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醜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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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〇一年九月七日,光緒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北京。

     議定條款 大德 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大臣 穆 默 大奧斯馬加 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 齊 幹 大比 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 姚士登 大日 欽差駐紮中華全權大臣 葛絡幹 大美國 欽差特辦議和事宜全權大臣 柔克義 大法 欽差全權大臣駐劄中國京都總理本國事務便宜行事 鮑 渥 大英 欽差便宜行事全權大臣 薩道義 大義 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世襲侯爵 薩爾瓦葛 大日本國 欽差全權大臣 小村壽太郎 大和 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 克羅伯 大俄 欽命全權大臣内廷大夫 格爾思 大清 欽命全權大臣便宜行事總理外務部事務 和碩慶親王 欽差全權大臣便宜行事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商務大臣北洋大臣直隸總督部堂一等肅毅伯 李鴻章 今日。

     會同聲明,核定大清國按西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曆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文内各款,當經大清國大皇帝于西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即中曆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六日,降旨全行照允,足适諸國之意妥辦(附件一)。

     第一款 一、大德國欽差男爵克大臣被戕害一事,前于西曆本年六月初九日,即中曆四月二十三日,奉谕旨(附件二)欽派醇親王載沣為頭等專使大臣赴大德國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國大皇帝暨國家惋惜之意。

    醇親王已遵旨于西曆本年七月十二日,即中曆五月二十七日,自北京起程。

     第一款 二、大清國國家業已聲明,在遇害處所,豎立銘志之碑,與克大臣品位相配,列叙大清國大皇帝惋惜兇事之旨,書以辣丁、德、漢各文。

    前于西曆本年七月二十二日,即中曆六月初七日,經大清國欽差全權大臣文緻大德國欽差全權大臣(附件三),現于遇害處所,建立牌坊一座,足滿街衢,已于西曆本年六月二十五日,即中曆五月初十日興工。

     第二款 一、懲辦傷害諸國國家及人民之首禍諸臣,将西曆本年二月十三、二十一等日,即中曆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本年正月初三等日,先後降旨,所定罪名,開列于後(附件四、五、六):端郡王載漪、輔國公載瀾,均定斬監候罪名,又約定如皇上以為應加恩貸其一死,即發往新疆,永遠監禁,永不減免;莊親王載勳、都察院左都禦史英年、刑部尚書趙舒翹,均定為賜令自盡;山西巡撫毓賢、禮部尚書啟秀、刑部左侍郎徐承煜,均定為即行正法;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剛毅、大學士徐桐、前四川總督李秉衡,均已身故,追奪原官,即行革職。

    又兵部尚書徐用儀、戶部尚書立山、吏部左侍郎許景澄、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銜聯元、太常寺卿袁昶,因上年力駁殊悖諸國義法極惡之罪被害,于西曆本年二月十三日,即中曆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奉上谕開複原官,以示昭雪(附件七)。

    莊親王載勳已于西曆本年二月二十一日,即中曆正月初三日,英年、趙舒翹已于二十四日,即初六日,均自盡;毓賢已于二十二日,即初四日,啟秀、徐承煜已于二十六日,即初八日,均正法。

    又西曆本年二月十三日,即中曆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谕,将甘肅提督董福祥革職,俟應得罪名定谳懲辦。

    西曆本年四月二十九、八月十九等日,即中曆三月十一、七月初六等日,先後降旨,将上年夏間兇慘案内,所有承認獲咎之各外省官員,分别懲辦。

     第二款 二、西曆本年八月十九日,即中曆本年七月初六日上谕,将諸國人民遇害被虐之城鎮,停止文武各等考試五年(附件八)。

     第三款 因大日本國使館書記生杉山彬被害,大清國大皇帝從優榮之典,已于西曆本年六月十八日,即中曆五月初三日,降旨簡派戶部侍郎那桐為專使大臣赴大日本國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國大皇帝及國家惋惜之意(附件九)。

