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清末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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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問題 拳匪亂後,朝廷始知中國在國際上之地位,改變傳統之觀念,仇外之思想變而媚外懼外,遇有事變嘗以列強幹涉為言,自相恫吓。
兩宮回京,德宗禦乾清宮接見外使,禮節迥異于前,待遇至為優渥,太後亦于宮中接見公使。
外交初為應付因亂發生之善後問題,英、美、日政策,維持其商業上或經濟上之機會平等,俄則欲據東三省,日本視為利害切己,求一解決方法,終不可得,釀成日俄之戰。
日本勝俄,躍為強國,并于亞洲大陸得有根據地,遠東國際形勢,為之一變。
嗣後政府又與俄、法訂密約,共謀中國,遂與美國立于反對之地位。
其時國人業已覺悟,方欲收回失去之主權,而日侵略日甚,英、俄亦謀伸長其勢于西藏、蒙古,茲分言之于下。
三國商約 公約成立後之善後問題,已見于第十四章。
新訂之三國商約,關系重要,蓋有于此說明之必要。
英據公約,遣馬凱來議商約,先在上海開會,未有結果,往訪劉坤一、張之洞,二人奉旨遙領會議也。
馬凱允許之條件,有為英商推翻者,如在通商口岸之外人,遵守中國章程,住于租界之華人許華官征稅,交涉共達十月。
二十八年(一九○二)八月,英約簽字。
美約大體上同于英約,系美使康格與商約大臣交涉,明年八月簽字。
至于日約,其初日方提出草約,後根據英約,而日本于英、美承認之稅率,不肯同意,交涉未有進步,會張之洞入京,讓步解決,與美約同時簽字。
其他國家利用最惠國條款之待遇,隻欲享受權利,不願中國收回主權,乃多放棄修約之要求。
茲言三國商約要款如下。
商約要款 一、商業權利:中國開放江門、長沙、北京、奉天府、安東、大東溝,加稅實行後,增加萬縣、安慶、惠州,西江内增加外輪停泊處,長江航行許外輪上駛四川。
關于内河,中國改訂行船章程,許外商租設碼頭,并允外貨再運出口者,海關退還稅銀。
二、裁厘加稅:英、美允許進口稅增至百分之一二·五,出口稅百分之七,日約則措辭含渾,謂照中國與有約國共同商定之稅則輸納,加稅之實行,須得列強之同意,且陸路通商,須廢減稅章程,又與俄、法利益沖突。
欲得列強同意,勢不可能,約文徒為具文耳。
三、中國責任:條約載明者,一為立定國币,一為劃一度量權衡。
四、外國允許者:(一)中國整頓律例,将來司法情形妥善,三國即放棄領事裁判權。
(二)英、美允禁嗎啡自由運華。
今觀商約之内容,中國所許者多為實惠,外國所許者則為空言,嗎啡之禁止輸入,屬于内政,乃亦商于外國,并許國内不得制造。
日、俄戰争之醞釀 拳亂發生之事故,尤難于解決者,當為俄國占據東三省。
俄國出兵經過,已見于第十四章。
俄将與盛京将軍代表,議定章程,朝廷聞報,知其喪失主權,即诏将軍回京,而俄出而幹涉,并欲獨得三省兵權政權,限制地方官行使職權。
朝臣疆臣時分兩派,李鴻章主張許之。
劉坤一等力持異議,謂許俄請,“各國必将效尤,分裂之禍立見。
”英、日又向中國警告,乃俄竟強中國駐俄公使楊儒簽定條約。
各國聞而多勸朝廷拒俄,劉坤一堅持前議,俄外部迫公使不已,楊儒竟以死拒,其子奔喪,亦受逼自缢,聲言不敢負此重大責任,俄約終未成立。
李鴻章仍未忘情,向俄聲稱公約簽字後,再簽俄約。
俄國派員與之協商條件,方始議妥,未及簽字,而李鴻章死矣。
英、日反對俄占東三省最烈,視為利害切己也。
二國議訂同盟條約,維持其在中國、朝鮮之利益,一國若與第三國開戰,其同盟國應守中立,并防他國加入,如有他國加入其敵國者,即共同作戰議和,期為五年。
同盟條約成立,專以對俄者也。
俄租日本歸還之旅順、大連,日本無如之何,其在韓地位,以俄援助韓王,大受打擊,乃與俄國協商,請承認其在韓利益,而俄不理,日本乃與英訂同盟條約。
俄國受其影響,與中國議訂條約,中國賠償俄國損失,俄國歸還東省政權,交還山海關、新民屯鐵路,分三期撤退東三省駐軍。
乃第一期内,撤退指定駐軍,忽向中國提出封鎖東三省之條件,外務部無法應付,事為外國所知,外使警告朝廷切勿承認,疆吏亦言不可允從,俄遂不肯撤兵,此二十九年(一九○三)事也。
戰争與中國之關系 日本疊向俄國交涉,提出讓步條件,而俄輕視日本,未有所成。
十二月(一九○四年二月),日本撤回公使,艦隊出而襲擊俄艦,運軍渡韓。
