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秦漢時實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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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為江夏大守,曹爽附絹二十匹,令交市于吳,蓋亦欲求此等物耳。
古代遠國通商,固多如是也。
第四節 錢币 《漢書·食貨志》雲:“秦并天下,币為二等:黃金以溢為名,上币。
銅錢質如周錢,文曰半兩,重如其文。
而珠、玉、龜、貝、銀、錫之屬,為器飾、寶藏,不為币。
然各随時而輕重無常。
”不為币,謂國家不以之為币,随時而輕重無常,則謂民間仍通用之也。
國家偏重金銅,必由民間先偏重金銅之故,(15)在各種用為易中之物中,金屬漸翹然獨異矣。
《食貨志》又雲:“漢興,以為秦錢重,難用,更令民鑄莢錢,黃金一斤。
(16)而不軌逐利之民,蓄積餘赢,以稽市物,痛騰躍。
米至石萬錢,馬至匹百金。
”案《史記·貨殖列傳》言谷賈,上者不過八十。
漢初戰争,實不甚烈,谷賈安得翔踴如此?疑當時實以鑄錢為籌款之策,乃至是也。
參看第四章第一節。
《高後紀》:二年,行八铢錢。
應劭謂即秦半兩。
六年,行五分錢。
應劭曰:“所謂莢錢者。
”《文帝紀》:五年,更造四铢錢。
《食貨志》雲“為錢益多而輕”,又雲“其文為半兩”。
應劭曰:“今民間半兩錢最輕小者是也。
”案古不甚更錢文,故自隋以前,所鑄錢皆曰五铢。
見《日知錄·錢法之變》條。
八铢、四铢,皆曰半兩,職是之故。
古以二十四铢為兩,若秦半兩即重八铢,《漢志》不應雲重如其文。
然則應劭謂八铢即秦半兩,乃劭時秦錢已不可見,故有此誤也。
《志》述莢錢,雲令民鑄,則漢初并無私鑄之禁。
是年,《紀》及《志》皆雲除盜鑄錢令,未知其令起于何時。
(17)自此令除,而錢法大亂。
《志》載賈誼之谏曰:“法使天下公得顧租鑄銅錫為錢,敢雜以鉛、鐵,為他巧者,其罪黥。
然鑄錢之情,非殽雜為巧,則不可得赢,而殽之甚微,為利甚厚。
夫事有召禍,而法有起奸。
今令細民人操造币之勢,各隐屏而鑄作,因欲禁其厚利微奸,雖黥罪日報,其勢不止。
”又雲:“乃者民人抵罪,多者一縣百數。
及吏之所疑,榜笞奔走者甚衆。
又民用錢,郡縣不同。
或用輕錢,百加若幹。
或用重錢,平稱不受。
法錢不立。
吏急而壹之乎?則大為煩苛,而力不能勝。
縱而弗呵乎?則市肆異用,錢文大亂。
”其禍可謂博矣。
晃錯對策,顧以“鑄錢者除”,為文帝大功之一者?當時私鑄之罪為大辟,錯蓋謂盜鑄令除,則民命可全,而不知其所損者實大也。
不特此也。
是時吳王濞既即章郡銅山鑄錢,文帝又賜鄧通以蜀嚴道銅山,今四川荥經縣。
得自鑄,見《史》、《漢》《佞幸傳》。
《志》言吳、鄧錢布天下。
《佞幸傳》亦雲:鄧氏錢布天下,《鹽鐵論·錯币篇》:大夫曰:“文帝之時,縱民得鑄錢、冶鐵、煑鹽。
吳王擅鄣海澤,鄧通專西山。
山東奸猾,鹹聚吳國。
秦、雍、漢、蜀因鄧氏。
吳、鄧錢布天下。
”此亦開兼并之端。
賈山谏除鑄錢令,謂富貴者人主之操柄,令民為之,是與人主共操柄,不可長,蓋為此發也。
