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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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籌議。
随時馳奏。
以慰謹念。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逆匪自攻陷浙江甯波郡縣後。
擄掠釣船勢将北駛。
天津海口。
為近畿要地。
已谕令文煜、崇厚、成明、馳赴北塘海口。
扼要設防。
因思山海關地方。
濱臨海面。
亦關緊要。
着成祿将該處駐防兵丁。
加意操練。
與北塘聲勢聯絡。
并多設偵探。
随時知照。
一遇有警。
即彼此互相策應。
毋令艇匪得以近岸。
如有難民等船隻。
亦須加意盤诘。
以免疏虞。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北塘海口設防。
需用浩繁。
必須随時接濟。
方免匮乏之虞。
着英桂、瑛棨、查照上屆海防案内。
照數籌撥。
按月委解。
此次海防緊要。
非尋常撥饷可比。
該撫等務當設法籌款。
源源接濟。
毋許遲誤。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勝保等奏、會籌皖豫進兵機宜。
并降衆變計思歸各等語。
颍州被圍已久。
總兵成祿等既已行抵太和。
着勝保催令星馳赴颍。
速解城圍。
其沈項等處。
業經勝保派令令知府劉拱宸督率兵勇。
以為成祿等後路援應。
惟颍州賊勢甚張。
如成祿等軍。
不敷剿辦。
勝保自應速由陳州移營前進。
即着該大臣酌度情形。
妥為辦理。
金樓馬廠圩匪。
着毛昶熙督饬将士。
迅圖克複。
其平輿逆寨。
及光州等處竄匪。
并着鄭元善催令張曜、楊飛熊等、實力攻剿速為埽蕩。
一俟豫省境内肅清。
颍郡解圍即可分兵三路。
進搗蒙亳。
以為埽穴捦渠之計。
誠順兩營降衆。
變計思歸。
未經渡河。
據勝保奏稱、已派副統統明慶、馳往北岸辦理。
該降衆等狼子野心。
既以思歸為名。
難保不滋生事端。
如再敢抗違軍令。
不即渡河。
即着勝保等添派官軍。
密速兜捕悉。
數殲除以去肘腋之患。
傥該降衆有竄擾河南省城、及各處郡縣等事。
必治勝保以辦理不善之罪。
不得稍存現視。
謂可全诿其責于明慶也。
該兩營降衆頭目。
系何姓名。
着勝保查明具奏。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楊載福奏、母病未痊。
舊疾複作。
懇準續假調理一摺。
現在水師分防池州等處江面。
亟須會合陸軍。
進剿巢縣含和各城賊匪。
以期直搗金陵。
殲除首逆。
機會萬不可失。
水營雖有得力将領。
必須該提督躬親調度。
方能動合機宜。
該提督忠勇性成。
朝廷正資倚畀。
值此事勢多艱。
自當移孝作忠。
力圖挽救。
摺内自稱傷疾複發。
亦不妨赴營調治。
藉資坐鎮。
楊載福接奉此旨。
即着迅速起程。
前赴池州軍營。
商同曾國藩剿辦沿江一帶賊匪。
毋稍延緩。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撚匪由徐州竄擾沐陽。
