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李鴻章之末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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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又西曆本年二月十三日即中曆上年十二月念五日上谕将甘肅提督董福樣革職,俟應得罪名,定谳懲辦。

    西曆本年四月念九日、六月初三□月□□等日即中曆三月十一、四月十七□月□□等日先後降旨,将上年夏間兇慘案内所有承認獲咎之各外省官員,分别懲辦。

    二、上谕将諸國人民遇害被虐之城鎮停止文武各等考試五年(附件八)。

     第三款 因大日本國使館書記生杉山彬被害,大清國大皇帝從優榮之典,已于西曆本年六月十八日即中曆五月初三日降旨簡派戶部侍郎那桐為專使大臣,赴大日本國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國大皇帝及國家惋惜之意(附件九)。

     第四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在于諸國被污渎及挖掘各墳墓建立滌垢雪侮之碑,已與諸國全權大臣合同商定,其碑由各該國使館督建,并由中國國家付給估算各費銀兩,京師一帶,每處一萬兩,外省每處五千兩。

    此項銀兩,業已付清。

    茲将建碑之墳墓,開列清單附後(附件十)。

     第五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不準将軍火暨專為制造軍火各種器料運入中國境内,已于西曆一千九百一年八月十七日即中曆本年七月初四日降旨禁止進口二年。

    嗣後如諸國以為有仍應續禁之處,亦可降旨将二年之限續展(附件十一)。

     第六款 上谕大清國大皇帝允定付諸國償款海關銀四百五十兆兩,此款系西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曆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條款内第二款所載之各國各會各人及中國人民之賠償總數(附件十二)。

    (甲)此四百五十兆系海關銀兩,照市價易為金款,此市價按諸國各金錢之價易金如左:海關銀一兩,即德國三馬克零五五,即奧國三克勒尼五九五,即美國圓零七四二,即法國三佛郎克五,即英國三先令,即日本一圓四零七,即荷蘭國一弗樂零七九六,即俄國一盧布四一二。

    俄國盧布,按金平算即十七多理亞四二四。

    此四百五十兆,按年息四厘正,本由中國分三十九年按後附之表各章清還(附件十三)。

    本息用金付給,或按應還日期之市價易金付給。

    還本于一千九百零二年正月初一日起至一千九百四十年終止。

    還本各款,應按每屆一年付還,初次定于一千九百零一年正月初一日。

    付還利息,由一千九百零一年七月初一日起算。

    惟中國國家亦可将所欠首六個月至一千九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息,展在自一千九百零二年正月初一日起,于三年内付還。

    但所展息款之利,亦應按年四厘付清。

    又利息每屆六個月付給,初次定于一千九百零二年七月初一日付給。

    (乙)此欠款一切事宜,均在上海辦理。

    如後諸國各派銀行董事一名會同将所有由該管之中國官員付給之本利總數收存,分給有幹涉者,該銀行出付回執。

    (丙)中國國家将全救保票一紙交駐京諸國欽差領銜手内。

    此保票以後分作零票,每票上各由中國特派之官員畫押。

    此節以及發票一切事宜,應由以上所述之銀行董事各遵本國饬令而行。

    (丁)付還保票财源各進款,應每月給銀行董事收存。

    (戊)所定承擔保票之财源,開列于後:一、新關各進款,俟前已作為擔保之借款各本利付給之後,餘剩者又進口貨稅增至切實值百抽五,将所增之數加之。

    所有向例進口免稅各貨,除外國運來之米及各雜色糧面并金銀以及金銀各錢外,均應列入切實值百抽五貨内。

    二、所有常關各進款,在各通商口岸之常關,均歸新關管理。

    三、所有鹽政各進項,除歸還泰西借款一宗外,餘剩一并歸入,至進口貨稅增至切實值百抽五。

    諸國現允可行,惟須—二端:一将現在照估價抽收進口各稅,凡能改者皆當急速改為按件抽稅幾何。

    改辦一層如後,以為估算貨價之基、應以一千八百九十七、八、九三年卸貨時各貨牽算價值,乃開除進口及雜費總數之市價。

    其未改以前,各該稅仍照估價征收。

    二北河黃浦兩水路,均應改善,中國國家及應撥款相助。

    至增稅一層,俟此條款畫押兩個月後,即行開辦,除在此畫押日期後至遲十日已在途間之貨外,概不得免押。

     第七款:大清國國家允定各使館境界以為專與住用之處。

    并獨由使館管理。

    中國民人,概不準在界内居住。

    亦可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