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秦漢時人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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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飲食
漢人飲食,漸較古代為奢,而視後世則猶儉。
(1)《鹽鐵論·散不足篇》曰:“古者燔黍食稗,而熚豚以相飨。
其後鄉人飲酒,老者重豆,少者立食,一醬一肉,旅飲而已。
及其後,賓昏相召,則豆羹白飯,綦脍熟肉。
今民間酒食,殽旅重疊,燔炙滿案。
”又曰:“古者粝食蔾藿,非鄉飲酒、臘、祭祀無酒肉。
故諸侯無故不殺牛羊,大夫士無故不殺犬冢。
今闾巷縣伯,阡陌屠沽,無故烹殺,相聚野外。
負粟而往,易肉而歸。
”又曰:“古者不粥饪,不市食。
及其後,則有屠沽、沽酒、市脯、魚鹽而已。
今熟食遍列,殽施成市。
”一似漢人飲食,極其奢侈者。
然《論衡·譏日篇》,謂海内屠肆,六畜死者,日數千頭,則僅當今日一大市而已。
固知漢人生活程度,猶遠低于今日也。
《史記·陳丞相世家》言:裡中社,平為宰,分肉食甚均,此所謂非祭祀無酒肉者也。
王吉去位家居,即布衣疏食;楊震子孫嘗疏食步行;費祎兒子皆布衣疏食:已見第十五章第一節。
《漢書·霍光傳》:昌邑王道上不素食。
師古曰:“菜無肉食也。
言王在道常肉食,非居喪之制也。
而鄭康成解喪服素食雲平常之食,失之遠矣。
”案此正可證漢人平時不肉食耳。
茅容止郭林宗宿,殺雞為馔,林宗謂為己設,既而以共其母,自以草蔬與客同飯,此皆古非老者、貴者不肉食之舊法。
崔瑗好賓客,盛修肴膳,單極滋味,居常疏食菜羹。
任公家約,非田畜所生不衣食。
公事不畢,則不得飲酒食肉。
此居家之恒法也。
即貴人及待賓客,飲食亦不甚侈。
淮南厲王之廢也,有司奏請處蜀嚴道邛郵,遣其子子母從居縣為築蓋家室,皆日三食,給薪、菜、鹽、炊食器、席等。
制曰:“食長給肉日五斤,酒二鬥。
令故美人、材人得幸者十人從居。
”案後漢和熹鄧皇後朝夕一肉飯。
《三國·魏志·武宣下皇後傳注》引《魏書》曰:帝為大後弟秉起第。
第成,大後幸第,請諸家外親。
廚無異膳。
大後左右,菜食、粟飯。
張禹食彭宣,不過一肉卮酒相對。
則貴人日食若尋常待客,亦無兼肉;從者亦不過疏食。
故漢文制書,明言酒肉以食厲王,明其子與妻妾同居者,皆不得酒肉也。
然晃錯言“人情一日不再食則饑”,而此曹皆日三食,則較之平民,已稍侈矣。
古人之食,大抵以羹飯為主,有加則非常馔。
漢人亦然,故汝南童謠,言“飯我豆食羹芋魁”也。
《漢書·翟方進傳》。
食狗肉者似尚多。
《漢書·樊哙傳》雲:以屠狗為事。
師古曰:“時人食狗,亦與羊豖同,故哙專屠以賣。
”然則師古時民已不甚食狗矣。
(2)其調和之法,有稍與古異者。
《左氏》昭公二十年,“異如和羹焉,水、火、醯醬、鹽、梅,以烹魚肉”。
《疏》雲:“此說和羹而不言豉,古人未有豉也。
(3)《禮記·内則》、《楚辭·招魂》備論飲食,而不言及豉。
史遊丶《急就篇》,乃有蕪荑鹽豉,蓋秦、漢以來始為之焉。
”案《史記·貨殖傳》言蘖曲鹽豉千苔,比千乘之家;《漢書·貨殖傳》有豉樊少翁、王孫大卿為天下高訾;可知時人嗜豉之深矣。
酒在漢世仍有禁。
(4)《文帝紀》:帝即位,賜民酺五日。
文穎曰:“漢律,三人以上無故群飲酒,罰金四兩。
今诏橫賜,得令會聚飲食五日也。
”然群飲有禁,酤在平時卻不犯法。
故高祖嘗從王媪、武負贳酒,呂母散家财以酤酒也。
年不登則禁之。
景帝中三年,夏,旱,禁酤酒。
後元年,夏,大酺五日,民得酤酒。
《魏相傳》:相好觀漢故事及便宜章奏。
以為古今異制,方今務在奉行故事而已。
數條漢興以來國家便宜行事,及賢臣賈誼、晃錯等所言,奏請施行之。
曰:“竊伏觀先帝,遣谏大夫、博士巡行天下,寬租賦,弛山澤、陂池,禁秣馬、酤酒、貯積。
”觀此,知禁酤漢世常行。
蓋遇饑馑則行之,歲登則已。
後漢和帝永元十六年,順帝漢安二年,皆禁酤酒。
後漢末,呂布、張魯皆嘗禁酒。
大祖亦嘗制酒禁,而孔融書啁之,見《三國志·崔琰傳注》引張璠《漢紀》。
《徐邈傳》雲:魏國初建,為尚書郎。
時科禁酒,而邈私飲,至于沈醉。
