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李鴻章之末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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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和團之起 李鴻章之位置 聯軍和約 中俄滿洲條約 李鴻章薨逝 身後恤典 李鴻章最初之授江蘇巡撫也,僅有虛名,不能到任;其最後之授直隸總督也,亦僅有虛名,不能到任。

    造化小兒,若故為作弄于其間者然。

    雖然,今昔之感,使人短氣矣。

    鴻章莅粵未一年,而有義和團之事。

    義和團何自起?戊戌維新之反動力也。

    初,今上皇帝既以新政忤太後,八月之變,六賢被害。

    群小競興,而康有為亡英倫,梁啟超走日本。

    盈廷頑固黨,本已疾外人加仇雠矣,又不知公法,以為外國将挾康梁以謀己也。

    于是怨毒益甚,而北方人民,自天津教案以至膠州割據以來,憤懑不平之氣,蓄之已久,于是假狐鳴簧火之術、乘間而起。

    頑固黨以為可借以達我目的也,利而用之。

    故義和團實政府與民間之合體也,而其所向之鹄各異:民間全出于公,愚而無謀,君子憐之;政府全出于私,悖而不道,普天嫉之。

     使其時李鴻章而在直隸也,則此禍或可以不作,或禍作而鴻章先與袁、許輩受其難,皆未可知。

    而天偏不使難之早平,偏不令李之早死。

    一若待為李設一位置,使其一生曆史更成一大結果者。

    至六月以後,聯軍迫京師,于是李鴻章複拜議和全權大臣之命。

     當是時,為李鴻章計者曰,擁兩廣自立為亞細亞洲開一新政體,上也;督兵北上,勤王剿拳,以謝萬國,中也;受命入京,投身虎口,行将為頑固黨所甘心,下也。

    雖然,第一義者,惟有非常之學識,非常之氣魄,乃能行之,李鴻章非其人也。

    彼當四十年前方壯之時,尚不敢有破格之舉,況八十老翁安能語此?故為此言者,非能知李鴻章之為人也。

    第二義近似矣,然其時廣東實無一兵可用,且此舉亦涉嫌疑,萬一廷臣與李不相能者,加以稱兵犯厥之名,是騎虎而不能下也,李之衰甚矣!方日思苟且遷就,以保全身名,斯亦非其所能及也。

    雖然,彼固曾熟審于第三義,而有以自擇,彼知單騎入都之或有意外,故遲遲其行,彼知非破京城後則和議必不能成,故逗留上海,數月不發。

     兩宮既狩,和議乃始。

    此次和漢雖不如日本之艱險,而糾葛亦過之。

    鴻章此際,持以鎮靜,徐為磋磨,幸各國有厭亂之心,朝廷有悔禍之意,遂于光緒二十七年七月、定為和約十二款如下: 第一款 一、大德國欽差男爵克大臣被戕害—事,前于西曆本年六月初九日即中曆四月二十三日,奉谕旨(附件二)親派醇親王載沣為頭等專使大臣;赴大德國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國大皇帝暨國家惋惜之意。

    醇親王已遵旨于西曆本年七月十二日即中曆五月二十七日,自北京起程。

    二、大清國國家業已聲明,在遇害該處所豎立銘志之碑,與克大臣品位相配,列叙大清國大皇帝惋惜兇事之旨,書以辣丁、德、漢各文。

    前于西曆本年七月二十二日即中曆六月初七日,經大清國欽差全權大臣文緻太德國欽差全權大臣(附件三)。

    現于遇害處所建立牌坊一座,足滿街衢,已于西曆本年六月二十五日即中曆五月初十日興工。

     第二款 一、懲辦傷害諸國國家及人民之首禍諸臣。

    将西曆本年二月十三、二十一等日即中曆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本年正月初三等日,先後降旨,所定罪名,開列于後(附件四、五、六)。

    端郡王載漪,輔國公載瀾,均定斬監候罪名,又約定如皇上以為應加恩貸其一死,即發往新疆永遠監禁,永不減免;莊親王載勳,都察院左都禦史英年,刑部尚書趙舒翹,均定為賜令自盡;山西巡撫毓賢,禮部尚書啟秀,刑部左侍郎徐承煜,均定為即行正法,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剛毅,大學士徐桐,前四川總督李秉衡,均已身死,追奪原官,即行革職。

    又兵部尚書徐用儀,戶部尚書立山,吏部左侍郎許景澄,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銜聯元,太常寺卿袁昶,因上年力駁殊悖諸國義法極惡之罪被害,于西曆本年二月十三日即中曆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奉上谕開複原官,以示昭雪(附件七)。

    莊親王載勳已于西曆本年二月二十一日即中曆正月初三日、英年趙舒翹已于二十四日即六日均自盡。

    毓賢已于念二日即初四日、啟秀徐承煜已于念六日即初八日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