     第四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在于諸國被污渎及挖掘各墳茔,建立滌垢雪侮之碑,已與諸國全權大臣會同商定,其碑由各該國使館督建,并由中國國家付給估算各費銀兩,京師一帶,每處一萬兩,外省,每處五千兩。

    此項銀兩,業已付清。

    茲将建碑之墳茔,開列清單附後(附件十)。

     第五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不準将軍火暨專為制造軍火各種器料運入中國境内,已于西曆本年八月二十五日,即中曆本年七月十二日,降旨禁止進口二年。

    嗣後如諸國以為有仍應續禁之處,亦可降旨将二年之限續展(附件十一)。

     第六款 按照西曆本年五月二十九日,即中曆四月十二日上谕,大清國大皇帝允定,付諸國償款海關銀四百五十兆兩。

    此款系西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曆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條款内第六款所載之各國、各會、各人及中國人民之賠償總數(附件十二)。

     甲、此四百五十兆系照海關銀兩市價易為金款,此市價按諸國各金錢之價易金如左:海關銀一兩,即德國三馬克零五五;即奧國三克勒尼五九五;即美國圓零七四二;即法國三佛郎克七五;即英國三先零;即日本一圓四零七;即荷蘭國一弗樂林七九六;即俄國一魯布四一二,俄國魯布按金平算,即十七多裡亞四二四。

    此四百五十兆按年息四釐,正本由中國分三十九年,按後附之表各章清還(附件十三)。

    本息用金付給,或按應還日期之彙兌金款市價付給。

    還本于一千九百零二年正月初一日起,一千九百四十年終止。

    還本各款,應按每屆一年付還,初次定于一千九百零三年正月初一日付還。

    利息由一千九百零一年七月初一日起算,惟中國國家亦可将所欠首六個月至一千九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息,展在自一千九百零二年正月初一日起,于三年内付還,但所展息款之利,亦應按年四釐付清。

    又利息每屆六個月付給,初次定于一千九百零二年七月初一日付給。

     乙、此欠款一切事宜,均在上海辦理如後:諸國各派銀行董事一名,會同将所有由該管之中國官員付給之本利總數收存,分給有幹涉者,該銀行董事出付回執。

     丙、由中國國家将全數保票一紙交付駐京諸國欽差領銜大臣手内,此保票以後分作零票,每票上各由中國特派之官員畫押。

    此節以及發票一切事宜,應由以上所述之銀行董事各遵本國飭令而行。

     丁、付還保票财源各進款,應每月給銀行董事收存。

     戊、所定承擔保票之财源,開列于後: 一、新關各進款,俟前已作為擔保之借款各本利付給之後馀剩者,又進口貨稅增至切實值百抽五,将所增之數加之,所有向例進口免稅各貨,除外國運來之米及各雜色糧面并金銀以及金銀各錢外,均應列入切實值百抽五貨内。

     二、所有常關各進款,在各通商口岸之常關,均歸新關管理。

     三、所有鹽政各進項,除歸還前泰西借款一宗外,馀剩一并歸入。

     至進口貨稅增至切實值百抽五,諸國現允可行,惟須二端: 一、将現在照估價抽收進口各稅,凡能改者,皆當急速改為按件抽稅幾何。

    定辦改稅一層如後: 為估算貨價之基,應以一千八百九十七、八、九三年卸貨時各貨牽算價值,乃開除進口稅及雜費總數之市價。

    其未改以前,各該稅仍照估價征收。

     二、北河、黃浦兩水路,均應改善,中國國家即應撥款相助。

     增稅一層,俟此條款畫押日兩個月後,即行開辦,除在此畫押日期後至遲十日已在途間之貨外,概不得免抽。

     第七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各使館境界,以為專與住用之處,并獨由使館管理,中國民人,概不準在界内居住,亦可自行防守。

    使館界線,于附件之圖上标明如後(附件十四):西面圖上系一、二、三、四、五等字之線;北面圖上系五、六、七、八、九、十等字之線;東面之線系崇文門大街,圖上十、十一、十二等字;南面圖上系十二、一等字之線,此線循城牆南址随城垛而