校事趙達問以曹事。
邈曰:“中聖人。
”達白之大祖。
大祖甚怒。
渡遼将軍鮮于輔進曰:“平日醉客謂酒清者為聖人,濁者為賢人,邈性修慎,偶醉言耳。
”竟坐得免刑。
案《漢書·楚元王傳》言元王敬禮申公等。
穆生不嗜酒,元王每置酒,嘗為穆生設醴。
《周官》酒正五齊:泛齊、醴齊、盎齊、缇齊、沈齊。
鄭《注》雲:“自醴以上尤濁,盎以下差清。
”時人以清酒為聖,濁酒為賢,可見其所好,皆其味之厚者矣。
《食貨志》:魯匡請官作酒,一釀用粗米二斛,曲一斛,得成酒六斛六鬥。
《平當傳注》引如淳曰“律:稻米一鬥得酒一鬥為上尊,稷米一鬥得酒一鬥為中尊,粟米一鬥得酒一鬥為下尊”,師古曰:“稷即粟也。
中尊者宜為黍米,不當言稷。
且作酒自有澆醇之異,為上中下耳,非必系之米。
”案律文自系當時實事,師古妄駁之,非。
此漢人釀酒之法也。
蜀漢先主亦嘗以天旱禁酒,釀者有刑,見《三國·蜀志·簡雍傳》。
《三國·吳志·韋曜傳》言:孫皓每飨宴,無不竟日。
坐席無能否,率以七升為限。
雖不悉入口。
皆澆灌取盡。
曜素飲酒不過三升。
初見禮異時,常為裁減,或密賜茶荈以當酒。
此為飲茶見于正史之始。
(5)《漢書·地理志》:長沙國茶陵。
師古曰:“茶音弋奢反,又音丈加反。
”此亦即茶字之音。
師古說不知确否。
然茶陵産茶,固事所可有也。
貴人飲食,頗多遠方之物。
(6)《漢書·地理志》:南海郡有圃羞官,交阯郡羸有羞官。
《三國·魏志·明帝紀》大和元年《注》引《三輔決錄注》,言孟他以葡桃酒一斛遺張讓。
《吳志·孫亮傳注》引《吳曆》,謂亮出西苑食生梅,使黃門至中藏取蜜漬梅。
《江表傳》則謂亮使黃門以銀碗并蓋就中藏吏取交州所獻甘蔗饧。
裴松之謂《吳曆》之言,不如《江表傳》之實,其說蓋是。
何者?蜜在是時為常食,蔗饧則罕見,訛蔗饧為蜜,事所可有,訛蜜為蔗饧,理所難通也。
一騎紅塵妃子笑,食之者甚樂,供億者甚苦。
《記》曰:“三牲魚臘,四海九州之美味也。
”以是為孝,其見解亦與流俗人等耳。
故曰:“賢者與民并耕而食,饔飧而治,今也滕有倉廪府庫,則是厲民而以自養也,惡得賢?” 《漢書·文帝紀》:帝即位,賜民爵一級,女子百戶牛酒。
(7)蘇林曰:“男賜爵,女子賜牛酒。
”師古曰:“賜爵者,謂一家之長得之也。
女子,謂賜爵者之妻也。
率百戶共得牛若幹頭,酒若幹石,無定數也。
”三年,幸大原。
諸民裡賜牛酒。
師古曰:“裡别率賜之。
”案帝元年诏曰:“老者非帛不暖,非肉不飽。
今歲首不時使人存問視長老,又無布帛酒肉之賜,将何以佐天下子孫孝養其親?今聞吏禀當受鬻者,或以陳粟,豈稱養老之意哉?具為令。
”有司請令縣道年八十已上,賜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鬥。
其九十已上,又賜帛人二匹,絮三斤。
賜物及當禀鬻米者,長吏閱視,丞若尉緻。
不滿九十,啬夫令史緻。
二千石遣都吏循行,不稱者督之。
刑者及有耐罪已上,不用此令。
武帝建元元年诏言民年九十已上,已有受鬻法,當即此所雲吏禀當受鬻者,此則又加賜之也。
元狩元年,使谒者賜縣三老、孝者,鄉三老、弟者、力田帛。
年九十已上,及鳏、寡、孤、獨帛絮。
八十已上米。
縣鄉即賜,毋贅聚。
後漢安帝元初四年,诏曰:“《月令》仲秋養衰老,授幾杖,行糜粥。
當今案比之時,郡縣多不奉行。
雖有廪粥,糠秕相半。
”蓋古代養老及恤鳏寡孤獨之政,漢世猶存其文,雖多不克奉行,然告朔饩羊,究猶賢于後世之視若無睹者也。
第二節 倉儲漕運籴粜 秦、漢之世,谷粟之用,尚重于錢币。
如後漢桓帝永壽元年,司隸、冀州饑,吏民谷以助禀貸,以見錢雇值;延熹五年,武陵蠻叛,假公卿以下俸,又換王侯租,以助軍糧,出濯龍中藏錢還之;皆可見其所阙者,乃谷而非錢也。
職是故,倉儲、漕運,在當時均為要政。
(8) 沛公入關,軍霸上,秦民多持牛羊、酒食,獻享軍士。
沛公讓不受,曰:“倉粟多,不欲費民。
”可見秦人藏粟之富。
然是時谷粟,非僅各地方皆有儲峙,形要之地,所積尤多。
郦生說高帝曰:“夫敖倉,天下轉輸久矣。
”漢惠帝六年,亦嘗修敖倉。
枚乘說吳王,言漢“轉粟西鄉,陸行不絕,水行滿舟,不如海陵之倉”,此時言倉儲,已必兼轉漕矣。
趙充國論羌事曰:“金城、湟中,谷斛八錢。
吾謂耿中丞:籴二百萬斛,羌人不敢動矣。
”此則言倉儲者又當兼粜籴也。
