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秦漢時人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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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平之。
”可與安國之言參觀。
古人率席地而坐,其後則亦用床。
《三國·魏志·呂布傳注》引《英雄記》,言布請劉備于帳中,坐婦床上。
《管辂傳注》引《辂别傳》,言裴使君與辂清論終日,不覺疲倦。
天時大熱,移床在庭前樹下,乃至雞鄉晨然後出。
《蜀志·龐統傳注》引《襄陽記》,言孔明每至龐德公家,獨拜床下。
《吳志·魯肅傳》言,孫權獨引肅還,合榻對飲是也。
其坐仍以膝着床,故《管甯傳注》引《高士傳》,言甯自越海及歸,常坐一木榻,積五十餘年,未嘗箕股,其榻上當膝處皆穿。
《蘇則傳》言文帝大怒,踞床拔刀,則以為非禮矣。
然《武帝紀》建安十六年《注》引《曹瞞傳》,言公将過河,前隊适渡,馬超等奄至,公猶坐胡床不起。
《裴潛傳注》引《魏略》,言潛為兖州時,嘗作一胡床,及其去也,畢以挂柱。
軍中倉卒,裴潛清省,而猶有此,可見胡床稍已通行矣。
第五節 葬埋 秦、漢時,厚葬之風頗盛。
秦始皇帝之葬,已見第二章第三、第四節。
賈山至言述始皇之葬,與劉向略同。
漢文帝居霸陵,北臨廁,意凄怆悲懷,顧謂群臣曰:“嗟乎!以北山石為椁,用纻絮斮陳漆其間,豈可動哉?”劉向《谏起昌陵疏》語。
則初亦未能免俗。
然其後遺诏令“霸陵山川因其故,無有所改”。
又治霸陵皆瓦器,不以金、銀、銅、錫為飾。
為秦漢後薄葬者之先導,究不失為賢君。
至霍光,乃複厚葬武、昭,已見第五章第十一節。
宣帝雖賢,猶以水衡錢為平陵徙民起第宅。
見《本紀》本始二年。
《注》引應劭曰:水衡與少府,皆天子私藏耳。
縣官公作,當仰給司農,今出水衡錢,言宣帝即位,為異政也。
案就當時言之為異政,以正道衡之,仍為妄費也。
惟元帝初陵,不置縣邑, (24)《本紀》:永光四年,诏曰:“令百姓遠棄先祖墳墓,破業失産,親戚别離。
人懷思慕之心,家有不安之意。
是以東垂被虛耗之害,關中有無聊之民。
”可見是時徙民為害之烈。
而哀帝遵之,《本紀》建平二年。
實為漢代之仁政。
成帝即位,有司言乘輿、車、牛馬、禽獸皆非禮,不可以葬,奏可,亦能革前世之陋習。
其後聽将作大匠解萬年言,營昌陵,诒害甚钜。
見《本紀》永始元年、二年及《劉向谷永傳》。
參看第六章第二節。
平帝元始元年,複命義陵民冢不妨殿中者勿發,則以王莽秉政故也。
《晉書·索琳傳》:建興中,盜發漢霸、杜二陵,杜陵,宣帝陵。
多獲珍寶。
帝問琳曰:“漢陵中物何乃多邪?”對曰:“漢天子即位一年而為陵。
天下貢賦三分之:一供宗廟,一供賓客,一充山陵。
武帝享年久長,比崩而茂陵不複容物。
其樹皆已可拱。
赤眉取陵中,不能減半。
于今猶有朽物委積,珠玉未盡。
此二陵是儉者耳。
”然則漢諸帝之葬,雖儉者亦未嘗不侈也。
後漢以前漢為鑒,較為節儉。
光武建武二十六年,令“地不過二三頃。
毋為山陵,陂池裁令流水而已”。
及崩,遺诏“皆如孝文皇帝制度”。
明帝初作壽陵,制令“流水而已”。
“石椁廣一丈二尺,長二丈五尺,無得起墳。
”順帝遺诏:“無起寝廟。
斂以故服。
珠玉玩好,皆不得下。
”皆見《本紀》。
殇帝康陵,方中秘藏,及諸工作,事事減約,十分居一,見《和熹鄧皇後紀》。
沖帝之崩,李固議起陵于憲陵茔内。
依康陵制度。
其于役費,三分減一。
見本傳。
惟順帝憲陵,地二十頃,栾巴以谏毀小人墳冢獲罪,少過。
魏武帝建安二十三年六月令曰:“古之葬者,必居瘠薄之地。
其規西門豹祠西原上為壽陵。
因高為基,不封不樹。
”及崩,遺令“斂以時服,無藏金玉珠寶。
”魏文更自作終制。
見《本紀》黃初三年。
自殡及葬,皆以終制從事。
郭後亦以終制營陵,見《明帝紀》青龍三年及本傳。
有學問者,舉措究與流俗不同也。
偏方之君,孫皓嘗厚葬其妾,見《孫和何姬傳注》引《江表傳》。
又孫權命陳武妾殉葬,見《武傳注》引《江表傳》。
案殉葬之事,漢代尚間有之。
《漢書·景十三王傳》:趙缪王元病,先令令能為樂奴婢從死。