谕令僧格林沁派撥馬隊助剿。
旋據僧格林沁奏、已派前敵馬隊赴砀山扼紮。
并已饬德楞額作速進剿。
茲據吳棠奏、該逆由沐陽分竄安東王營并淮安下關劉伶台等處。
複有另股分竄阜甯之東溝、淮安東鄉之車橋等地方。
匪衆兵單。
勢難抵敵請饬僧格林沁速撥馬隊。
前來助剿各等語。
撚匪由徐州竄擾沐陽。
雖經吳棠調派兵勇截擊。
而該匪已擾及安東阜甯、并至淮安之下關東鄉等處。
設再任令南趨。
則裡下河各完善地方。
将不可問。
海州贛榆。
偪近東省。
設由該處回竄。
則北犯可虞。
僧格林沁前奏、該逆誘我東剿。
不為無見。
惟此時逆焰日張。
淮安以南。
豈可再任蹂躏。
且該匪既可由海州北犯。
則該大臣雖嚴扼砀山。
亦複何益。
着僧格林沁仍遵前旨。
速撥馬隊二三千名。
派委得力員弁統帶。
克日前往清淮。
協同剿辦。
德楞額一軍。
并着由台莊星夜起程。
馳赴沐陽一帶。
相機會剿。
斷不準藉口耽延。
緻有贻誤。
田在田督辦徐宿軍務。
孤軍恐難抵禦。
着即歸僧格林沁節制。
以一事權而資協剿。
其應否饬令該總兵督率所部。
馳往東路。
會同吳棠。
以利攻剿之處。
即着該大臣妥為調遣。
吳棠仍就現有兵。
力于南北兩路。
實力堵剿。
不得任令紛竄。
晏端書着準其暫留江北。
督辦團練。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據吳棠奏、自金安清添設籌饷局以後。
北台進款。
并無加增。
江北軍需。
萬分支绌。
請饬撫臣按月籌解等語江北饷項。
入不敷出。
自屬實在情形。
鎮江軍務緊急。
未可停兵待饷。
緻有嘩潰之虞。
前谕福建廣東将應解江南糧台饷銀。
迅速籌解。
一時恐尚未解到。
着薛煥督饬署藩司吳煦、每月籌解饷銀五萬兩。
赴鎮江軍營一面催提閩粵各饷。
就近扣收歸款。
毋許推诿。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總兵穆正春、在豫正資得力。
谕令嚴樹森即饬折回河南。
仍率所部交鄭元善調。
遣茲據嚴樹森奏稱、穆正春系屬同裡。
相知有素。
去年奏調來豫。
到營後事事認真。
頗為豫軍所嫉。
李世玉、王國良、周兆常、均與穆正春患難相從。
殊難暫離。
請仍準随帶赴鄂等語。
禦将之道。
欲用其力。
必須先得其心。
穆正春即願為該撫帶往。
自應俯如所請。
以資臂助。
所有穆正春四員。
及嚴樹森親軍馬步五百五十人。
均着準其随帶赴鄂。
周鳳山一軍。
着仍遵前旨。
留于湖北歸該撫調遣。
鄂省軍務吏治。
本極整頓。
現在該撫帶往之穆正春等、又甚得力。
嚴樹森到任後。
務當振刷精神。
于一切防剿事宜。
與官文等和衷商辦。
共濟時艱。
與前撫胡林翼媲美。
以期不負委任。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徐之銘奏、逆回竄踞附省地方。
現籌防剿。
并攻克麗江府城各一摺。
據稱澂江昆陽回匪。
久踞城池。
節經嚴饬署澂江。
府知府岑毓英專剿澂江。
署遊擊錢體元駐防晉甯。
專剿昆陽。
岑毓英已将澂江所屬之竹山一帶回營。
逐節攻毀。
逆首馬起等因被剿窮蹙。
由晉甯呈貢地面。
竄至省城附近小壩等處。
分踞紮營。
總兵林自清擊賊獲勝等語。
澂江逆回所紮連營。
