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六
關燈
小
中
大
捦獲。
人心當為大快。
而苗沛霖前罪亦可寬宥。
如将狗逆解到後。
即着勝保将其淩遲處死。
務即傳首李續宜、多隆阿、袁甲三等、楚皖各營。
以洩衆憤而申天讨。
其餘安碇信茂林二犯。
亦着勝保饬令苗沛霖、即行解赴該大臣軍營。
明正典刑。
傥苗沛霖意存觀望。
不肯收狗逆即時獻出。
或縱令竄逸。
又如任聽張落刑回竄雉河集故智。
則是甘心叛逆。
罪無可辭。
即着曾國藩多隆阿、李續宜等、督饬将領。
将苗練一并剿洗。
盡數殲除。
毋留餘孽。
如苗沛霖業将狗逆釋放。
或句結張落刑渡淮北竄。
着僧格林沁督兵迎剿。
或該逆西趨陳項。
抑或由南陽一帶。
奔竄商雒。
希圖會合發逆。
即着勝保、鄭元善、分饬将弁。
節節堵截。
毋得稍有疏懈。
緻誤事機。
本日據曾國藩奏、克複旌德縣城。
南岸軍威甚振。
即着饬令曾貞幹等乘勝迅克蕪湖太平。
直偪金陵。
鮑超一軍。
即饬進攻甯廣。
分援湖州。
規複高淳東壩。
以期與江上之師。
聲勢聯絡。
并力進取。
又據袁甲三奏、捦獲老賊陳潮旺。
供稱江北各城。
全被官軍克複。
金陵糧道已斷。
萬難久踞。
該大臣志在滅賊。
一切機宜。
諒必妥籌熟計。
迅奏膚公。
毋俟諄諄訓谕也。
将此由六百晨加緊各谕令知之。
○又谕、寄谕欽差大臣勝保。
苗沛霖前縱張落刑逃竄。
此次捦獲陳逆。
以明其身非背叛。
自必将陳逆獻出。
朝廷即因此施恩。
免其治罪。
則群議亦可自息。
着勝保傳谕苗沛霖迅速交出。
毋許觀望。
至餘安碇信茂林二逆。
亦投入苗練夥中。
着饬令交出。
同狗逆一并明正典刑。
其餘逆黨二千餘名。
現經苗沛霖調赴下蔡等處備用。
試思該練既非叛逆。
豈肯容留逆黨。
着責令悉數交出。
盡法處治。
用明心迹。
該大臣前在天長等處。
曾為陳逆挫敗。
此時自必樂于殲除。
第思李續宜之兄李續賓、在三河陣亡。
該撫切齒家仇。
尤甚于勝保。
現既幫辦該大臣軍務。
即系同辦一事。
該大臣于接收陳逆後。
即将該逆正法。
傳首李續宜、多隆阿、袁甲三等、楚皖各營。
以見真僞而快人心。
李續宜自必感勝保同仇之意。
數月來披覽該大臣等章奏。
總覺意見未融。
該大臣向來辦事。
直遂徑行。
因為展轉籌畫。
是即所以保全該大臣之意。
将來論克廬郡之功。
則勝保捦拏首逆。
衆有明證。
若僅于軍營正法。
則真僞難明。
謗議必多。
豈能排衆議而曲加殊恩。
想該大臣深知此意。
必不稍為漏洩也。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密谕知之。
○又谕、官文、嚴樹森奏、楚邊不靖。
已飛饬何紹彩一軍。
馳赴鄖陽。
扼守要隘。
探明賊蹤所向。
拔隊前進等語。
現在陝省自孝義鎮安失陷後。
匪蹤距省止數十裡。
旬日已來。
未據瑛棨等馳奏軍情。
懸盼之餘。
益深焦急。
何紹彩計已行抵鄖陽。
着即嚴催該總兵督率所部。
星速赴援。
出境夾擊。
毋得以扼守要隘為詞。
任意延宕。