文帝之政,亦可謂敝矣。
至景帝中六年,乃定鑄錢、僞黃金棄市律。
武帝建元元年,行三铢錢。
五年,罷三铢錢,行半兩錢。
元狩四年,行皮币白金。
五年,罷半兩錢,行五铢錢。
又令京師鑄鐘官赤側。
其後白金、赤側皆廢,悉禁郡國毋鑄錢,專令上林三官鑄,币制乃稍定。
已見第五章第十節。
《鹽鐵論·錯币篇》:文學曰:“往古币衆财通而民樂。
其後稍去舊币,(18)更行白金龜龍。
民多巧新币。
币數易而民益疑。
于是廢天下諸錢,而專命水衡二官作。
吏近侵利,或不中式,故有薄厚輕重。
農人不習,物類比之,信故疑新,不知奸真。
商賈以美貿惡,以半易倍。
買則失實,賣則失理。
其疑惑滋甚。
”然則專令上林三官鑄後,至始元時,圜法猶未大定也。
然是時措置已合,故終能漸趨安定,而五铢遂為最得民信之錢。
錢币者,物賈之度量衡也。
度量衡可一不可二,錢币亦然。
故古雖各物并用,秦、漢間遂專重金、銅。
然事變之來,每非其時之人所能解。
不能解,遂欲逆之而行。
漢武欲行皮币白金。
哀帝時,又有上書,言古者以龜、貝為寶,今以錢易之,民以故貧,宜可改币者。
見《漢書·師丹傳》。
皆與文學謂往者币衆财通而民樂,同一見解也。
又有謂錢可廢而代之以谷帛者。
晃錯曰:“珠、玉、金、銀,饑不可食,寒不可衣。
其為物輕微易臧,在于把握,可以周海内而亡饑寒之患。
此令臣輕背其主,而民易去其鄉;盜賊有所勸,亡逃者得輕資也。
粟米、布帛,生于地,長于時,聚于力,非可一日成也。
數石之重,中人弗勝,不為奸邪所利。
一日弗得而饑寒至。
是故明君貴五谷而賤金玉。
”貢禹曰:“鑄錢采銅,一歲十萬人不耕。
民坐盜鑄陷刑者多。
富人臧錢滿室,猶無厭足。
民心動搖,棄本逐末,耕者不能平,奸邪不可禁,原起于錢。
疾其末者絕其本,宜罷采珠、玉、金、銀、鑄錢之官,毋複以為币。
除其販賣租铢之律。
師古曰:租铢,謂計其所賣物價,平其锱铢而收租也。
租稅、祿賜,皆以布帛及谷。
使百姓壹意農桑”。
皆見《漢書·食貨志》。
後漢肅宗時,張林言谷所以貴,由錢賤故也。
可盡封錢,一取布帛為租。
诏諸尚書通議,為朱晖所駁,事寝。
後陳事者複重述林前議,以為于國誠便。
《後漢書·朱晖傳》。
均系此等見解。
景帝後三年诏曰:“農,天下之本也。
黃金、珠、玉,饑不可食,寒不可衣,以為币用,不識其終始。
間歲或不登,意為末者衆,農民寡也?其令郡國務勸農桑,益種樹,可得衣食物。
吏發民若取庸采黃金、珠、玉者,坐臧為盜。
二千石聽者與同罪。
”昭帝元鳳二年、六年,皆诏三輔、大常郡得以叔粟當賦。
皆可謂頗行其議者。
王莽之見解,蓋亦主張衆币,故其定制,至有五物、六名、二十八品,已見第六章第二節。
事與時違,卒至大敗。
其時公孫述廢銅錢,置鐵官錢。
注雲:置鐵官以鑄錢。
百姓貨币不行。
蜀中童謠曰:“黃牛白腹,五铢當複。
”蓋民習于舊,不願更張也。
光武建武十六年,以馬援議,行五铢錢。
終後漢一朝無大變。
至漢末,董卓出,乃大壞。
桓帝時,有上書言人以貨輕錢薄,故緻貧困,宜改鑄大錢。
事下四府群僚,及大學能言之士。
劉陶上議,以為當今之憂,不在于貨,在乎民饑。
竟不鑄錢。
靈帝中平三年,鑄四出文錢。
《宦者傳》雲:“錢皆四道。
識者竊言侈虐已甚,形象兆見,此錢成,必四道而去。
及京師大亂,錢果流布四海。