(25)師古曰“先令者,豫為遺令”是也。
但其事不多見。
《漢官儀》曰:“古不墓祭。
秦始皇起寝于墓側,漢因而不改,諸陵寝皆以晦望、二十四氣、三伏、社、臘及四時上飯。
天子以正月上原陵。
公卿百官及諸侯王郡國計吏,皆當軒下占其郡國谷價,四方改易,欲先帝聞之也。
”《後漢書·明帝紀》永平元年《注》引。
案此禮為後漢明帝所創,詳見《續漢書·禮儀志注》引謝承書。
重視冢墓之風,由來甚久。
(26)高祖十二年,與秦始皇帝守冢二十家,楚隐王、陳勝。
魏安厘王、齊愍王各十家,趙悼襄王及魏公子毋忌各五家。
後漢諸帝,有幸群臣墓者。
光武建武六年,過湖陽,祠樊重墓。
後每南巡,常幸其墓。
見《後書·樊宏傳》肅宗北巡守,以大牢具上郭主冢,見《光武郭皇後紀》。
有遣使祠其墓者。
肅宗使祠桓譚墓,見《後漢書·譚傳》。
群臣歸家,或過家,每許其祠冢。
因會賓客、宗族,散财振施。
其臣亦有自求上冢者。
王林卿歸長陵上冢,見《漢書·何并傳》。
林吉自表上師冢,見《儒林傳》。
樓護為谏大夫,使郡國護假貸,多持币帛。
過齊,上書求上先人冢。
因會宗族、故人,各以親疏與束帛,一日散百金之費。
見《遊俠傳》。
班伯為定襄大守,上征伯。
伯上書:願過故郡上父祖冢有诏:大守、郡尉以下會。
因召宗族,各以親疏加恩,施散數百金。
見叙傳。
後漢清河孝王慶,以母宋貴人見殺,窦大後崩,求上冢緻哀,又乞葬母冢旁。
後漢時群臣許歸家或過家上冢者,有王常、馮異、岑彭、韋彪、宋均、韓棱,三國時有徐晃等,均見《後書·國志》本傳。
又有官其子弟近墳墓,俾守冢祠者。
祭遵卒,無子,光武追傷之,以其從弟彤為偃師長,令近遵墳墓,四時奉祠,見《後書·遵傳》。
各地方為名人立祠,亦多近其冢墓。
諸葛亮初亡,所在各求為立廟。
朝議以禮秩不聽。
百姓遂因時節私祭之于道陌上。
步兵校尉習隆、中書郎向充等共上表,以為宜因近其墓,立之沔陽,從之。
見《三國志·亮傳注》引《襄陽記》。
又或祠于其冢。
九江郡二千石,歲時帥官屬祠召信臣冢,見《漢書·循吏傳》。
又《魏志·杜襲傳注》引《先賢行狀》:長吏下車,嘗先詣其祖父根、父安墓緻祠。
而刑亦有掘冢剖屍。
殘賊屍體之事,漢季最甚。
《三國志·董卓傳注》引《魏書》:卓發何苗棺,出其屍,枝解節棄于道邊。
《公孫度傳》:故河南大守李敏,郡中知名。
惡度所為,将家屬入于海。
度大怒。
掘其父冢,剖棺焚屍。
誅其宗族。
《王淩傳》:朝議鹹以為《春秋》之義,齊崔杼、鄭歸生皆加追戮,陳屍斷棺,載在方策,淩、愚罪宜如舊典。
乃發淩、愚冢,剖棺,暴屍于所近市三日。
燎其印绶,親土埋之。
《鐘會傳注》引《鹹熙元年百官名》:文王聞會功曹向雄收葬會,召而責之。
雄曰:“殿下仇對枯骨,捐之中野,百歲之後,為臧獲所笑。
”執政者所為如此,誠可笑矣。
諸葛恪之死,亦以葦席裹身,蔑束其要,投之石子岡,見《吳志》本傳。
在上者之重視形魄如此,民安得不從風而靡?于是有廬墓者。
如蔡邕是,見《後漢書》本傳。
有負土成墳者。
并有成長吏之墳,如缪彤,見《後漢書·獨行傳》。
治朋友之墓者。
如範式,亦見《後漢書·獨行傳》。
家居則上冢,朱買臣故妻與夫家俱上冢,見《漢書·買臣傳》。
出行則辭墓。
參看第十四章第四節所引公孫瓒事。
居廬行服,或以過禮為賢。
《後漢書·袁紹傳》:遭母憂,三年禮竟,追感幼孤,又行父服。
《注》引《英雄記》雲:凡在冢廬六年。
甚有如趙宣,葬親而不閉埏隧,因居其中,行服二十餘年,而實則五子皆服中所生者。
見《後漢書·陳蕃傳》。
又有如李充,遭母喪行服墓次,有人盜其墓樹,充遂手自殺之者。
見《後漢書·獨行傳》。
蓋當時之人,多以魂神仍依墟墓,故其所為如此。
《後漢書·周磐傳》言:蔡順母平生畏雷,自亡後,每有雷震,順辄圜冢泣曰:“順在此。
”《三國·魏志·龐清傳注》引《典略》:言張猛為武威大守,被攻,自知必死,曰:“使死者無知則已矣,若有知,豈使吾頭東過華陰,曆先君之墓乎?”乃登樓自燒而死。
又《韓暨傳》謂同縣豪右陳茂,谮暨父兄,幾緻大辟,暨陰結豪士,禽茂,以首祭父墓。
皆其證也。
夫如是,厚葬之風,自不得不甚。
《續漢書·郡國志》安平國觀律縣注引《決錄》注曰:“孝文窦皇後父,隐身漁釣,墜淵而卒。
景帝立,後為大後,遣使者更填父所墜淵而葬,起大墳于縣城南,民号曰窦氏青山。
”衛青為冢象盧山。