二國以東三省利害之沖突,發生戰争,地為吾地,人為我人,乃竟不能保護疆土、人民。
中、俄邊疆相接,長逾萬裡,二國交戰,俄兵随時可侵入邊境,勢乃迫而宣布中立,劃遼河以東為戰區,事實上俄兵占據其地,
兩宮回京,德宗禦乾清宮接見外使,禮節迥異于前,待遇至為優渥,太後亦于宮中接見公使。
外交初為應付因亂發生之善後問題,英、美、日政策,維持其商業上或經濟上之機會平等,俄則欲據東三省,日本視為利害切己,求一解決方法,終不可得,釀成日俄之戰。
日本勝俄,躍為強國,并于亞洲大陸得有根據地,遠東國際形勢,為之一變。
嗣後政府又與俄、法訂密約,共謀中國,遂與美國立于反對之地位。
其時國人業已覺悟,方欲收回失去之主權,而日侵略日甚,英、俄亦謀伸長其勢于西藏、蒙古,茲分言之于下。
三國商約 公約成立後之善後問題,已見于第十四章。
新訂之三國商約,關系重要,蓋有于此說明之必要。
英據公約,遣馬凱來議商約,先在上海開會,未有結果,往訪劉坤一、張之洞,二人奉旨遙領會議也。
馬凱允許之條件,有為英商推翻者,如在通商口岸之外人,遵守中國章程,住于租界之華人許華官征稅,交涉共達十月。
二十八年(一九○二)八月,英約簽字。
美約大體上同于英約,系美使康格與商約大臣交涉,明年八月簽字。
至于日約,其初日方提出草約,後根據英約,而日本于英、美承認之稅率,不肯同意,交涉未有進步,會張之洞入京,讓步解決,與美約同時簽字。
其他國家利用最惠國條款之待遇,隻欲享受權利,不願中國收回主權,乃多放棄修約之要求。
茲言三國商約要款如下。
商約要款 一、商業權利:中國開放江門、長沙、北京、奉天府、安東、大東溝,加稅實行後,增加萬縣、安慶、惠州,西江内增加外輪停泊處,長江航行許外輪上駛四川。
關于内河,中國改訂行船章程,許外商租設碼頭,并允外貨再運出口者,海關退還稅銀。
二、裁厘加稅:英、美允許進口稅增至百分之一二·五,出口稅百分之七,日約則措辭含渾,謂照中國與有約國共同商定之稅則輸納,加稅之實行,須得列強之同意,且陸路通商,須廢減稅章程,又與俄、法利益沖突。
欲得列強同意,勢不可能,約文徒為具文耳。
三、中國責任:條約載明者,一為立定國币,一為劃一度量權衡。
四、外國允許者:(一)中國整頓律例,将來司法情形妥善,三國即放棄領事裁判權。
(二)英、美允禁嗎啡自由運華。
今觀商約之内容,中國所許者多為實惠,外國所許者則為空言,嗎啡之禁止輸入,屬于内政,乃亦商于外國,并許國内不得制造。
日、俄戰争之醞釀 拳亂發生之事故,尤難于解決者,當為俄國占據東三省。
俄國出兵經過,已見于第十四章。
俄将與盛京将軍代表,議定章程,朝廷聞報,知其喪失主權,即诏将軍回京,而俄出而幹涉,并欲獨得三省兵權政權,限制地方官行使職權。
朝臣疆臣時分兩派,李鴻章主張許之。
劉坤一等力持異議,謂許俄請,“各國必将效尤,分裂之禍立見。
”英、日又向中國警告,乃俄竟強中國駐俄公使楊儒簽定條約。
各國聞而多勸朝廷拒俄,劉坤一堅持前議,俄外部迫公使不已,楊儒竟以死拒,其子奔喪,亦受逼自缢,聲言不敢負此重大責任,俄約終未成立。
李鴻章仍未忘情,向俄聲稱公約簽字後,再簽俄約。
俄國派員與之協商條件,方始議妥,未及簽字,而李鴻章死矣。
英、日反對俄占東三省最烈,視為利害切己也。
二國議訂同盟條約,維持其在中國、朝鮮之利益,一國若與第三國開戰,其同盟國應守中立,并防他國加入,如有他國加入其敵國者,即共同作戰議和,期為五年。
同盟條約成立,專以對俄者也。
俄租日本歸還之旅順、大連,日本無如之何,其在韓地位,以俄援助韓王,大受打擊,乃與俄國協商,請承認其在韓利益,而俄不理,日本乃與英訂同盟條約。
俄國受其影響,與中國議訂條約,中國賠償俄國損失,俄國歸還東省政權,交還山海關、新民屯鐵路,分三期撤退東三省駐軍。
乃第一期内,撤退指定駐軍,忽向中國提出封鎖東三省之條件,外務部無法應付,事為外國所知,外使警告朝廷切勿承認,疆吏亦言不可允從,俄遂不肯撤兵,此二十九年(一九○三)事也。
戰争與中國之關系 日本疊向俄國交涉,提出讓步條件,而俄輕視日本,未有所成。
十二月(一九○四年二月),日本撤回公使,艦隊出而襲擊俄艦,運軍渡韓。
二國以東三省利害之沖突,發生戰争,地為吾地,人為我人,乃竟不能保護疆土、人民。
中、俄邊疆相接,長逾萬裡,二國交戰,俄兵随時可侵入邊境,勢乃迫而宣布中立,劃遼河以東為戰區,事實上俄兵占據其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