”此蓋董卓改币時,為惡币所逐也。
獻帝初平元年,董卓壞五铢錢,更鑄小錢。
《卓傳》雲:悉取洛陽及長安銅人、鐘、虡、飛廉、銅馬之屬以充鑄焉。
故貨賤物貴,谷石數萬。
《三國志·卓傳》作谷一斛至數十萬。
案《後書·卓傳》述李傕、郭汜作亂時情形雲:“谷一斛五十萬,豆麥二十萬,人相食啖,白骨委積。
”《獻帝紀》興平元年,亦有是語。
則谷一斛數十萬,自在傕、汜入長安後,卓時物價雖貴,尚未至此,《志》蓋要其終言之也。
又錢無輪廓,不便人用。
錢法自此大壞。
魏文帝黃初二年三月,複五铢錢。
十月,以谷貴,複罷。
《三國·蜀志·劉巴傳注》引《零陵先賢傳》曰:初攻劉璋,備與士衆約:若事定,府庫百物,孤無預焉。
及拔成都,士衆皆舍幹戈赴諸藏,競取寶物。
軍用不足。
備甚憂之。
巴曰:“易耳。
但當鑄直百錢,平諸物賈,令吏為官市。
”備從之。
數月之間,府庫充實。
《吳志·孫權傳》:嘉禾五年,鑄大錢,一當五百。
诏使吏民輸銅,計銅畀直,設盜鑄之科。
赤烏元年,鑄當千大錢。
九年《注》引《江表傳》曰:是歲權诏曰:“謝宏往日,陳鑄大錢,雲以廣貨,故聽之。
今聞民意,不以為便,其省息之,鑄為器物,官勿複出也。
私家有者,敕以輸藏,計畀其直,勿有所枉也。
”吳行大錢,十年而廢。
蜀直百錢後亦無聞,疑亦未能久行也。
《史記·貨殖列傳》言:宣曲任氏之先,為督道倉吏。
秦之敗也,豪傑皆争取金、玉,而任氏獨窖倉粟。
楚、漢相距荥陽也,民不得耕種,米石至萬,而豪桀金、玉,盡歸任氏。
《三國·魏志·文昭甄皇後傳》雲:天下兵亂,加以饑馑,百姓皆賣金、銀、珠、玉、寶物。
時後家大有儲谷,頗以買之。
此即《漢志》所謂随時而輕重無常者。
《呂後本紀》言:呂祿信郦寄,時與出遊獵。
過其姑呂媭。
媭大怒曰:“若為将而棄軍,呂氏今無處矣。
”乃悉出珠、玉、寶器散堂下,(19)曰:“毋為他人守
古代遠國通商,固多如是也。
第四節 錢币 《漢書·食貨志》雲:“秦并天下,币為二等:黃金以溢為名,上币。
銅錢質如周錢,文曰半兩,重如其文。
而珠、玉、龜、貝、銀、錫之屬,為器飾、寶藏,不為币。
然各随時而輕重無常。
”不為币,謂國家不以之為币,随時而輕重無常,則謂民間仍通用之也。
國家偏重金銅,必由民間先偏重金銅之故,(15)在各種用為易中之物中,金屬漸翹然獨異矣。
《食貨志》又雲:“漢興,以為秦錢重,難用,更令民鑄莢錢,黃金一斤。
(16)而不軌逐利之民,蓄積餘赢,以稽市物,痛騰躍。
米至石萬錢,馬至匹百金。
”案《史記·貨殖列傳》言谷賈,上者不過八十。
漢初戰争,實不甚烈,谷賈安得翔踴如此?疑當時實以鑄錢為籌款之策,乃至是也。
參看第四章第一節。
《高後紀》:二年,行八铢錢。
應劭謂即秦半兩。
六年,行五分錢。
應劭曰:“所謂莢錢者。
”《文帝紀》:五年,更造四铢錢。
《食貨志》雲“為錢益多而輕”,又雲“其文為半兩”。
應劭曰:“今民間半兩錢最輕小者是也。
”案古不甚更錢文,故自隋以前,所鑄錢皆曰五铢。
見《日知錄·錢法之變》條。
八铢、四铢,皆曰半兩,職是之故。
古以二十四铢為兩,若秦半兩即重八铢,《漢志》不應雲重如其文。
然則應劭謂八铢即秦半兩,乃劭時秦錢已不可見,故有此誤也。
《志》述莢錢,雲令民鑄,則漢初并無私鑄之禁。
是年,《紀》及《志》皆雲除盜鑄錢令,未知其令起于何時。
