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漢末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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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大見信任。
恭、顯憚之,數谮毀焉。
更生見堪、猛在位,幾己得複進,懼其傾危,乃上封事,言佞邪與賢良,并在交戟之内。
宜決斷狐疑,分别猶豫。
恭、顯見其書,愈與許、史比而怨更生等。
是歲,夏寒,日青無光,恭、顯及許、史皆言堪、猛用事之咎。
上内重堪,又患衆口之寝潤,無所取信。
長安令楊興,常稱譽堪,上欲以為助,乃見問興。
興者,傾巧士,謂上疑堪,因順指言可賜爵關内侯,勿令與事。
會城門校尉諸葛豐亦上書言堪、猛短。
上發怒,免豐。
然仍左遷堪為河東大守,猛槐裡令。
顯等專權日甚。
後三歲餘,孝宣廟阙災。
其晦,日有食之。
于是上召諸前言日變在堪、猛者責問。
皆稽首謝。
征堪詣行在所。
拜為光祿大夫,秩中二千石。
領尚書事。
猛複為大中大夫給事中。
顯幹尚書事,尚書五人,皆其黨也。
堪希得見,常因顯白事。
事決顯口。
會堪疾,瘖不能言而卒。
顯誣谮猛,令自殺于公車。
永光四年。
更生遂廢。
十餘年,成帝即位,顯等伏辜,乃複進用,更名向。
以上略據《望之》、《向傳》,其事可疑者甚多。
元帝不省召緻廷尉為下獄,知蕭大傅不肯就吏,而又可恭、顯之奏,其事皆不近情理。
即更生使外親上變事亦然。
更生前後數直谏,堪、猛再用時,亦自上封事,何以身為中郎,乃忽使外親上變邪?要之,望之、堪、猛、更生等與史高、恭、顯等相持凡九年,屢仆屢起,可知元帝非真信恭、顯者。
《顯傳》雲:“帝被疾不親政事,方隆好于音樂,以顯久典事,中人無外黨,精專可信任,遂委以政事,事無大小,因顯白決。
”以中人為精專無黨而信之,或因般樂怠敖而委政于下,曆代人主,如是者誠甚多,然元帝尚非其倫,觀其屢起望之、堪、猛、更生等可知。
其終于見排,實以恭、顯依附許、史,而元帝不能決斷故也。
自來居高位者,恒不樂于更新。
史言望之等多所欲匡正,史高、恭、顯等常持故事,蓋其龃龉之由。
觀此,知宣帝以前,外戚宦官之未甚跋扈,未嘗不以政事因循,無所改革,非必盡由在上者之明察也。
堪、猛敗後二年,建昭元年。
又有京房見賊之事。
京房者,(4)治《易》,事梁人焦延壽。
其說長于災變。
分六十四卦,更直日用事,以風雨寒溫為候,各有占驗。
房用之尤精。
初元四年,以孝廉為郎。
永光、建昭間,西羌反,日食,又久青無光,陰霧不精。
房數上疏先言其将然,近數月,遠一歲,所言屢中。
天子說之,數召見問。
房對曰:“古帝王以功舉賢,則萬化成,瑞應著。
末世以毀譽取人,故功業廢而緻災異。
宜令百官各試其功,災異可息。
”诏使房作其事。
房奏考功課吏法。
上令公卿朝臣與房會議。
皆以房言煩碎,令上下相司,不可許。