并着官文等酌派金國琛抽調防兵。
分馳赴陝。
以期驅賊出關。
保全完善。
該大臣等既如近年用兵各省。
皆藉陝省協饷。
即京饷亦取盈于此。
大局甚有關系。
亟宜不分畛域。
設法救援。
該大臣素來公忠體國。
諒不至以邊境未清。
調派一軍。
遂謂塞責了事也。
鄭元善所派援兵。
着即催令迅速遄行。
毋稍遲誤。
李續焘所募勇丁。
計已成軍。
并着官文等催赴豫省。
交鄭元善調遣。
以資防剿。
另片奏、參将李世玉骁勇善戰。
而曆練未久。
尚難獨當一面。
查有遊擊李殿元本屬襄人。
現充餘際昌營官。
老練明白。
請饬鄭元善量材器使等語。
李世玉一員。
前經嚴樹森派赴湖南募勇。
着即檄調旋鄂。
速饬赴豫。
毋許耽延。
李殿元現在豫省。
着鄭元善量加委任。
俾盡所長。
以資得力。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沈兆霖奏、行抵碾伯剿匪情形。
并自請議處各摺片。
此次官軍進剿戎屬撒匪。
因地險潰退。
複派道員楊柄锃分投進剿。
正在酣戰間。
因副将萬年新受傷。
兵丁慌亂。
退回癿思觀。
而撒匪另股。
複圍巴燕戎格廳城。
其分剿循化之匪。
疊次獲勝。
軍威頗振。
自應相機剿辦以靖地方。
惟甘省營伍廢弛已久。
不能得力。
止有番兵尚可調用。
而此次進剿藥草台。
團番先散。
該省将領又不得人。
饷項支绌。
辦理本形棘手。
若不分别良莠。
概行剿洗。
恐撤回畏懼。
并力抗拒。
則兵力愈形單薄。
現在撒匪膽敢圍城。
自未便含混了事。
着即督饬官軍。
先解城圍。
并饬楊柄锃将藥草台一路設法進攻。
毋為所乘。
此番調兵進剿。
原非與撒回為仇。
惟匪勢猖獗。
不得不懾以兵威。
該署督務當聯絡番團。
行以智計。
傥該匪畏懼兵威。
即可酌量受撫。
惟在該署督斟酌情形。
相機行事。
朝廷不為遙制也。
該署督甫抵蘭州。
因士民訴其擾害。
即統兵親臨前敵。
雖不能迅速蒇事。
究屬勇往。
斷不可以小有挫失。
即形退怯。
所請議處之處。
着加恩寬免。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引見庚申科散館人員。
得旨、鐘駿聲、林彭年、歐陽保極、業經授職。
二甲庶吉士王珊、崔穆之、劉溎年、孫欽昂、彭世昌、劉秉璋、陸懋宗、郭從矩、陳彬绶、王榮琯、宗室寶森、樓震、黎培敬、杜庭琛、祁世長、徐緻祥、于蔭霖、李祉、惠林、俱着授為編修。
三甲庶吉士王慶祺、蘇辂、俱着授為檢讨。
嚴辰、錢來商、周家楣、孫汝霖、俱着以部屬用。
嶽維翰、何亮清、崇謙、俱着以知縣即用。
繙譯庶吉士松溎、着授為編修。
○以錦州副都統侍順署盛京副都統。
盛京協領恩合署錦州副都統。
○以山東剿滅教匪。
河北肅清出力。
賞佐領貝歡克什克巴圖魯名号。
都司林來等花翎。
知縣楊毓枬等藍翎。
餘升叙開複有差。
○以江蘇六合等處剿賊獲勝。
賞總兵官李明富、參将大本、巴圖魯名号。
同知銜知縣馬鴻翔等花翎。
○予故禮部尚書朱嶟祭葬。
谥文端。
○予福建故雲貴總督林則徐入祀鄉賢祠。
從巡撫瑞瑸請也。
○庚辰。