霍去病冢象祁連山,蓋雖人臣冢墓,亦幾有山陵之盛矣。
哀帝豫賜董賢葬具,為作冢。
後漢章德窦皇後及兄憲弟笃、景等并東海出,故睦于中山簡王焉。
光武子。
與廢大子東海恭王強同為郭皇後所生。
大為修冢茔,開神道。
平夷吏民冢墓以千數。
作者萬餘人。
發常山、钜鹿、涿郡柏黃腸雜木。
三郡不能備,複調餘州郡。
工徒及送緻者數千人。
凡征發,搖動六州十八郡。
其虐民以厚所私昵如此。
其後宦官縱恣。
趙忠喪父,僭為瑤玙、玉匣、偶人;見《後漢書·朱晖傳》。
侯覽喪母,還家大起茔冢,督郵張儉奏其豫作壽冢,石椁雙阙,高庑百尺。
破人居室,發掘墳墓;《宦者傳》。
則更不足論矣。
無勢位而有資财者,亦競為奢侈。
《潛夫論·浮侈篇》曰:“今者京師貴戚,必欲江南檽、梓、豫章之木。
邊遠下土,亦競相仿效。
伐之高山,引之窮谷,入海乘淮,逆河訴洛。
工匠離刻,連累日月。
會衆而後動,多牛而後緻。
重且千斤,功将萬夫。
而東至樂浪,西達敦煌,費力傷财于萬裡之地。
”又雲:“今京師貴戚,郡縣豪家,生不極養,死乃崇喪。
或至金縷、玉匣,檽、梓、楩、柟。
多埋珠寶、偶人、車馬。
造起大冢。
廣種松柏。
廬舍祠堂,務崇華侈。
”案習俗移人,固由愚昧以是為孝,亦緣欲相誇耀。
韓信母死,無以葬,乃行營高燥地,令旁可置萬家。
原陟父,哀帝時為南陽大守。
天下殷富,郡二千石死官,賦斂送葬,皆千萬以上,妻子通共受之,以定産業。
(27)涉讓還赙送,自以身得其名,而令先人墳墓儉約非孝也,乃大治起冢舍,周重門。
初,武帝時京兆尹曹氏葬茂陵,民謂其道為京兆阡,涉慕之,乃買地,開道立表,署曰南陽阡。
崔實父卒,剽賣田宅,以起冢茔,立碑頌。
葬訖,資産竭盡,以酤釀販粥為業。
賢者不免,況于凡民哉?禁厚葬之诏,漢世屢有之。
光武建武七年,明帝永平十二年章帝建初二年,和帝永元十一年,安帝永初元年,元初五年,皆見《紀》。
建安十年,魏武平翼州,亦禁厚葬,見《三國志·武帝紀》。
并有以葬過律獲罪者。
《漢書·高惠高後文功臣表》:武原侯不害,孝景後二年,坐葬過律免。
又有如韓延壽,為民定嫁娶喪祭儀品者。
吏雲“百姓遵用其教,賣偶車馬下裡僞物者,棄之市道”,此亦過情之談。
《後漢書·宋均傳》:遷上蔡令。
時府下記:禁人喪葬不得侈長。
均曰:“夫送終逾制,失之輕者。
今有不義之民,尚未循化,而遽罰過禮,非政之先。
”竟不肯施。
逾侈敗俗,豈是小惡?而均不欲禁之者?蓋亦以其事不易行,慮有名而無實也。
然下之于上,不從其令而從其意,亦卒不能挽此頹風也。
歸葬之風,漢世亦盛。
《漢書·高帝紀》:四年八月,“漢王下令:‘軍士不幸死者,吏為衣衾棺斂,轉送其家,四方歸心焉。
’”八年十一月,令士卒從軍死者,為槥歸其縣。
縣給衣衾棺椁葬具。
《注》引如淳曰:“《金布令》曰:不幸死,死所為椟傳歸所居縣,賜以衣棺”,則遂為常法矣。
故王恢述匈奴之禍,謂“邊竟數驚,中國槥車相望”也。
《三國·魏志·文帝紀》:帝嗣為魏王後,令曰“諸将征伐,士卒死亡者,或未收斂,吾甚哀之。
其告郡國給槥椟殡斂,送緻其家,官為設祭”,亦修此故事也。
然淮南王安谏伐閩越曰:“前時南海王反,陛下先臣使将軍間忌将兵擊之。
以其軍降。
處之上淦。
後複反。
會暑天雨,樓船卒水居擊櫂,未戰而疾死者過半。
親老涕泣,孤子?号。
破家散業,迎屍千裡之外,裹骸骨而歸。
”則《金布令》未必能行,王恢所謂槥車,恐亦民間自行迎喪者矣。
《成帝紀》:河平三年,遣光祿大夫博士嘉等十一人行舉瀕河之郡。
其為水所流壓死,不能自葬,令郡國給槥椟葬埋。
此所以給槥椟,但為省費,不為傳送。
《後漢書·獨行傳》:溫序為隗嚣别将所拘劫,不屈而死。
光武憐之。
賜冢地,葬之洛陽。
後其長子壽為鄒平侯相,夢序告之曰:“久客思鄉裡。
”壽即棄官,上書乞骸骨歸葬。
帝許之。
乃反舊茔焉。
蓋時人以魂神依于丘墓如此。
故有千裡迎喪者。
如高柔,父靖卒于西州,柔冒艱險,詣蜀迎喪,辛苦荼毒,無所不嘗,三年乃還。
見《三國·魏志》本傳。
有遺命歸葬者。
《三國·蜀志·谯周傳》:周卒,息熙上言:“周臨終屬熙曰:若國恩賜朝服衣物者,勿以加身。
當還舊墓。
道險行難,豫作輕棺。
殡斂已畢,上還所賜。
”其不受賜,乃不願臣魏之意,必歸葬則仍首丘之思也。
友朋之際,亦以送喪歸葬為美談。
《後漢書·獨行傳》:戴封在大學,同學石敬平溫病卒,封養視殡斂,以所赍糧市小棺送喪到家。
