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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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陸軍六七千人。
便可馳赴下遊。
保衛一方。
現在鎮城防剿事宜。
亟須得人而理。
若李鴻章必俟曾國荃進兵巢和。
傍城趨過。
由浦六以達于鎮。
未免纡遲太甚。
且所部水軍。
亦豈能舍舟登陸。
自應督率師船。
由水路進發。
該水軍攻克安慶無為等處。
素稱得力。
即閑遇賊船賊壘。
諒不難奮力沖開。
無虞阻遏。
其近日所招淮勇。
若能另雇民船。
随同水軍前進。
固屬妥便。
如必需添雇輪船裝載。
即着趕緊雇齊。
克日啟行赴鎮。
毋得徒托空言。
緻馮子材等守禦日久。
或有疏虞。
又落後着也。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補鑄直隸曲周、清河、二縣知縣印信。
從欽差大臣勝保請也。
○予河南尉氏陣亡佐領西成阿、卓淩阿、祭葬世職加等。
依昌阿、輔清阿、祭葬世職。
○丙子。
谕内閣、三月初三日。
朕奉母後皇太後聖母皇太後恭詣田村皇妣孝德顯皇後幾筵前。
奠酒行禮。
所有一切事宜。
着各該衙門敬謹豫備。
○又谕、禦史佛爾國春奏、軍機章京與外官交結。
私通信息。
請嚴定罪名。
以除積習一摺。
軍機處地屬樞機。
理宜慎密。
該章京等每日繕寫谕旨。
登記檔冊等件。
均關緊要。
宜如何小心謹秘。
以重職守。
查乾隆年閑。
因禦史戈濤奏軍機司員。
有豫為透漏情事。
查明後恭奉谕旨。
嚴加訓誡。
嗣有軍機章京徐步雲、于查辦揚州提引一事。
豫先通信。
複奉旨徐步雲與盧見曾認為師生。
此等緊要事件。
敢于私通信息。
緻盧見曾豫行寄頓。
甚屬可惡。
着發往伊犁效力贖罪等因。
聖訓昭垂。
允宜法守。
第恐日久玩生。
該章京等仍蹈陋習。
多與外官交結。
遇事先期通信。
俾得早為彌縫。
甚至賄賂交通。
毫無忌憚。
實堪痛恨。
上年冬閑。
即經議政王軍機大臣申明堂谕。
以為儆戒。
現當整饬官方之際。
樞密重地。
尤宜嚴肅。
用是特行申谕。
嗣後該章京等務各廉隅自饬。
勤慎趨公。
毋得複蹈從前積弊。
傥有不知自愛。
于逐日辦理各事件。
有與外人交能透漏情事。
一經發覺。
或被人參奏得實。
必從重懲辦。
近侍官員。
漏洩機密事件。
專條具在。
例意綦嚴。
該禦史所請再行嚴定罪名之處。
應毋庸議。
仍着議政王軍機大臣、随時嚴密稽查。
以挽頹風而除積習。
俾各該章京等、懔然于寬典之不可幸邀也。
○又谕、文煜等奏、請留副将辦理海防等語。
直隸保定營參将嶽克清阿、前經降旨補授雲南曲靖協副将。
現據文煜等奏稱、該員于滇省情形。
未經谙悉。
于直隸海口操防。
諸臻得力等語。
嶽克清阿着準其開雲南曲靖協副将缺。
留于直隸。
仍帶副将原銜。
以參将候補。
其所請以直隸副将酌補之處。
着不準行。
○又谕、前據沈兆霖奏、查明撒回滋事。
大員不能實力剿辦。
捏稱投誠奏結。