蓋各地方之生計,互有關系,已不容各自為政矣。
曆代帝都所在,谷食率不能自給,必轉漕他處以濟之,此事自漢已開其端。
漢初漕關東粟數十萬石,以給京師。
桑弘羊時,關東漕歲益六百萬石。
其時用度奢廣,固非常典。
然五鳳中,耿壽昌奏言故事歲漕關東谷四百萬斛,以給京師,亦已十倍其初矣。
昭帝元鳳二年诏雲:“前年減漕三百萬石。
”三年诏:“其止四年毋漕。
”亦一時之事,非常典。
轉漕最為勞費。
伍被言秦之暴曰:“轉海濱之粟,緻之西河。
”史言楚、漢之際曰:“丁壯苦軍旅,老弱疲轉漕。
”又言漢武通西南夷道,作者數萬人,千裡負儋饋馕,率十餘鐘緻一石。
東置滄海郡,人徒之費,疑于南夷。
當時所以一有事辄覺騷然不甯者,轉漕實為其大端。
故漢人議論,多欲充實郡縣儲峙。
然其策亦在有無相通。
晃錯說文帝,募天下入粟縣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
文帝從錯言,令民入粟邊拜爵。
錯複奏言:“邊食足以支五歲,可令入粟郡縣矣。
足支一歲以上,可時赦,勿收農民租。
”上複從其言。
乃下诏:賜民十二年租稅之半。
明年,遂除民田之租稅。
後十三年,孝景二年,乃令民半出田租。
漢郡縣積谷之多,當莫此時若矣。
武帝時,桑弘羊請令民得入粟補吏,及罪以贖。
令民入粟甘泉各有差,以複終身。
他郡各輸急處。
因此得不複告缗。
一歲之中,大倉、甘泉倉滿,邊餘谷。
民不益賦,而天下用饒。
晃錯謂“取于有餘,以共上用,則貧民之賦可損,所謂損有餘補不足,令出而民利”,其效如此。
然此不過欲得高爵及免罪者,出其所有而已,未能制馭操縱谷價之徒也。
真有裒多益寡之意者,厥惟常平。
常平之議,創自李悝。
《漢書·食貨志》載其說雲:“善平籴者,必謹觀歲有上中下孰。
上孰,其收自四,餘四百石。
中孰自三,餘三百石。
下孰自倍,餘百石。
小饑則收百石。
中饑七十石。
大饑三十石。
平歲收百五十石,已見第十五章第一節。
故大孰則上籴三而舍一,中孰則籴二,下孰則籴一,使民适足。
賈平則止。
小饑則發小孰之所斂,中饑則發中孰之所斂,大饑則發大孰之所斂而籴之。
故雖遇饑馑水旱,籴不貴而民不散。
”此古所謂輕重斂散之法也。
漢宣帝時,谷石五錢,農人少利。
五鳳中,大司農中丞耿壽昌奏言:故事漕關東谷四百萬斛,以給京師,用卒六萬人。
宜籴三輔、弘農、河東、上黨、大原郡谷,足供京師,可以省關東漕卒過半。
天子從其計。
事果便。
壽昌遂白令邊郡皆築倉,以谷賤時增其賈而籴,貴時減賈而粜,名曰常平倉。
(9)民便之。
上乃下诏,賜壽昌爵關内侯。
常平之政,後世常行之,以理論自無可訾議,然效不如其所期者?一時愈晚,糧食之交易愈廣,官家之資本,相形而益微,不足以制輕重。
二官辦之事,有名無實,甚或轉以厲民也。
漢雖近古,然《後書·第五倫傳》言:倫拜會稽大守,受俸裁留一月糧,餘皆賤貿與民之貧羸者,(10)則官吏有與民為市者矣,而況商人?欲制馭之,自非易事。
元帝即位,天下大水,關東郡十一尤甚。
二年,齊地饑,谷石三百餘,民多餓死。
琅邪郡人相食。
在位諸儒,多言鹽鐵官及北假田官、常平倉可罷,毋與民争利。
上從其議,皆罷之。
據本紀,事在初元五年。
後漢明帝欲置常平倉,公卿議者多以為便。
劉般獨對以常平倉外有利民之名,内實侵刻百姓。
豪右因緣為奸,小民不能得其平。
置之不便。
帝乃止。
則辦理亦不能無弊矣。
然以立法之意言之,究有抑強扶弱之意,非如後世之義倉、社倉,徒使貧民相呴以沫,坐視富人之操縱而不敢問也。
《漢書·酷吏·嚴延年傳》,河南府丞義出行蝗蟲,言壽昌為常平倉利百姓,則辦理雖或有弊,究不能謂其無利。
凡水運必便于陸,故郦生以“蜀漢之粟,方舟而下”恐動齊。
武帝時,山東被河災,所以振之者,亦藉下巴、蜀之粟也。
蕭望之議壽昌欲近籴漕關内之谷,築倉治船,費直二萬萬餘,有動衆之功,恤小費而昧大計,尤見其不知務矣。
第三節 衣服 秦、漢之世,尚頗重視等威。
賈生言:“今民賣僮者,為之繡衣絲履,偏諸緣,内之閑中,是古天子後服,所以廟而不宴者也,而庶人得以衣婢妾。
白縠之表,薄纨之裡,以偏諸,美者黼繡,是古天子之服,今富人大賈嘉會召客者以被牆。
古者以奉一帝一後而節适,今庶人屋壁得為帝服;倡優下賤,得為後飾,然而天下不屈者,殆未有也?且帝之身自衣皂绨,而富民牆屋被文繡;天子之後以緣其領,庶人孽妾緣其履;此臣所謂舛也夫!百人作之,不能衣一人,欲天下亡寒,不可得也。