既被官兵逐節攻毀賊。
勢已就窮蹙。
何以逆首馬起等、反敢率黨四路分竄。
徑由晉甯呈貢地面。
直撲省城。
且晉甯地方。
既派有錢體元駐防。
何以竄撲省城股匪。
即由晉甯一路而來。
其昆陽一股。
因何遽與澂江回匪。
同時合夥。
錢體元曾否與昆陽股匪接仗。
現在呈貢昆陽兩城。
是否已為賊踞。
均未據該撫奏及。
逆匪于省城外之小壩六家營大樹堡江右館各處紮營。
城門晝閉。
是該逆已将省垣圍困。
不僅止在附省地方屯踞。
該撫所奏情節。
種種支離。
難保無贻誤諱饬情事。
省垣地方。
關系緊要。
潘铎身任兼圻。
張亮基督辦軍務。
均屬責無旁貸。
務當星夜馳赴滇省。
督率将士。
力解城圍。
并将徐之銘此次所奏情形。
有無欺飾。
據實查明覆奏。
徐之銘所奏攻克麗江府城。
剿辦情形。
是否屬實。
所保員弁。
是否确系出力。
着潘铎會同張亮基、一并查明具奏。
徐之銘原摺二件。
均着鈔給閱看。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雲南澂江等處回匪。
竄至附近地方。
紮營盤踞。
着徐之銘将省城防守事宜。
悉心經理。
仍派撥兵練。
将附城賊壘。
實力攻剿。
迅速埽除。
署雲貴總督潘铎、已催令速行赴任。
現在城守事宜。
該撫責無旁貸。
惟當力籌防剿。
不可稍有疏虞。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己酉。
谕内閣、毛鴻賓奏、請将應劾各員。
分别革職休緻降補一摺。
湖南試用通判姚培、為人巧滑。
居心貪酷。
甯遠縣知縣淩煜、性成貪鄙。
不洽輿情。
江藍廳同知椿齡、貪酷粗鄙。
任性乖方。
均着即行革職。
桂陽縣知縣許金堂、年老才庸。
難期振作。
着以原品休緻。
郴州知州馮汝棻、才欠開展。
辦事颟顸。
着降為通判。
歸部選用。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有人奏、嚴樹森到豫撫任後。
督辦剿匪事宜。
未臻盡善。
後有人奏、嚴樹森自到河南巡撫之任。
惟知株守汴梁。
上年九十月間。
撚匪竄擾南陽。
适新募楚勇八千到豫。
該撫擁兵自衛。
未派往援。
此膽之怯也。
省城兵勇口糧。
絲毫不欠。
宋汝二營。
積欠累累。
該撫既為豫吏。
自宜就本省兵勇。
力求整頓。
乃謂非楚兵楚将。
不能得力。
宋營兵勇。
裁去一萬。
僅留五千。
撚匪沿邊搶掠。
金樓教匪。
乘虛滋事。
東省土匪。
擾及睢甯。
該撫複不發一旅。
此見之偏也。
勝保督辦皖豫軍務。
行文查取兵數。
豫籌軍饷。
該撫不肯将兵數知照。
并告以不能接濟兵饷。
勝保派隊進紮商邱睢州等處。
該撫饬令驅逐出境。
在該撫之意。
不過恐勝保奪其兵柄。
故為阻撓。
其迹實已近于跋扈。
此量之狹也。
疊奉谕旨。
催令各路軍營會搗亳撚老巢。
該撫仍以保守中土為言。
堅持己見。
此性之愎也。
惟操守尚好。
留意吏治。
并非無用之材各等語。
嚴樹森仕鄂有年。
前經胡林翼奏保。
仰蒙皇考擢任豫撫。
到任以後。
尚無大過。
而人言啧啧。
諒非無因。
因其辦事尚為誠實。
未加查辦。
疊經訓谕。
冀其悛改。
現已将該撫由豫調鄂。
該省調兵籌饷。
一切事務煩劇。
與豫省無異。
嚴樹森能否勝任。
抑僅長于吏治。
他務非所素習。