當将力主撫議之提督成瑞、并始終回護之西甯辦事大臣多慧、先行革職。
交刑部分别定罪。
茲據刑部定拟罪名具奏。
已革西甯辦事大臣多慧接辦軍務後。
于撒匪抗不就撫情形。
隐匿不奏。
辄以疊次剿辦。
該匪悔罪投誠等詞。
捏報邀功。
以緻凱撤後地方被擾。
較前更甚。
迨沈兆霖馳抵甘肅後。
提傳匪首馬尕三赴省質訊。
多慧複為咨商請緩。
并以該匪續行出掠。
為提訊馬尕三啟釁根由。
藉詞挾制。
已革甘肅提督成瑞督兵剿匪。
首創撫議。
于參将希朗阿與撒匪接仗。
遣弁請援時。
相距甚近。
不為救應。
複因遊擊闵相儒、在紮什巴堡被困。
辄向馬尕三說合。
并誤信該匪詭詞。
緻南川一帶。
複被焚搶。
守備陳治猷等同時被害。
均屬縱匪殃民。
失誤軍律。
多慧尤屬始終回護。
多慧、成瑞、均着照部議斬監候秋後處決。
該革員等所犯情節較重。
雖在上年十月初九日思诏以前。
均不準援免。
并着沈兆霖派員将多慧、成瑞、押解送部監禁。
歸入朝審辦理。
○又谕、本日據韓超奏、請将乙卯科鄉試。
歸并本科舉行。
并貴陽等屬。
請加文武學額中額等摺。
已分别照請。
并交部議奏矣。
該省鄉試。
改于五月舉行。
為期較迫。
惟究非緊急軍務可比。
該署撫遽由六百裡馳奏。
殊屬不合。
韓超着交部議處。
嗣後各直省督撫及各路統兵大臣、于應奏緊要軍情。
固不得稍涉稽緩。
贻誤事機。
斷不準以并非緊要事件。
率由六百裡馳奏。
以重郵政。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王慶雲奏、江北地當沖要。
現在督撫分駐。
鞭長莫及。
請就近暫歸漕運總督辦理一摺。
現在賊勢注于蘇浙。
江北完善地方。
尚為安堵。
設浙江蘇常剿賊。
一經得手。
賊必将窮而北竄。
江北正當其沖。
該尚書所請改歸漕督就近督辦。
自系為因時制宜起見。
惟事關暫改舊章。
其所稱以漕督巡撫江北地方。
另設省會。
将江甯藩司暫移江北。
兩淮運司兼辦刑名各節。
與現在情形。
有無窒礙。
着曾國藩、都興阿、體察情菁。
悉心會議具奏。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尋奏、王慶雲所奏。
系蘇常初失時情形。
與現在情形不同。
請無庸議。
報聞。
○又谕、前因浙江甯波等城失守。
賊匪有擄船縱橫海上之信。
谕令文煜等前往天津海口。
辦理防務。
現在浙中賊匪。
尚無欲由海道他竄消息。
文煜統轄全省。
事務較繁。
未便株守一隅。
所有天津海口防務。
如實已諸臻周密。
着文煜即行回省。
文煜起程以後。
所有天津海防應辦事宜。
及鎮道以下各官。
均歸崇厚、成明、督率調度。
以一事權。
天津調出官兵。
業已歸伍。
務須勤加訓練。
其傷亡空缺。
并着速行挑補足數。
毋許再有缺額。
前此僧格林沁辦理津防。
奏明直隸提督應于二月閑赴天津海口駐紮。
至十月閑回古北口。
所議極合機宜。
成明現駐海口。
着俟九月閑奏明請旨。
按察使孫治應否仍留海口。
抑應饬令回省。
并着文煜、崇厚、會商辦理。
前因有人奏、署長蘆鹽運使候補道許誦恒專務婪贓。
不顧國課。
與署運同徐嵩年拜認師生。
通同舞弊。
于上年十二月十一日。