谕内閣、已革兩江總督何桂清、前因江蘇丹陽等城失守。
節節退避。
革職拏問。
茲據薛煥等派員解送到部。
着派大學士會同刑部嚴行審訊。
定拟罪名具奏。
○又谕、禦史曾協均奏、各省未經覆試舉人。
請不必限定幾科。
俱準随同新科。
補行覆試等語。
着禮部核議具奏。
尋奏、嗣後未覆試舉人。
由該督撫将因何逾限之處。
于文内聲明。
如果事出有由。
不必計算科分。
準其一體補覆。
俟各省軍務完竣後。
再照舊章辦理。
至完善之區。
來京無須繞道。
自應仍以三科為斷。
從之。
○又谕、袁甲三奏、皖軍會合楚師。
攻克廬郡。
并勝保奏、生捦首逆陳玉城一摺。
首逆僞英王四眼狗陳玉城久踞廬郡。
經總兵張得勝等于四月初十等日。
至北門外設伏誘戰。
多隆阿揮兵掩殺。
斃賊甚多。
張得勝等軍。
紮營緊偪城垣。
四面合圍。
該逆路窮。
帶領悍賊。
分出東北兩門。
攻撲各營。
皖軍挑選精銳。
出營力戰。
楚軍從賊從包抄。
斷其歸路。
賊遂大潰。
兩軍合力沖殺。
搶過城濠。
該逆回城無路。
遂向西北奔竄。
副都統克蒙額等各帶兵勇。
會合追擊。
多隆阿等分隊進城。
摉殺餘匪淨盡。
即于十五日克複廬州府城。
十七日。
狗逆率餘黨竄至壽州城外。
先經勝保密饬苗沛霖、與苗金開設計開城誘賊。
該逆帶悍賊二三十人入城。
苗金開即将吊橋撤去。
會同署遊擊朱佩棻齊集兵練。
立将陳玉城縛獲。
并同時捦獲僞導王陳仕榮、僞從王陳得德、僞王宗統天義陳聚城、僞扶天軍主将向仕材、僞王宗虔天義陳安城、僞禱天義梁顯新、及親随僞官二十餘人。
撚逆張落刑等、聞狗逆被捦解營。
糾合大股撚逆。
意欲半途劫奪。
經各營與苗練并力攻剿。
立将前隊悍賊擊潰。
賊營百餘座。
悉數埽除。
副都統常海等、當将該逆押赴勝保軍營。
并據袁甲三另片奏、将解營之積年老賊陳潮旺一名。
淩遲處死。
枭首示衆各等語。
狗逆陳玉城、為賊中首惡。
連年殘破郡邑。
荼毒生靈。
實屬罪大惡極。
着即将該逆陳玉城、在軍前淩遲處死。
并傳首皖楚各營。
以申國法而快人心。
僞導王陳仕榮等、着一并在軍前正法。
此次攻克廬郡堅城。
痛殲巨逆。
多隆阿所部楚軍實屬異常出力。
着官文、曾國藩、迅速查明在事出力員弁兵勇保奏。
用昭激勸。
至設計誘取捦獲首逆并賊黨多名之員弁兵練。
亦屬着有微勞。
除苗沛霖另行降旨。
準予免罪外。
已革副将苗金開、着開複原官勇号。
并着交軍機處記名。
遇有總兵缺出。
請旨簡放。
署遊擊朱佩棻、着以遊擊盡先即補。
署總兵博崇武、着賞加提督銜。
遊擊王金奎、着賞給克勇巴圖魯名号。
以示獎勵。
其餘誘捦狗逆。
及随同攻克廬州。
在事尤為出力文武員弁。
着勝保、袁甲三、分别查明保奏。
○又谕、勝保奏、楚師克複廬州。
陳玉城窮竄壽州。
經苗沛霖設伏誘捦。
請賞還苗沛霖花翎勇号。
并開複原官原銜等語。
苗沛霖因團練私憤。
辄敢擁衆圍攻壽州。
負罪甚重。
此次狗逆被多隆阿等軍追剿窮蹙。
竄入壽城。
若以苗沛霖縛獻微勞。
遽予開複。
恐不足以服天下之心。
苗沛霖着加恩先行免罪。
準其自新。
仍俟捦斬張落刑。
随同官軍。
埽除蒙亳一帶撚逆巢穴後。