(17)自此令除,而錢法大亂。
《志》載賈誼之谏曰:“法使天下公得顧租鑄銅錫為錢,敢雜以鉛、鐵,為他巧者,其罪黥。
然鑄錢之情,非殽雜為巧,則不可得赢,而殽之甚微,為利甚厚。
夫事有召禍,而法有起奸。
今令細民人操造币之勢,各隐屏而鑄作,因欲禁其厚利微奸,雖黥罪日報,其勢不止。
”又雲:“乃者民人抵罪,多者一縣百數。
及吏之所疑,榜笞奔走者甚衆。
又民用錢,郡縣不同。
或用輕錢,百加若幹。
或用重錢,平稱不受。
法錢不立。
吏急而壹之乎?則大為煩苛,而力不能勝。
縱而弗呵乎?則市肆異用,錢文大亂。
”其禍可謂博矣。
晃錯對策,顧以“鑄錢者除”,為文帝大功之一者?當時私鑄之罪為大辟,錯蓋謂盜鑄令除,則民命可全,而不知其所損者實大也。
不特此也。
是時吳王濞既即章郡銅山鑄錢,文帝又賜鄧通以蜀嚴道銅山,今四川荥經縣。
得自鑄,見《史》、《漢》《佞幸傳》。
《志》言吳、鄧錢布天下。
《佞幸傳》亦雲:鄧氏錢布天下,《鹽鐵論·錯币篇》:大夫曰:“文帝之時,縱民得鑄錢、冶鐵、煑鹽。
吳王擅鄣海澤,鄧通專西山。
山東奸猾,鹹聚吳國。
秦、雍、漢、蜀因鄧氏。
吳、鄧錢布天下。
”此亦開兼并之端。
賈山谏除鑄錢令,謂富貴者人主之操柄,令民為之,是與人主共操柄,不可長,蓋為此發也。
文帝之政,亦可謂敝矣。
至景帝中六年,乃定鑄錢、僞黃金棄市律。
武帝建元元年,行三铢錢。
五年,罷三铢錢,行半兩錢。
元狩四年,行皮币白金。
五年,罷半兩錢,行五铢錢。
又令京師鑄鐘官赤側。
其後白金、赤側皆廢,悉禁郡國毋鑄錢,專令上林三官鑄,币制乃稍定。
已見第五章第十節。
《鹽鐵論·錯币篇》:文學曰:“往古币衆财通而民樂。
其後稍去舊币,(18)更行白金龜龍。
民多巧新币。
币數易而民益疑。
于是廢天下諸錢,而專命水衡二官作。
吏近侵利,或不中式,故有薄厚輕重。
農人不習,物類比之,信故疑新,不知奸真。
商賈以美貿惡,以半易倍。
買則失實,賣則失理。
其疑惑滋甚。
”然則專令上林三官鑄後,至始元時,圜法猶未大定也。
然是時措置已合,故終能漸趨安定,而五铢遂為最得民信之錢。
錢币者,物賈之度量衡也。
度量衡可一不可二,錢币亦然。
故古雖各物并用,秦、漢間遂專重金、銅。
然事變之來,每非其時之人所能解。
不能解,遂欲逆之而行。
漢武欲行皮币白金。
哀帝時,又有上書,言古者以龜、貝為寶,今以錢易之,民以故貧,宜可改币者。
見《漢書·師丹傳》。
皆與文學謂往者币衆财通而民樂,同一見解也。
又有謂錢可廢而代之以谷帛者。
晃錯曰:“珠、玉、金、銀,饑不可食,寒不可衣。
其為物輕微易臧,在于把握,可以周海内而亡饑寒之患。
此令臣輕背其主,而民易去其鄉;盜賊有所勸,亡逃者得輕資也。
粟米、布帛,生于地,長于時,聚于力,非可一日成也。
數石之重,中人弗勝,不為奸邪所利。
一日弗得而饑寒至。
是故明君貴五谷而賤金玉。
”貢禹曰:“鑄錢采銅,一歲十萬人不耕。
民坐盜鑄陷刑者多。
富人臧錢滿室,猶無厭足。
民心動搖,棄本逐末,耕者不能平,奸邪不可禁,原起于錢。
疾其末者絕其本,宜罷采珠、玉、金、銀、鑄錢之官,毋複以為币。
除其販賣租铢之律。
師古曰:租铢,謂計其所賣物價,平其锱铢而收租也。
租稅、祿賜,皆以布帛及谷。
使百姓壹意農桑”。
