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象典第二十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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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于火即凝而為金矣。

    豈有生水之理。

    水之生木,亦必藉土而後生,若使無土,水能自生乎。

    或者以水生萍當之,不知萍可以為木乎。

    以火無體也,必以薪而為體,使無草木為之薪,且無火矣。

    安得有灰燼而成土乎。

    抑此灰燼之土,果能凝結而成金乎。

    且吾聞金多生于汝漢、涪水、麗水、濑潭、沙渚之中,則謂水之生金不亦可乎。

    故欲論五行者,以質而論,決有不可強通者也。

    若以其氣而論,則造化之始,惟有元氣之運行而已。

    元氣分而為二氣,陽之氣濕,是水也;陰之氣燥,是火也。

    濕氣漸多,感于陰而發舒,是木也;燥氣漸多,感于陽而斂縮,是金也。

    二氣各盛交相傅合而成沖和,是土也。

    火水二物在五行之中最為輕清,木次之,金又次之,而土則最為重濁矣。

    此乃以氣而論其微著、清濁之序,謂其能為生天、生地、生人、生物之本,亦何不可。

    愚嘗有說曰:天地未開未辟之先,是為水火生天地;天地即開即辟之後,是為天地生水火,何以故。

    彼元氣變化,水火之氣升而為天,水之查滓,火之燥結,降而為地。

    此水火生天地也。

    即有天地,觀之天焉。

    日,火也,故陽燧可取火于日焉;月,水也,故方諸可取水于月焉。

    又觀之地焉。

    山川出雲,升而為水矣,山下出泉,降而為水矣。

    剛者成石,石中有火矣。

    柔者為木,木中有火矣。

    此天地生水火也。

    即生水火,則金木亦生乎其間矣。

    即有五行,則語其性也。

    水主潤,火主熯,木主敷,金主斂而土主溽;語其氣也,水為冽,火為炎,木為濕,金為清,而土為蒸。

    無一日而不流行于天地之間,無一物而不取足于五者之用。

    二月而蘼草死,三月而麰麥黃,不可以為木專王春,而無金之主殺也。

    八月而種菘,九月而種麥,不可以為金專王秋,而無水之主生也。

    盛夏之時,寸雲上騰,大雨時行,不可以為水專王冬,而夏之水反健旺也。

    隆冬之時,井氣皆溫,田間野馬絪缊如故,不可以為火專王夏,而冬之火未死絕也。

    四物之質,無土何附。

    有生之類,無土何依。

    不可以土隻寄王于四季各十八日也。

    大抵五行為造化之本,吾雖不可以強探五行為日用之常,吾則不可以不修是。

    故肅時雨若則水行修也,乂時晹若則火行修也,哲時燠若則木行修也,謀時寒若則金行修也,聖時風若則土行修也。

    及施之有政,時蓄洩,通灌溉,則水以潤下矣。

    明鑽燧,禁焚萊,則火以炎上矣。

    慎鼓鑄,審五庫,則金以從革矣。

    順陰陽,時斧斤,則木以曲直矣。

    辨疆理,重農時,則土以稼穑矣。

    斯五行之政舉,而六府之用成也。

    聖賢之所重者,惟此而已。

    外是如五運五德休旺更始之談,不過曆術家之事;而六壬、六甲、太乙、财官、星數範圍、皇極之術,轉相湛溺怪誕,又豈吾之所暇知也哉。

     《章潢·圖書編》《五行分屬》 蔡氏曰:金木水火土,五精之總也;寒熱風燥濕,五氣之聚也。

    水以潤之,火以燥之,土以溽之,木以敷之,金以斂之,此其以性言也。

    水之冽也,火之炎也,木之溫也,金之清也,土之蒸也,此其以氣言也。

    水在下,火在上,土在中,木在右,金在左,此其以位言也。

    水之平也,火之銳也,土之圜也,木之曲直也,金之方也,此其以形言也。

    水則流,火則革,土則化,木則變,金則從革,此其以才言也。

    水井洫也,火爨冶也,木金器械也,土爰稼穑也,此其以事言也。

    然則冬屬水,而一陽生于冬;夏屬火,而一陰生于夏;水生于北方陰位而陽已動;火生于南方陽位而陰已形;此水火之所以互根也。

    春木、秋金,皆非陰陽始生之月,故木生于陽之方陽,金生于陰之方陰,而陰陽無所生,此金木之所以不互根也。

    是五行之相生而剋,相剋而生,又非其變化無窮者乎。

     《五行總論》 五行之論,固見于箕子洪範,實兆于河圖洛書之位數焉。

    蓋其見象于天也,為五行;分位于地也,為五方;行于四時也,為五德;禀于人也,為五常;播于律呂,為五音;發于文章,為五色;易曰五位;史曰五材;志曰五物;醫曰五運。

    其該曷即哉。