自必立予恩施。
以示朝廷賞罰一秉大公至意。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前因有人奏、直隸涞水縣知縣黃文璧縱盜殃民。
貪鄙無恥各情。
當經谕令文煜逐款根究。
從嚴懲辦。
茲複有人奏、黃文璧莅任數年。
飲酒廢事。
徵收租稅銀糧各款。
任意浮收。
該縣東鄉栗村葛姓、屢被盜劫。
諱匿不報等語。
黃文璧以親民之官。
種種劣迹。
屢次被人參奏。
如出一轍。
其貪鄙殃民。
顯為衆所共知。
亟須嚴行參辦。
以儆官邪。
着文煜将此次所參各款。
并前次所奉谕旨饬查各節。
一并徹底根究。
從嚴懲辦。
毋得稍涉徇隐。
化有為無。
以靖地方而肅吏治。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黃文璧查無前項劣迹。
惟于劉姓竊案。
不将窩主收禁。
以緻在押脫逃。
葛姓竊案。
不為專案詳報。
均有應得之咎。
請交部議處。
從之。
○又谕、有人奏、田在田駐軍徐宿。
不能禦賊。
而且為民害。
前在安東殺死民團。
捏報戰功。
本年撚匪東竄。
不即赴援。
擅将揚州饷銀截留。
又因接家眷。
濫用馬隊。
騷擾地方。
縱其所部搶掠等語。
着僧格林沁、吳棠、據實查明。
按款詳查。
迅速覆奏。
毋得稍涉徇隐。
吳棠與田在田共事最久。
必能知其底蘊。
更不準有一字諱飾。
如該總兵實有此等款迹。
而帶兵又不能得力。
即着會同參奏。
并着僧格林沁酌保得力将弁。
一面具奏。
一面馳往
人心當為大快。
而苗沛霖前罪亦可寬宥。
如将狗逆解到後。
即着勝保将其淩遲處死。
務即傳首李續宜、多隆阿、袁甲三等、楚皖各營。
以洩衆憤而申天讨。
其餘安碇信茂林二犯。
亦着勝保饬令苗沛霖、即行解赴該大臣軍營。
明正典刑。
傥苗沛霖意存觀望。
不肯收狗逆即時獻出。
或縱令竄逸。
又如任聽張落刑回竄雉河集故智。
則是甘心叛逆。
罪無可辭。
即着曾國藩多隆阿、李續宜等、督饬将領。
将苗練一并剿洗。
盡數殲除。
毋留餘孽。
如苗沛霖業将狗逆釋放。
或句結張落刑渡淮北竄。
着僧格林沁督兵迎剿。
或該逆西趨陳項。
抑或由南陽一帶。
奔竄商雒。
希圖會合發逆。
即着勝保、鄭元善、分饬将弁。
節節堵截。
毋得稍有疏懈。
緻誤事機。
本日據曾國藩奏、克複旌德縣城。
南岸軍威甚振。
即着饬令曾貞幹等乘勝迅克蕪湖太平。
直偪金陵。
鮑超一軍。
即饬進攻甯廣。
分援湖州。
規複高淳東壩。
以期與江上之師。
聲勢聯絡。
并力進取。
又據袁甲三奏、捦獲老賊陳潮旺。
供稱江北各城。
全被官軍克複。
金陵糧道已斷。
萬難久踞。
該大臣志在滅賊。
一切機宜。
諒必妥籌熟計。
迅奏膚公。
毋俟諄諄訓谕也。
将此由六百晨加緊各谕令知之。
○又谕、寄谕欽差大臣勝保。
苗沛霖前縱張落刑逃竄。
此次捦獲陳逆。
以明其身非背叛。
自必将陳逆獻出。
朝廷即因此施恩。
免其治罪。
則群議亦可自息。
着勝保傳谕苗沛霖迅速交出。
毋許觀望。
至餘安碇信茂林二逆。
亦投入苗練夥中。
着饬令交出。
