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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聲論、曲中厄難
[清]王德晖、徐沅澂
聲調論
古制律呂,陰陽各六。
其生聲之理,陽律六音而繼以半律,陰呂六音而繼以半呂,各得七聲,至八而原聲複,是律呂雖有十二,而用之于七也。
五聲二變,合為七音。
近代用工尺等字以名聲調,四字調乃為正調,即宮音也。
是調皆從正調而翻。
七調之中,乙字調最下,上字調次之,五字調最高,六字調次之。
今度曲者,用工字調最多,以其便于高下。
惟遇曲音過抗,則用尺字調,或上字調。
曲音過哀,則用凡字調,或六字調。
今譜中心呂調為首調。
工尺調法,七調俱備,高不過五,下不過乙,旋宮轉調,自可相通。
工尺即反切論 反切始于魏孫炎,其實出于西域梵僧。
以兩字相合而成一聲,上字為母,取其反母,故謂之反;下字為韻,以其切韻,故謂之切。
《禮部韻略》雲:音韻展轉相協謂之反,亦作翻;兩字相摩以成聲謂之切,其實一也。
蓋取反覆切摩以成音之義也。
愚謂曲之工尺以度其音,猶字之反切以得其韻,如曲中有二工尺之字,乃天然反切,絕無纖毫假借。
即字用一工尺者,亦出口之字,與收音之字,與反切吻合,不殊此理。
至工尺多者,無論幾了,試去其中間工尺,隻取首字之音,與末字之音,合而讀之,即本字之反切也。
出乎天籁,毫發不差,如明皙其理,尚有未準之字音乎? 頭腹尾論 字各有頭腹尾,謂之聲音韻。
聲者出聲也,是字之頭;音者度音也,是字之腹;韻者收韻也,是字之尾。
三者之中,韻居其殿,最為重要。
計算磨腔時刻,尾音十居五六,腹音十有二三,若字頭之音,則十且不能及一。
蓋以腔之悠揚,全用尾音,故為候較多,顯出字面,僅用腹音,故為時稍促。
至于字頭,乃幾微之端,發于字母,為時曾不容瞬,于蕭字則似西音,于江字則似幾音,于尤字則似衣音,即字頭也。
由字頭輕輕發音,漸轉字腹,徐歸字尾。
其間運化,既貴輕圓,猶須熨貼,腔裡字則肉多,字矯腔則骨勝,務期停勻适聽為妙。
紅黑闆論 闆,即古之拍也。
魏晉之代,有宋織者善擊節,始制為拍,唐黃番綽造為之。
蓋凡曲句有長短,字有多寡,調有緊慢,一視闆以為節制,故謂之闆眼。
初啟口即下者為實闆,亦曰劈頭析闆。
字半下者為掣闆,亦曰腰闆。
聲盡而下者為截闆,亦曰底闆。
場上前人唱前調末一闆,與後人接唱次調頭一闆,齊下為合闆。
此古法也。
後人分闆為五:、為頭闆,┕為腰闆,─為底闆;三者皆為正闆。
×為頭贈闆,│×為腰贈闆。
葉廣明《納書楹》分之最細,俗稱紅黑闆。
是以正闆為紅闆,贈闆為黑闆也。
惟南曲用之。
大抵紅黑間用,無論何樣闆起,末字必須紅闆住也。
次曲抽去贈闆,取其便易,如首次曲牌名俱同,再次曲可以抽闆矣。
有贈闆中唱散闆一句者,或贈闆中忽唱無贈闆者,又或末二句唱無贈闆者,此皆演家取其便處,并非正格。
至于浪闆,原為跌宕曲情而設,雖清唱亦不可少,如《活捉》、《思凡》、《撈月》、《羅夢》之類,被統索者,皆宜用之;但要審度音節,不可濫用耳。
襯字論 古詩餘無襯字。
曲之有襯字,猶語助也。
凡對口曲,不能不用襯字,以暢達文理,而不可當作正文。
俗譜不能辨别,将襯字亦下實闆,緻主客不分,體格錯亂,句法參差,後人認作實字,襲謬承訛,伊于胡底。
尾聲論 尾聲乃經緯十二律,故定十二闆。
式律中積零者為閏,故亦有十三闆者。
句僅三句,字自十九字至二十一字止,多即不合式矣。
如《四夢》傳奇之尾聲,多不入格局,至有三十餘字者。
度曲不顧文義,删落字句,遵依尾聲格式,則兩失之矣。
煞尾論北調煞尾,最為緊要,以之收拾一套之音節,結束一篇之文情。
宮調既分,體裁各判,在仙呂調曰賺煞,在中呂調曰賣花聲煞,在大石角曰催拍煞,在越角曰收尾。
諸如此類,皆秩然不紊。
至于慶餘,乃諸調煞尾之别名,用者尋其本而自得之。
曲中厄難 聽曲者,須于字面腔調,及收放齒頰之間:辨歌者工拙,若一聞喉音清亮,便擊節稱賞,人早知其為門外漢矣。
或有并不聽歌者優劣,稍記曲詞,即從旁随聲附和,其聲反高于歌者之聲,不容歌者盡其所長。
又或強作解事,信手代拍闆眼,以緻歌者節奏不能自主。
