庫事務加七級軍功加五級随帶加七級紀錄三十次臣寶鋆蒙古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少保文淵閣領閣事體仁閣大學士武英殿總裁正紅旗滿洲都統管理工部光祿寺事務内大臣輔國公軍功加一級随帶加六級紀錄十七次臣宗室載齡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翰林院掌院學士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國史館總裁武英殿總裁協辦大學士兵部尚書軍機大臣教習庶吉士管理戶部三庫事務國子監事務加九級軍功加五級随帶加六級紀錄十九次臣沈桂芬稿本副總裁官經筵講官頭品頂帶禮部尚書管理戶部三庫事務随帶加五級紀錄十二次臣徐桐等奉敕修
同治十年。
辛未。
六月。
庚申朔。
上詣鐘粹宮問慈安皇太後安。
長春宮問慈禧皇太後安。
至戊子皆如之。
○奉慈安皇太後慈禧皇太後幸潄芳齋。
侍午膳。
○谕軍機大臣等、李鴻章奏、續派古北口練軍赴庫協防。
拟俟台站疏通。
再行饬催前進一摺。
古北口練軍一千。
李鴻章現派都司賈吉齡統帶。
并籌給三個月饷乾。
酌發兩具号衣等項。
又照宣化官兵章程。
購備月需食米。
所籌均尚妥洽。
即着該督饬令承辦各員。
趕将該官兵應需饷銀等項。
迅速給發。
催令克日起程。
馳赴庫城。
協同防剿。
毋稍遲誤。
前谕文盛趕将已散五台。
設法招集。
其未散各台。
妥為拊循。
本日李鴻章亦稱目下情形。
以整複台站趕通運道為急。
着文盛懔遵前旨。
将台站趕緊設複。
并将應需駝隻。
設法籌添保護。
俾軍行無阻。
糧道疏通。
不得稍涉遷延。
緻滋贻誤。
此項續調官兵行抵庫倫後。
張廷嶽阿爾塔什達。
務當妥籌布置。
相機防剿。
應領饷銀即由張廷嶽等照章接續支放。
毋令缺乏。
文盛前奏布魯圖屬之喜喇穆呼爾五台弁兵。
聞有槍聲。
紛紛逃避。
究竟賊匪曾否擾及台站。
現在匪衆是否仍踞烏喇特旗境内。
抑已由西而東。
着文盛、張廷嶽等、多設偵探。
派兵會合兜剿。
該五台與賽爾烏蘇台毗連。
即赴庫倫大道。
并恐賊衆避兵而行。
由東繞道赴庫。
均應先事豫籌。
張廷嶽等尤當确探嚴防。
毋稍大意。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巴揚阿等奏、軍勢稍松。
會籌布置情形一摺。
據稱湖北谷城縣境内。
有土匪句結起事之謠。
民心不無驚惶。
襄樊為南北通衢重鎮。
兼值甘肅遣撤南勇。
過境不絕。
恐緻沿途滋事。
現拟于前調武毅各隊三千名内。
暫留兩營駐紮荊州。
其餘馬步。
悉由郭松林統帶回襄等語。
湖南會匪。
雖經官軍擊散。
現尚竄匿桃花江一帶。
鄂省邊防。
未可稍松。
谷城境内既有土匪起事之謠。
尤恐内外句結。
伏莽潛滋。
襄樊一帶。
自應豫為籌防。
所有武毅各隊。
應如何分别留荊回襄以固邊防而清腹地之處。
着李瀚章、郭柏蔭、會商巴揚阿等、酌度緩急情形。
妥為布置。
毋稍疏虞。
桃花江竄匪。
被剿窮蹙。
難保不窺伺鄂邊。
丁長春所帶水師炮船。
即着饬令前往常德駐紮。
嚴密防堵。
其前調彭昌禧等各炮船。
如湖南兵力現敷分布。
即着撤歸各汛。
以專責成。
将此由四百裡各谕令知之。
○壬戌。
太白晝見。
○谕軍機大臣等、劉昆奏、益陽等處會匪。
一律殲除一摺。
據奏道員李光燎等由桃花江進剿舒塘等處竄匪。
殲盡無遺。
益陽龍陽交界。
資江南北兩岸。
一律肅清。
惟所稱查探着名首逆多死于陣。
語涉含糊。
究竟劉道美、劉貫三、何春台等首逆。
曾否殲斃。
有無确據。
抑尚在逃未獲。
該犯等系起事首惡。
斷不準任令漏網。
着劉昆遴派幹員并饬所屬地方官嚴密躧緝。
務須悉數弋獲。
其從逆之犯。
亦當摉捕淨盡。
以絕根株。
該撫現将派出各軍分别撤回。
酌留李光燎兩營擇要扼紮。
并派員會辦益陽等處團防。
仍着饬令該員等認真防範。
以遏亂萌。
湖南會匪。
連年滋事。
雖立時撲滅。
而闾閻已被其害。
劉昆身任封疆。
當時時以緝匪安良為念。
妥為籌辦。
不得因循粉飾。
緻負委任。
所有此次李光燎等軍剿匪出力。
着準其暫行存記。
俟清查完竣。
酌量保奏。
将此谕令知之。
○盛京将軍都興阿因病乞假。
以盛京戶部侍郎瑞聯暫署将軍。
○予湖南益陽殉難在籍知州陳景滄祭葬世職加等。
子監生克澐、文生克權、賞恤加等。
○癸亥。
谕軍機大臣等、庫克吉泰奏、遵旨清厘圍場。
現籌辦理情形一摺。
熱河圍場佃戶。
侵占圍地。
經庫克吉泰查明情形。
将圍外附近旗地。