同狗逆一并明正典刑。
其餘逆黨二千餘名。
現經苗沛霖調赴下蔡等處備用。
試思該練既非叛逆。
豈肯容留逆黨。
着責令悉數交出。
盡法處治。
用明心迹。
該大臣前在天長等處。
曾為陳逆挫敗。
此時自必樂于殲除。
第思李續宜之兄李續賓、在三河陣亡。
該撫切齒家仇。
尤甚于勝保。
現既幫辦該大臣軍務。
即系同辦一事。
該大臣于接收陳逆後。
即将該逆正法。
傳首李續宜、多隆阿、袁甲三等、楚皖各營。
以見真僞而快人心。
李續宜自必感勝保同仇之意。
數月來披覽該大臣等章奏。
總覺意見未融。
該大臣向來辦事。
直遂徑行。
因為展轉籌畫。
是即所以保全該大臣之意。
将來論克廬郡之功。
則勝保捦拏首逆。
衆有明證。
若僅于軍營正法。
則真僞難明。
謗議必多。
豈能排衆議而曲加殊恩。
想該大臣深知此意。
必不稍為漏洩也。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密谕知之。
○又谕、官文、嚴樹森奏、楚邊不靖。
已飛饬何紹彩一軍。
馳赴鄖陽。
扼守要隘。
探明賊蹤所向。
拔隊前進等語。
現在陝省自孝義鎮安失陷後。
匪蹤距省止數十裡。
旬日已來。
未據瑛棨等馳奏軍情。
懸盼之餘。
益深焦急。
何紹彩計已行抵鄖陽。
着即嚴催該總兵督率所部。
星速赴援。
出境夾擊。
毋得以扼守要隘為詞。
任意延宕。
并着官文等酌派金國琛抽調防兵。
分馳赴陝。
以期驅賊出關。
保全完善。
該大臣等既如近年用兵各省。
皆藉陝省協饷。
即京饷亦取盈于此。
大局甚有關系。
亟宜不分畛域。
設法救援。
該大臣素來公忠體國。
諒不至以邊境未清。
調派一軍。
遂謂塞責了事也。
鄭元善所派援兵。
着即催令迅速遄行。
毋稍遲誤。
李續焘所募勇丁。
計已成軍。
并着官文等催赴豫省。
交鄭元善調遣。
以資防剿。
另片奏、參将李世玉骁勇善戰。
而曆練未久。
尚難獨當一面。
查有遊擊李殿元本屬襄人。
現充餘際昌營官。
老練明白。
請饬鄭元善量材器使等語。
李世玉一員。
前經嚴樹森派赴湖南募勇。
着即檄調旋鄂。
速饬赴豫。
毋許耽延。
李殿元現在豫省。
着鄭元善量加委任。
俾盡所長。
以資得力。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沈兆霖奏、行抵碾伯剿匪情形。
并自請議處各摺片。
此次官軍進剿戎屬撒匪。
因地險潰退。
複派道員楊柄锃分投進剿。
正在酣戰間。
因副将萬年新受傷。
兵丁慌亂。
退回癿思觀。
而撒匪另股。
複圍巴燕戎格廳城。
其分剿循化之匪。
疊次獲勝。
軍威頗振。
自應相機剿辦以靖地方。
惟甘省營伍廢弛已久。
不能得力。
止有番兵尚可調用。
而此次進剿藥草台。
團番先散。
該省将領又不得人。
饷項支绌。
辦理本形棘手。
若不分别良莠。
概行剿洗。
恐撤回畏懼。
并力抗拒。
則兵力愈形單薄。
現在撒匪膽敢圍城。
自未便含混了事。
着即督饬官軍。
先解城圍。
并饬楊柄锃将藥草台一路設法進攻。
毋為所乘。
此番調兵進剿。
原非與撒回為仇。
惟匪勢猖獗。