一人耕之,十人聚而食之,欲天下亡饑,不可得也。
饑寒切于民之肌膚,欲其亡為奸邪,不可得也。
國已屈矣,盜賊直須時耳。
然而獻計者曰:毋動為大耳,夫俗至大不敬也,至亡等也,至冒上也,進計者猶曰無為:可為長大息者此也。
”以物力之屈,歸諸奢侈,是矣。
然欲以貧富随貴賤,貴者侈靡自恣,賤者禁不得為,終非人心之所服,富有者終必違法而自恣。
封建之世嚴上之心,既已随時代而俱去,有财即是權勢,吏必與相勾結,不能治,雖有法令,皆成具文矣。
此制節謹度之道,所以終至蕩然無存也。
《漢書·景帝紀》:中六年,诏曰:“夫吏者,民之師也。
車駕衣服宜稱。
吏六百石以上,皆長吏也。
亡度者或不吏服,出入闾裡,與民亡異。
令長吏二千石車朱兩幡,千石至六百石朱左幡,車騎從者不稱其官衣服,下吏出入闾巷亡吏體者,二千石上其官屬,三輔舉不如法令者,皆上丞相、禦史請之。
”史言“先是吏多軍功,軍服尚輕,故為設禁”雲。
其欲分别等級如此。
成帝永始四年,安帝元初五年之诏,見第六章第二節及第十五章第四節。
雖重責貴戚,亦仍以等威制度為言。
《三國志·華核傳》核言:“今事多而役繁,民貧而俗奢。
百工作無用之器,婦人為绮靡之飾。
不勤麻枲,并繡文黼黻。
轉相放效,恥獨無有。
兵民之家,猶複逐俗。
内無儋石之儲,而出有绫绮之服。
至于富賈商販之家,重以金銀,奢恣尤甚。
天下未平,百姓不贍,宜一生民之原,豐谷帛之業,而棄功于浮華之巧,妨日于侈靡之事;上無尊卑等級之差,下有耗财費力之損。
今吏士之家,少無子女。
多者三四,少者一二。
通令戶有一女,十萬家則十萬人,人織績一歲一束,則十萬束矣。
使四疆之内,同心戮力,數年之間,布帛必積。
(11)恣民五色,惟所服用。
但禁绮繡無益之飾。
且美貌者不待華采以崇好,豔姿者不待文绮以緻愛。
五采之色,足以麗矣。
若極粉黛,窮盛服,未必無醜婦。
廢華采,去文繡,未必無美人也。
若實如論,有之無益,廢之無損者,何愛而不暫禁以充府藏之急乎?此救乏之上務,富國之本業也。
”其言可謂痛切矣。
然卒莫能行也。
或曰:《漢書·朱博傳》:遷琅邪大守,齊部舒緩養名。
博新視事,右曹掾史皆移病卧。
博問其故。
對言皇恐。
故事,二千石新到,辄遣吏存問緻意,乃敢起就職。
博奮髯抵幾曰:“觀齊兒欲以此為俗邪?”乃召見諸曹史書佐及縣大吏,選視其可用者,出教置之。
皆斥罷諸病吏,白巾走出府門。
《吳志·呂蒙傳》:蒙襲荊州,伏其精兵中,使白衣搖橹,作商賈人服。
是當時平人,猶不能加冠、服彩色也。
(12)然病吏白巾,特府中事,歸家後安可究诘;而搖橹者亦豈富商大賈哉? 織工以齊為最優。
(13)《史記·貨殖列傳》言:大公望封于營丘,地瀉鹵,人民寡,于是大公勸其女功,故齊冠帶衣履天下。
以齊擅女功,歸本大公,自屬附會,然其所由來者舊,則可知矣。
《漢書·地理志》言:齊“織作冰纨、绮繡、純麗之物,号為冠帶衣履天下”。
蓋奢侈之物,日用之資,兼而有之矣。
《元帝紀》:初元五年,罷齊三服官。
李斐曰:“齊國舊有三服之官。
春獻冠、帻、為首服,纨、素為冬服,輕绡為夏服,凡三。
”如淳曰:“《地理志》曰:齊冠帶天下。
胡公曰:服官主作文繡,以給滾龍之服。
《地理志》雲:襄邑亦有服官。
”師古曰:“齊三服官,李說是也。
繼與緬同,即今之方目也。
纨素,今之絹也。
輕绡,今之輕也。
襄邑自出文繡,非齊三服也。
”案如師古說,襄邑殆所以給禮服,故不可罷也。
元帝罷三服官,實以貢禹之言。
禹言“故時齊三服官,輸物不過十笥,方今作工各數千人,一歲費數钜萬”。
其踵事增華,亦足驚歎矣。
哀帝即位,複诏齊三服官、諸官織绮繡難成,害女紅之物,皆止無作輸。
則三服官實未嘗罷,而織作者亦不止一官也。
後漢章帝建初二年,亦诏齊相省冰纨、方空縠、吹綸絮。
又李熊說公孫述,言蜀女工之業,覆衣天下,則蜀中女紅,亦甚盛也。
邊方之地,女紅有極陋者。
《後漢書·崔骃傳》:骃孫寔,為五原大守。
五原土宜麻枲,而俗不知織績。
(14)民冬月無衣,積細草而卧其中,見吏則衣草而出。
寔至官,斥賣儲峙,為作紡績、織、練缊之具以教之。
民得以免寒苦。
《循吏傳》:南陽茨充,代衛飒為桂陽,教民種植桑、柘、麻、纻之屬,勸令養蠶、織履。
又王景遷廬江大守,亦訓令蠶織。