令該民佃按照原領系何旗圍内之地。
即以何旗圍外之地如數補給。
至各旗之人。
從前認領邊荒。
曾交過押荒銀兩。
即以貴山等舉出餘地及所捐之地就近補還。
現在圍場八處。
及跸路經過之所。
均已一律騰清封禁。
其應補民佃之地。
亦陸續補足。
并于各要路總口立界設卡。
以免侵越。
辦理尚為妥速。
即着庫克吉泰饬令司員孫恩
辛未。
六月。
庚申朔。
上詣鐘粹宮問慈安皇太後安。
長春宮問慈禧皇太後安。
至戊子皆如之。
○奉慈安皇太後慈禧皇太後幸潄芳齋。
侍午膳。
○谕軍機大臣等、李鴻章奏、續派古北口練軍赴庫協防。
拟俟台站疏通。
再行饬催前進一摺。
古北口練軍一千。
李鴻章現派都司賈吉齡統帶。
并籌給三個月饷乾。
酌發兩具号衣等項。
又照宣化官兵章程。
購備月需食米。
所籌均尚妥洽。
即着該督饬令承辦各員。
趕将該官兵應需饷銀等項。
迅速給發。
催令克日起程。
馳赴庫城。
協同防剿。
毋稍遲誤。
前谕文盛趕将已散五台。
設法招集。
其未散各台。
妥為拊循。
本日李鴻章亦稱目下情形。
以整複台站趕通運道為急。
着文盛懔遵前旨。
将台站趕緊設複。
并将應需駝隻。
設法籌添保護。
俾軍行無阻。
糧道疏通。
不得稍涉遷延。
緻滋贻誤。
此項續調官兵行抵庫倫後。
張廷嶽阿爾塔什達。
務當妥籌布置。
相機防剿。
應領饷銀即由張廷嶽等照章接續支放。
毋令缺乏。
文盛前奏布魯圖屬之喜喇穆呼爾五台弁兵。
聞有槍聲。
紛紛逃避。
究竟賊匪曾否擾及台站。
現在匪衆是否仍踞烏喇特旗境内。
抑已由西而東。
着文盛、張廷嶽等、多設偵探。
派兵會合兜剿。
該五台與賽爾烏蘇台毗連。
即赴庫倫大道。
并恐賊衆避兵而行。
由東繞道赴庫。
均應先事豫籌。
張廷嶽等尤當确探嚴防。
毋稍大意。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巴揚阿等奏、軍勢稍松。
會籌布置情形一摺。
據稱湖北谷城縣境内。
有土匪句結起事之謠。
民心不無驚惶。
襄樊為南北通衢重鎮。
兼值甘肅遣撤南勇。
過境不絕。
恐緻沿途滋事。
現拟于前調武毅各隊三千名内。
暫留兩營駐紮荊州。
其餘馬步。
悉由郭松林統帶回襄等語。
湖南會匪。
雖經官軍擊散。
現尚竄匿桃花江一帶。
鄂省邊防。
未可稍松。
谷城境内既有土匪起事之謠。
尤恐内外句結。
伏莽潛滋。
襄樊一帶。
自應豫為籌防。
所有武毅各隊。
應如何分别留荊回襄以固邊防而清腹地之處。
着李瀚章、郭柏蔭、會商巴揚阿等、酌度緩急情形。
妥為布置。
毋稍疏虞。
桃花江竄匪。
被剿窮蹙。
難保不窺伺鄂邊。
丁長春所帶水師炮船。
即着饬令前往常德駐紮。
嚴密防堵。
其前調彭昌禧等各炮船。
如湖南兵力現敷分布。
即着撤歸各汛。
以專責成。
将此由四百裡各谕令知之。
○壬戌。
太白晝見。
○谕軍機大臣等、劉昆奏、益陽等處會匪。
一律殲除一摺。
據奏道員李光燎等由桃花江進剿舒塘等處竄匪。
殲盡無遺。
益陽龍陽交界。
資江南北兩岸。
一律肅清。
惟所稱查探着名首逆多死于陣。
語涉含糊。
究竟劉道美、劉貫三、何春台等首逆。
曾否殲斃。
有無确據。
抑尚在逃未獲。
該犯等系起事首惡。
斷不準任令漏網。
着劉昆遴派幹員并饬所屬地方官嚴密躧緝。
務須悉數弋獲。
其從逆之犯。
亦當摉捕淨盡。
以絕根株。
該撫現将派出各軍分别撤回。
酌留李光燎兩營擇要扼紮。
并派員會辦益陽等處團防。
仍着饬令該員等認真防範。
以遏亂萌。
湖南會匪。
連年滋事。
雖立時撲滅。
而闾閻已被其害。
劉昆身任封疆。
當時時以緝匪安良為念。
妥為籌辦。
不得因循粉飾。
緻負委任。
所有此次李光燎等軍剿匪出力。
着準其暫行存記。
俟清查完竣。
酌量保奏。
将此谕令知之。
○盛京将軍都興阿因病乞假。
以盛京戶部侍郎瑞聯暫署将軍。
○予湖南益陽殉難在籍知州陳景滄祭葬世職加等。
子監生克澐、文生克權、賞恤加等。
○癸亥。
谕軍機大臣等、庫克吉泰奏、遵旨清厘圍場。
現籌辦理情形一摺。
熱河圍場佃戶。
侵占圍地。
經庫克吉泰查明情形。
将圍外附近旗地。
令該民佃按照原領系何旗圍内之地。
即以何旗圍外之地如數補給。
至各旗之人。
從前認領邊荒。
曾交過押荒銀兩。
即以貴山等舉出餘地及所捐之地就近補還。
現在圍場八處。
及跸路經過之所。
均已一律騰清封禁。
其應補民佃之地。
亦陸續補足。
并于各要路總口立界設卡。
以免侵越。
辦理尚為妥速。
即着庫克吉泰饬令司員孫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