皆見《漢書·食貨志》。
後漢肅宗時,張林言谷所以貴,由錢賤故也。
可盡封錢,一取布帛為租。
诏諸尚書通議,為朱晖所駁,事寝。
後陳事者複重述林前議,以為于國誠便。
《後漢書·朱晖傳》。
均系此等見解。
景帝後三年诏曰:“農,天下之本也。
黃金、珠、玉,饑不可食,寒不可衣,以為币用,不識其終始。
間歲或不登,意為末者衆,農民寡也?其令郡國務勸農桑,益種樹,可得衣食物。
吏發民若取庸采黃金、珠、玉者,坐臧為盜。
二千石聽者與同罪。
”昭帝元鳳二年、六年,皆诏三輔、大常郡得以叔粟當賦。
皆可謂頗行其議者。
王莽之見解,蓋亦主張衆币,故其定制,至有五物、六名、二十八品,已見第六章第二節。
事與時違,卒至大敗。
其時公孫述廢銅錢,置鐵官錢。
注雲:置鐵官以鑄錢。
百姓貨币不行。
蜀中童謠曰:“黃牛白腹,五铢當複。
”蓋民習于舊,不願更張也。
光武建武十六年,以馬援議,行五铢錢。
終後漢一朝無大變。
至漢末,董卓出,乃大壞。
桓帝時,有上書言人以貨輕錢薄,故緻貧困,宜改鑄大錢。
事下四府群僚,及大學能言之士。
劉陶上議,以為當今之憂,不在于貨,在乎民饑。
竟不鑄錢。
靈帝中平三年,鑄四出文錢。
《宦者傳》雲:“錢皆四道。
識者竊言侈虐已甚,形象兆見,此錢成,必四道而去。
及京師大亂,錢果流布四海。
”此蓋董卓改币時,為惡币所逐也。
獻帝初平元年,董卓壞五铢錢,更鑄小錢。
《卓傳》雲:悉取洛陽及長安銅人、鐘、虡、飛廉、銅馬之屬以充鑄焉。
故貨賤物貴,谷石數萬。
《三國志·卓傳》作谷一斛至數十萬。
案《後書·卓傳》述李傕、郭汜作亂時情形雲:“谷一斛五十萬,豆麥二十萬,人相食啖,白骨委積。
”《獻帝紀》興平元年,亦有是語。
則谷一斛數十萬,自在傕、汜入長安後,卓時物價雖貴,尚未至此,《志》蓋要其終言之也。
又錢無輪廓,不便人用。
錢法自此大壞。
魏文帝黃初二年三月,複五铢錢。
十月,以谷貴,複罷。
《三國·蜀志·劉巴傳注》引《零陵先賢傳》曰:初攻劉璋,備與士衆約:若事定,府庫百物,孤無預焉。
及拔成都,士衆皆舍幹戈赴諸藏,競取寶物。
軍用不足。
備甚憂之。
巴曰:“易耳。
但當鑄直百錢,平諸物賈,令吏為官市。
”備從之。
數月之間,府庫充實。
《吳志·孫權傳》:嘉禾五年,鑄大錢,一當五百。
诏使吏民輸銅,計銅畀直,設盜鑄之科。
赤烏元年,鑄當千大錢。
九年《注》引《江表傳》曰:是歲權诏曰:“謝宏往日,陳鑄大錢,雲以廣貨,故聽之。
今聞民意,不以為便,其省息之,鑄為器物,官勿複出也。
私家有者,敕以輸藏,計畀其直,勿有所枉也。
”吳行大錢,十年而廢。
蜀直百錢後亦無聞,疑亦未能久行也。
《史記·貨殖列傳》言:宣曲任氏之先,為督道倉吏。
秦之敗也,豪傑皆争取金、玉,而任氏獨窖倉粟。
楚、漢相距荥陽也,民不得耕種,米石至萬,而豪桀金、玉,盡歸任氏。
《三國·魏志·文昭甄皇後傳》雲:天下兵亂,加以饑馑,百姓皆賣金、銀、珠、玉、寶物。
時後家大有儲谷,頗以買之。
此即《漢志》所謂随時而輕重無常者。
《呂後本紀》言:呂祿信郦寄,時與出遊獵。
過其姑呂媭。
媭大怒曰:“若為将而棄軍,呂氏今無處矣。
”乃悉出珠、玉、寶器散堂下,(19)曰:“毋為他人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