又《衛飒傳注》引《東觀記》曰:元和中,荊州刺史上言:“臣行部入長沙界,觀者皆徒跣。
臣問禦佐曰:人無履,亦苦之否?對曰:十二月盛寒時,并多剖裂血出。
然火燎之,春溫或膿潰。
建武中,桂陽大守茨充教人種桑蠶,人得其利。
至今江南頗
(1)《鹽鐵論·散不足篇》曰:“古者燔黍食稗,而熚豚以相飨。
其後鄉人飲酒,老者重豆,少者立食,一醬一肉,旅飲而已。
及其後,賓昏相召,則豆羹白飯,綦脍熟肉。
今民間酒食,殽旅重疊,燔炙滿案。
”又曰:“古者粝食蔾藿,非鄉飲酒、臘、祭祀無酒肉。
故諸侯無故不殺牛羊,大夫士無故不殺犬冢。
今闾巷縣伯,阡陌屠沽,無故烹殺,相聚野外。
負粟而往,易肉而歸。
”又曰:“古者不粥饪,不市食。
及其後,則有屠沽、沽酒、市脯、魚鹽而已。
今熟食遍列,殽施成市。
”一似漢人飲食,極其奢侈者。
然《論衡·譏日篇》,謂海内屠肆,六畜死者,日數千頭,則僅當今日一大市而已。
固知漢人生活程度,猶遠低于今日也。
《史記·陳丞相世家》言:裡中社,平為宰,分肉食甚均,此所謂非祭祀無酒肉者也。
王吉去位家居,即布衣疏食;楊震子孫嘗疏食步行;費祎兒子皆布衣疏食:已見第十五章第一節。
《漢書·霍光傳》:昌邑王道上不素食。
師古曰:“菜無肉食也。
言王在道常肉食,非居喪之制也。
而鄭康成解喪服素食雲平常之食,失之遠矣。
”案此正可證漢人平時不肉食耳。
茅容止郭林宗宿,殺雞為馔,林宗謂為己設,既而以共其母,自以草蔬與客同飯,此皆古非老者、貴者不肉食之舊法。
崔瑗好賓客,盛修肴膳,單極滋味,居常疏食菜羹。
任公家約,非田畜所生不衣食。
公事不畢,則不得飲酒食肉。
此居家之恒法也。
即貴人及待賓客,飲食亦不甚侈。
淮南厲王之廢也,有司奏請處蜀嚴道邛郵,遣其子子母從居縣為築蓋家室,皆日三食,給薪、菜、鹽、炊食器、席等。
制曰:“食長給肉日五斤,酒二鬥。
令故美人、材人得幸者十人從居。
”案後漢和熹鄧皇後朝夕一肉飯。
《三國·魏志·武宣下皇後傳注》引《魏書》曰:帝為大後弟秉起第。
第成,大後幸第,請諸家外親。
廚無異膳。
大後左右,菜食、粟飯。
張禹食彭宣,不過一肉卮酒相對。
則貴人日食若尋常待客,亦無兼肉;從者亦不過疏食。
故漢文制書,明言酒肉以食厲王,明其子與妻妾同居者,皆不得酒肉也。
然晃錯言“人情一日不再食則饑”,而此曹皆日三食,則較之平民,已稍侈矣。
古人之食,大抵以羹飯為主,有加則非常馔。
漢人亦然,故汝南童謠,言“飯我豆食羹芋魁”也。
《漢書·翟方進傳》。
食狗肉者似尚多。
《漢書·樊哙傳》雲:以屠狗為事。
師古曰:“時人食狗,亦與羊豖同,故哙專屠以賣。
”然則師古時民已不甚食狗矣。
(2)其調和之法,有稍與古異者。
《左氏》昭公二十年,“異如和羹焉,水、火、醯醬、鹽、梅,以烹魚肉”。
《疏》雲:“此說和羹而不言豉,古人未有豉也。
(3)《禮記·内則》、《楚辭·招魂》備論飲食,而不言及豉。
史遊丶《急就篇》,乃有蕪荑鹽豉,蓋秦、漢以來始為之焉。
”案《史記·貨殖傳》言蘖曲鹽豉千苔,比千乘之家;《漢書·貨殖傳》有豉樊少翁、王孫大卿為天下高訾;可知時人嗜豉之深矣。
酒在漢世仍有禁。
(4)《文帝紀》:帝即位,賜民酺五日。
文穎曰:“漢律,三人以上無故群飲酒,罰金四兩。
今诏橫賜,得令會聚飲食五日也。
”然群飲有禁,酤在平時卻不犯法。
故高祖嘗從王媪、武負贳酒,呂母散家财以酤酒也。
年不登則禁之。
景帝中三年,夏,旱,禁酤酒。
後元年,夏,大酺五日,民得酤酒。
《魏相傳》:相好觀漢故事及便宜章奏。
以為古今異制,方今務在奉行故事而已。
數條漢興以來國家便宜行事,及賢臣賈誼、晃錯等所言,奏請施行之。
曰:“竊伏觀先帝,遣谏大夫、博士巡行天下,寬租賦,弛山澤、陂池,禁秣馬、酤酒、貯積。
”觀此,知禁酤漢世常行。
蓋遇饑馑則行之,歲登則已。
後漢和帝永元十六年,順帝漢安二年,皆禁酤酒。
後漢末,呂布、張魯皆嘗禁酒。
大祖亦嘗制酒禁,而孔融書啁之,見《三國志·崔琰傳注》引張璠《漢紀》。
《徐邈傳》雲:魏國初建,為尚書郎。
時科禁酒,而邈私飲,至于沈醉。
校事趙達問以曹事。
邈曰:“中聖人。
”達白之大祖。
大祖甚怒。
渡遼将軍鮮于輔進曰:“平日醉客謂酒清者為聖人,濁者為賢人,邈性修慎,偶醉言耳。
”竟坐得免刑。
案《漢書·楚元王傳》言元王敬禮申公等。
穆生不嗜酒,元王每置酒,嘗為穆生設醴。
《周官》酒正五齊:泛齊、醴齊、盎齊、缇齊、沈齊。