更斂,見敬平行時書物,皆在棺中,乃大異之。
《風俗通義·正失篇》言:“袁賀早失母,其父彭不複繼室。
及臨病因,勅使留葬。
慎無迎娶汝母喪柩。
亡者有知,往來不難。
如其無知,祗為煩耳”。
抱此等見解者殊不多。
其見于《後漢書》及《三國志》者,如張霸、崔瑗、孔僖、梁鴻、郝昭等,不過數人而已。
孔僖見《後漢書·儒林傳》。
梁鴻見《逸民傳》。
郝昭見《三國·魏志·明帝紀》大和二年《注》引《魏略》。
一種風氣方盛,必有賢知之士能矯之。
漢世主薄葬者,曰楊王孫,曰朱雲,曰龔勝。
後漢則有祭遵、王堂、樊宏、梁商、鄭玄、張霸、周磐、趙咨、東海恭王、張酺、何熙、見《梁瑾傳》。
崔瑗、馬融、盧植、張奂、孔僖、《儒林傳》。
範冉、、《獨行傳》。
謝夷吾、《方術傳》。
李穆姜。
《烈女傳》。
三國則有陳思王、中山恭王、裴潛、高堂隆、諸葛亮、沐并等。
沐并事見《三國·魏志·常林傳注》引《魏略》。
然三數賢知之士,亦不能挽千萬人之沈迷也。
掘冢之于厚葬,可謂如影随形。
秦始皇帝無論已。
孝文号稱薄葬,然孝武時盜已發其園瘗錢,見《史記·酷吏·張湯傳》。
赤眉入關,發掘諸陵,取其寶貨,至污辱呂後屍。
《後漢書·劉盆子傳》。
沖帝建康元年,群盜發憲陵。
順帝陵。
何後葬,開文陵,靈帝陵。
董卓悉取藏中珍物。
又使呂布發諸帝陵及公卿已下冢墓,收其珍寶。
事在初平二年,見《後漢書·獻帝紀》。
魏文帝終制言:“喪亂以來,漢氏諸陵,無不發掘,至乃燒取玉柙、金縷,骸骨并盡。
”《魏志·文帝紀》黃初三年。
亦見《續漢書·禮儀志注》。
後漢光武建武二十六年诏,言“遭天下反覆,而霸陵獨完”,魏文終制亦雲然,而至晉世,亦卒見發掘,見前。
則漢世諸陵,殆無不見發者矣。
光武建武七年诏曰:“世以厚葬為德,薄終為鄙。
至于富者奢僭,貧者單财。
法令不能禁,禮義不能止。
倉卒乃知其咎。
”《後漢·郅恽傳》:陳俊禮請恽,上為将兵長史。
俊軍士發冢陳屍。
恽勸其親率士卒,收傷葬死,哭所殘暴。
百姓悅服,所向皆下。
《三國志·袁紹傳注》引《魏氏春秋》載紹檄州郡文數魏武帝罪狀曰:“梁孝王先帝母弟,而操率将校吏士,親臨發掘,破棺裸屍,略取金寶。
又署發丘中郎将,摸金校尉,所過堕突,無骸不露。
”其诋魏武或誣,然謂魏武軍中無是事,固不可也。
《明帝紀》大和二年《注》引《魏略》載郝昭遺令戒子曰:“吾數發冢取其木,以為攻戰具”,則雖非有所利者,亦不免于椎埋之為矣。
《漢書·景十三王傳》:趙敬肅王彭祖,使人椎埋攻剽。
師古曰:椎埋剽劫也。
顧亭林曰:椎埋即掘冢。
《南史·蕭穎達傳》:梁州有古墓,名曰尖冢。
有欲發者,辄聞鼓角與外相拒。
椎埋者懼而退。
《論衡·死僞篇》曰:“歲兇之時,掘丘墓取衣物者以千萬數。
”又豈待喪亂之世哉? 富貴人之葬,逾侈如此,貧民則有死不得葬者。
貢禹言:“今民大饑而死,死又不葬,為大豬所食。
”被災之郡,賜棺錢,郡縣為收斂之事,後漢時有之,安帝延光元年,順帝永建三年、四年,永和三年,桓帝永壽元年,皆見紀。
又有以兵災,令收枯骸,或随宜賜恤者。
質帝永嘉元年,本初元年。
《三國·魏志·高貴鄉公紀》:正元二年,诏征西、安西将軍,各令部人,于戰處及水次鈎求洮西之戰屍喪,收斂藏埋。
《後漢書·獨行傳》:周嘉從弟暢,為河南尹,收葬洛城旁客死骸骨凡萬餘人。
平時不葬者之多如此,況戰争災祲之際乎?區區诏令,竟何裨哉? 第六節 交通 秦、漢之世,開拓之地漸廣,道路不能皆修;而舊有之路,或且廢壞;此由郡縣之世,政事不能如封建之世之精詳。
故騎者漸多于乘。
當時之必須乘車者,大抵為體制起見。
如韋玄成以列侯侍祠孝惠廟,天雨淖,不駕驷馬車而騎至廟下,有司劾奏,等輩數人,皆削爵為關内侯,張敞罷朝會,走馬章台街,時人譏其無威儀;何晏奏齊王,請絕後園習騎乘馬,出必禦辇乘車見《三國·魏志》本紀正始八年。
是也。
(28)乘車不如法,亦有見劾者。
漢時大夫乘官車駕驷,見《漢書·朱買臣傳注》引張晏說。
鮑宣為豫州牧,行部乘傳,去法駕,駕一馬,為司直所奏。
又陳遵為河南大守,初除,乘藩車入闾巷,過寡婦左阿君,亦為司直所奏。
《漢書·高帝紀》:八年,令“賈人毋得衣錦繡、绮縠、纻罽,操兵,乘、騎馬”。
師古曰:“乘,駕車也。
騎,單騎也。
”足見騎馬者之多,略與乘車相等矣。
轺車之算,見第五章第十節。