不得不懾以兵威。
該署督務當聯絡番團。
行以智計。
傥該匪畏懼兵威。
即可酌量受撫。
惟在該署督斟酌情形。
相機行事。
朝廷不為遙制也。
該署督甫抵蘭州。
因士民訴其擾害。
即統兵親臨前敵。
雖不能迅速蒇事。
究屬勇往。
斷不可以小有挫失。
即形退怯。
所請議處之處。
着加恩寬免。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引見庚申科散館人員。
得旨、鐘駿聲、林彭年、歐陽保極、業經授職。
二甲庶吉士王珊、崔穆之、劉溎年、孫欽昂、彭世昌、劉秉璋、陸懋宗、郭從矩、陳彬绶、王榮琯、宗室寶森、樓震、黎培敬、杜庭琛、祁世長、徐緻祥、于蔭霖、李祉、惠林、俱着授為編修。
三甲庶吉士王慶祺、蘇辂、俱着授為檢讨。
嚴辰、錢來商、周家楣、孫汝霖、俱着以部屬用。
嶽維翰、何亮清、崇謙、俱着以知縣即用。
繙譯庶吉士松溎、着授為編修。
○以錦州副都統侍順署盛京副都統。
盛京協領恩合署錦州副都統。
○以山東剿滅教匪。
河北肅清出力。
賞佐領貝歡克什克巴圖魯名号。
都司林來等花翎。
知縣楊毓枬等藍翎。
餘升叙開複有差。
○以江蘇六合等處剿賊獲勝。
賞總兵官李明富、參将大本、巴圖魯名号。
同知銜知縣馬鴻翔等花翎。
○予故禮部尚書朱嶟祭葬。
谥文端。
○予福建故雲貴總督林則徐入祀鄉賢祠。
從巡撫瑞瑸請也。
○庚辰。
谕内閣、已革兩江總督何桂清、前因江蘇丹陽等城失守。
節節退避。
革職拏問。
茲據薛煥等派員解送到部。
着派大學士會同刑部嚴行審訊。
定拟罪名具奏。
○又谕、禦史曾協均奏、各省未經覆試舉人。
請不必限定幾科。
俱準随同新科。
補行覆試等語。
着禮部核議具奏。
尋奏、嗣後未覆試舉人。
由該督撫将因何逾限之處。
于文内聲明。
如果事出有由。
不必計算科分。
準其一體補覆。
俟各省軍務完竣後。
再照舊章辦理。
至完善之區。
來京無須繞道。
自應仍以三科為斷。
從之。
○又谕、袁甲三奏、皖軍會合楚師。
攻克廬郡。
并勝保奏、生捦首逆陳玉城一摺。
首逆僞英王四眼狗陳玉城久踞廬郡。
經總兵張得勝等于四月初十等日。
至北門外設伏誘戰。
多隆阿揮兵掩殺。
斃賊甚多。
張得勝等軍。
紮營緊偪城垣。
四面合圍。
該逆路窮。
帶領悍賊。
分出東北兩門。
攻撲各營。
皖軍挑選精銳。
出營力戰。
楚軍從賊從包抄。
斷其歸路。
賊遂大潰。
兩軍合力沖殺。
搶過城濠。
該逆回城無路。
遂向西北奔竄。
副都統克蒙額等各帶兵勇。
會合追擊。
多隆阿等分隊進城。
摉殺餘匪淨盡。
即于十五日克複廬州府城。
十七日。
狗逆率餘黨竄至壽州城外。
先經勝保密饬苗沛霖、與苗金開設計開城誘賊。
該逆帶悍賊二三十人入城。
苗金開即将吊橋撤去。
會同署遊擊朱佩棻齊集兵練。
立将陳玉城縛獲。
并同時捦獲僞導王陳仕榮、僞從王陳得德、僞王宗統天義陳聚城、僞扶天軍主将向仕材、僞王宗虔天義陳安城、僞禱天義梁顯新、及親随僞官二十餘人。
撚逆張落刑等、聞狗逆被捦解營。
糾合大股撚逆。
意欲半途劫奪。
經各營與苗練并力攻剿。
立将前隊悍賊擊潰。