官文自必知之甚悉。
着即秉公覆奏。
傥實有膽怯見偏量狹性愎等病。
緻于大局掣肘。
不能勝任疆之任。
着據實密陳。
毋稍徇隐。
将此密谕知之。
○又谕、袁甲三奏、官軍進搗橋林烏江賊營。
連戰皆捷。
奪回要隘。
現約楚軍進攻廬郡一摺。
官軍自攻克浦口後。
進搗橋林烏江賊營。
奪回要隘。
辦理尚為妥速。
惟江邊尚有賊營二座。
如再攻剿得手。
則與楚軍水師駐紮之地。
僅隔四十裡。
聲息可通。
着李世忠趕緊圍攻。
将賊營二座。
一律埽蕩。
以期疏通江路。
與楚軍水師聯絡聲勢。
陸路中隔廬郡。
狗逆踞守城中。
守備甚嚴。
且力梗南北要路。
使楚皖兩軍。
無從會合。
着官文、曾國藩、迅催多隆阿等軍滾營前進。
袁甲三即将分布定廬交界之五千餘人。
另派兵将統帶。
約期并進。
先将梁園店埠攻克。
以期會埽賊氛。
不可稍有遲誤。
曾國藩前有正月内必可進攻廬州之說。
現在巢縣賊勢窮蹙。
着官文、曾國藩、即饬帶兵各員。
迅速進攻。
與李世忠一軍。
前後夾擊。
巢縣一複。
即可會合進剿和含。
以期節節埽蕩。
力拔廬郡堅城。
以振全局。
橋林即江浦浦口兩城。
甫經收複。
亟應派兵駐守。
惟鎮江一城。
賊氛環偪。
李鴻章等兵勇未到以前。
都興阿即須派撥重兵。
妥籌兼顧。
傥兵力不敷防守。
橋林等處。
仍由李世忠派兵駐紮。
以固藩籬。
馮子材是否起程。
海全接辦後。
着即将防剿情形。
随時馳奏。
以慰廑懷。
再本日據龐鐘璐奏、浦東一帶。
賊氛蔓延數百裡。
上海腹背受敵。
又據探報賊目黃詳慶、欲由江陰竄渡靖江。
并探聞賊在白茆浏河等處擄船。
欲由常熟太倉分竄崇明。
窺伺通海。
現存州縣。
勢皆岌岌可危等語。
着曾國藩饬催曾國荃、帶勇星速赴援上海。
并一面催李鴻章督帶兵勇。
迅赴鎮江。
其靖江通海等處。
無重兵駐紮。
專恃民團堵禦。
實形單薄。
并着都興阿酌派兵勇。
分路防剿。
毋稍疏虞。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袁甲三奏、據總兵博崇武回稱、苗沛霖專心剿賊。
論解颍圍。
并請函緻李續宜。
勿遽以苗練為賊。
又賈臻函屬苗沛霖援颍。
該大臣欲使該練與粵撚互相疑忌。
所稱一經接仗。
其勢自離。
非欲易剿為撫等語。
均合機宜。
苗沛霖罪大惡極。
斷難姑容。
現因楚軍勢大。
衆心離散。
陽以就撫緩我師。
即陰以赴援圖颍郡。
其謀甚狡。
若令入颍州。
則颍州又将為壽州之續。
辦理更難着手。
昨據勝保奏、已由汴省赴陳州。
成祿等軍已抵太和。
當谕令勝保、如賊勢甚張。
即由陳州移營前進。
袁甲三一面派隊收撫附近各圩。
一面知會勝保、催令成祿等軍節節進剿。
仍即迎探李續宜何時起程。
商令督饬蔣凝學等分路進兵。
我軍愈壯。
苗勢愈孤。
一俟李續宜入皖。
便可為一鼓殲除之計。
現在各兵未集。
不妨外示羁縻。
令與粵撚各匪。
互相仇殺。
然後相機智取。
可勿庸重煩兵力。
博崇武為苗練心腹。
其言未可輕信。
該大臣惟當遵奉曆次谕旨。
一意剿賊。
斷不可稍涉遊移。
緻滋贻誤。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近聞山東省拏獲奸細張林、供稱系宛平縣人。
陳逆四眼狗、令其往東省句結土匪。
溷入某大營當勇。
同夥在營者。
