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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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惟庸人無咎無譽。
舉天下人而惡之,斯可謂非常之奸雄矣乎。
舉天下人而譽之,斯可謂非常之豪傑矣乎。
雖然,天下人雲者,常人居其千百,而非常人不得其一,以常人而論非常人,烏見其可?故譽滿天下,未必不為鄉願;謗滿天下,未必不為偉人。
語曰:蓋棺論定。
吾見有蓋棺後數十年數百年,而論猶未定者矣。
各是其所是,非其所非,論人者将烏從而鑒之。
曰:有人于此,譽之者千萬,而毀之者亦千萬;譽之者達其極點,毀之者亦達其極點;今之所毀,适足與前之所譽相消,他之所譽,亦足與此之所毀相償;若此者何如人乎?曰是可謂非常人矣。
其為非常之奸雄與為非常之豪傑姑勿論,而要之其位置行事,必非可以尋常庸人之眼之舌所得燭照而雌黃之者也。
知此義者可以讀我之“李鴻章”。
吾敬李鴻章之才,吾惜李鴻章之識,吾悲李鴻章之遇。
李之曆聘歐洲也,至德見前宰相俾斯麥,叩之曰:“為大臣者,欲為國家有所盡力。
而滿廷意見,與己不合,群掣其肘,于此而欲行厥志,其道何由?”俾斯麥應之曰:“首在得君。
得君既專,何事不可為?”李鴻章曰:“譬有人于此,其君無論何人之言皆聽之,居樞要侍近習者,常假威福,挾持大局。
若處此者當如之何?”俾斯麥良久曰:“苟為大臣,以至誠憂國,度未有不能格君心者,惟與婦人孺子共事,則無如何矣。
”(注:此語據西報譯出,尋常華文所登于星轺日記者,因有所忌諱不敢譯錄也。
)李默然雲。
嗚呼!吾觀于此,而知李鴻章胸中塊壘,牢騷郁抑,有非旁觀人所能喻者。
吾之所以責李者在此,吾之所以恕李者亦在此。
自李鴻章之名出現于世界以來,五洲萬國人士,幾于見有李鴻章,不見有中國。
一言蔽之,則以李鴻章為中國獨一無二之代表人也。
夫以甲國人而論乙國事,其必不能得其真相,固無待言,然要之李鴻章為中國近四十年第一流緊要人物。
讀中國近世史者,勢不得不曰李鴻章,而讀李鴻章傳者,亦勢不得不手中國近世史,此有識者所同認也。
故吾今此書,雖名之為“同光以來大事記”可也。
不甯惟是。
凡一國今日之現象,必與其國前此之曆史相應,故前史者現象之原因,而現象者前史之結果也。
夫以李鴻章與今日之中國,其關系既如此其深厚,則欲論李鴻章之人物,勢不可不以如炬之目,觀察夫中國數千年來政權變遷之大勢,民族消長之暗潮,與夫現時中外交涉之隐情,而求得李鴻章一身在中國之位置。
孟子曰:知人論世,世固不易論。
人亦豈易知耶? 今中國俗論家,往往以平發平撚為李鴻章功,以數次和議為李鴻章罪。
吾以為此功罪兩失其當者也。
昔俾斯麥又嘗語李曰:“我歐人以能敵異種者為
舉天下人而惡之,斯可謂非常之奸雄矣乎。
舉天下人而譽之,斯可謂非常之豪傑矣乎。
雖然,天下人雲者,常人居其千百,而非常人不得其一,以常人而論非常人,烏見其可?故譽滿天下,未必不為鄉願;謗滿天下,未必不為偉人。
語曰:蓋棺論定。
吾見有蓋棺後數十年數百年,而論猶未定者矣。
各是其所是,非其所非,論人者将烏從而鑒之。
曰:有人于此,譽之者千萬,而毀之者亦千萬;譽之者達其極點,毀之者亦達其極點;今之所毀,适足與前之所譽相消,他之所譽,亦足與此之所毀相償;若此者何如人乎?曰是可謂非常人矣。
其為非常之奸雄與為非常之豪傑姑勿論,而要之其位置行事,必非可以尋常庸人之眼之舌所得燭照而雌黃之者也。
知此義者可以讀我之“李鴻章”。
吾敬李鴻章之才,吾惜李鴻章之識,吾悲李鴻章之遇。
李之曆聘歐洲也,至德見前宰相俾斯麥,叩之曰:“為大臣者,欲為國家有所盡力。
而滿廷意見,與己不合,群掣其肘,于此而欲行厥志,其道何由?”俾斯麥應之曰:“首在得君。
得君既專,何事不可為?”李鴻章曰:“譬有人于此,其君無論何人之言皆聽之,居樞要侍近習者,常假威福,挾持大局。
若處此者當如之何?”俾斯麥良久曰:“苟為大臣,以至誠憂國,度未有不能格君心者,惟與婦人孺子共事,則無如何矣。
”(注:此語據西報譯出,尋常華文所登于星轺日記者,因有所忌諱不敢譯錄也。
)李默然雲。
嗚呼!吾觀于此,而知李鴻章胸中塊壘,牢騷郁抑,有非旁觀人所能喻者。
吾之所以責李者在此,吾之所以恕李者亦在此。
自李鴻章之名出現于世界以來,五洲萬國人士,幾于見有李鴻章,不見有中國。
一言蔽之,則以李鴻章為中國獨一無二之代表人也。
夫以甲國人而論乙國事,其必不能得其真相,固無待言,然要之李鴻章為中國近四十年第一流緊要人物。
讀中國近世史者,勢不得不曰李鴻章,而讀李鴻章傳者,亦勢不得不手中國近世史,此有識者所同認也。
故吾今此書,雖名之為“同光以來大事記”可也。
不甯惟是。
凡一國今日之現象,必與其國前此之曆史相應,故前史者現象之原因,而現象者前史之結果也。
夫以李鴻章與今日之中國,其關系既如此其深厚,則欲論李鴻章之人物,勢不可不以如炬之目,觀察夫中國數千年來政權變遷之大勢,民族消長之暗潮,與夫現時中外交涉之隐情,而求得李鴻章一身在中國之位置。
孟子曰:知人論世,世固不易論。
人亦豈易知耶? 今中國俗論家,往往以平發平撚為李鴻章功,以數次和議為李鴻章罪。
吾以為此功罪兩失其當者也。
昔俾斯麥又嘗語李曰:“我歐人以能敵異種者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