賊營百餘座。
悉數埽除。
副都統常海等、當将該逆押赴勝保軍營。
并據袁甲三另片奏、将解營之積年老賊陳潮旺一名。
淩遲處死。
枭首示衆各等語。
狗逆陳玉城、為賊中首惡。
連年殘破郡邑。
荼毒生靈。
實屬罪大惡極。
着即将該逆陳玉城、在軍前淩遲處死。
并傳首皖楚各營。
以申國法而快人心。
僞導王陳仕榮等、着一并在軍前正法。
此次攻克廬郡堅城。
痛殲巨逆。
多隆阿所部楚軍實屬異常出力。
着官文、曾國藩、迅速查明在事出力員弁兵勇保奏。
用昭激勸。
至設計誘取捦獲首逆并賊黨多名之員弁兵練。
亦屬着有微勞。
除苗沛霖另行降旨。
準予免罪外。
已革副将苗金開、着開複原官勇号。
并着交軍機處記名。
遇有總兵缺出。
請旨簡放。
署遊擊朱佩棻、着以遊擊盡先即補。
署總兵博崇武、着賞加提督銜。
遊擊王金奎、着賞給克勇巴圖魯名号。
以示獎勵。
其餘誘捦狗逆。
及随同攻克廬州。
在事尤為出力文武員弁。
着勝保、袁甲三、分别查明保奏。
○又谕、勝保奏、楚師克複廬州。
陳玉城窮竄壽州。
經苗沛霖設伏誘捦。
請賞還苗沛霖花翎勇号。
并開複原官原銜等語。
苗沛霖因團練私憤。
辄敢擁衆圍攻壽州。
負罪甚重。
此次狗逆被多隆阿等軍追剿窮蹙。
竄入壽城。
若以苗沛霖縛獻微勞。
遽予開複。
恐不足以服天下之心。
苗沛霖着加恩先行免罪。
準其自新。
仍俟捦斬張落刑。
随同官軍。
埽除蒙亳一帶撚逆巢穴後。
自必立予恩施。
以示朝廷賞罰一秉大公至意。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前因有人奏、直隸涞水縣知縣黃文璧縱盜殃民。
貪鄙無恥各情。
當經谕令文煜逐款根究。
從嚴懲辦。
茲複有人奏、黃文璧莅任數年。
飲酒廢事。
徵收租稅銀糧各款。
任意浮收。
該縣東鄉栗村葛姓、屢被盜劫。
諱匿不報等語。
黃文璧以親民之官。
種種劣迹。
屢次被人參奏。
如出一轍。
其貪鄙殃民。
顯為衆所共知。
亟須嚴行參辦。
以儆官邪。
着文煜将此次所參各款。
并前次所奉谕旨饬查各節。
一并徹底根究。
從嚴懲辦。
毋得稍涉徇隐。
化有為無。
以靖地方而肅吏治。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黃文璧查無前項劣迹。
惟于劉姓竊案。
不将窩主收禁。
以緻在押脫逃。
葛姓竊案。
不為專案詳報。
均有應得之咎。
請交部議處。
從之。
○又谕、有人奏、田在田駐軍徐宿。
不能禦賊。
而且為民害。
前在安東殺死民團。
捏報戰功。
本年撚匪東竄。
不即赴援。
擅将揚州饷銀截留。
又因接家眷。
濫用馬隊。
騷擾地方。
縱其所部搶掠等語。
着僧格林沁、吳棠、據實查明。
按款詳查。
迅速覆奏。
毋得稍涉徇隐。
吳棠與田在田共事最久。
必能知其底蘊。
更不準有一字諱飾。
如該總兵實有此等款迹。
而帶兵又不能得力。
即着會同參奏。
并着僧格林沁酌保得力将弁。
一面具奏。
一面馳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