現有數百名。
并有帶兵官在内。
因營中道員某派令赴省送信。
已在西關暗募回民二百人。
複赴肥城長清等縣。
句結土匪二
随時馳奏。
以慰謹念。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逆匪自攻陷浙江甯波郡縣後。
擄掠釣船勢将北駛。
天津海口。
為近畿要地。
已谕令文煜、崇厚、成明、馳赴北塘海口。
扼要設防。
因思山海關地方。
濱臨海面。
亦關緊要。
着成祿将該處駐防兵丁。
加意操練。
與北塘聲勢聯絡。
并多設偵探。
随時知照。
一遇有警。
即彼此互相策應。
毋令艇匪得以近岸。
如有難民等船隻。
亦須加意盤诘。
以免疏虞。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北塘海口設防。
需用浩繁。
必須随時接濟。
方免匮乏之虞。
着英桂、瑛棨、查照上屆海防案内。
照數籌撥。
按月委解。
此次海防緊要。
非尋常撥饷可比。
該撫等務當設法籌款。
源源接濟。
毋許遲誤。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勝保等奏、會籌皖豫進兵機宜。
并降衆變計思歸各等語。
颍州被圍已久。
總兵成祿等既已行抵太和。
着勝保催令星馳赴颍。
速解城圍。
其沈項等處。
業經勝保派令令知府劉拱宸督率兵勇。
以為成祿等後路援應。
惟颍州賊勢甚張。
如成祿等軍。
不敷剿辦。
勝保自應速由陳州移營前進。
即着該大臣酌度情形。
妥為辦理。
金樓馬廠圩匪。
着毛昶熙督饬将士。
迅圖克複。
其平輿逆寨。
及光州等處竄匪。
并着鄭元善催令張曜、楊飛熊等、實力攻剿速為埽蕩。
一俟豫省境内肅清。
颍郡解圍即可分兵三路。
進搗蒙亳。
以為埽穴捦渠之計。
誠順兩營降衆。
變計思歸。
未經渡河。
據勝保奏稱、已派副統統明慶、馳往北岸辦理。
該降衆等狼子野心。
既以思歸為名。
難保不滋生事端。
如再敢抗違軍令。
不即渡河。
即着勝保等添派官軍。
密速兜捕悉。
數殲除以去肘腋之患。
傥該降衆有竄擾河南省城、及各處郡縣等事。
必治勝保以辦理不善之罪。
不得稍存現視。
謂可全诿其責于明慶也。
該兩營降衆頭目。
系何姓名。
着勝保查明具奏。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楊載福奏、母病未痊。
舊疾複作。
懇準續假調理一摺。
現在水師分防池州等處江面。
亟須會合陸軍。
進剿巢縣含和各城賊匪。
以期直搗金陵。
殲除首逆。
機會萬不可失。
水營雖有得力将領。
必須該提督躬親調度。
方能動合機宜。
該提督忠勇性成。
朝廷正資倚畀。
值此事勢多艱。
自當移孝作忠。
力圖挽救。
摺内自稱傷疾複發。
亦不妨赴營調治。
藉資坐鎮。
楊載福接奉此旨。
即着迅速起程。
前赴池州軍營。
商同曾國藩剿辦沿江一帶賊匪。
毋稍延緩。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撚匪由徐州竄擾沐陽。
谕令僧格林沁派撥馬隊助剿。
旋據僧格林沁奏、已派前敵馬隊赴砀山扼紮。
并已饬德楞額作速進剿。
茲據吳棠奏、該逆由沐陽分竄安東王營并淮安下關劉伶台等處。
複有另股分竄阜甯之東溝、淮安東鄉之車橋等地方。