    但相生則水木火土金,相剋則水火金木土。

    五者各有定質,而氣則生于其質矣。

    以相生言之,亦謂其氣之相資,而生生不害焉耳,非謂木出于水,土出于火也。

    一歲之間,水生木,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又生水,此固序之一定者。

    而夏火不能生秋金,故易之革卦上兌下離,其卦辭曰:革,己日乃孚二爻。

    辭曰:己日,乃革之己土之義。

    《素問》:于四時獨以長夏,屬土,亦此意也。

    可見四季雖曰皆屬乎土,然醜未,陽也;辰戌,陰也;醜月,木将傷土;惟未月,火盛生土。

    故季夏之土為獨盛焉。

    此其相生固然。

    而相剋之義何居。

    蓋木火金水各旺于四時,而土為沖氣,則于四時無不在也。

    秋金勁疾,固所當制,而夏火未退,未免制伏太過,故得季夏之土調和于中,于以洩火之盛,養金之微,此金之所以不害于火也。

    曆書所謂夏至三庚之後,逢庚而三伏者,言金之畏火也。

    律書所謂由未而申,比至于罰者,言火之罰金也。

    則其所謂剋之之義,不即此而在乎。

    況生之剋之循環不息,固非以剋為生,亦非生而不剋。

    陽雖生于仲冬,而實盛于春夏,陰雖生于仲夏,而實盛于秋冬。

    故自陰而陽則順,木之成也,水實生之;自陽而陰則逆,金之成也,火實剋之。

    孔子以治曆明時,取諸革,又曰天地革而四時成,此之謂也。

    五行之生剋、變化無端,不可測識,惡可執一以論之哉。

     《五行氣質》 太極者,二氣之統體;五行者,二氣之參差。

    是五行也,質根于地,氣運于天。

    天地合而絪缊雜揉,參差不齊。

    根陰根陽,固循環之無端;分陰分陽,實一定之不易。

    所以自氣成質。

    木金,陰陽之稚也;水火,陰陽之盛也;土則陰陽之和也。

    陰陽雖并行而不悖,氣質本相須而不離,雖以氣而語其行之序,以質而語其生之序,古人論之詳矣。

    實有不盡然者,何也。

    仰而觀之,日月懸象,天豈專于氣而無其質乎。

    俯而察之,水火互藏,地豈專于質而遺其氣乎。

    水生成于天地之一六,火生成于天地之二七,木生成于天地之三八,金生成于天地之四九,土生成于天地之五十。

    生之者,氣也,成之者,質也。

    氣質何可離也。

    故語其相生也,氣之流行,木溫,火熱,金涼,水寒,而土沖也。

    然溫必變熱,熱必變沖,沖必變涼,涼必變寒,寒複變而為溫,此其生生自有不容已者。

    語其相剋也,寒氣至則熱氣消,熱氣至則涼氣消,涼氣至則溫氣消,溫氣至則沖氣消,沖氣至則寒氣消,此殆不可專以氣質論也。

    若其變化,則又非一端。

    順而言之,甲乙木東,丙丁火南,戊己土中,庚辛金西,壬癸水北,此五行之正也;錯而言之,甲己土,乙庚金,丙辛水,丁壬木,戊癸火,孰非二氣之更革乎。

    至于土得水則柔,得火則剛;金得火則流,得水則止;木得水則長,得火則消;火得木則生,得水則死;水得金則寒,得火則煖。

    五行參錯,果可以一定拘之。

    否也。

    故雨晹寒燠風,言其氣;潤燥溽敷斂,言其性;上下左右中,言其位;宮商角徵羽,言其聲;青黃赤白黑,言其色;尖圓方直曲,言其象;辛酸鹹苦甘,言其味;一二三四五,言其數;春夏秋冬,言其時;東南西北,言其方;其常五,其變不可勝計。

    而天地萬物何一非五行之運用哉。

    但千變萬化,其中亦自有不可易者。

    水本沉也,蘊而為五精;火本揚也,達而為五氣;木本茂也,華而為五色;金本堅也,擊而為五聲;土本和也,滋而為五味;物固不專夫五,而亦不離夫五。

    而二氣之運行,其參差不齊有如此,亦孰非太極之統體也。

    雖然,氣之與質固不相離,而水火以氣用也,木金以質用也。

    惟其以質用也,故金木之分不可使之合,而合則不可使之分,拘于質也。

    若水火則即其一而分之萬焉,不見其有異同;即其萬而合之一焉,不見其有彼此,由其以氣用耳。

    所以水自金生,而水盛則金沉;火自木生,而火盛則木銷;其實皆本之土,土旺四季,尤為氣質之沖也。

    論五行者,必會而通之,斯可矣。

    況書齊七政、撫五辰,大要在乎裁成天地之道,輔相天地之宜也。

    而洪範九疇,莫非五行之用,要以攸叙乎彜倫,此五行所以為甚切也。

    惡可視為谶緯、術數之學,而莫之究心哉。

     五行之質,根于地,而其氣則運于天。

    根于地者,随用而不窮;運于天者,參錯以成化。

    此理之可推者也。

    七政之齊,書于舜典;五辰之撫,著在臯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