上意鄉之。
時部刺史奏事京師,上召見諸刺史,令房曉以課事。
刺史複以為不可行。
唯禦史大夫鄭弘、光祿大夫周堪初言不可行,後善之。
上令房上弟子曉知考功課吏事者,欲試用之。
房上中郎任良、姚平,願以為刺史,試考功法。
臣得通籍殿中,為奏事,以防壅塞。
時中書令石顯專權,顯友人五鹿充宗為尚書令,疾房,欲遠之。
建言宜試以房為郡守。
元帝于是以房為魏郡大守。
得以考功法治郡。
房自請:願無屬刺史。
得除用他郡人。
自第吏千石以下。
歲竟乘傳奏事。
天子許焉。
未發,上令陽平侯鳳承制诏房,止無乘傳奏事。
去月餘,竟征下獄。
初,淮陽憲王名欽,即張倢伃子,宣帝欲以代元帝為大子者。
舅張博,從房受學,以女妻房。
房與相親。
每朝見,辄為博道其語。
以為上意欲用房議,而群臣惡其害己,故為衆所排。
博欲令王上書求入朝,得佐助房。
房曰:“中書令石顯,尚書令五鹿君,及丞相韋侯,皆久無補于民,此尤不欲行考功者也。
淮陽王即朝見,勸上行考功事,善。
不然,但言丞相、中書令任事久而不治,可休丞相,以禦史大夫鄭弘代之;遷中書令置他官,以鈎盾令徐立代之。
如此,房考功事得施行矣。
”博因令房為淮陽王作求朝奏草,皆持柬與淮陽王。
石顯微司,具知之,以房親近,未敢言。
及房出守郡,顯告房與張博通謀,诽謗政治,歸惡天子,诖誤諸侯王。
房博皆棄市。
此據《房傳》。
《淮陽憲王傳》則謂博為王求朝,實有觊觎天位之心。
其說皆非實錄。
觊觎天位無論矣,即僅欲使入朝佐助房,亦已處嫌疑之際,何至以房親近而不敢言?房去至陝,嘗上封事,言“臣願出任良試考功,臣得居内,議者知如此于身不利,故雲使弟子不若試師;臣為刺史,又當奏事,故複雲:為刺史,恐大守不與同心,不若以為大守,此其所以隔絕臣也”。
蓋其初意,僅欲隔絕房使不得奏事,房既去,乃又造淮陽之獄以陷之也。
若當房未去之際,已微司得其與張博之謀,則房之不及歲竟,已可豫知,又何必止其乘傳奏事乎?成帝即位後,淮陽憲王上書陳張博時事,頗為石顯等所侵,因為博家屬徙者求還。
上加恩許之。
據此,即知張博之獄之誣。
不然,王未必敢上書,成帝亦無緣許之也。
史但言房從焦延壽學《易》,然王符《潛夫論·考績篇》,稱“先師京君,科察考功,以遺賢俊,大平之基,必自此始”,而元帝亦使房上弟子知考功課吏事者,則考功課吏之法,亦代有師承。
史言焦延壽補小黃令,以候司先知奸邪,盜賊不得發。
又言得我道以亡身者京生,蓋皆非指《易》學言。
疑别有督責之術,而房從而受之也。
督責之術,實君主專制之世緻治之基,為石顯、王鳳等所害而不能行,較之蕭望之等之見廢,實尤可惜也。
不然,元帝何至蒙威權堕損,為漢基禍之诮哉? 蕭望之、周堪、京房而外,直臣見厄者,又有禦史中丞陳鹹、待诏賈捐之,皆以奏封事言顯短;鄭令蘇建,得顯私書奏之;後皆以他事論死。
史言“自是公卿以下,重足一迹”焉。
顯見左将軍馮奉世父子為公卿著名,女又為昭儀,在内,心欲附之。
薦言昭儀兄谒者逡,修敕,宜侍帷幄。
天子召見,欲以為侍中。
逡請問,言顯專權,罷歸郎官。
後禦史大夫缺,群臣皆舉逡兄大鴻胪野王。
天子以問顯。