匪衆兵單。
勢難抵敵請饬僧格林沁速撥馬隊。
前來助剿各等語。
撚匪由徐州竄擾沐陽。
雖經吳棠調派兵勇截擊。
而該匪已擾及安東阜甯、并至淮安之下關東鄉等處。
設再任令南趨。
則裡下河各完善地方。
将不可問。
海州贛榆。
偪近東省。
設由該處回竄。
則北犯可虞。
僧格林沁前奏、該逆誘我東剿。
不為無見。
惟此時逆焰日張。
淮安以南。
豈可再任蹂躏。
且該匪既可由海州北犯。
則該大臣雖嚴扼砀山。
亦複何益。
着僧格林沁仍遵前旨。
速撥馬隊二三千名。
派委得力員弁統帶。
克日前往清淮。
協同剿辦。
德楞額一軍。
并着由台莊星夜起程。
馳赴沐陽一帶。
相機會剿。
斷不準藉口耽延。
緻有贻誤。
田在田督辦徐宿軍務。
孤軍恐難抵禦。
着即歸僧格林沁節制。
以一事權而資協剿。
其應否饬令該總兵督率所部。
馳往東路。
會同吳棠。
以利攻剿之處。
即着該大臣妥為調遣。
吳棠仍就現有兵。
力于南北兩路。
實力堵剿。
不得任令紛竄。
晏端書着準其暫留江北。
督辦團練。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據吳棠奏、自金安清添設籌饷局以後。
北台進款。
并無加增。
江北軍需。
萬分支绌。
請饬撫臣按月籌解等語江北饷項。
入不敷出。
自屬實在情形。
鎮江軍務緊急。
未可停兵待饷。
緻有嘩潰之虞。
前谕福建廣東将應解江南糧台饷銀。
迅速籌解。
一時恐尚未解到。
着薛煥督饬署藩司吳煦、每月籌解饷銀五萬兩。
赴鎮江軍營一面催提閩粵各饷。
就近扣收歸款。
毋許推诿。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總兵穆正春、在豫正資得力。
谕令嚴樹森即饬折回河南。
仍率所部交鄭元善調。
遣茲據嚴樹森奏稱、穆正春系屬同裡。
相知有素。
去年奏調來豫。
到營後事事認真。
頗為豫軍所嫉。
李世玉、王國良、周兆常、均與穆正春患難相從。
殊難暫離。
請仍準随帶赴鄂等語。
禦将之道。
欲用其力。
必須先得其心。
穆正春即願為該撫帶往。
自應俯如所請。
以資臂助。
所有穆正春四員。
及嚴樹森親軍馬步五百五十人。
均着準其随帶赴鄂。
周鳳山一軍。
着仍遵前旨。
留于湖北歸該撫調遣。
鄂省軍務吏治。
本極整頓。
現在該撫帶往之穆正春等、又甚得力。
嚴樹森到任後。
務當振刷精神。
于一切防剿事宜。
與官文等和衷商辦。
共濟時艱。
與前撫胡林翼媲美。
以期不負委任。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徐之銘奏、逆回竄踞附省地方。
現籌防剿。
并攻克麗江府城各一摺。
據稱澂江昆陽回匪。
久踞城池。
節經嚴饬署澂江。
府知府岑毓英專剿澂江。
署遊擊錢體元駐防晉甯。
專剿昆陽。
岑毓英已将澂江所屬之竹山一帶回營。
逐節攻毀。
逆首馬起等因被剿窮蹙。
由晉甯呈貢地面。
竄至省城附近小壩等處。
分踞紮營。
總兵林自清擊賊獲勝等語。
澂江逆回所紮連營。
既被官兵逐節攻毀賊。
勢已就窮蹙。
何以逆首馬起等、反敢率黨四路分竄。
徑由晉甯呈貢地面。
直撲省城。
且晉甯地方。
既派有錢體元駐防。
何以竄撲省城股匪。
即由晉甯一路而來。
其昆陽一股。
因何遽與澂江回匪。
同時合夥。