聽以不及于馬者,以其法沿之自舊;亦且算及于騎,或使人民不敢畜馬耳。
民間畜養,求耕作負載之多力,而不求其行之速,故畜牛者較馬為多。
漢宣帝外祖母王媪,随使者詣阙,乘黃牛車,
”可與安國之言參觀。
古人率席地而坐,其後則亦用床。
《三國·魏志·呂布傳注》引《英雄記》,言布請劉備于帳中,坐婦床上。
《管辂傳注》引《辂别傳》,言裴使君與辂清論終日,不覺疲倦。
天時大熱,移床在庭前樹下,乃至雞鄉晨然後出。
《蜀志·龐統傳注》引《襄陽記》,言孔明每至龐德公家,獨拜床下。
《吳志·魯肅傳》言,孫權獨引肅還,合榻對飲是也。
其坐仍以膝着床,故《管甯傳注》引《高士傳》,言甯自越海及歸,常坐一木榻,積五十餘年,未嘗箕股,其榻上當膝處皆穿。
《蘇則傳》言文帝大怒,踞床拔刀,則以為非禮矣。
然《武帝紀》建安十六年《注》引《曹瞞傳》,言公将過河,前隊适渡,馬超等奄至,公猶坐胡床不起。
《裴潛傳注》引《魏略》,言潛為兖州時,嘗作一胡床,及其去也,畢以挂柱。
軍中倉卒,裴潛清省,而猶有此,可見胡床稍已通行矣。
第五節 葬埋 秦、漢時,厚葬之風頗盛。
秦始皇帝之葬,已見第二章第三、第四節。
賈山至言述始皇之葬,與劉向略同。
漢文帝居霸陵,北臨廁,意凄怆悲懷,顧謂群臣曰:“嗟乎!以北山石為椁,用纻絮斮陳漆其間,豈可動哉?”劉向《谏起昌陵疏》語。
則初亦未能免俗。
然其後遺诏令“霸陵山川因其故,無有所改”。
又治霸陵皆瓦器,不以金、銀、銅、錫為飾。
為秦漢後薄葬者之先導,究不失為賢君。
至霍光,乃複厚葬武、昭,已見第五章第十一節。
宣帝雖賢,猶以水衡錢為平陵徙民起第宅。
見《本紀》本始二年。
《注》引應劭曰:水衡與少府,皆天子私藏耳。
縣官公作,當仰給司農,今出水衡錢,言宣帝即位,為異政也。
案就當時言之為異政,以正道衡之,仍為妄費也。
惟元帝初陵,不置縣邑, (24)《本紀》:永光四年,诏曰:“令百姓遠棄先祖墳墓,破業失産,親戚别離。
人懷思慕之心,家有不安之意。
是以東垂被虛耗之害,關中有無聊之民。
”可見是時徙民為害之烈。
而哀帝遵之,《本紀》建平二年。
實為漢代之仁政。
成帝即位,有司言乘輿、車、牛馬、禽獸皆非禮,不可以葬,奏可,亦能革前世之陋習。
其後聽将作大匠解萬年言,營昌陵,诒害甚钜。
見《本紀》永始元年、二年及《劉向谷永傳》。
參看第六章第二節。
平帝元始元年,複命義陵民冢不妨殿中者勿發,則以王莽秉政故也。
《晉書·索琳傳》:建興中,盜發漢霸、杜二陵,杜陵,宣帝陵。
多獲珍寶。
帝問琳曰:“漢陵中物何乃多邪?”對曰:“漢天子即位一年而為陵。
天下貢賦三分之:一供宗廟,一供賓客,一充山陵。
武帝享年久長,比崩而茂陵不複容物。
其樹皆已可拱。
赤眉取陵中,不能減半。
于今猶有朽物委積,珠玉未盡。
此二陵是儉者耳。
”然則漢諸帝之葬,雖儉者亦未嘗不侈也。
後漢以前漢為鑒,較為節儉。
光武建武二十六年,令“地不過二三頃。
毋為山陵,陂池裁令流水而已”。
及崩,遺诏“皆如孝文皇帝制度”。
明帝初作壽陵,制令“流水而已”。
“石椁廣一丈二尺,長二丈五尺,無得起墳。
”順帝遺诏:“無起寝廟。
斂以故服。
珠玉玩好,皆不得下。
”皆見《本紀》。
殇帝康陵,方中秘藏,及諸工作,事事減約,十分居一,見《和熹鄧皇後紀》。
沖帝之崩,李固議起陵于憲陵茔内。
依康陵制度。
其于役費,三分減一。
見本傳。
惟順帝憲陵,地二十頃,栾巴以谏毀小人墳冢獲罪,少過。
魏武帝建安二十三年六月令曰:“古之葬者,必居瘠薄之地。
其規西門豹祠西原上為壽陵。
因高為基,不封不樹。
”及崩,遺令“斂以時服,無藏金玉珠寶。
”魏文更自作終制。
見《本紀》黃初三年。
自殡及葬,皆以終制從事。
郭後亦以終制營陵,見《明帝紀》青龍三年及本傳。
有學問者,舉措究與流俗不同也。
偏方之君,孫皓嘗厚葬其妾,見《孫和何姬傳注》引《江表傳》。
又孫權命陳武妾殉葬,見《武傳注》引《江表傳》。
案殉葬之事,漢代尚間有之。
《漢書·景十三王傳》:趙缪王元病,先令令能為樂奴婢從死。
(25)師古曰“先令者,豫為遺令”是也。
但其事不多見。
《漢官儀》曰:“古不墓祭。
秦始皇起寝于墓側,漢因而不改,諸陵寝皆以晦望、二十四氣、三伏、社、臘及四時上飯。
天子以正月上原陵。
公卿百官及諸侯王郡國計吏,皆當軒下占其郡國谷價,四方改易,欲先帝聞之也。