顯曰:“恐後世必以陛下私後宮親。
”遂廢不用。
其巧于擠排如此。
韋玄成、匡衡為相,玄成永元元年為相,三年薨,衡代之。
皆名儒。
史言其畏顯不敢失其意。
案毀廟之事,實成于玄成手。
衡持之亦甚堅。
見第二十章第一節。
衡初為郎中博士給事中,上疏言:“今天下俗貪财賤義;好聲色,上侈靡;廉恥之節薄,淫辟之意縱;不改其原,雖歲赦之,刑猶難使錯而不用也。
臣愚以為宜一曠然大變其俗。
”又言“長安天子之都,親承聖化,然其習俗無以異于遠方。
郡國來者,無所法則,或見侈靡而放效之。
此教化之原本,風俗之樞機,宜先正者也”。
“宜減宮室之度,省靡麗之飾”。
其議論,實與王、貢、翼奉等同。
後遷光祿大夫大子少傅。
時上好儒術文辭,頗改宣帝之政,言事者多進見,人人自以為得上意。
衡上疏言:“論議者争言制度不可用也,務變更之,所更或不可行,而複複之,是以群下更相是非,吏民無所信。
臣竊恨釋樂成之業,而虛為此紛紛也。
”則頗類乎獨持故事者矣。
豈衡本史高所薦,稍依附之邪?成帝即位後,衡與禦史張譚奏廢顯。
司隸校尉王尊劾衡、譚居大臣位,不以時白,而阿谀曲從,附下罔上,衡固百喙無以自解矣。
顯訾至一萬萬。
長安豪俠萭章,與顯相善。
得顯權力,門車常接毂。
顯當去,留床席器物,欲以與章,其直亦數百萬。
顯之交私,可謂甚矣。
《後漢書·侯霸傳》:族父淵,以宦者,有才辯任職,元帝時佐石顯等領中書,号曰大常侍。
成帝時,任霸為大子舍人。
霸家累千金,疑亦淵之所遺,或倚淵勢以緻者也。
所謂精專可信任者安在?中書政本,更置士人,實為當時急務,而元帝卒不能斷,其不足與有為可知,宣帝之歎,有以夫! 第二節 成帝荒淫 漢治陵夷,始于元帝,而其大壞則自成帝。
帝之荒淫奢侈,與武帝同,其優柔寡斷,則又過于元帝。
朝政自此亂,外戚之勢自此成,漢事遂不可為矣。
元帝三男:王皇後生成帝。
傅昭儀生定陶共王康。
馮昭儀生中山孝王興。
成帝以宣帝甘露三年生,為世适皇孫。
宣帝愛之。
自名曰,字大孫。
皇後自有子後,希複進見。
大子壯大,幸酒,樂燕樂,元帝不以為能。
而傅昭儀有寵,定陶共王多材藝,上愛之,常有意欲廢大子而立共王。
賴侍中史丹高子。
擁右大子;上亦以皇後素謹慎,而大子先帝所常留意;故得不廢。
鹹甯元年,元帝崩,成帝即位。
遷石顯為長信中大仆。
顯失意離權。
數月,丞相、禦史條奏顯舊惡。
及其黨牢梁、陳順皆免官。
顯與妻子徙歸故郡。
憂懑不食,道病死。
諸所交結,以顯為官皆廢罷。
至建始四年,遂罷中書宦官。
此為元帝所不能行者。
然宦官去而外戚愈張,亦無補于治也。
王大後兄弟八人:曰鳳、曼、譚、崇、商、立、根、逢時。
唯曼早死。
而鳳及崇與後同母。
成帝後許氏,父嘉,廣漢弟延壽之子也。
自元帝時為大司馬車騎将軍,輔政,已八九年矣。
成帝立,複以鳳為大司馬大将軍,與嘉并。
久之,策免嘉。
鳳故襲父禁為陽平侯。
崇以後同母弟封安成侯。
譚、商、立、根、逢時皆賜爵關内侯。
河平二年,又悉封五人為侯。
譚,平陽侯;商,成都侯;立,紅陽侯;根,曲陽侯;逢時,高平侯。
王氏子弟,皆卿、大夫、侍中、諸曹,分據勢官,滿于朝廷。