甚至從旁喧嘩哄鬧,行令猜闆,以及煙氣薰人,使吹唱者氣咽不能張口,凡此皆是曲中厄難。
遇此等時,隻好停歌罷吹,不必免強從事。
其生聲之理,陽律六音而繼以半律,陰呂六音而繼以半呂,各得七聲,至八而原聲複,是律呂雖有十二,而用之于七也。
五聲二變,合為七音。
近代用工尺等字以名聲調,四字調乃為正調,即宮音也。
是調皆從正調而翻。
七調之中,乙字調最下,上字調次之,五字調最高,六字調次之。
今度曲者,用工字調最多,以其便于高下。
惟遇曲音過抗,則用尺字調,或上字調。
曲音過哀,則用凡字調,或六字調。
今譜中心呂調為首調。
工尺調法,七調俱備,高不過五,下不過乙,旋宮轉調,自可相通。
工尺即反切論 反切始于魏孫炎,其實出于西域梵僧。
以兩字相合而成一聲,上字為母,取其反母,故謂之反;下字為韻,以其切韻,故謂之切。
《禮部韻略》雲:音韻展轉相協謂之反,亦作翻;兩字相摩以成聲謂之切,其實一也。
蓋取反覆切摩以成音之義也。
愚謂曲之工尺以度其音,猶字之反切以得其韻,如曲中有二工尺之字,乃天然反切,絕無纖毫假借。
即字用一工尺者,亦出口之字,與收音之字,與反切吻合,不殊此理。
至工尺多者,無論幾了,試去其中間工尺,隻取首字之音,與末字之音,合而讀之,即本字之反切也。
出乎天籁,毫發不差,如明皙其理,尚有未準之字音乎? 頭腹尾論 字各有頭腹尾,謂之聲音韻。
聲者出聲也,是字之頭;音者度音也,是字之腹;韻者收韻也,是字之尾。
三者之中,韻居其殿,最為重要。
計算磨腔時刻,尾音十居五六,腹音十有二三,若字頭之音,則十且不能及一。
蓋以腔之悠揚,全用尾音,故為候較多,顯出字面,僅用腹音,故為時稍促。
至于字頭,乃幾微之端,發于字母,為時曾不容瞬,于蕭字則似西音,于江字則似幾音,于尤字則似衣音,即字頭也。
由字頭輕輕發音,漸轉字腹,徐歸字尾。
其間運化,既貴輕圓,猶須熨貼,腔裡字則肉多,字矯腔則骨勝,務期停勻适聽為妙。
紅黑闆論 闆,即古之拍也。
魏晉之代,有宋織者善擊節,始制為拍,唐黃番綽造為之。
蓋凡曲句有長短,字有多寡,調有緊慢,一視闆以為節制,故謂之闆眼。
初啟口即下者為實闆,亦曰劈頭析闆。
字半下者為掣闆,亦曰腰闆。
聲盡而下者為截闆,亦曰底闆。
場上前人唱前調末一闆,與後人接唱次調頭一闆,齊下為合闆。
此古法也。
後人分闆為五:、為頭闆,┕為腰闆,─為底闆;三者皆為正闆。
×為頭贈闆,│×為腰贈闆。
葉廣明《納書楹》分之最細,俗稱紅黑闆。
是以正闆為紅闆,贈闆為黑闆也。
惟南曲用之。
大抵紅黑間用,無論何樣闆起,末字必須紅闆住也。
次曲抽去贈闆,取其便易,如首次曲牌名俱同,再次曲可以抽闆矣。
有贈闆中唱散闆一句者,或贈闆中忽唱無贈闆者,又或末二句唱無贈闆者,此皆演家取其便處,并非正格。
至于浪闆,原為跌宕曲情而設,雖清唱亦不可少,如《活捉》、《思凡》、《撈月》、《羅夢》之類,被統索者,皆宜用之;但要審度音節,不可濫用耳。
襯字論 古詩餘無襯字。
曲之有襯字,猶語助也。
凡對口曲,不能不用襯字,以暢達文理,而不可當作正文。
俗譜不能辨别,将襯字亦下實闆,緻主客不分,體格錯亂,句法參差,後人認作實字,襲謬承訛,伊于胡底。
尾聲論 尾聲乃經緯十二律,故定十二闆。
式律中積零者為閏,故亦有十三闆者。
句僅三句,字自十九字至二十一字止,多即不合式矣。
如《四夢》傳奇之尾聲,多不入格局,至有三十餘字者。
度曲不顧文義,删落字句,遵依尾聲格式,則兩失之矣。
煞尾論北調煞尾,最為緊要,以之收拾一套之音節,結束一篇之文情。
宮調既分,體裁各判,在仙呂調曰賺煞,在中呂調曰賣花聲煞,在大石角曰催拍煞,在越角曰收尾。
諸如此類,皆秩然不紊。
至于慶餘,乃諸調煞尾之别名,用者尋其本而自得之。
曲中厄難 聽曲者,須于字面腔調,及收放齒頰之間:辨歌者工拙,若一聞喉音清亮,便擊節稱賞,人早知其為門外漢矣。
或有并不聽歌者優劣,稍記曲詞,即從旁随聲附和,其聲反高于歌者之聲,不容歌者盡其所長。
又或強作解事,信手代拍闆眼,以緻歌者節奏不能自主。
甚至從旁喧嘩哄鬧,行令猜闆,以及煙氣薰人,使吹唱者氣咽不能張口,凡此皆是曲中厄難。
遇此等時,隻好停歌罷吹,不必免強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