”《後漢書·明帝紀》永平元年《注》引。
案此禮為後漢明帝所創,詳見《續漢書·禮儀志注》引謝承書。
重視冢墓之風,由來甚久。
(26)高祖十二年,與秦始皇帝守冢二十家,楚隐王、陳勝。
魏安厘王、齊愍王各十家,趙悼襄王及魏公子毋忌各五家。
後漢諸帝,有幸群臣墓者。
光武建武六年,過湖陽,祠樊重墓。
後每南巡,常幸其墓。
見《後書·樊宏傳》肅宗北巡守,以大牢具上郭主冢,見《光武郭皇後紀》。
有遣使祠其墓者。
肅宗使祠桓譚墓,見《後漢書·譚傳》。
群臣歸家,或過家,每許其祠冢。
因會賓客、宗族,散财振施。
其臣亦有自求上冢者。
王林卿歸長陵上冢,見《漢書·何并傳》。
林吉自表上師冢,見《儒林傳》。
樓護為谏大夫,使郡國護假貸,多持币帛。
過齊,上書求上先人冢。
因會宗族、故人,各以親疏與束帛,一日散百金之費。
見《遊俠傳》。
班伯為定襄大守,上征伯。
伯上書:願過故郡上父祖冢有诏:大守、郡尉以下會。
因召宗族,各以親疏加恩,施散數百金。
見叙傳。
後漢清河孝王慶,以母宋貴人見殺,窦大後崩,求上冢緻哀,又乞葬母冢旁。
後漢時群臣許歸家或過家上冢者,有王常、馮異、岑彭、韋彪、宋均、韓棱,三國時有徐晃等,均見《後書·國志》本傳。
又有官其子弟近墳墓,俾守冢祠者。
祭遵卒,無子,光武追傷之,以其從弟彤為偃師長,令近遵墳墓,四時奉祠,見《後書·遵傳》。
各地方為名人立祠,亦多近其冢墓。
諸葛亮初亡,所在各求為立廟。
朝議以禮秩不聽。
百姓遂因時節私祭之于道陌上。
步兵校尉習隆、中書郎向充等共上表,以為宜因近其墓,立之沔陽,從之。
見《三國志·亮傳注》引《襄陽記》。
又或祠于其冢。
九江郡二千石,歲時帥官屬祠召信臣冢,見《漢書·循吏傳》。
又《魏志·杜襲傳注》引《先賢行狀》:長吏下車,嘗先詣其祖父根、父安墓緻祠。
而刑亦有掘冢剖屍。
殘賊屍體之事,漢季最甚。
《三國志·董卓傳注》引《魏書》:卓發何苗棺,出其屍,枝解節棄于道邊。
《公孫度傳》:故河南大守李敏,郡中知名。
惡度所為,将家屬入于海。
度大怒。
掘其父冢,剖棺焚屍。
誅其宗族。
《王淩傳》:朝議鹹以為《春秋》之義,齊崔杼、鄭歸生皆加追戮,陳屍斷棺,載在方策,淩、愚罪宜如舊典。
乃發淩、愚冢,剖棺,暴屍于所近市三日。
燎其印绶,親土埋之。
《鐘會傳注》引《鹹熙元年百官名》:文王聞會功曹向雄收葬會,召而責之。
雄曰:“殿下仇對枯骨,捐之中野,百歲之後,為臧獲所笑。
”執政者所為如此,誠可笑矣。
諸葛恪之死,亦以葦席裹身,蔑束其要,投之石子岡,見《吳志》本傳。
在上者之重視形魄如此,民安得不從風而靡?于是有廬墓者。
如蔡邕是,見《後漢書》本傳。
有負土成墳者。
并有成長吏之墳,如缪彤,見《後漢書·獨行傳》。
治朋友之墓者。
如範式,亦見《後漢書·獨行傳》。
家居則上冢,朱買臣故妻與夫家俱上冢,見《漢書·買臣傳》。
出行則辭墓。
參看第十四章第四節所引公孫瓒事。
居廬行服,或以過禮為賢。
《後漢書·袁紹傳》:遭母憂,三年禮竟,追感幼孤,又行父服。
《注》引《英雄記》雲:凡在冢廬六年。
甚有如趙宣,葬親而不閉埏隧,因居其中,行服二十餘年,而實則五子皆服中所生者。
見《後漢書·陳蕃傳》。
又有如李充,遭母喪行服墓次,有人盜其墓樹,充遂手自殺之者。
見《後漢書·獨行傳》。
蓋當時之人,多以魂神仍依墟墓,故其所為如此。
《後漢書·周磐傳》言:蔡順母平生畏雷,自亡後,每有雷震,順辄圜冢泣曰:“順在此。
”《三國·魏志·龐清傳注》引《典略》:言張猛為武威大守,被攻,自知必死,曰:“使死者無知則已矣,若有知,豈使吾頭東過華陰,曆先君之墓乎?”乃登樓自燒而死。
又《韓暨傳》謂同縣豪右陳茂,谮暨父兄,幾緻大辟,暨陰結豪士,禽茂,以首祭父墓。
皆其證也。
夫如是,厚葬之風,自不得不甚。
《續漢書·郡國志》安平國觀律縣注引《決錄》注曰:“孝文窦皇後父,隐身漁釣,墜淵而卒。
景帝立,後為大後,遣使者更填父所墜淵而葬,起大墳于縣城南,民号曰窦氏青山。
”衛青為冢象盧山。
霍去病冢象祁連山,蓋雖人臣冢墓,亦幾有山陵之盛矣。
哀帝豫賜董賢葬具,為作冢。
後漢章德窦皇後及兄憲弟笃、景等并東海出,故睦于中山簡王焉。
光武子。
與廢大子東海恭王強同為郭皇後所生。
大為修冢茔,開神道。
平夷吏民冢墓以千數。
作者萬餘人。
發常山、钜鹿、涿郡柏黃腸雜木。