上遂謙讓無所颛。
宣帝舅子王商,帝即位為左将軍,與鳳議論不平。
建始四年,代匡衡為丞相。
河平四年,鳳使人上書言商閨門内事,免相。
三日,發病嘔血薨。
子
恭、顯憚之,數谮毀焉。
更生見堪、猛在位,幾己得複進,懼其傾危,乃上封事,言佞邪與賢良,并在交戟之内。
宜決斷狐疑,分别猶豫。
恭、顯見其書,愈與許、史比而怨更生等。
是歲,夏寒,日青無光,恭、顯及許、史皆言堪、猛用事之咎。
上内重堪,又患衆口之寝潤,無所取信。
長安令楊興,常稱譽堪,上欲以為助,乃見問興。
興者,傾巧士,謂上疑堪,因順指言可賜爵關内侯,勿令與事。
會城門校尉諸葛豐亦上書言堪、猛短。
上發怒,免豐。
然仍左遷堪為河東大守,猛槐裡令。
顯等專權日甚。
後三歲餘,孝宣廟阙災。
其晦,日有食之。
于是上召諸前言日變在堪、猛者責問。
皆稽首謝。
征堪詣行在所。
拜為光祿大夫,秩中二千石。
領尚書事。
猛複為大中大夫給事中。
顯幹尚書事,尚書五人,皆其黨也。
堪希得見,常因顯白事。
事決顯口。
會堪疾,瘖不能言而卒。
顯誣谮猛,令自殺于公車。
永光四年。
更生遂廢。
十餘年,成帝即位,顯等伏辜,乃複進用,更名向。
以上略據《望之》、《向傳》,其事可疑者甚多。
元帝不省召緻廷尉為下獄,知蕭大傅不肯就吏,而又可恭、顯之奏,其事皆不近情理。
即更生使外親上變事亦然。
更生前後數直谏,堪、猛再用時,亦自上封事,何以身為中郎,乃忽使外親上變邪?要之,望之、堪、猛、更生等與史高、恭、顯等相持凡九年,屢仆屢起,可知元帝非真信恭、顯者。
《顯傳》雲:“帝被疾不親政事,方隆好于音樂,以顯久典事,中人無外黨,精專可信任,遂委以政事,事無大小,因顯白決。
”以中人為精專無黨而信之,或因般樂怠敖而委政于下,曆代人主,如是者誠甚多,然元帝尚非其倫,觀其屢起望之、堪、猛、更生等可知。
其終于見排,實以恭、顯依附許、史,而元帝不能決斷故也。
自來居高位者,恒不樂于更新。
史言望之等多所欲匡正,史高、恭、顯等常持故事,蓋其龃龉之由。
觀此,知宣帝以前,外戚宦官之未甚跋扈,未嘗不以政事因循,無所改革,非必盡由在上者之明察也。
堪、猛敗後二年,建昭元年。
又有京房見賊之事。
京房者,(4)治《易》,事梁人焦延壽。
其說長于災變。
分六十四卦,更直日用事,以風雨寒溫為候,各有占驗。
房用之尤精。
初元四年,以孝廉為郎。
永光、建昭間,西羌反,日食,又久青無光,陰霧不精。
房數上疏先言其将然,近數月,遠一歲,所言屢中。
天子說之,數召見問。
房對曰:“古帝王以功舉賢,則萬化成,瑞應著。
末世以毀譽取人,故功業廢而緻災異。
宜令百官各試其功,災異可息。
”诏使房作其事。
房奏考功課吏法。
上令公卿朝臣與房會議。
皆以房言煩碎,令上下相司,不可許。
上意鄉之。
時部刺史奏事京師,上召見諸刺史,令房曉以課事。
刺史複以為不可行。
唯禦史大夫鄭弘、光祿大夫周堪初言不可行,後善之。
上令房上弟子曉知考功課吏事者,欲試用之。
房上中郎任良、姚平,願以為刺史,試考功法。
臣得通籍殿中,為奏事,以防壅塞。