寄谕文煜、崇厚、查明參辦。
至本年正月初八日。
據文煜奏稱、派令孫治等随同查辦。
迄今複又月餘。
尚未據該督等将辦理情形覆奏。
似此特旨交查重案。
任意遲延。
實屬不以公事為重。
着文煜、崇厚、督饬孫治等将許誦恒、徐嵩年、被參各款。
迅速逐款研訊。
嚴行參辦。
不準再事延緩。
稍有徇隐。
緻幹咎戾。
将此谕令知之。
○調直隸正定鎮總兵官徐廷楷為通永鎮總兵官。
○展緩山西徐溝、臨汾、洪洞、三縣歉收地方鹹豐十年民欠額賦。
○丁醜。
上詣觀德殿幾筵前供奠。
○谕内閣、大學士銜禮部尚書祁寯藻、呈進摘錄經史二帙。
條分縷晰。
切要<??閑>明。
着将此書衛設弘德殿。
以資講肄。
○又谕、本年貴州壬戌恩科鄉試。
及補行乙卯科鄉試。
據韓超奏請仍于八月舉行。
所有貴州正考官王發桂、副考官倪傑、無論行抵何處。
着即馳驿回京。
該省本年八月鄉試。
應<??閑>放正副考官。
屆時仍着禮部照例題奏。
○又谕、薛煥奏、洙泾防兵潰散。
請将帶兵之提督降補等語。
署江南提督福建陸路提督曾秉忠、帶兵駐防洙泾要隘。
當逆匪分股來撲。
失去炮船。
水陸各軍。
紛紛潰退。
以緻逆匪闌入。
該署提督所部兵勇。
于上年曾經搶劫英國絲船。
此次督防洙泾。
複不能力遏賊氛。
失去要隘。
實屬不知振作。
贻誤事機。
僅以副将參将降補。
不足蔽辜。
曾秉忠着即行革職。
發往曾國藩軍營差遣委用。
以觀後效。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給事中吳焯奏、請安集皖北流亡等語。
撚逆裹脅良民。
每先将其家産焚掠一空。
俾逃無所歸。
不得不從賊。
尚能暫緩須臾之死。
自系實在情菁。
該給事中所奏安集流亡。
藉資防守。
亦不為無見。
惟地方淪陷之時。
田荒無主。
一經收複。
該戶自應清厘複業。
若令官給籽種。
轉恐有礙民生。
且流亡之民。
亦難保無貌為反正。
暗中仍與賊匪句結情事。
尤屬不可不防。
應如何設法安集。
及有無窒礙之處。
着李續宜體察情形。
妥籌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勝保奏、督軍援颍。
深入重地。
面面受敵。
并大營後路稅子鋪。
被賊攻陷。
請饬各路派兵援救各摺片。
勝保一軍。
自連破劉家海等處賊壘。
進抵距颍十裡之王家圩安營。
與城内消息已通。
乃粵撚各逆。
知該大臣孤軍深入。
複悉衆來撲。
并糾合西南各悍賊。
分包前敵營盤。
又分股竄陷稅子鋪地方。
該處為大營後路要道。
我軍後路已斷。
面面受敵。
兵力不敷分撥。
糧饷軍火缺乏。
情形萬分危急。
着僧格林沁迅速酌撥得力馬隊千餘名。
馳赴槐店。
歸勝保調遣。
并着鄭元善督帶省防剿旅。
暫行進紮陳州。
以固大營後路。
而為前敵策應。
總兵成大吉等一軍。
距颍不遠。
着李續宜即饬該總兵等兼程前進。
與大軍會合。
力解重圍。
勝保一軍。
深入皖省。
其後路被賊層層隔斷。
危急萬分。
僧格林沁、鄭元善、李續宜、務當親督各軍。
或迅催将士。
星速馳援。
疏通道路。
俾得轉危為安。
僧格林沁等向來皆以國事為重。
斷不可有意見不和之處。