鄭《注》雲:“自醴以上尤濁,盎以下差清。
”時人以清酒為聖,濁酒為賢,可見其所好,皆其味之厚者矣。
《食貨志》:魯匡請官作酒,一釀用粗米二斛,曲一斛,得成酒六斛六鬥。
《平當傳注》引如淳曰“律:稻米一鬥得酒一鬥為上尊,稷米一鬥得酒一鬥為中尊,粟米一鬥得酒一鬥為下尊”,師古曰:“稷即粟也。
中尊者宜為黍米,不當言稷。
且作酒自有澆醇之異,為上中下耳,非必系之米。
”案律文自系當時實事,師古妄駁之,非。
此漢人釀酒之法也。
蜀漢先主亦嘗以天旱禁酒,釀者有刑,見《三國·蜀志·簡雍傳》。
《三國·吳志·韋曜傳》言:孫皓每飨宴,無不竟日。
坐席無能否,率以七升為限。
雖不悉入口。
皆澆灌取盡。
曜素飲酒不過三升。
初見禮異時,常為裁減,或密賜茶荈以當酒。
此為飲茶見于正史之始。
(5)《漢書·地理志》:長沙國茶陵。
師古曰:“茶音弋奢反,又音丈加反。
”此亦即茶字之音。
師古說不知确否。
然茶陵産茶,固事所可有也。
貴人飲食,頗多遠方之物。
(6)《漢書·地理志》:南海郡有圃羞官,交阯郡羸有羞官。
《三國·魏志·明帝紀》大和元年《注》引《三輔決錄注》,言孟他以葡桃酒一斛遺張讓。
《吳志·孫亮傳注》引《吳曆》,謂亮出西苑食生梅,使黃門至中藏取蜜漬梅。
《江表傳》則謂亮使黃門以銀碗并蓋就中藏吏取交州所獻甘蔗饧。
裴松之謂《吳曆》之言,不如《江表傳》之實,其說蓋是。
何者?蜜在是時為常食,蔗饧則罕見,訛蔗饧為蜜,事所可有,訛蜜為蔗饧,理所難通也。
一騎紅塵妃子笑,食之者甚樂,供億者甚苦。
《記》曰:“三牲魚臘,四海九州之美味也。
”以是為孝,其見解亦與流俗人等耳。
故曰:“賢者與民并耕而食,饔飧而治,今也滕有倉廪府庫,則是厲民而以自養也,惡得賢?” 《漢書·文帝紀》:帝即位,賜民爵一級,女子百戶牛酒。
(7)蘇林曰:“男賜爵,女子賜牛酒。
”師古曰:“賜爵者,謂一家之長得之也。
女子,謂賜爵者之妻也。
率百戶共得牛若幹頭,酒若幹石,無定數也。
”三年,幸大原。
諸民裡賜牛酒。
師古曰:“裡别率賜之。
”案帝元年诏曰:“老者非帛不暖,非肉不飽。
今歲首不時使人存問視長老,又無布帛酒肉之賜,将何以佐天下子孫孝養其親?今聞吏禀當受鬻者,或以陳粟,豈稱養老之意哉?具為令。
”有司請令縣道年八十已上,賜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鬥。
其九十已上,又賜帛人二匹,絮三斤。
賜物及當禀鬻米者,長吏閱視,丞若尉緻。
不滿九十,啬夫令史緻。
二千石遣都吏循行,不稱者督之。
刑者及有耐罪已上,不用此令。
武帝建元元年诏言民年九十已上,已有受鬻法,當即此所雲吏禀當受鬻者,此則又加賜之也。
元狩元年,使谒者賜縣三老、孝者,鄉三老、弟者、力田帛。
年九十已上,及鳏、寡、孤、獨帛絮。
八十已上米。
縣鄉即賜,毋贅聚。
後漢安帝元初四年,诏曰:“《月令》仲秋養衰老,授幾杖,行糜粥。
當今案比之時,郡縣多不奉行。
雖有廪粥,糠秕相半。
”蓋古代養老及恤鳏寡孤獨之政,漢世猶存其文,雖多不克奉行,然告朔饩羊,究猶賢于後世之視若無睹者也。
第二節 倉儲漕運籴粜 秦、漢之世,谷粟之用,尚重于錢币。
如後漢桓帝永壽元年,司隸、冀州饑,吏民谷以助禀貸,以見錢雇值;延熹五年,武陵蠻叛,假公卿以下俸,又換王侯租,以助軍糧,出濯龍中藏錢還之;皆可見其所阙者,乃谷而非錢也。
職是故,倉儲、漕運,在當時均為要政。
(8) 沛公入關,軍霸上,秦民多持牛羊、酒食,獻享軍士。
沛公讓不受,曰:“倉粟多,不欲費民。
”可見秦人藏粟之富。
然是時谷粟,非僅各地方皆有儲峙,形要之地,所積尤多。
郦生說高帝曰:“夫敖倉,天下轉輸久矣。
”漢惠帝六年,亦嘗修敖倉。
枚乘說吳王,言漢“轉粟西鄉,陸行不絕,水行滿舟,不如海陵之倉”,此時言倉儲,已必兼轉漕矣。
趙充國論羌事曰:“金城、湟中,谷斛八錢。
吾謂耿中丞:籴二百萬斛,羌人不敢動矣。
”此則言倉儲者又當兼粜籴也。
蓋各地方之生計,互有關系,已不容各自為政矣。
曆代帝都所在,谷食率不能自給,必轉漕他處以濟之,此事自漢已開其端。
漢初漕關東粟數十萬石,以給京師。
桑弘羊時,關東漕歲益六百萬石。
其時用度奢廣,固非常典。
然五鳳中,耿壽昌奏言故事歲漕關東谷四百萬斛,以給京師,亦已十倍其初矣。
昭帝元鳳二年诏雲:“前年減漕三百萬石。
