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收東三省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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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〇二年四月八日,光緒二十八年三月初一日,俄曆一九〇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北京。

    大清國大皇帝與大俄國大皇帝,願将于華曆光緒二十六年,即俄曆一千九百年,在中國生出之變亂所傷邦交,複行敦固,茲為商議東三省各事,大清國大皇帝特派總理外務部事務和碩慶親王,軍機大臣文淵閣大學士外務部會辦大臣王文韶,為全權大臣便宜行事大俄國大皇帝特派駐華全權大臣正參政大臣雷薩爾,為全權大臣便宜行事。該大臣等各以所奉全權谕旨查核,均屬妥協,會同議訂各條款開列于左:

    第一條 大俄國大皇帝願彰明與大清國在皇帝和睦及交誼之新證據,而不願由東三省與俄國交界各處開仗攻打俄國安分鄉民各情,允在東三省各地歸複中國權勢,并将該地方一如俄軍未經占據以前,仍歸中國版圖及中國官治理。

    第二條 大清國國家今自接收東三省自行治理之際,申明與華俄銀行于華曆光緒二十二年八月初二日,即俄曆一千八百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所立合同年限及各條款,實力遵守,并安照該合同第五款,承認極力保護鐵路暨在該鐵路職事各人,并分應保護在東三省所有俄國所屬各人及該人各事業。大俄國國家因有大清國國家所認以上各情,允認如果再無變亂,并他國之舉動亦無牽制,即将東三省俄國所駐各軍陸續撤退,其如何撤退,開列于後:

    由簽字畫押後,限六個月,撤退盛京省西南段至遼河所駐俄國各官軍,并将各鐵路交還中國

    再六個月,撤退盛京其餘各段之官軍暨吉林省内官軍

    再六個月,撤退其餘之黑龍江省所駐俄國各官軍。

    第三條 大清國國家暨大俄國國家,為免華曆光緒二十六年,即俄曆一千九百年,變亂後來再行複熾,且此變亂皆屬中國注劄于俄國交界各省之官兵所為,今令各将軍與俄國兵官會同籌定,俄兵未退之際,駐紮東三省中國兵隊之數目及駐紮處所中國允認除将軍與俄國兵官籌定必須敷剿辦賊匪彈壓地方之用兵數,中國不另添練兵。惟在俄國各軍全行撤退後,仍由中國酌核東三省所駐兵數,應添應減,随時知照俄國國家蓋因中國如在各該省多養兵隊,俄國在交界各處亦自不免加添兵隊,以緻兩國無益而加增義兵各費也。至于東三省安設巡捕及綏靖地方等事,除指給中國東省鐵路公司各地段外,各省将軍教練,專用中國馬步捕隊,以充巡捕之職。

    第四條 大俄國國家允準将自俄國一千九百年九月底,即華曆光緒二十六年閏八月間起,被俄兵所占據并保護之山海關、營口、新民廳各鐵路,交還本主。大清國國家允許:

    一、設有應行保護該鐵路情節,則專責成中國保護,毋庸請他國保護、修養,并不可準他國占據俄國所退各地段

    二、修完并養各該鐵路各節,必确照俄國與英國一千八百九十九年四月十六日,即華曆光緒二十五年三月十九日,所定和約,及按照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即華曆光緒二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與公司所立修該鐵路借款合同辦理,且該公司應遵照所出各結,不得占據,或借端經理山海關、營口、新民廳鐵路

    三、至日後在東三省南段續修鐵路,或修枝路,并在營口建造橋梁,遷移鐵路盡頭等事,應彼此商辦

    四、應将大俄國國家交還山海關、營口、新民廳各鐵路所有重修及其養路各費,由中國國家與俄國國家商酌賠償,俄國因此項未入大賠款内。

    兩國從前所定條約未經此約更改之款,應仍舊照行。此約自兩國全權大臣彼此簽押蓋印之日起施行,并禦筆批準之本限三個月内在森彼得保互換。茲兩國全權大臣将此約務漢、俄、法三國文字各二分,畫押蓋印,以昭信守。三國文字校對相符,惟辯解之時,以法文為本,訂于北京,繕就二分。

    光緒二十年三月初一日俄曆一千九百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