稍緩須臾。
緻誤全局。
副将楊飛熊一軍。
前經鄭元善奏請留駐汝郡。
會同張曜等軍。
攻剿平輿賊匪。
目下勝保待援
便可馳赴下遊。
保衛一方。
現在鎮城防剿事宜。
亟須得人而理。
若李鴻章必俟曾國荃進兵巢和。
傍城趨過。
由浦六以達于鎮。
未免纡遲太甚。
且所部水軍。
亦豈能舍舟登陸。
自應督率師船。
由水路進發。
該水軍攻克安慶無為等處。
素稱得力。
即閑遇賊船賊壘。
諒不難奮力沖開。
無虞阻遏。
其近日所招淮勇。
若能另雇民船。
随同水軍前進。
固屬妥便。
如必需添雇輪船裝載。
即着趕緊雇齊。
克日啟行赴鎮。
毋得徒托空言。
緻馮子材等守禦日久。
或有疏虞。
又落後着也。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補鑄直隸曲周、清河、二縣知縣印信。
從欽差大臣勝保請也。
○予河南尉氏陣亡佐領西成阿、卓淩阿、祭葬世職加等。
依昌阿、輔清阿、祭葬世職。
○丙子。
谕内閣、三月初三日。
朕奉母後皇太後聖母皇太後恭詣田村皇妣孝德顯皇後幾筵前。
奠酒行禮。
所有一切事宜。
着各該衙門敬謹豫備。
○又谕、禦史佛爾國春奏、軍機章京與外官交結。
私通信息。
請嚴定罪名。
以除積習一摺。
軍機處地屬樞機。
理宜慎密。
該章京等每日繕寫谕旨。
登記檔冊等件。
均關緊要。
宜如何小心謹秘。
以重職守。
查乾隆年閑。
因禦史戈濤奏軍機司員。
有豫為透漏情事。
查明後恭奉谕旨。
嚴加訓誡。
嗣有軍機章京徐步雲、于查辦揚州提引一事。
豫先通信。
複奉旨徐步雲與盧見曾認為師生。
此等緊要事件。
敢于私通信息。
緻盧見曾豫行寄頓。
甚屬可惡。
着發往伊犁效力贖罪等因。
聖訓昭垂。
允宜法守。
第恐日久玩生。
該章京等仍蹈陋習。
多與外官交結。
遇事先期通信。
俾得早為彌縫。
甚至賄賂交通。
毫無忌憚。
實堪痛恨。
上年冬閑。
即經議政王軍機大臣申明堂谕。
以為儆戒。
現當整饬官方之際。
樞密重地。
尤宜嚴肅。
用是特行申谕。
嗣後該章京等務各廉隅自饬。
勤慎趨公。
毋得複蹈從前積弊。
傥有不知自愛。
于逐日辦理各事件。
有與外人交能透漏情事。
一經發覺。
或被人參奏得實。
必從重懲辦。
近侍官員。
漏洩機密事件。
專條具在。
例意綦嚴。
該禦史所請再行嚴定罪名之處。
應毋庸議。
仍着議政王軍機大臣、随時嚴密稽查。
以挽頹風而除積習。
俾各該章京等、懔然于寬典之不可幸邀也。
○又谕、文煜等奏、請留副将辦理海防等語。
直隸保定營參将嶽克清阿、前經降旨補授雲南曲靖協副将。
現據文煜等奏稱、該員于滇省情形。
未經谙悉。
于直隸海口操防。
諸臻得力等語。
嶽克清阿着準其開雲南曲靖協副将缺。
留于直隸。
仍帶副将原銜。
以參将候補。
其所請以直隸副将酌補之處。
着不準行。
○又谕、前據沈兆霖奏、查明撒回滋事。
大員不能實力剿辦。
捏稱投誠奏結。
當将力主撫議之提督成瑞、并始終回護之西甯辦事大臣多慧、先行革職。
交刑部分别定罪。
茲據刑部定拟罪名具奏。
已革西甯辦事大臣多慧接辦軍務後。
于撒匪抗不就撫情形。
隐匿不奏。
辄以疊次剿辦。
該匪悔罪投誠等詞。
捏報邀功。