時中書令石顯專權,顯友人五鹿充宗為尚書令,疾房,欲遠之。
建言宜試以房為郡守。
元帝于是以房為魏郡大守。
得以考功法治郡。
房自請:願無屬刺史。
得除用他郡人。
自第吏千石以下。
歲竟乘傳奏事。
天子許焉。
未發,上令陽平侯鳳承制诏房,止無乘傳奏事。
去月餘,竟征下獄。
初,淮陽憲王名欽,即張倢伃子,宣帝欲以代元帝為大子者。
舅張博,從房受學,以女妻房。
房與相親。
每朝見,辄為博道其語。
以為上意欲用房議,而群臣惡其害己,故為衆所排。
博欲令王上書求入朝,得佐助房。
房曰:“中書令石顯,尚書令五鹿君,及丞相韋侯,皆久無補于民,此尤不欲行考功者也。
淮陽王即朝見,勸上行考功事,善。
不然,但言丞相、中書令任事久而不治,可休丞相,以禦史大夫鄭弘代之;遷中書令置他官,以鈎盾令徐立代之。
如此,房考功事得施行矣。
”博因令房為淮陽王作求朝奏草,皆持柬與淮陽王。
石顯微司,具知之,以房親近,未敢言。
及房出守郡,顯告房與張博通謀,诽謗政治,歸惡天子,诖誤諸侯王。
房博皆棄市。
此據《房傳》。
《淮陽憲王傳》則謂博為王求朝,實有觊觎天位之心。
其說皆非實錄。
觊觎天位無論矣,即僅欲使入朝佐助房,亦已處嫌疑之際,何至以房親近而不敢言?房去至陝,嘗上封事,言“臣願出任良試考功,臣得居内,議者知如此于身不利,故雲使弟子不若試師;臣為刺史,又當奏事,故複雲:為刺史,恐大守不與同心,不若以為大守,此其所以隔絕臣也”。
蓋其初意,僅欲隔絕房使不得奏事,房既去,乃又造淮陽之獄以陷之也。
若當房未去之際,已微司得其與張博之謀,則房之不及歲竟,已可豫知,又何必止其乘傳奏事乎?成帝即位後,淮陽憲王上書陳張博時事,頗為石顯等所侵,因為博家屬徙者求還。
上加恩許之。
據此,即知張博之獄之誣。
不然,王未必敢上書,成帝亦無緣許之也。
史但言房從焦延壽學《易》,然王符《潛夫論·考績篇》,稱“先師京君,科察考功,以遺賢俊,大平之基,必自此始”,而元帝亦使房上弟子知考功課吏事者,則考功課吏之法,亦代有師承。
史言焦延壽補小黃令,以候司先知奸邪,盜賊不得發。
又言得我道以亡身者京生,蓋皆非指《易》學言。
疑别有督責之術,而房從而受之也。
督責之術,實君主專制之世緻治之基,為石顯、王鳳等所害而不能行,較之蕭望之等之見廢,實尤可惜也。
不然,元帝何至蒙威權堕損,為漢基禍之诮哉? 蕭望之、周堪、京房而外,直臣見厄者,又有禦史中丞陳鹹、待诏賈捐之,皆以奏封事言顯短;鄭令蘇建,得顯私書奏之;後皆以他事論死。
史言“自是公卿以下,重足一迹”焉。
顯見左将軍馮奉世父子為公卿著名,女又為昭儀,在内,心欲附之。
薦言昭儀兄谒者逡,修敕,宜侍帷幄。
天子召見,欲以為侍中。
逡請問,言顯專權,罷歸郎官。
後禦史大夫缺,群臣皆舉逡兄大鴻胪野王。
天子以問顯。
顯曰:“恐後世必以陛下私後宮親。
”遂廢不用。
其巧于擠排如此。
韋玄成、匡衡為相,玄成永元元年為相,三年薨,衡代之。
皆名儒。
史言其畏顯不敢失其意。
案毀廟之事,實成于玄成手。
衡持之亦甚堅。
見第二十章第一節。