”三年诏:“其止四年毋漕。
”亦一時之事,非常典。
轉漕最為勞費。
伍被言秦之暴曰:“轉海濱之粟,緻之西河。
”史言楚、漢之際曰:“丁壯苦軍旅,老弱疲轉漕。
”又言漢武通西南夷道,作者數萬人,千裡負儋饋馕,率十餘鐘緻一石。
東置滄海郡,人徒之費,疑于南夷。
當時所以一有事辄覺騷然不甯者,轉漕實為其大端。
故漢人議論,多欲充實郡縣儲峙。
然其策亦在有無相通。
晃錯說文帝,募天下入粟縣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
文帝從錯言,令民入粟邊拜爵。
錯複奏言:“邊食足以支五歲,可令入粟郡縣矣。
足支一歲以上,可時赦,勿收農民租。
”上複從其言。
乃下诏:賜民十二年租稅之半。
明年,遂除民田之租稅。
後十三年,孝景二年,乃令民半出田租。
漢郡縣積谷之多,當莫此時若矣。
武帝時,桑弘羊請令民得入粟補吏,及罪以贖。
令民入粟甘泉各有差,以複終身。
他郡各輸急處。
因此得不複告缗。
一歲之中,大倉、甘泉倉滿,邊餘谷。
民不益賦,而天下用饒。
晃錯謂“取于有餘,以共上用,則貧民之賦可損,所謂損有餘補不足,令出而民利”,其效如此。
然此不過欲得高爵及免罪者,出其所有而已,未能制馭操縱谷價之徒也。
真有裒多益寡之意者,厥惟常平。
常平之議,創自李悝。
《漢書·食貨志》載其說雲:“善平籴者,必謹觀歲有上中下孰。
上孰,其收自四,餘四百石。
中孰自三,餘三百石。
下孰自倍,餘百石。
小饑則收百石。
中饑七十石。
大饑三十石。
平歲收百五十石,已見第十五章第一節。
故大孰則上籴三而舍一,中孰則籴二,下孰則籴一,使民适足。
賈平則止。
小饑則發小孰之所斂,中饑則發中孰之所斂,大饑則發大孰之所斂而籴之。
故雖遇饑馑水旱,籴不貴而民不散。
”此古所謂輕重斂散之法也。
漢宣帝時,谷石五錢,農人少利。
五鳳中,大司農中丞耿壽昌奏言:故事漕關東谷四百萬斛,以給京師,用卒六萬人。
宜籴三輔、弘農、河東、上黨、大原郡谷,足供京師,可以省關東漕卒過半。
天子從其計。
事果便。
壽昌遂白令邊郡皆築倉,以谷賤時增其賈而籴,貴時減賈而粜,名曰常平倉。
(9)民便之。
上乃下诏,賜壽昌爵關内侯。
常平之政,後世常行之,以理論自無可訾議,然效不如其所期者?一時愈晚,糧食之交易愈廣,官家之資本,相形而益微,不足以制輕重。
二官辦之事,有名無實,甚或轉以厲民也。
漢雖近古,然《後書·第五倫傳》言:倫拜會稽大守,受俸裁留一月糧,餘皆賤貿與民之貧羸者,(10)則官吏有與民為市者矣,而況商人?欲制馭之,自非易事。
元帝即位,天下大水,關東郡十一尤甚。
二年,齊地饑,谷石三百餘,民多餓死。
琅邪郡人相食。
在位諸儒,多言鹽鐵官及北假田官、常平倉可罷,毋與民争利。
上從其議,皆罷之。
據本紀,事在初元五年。
後漢明帝欲置常平倉,公卿議者多以為便。
劉般獨對以常平倉外有利民之名,内實侵刻百姓。
豪右因緣為奸,小民不能得其平。
置之不便。
帝乃止。
則辦理亦不能無弊矣。
然以立法之意言之,究有抑強扶弱之意,非如後世之義倉、社倉,徒使貧民相呴以沫,坐視富人之操縱而不敢問也。
《漢書·酷吏·嚴延年傳》,河南府丞義出行蝗蟲,言壽昌為常平倉利百姓,則辦理雖或有弊,究不能謂其無利。
凡水運必便于陸,故郦生以“蜀漢之粟,方舟而下”恐動齊。
武帝時,山東被河災,所以振之者,亦藉下巴、蜀之粟也。
蕭望之議壽昌欲近籴漕關内之谷,築倉治船,費直二萬萬餘,有動衆之功,恤小費而昧大計,尤見其不知務矣。
第三節 衣服 秦、漢之世,尚頗重視等威。
賈生言:“今民賣僮者,為之繡衣絲履,偏諸緣,内之閑中,是古天子後服,所以廟而不宴者也,而庶人得以衣婢妾。
白縠之表,薄纨之裡,以偏諸,美者黼繡,是古天子之服,今富人大賈嘉會召客者以被牆。
古者以奉一帝一後而節适,今庶人屋壁得為帝服;倡優下賤,得為後飾,然而天下不屈者,殆未有也?且帝之身自衣皂绨,而富民牆屋被文繡;天子之後以緣其領,庶人孽妾緣其履;此臣所謂舛也夫!百人作之,不能衣一人,欲天下亡寒,不可得也。
一人耕之,十人聚而食之,欲天下亡饑,不可得也。
饑寒切于民之肌膚,欲其亡為奸邪,不可得也。
國已屈矣,盜賊直須時耳。
然而獻計者曰:毋動為大耳,夫俗至大不敬也,至亡等也,至冒上也,進計者猶曰無為:可為長大息者此也。