以緻凱撤後地方被擾。
較前更甚。
迨沈兆霖馳抵甘肅後。
提傳匪首馬尕三赴省質訊。
多慧複為咨商請緩。
并以該匪續行出掠。
為提訊馬尕三啟釁根由。
藉詞挾制。
已革甘肅提督成瑞督兵剿匪。
首創撫議。
于參将希朗阿與撒匪接仗。
遣弁請援時。
相距甚近。
不為救應。
複因遊擊闵相儒、在紮什巴堡被困。
辄向馬尕三說合。
并誤信該匪詭詞。
緻南川一帶。
複被焚搶。
守備陳治猷等同時被害。
均屬縱匪殃民。
失誤軍律。
多慧尤屬始終回護。
多慧、成瑞、均着照部議斬監候秋後處決。
該革員等所犯情節較重。
雖在上年十月初九日思诏以前。
均不準援免。
并着沈兆霖派員将多慧、成瑞、押解送部監禁。
歸入朝審辦理。
○又谕、本日據韓超奏、請将乙卯科鄉試。
歸并本科舉行。
并貴陽等屬。
請加文武學額中額等摺。
已分别照請。
并交部議奏矣。
該省鄉試。
改于五月舉行。
為期較迫。
惟究非緊急軍務可比。
該署撫遽由六百裡馳奏。
殊屬不合。
韓超着交部議處。
嗣後各直省督撫及各路統兵大臣、于應奏緊要軍情。
固不得稍涉稽緩。
贻誤事機。
斷不準以并非緊要事件。
率由六百裡馳奏。
以重郵政。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王慶雲奏、江北地當沖要。
現在督撫分駐。
鞭長莫及。
請就近暫歸漕運總督辦理一摺。
現在賊勢注于蘇浙。
江北完善地方。
尚為安堵。
設浙江蘇常剿賊。
一經得手。
賊必将窮而北竄。
江北正當其沖。
該尚書所請改歸漕督就近督辦。
自系為因時制宜起見。
惟事關暫改舊章。
其所稱以漕督巡撫江北地方。
另設省會。
将江甯藩司暫移江北。
兩淮運司兼辦刑名各節。
與現在情形。
有無窒礙。
着曾國藩、都興阿、體察情菁。
悉心會議具奏。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尋奏、王慶雲所奏。
系蘇常初失時情形。
與現在情形不同。
請無庸議。
報聞。
○又谕、前因浙江甯波等城失守。
賊匪有擄船縱橫海上之信。
谕令文煜等前往天津海口。
辦理防務。
現在浙中賊匪。
尚無欲由海道他竄消息。
文煜統轄全省。
事務較繁。
未便株守一隅。
所有天津海口防務。
如實已諸臻周密。
着文煜即行回省。
文煜起程以後。
所有天津海防應辦事宜。
及鎮道以下各官。
均歸崇厚、成明、督率調度。
以一事權。
天津調出官兵。
業已歸伍。
務須勤加訓練。
其傷亡空缺。
并着速行挑補足數。
毋許再有缺額。
前此僧格林沁辦理津防。
奏明直隸提督應于二月閑赴天津海口駐紮。
至十月閑回古北口。
所議極合機宜。
成明現駐海口。
着俟九月閑奏明請旨。
按察使孫治應否仍留海口。
抑應饬令回省。
并着文煜、崇厚、會商辦理。
前因有人奏、署長蘆鹽運使候補道許誦恒專務婪贓。
不顧國課。
與署運同徐嵩年拜認師生。
通同舞弊。
于上年十二月十一日。
寄谕文煜、崇厚、查明參辦。
至本年正月初八日。
據文煜奏稱、派令孫治等随同查辦。
迄今複又月餘。
尚未據該督等将辦理情形覆奏。
似此特旨交查重案。
任意遲延。
實屬不以公事為重。
着文煜、崇厚、督饬孫治等将許誦恒、徐嵩年、被參各款。