錢體元曾否與昆陽股匪接仗。
現在呈貢昆陽兩城。
是否已為賊踞。
均未據該撫奏及。
逆匪于省城外之小壩六家營大樹堡江右館各處紮營。
城門晝閉。
是該逆已将省垣圍困。
不僅止在附省地方屯踞。
該撫所奏情節。
種種支離。
難保無贻誤諱饬情事。
省垣地方。
關系緊要。
潘铎身任兼圻。
張亮基督辦軍務。
均屬責無旁貸。
務當星夜馳赴滇省。
督率将士。
力解城圍。
并将徐之銘此次所奏情形。
有無欺飾。
據實查明覆奏。
徐之銘所奏攻克麗江府城。
剿辦情形。
是否屬實。
所保員弁。
是否确系出力。
着潘铎會同張亮基、一并查明具奏。
徐之銘原摺二件。
均着鈔給閱看。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雲南澂江等處回匪。
竄至附近地方。
紮營盤踞。
着徐之銘将省城防守事宜。
悉心經理。
仍派撥兵練。
将附城賊壘。
實力攻剿。
迅速埽除。
署雲貴總督潘铎、已催令速行赴任。
現在城守事宜。
該撫責無旁貸。
惟當力籌防剿。
不可稍有疏虞。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己酉。
谕内閣、毛鴻賓奏、請将應劾各員。
分别革職休緻降補一摺。
湖南試用通判姚培、為人巧滑。
居心貪酷。
甯遠縣知縣淩煜、性成貪鄙。
不洽輿情。
江藍廳同知椿齡、貪酷粗鄙。
任性乖方。
均着即行革職。
桂陽縣知縣許金堂、年老才庸。
難期振作。
着以原品休緻。
郴州知州馮汝棻、才欠開展。
辦事颟顸。
着降為通判。
歸部選用。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有人奏、嚴樹森到豫撫任後。
督辦剿匪事宜。
未臻盡善。
後有人奏、嚴樹森自到河南巡撫之任。
惟知株守汴梁。
上年九十月間。
撚匪竄擾南陽。
适新募楚勇八千到豫。
該撫擁兵自衛。
未派往援。
此膽之怯也。
省城兵勇口糧。
絲毫不欠。
宋汝二營。
積欠累累。
該撫既為豫吏。
自宜就本省兵勇。
力求整頓。
乃謂非楚兵楚将。
不能得力。
宋營兵勇。
裁去一萬。
僅留五千。
撚匪沿邊搶掠。
金樓教匪。
乘虛滋事。
東省土匪。
擾及睢甯。
該撫複不發一旅。
此見之偏也。
勝保督辦皖豫軍務。
行文查取兵數。
豫籌軍饷。
該撫不肯将兵數知照。
并告以不能接濟兵饷。
勝保派隊進紮商邱睢州等處。
該撫饬令驅逐出境。
在該撫之意。
不過恐勝保奪其兵柄。
故為阻撓。
其迹實已近于跋扈。
此量之狹也。
疊奉谕旨。
催令各路軍營會搗亳撚老巢。
該撫仍以保守中土為言。
堅持己見。
此性之愎也。
惟操守尚好。
留意吏治。
并非無用之材各等語。
嚴樹森仕鄂有年。
前經胡林翼奏保。
仰蒙皇考擢任豫撫。
到任以後。
尚無大過。
而人言啧啧。
諒非無因。
因其辦事尚為誠實。
未加查辦。
疊經訓谕。
冀其悛改。
現已将該撫由豫調鄂。
該省調兵籌饷。
一切事務煩劇。
與豫省無異。
嚴樹森能否勝任。
抑僅長于吏治。
他務非所素習。
官文自必知之甚悉。
着即秉公覆奏。
傥實有膽怯見偏量狹性愎等病。
緻于大局掣肘。
不能勝任疆之任。
着據實密陳。
毋稍徇隐。
将此密谕知之。
○又谕、袁甲三奏、官軍進搗橋林烏江賊營。
連戰皆捷。
奪回要隘。