”以物力之屈,歸諸奢侈,是矣。
然欲以貧富随貴賤,貴者侈靡自恣,賤者禁不得為,終非人心之所服,富有者終必違法而自恣。
封建之世嚴上之心,既已随時代而俱去,有财即是權勢,吏必與相勾結,不能治,雖有法令,皆成具文矣。
此制節謹度之道,所以終至蕩然無存也。
《漢書·景帝紀》:中六年,诏曰:“夫吏者,民之師也。
車駕衣服宜稱。
吏六百石以上,皆長吏也。
亡度者或不吏服,出入闾裡,與民亡異。
令長吏二千石車朱兩幡,千石至六百石朱左幡,車騎從者不稱其官衣服,下吏出入闾巷亡吏體者,二千石上其官屬,三輔舉不如法令者,皆上丞相、禦史請之。
”史言“先是吏多軍功,軍服尚輕,故為設禁”雲。
其欲分别等級如此。
成帝永始四年,安帝元初五年之诏,見第六章第二節及第十五章第四節。
雖重責貴戚,亦仍以等威制度為言。
《三國志·華核傳》核言:“今事多而役繁,民貧而俗奢。
百工作無用之器,婦人為绮靡之飾。
不勤麻枲,并繡文黼黻。
轉相放效,恥獨無有。
兵民之家,猶複逐俗。
内無儋石之儲,而出有绫绮之服。
至于富賈商販之家,重以金銀,奢恣尤甚。
天下未平,百姓不贍,宜一生民之原,豐谷帛之業,而棄功于浮華之巧,妨日于侈靡之事;上無尊卑等級之差,下有耗财費力之損。
今吏士之家,少無子女。
多者三四,少者一二。
通令戶有一女,十萬家則十萬人,人織績一歲一束,則十萬束矣。
使四疆之内,同心戮力,數年之間,布帛必積。
(11)恣民五色,惟所服用。
但禁绮繡無益之飾。
且美貌者不待華采以崇好,豔姿者不待文绮以緻愛。
五采之色,足以麗矣。
若極粉黛,窮盛服,未必無醜婦。
廢華采,去文繡,未必無美人也。
若實如論,有之無益,廢之無損者,何愛而不暫禁以充府藏之急乎?此救乏之上務,富國之本業也。
”其言可謂痛切矣。
然卒莫能行也。
或曰:《漢書·朱博傳》:遷琅邪大守,齊部舒緩養名。
博新視事,右曹掾史皆移病卧。
博問其故。
對言皇恐。
故事,二千石新到,辄遣吏存問緻意,乃敢起就職。
博奮髯抵幾曰:“觀齊兒欲以此為俗邪?”乃召見諸曹史書佐及縣大吏,選視其可用者,出教置之。
皆斥罷諸病吏,白巾走出府門。
《吳志·呂蒙傳》:蒙襲荊州,伏其精兵中,使白衣搖橹,作商賈人服。
是當時平人,猶不能加冠、服彩色也。
(12)然病吏白巾,特府中事,歸家後安可究诘;而搖橹者亦豈富商大賈哉? 織工以齊為最優。
(13)《史記·貨殖列傳》言:大公望封于營丘,地瀉鹵,人民寡,于是大公勸其女功,故齊冠帶衣履天下。
以齊擅女功,歸本大公,自屬附會,然其所由來者舊,則可知矣。
《漢書·地理志》言:齊“織作冰纨、绮繡、純麗之物,号為冠帶衣履天下”。
蓋奢侈之物,日用之資,兼而有之矣。
《元帝紀》:初元五年,罷齊三服官。
李斐曰:“齊國舊有三服之官。
春獻冠、帻、為首服,纨、素為冬服,輕绡為夏服,凡三。
”如淳曰:“《地理志》曰:齊冠帶天下。
胡公曰:服官主作文繡,以給滾龍之服。
《地理志》雲:襄邑亦有服官。
”師古曰:“齊三服官,李說是也。
繼與緬同,即今之方目也。
纨素,今之絹也。
輕绡,今之輕也。
襄邑自出文繡,非齊三服也。
”案如師古說,襄邑殆所以給禮服,故不可罷也。
元帝罷三服官,實以貢禹之言。
禹言“故時齊三服官,輸物不過十笥,方今作工各數千人,一歲費數钜萬”。
其踵事增華,亦足驚歎矣。
哀帝即位,複诏齊三服官、諸官織绮繡難成,害女紅之物,皆止無作輸。
則三服官實未嘗罷,而織作者亦不止一官也。
後漢章帝建初二年,亦诏齊相省冰纨、方空縠、吹綸絮。
又李熊說公孫述,言蜀女工之業,覆衣天下,則蜀中女紅,亦甚盛也。
邊方之地,女紅有極陋者。
《後漢書·崔骃傳》:骃孫寔,為五原大守。
五原土宜麻枲,而俗不知織績。
(14)民冬月無衣,積細草而卧其中,見吏則衣草而出。
寔至官,斥賣儲峙,為作紡績、織、練缊之具以教之。
民得以免寒苦。
《循吏傳》:南陽茨充,代衛飒為桂陽,教民種植桑、柘、麻、纻之屬,勸令養蠶、織履。
又王景遷廬江大守,亦訓令蠶織。
又《衛飒傳注》引《東觀記》曰:元和中,荊州刺史上言:“臣行部入長沙界,觀者皆徒跣。
臣問禦佐曰:人無履,亦苦之否?對曰:十二月盛寒時,并多剖裂血出。
然火燎之,春溫或膿潰。
建武中,桂陽大守茨充教人種桑蠶,人得其利。
至今江南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