三郡不能備,複調餘州郡。
工徒及送緻者數千人。
凡征發,搖動六州十八郡。
其虐民以厚所私昵如此。
其後宦官縱恣。
趙忠喪父,僭為瑤玙、玉匣、偶人;見《後漢書·朱晖傳》。
侯覽喪母,還家大起茔冢,督郵張儉奏其豫作壽冢,石椁雙阙,高庑百尺。
破人居室,發掘墳墓;《宦者傳》。
則更不足論矣。
無勢位而有資财者,亦競為奢侈。
《潛夫論·浮侈篇》曰:“今者京師貴戚,必欲江南檽、梓、豫章之木。
邊遠下土,亦競相仿效。
伐之高山,引之窮谷,入海乘淮,逆河訴洛。
工匠離刻,連累日月。
會衆而後動,多牛而後緻。
重且千斤,功将萬夫。
而東至樂浪,西達敦煌,費力傷财于萬裡之地。
”又雲:“今京師貴戚,郡縣豪家,生不極養,死乃崇喪。
或至金縷、玉匣,檽、梓、楩、柟。
多埋珠寶、偶人、車馬。
造起大冢。
廣種松柏。
廬舍祠堂,務崇華侈。
”案習俗移人,固由愚昧以是為孝,亦緣欲相誇耀。
韓信母死,無以葬,乃行營高燥地,令旁可置萬家。
原陟父,哀帝時為南陽大守。
天下殷富,郡二千石死官,賦斂送葬,皆千萬以上,妻子通共受之,以定産業。
(27)涉讓還赙送,自以身得其名,而令先人墳墓儉約非孝也,乃大治起冢舍,周重門。
初,武帝時京兆尹曹氏葬茂陵,民謂其道為京兆阡,涉慕之,乃買地,開道立表,署曰南陽阡。
崔實父卒,剽賣田宅,以起冢茔,立碑頌。
葬訖,資産竭盡,以酤釀販粥為業。
賢者不免,況于凡民哉?禁厚葬之诏,漢世屢有之。
光武建武七年,明帝永平十二年章帝建初二年,和帝永元十一年,安帝永初元年,元初五年,皆見《紀》。
建安十年,魏武平翼州,亦禁厚葬,見《三國志·武帝紀》。
并有以葬過律獲罪者。
《漢書·高惠高後文功臣表》:武原侯不害,孝景後二年,坐葬過律免。
又有如韓延壽,為民定嫁娶喪祭儀品者。
吏雲“百姓遵用其教,賣偶車馬下裡僞物者,棄之市道”,此亦過情之談。
《後漢書·宋均傳》:遷上蔡令。
時府下記:禁人喪葬不得侈長。
均曰:“夫送終逾制,失之輕者。
今有不義之民,尚未循化,而遽罰過禮,非政之先。
”竟不肯施。
逾侈敗俗,豈是小惡?而均不欲禁之者?蓋亦以其事不易行,慮有名而無實也。
然下之于上,不從其令而從其意,亦卒不能挽此頹風也。
歸葬之風,漢世亦盛。
《漢書·高帝紀》:四年八月,“漢王下令:‘軍士不幸死者,吏為衣衾棺斂,轉送其家,四方歸心焉。
’”八年十一月,令士卒從軍死者,為槥歸其縣。
縣給衣衾棺椁葬具。
《注》引如淳曰:“《金布令》曰:不幸死,死所為椟傳歸所居縣,賜以衣棺”,則遂為常法矣。
故王恢述匈奴之禍,謂“邊竟數驚,中國槥車相望”也。
《三國·魏志·文帝紀》:帝嗣為魏王後,令曰“諸将征伐,士卒死亡者,或未收斂,吾甚哀之。
其告郡國給槥椟殡斂,送緻其家,官為設祭”,亦修此故事也。
然淮南王安谏伐閩越曰:“前時南海王反,陛下先臣使将軍間忌将兵擊之。
以其軍降。
處之上淦。
後複反。
會暑天雨,樓船卒水居擊櫂,未戰而疾死者過半。
親老涕泣,孤子?号。
破家散業,迎屍千裡之外,裹骸骨而歸。
”則《金布令》未必能行,王恢所謂槥車,恐亦民間自行迎喪者矣。
《成帝紀》:河平三年,遣光祿大夫博士嘉等十一人行舉瀕河之郡。
其為水所流壓死,不能自葬,令郡國給槥椟葬埋。
此所以給槥椟,但為省費,不為傳送。
《後漢書·獨行傳》:溫序為隗嚣别将所拘劫,不屈而死。
光武憐之。
賜冢地,葬之洛陽。
後其長子壽為鄒平侯相,夢序告之曰:“久客思鄉裡。
”壽即棄官,上書乞骸骨歸葬。
帝許之。
乃反舊茔焉。
蓋時人以魂神依于丘墓如此。
故有千裡迎喪者。
如高柔,父靖卒于西州,柔冒艱險,詣蜀迎喪,辛苦荼毒,無所不嘗,三年乃還。
見《三國·魏志》本傳。
有遺命歸葬者。
《三國·蜀志·谯周傳》:周卒,息熙上言:“周臨終屬熙曰:若國恩賜朝服衣物者,勿以加身。
當還舊墓。
道險行難,豫作輕棺。
殡斂已畢,上還所賜。
”其不受賜,乃不願臣魏之意,必歸葬則仍首丘之思也。
友朋之際,亦以送喪歸葬為美談。
《後漢書·獨行傳》:戴封在大學,同學石敬平溫病卒,封養視殡斂,以所赍糧市小棺送喪到家。
更斂,見敬平行時書物,皆在棺中,乃大異之。
《風俗通義·正失篇》言:“袁賀早失母,其父彭不複繼室。
及臨病因,勅使留葬。
慎無迎娶汝母喪柩。
亡者有知,往來不難。
如其無知,祗為煩耳”。
抱此等見解者殊不多。