現約楚軍進攻廬郡一摺。
官軍自攻克浦口後。
進搗橋林烏江賊營。
奪回要隘。
辦理尚為妥速。
惟江邊尚有賊營二座。
如再攻剿得手。
則與楚軍水師駐紮之地。
僅隔四十裡。
聲息可通。
着李世忠趕緊圍攻。
将賊營二座。
一律埽蕩。
以期疏通江路。
與楚軍水師聯絡聲勢。
陸路中隔廬郡。
狗逆踞守城中。
守備甚嚴。
且力梗南北要路。
使楚皖兩軍。
無從會合。
着官文、曾國藩、迅催多隆阿等軍滾營前進。
袁甲三即将分布定廬交界之五千餘人。
另派兵将統帶。
約期并進。
先将梁園店埠攻克。
以期會埽賊氛。
不可稍有遲誤。
曾國藩前有正月内必可進攻廬州之說。
現在巢縣賊勢窮蹙。
着官文、曾國藩、即饬帶兵各員。
迅速進攻。
與李世忠一軍。
前後夾擊。
巢縣一複。
即可會合進剿和含。
以期節節埽蕩。
力拔廬郡堅城。
以振全局。
橋林即江浦浦口兩城。
甫經收複。
亟應派兵駐守。
惟鎮江一城。
賊氛環偪。
李鴻章等兵勇未到以前。
都興阿即須派撥重兵。
妥籌兼顧。
傥兵力不敷防守。
橋林等處。
仍由李世忠派兵駐紮。
以固藩籬。
馮子材是否起程。
海全接辦後。
着即将防剿情形。
随時馳奏。
以慰廑懷。
再本日據龐鐘璐奏、浦東一帶。
賊氛蔓延數百裡。
上海腹背受敵。
又據探報賊目黃詳慶、欲由江陰竄渡靖江。
并探聞賊在白茆浏河等處擄船。
欲由常熟太倉分竄崇明。
窺伺通海。
現存州縣。
勢皆岌岌可危等語。
着曾國藩饬催曾國荃、帶勇星速赴援上海。
并一面催李鴻章督帶兵勇。
迅赴鎮江。
其靖江通海等處。
無重兵駐紮。
專恃民團堵禦。
實形單薄。
并着都興阿酌派兵勇。
分路防剿。
毋稍疏虞。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袁甲三奏、據總兵博崇武回稱、苗沛霖專心剿賊。
論解颍圍。
并請函緻李續宜。
勿遽以苗練為賊。
又賈臻函屬苗沛霖援颍。
該大臣欲使該練與粵撚互相疑忌。
所稱一經接仗。
其勢自離。
非欲易剿為撫等語。
均合機宜。
苗沛霖罪大惡極。
斷難姑容。
現因楚軍勢大。
衆心離散。
陽以就撫緩我師。
即陰以赴援圖颍郡。
其謀甚狡。
若令入颍州。
則颍州又将為壽州之續。
辦理更難着手。
昨據勝保奏、已由汴省赴陳州。
成祿等軍已抵太和。
當谕令勝保、如賊勢甚張。
即由陳州移營前進。
袁甲三一面派隊收撫附近各圩。
一面知會勝保、催令成祿等軍節節進剿。
仍即迎探李續宜何時起程。
商令督饬蔣凝學等分路進兵。
我軍愈壯。
苗勢愈孤。
一俟李續宜入皖。
便可為一鼓殲除之計。
現在各兵未集。
不妨外示羁縻。
令與粵撚各匪。
互相仇殺。
然後相機智取。
可勿庸重煩兵力。
博崇武為苗練心腹。
其言未可輕信。
該大臣惟當遵奉曆次谕旨。
一意剿賊。
斷不可稍涉遊移。
緻滋贻誤。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近聞山東省拏獲奸細張林、供稱系宛平縣人。
陳逆四眼狗、令其往東省句結土匪。
溷入某大營當勇。
同夥在營者。
現有數百名。
并有帶兵官在内。
因營中道員某派令赴省送信。
已在西關暗募回民二百人。
複赴肥城長清等縣。
句結土匪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