迅速逐款研訊。
嚴行參辦。
不準再事延緩。
稍有徇隐。
緻幹咎戾。
将此谕令知之。
○調直隸正定鎮總兵官徐廷楷為通永鎮總兵官。
○展緩山西徐溝、臨汾、洪洞、三縣歉收地方鹹豐十年民欠額賦。
○丁醜。
上詣觀德殿幾筵前供奠。
○谕内閣、大學士銜禮部尚書祁寯藻、呈進摘錄經史二帙。
條分縷晰。
切要<??閑>明。
着将此書衛設弘德殿。
以資講肄。
○又谕、本年貴州壬戌恩科鄉試。
及補行乙卯科鄉試。
據韓超奏請仍于八月舉行。
所有貴州正考官王發桂、副考官倪傑、無論行抵何處。
着即馳驿回京。
該省本年八月鄉試。
應<??閑>放正副考官。
屆時仍着禮部照例題奏。
○又谕、薛煥奏、洙泾防兵潰散。
請将帶兵之提督降補等語。
署江南提督福建陸路提督曾秉忠、帶兵駐防洙泾要隘。
當逆匪分股來撲。
失去炮船。
水陸各軍。
紛紛潰退。
以緻逆匪闌入。
該署提督所部兵勇。
于上年曾經搶劫英國絲船。
此次督防洙泾。
複不能力遏賊氛。
失去要隘。
實屬不知振作。
贻誤事機。
僅以副将參将降補。
不足蔽辜。
曾秉忠着即行革職。
發往曾國藩軍營差遣委用。
以觀後效。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給事中吳焯奏、請安集皖北流亡等語。
撚逆裹脅良民。
每先将其家産焚掠一空。
俾逃無所歸。
不得不從賊。
尚能暫緩須臾之死。
自系實在情菁。
該給事中所奏安集流亡。
藉資防守。
亦不為無見。
惟地方淪陷之時。
田荒無主。
一經收複。
該戶自應清厘複業。
若令官給籽種。
轉恐有礙民生。
且流亡之民。
亦難保無貌為反正。
暗中仍與賊匪句結情事。
尤屬不可不防。
應如何設法安集。
及有無窒礙之處。
着李續宜體察情形。
妥籌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勝保奏、督軍援颍。
深入重地。
面面受敵。
并大營後路稅子鋪。
被賊攻陷。
請饬各路派兵援救各摺片。
勝保一軍。
自連破劉家海等處賊壘。
進抵距颍十裡之王家圩安營。
與城内消息已通。
乃粵撚各逆。
知該大臣孤軍深入。
複悉衆來撲。
并糾合西南各悍賊。
分包前敵營盤。
又分股竄陷稅子鋪地方。
該處為大營後路要道。
我軍後路已斷。
面面受敵。
兵力不敷分撥。
糧饷軍火缺乏。
情形萬分危急。
着僧格林沁迅速酌撥得力馬隊千餘名。
馳赴槐店。
歸勝保調遣。
并着鄭元善督帶省防剿旅。
暫行進紮陳州。
以固大營後路。
而為前敵策應。
總兵成大吉等一軍。
距颍不遠。
着李續宜即饬該總兵等兼程前進。
與大軍會合。
力解重圍。
勝保一軍。
深入皖省。
其後路被賊層層隔斷。
危急萬分。
僧格林沁、鄭元善、李續宜、務當親督各軍。
或迅催将士。
星速馳援。
疏通道路。
俾得轉危為安。
僧格林沁等向來皆以國事為重。
斷不可有意見不和之處。
稍緩須臾。
緻誤全局。
副将楊飛熊一軍。
前經鄭元善奏請留駐汝郡。
會同張曜等軍。
攻剿平輿賊匪。
目下勝保待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