衡初為郎中博士給事中,上疏言:“今天下俗貪财賤義;好聲色,上侈靡;廉恥之節薄,淫辟之意縱;不改其原,雖歲赦之,刑猶難使錯而不用也。
臣愚以為宜一曠然大變其俗。
”又言“長安天子之都,親承聖化,然其習俗無以異于遠方。
郡國來者,無所法則,或見侈靡而放效之。
此教化之原本,風俗之樞機,宜先正者也”。
“宜減宮室之度,省靡麗之飾”。
其議論,實與王、貢、翼奉等同。
後遷光祿大夫大子少傅。
時上好儒術文辭,頗改宣帝之政,言事者多進見,人人自以為得上意。
衡上疏言:“論議者争言制度不可用也,務變更之,所更或不可行,而複複之,是以群下更相是非,吏民無所信。
臣竊恨釋樂成之業,而虛為此紛紛也。
”則頗類乎獨持故事者矣。
豈衡本史高所薦,稍依附之邪?成帝即位後,衡與禦史張譚奏廢顯。
司隸校尉王尊劾衡、譚居大臣位,不以時白,而阿谀曲從,附下罔上,衡固百喙無以自解矣。
顯訾至一萬萬。
長安豪俠萭章,與顯相善。
得顯權力,門車常接毂。
顯當去,留床席器物,欲以與章,其直亦數百萬。
顯之交私,可謂甚矣。
《後漢書·侯霸傳》:族父淵,以宦者,有才辯任職,元帝時佐石顯等領中書,号曰大常侍。
成帝時,任霸為大子舍人。
霸家累千金,疑亦淵之所遺,或倚淵勢以緻者也。
所謂精專可信任者安在?中書政本,更置士人,實為當時急務,而元帝卒不能斷,其不足與有為可知,宣帝之歎,有以夫! 第二節 成帝荒淫 漢治陵夷,始于元帝,而其大壞則自成帝。
帝之荒淫奢侈,與武帝同,其優柔寡斷,則又過于元帝。
朝政自此亂,外戚之勢自此成,漢事遂不可為矣。
元帝三男:王皇後生成帝。
傅昭儀生定陶共王康。
馮昭儀生中山孝王興。
成帝以宣帝甘露三年生,為世适皇孫。
宣帝愛之。
自名曰,字大孫。
皇後自有子後,希複進見。
大子壯大,幸酒,樂燕樂,元帝不以為能。
而傅昭儀有寵,定陶共王多材藝,上愛之,常有意欲廢大子而立共王。
賴侍中史丹高子。
擁右大子;上亦以皇後素謹慎,而大子先帝所常留意;故得不廢。
鹹甯元年,元帝崩,成帝即位。
遷石顯為長信中大仆。
顯失意離權。
數月,丞相、禦史條奏顯舊惡。
及其黨牢梁、陳順皆免官。
顯與妻子徙歸故郡。
憂懑不食,道病死。
諸所交結,以顯為官皆廢罷。
至建始四年,遂罷中書宦官。
此為元帝所不能行者。
然宦官去而外戚愈張,亦無補于治也。
王大後兄弟八人:曰鳳、曼、譚、崇、商、立、根、逢時。
唯曼早死。
而鳳及崇與後同母。
成帝後許氏,父嘉,廣漢弟延壽之子也。
自元帝時為大司馬車騎将軍,輔政,已八九年矣。
成帝立,複以鳳為大司馬大将軍,與嘉并。
久之,策免嘉。
鳳故襲父禁為陽平侯。
崇以後同母弟封安成侯。
譚、商、立、根、逢時皆賜爵關内侯。
河平二年,又悉封五人為侯。
譚,平陽侯;商,成都侯;立,紅陽侯;根,曲陽侯;逢時,高平侯。
王氏子弟,皆卿、大夫、侍中、諸曹,分據勢官,滿于朝廷。
上遂謙讓無所颛。
宣帝舅子王商,帝即位為左将軍,與鳳議論不平。
建始四年,代匡衡為丞相。
河平四年,鳳使人上書言商閨門内事,免相。
三日,發病嘔血薨。
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