其見于《後漢書》及《三國志》者,如張霸、崔瑗、孔僖、梁鴻、郝昭等,不過數人而已。
孔僖見《後漢書·儒林傳》。
梁鴻見《逸民傳》。
郝昭見《三國·魏志·明帝紀》大和二年《注》引《魏略》。
一種風氣方盛,必有賢知之士能矯之。
漢世主薄葬者,曰楊王孫,曰朱雲,曰龔勝。
後漢則有祭遵、王堂、樊宏、梁商、鄭玄、張霸、周磐、趙咨、東海恭王、張酺、何熙、見《梁瑾傳》。
崔瑗、馬融、盧植、張奂、孔僖、《儒林傳》。
範冉、、《獨行傳》。
謝夷吾、《方術傳》。
李穆姜。
《烈女傳》。
三國則有陳思王、中山恭王、裴潛、高堂隆、諸葛亮、沐并等。
沐并事見《三國·魏志·常林傳注》引《魏略》。
然三數賢知之士,亦不能挽千萬人之沈迷也。
掘冢之于厚葬,可謂如影随形。
秦始皇帝無論已。
孝文号稱薄葬,然孝武時盜已發其園瘗錢,見《史記·酷吏·張湯傳》。
赤眉入關,發掘諸陵,取其寶貨,至污辱呂後屍。
《後漢書·劉盆子傳》。
沖帝建康元年,群盜發憲陵。
順帝陵。
何後葬,開文陵,靈帝陵。
董卓悉取藏中珍物。
又使呂布發諸帝陵及公卿已下冢墓,收其珍寶。
事在初平二年,見《後漢書·獻帝紀》。
魏文帝終制言:“喪亂以來,漢氏諸陵,無不發掘,至乃燒取玉柙、金縷,骸骨并盡。
”《魏志·文帝紀》黃初三年。
亦見《續漢書·禮儀志注》。
後漢光武建武二十六年诏,言“遭天下反覆,而霸陵獨完”,魏文終制亦雲然,而至晉世,亦卒見發掘,見前。
則漢世諸陵,殆無不見發者矣。
光武建武七年诏曰:“世以厚葬為德,薄終為鄙。
至于富者奢僭,貧者單财。
法令不能禁,禮義不能止。
倉卒乃知其咎。
”《後漢·郅恽傳》:陳俊禮請恽,上為将兵長史。
俊軍士發冢陳屍。
恽勸其親率士卒,收傷葬死,哭所殘暴。
百姓悅服,所向皆下。
《三國志·袁紹傳注》引《魏氏春秋》載紹檄州郡文數魏武帝罪狀曰:“梁孝王先帝母弟,而操率将校吏士,親臨發掘,破棺裸屍,略取金寶。
又署發丘中郎将,摸金校尉,所過堕突,無骸不露。
”其诋魏武或誣,然謂魏武軍中無是事,固不可也。
《明帝紀》大和二年《注》引《魏略》載郝昭遺令戒子曰:“吾數發冢取其木,以為攻戰具”,則雖非有所利者,亦不免于椎埋之為矣。
《漢書·景十三王傳》:趙敬肅王彭祖,使人椎埋攻剽。
師古曰:椎埋剽劫也。
顧亭林曰:椎埋即掘冢。
《南史·蕭穎達傳》:梁州有古墓,名曰尖冢。
有欲發者,辄聞鼓角與外相拒。
椎埋者懼而退。
《論衡·死僞篇》曰:“歲兇之時,掘丘墓取衣物者以千萬數。
”又豈待喪亂之世哉? 富貴人之葬,逾侈如此,貧民則有死不得葬者。
貢禹言:“今民大饑而死,死又不葬,為大豬所食。
”被災之郡,賜棺錢,郡縣為收斂之事,後漢時有之,安帝延光元年,順帝永建三年、四年,永和三年,桓帝永壽元年,皆見紀。
又有以兵災,令收枯骸,或随宜賜恤者。
質帝永嘉元年,本初元年。
《三國·魏志·高貴鄉公紀》:正元二年,诏征西、安西将軍,各令部人,于戰處及水次鈎求洮西之戰屍喪,收斂藏埋。
《後漢書·獨行傳》:周嘉從弟暢,為河南尹,收葬洛城旁客死骸骨凡萬餘人。
平時不葬者之多如此,況戰争災祲之際乎?區區诏令,竟何裨哉? 第六節 交通 秦、漢之世,開拓之地漸廣,道路不能皆修;而舊有之路,或且廢壞;此由郡縣之世,政事不能如封建之世之精詳。
故騎者漸多于乘。
當時之必須乘車者,大抵為體制起見。
如韋玄成以列侯侍祠孝惠廟,天雨淖,不駕驷馬車而騎至廟下,有司劾奏,等輩數人,皆削爵為關内侯,張敞罷朝會,走馬章台街,時人譏其無威儀;何晏奏齊王,請絕後園習騎乘馬,出必禦辇乘車見《三國·魏志》本紀正始八年。
是也。
(28)乘車不如法,亦有見劾者。
漢時大夫乘官車駕驷,見《漢書·朱買臣傳注》引張晏說。
鮑宣為豫州牧,行部乘傳,去法駕,駕一馬,為司直所奏。
又陳遵為河南大守,初除,乘藩車入闾巷,過寡婦左阿君,亦為司直所奏。
《漢書·高帝紀》:八年,令“賈人毋得衣錦繡、绮縠、纻罽,操兵,乘、騎馬”。
師古曰:“乘,駕車也。
騎,單騎也。
”足見騎馬者之多,略與乘車相等矣。
轺車之算,見第五章第十節。
聽以不及于馬者,以其法沿之自舊;亦且算及于騎,或使人民不敢畜馬耳。
民間畜養,求耕作負載之多力,而不求其行之速,故畜牛者較馬為多。
漢宣帝外祖母王媪,随使者詣阙,乘黃牛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